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是乡镇企业再造优势的理想模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乡镇企业论文,优势论文,理想论文,模式论文,股份合作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乡镇企业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乡镇企业在经营机制和企业制度上存在的问题日益显露出来。转机建制,再造优势,已成为当前加速乡镇企业发展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一、完善乡镇企业经营机制的动因
乡镇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后,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经营者和生产者的惠极性。但是,随着市场机制的逐步建立,承包制的效果已很不理想,优势在萎缩,弊端在突出,短期行为严重,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更新、产品升级上档次难度加大,企业活力不足,后劲不够。究其原因,主要是乡镇企业在产权制度方面存在问题:
(一)产权主体虚置,产权关系模糊。乡镇企业是在当初农民集体资金创办的企业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资产应属于农民。但目前他们既没有决策权又没有监督权,感受不到自己是所有者。而乡镇领导却成为乡镇企业的“董事长”,成为企业的实际所有者,有的企业变成了领导机关的小金库,乡镇企业名是集体财产,为全体集体成员共同所有。然而究竟谁对企业负责却不清楚。
(二)产权主体不顺。受政社合一体制影响,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一直被认为是企业所有者的代表,行使管理职能,乡村领导随意干预企业的事情,有些乡村负责人为完成上级指标或者出政绩,搞行政干预,违背客观经济规律,制约企业的发展。
(三)产权结构单一。绝大多数乡镇企业都是集体企业,筹资渠道单一,职工的主人翁意识淡薄,对企业的当前利益、长远的发展关切度不够,对经营管理者的有效监督约束不够,难以解决乡镇企业在发展中深层次问题。
(四)产权流转呆滞。乡镇企业只能在企业盈利后逐步收回投资,要转让所有权是十分困难的。不管企业经营状况如何,都只能搂在集体怀里。由于企业产权流转不畅,资本不能自由流动,投资者不敢在企业中投资,好企业得不到应有的发展,差企业只能亏损运行,或造成大量资本闲置。
(五)企业所有者承担无限经济责任。乡镇企业虽然是独立的法人,但是“政社合一体制”的沿袭,使得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对企业承担无限经济责任,经营者负盈不负亏,往往是富了和尚,穷了庙。
深化乡镇企业改革,必须围绕产权制度这个核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深层次问题,使生产关系更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股份合作制是深化改革,再造优势的理想模式。
二、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方法
(一)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内含。所谓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劳动者或投资者按照章程或协议,以资金、实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结合,并留有公共积累。股份合作制是股份制与合作制的有机结合,它同时兼容股份制按股分红与合作制按劳分配的特点。股份合作经济与完全的股份制的最大的区别在于“合作”。股份制是以单纯资本联合为基础,按资分配;而股份合作则以劳动者联合为基础,企业职工既是企业股东又是企业劳动者,以按劳分配为主,有一定比例的按股分红。股份合作制企业保持了股份制筹集资金、按股分红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合理内核。吸收股东参加劳动,按劳分配和提取公共积累等合作制的基本内容是一种集股份制与合作制优点于一体的新型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组织形式。这种股份式合作,不改变入股者的财产所有权,却可以把分散的生产要素集中起来,较快地建立起新的经营规模,积累共同的财产,广泛聚集资金,引导资金向高效益方向流动,对乡镇企业政企分开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二)股份合作制的实践形式。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应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乡村集体企业改造型。即将原乡村集体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后,把企业资产存量按其原始来源划分股权,同时向企业职工和社会法人吸收现金入股,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由本企业职工所认购的股份一般称为职工现金股,由社会法人所认购的股为社会法人股,企业存量资产的股权通常划为乡村集体股、企业股和职工股三类。但职工股只能享受分红权而不能抽走、转让和继承。
2.个体、私营企业转化型。即原来的个体、联户和私营企业,通过吸收职工参股,集体投股或按有关规定引入新的制度而形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这类企业按其转化形式不同,又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全员入股型,即原来的私营企业,通过吸引职工入股而转化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这类企业又可分为均等全员股东型和不均等全员股东型,后一种较为常见。
3.新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即由不同的经济主体,通过集资入股的形式,或通过各种生产要素(包括资金、技术、设备、土地、劳动力、商标、经营管理等)以合股联营的形式组建起来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三)股份合作制的运作方法。
