清史编纂体裁体例之我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清史论文,体例论文,体裁论文,我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 K061 K249 K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257-0289(2003)04-0001-008
(一)
现在纂修清史,既是循盛世修志,隔代修史之传统,又是继续民初修清史者未竟之志业。民初纂成之《清史稿》,仅稿而已。稿者,未定草也。且《清史稿》审校未精、错讹甚多,为学界所诟病,不入“正史”典籍之林,致使我国传统之皇朝史有首无尾,难成完整之系列。是故清史之需重修,势所必然。
《清史稿》虽多缺陷,但平心而论,可资采择者亦不少。首先是体裁与传统史体相当,其本纪、志、表、列传四体均源自马史班书。其次是文字以简易文言为唯一文体,前后一致、简洁耐读。再次是保存资料甚丰,尤其志、表两部不少资料极具价值。是故,《清史稿》整体面目与传统之廿四史相距不远,前人修史之功力在在可见。
据此,窃以为纂修清史,似应在《清史稿》原有基础上,改善体例、核实史事、摈弃正统史观、扩大历史内容,编成一部以纪、志、表、传为主要体裁,“总体上胜过并在许多方面大大超过《清史稿》,能够象征性地与二十四史相衔接”的《清史》。简言之,新纂《清史》应是二十四史之续编,而非撇开原有基础、放弃传统史体、另立新章之史书。
为实现此目的,“应当遵循之指导思想”,窃以为其大要应是实事求是、排除意识形态成见,正确厘清史实、不求处处发现规律,不臧否人物、不评骘史事,文字简洁、务去陈言。简言之,以保存史料、讲清史实为指归。
评骘史事、臧否人物,虽为传统“正史”所习见,但据我私见,这是后世纂修者不解马史班书创例原义所致。盖司马迁作《史记》,为一人之著史,所谓“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是为著史者责志,有感而发、指陈得矢,乃理所当然,“太史公曰”,为题中应有之义。后世修史,设国史馆以王大臣领之,集纂修、协修、征访等数十百人,集众人之手而成书,是为编史而非著史,两者在目的、方法上大相径庭,居然亦如“一家之言”者“论曰”、“赞曰”,颇可怪异也乎!且众人修史,评骘议论焉能一致,褒贬臧否出诸谁口?所议所评,随星转斗移往往会今是而昨非,焉能保证经得起时间检验?有鉴于此,我以为新纂《清史》只可仿《清史稿》卷首序短语,以提要撮元,不必于篇末缀“论曰”,作评骘之添足。
(二)
新纂《清史》既为二十四史之续编,其体裁当以传统之纪、志、表、传四体为主。
“纪”以序帝王。《清史稿》编者因以清皇朝为正统,故只设“本纪”25卷,不列南明诸王,鄙弃太平天国国主。新纂《清史》“纪”部可分两类,一为“本纪”,专记清代帝王,一为“别纪”,记述南明诸王及太平天王洪秀全。如此,既可破除以清皇朝为正统之观念,又示新纂《清史》不仅为皇朝史,而且为清代史。
《清史稿》“本纪”共二王十帝,其中篇幅最多者为圣祖(玄烨)3卷、高宗(弘历)6卷,宣宗(旻宁)3卷,其余或一卷、或二卷不等。如此分配,差堪合理。然文宗(奕詝)、穆宗(载淳)、德宗(载湉)三朝,内忧外患严重,制度损益盛于上代,今本《清史》亦应大增篇幅。故“本纪”一部,似应将康、乾、道、咸、同、光六朝六帝列为重点。
“别纪”之名,并无深意,仅示区别于清“本纪”而已。南明诸王因在位不久,私意不必如本纪各帝设立专卷,一卷综述即可;太平天王立国十四年,不承认其为国主似属荒谬,可与其子洪天贵福合为一卷,综述可也。
