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分析论文_王春雪

“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分析论文_王春雪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00)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作为社会民间的一项经济交往形式,成为了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民间借贷中往往伴随着“套路贷”、虚假诉讼的滋生。如何正确的认定“套路贷”与民间借贷之间的区别,是急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意在通过分析阐释“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来详细研究“套路贷”的认定问题,为未来的司法实践提供借鉴意义。

关键词:套路贷;民间借贷

借款者之所以选择“套路贷”,其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急切需要资金,但通过正常途径无法轻易获得,而“套路贷”往往以“无抵押”“放款快”等吸引借款者,借款者在无奈和侥幸的心态下选择了“套路贷”。二是追求不切合自身经济承受能力的高消费,如购买高档商品与服务,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就是在追求高消费中落入“套路货”的陷阱。[1]探讨“套路贷”的问题,绕不开“套路贷”与民间借贷之间的区别比较问题。“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观方面不同。

“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最显著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是两者之间最本质的区别。在民间借贷中,出借方将钱款借给借款方,其目的是为了借款方借款到期之后能够还本付息,而出借方出于人情往来和利息的考虑同意借款,双方对借款到期之后借款本金和利息均有清醒的认识。而“套路贷”则不同,“套路贷”中的犯罪嫌疑人其实际是以借款为名,实为以套路的方式,诱使借款人债台高筑,以便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务的目的。

2、客观方面不同。

“套路贷”中的犯罪嫌疑人在客观上往往通过处心积虑的设计各种套路,来达到迷惑借款人的目的。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其行为往往会以无息、低息或者无抵押的方式来诱惑借款人,在签订所谓的借款合同中,设计陷阱,欺骗借款人,虚高借款金额或者刻意制造借款人违约条款等等。通过一系列的哄骗、诱惑使借款人陷入行为人的陷阱之中,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民间借贷作为社会上经济往来的一部分,其在借款的过程中,往往也会存在“砍头息”的情形。但是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对于“砍头息”的约定双方是明知且认可的,出借方并不存在恶意制造违约或者虚高借款金额的行为。

3、讨债手段不同。

在“套路贷”中当债务到期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犯罪嫌疑人采取软硬兼施的索债方式,通常以暴力、“软暴力”、滋扰借款人亲属、同事或者借助虚假诉讼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还债。但是在民间借贷当中,也可能存在讨债的违法行为,需要考量的是,如果其主观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只能将出借人的行为归入到非法讨债的行列当中,不应视为“套路贷”。

4、法律后果不同。

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在实施违法犯罪的过程中,还伴随着产生多种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侵害人身权、财产权等违法犯罪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要牢牢把握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这一本质区别特征,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不视为“套路贷”,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2]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新型犯罪手段不断升级,法律的完善也应当随时跟进。随着《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出台,相信在认定“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问题上能够成为重要的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坚决打击“套路贷”黑恶势力犯罪[N].马黎.陕西日报.2019-7-2(011)

[2]《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N].朱和庆、周川、李梦龙.人民法院报.2019-6-20(005).

作者简介:王春雪(1990.01-),女,辽宁省人,本科,四级律师,就读于沈阳师范大学。

论文作者:王春雪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0月3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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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分析论文_王春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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