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金融机构分帐经营问题研究报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研究报告论文,金融机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课题借鉴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外金融机构实施分帐经营、处置不良资产的成功经验,结合河南省郏县、山西省忻州市等农村信用联社系统试行情况,就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分帐经营的几个焦点问题作实证研究,供参考。
分帐经营能不能有效处置中小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
自我国第一家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的信达公司成立以来,分帐经营便成为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坏帐)的“焦点访谈”——研究探讨的人很多。只是,目前系统研究中小金融机构如何具体实施分帐经营问题的还不多,至少还不深。但,中小金融机构对这一块的理论和实践需求却很强烈。
从理论上讲,中小金融机构实施分帐经营至少有五个需要:一是堵后的需要。将不良资产剥离出来,截断了不良贷款与新发生贷款之间的联系,阻止了不良贷款传染和蔓延,有利于中小金融机构改善资产结构,强化堵后管理,提高资产营运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加速与国际(市场)接轨进程,促进其稳健运行。二是保全的需要。发挥中小金融机构自身种种优势,凭借一切可以争取的办法和措施,可以集中人力、财力、精力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加快抵贷资产变现回收。三是减负的需要。将坏帐划出来专业化经营与管理,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得到盘活、处理,有助于中小金融机构轻装上阵;有助于减轻企业负担,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社会稳定。不失为“双赢”策略;四是市场的需要。依法处置坏帐,可以促进区域内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产权市场的发育与成长。金融资产重组不光可以推动企业重组,也有利于中小金融机构按照市场法则规范运作。五是建制的需要。有助于调动中小金融机构上下两个积极性,促成按市场法则运作,有助于推动信用制度、现代企业制度以及道德行为的规范,有助于规范经营、高效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区域性强,点多面广,解决了星星之火,必引来燎原之势。
从实践上看,中小金融机构也有推行的内在要求和基本条件。没有一个中小金融机构不要求想方设法解决不良资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国有商业银行可以分帐经营,中小金融机构也具备了一定条件。首先,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绝对额虽比不了国有商业银行,但占比却不低,且呈上升势头。按国际金融界已形成的共识,银行的不良资产占总资产的15%时,就必须进行资产重组。据不完全统计,有一半以上的中小金融机构实际坏帐占比超过了15%警戒线。时不我待!第二,由于政策上和体制上的原因,不管是总体,还是个体,中小金融机构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多弱于国有商业银行。但这一块市场总份额并不低,必须注意其风险的波及效应。第三,中小金融机构也有处置不良贷款的成功经验和相应人才。如果联合起来,群策群智,走职业化保全、清收和管理之路,再加上政策和法律环境支持,就可以解决单个机构不能解决的问题,且工作成本很低。只要关系理得顺,工作抓到位,好处还是很多的。第四,面上已有河南省郏县、山西省忻州市农村信用社系统试点的成功经验。据考察,这两个联社分帐经营后,全员轻装上阵,上下两个积极性都得到了提高,不良贷款都明显下降,经营效益显著上升。这些,无论从静态的数量结构分析,还是从动态的连锁效应分析,中小金融机构都没有理由不赞成分帐经营的。对于我国金融业而言,分帐经营的确是一种富有创意的处置坏帐机制。
