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发展我国再保险业的对策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加快发展论文,对策研究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就是保险人的保险,是保险人在原来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担的风险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行为。因为保险业本身就是经营风险的行业,而从保险公司自身看,它同样面临风险,也需要有公司为它来分担风险,这就产生了再保险。再保险市场的发育和成长,对促进一国或一个地区保险业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再保险业的发展现状
建国后直至上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只有一家全国性的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当时认为这种垄断性的保险公司并不存在再保险的需求。随着保险市场的改革,中国保险市场上的保险公司数量逐渐增加,各保险公司的再保险需求也渐渐体现出来。1988年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内开始办理法定分保业务。此时是由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再保险部代理行使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1996年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组建集团公司,中国第一家经营再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成立了。1999年在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的基础上又组建成了中国再保险公司。2003年经国务院同意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原中国再保险公司基础上成立了国有再保险(集团)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9亿元。经过股份改制后的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发起设立了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经营再保险的公司。
在我国加入WTO前,再保险市场一直是以法定强制分保为主。中国再保险公司作为国内唯一的中资再保险公司得以有20%的法定分保进账。即使有百分之二十的法定分保业务,大量的再保险业务还是流向了海外。据统计,2000年境内各保险公司商业再保险共分出保费19亿元人民币,其中向境外分出17.6亿元,占92.6%,只有1.4亿元留在境内,仅占7.4%;2001年境内各保险公司商业再保险共分出保费25.54亿元,向境外分出21.93亿元,占85.8%,只有3.61亿元分在境内,占14.2%;2002年境内各保险公司商业再保险共分出保费73.94亿元,向境外分出66.68亿元,占90.1%,只有7.26亿元分在境内,占9.9%。
加入WTO后,我国的保险市场逐步开放,一些国外的再保险公司也开始进入我国。目前国际再保险市场上的三巨头——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美国通用再保险公司这三家外资再保险公司均在北京设立了分公司。这些经营成熟的再保险公司有着悠久的历史、雄厚的资金以及丰富的技术经验,对中国的再保险业而言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而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从2003年开始,国家法定的20%的分保比例逐年降低5%,直到2006年1月1日完全取消,完全实行商业运作。
可见,我国的再保险市场并非一个完全发育的市场,而且又面临着外资再保险公司进入和法定业务全面取消的严峻挑战。
二、我国再保险业存在的问题
(一)供给主体少,整体缺乏竞争力。任何一个健全的市场必须要有成熟的市场主体,由买卖双方自愿地交换。虽然目前我国从事再保险的市场主体很多,但只有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一家专业再保险公司,具体经办法定再保险业务,同时办理商业再保险。其他直接保险公司虽然也可以经营相关的再保险业务,但尚不能与中国再保险公司形成竞争。而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与国外再保险公司相比,不仅资本少、承保能力小,而且业务创新能力不足。目前以成数分保为主体构成的法定分保仍然是我国再保险市场的主导产品和再保险安排方式,普遍存在保险精算技术落后、新产品开发能力缺乏、风险管理技术落后等问题,缺乏对大灾、巨灾和特殊风险的承保能力和风险分散技术,已经难以满足分散风险的需要。这也造成我国的再保险市场容量有限,对海外市场的依赖性较大。长期以来,国内商业性分保业务的绝大部分都不能在国内得到妥善安排,只能流失到海外市场。