《清史稿》“本纪”均以庙号括注姓名为目,如太祖(努尔哈赤)、太宗(皇太极)、世祖(福临)等,常人不易识别,记忆往往混淆。今本《清史》纂修时建议改为年号括注姓名、庙号,如顺治帝(福临,世祖)、康熙帝(玄烨,圣祖)等,既有意义又合常人认知习惯。
“记”是全书之纲,当以编年为主,但需视叙史需要作适当变通。凡可插入当年有关之史事应一并记述,以使明事之由来。例如《清史稿》:《宣宗本纪》称:道光四年“冬十月乙丑,回酋张格尔入乌鲁克卡伦,官军失利,侍卫花山布等阵亡。”新本《清史》写此事时,可将张格尔为何入侵等情追述,以明缘由,此种写法类似本末体,已与道光帝奉纪之死守编年成法造成大事不贯、支离破碎不同。此即先贤所说“仍纪传之体而参本末之法”者,使用得当,定可超迈前人,独树一帜于二十四史之林。
(三)
“志”由“书”来,以记朝章国典及国计民生悠关之事,颇似当代所谓专史者然。《清史稿》“志”部共135卷,是全书中分量仅次列传的第二大部类。“志”部共设16篇:
1.《天文》14卷9.《职官》6卷
2.《灾异》5卷10.《食货》6卷
3.《时宪》9卷11.《河渠》4卷
4.《地理》28卷
12.《兵》12卷
5.《礼》12卷 13.《刑法》3卷
6.《乐》8卷 14.《艺文》4卷
7.《舆服》4卷15.《交通》4卷
8.《选举》8卷16.《邦交》8卷
每篇又按类分目,篇幅因事之轻重大小制宜。以当代史识观之,《清史稿》16篇虽较《明史》有所改进,如《五行》之改《灾异》、《历志》之改《时宪》,新设《交通》、《邦交》志,删除《仪卫》志,但分篇仍多着眼于皇朝典章制度而忽视民生习俗、社会经济;由于正统史观影响,完全不录太平天国有关内容。故新编清史在设“志”谋篇时,应在这两方面予以加强。愚见以为新编《清史》“志”部可设22篇,兹分篇申述于下:
(一)《天文》志
《清史稿》“志”部首列《天文》,循前朝史体成例也。论者或谓旧史《天文志》颇具迷信色彩,今修新史应予摈弃。此说非是。盖“天人感应”为中国古代哲学思想之精髓,阴阳五行皆从此出。其间含义丰富复杂,今人未必尽知其底蕴机理。以不之知者率指为迷信,迹近武断;且有清一代对天体之知识,由于西学东渐,为历代最先进,其保存之天文史料,对今人研究18世纪天体运行极为珍贵,纂修清史,焉有弃而不顾之理。《清史稿·天文志》称:“乾隆六十年后,国史无征,则从阙焉。”可知自1795年后无天文资料可援引,故纂修《清史·天文志》时需作补充,以期成有清一代之天文专史。
然而旧史之《天文志》所用术语与今异,常人不易理解;所观测之天象,容有牵强附会处,均需以现代天文知识诠释解读。凡此,均非历史学者所能。建议此志请专家撰写,以使具中等文化程度读者能认知为目的。其黄道、赤道若能附图说明最好。
(二)《灾异》志
《清史稿·灾异志》为记述天灾专志,其异象部份对后人了解生态环境变异产生之后果亦颇有价值。惟其天灾部分按水、火、木、金、土序列记录灾害或天气异常,确有诡秘色彩,可予废弃,应以灾害性质如水灾、火灾、蝗灾、雷灾、雪霜、风灾、淫雨、干旱、地震、泥石流、火山爆发等分类编写。《清史稿·灾异志》之“异象”,均依水、火、木、金、土之分类附焉。建议从中分出,勒为一编,按“异象”发生地区归类,以年系事叙述之。
(三)《时宪》志似可改名为《历算》志
《时宪》为《明史·历志》之改称,其名取自清顺治二年(1645年)颁行之历法《时宪历》。自该志内容看,实为清代历算之学之演化史。且“时宪”两字不为常人理解,不如循名责实,改名为《历算志》,既述历,又述其推步、七政、四余、根理、法数诸术。由于清人使用之术语与今时异,故纂修时应以现代术语相对应诠释。又,太早天国历算法亦应列入。
(四)《地理》志