中小金融机构分帐经营必须着力研究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
之一,政策保障问题。这不是伸手向国家要政策。国内外分帐经营成功的经营都表明,没有政策的强有力扶持,仅靠市场的作用是难以奏效的。当前,我国中小金融机构急需要扶持的政策有:①资本金补充政策:中小金融机构属于地方性的金融机构,分帐经营所需的资本金理应由地方财政注入一大部分,自身内部再筹集一部分,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再补偿一部分。后几部分都好办,现在就等政府给政策注入支持。②税费优惠支持政策:国税、地税部门要对分帐经营一块实行免税政策。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工作应给予营业税、所得税等方面的优惠。政府要停止对中小金融机构的各种摊派,收费、集资、捐资、拉赞助以及发放“花架子”项目工程贷款。③收贷收息政策:对于长期陈欠的贷款实际价值已大大低于合同价值,特别是沉淀多年的农户小额“两呆”贷款可否实行收本缓息,或减本减息办法?万元以上的大额贷款能否按季结息?④环境政策:分帐经营处置坏帐涉及到很多部门:要有工商部门的合法注册登记;税务部门对抵贷资产过户要有优惠政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要有配套的政策,特别是人民银行要给予政策和道义上的扶持。
之二,法律支持问题。目前法律许可的处置银行坏帐的手段很有限。在实际工作中,有一些手段至今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持,有的还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等法律完善,就会错失盘活良机。国有大银行建议国家出台《资产管理公司特别法》。本课题建议国家还要尽快出台《信贷法》、《中小金融机构资产管理机构特别规定》,可先对试点单位授权,或直接申请“支付令”,赋予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管理部门相应的特权,以避免与地方政府和地方法院的干预。
之三,启动资金问题。经营不良资产需要资金启动,需要融资,需要花费(包括垫支和人员工资),需要注入资本金。呆帐准备金不足需要补充。有关方面要给予资金启动支持,人民银行应准予其融资。
之四,人才配置问题。处置坏帐是一项高知识水准的策划、经营、管理活动。技术知识面要求较宽,是一个知识技术密集型的行当,需要吸纳各门类方面的专家(包括经济师、律师、会计师、审计师、拍卖师、典当师、各类评估专家及优秀企业家等)参与。中小金融机构自身是实践的主体,必须配备相应水准、又红又专的复合型人才,能够灵活有效地利用种种处置手段,最低成本地弱化风险、变现资产。
之五,法人治理问题。分帐经营需要建立高效率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需要创新的方面很多。中小金融机构有法人经营的实践经验,现在的问题就是如何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坚持责、权、利、险有机统一,形成有利于脱产清收不良贷款、维护债权的灵活高效的管理机制与适宜氛围。
之六,资本市场问题。分帐经营,处置坏帐,处理的是债权、抵贷资产(厂房、土地、机器、设备、产品等),如果没有市场,或市场不规范,所有的流动性都将无法变现。专家指出,世界上发达国家在处理银行坏帐过程中,都要依托资本市场,特别是债券市场,以降低进行债务重组的成本。我国在这方面较过去大有进步,但在债权转股权、法人股的流通、资产转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有待进一步健全。中小金融机构主要分布在县及县级以下地区,资本市场、产权市场落后于大城市。但东部地区好于西部地区,苏南好于苏北,整个一块的市场发育还是有潜力、充满希望的。
之七,收购策略问题。中小金融机构有了资本,能够收购会员单位(愿意剥离不良资产托交资产管理部门处置的单位)不良资产。从目前情况看,中小金融机构收购不良资产宜采取过渡性策略:先有偿代理(报酬视拍卖情况或面议而定),待积累了资本了,再有偿收购;不良资产剥离收购的原则应把握:总体上是收购不良资产中合同有效、担保抵押手续合规、借款人或担保人要有还款能力(即除只能核销的外),不是一刀切全部收购,不能不问原责任人,不可改变原债权债务关系;对于既有不良资产,又有正常资产的借款人,要具体分析不良资产的占比。不良资产占比大于优良资产的,该借款人可全部划归资产管理部门直接支持和管理,防止扯皮;不良资产转化为优良资产后交原债权人管理,或由借款人自行选择开户行(社)。