1.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是乡镇企业转制的基础。资产评估规范化是企业转制成功的关键,应按照农視部颁发的《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暂行办法》科学、公正、合理地开展评估工作。固定资产评估应采用现值法,按先后顺序进行。第一步,清查财产,由资产评估小组对企业的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设备、厂房、低值易耗品等进行实地盘点,察看房屋、建筑设备的新旧程度,查询是否进行过大修或更新改造情况,并逐项登记。第二步,对帐核实,填制清册,在对实物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对照帐面,填写原始价值,同时核实债权债务、设计表格、填写财产清册,为评估提供各项有关资料。第三步,计算评估,这一步是资产评估的关键,由资产评估小组根据财产清查和核实帐面情况,对全部财产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帐内和帐外的所有财产)。
2.界定产权。界定产权要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创造,谁受益”的原则,一是属于乡镇村集体的资产,包括乡镇村经济组织的原始投资、追加投资及它们增值所形成的资产。资产增值率一般可按同期民间利率计算。如果企业已向乡镇村上交利润、资产占用费、租金或死包上交款的,就不再有增值部分,并在评估资产、界定产权时,对乡镇村以设备作投资的这部分资产,可只按帐面净值核计。这部分资产折为乡村集体股,原则上不从企业抽走,其所有权代表为乡镇村经济组织。二是以国家减免税和税前还贷等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按国资局《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规定,不界定为国有资产,而“转为资本公积金”,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可由乡镇村资产经营部门负责对这部分资本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三是企业自有资产,除上述两项资产外,余下的资产,均属于企业的自有资产,是企业全体职工共同创造的剩余价值。
3.股权的认定。(1)职工股,这是目前乡镇企业利用股份形式中较多的一种。一种是企业分给职工的股份;一种是职工个人出资购买的股份。由于企业职工是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最主要因素,而且是企业最直接的受益者,企业职工与企业所有者有相对独立的利益,所以设立职工劳动分配股。但这类股份只能参加分红,不能退股,也不能转让,这种职工劳动分配股可增加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2)乡镇村集体股(也可叫做社员团体股)。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乡镇村建厂时原始投资及其增值部分。二是乡镇集体企业在转制过程中,乡镇村新投入部分。(3)社会股。目前较多的是若干单位之间以投资联营的办法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投股后原企业财产只成为新组成的企业财产的一部分,这部分财产与社会上其它单位的财产以股份形式联合组成新企业。
4.制定章程,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根据资产评估报告和招股结果按照全员入股、股权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集体积累、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相结合的原则起草制定“企业章程”。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选举产生董事长和监事会主任。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股份合作制企业宣告正式成立。
三、股份合作制是乡镇企业改革的最佳选择
(一)股份合作制有利于资金的融通。资金短缺始终困扰着乡镇企业的发展,乡镇企业规模的扩大、设备的更新改造、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都要求有大量资金的投入,股份合作制是筹集资金的好办法。首先,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把现有资产股权出让50%,使集体资产有50%由实物形式转化为货币形式。用这50%的货币以股份合作制的方式组建新企业,可以使企业固定资产在原值的基础上翻一翻,如果这50%的货币以信贷方式还于企业,可以使企业资金短缺、设备更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难的问题得以解决,使企业上档次,上水平,增强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有可靠的保证。其次增加了投资渠道,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实行股份合作制,改变了过去只靠集体投资老办法,把投资渠道延伸到社会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目前,农村一方面急需资金、一方面又存在大量闲散资金,股份合作制是集社会闲散资金和群众财富,确保资金投入的有效措施。
(二)股份合作制有利于产权关系明晰。集体企业产权虚置,权责不清,职工吃集体大锅饭,政府对企业负无限责任,使经营者和管理者越来越笨,使生产者和劳动者越来越懒,这种弊端多年来已成为集体企业的一个痼疾,多少乡镇企业已丧命于这一痼疾。产权是生产关系核心,只有产权关系明晰,企业才能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才能永保生机和活力。
(三)股份合作制有利于职工生产积极性的调动。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多数具有股东身份。因此,他们既关心劳动收益,又关心投资收益,与企业利益紧密相关联,从而调动了职工搞好生产经营、参与企业管理和监督的积极性。同时,股东也承担企业亏损或破产的投资风险,使企业真正实现自负盈亏。
(四)股份合作制有利于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企业的决策要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企业的财务管理要接受股东的监督,并实现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企业形成了严格的内部和外部约束机制,保证了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有效地解决了少数人说了算的问题,避免了经营决策上的偏差和失误。