《清史稿·地理志》是志部中篇幅最大者。诚如戴逸教授在《关于清史编纂体例的几点补充意见》所说:“叙述细繁,篇幅浩大”。窃以为述地理之沿革、政区之设置若无地图配合,则缺乏空间感;反之,若仅有地图而无文字诠释,则缺乏历史感或曰时间感。故理想之法,似为以图为主,配以文字说明。谭其骧公主编之《中国历史地图集》第八册《清时期图》(即通称《清图》)其分幅与《清史稿·地理志》之分篇序列完全一致,其画出之疆域政区,时间一为嘉庆二十五年(1820),一为光绪二十四年(1908),恰为清代设省区由18行省变为22省区之代表时期。戴公忧虑谭图止于行省而无府县,窃以为以谭图为主则止于行省已可,不必再作府县图。且谭图之省区图已经标出府县之政区位置,再配以文字说明,自可了然。但此事仍需听取历史地理专家意见,作最后之决定。
以图为主,是以图中入编元素作为修地理志之主要内容,即文从图示。至于图文先后,仍按志书通例文先图后。
太平天国建省与清王朝不同,应有太平天国地理志一目。
(五)《礼》志
“礼”是古人最重要之行为规范,“尚礼”且具教化之义,所谓“安上治民莫善于礼”。《清史稿·礼志》叙“五礼”,分类得宜,可以采纳。但因不少内容现已不再继续,故可以简化内容,突出随时代变迁礼崩乐坏之趋势与表现。
太平天国有不同于清王朝之礼仪制度,应另设一目。
(六)《乐》志
古人视乐,不同于今人视之为娱乐,而更多注意于乐对民风习俗之影响,即所谓“移风易俗,莫善于乐”。《清史稿·乐志》内容,除“总论”述有清一代作乐制器的历史外,其余包括乐谱、乐器、歌辞、各种不同乐曲之配器等,均有价值,新修《清史》可以采用。但中国乐谱自有统系,一般人不能识读,故建议对其以西乐之识谱法诠释之;其乐器如能有图附入者则更好。
(七)《舆服》志
细目可依《清史稿·舆服志》,但该志“舆服三”有关于御宝藏交泰殿之考证,与志体各篇体例不协,新纂可删去或改写;该志所录之舆、服、玺、印,有图附入者更佳。
(八)《选举》志
《清史稿·选举志》包含学校、科举(包括特科)、荐擢、封荫、推选、考绩、捐纳、新选举共九目。私见拟将学校、新选举两目析出,另立新志;以其余七目另增太平天国科举共八目组成《清史·选举志》。
(九)《宪政》志
此篇新设。以《清史稿·选举志》八“新选举”为主要内容构成。本篇设如下各目:考察宪政、预备立宪、谘议局、自治团体、资政院、国会请愿、皇族内阁。
(十)《学校》志
此篇新设。以《清史稿·选举志》一、二“学校”为主要内容构成。本篇设目如下:国学、京师之学、地方之学、书院、私塾、社学、新学堂、京师大学堂、留学、游学、学制、教习。其中“新学堂”一目,包括各级各类学堂、教会学校,面广量大,成为《清史》中份量较重之志篇。
(十一)《职官》志
《清史稿·职官志》仅六卷,叙述简扼、设目符节,可采纳。需增加太平天国职官一卷,设朝内官、地方官、军内官三目。
(十二)《食货》志
“食货”一词已为传统正史设志所习用,似不宜遽改。《清史稿·食货志》缺项太多,可新增如下各目:
农业(包括林、牧、渔业)、手工业、机器工业(包括军火工业)、航运业、商业、金融业、外贸业、日用工业、矿冶业等,加上原有各目,合成有清一代经济专史。能附图尤佳。
(十三)《河渠》志
《清史稿·河渠志》缺长江、钱江、珠江、黑龙江、松花江、伊犁河、雅鲁藏布江、澜沧江等,应补入。新增各河,似应以水利为主,水文为辅,以与原有内容一致。
(十四)《湖泊》志
此篇新设。兴凯湖、呼伦湖、洪泽湖、太湖、鄱阳湖、洞庭湖、青海、鄂陵湖、札陵湖、纳木错湖、罗布泊等皆可依《河渠志》水利为主、水文为辅原则,择要设目。
(十五)《兵》志
《清史稿·兵志》将湘淮军掺于《乡兵》篇中,轻描淡写带过,此乃清廷以其源起团练,非经制兵之故。论湘淮军在晚清军制变化中之地位及其影响,应从“乡兵”篇中析出各列一目,且湘军与团练不同,罗尔纲先生专著早已指出,军史学界几成定论,故再入“乡兵”更不相宜。淮军应与湘军并立,不可合为一目,盖因淮军自1860年到上海后,逐渐自成系统,且其影响清军近代化较湘军尤甚。