之八,道德风险问题。对中小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进行剥离,交由专门机构——资产管理经营部门单独核算、营运,要建立社会信用制度、保障制度,完善市场体系、法治体系,防止社会信用风险拖累,特别要注意中小金融机构内部大甩包袱,原贷款责任人乘机逃脱责任,原贷款单位不负责任,还要防止道德观念的滑落,认为分帐经营是处置不良资产的灵丹妙药而松懈其他努力包括堵后管理。
实施分帐经营必须要解决上述难题。但最关键的问题仍是法律环境、回收手段和政府保障程度。这也是美国RTC处置坏帐的成功方法。
实施分帐经营,复活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思路选择
(一)首先解决总体指导思想问题。根据国内外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小金融机构区域性、微利性、个体规模小等特点,在指导思想上,应当明确:分帐经营是一种处置不良资产的好办法,尽管不是唯一的方法。要充分联合,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聚合优势,集中一批力量专门治理单个力量无法解决的不良资产复活问题。在具体操作上,还要坚持“五宜五不宜”,即:宜早不宜迟、宜专不宜兼、宜精不宜粗、宜联不宜分、宜宽不宜窄。按国际惯例,银行不良资产占比超过15%时,就要对该银行进行资产重组。美国在80年代末为了处理S &L (Saving& Loan Association储蓄与贷款协会的缩写)坏帐占比超15%问题,专门成立了重建信托公司(Resdution Trust Corporation简称RTC);90年代初,瑞典、挪威、芬兰、丹麦等北欧四国也先后主动对本国银行的坏帐进行清理,使银行业的危机得以全面化解,有效地稳固了金融局势。东南亚的马来西亚也有类似做法。但日本自从90年代初经济泡沫破灭以后,倚仗自身的实力,一直没有很好地解决银行不良贷款问题:1997年,北海道拓殖银行、山一证券、日本长期信用银行相继倒闭,桥本政府被迫下台。小渊继任后,才实施著名的“金融再生相关法案”和“金融机能早期健全化法案”,动用60万亿日元公共资金,以期加速处理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目前,小渊政府仍未摆脱困境。我国中小金融机构占居县及县级以下大半壁江山,发生金融危机后果不堪设想。所以,宜早不宜迟,迟抓不如早抓;分帐经营要独立核算,实行专人、专门、专才负责营运,宜专不宜兼,不能走过场;如果不能达到分帐经营的目的,管理成本上扬,比较效益低下,宁肯不搞;中小金融机构不要过分地依赖国家和地方财政支持,主要靠自己;不要把分帐经营仅限于盘活一小块存量资产,而要把它看作以提高资产质量为核心,以帐务分设和专业分工为基础,综合利用各种可能手段和措施,有效防范和化解系统金融风险的一种机制。
(二)从实研究解决回收手段问题(包括法人治理、人才配置、启动资金、业务运作及收购、激励策略问题)。中小金融机构主要以合作制的城乡信用社和股份制的地方商业银行为主,多属集体所有制性质。分帐经营要尊重各级法人的意愿,因地制宜地选择合适的运作机制(模式)。目前可供选择的方案主要有两种:有分离独立、另起炉灶的一级核算式;也有内部分设、分工负责的二级核算式。现在,国有银行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尽管是一级核算,但实际上仍属分摊切块、分工负责的二级核算模式。本课题借鉴国有商业银行和部分农村信用社先行试点情况,对中小金融机构分帐经营模式作如下设计:
1、按照市场法则和国际惯例,坚持从实出发,先内后外,先易后难,分帐核算,专业营运,责权利险有机统一的结体原则组建相应的机构。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先以县级农村信用联社为牵头单位,按照股份合作制原则,组建一个独立核算的法人实体——资产管理公司(或经营部);股份制的商业银行相互之间也可按股份合作制原则组建清收管理不良资产公司,网点多的,也可以在内部先剥离组建讨债小组。
2、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配备三类人:一是聘调本系统业务骨干分子中的优秀者;二是剥离出来的不良贷款责任人;三是按需聘请有关专家(包括企业家)作顾问。前面两类人可保留在原单位的组织关系(类似留职停薪)。与资产管理公司实行用人签约制;签约期内实行工效挂钩、综合考核激励机制。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个人观念、品质、作风(占15%)及工作业绩(85%)。工作业绩主要考核:收息率(额)、清收不良资产、收回处置抵贷资产保全贷款的额度和质量;具体考核兑现可尝试“基薪+风险收入”分配方法。