(五)股份合作制有利于政府行为的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产权归股东所有,企业不再是乡镇政府的附属物,从根本上实现了政企分开,规范了乡村行政组织的管理行为,健全了企业的监督机制,在股份合作制企业里,合作章程规定了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乡村行政管理部门只能以股东的身份参与管理和监督。同时,在宏观上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总之,可称为服务不参与,监督不干预。
(六)股份合作制有利于经济效益的提高。实现股份合作制,可促使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由于我国乡镇企业传统的产权关系模糊,使企业很难形成追求最大利润机制,相反却会出现消费基金膨胀,工资上升超过了劳动生产率。推行股份合作制,企业有了自主权,利益分配更加明确,能促进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同时实行股份合作又能形成内在的激励机制,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代表大会依章行使自己的决策和监督权。这种内外结合的监督与管理,使企业的约束机制明显增强,克服了承包经营责任制难以克服的短期行为和负盈不负亏的弊端,企业的发展速度、上缴税收、实现利润等都将大幅度提高。
四、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造应注意的问题
(一)在模式上不一刀切。股份合作制对乡镇企业的转制具有较普遍的指导意义,但对每一个地区、每一个企业来说并非完全适宜,因为不同的乡镇企业由于起步的时间不同、投入的资本总量不同、经营管理水平不同、产品的科技含量不同等等原因,使企业在规模上、盈利水平上差异较大。有定型产品,并适销对路,经济效益较高的企业,可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进行转制。对于一些规模较小,产品不定型,微利亏损企业,可采取租赁形式进行经营。即对企业的现有资产进行评估和私人经济或者其它经济法人主体进行嫁接,让渡经营权,由租赁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总之,乡镇企业在股份合作制改制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
(二)在投股上打破平均主义。乡镇企业在股份合作制转制过程中,职工平均投股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有吸引力的企业不准多投,吸引力不强的企业不准少投,使职工投股处于被强制的状态,出现股金平均化倾向。而平均主义又导致竞争弱化,不利于调动职工入股积极性,不利于股份合作制融通资金等优势的发挥。为此,必须打破投股上的平均主义,吸引力强的企业应允许内部职工相互竞争,允许入大股,甚至控股,促进资金向好的企业流动,以优化要素组合。
(三)在按资分红上打破“铁饭碗”。由于受“铁饭碗”的影响,相当一部分企业在股权设置上采取了“三保险”的做法,即保本、保息、保分红,并规定了较高的红利,这样,毫无风险可言。同时,由于红利不与经营状况好坏同升降,大大降低了股东对企业的关切度,使股份合作制的风险机制得不到发挥。这种做法发展下去就会失去乡镇企业转制的意义,会出现“穿新鞋走老路”的局面。因此,乡镇企业在转制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按照规范化的要求去进行。
(四)在企业领导上打破“任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董事长、董事、厂长(经理)的产生应完全体现股民的意愿。然而在实际运作中并非如此,在这方面,企业的主管部门,即乡政府、村民委员会干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候选人的产生上,有的甚至公然发文提名,实行“内定”。这种做法侵犯了股东的民主权利,不利于调动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必须坚决克服,真正用选举制代替任命制,并贯穿候选人产生到选举的全过程,还民主权利于股民。
(五)在管理上打破“行政命令式”框架。“行政命令式”的管理在乡镇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表现得比较普遍,一些乡镇党委或政府负责人代表乡镇集体股出任企业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后,仍未走出行政管理的老框框,不是以集体股大股东的身份参加管理,而是仍以乡镇党委或政府负责人的身份,对企业实行居高临下式的管理。有的甚至沿袭与行政长官负责制相应的一言堂,凡事一人说了算。对股东的咨询建议重视不够,有的甚至不予理睬,把股东混同于一般职工,这种现象亟待纠正。今后乡镇集体股的代表不一定非要乡镇负责人出任,可由乡镇工业主管部门或资本经营部门的负责人出任。同时,要尊重股东参与管理的权利,真正按照股份合作企业的运行机制运行。
(六)摆正与政府的关系。股份合作制企业对政府仍然存在着从属性和依赖性,如新上规模较大的项目习惯于依赖政府决策,企业的发展依赖政府,企业在发展中的一些困难依赖政府去解决,一言以蔽之,股份合作企业仍然习惯于作政府的附属物。克服这一现象的根本方法是,股份合作制企业要树立法人财产权的意识,要以独立法人资格来处理与政府之间关系,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利和承担自己的义务。
(七)在股额的匹配上打破集体必须占“大头”的做法。乡镇企业在搞股份合作制过程中,有些地方以为集体股必须占“大头”,必须占总股本金的51%以上。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巩固公有制占主体的地位,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是不科学的。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本额集体必须占大头的做法,不利于最大限度地吸纳资金,不利于企业摆脱政府的干预,不利于调动企业干部职工当家做主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经营风险的分散化。就每一个企业集体股是否占大头,并不影响我国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问题。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提倡集体股占“小头”,实行企业法人股占大头或控股,也可实行职工股占大头,这样对于企业独立法人主体的形成,解决政府对企业负无限责任的问题;对于股份合作制企业运行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对于厂长(经理)职工风险意识的增强;对于干部职工主人翁地位的确定、责任感的增强,对企业摆脱行政干预;对于加快乡镇企业资本总量的增加、发展的加快将产生十分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