《清史稿·兵志》缺“巡警”一目,应补入。其“陆军新制”述“新建陆军”、“自强军”等均过于简单,应详为改写,可另立一目:“新军”。
《清史稿·兵志》无“兵器”内容,应补入。
另应补入太平军军制一目。
新修《清史·兵志》应有附图,尤其是舰船、兵器、旗帜、军衔等无图难以了然。
(十六)《刑法》志
《清史稿·刑法志》设三篇,其一主要为修律经过及主要律法;其二为刑法;其三为审判。私见以为其一修律部份应将《大清律》及《现行则例》全文附入;其二刑法部份应将宣统二年颁布之《现行刑律》全文附入;其三审判部份缺中外会审制度及会审公廨,应补入或另立一篇。
另应增太平天国刑法篇。
(十七)《租界》志
租界为晚清重要问题,应有专志。设目可按其演变过程列为:由来、扩张、管理、分合,另附《租界一览表》。
(十八)《艺文》志
《清史稿·艺文志》缺漏太多,几成共识。补入各书,理论上应以有质量、有见解、有影响之好书入选,然操作时颇难。能否专门召开版本学家、目录学家、藏书家及各类专门家讨论决定之。
(十九)《交通》志
《清史稿·交通志》设目符节,可采纳。惟“轮船”一目,详述轮船招商局,恐与余私见所拟《清史·食货志》“航运业”内容重复。窃以为本志在述“交通”,非叙产业门类及其代表厂商,故招商局之始末应在《食货志》,而本志“轮船”一目可以内河及沿海航线、中外轮船航线、航道管理、事故等为主要内容。
民间交通如河汊小港之乌篷、快船、小拨,近海之沙船、卫船,在新设轮船后仍继续行驶,应补入新纂《交通志》中;“邮政”一目中应新增民间信局内容。至于太平军邮政有“疏附衙”为专司机构,以八桨快船为主要通邮工具,亦应补入。
新《交通志》能附图片如火车、轮船、邮局、邮差、邮票、电报局等当最好。
(二十)《邦交》志
邦交以分述与各国之外交为宜。
(二十一)《民族》志
此志新设。《清史稿》无“民族志”,大谬。新志应以各民族分别设卷,每卷以历史、分布、迁徙、活动、习俗(包括节令、饮食、服饰、婚嫁、丧葬、集市、庙会等)为主要内容。
(二十二)《宗教》志
此志新设,以各教分卷,每卷以历史、分布、寺庙、教堂、祭祀、礼拜、信徒、典籍等为主要内容。有图最佳。
现将《清史稿》及新纂《清史》各志列表比照如下:
(四)
“表”以系时事。《清史稿》设10表,共53卷。其中,《皇子世表》5卷,记肇祖(孟特穆)至文宗(奕詝)共十三代后裔;《公主表》1卷,记显祖(塔克世)至文宗(奕詝)及其弟恭亲王奕共十代公主之生母、出生死亡年份、封号及下嫁时间、额附事略等。诚如戴逸教授所言:“皇子世表,详列历代后裔,人员众多,旁行斜上,条理不清,难以究诘,而公主表只列生母与额附,不载子孙。”戴公问:“皇子公主是否列表叙明,如何使之事赅文省?”(《关于清史编纂体例的几点补充意见》)
(一)私见以为《皇子世表》、《公主表》均可删除,理由如下:
1.改制不易。现存皇子世表,取表格式,旁行斜上,阅读不易,若改为习见之列表式,则表长而阔,亦难识读,且势为印成16开或8开纸,折叠成36开,既难装订,且阅者不便,尤其太祖、圣祖两代子孙繁多,难以载于一纸。与其改制不易,不如删除了事。公主表内容过简,现有表格虽可卒读,但若无皇子表而有公主表,当会令人生疑,故亦应同时删去。
2.皇子世表,纯系帝王家谱,入表皇子,均既无事功又无嘉言者,删去对清史整体并无影响,公主额附亦如是。
3.传统正史之无皇子世表及公主表者,有先例在焉。如赵翼所列:“《后汉》、《三国》、《宋》、《齐》、《梁》、《陈》、《魏》、《齐》、《周》、《隋》及《南》、《北》史皆无表”。故新纂《清史》无此两表,似无可非议。
4.新修《清史》纂成,《清史稿》仍存于世。有人若需研究皇清世系及公主、额附者,自可利用《清史稿》,决无“断粮”之患。