(二)人才缺乏,服务水平低。人才是再保险公司的立足之本,是一种可塑性再生资源。再保险业务技术性很强,要求业务人员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既有全面扎实的专业知识,掌握市场信息的能力,又要有相应的精算水平。一些大型投资建设项目和巨额的高科技项目如载人航天、核电站等,在选择再保险时,保险公司通常会首先选择风险管理水平高、服务良好的再保险公司,其次才会考虑价值的高低。因此,国际专业再保险公司对高科技、建设等项目都有专家研究其风险管理技术,以满足客户的需要。然而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从事再保险业的人员本就不过两三百人,其中既熟悉再保险市场又掌握风险管理等再保险技术的人才更是屈指可数。人力资本积累的不足,使资源无法实现最优配置,这直接制约了再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妨碍了再保险业务的快速开展。
(三)保险人缺乏风险分散意识,再保险观念淡薄。我国的直接保险公司在业务提成模式下大量招聘保险代理人,以承保业务量考核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稳定性和长期利润最大化还未成为公司领导层的经营理念,唯恐通过分保流出好不容易得来的保费收入。于是,在我国政府加入WTO关于逐年降低法定分保的承诺逐步付诸实施时,一些保险公司甚至为不必支付过多的分保费而暗自叫好,特别是因为我国的保险公司长期以来只安排涉外分保,人民币业务从不办理分保,保险公司的支付危机由财政负责,几十年以来保险公司一直未出现偿付危机,再加上随着合资、股份制、外资保险公司的不断出现,激烈的竞争促使保费愈来愈难以收取,不少保险公司更是认为无须也不愿分保。简而言之,保险公司视分保为一种“负担”。
(四)缺乏再保险经纪人。当前,我国虽然出现了一些保险经纪公司,但其业务一般在直接保险领域,真正开展再保险经纪的公司少之又少。而且,经纪公司良莠不齐,一些违规经营的再保险经纪人无视“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法》第103条)的规定,以明显低于国内再保险市场正常的分保价格向国外分保,甚至使国内保险公司成为境外保险机构的出单公司,结果造成大量分保费外流。同时,再保险是一种技术性很强的保险业务,比如,针对同一危险单位的再保险,有多种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的混合运用方式,这会产生不同的经营结果。此外,我国保险业还不发达,特别是承保技术含量高的风险时,由于缺乏技术支撑,往往依赖国外再保险经纪人提供技术帮助,致使许多高额保险项目的再保险业务不得不拱手让给国外的竞争对手。
(五)法制不健全,市场秩序混乱。再保险接受人接受业务和评估风险主要依据分出人提供的情况来定,合同的签订靠的是双方的最大诚信。再保险本应是互利的,但因在直接业务中是“有我无他,有他无我”的竞争关系,就有损人利己之事。利用假赔案支出来增加再保险摊回的有之,利用特殊关系将他人已做成的业务强“挖”过来的有之……种种不讲市场道德和法制的行为,严重削弱了再保险的合作基础,引起了再保险市场秩序的混乱。而我国于2005年12月1日颁布的《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少业务操作准则。尤其是中国逐步开放再保险市场以后,如何与国际接轨,规范再保险公司和再保险经纪人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政府的监管表现出极大的随意性。
三、发展再保险业的迫切性
(一)现代科技与经济的发展日益需要再保险保驾护航。在我国,由于现代化工业的迅速发展,巨额保险标的,如大型飞机、船舶、核电站、大型企业越来越多,保险金额也愈来愈高,使风险更加集中;此外,我国自然灾害的不均衡和气候的复杂多样化,形成了自然灾害在某些地区频繁发生,这些只有通过再保险才能加以分散。
(二)国内保险业的飞速发展需要再保险业给予支撑。规模日益扩大的保险业和国内现有保险企业的自身承保能力并不对称,而再保险固有的扩大承保能力的作用正可以弥补这一矛盾,使得保险业的发展规模和承保能力之间维持一种平衡状态。
(三)国内保险企业的所有权结构和自留额偏高的现实需要再保险加以解决。根据金融理论:一个企业的所有权结构越集中,其潜在的风险则越大,我国国内的保险企业大多为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权结构相对集中,为了降低风险,必须通过再保险使承担损失的主体多样化;此外,国内保险企业虽然也采用再保险方法将自身所面临的风险的一部分分散出去,但自留额相对而言过高。
(四)保险市场开放和国际竞争的需要
我国已经成为世贸组织中的一员,保险业的开放速度逐渐加快,随着外资再保险公司的进入和以同等条件参与市场竞争,竞争模式将从以非技术创新、非服务创新为主向以技术创新、服务创新为主的模式转变。中国再保险经营的传统产品结构以比例再保险中的成数分保方式为主,甚至溢额分保都不多见。这种简单的再保险产品安排方式同外资再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变化灵活、迅速调整再保险安排方式并开发出价廉物美的产品的情况相比,国内再保险公司缺乏竞争力。因此,日益严峻的国际化竞争趋势迫使我们必须苦练内功。
四、发展对策
(一)增加再保险的供给主体。可采取的途径主要有:(1)鼓励多成立几家专业再保险公司。随着国内保险企业的成长,在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已储备了一些实力,新成立一些专业再保险公司是切实可行的,对此保险监管部门应给予政策上的扶持。(2)建立国内各保险公司之间的横向分保关系。目前国内各保险公司间的横向分保还是小规模的、不稳定的,需要加以完善。横向分保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成数分保、溢额分保、互惠交换业务等方式,从而增加彼此的业务量,避免净保险费收入的减少,维持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3)建立集团保险,对于洪水、台风等涉及面广、累积风险大且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及核能风险等特种巨额风险,可以通过建立集团保险的方法加以解决,集团保险不仅能达到联合集团成员承保能力,形成巨大的保险基金应付巨额灾害的目的。由于集团经营节省了费用开支,可以提供低费率,增强对外竞争的能力,而在内部因为价格一致、互相约束,可以缓和竞争,避免相互残杀。