(二)《清史稿》:《大学土年表》、《军机大臣年表》、《部院大臣年表》、《疆臣年表》四表,列目均可采纳,但内容尚需核订。今人钱实甫先生作《清代职官表》已对其重订、补充,宜分别核实、考订后移入四表。篇幅虽大,但极便利用,且至今无过其右,可谓采用研究新成果也。
(三)《清史稿·藩部世表》,新纂时可将《公主表》“额附”栏中内容,移入有关人员。如《公主表》中“太宗第一女,继妃乌喇纳喇氏生,封和硕公主,于天聪七年正月下嫁班第……”(中华书局排印本,第十八册,第5269—5270页)查《藩部世表》一,(排印本28册,第8369页)有“敖汉部扎萨克多罗郡王班第”,此人系“元太祖裔。崇德元年封扎萨克多罗郡王,世袭罔替。顺治四年卒”(28册,第8370页)。对照《公主表》上举之太宗第一女和硕公主所下嫁班第者,即此郡王班第也(唯卒年两处有所不同,《公主表》之班第,卒于顺治十三年;《藩部世表》之班第,卒于顺治四年,需作考证。《清史稿》如此错讹者甚多,需谨慎使用也)。似可将《公主表》之内容移入《藩部表》之班第栏中,增:“天聪七年正月,尚太宗第一女和硕公主”。如此,既可使删去之《公主表》有关藩部之内容得以利用,又可使《藩部表》有关王公贝勒与清皇朝之关系得到明确资料,可谓两全其美也。
(四)《清史稿·交聘年表》二卷均应改名,表一改为《中国驻外使节》,表二改为《外国驻华使节》。原《各国遣驻使》表只记公使、副使,缺领事、总领事等,应补上;又外国使节应补注外文姓名。
(五)拟新增如下各表
(1)《清代人口统计》
(2)《清代田地、田赋统计》
此两表可在梁方仲先生《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一书基础上,利用近年来人口史、财政史研究成果编制。
(3)《清代关税、厘金历年收入统计》
此表编制时,可参考《清史稿·食货志》六“征榷”、“会计”两目,但该两目所列海关、常关、厘金等税入,均系定额,并未统计每年关税之实际收入。
(4)《清代历年财政收支统计》
此表列项可参照《赫德调查的清朝财政收支表》,见周育民著《晚清财政与社会变迁》(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16页)。
(5)《鸦片进口历年统计》
鸦片为害巨烈,流毒弥久,但至今未见有一完整、详细之统计表,深引为憾。新纂《清史》应有此表,可作为权威之统计,因鸦片卷走之历年白银流量甚大,应附入。
(6)《历年所设商埠、租界、租借地表》
此表可参考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41—56页各表,但设项及内容可稍作变通。如商埠之“设埠年月”应补清代纪年及农历月日,“设埠经过”应详列过程及条约有关条文等。
(7)《历年所订中外约章表》
此表在于统计清代所订各种约章而不在约章条文。
(8)《历年所借外债统计表》
另:应有《清代大事年表》。此表可作为全书附录,不列入“表”部。
现将《清史稿》及新修《清史》各表比照如下:
(五)
“列传”以志人物。《清史稿》人物传共316卷,占全书529卷的1/2以上。
(一)《清史稿》人物传按“以类相从”编排,每类人物,又以朝代先后为序。分类有后妃、诸王、臣僚(包括南明三人。原无此类名,为我所拟)、循吏、儒林、文苑、忠义、孝义、遗逸、艺术、畴人、列女、土司、藩部、属国共15类,而以“臣僚”一类为绝大多数。以大多数人物传聚为一类而又不拟名目者,颇可奇怪。估计人多事杂,难以用一词正确概括,干脆不拟名目,让读者自领心悟。
“分类相从”,可使传主定性明确,读者先入为主;以朝代别先后,有利编排,便于查阅。然而分类是否得宜,易招诟病;以朝代编排,仅对知情者有利使用。故其利弊互见,必须择善而从。
(二)“分类相从”为传统正史编列传之老例,不宜遽废。按《清史稿》所分15类中,最易招物议者,一为设“循吏”、二为设“忠义”,此两类本属“臣僚”,析出另立,既体现编者以清王朝为正统别忠奸之价值观,又反映编者以维护清王朝长治久安为确定臣僚良善与否之标准;且析出另立,不易读者检索。故私见废此二目,将《清史稿》列传中此二目之人物,统编入“臣僚”中。
又“儒林”、“文苑”,虽术有专攻,但细分并无必要,可合为“文儒”。
据此,新修《清史·列传》共设后妃、诸王、政事、文儒、畴人、遗逸、艺术、孝义、列女、土司、藩部、属国12类。其中“政事”一类,即《清史稿·列传》中未名之类,亦上文所称之“臣僚”。改称“政事”,因新修之《清史》人物传中,需增加南明诸王朝之人物,太平诸王,清末革命党人及立宪人物。此四类均非清王朝“臣僚”可范围者。无可名之,姑妄称之。
论者或谓此四类另立,不应掺入清臣中。此说有理,但对检索者不便。盖多列一类,多一层囿限,亦多一层麻烦,可糊涂处则糊涂,往往反倒省事也。
(三)明清之际人物,以与清王朝有关系者入《清史》,原已入《明史》者若何腾蛟、矍式耜,亦应编入《清史》,盖若缺此类人物,清代前期史事无法厘清说明。虽入两史,情有可原。
清末党人,无论革命、君宪,殁于清代者如陈天华、陆皓东、邹容、秋瑾、徐锡麟、吴樾等,均应入传;如殁于民国而主要活动在清代者,亦应入传,但作传时应详述清时活动。“袁世凯、徐世昌、岑春煊、张謇等在清朝与民国均声名显赫”,可着重写其在清朝时之作为,简化其民国部分。
(四)各类人物,仍按朝代先后编次,以符正史体例。为何不以当前新出之人物词典用姓氏笔划排序?私见以为这是两种体裁,不能搬用。人物词典通贯各朝各代,要在检查方便,不同时代人物相混,不影响历史时序观念之养成;《清史》为清代全史,纪、志、表、传,均以编年纪事,适当掺以本末之体,有鲜明之时序感。若以姓氏笔划为序,则笔划多而活动于前清之人,势必排在笔划少而活动于清末者之后,反之亦然,势必造成时序大乱,史事颠倒,不利于对清代历史之正确识读。
(六)
新修《清史》既为二十四史之续编,而非另立新章之著述,则其文体,宜用简易文言为好。文言文一为省篇幅,二可与前史相衔接。尤其与使用资料之文体相一致,可使全书措辞命字统一,显得顺畅可读。当前使用现代汉语所著之史书,往往在叙事之语体与资料文体上不相一致,读时因语境不同常感别扭。
《清史稿》共529卷,按中华书局排印本之印刷字数计,正文8408千字,加上目录一卷33千字,总8441千字,不足一千万字。考虑到新修《清史》在纪、志、表、传各部将大大增扩内容(如列传人物有传记可寻者不在四万人之下),私见以为总字数(仍以印刷字数计)宜控制在二千万字上下,若发排时以每册30万字计,约70册左右。
全书编纂体例,私见有如下数端可供参酌:
1.书前有总序。清代历史概述,可入于总序。
2.“篇”前有总论,述其演变大势;
3.“目”前有短语,以提要撮元;
4.不引书,引书必有注。注以当页注为好,便于阅读。
5.使用现代标点。
6.书后有附录:(1)清代大事年表;(2)征引书目表;(3)如有可能,作“人名索引”(考虑篇幅,故曰“可能”)
以上私见,均依新修《清史》应为二十四史之续篇为原则,卑之无甚高论。命题作文,时间匆促,不及细究,必多错讹,聊供编纂诸公参考而已。
2003年4月2日于抱墨轩
作者附识:
《清史稿》所据史料,主要为《清实录》、《国史列传》、《清会典》及若干档案,虽称资料颇丰,然缺漏甚多。其中,北京第一档案馆所存大量档案;满文老档;台湾故宫博物馆现存清代档册;西人有关清代记述;清代海关档案;上海工部局档案;行业史料;乃至日记、帐册、家谱、族谱等,均未利用。窃以为纂修《清史》,首在广搜资料,然后修史者有米可炊也。
《清史稿》历时14年纂成。有此基础,私见以为新纂《清史》,期以10年,当可基本完成。
标签:清史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