(二)提高保险人的风险意识。要提高保险人的风险意识,首先必须解决目前国内保险业发展的总体导向,纠正保险经营者将保费规模作为企业发展的唯一或者说最重要的经营指标的观念。虽然偿付能力在近几年一再被提及将作为监管机构对保险人的唯一、终极监管指标,但在现实操作中并没有实行,这导致保险人大量自留风险。其次作为目前国内再保险市场的主要经营主体,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应该承担起促进国内再保险市场发展的重任,加大与直接保险人的沟通和交流,加大对再保险必要性的宣传力度。
(三)丰富和创新再保险产品。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的发展过去一直以法定再保险业务为主,完全市场化的商业再保险运作经验不足。同时市场的内在需求尚未真正显示,所以再保险市场上产品单一、技术水平较低,主要采用传统的再保险方法,如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但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全面对外开放,外资再保险公司的运作手段和专业技术水准会给中资再保险公司带来压力,会促进中资再保险公司引进和开发新型再保险产品。如国外再保险公司的职能已综合化,不仅承担保险风险,而且承担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投资风险等。于是各种可选择的风险转移产品和机制纷纷登场,如有限风险再保险、保险证券化、保险衍生品等,这些新型产品更注重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转移和巨灾风险处理,满足了更高层次市场的再保险需求。因此,中国再保险经营主体要充分了解和研究国外新产品的功能和运作技术,并根据中国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开发适合中国国情的再保险产品,丰富再保险产品,引导再保险消费。
(四)利用高新技术降低经营成本。美国“9·11”事件让我们看到了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压力越来越大,要解决这个问题只有两条路:提高保险费率和减少营业费用。利用高新技术,进行网上再保险不失为一个上佳的选择。参考国外在这方面的经验,可以构想:原保险人和再保险经纪人向网上交易所询价并安排风险的投保事项,再保险人为自己准备接受的业务开价。风险交易在预先设定的程序和时间内进行。再保险人在电脑屏幕上可以看见谁提出了要约,原保险人和经纪人则可以在屏幕上看见哪个再保险人作出了什么报价。然而,再保险人无法看到其他竞争者的报价,除非购买人有特殊要求,资料均以匿名方式显示。这样的交易方式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但是由于我国缺乏个人资产信用的认证体系,所以再保险公司目前能够做的只是利用网络进行宣传和推广,这样也可以节约在做广告方面的成本。
(五)培养训练有素的再保险经纪人队伍。再保险经纪人是促成再保险分出、分入公司建立再保险关系的中介人。他们把分出公司视为自己的客户,在为分出公司争取较优惠的条件的前提下选择分入公司并收取由后者支付的佣金。我国的保险业尚不发达,还没有再保险经纪人,因此在承保技术含量高的风险时,往往只能依赖国外保险经纪人提供技术帮助,从而导致国内许多高额保险项目的再保险无可奈何地流向国外。所以,培养中国自己的再保险经纪人不仅十分必要,而且相当迫切。再保险业务本身具有广泛的国际性,因此要求再保险经纪人不仅要具备丰富的专业技术知识,而且要对国际保险市场的变化有着敏锐的洞察力,只有这样才能取得再保险双方的信任并为双方提供有效的服务。只有形成了再保险经纪人机制,并真正拥有在国内外保险市场上有影响力的再保险经纪人,才能减少对外国再保险经纪人技术上的依赖,摆脱他们的操纵和控制,扩大国内再保险公司对市场份额的占有。
(六)加强再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再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是我国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薄弱环节,然而加入WTO对再保险业监管的要求却很高,如不能达到有效的监管力度,也就不能维护我国尚不成熟的再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我国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所以,提高我国再保险业的监管水平,加强监管力度,是我国迎接WTO挑战的又一关键。加强再保险业的监督管理要做到以下几方面:一是要逐步健全和完善我国再保险业规章制度。保监会应根据国内实际情况,并参考国际的习惯做法,尽快制定相应规章制度,使再保险监管有法可依。二是完善准入机制。对申请成立或是进入中国的再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在国内设立代表处的年限、法人代表的资格、营业范围和组织形式做出严格的要求与规定。三是加强偿付能力和财务状况监管。偿付能力监管是再保险监管的核心,既要研究再保险公司的资本金与偿付能力关系,保证再保公司有充分的安全性;又要通过分入、分出公司的各项报表资料来确定是否要对其中存在疑问的公司进行深入调查。四是培养专业再保险监管人才。通过任用精通国际再保险业务和法规的专业监管人才,确保有关监管法规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