基薪就是各人除补贴以外的基数工资或能级工资(有责任贷款的与责任贷款计划清收进度挂钩);风险收入是完成指定清收、盘活任务以外的分成收入;如果完不成保基薪任务,风险收入为零,还等比例扣除基薪,直到拿当地最低生活费收入。连续三年拿生活费的,自动解除签约;造成损失的,还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聘请的专家顾问也按实际工作业绩给酬金。分成收入主要包括竞标拍卖收回的手续费、代理诉讼、保全、债务落实等业务的手续费等。风险收入实行提成制(留30%作风险抵押金,合同期任务完成后经审计确凿,连本带息一并退还)。手续费的标准由资产管理公司董事会决定。考核办法也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分配兑现也公开,以便监督。
3、业务划分、风险规避和运作策略:资产管理公司的主业务是:经营管理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抵贷资产和“内销外挂”的呆帐贷款;全权负责资产保全、诉讼、债务落实和抵贷资产的管理、处置,确保资产不损失或尽量少损失。为规避运作上的道德风险,对不良资产剥离时,要注意“三个不改变”、“两个严格区分”和“一个准则”,即不改变原不良贷款形成的机械和责任人,不改变原不良贷款的债权人,不改变原贷款借据、抵押、担保合同,但要严格区分人为责任和非人为责任贷款,区分有效抵押担保合同和无效抵押担保合同(特别是诉讼时效)。原第一责任人制度、损失赔偿制度、担保连带责任赔偿制度、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等行之有效的制度不变,并进一步完善、强化,加大贯彻执行力度。同时,为防止扯皮,还必须明确一个基本准则,即同一个企业实际不良贷款占比与正常贷款占比相比,前者大的,该企业划归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后者比例大的,划归正常业务部门管理。公司将不良贷款盘活了,可转让给正常业务部门。关于业务启动资金来源问题,这里也明确:资产管理公司不搞组织资金,其启动资金来源有争取地方财政拨补的资本金、参股会员的股本金、代理清收不良贷款的手续费收入、代理诉讼等业务的手续费收入、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理赔费等。鉴于目前地方财政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支持极其有限,企业不景气,市场不发达,清收不良贷款难度居高不下,新建的资产管理公司只能先搞有偿代理盘活,待有了资本再收购盘活。
4、各机构在严格、务实的清产核资基础上,根据不良贷款形成的具体原因,采取相应的处置办法。基本目标是保全资产,减少损失,防止原有债务人丧失还款能力,防止现有不动产抵押品或资产的市场价值逐渐减少,防止现有债务人逃废债务的发生。一是政策性、历史原因形成的坏帐,政府应通过减免税和核销挂帐等方式予以冲减;二是对于中小金融机构发放给国有企业贷款中的不良贷款,因自身性质不应承担相关消化处理责任,应由国家承担剥离活化责任,委托相关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三是不良资产是因中小金融机构自身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处置的方法可学习和借鉴美国重组信托公司(RTC)的成功经验:①积极争取政府理解和支持,最大限度地减少加给中小金融机构的种种集资、捐资、摊派和行政干预的、未按经济和市场规律办事的“政绩”项目贷款。不可强行将农村合作基金会并入农村信用社,防止拖垮信用社,搞垮商业银行,引发金融风波;②依法处置或保全资产。③坚持能人承包。④面向社会招标拍卖清收,激励社会有识之士投资收购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合营或主办资产管理公司。⑤一企一策、一人一方的传统适用方法,如:完善手续依法收、落实责任专项收、招标拍卖激励收、开拓市场转让收、争取政策减免收、杠杆启动复活收;提高呆帐准备金比例每年核挂一点,当年微薄的利润再弥补一点;还可将部分坏帐折价出售给大银行的资产管理公司;⑥建立中小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公司和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关闭、重组部分机构,等等。
(三)积极创造条件解决政策保障和法律支持问题(包括市场开拓)。一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加大资本市场和产权市场的建设力度,把县级城市证券交易所、产权转让市场建设摆上位置。中小金融机构正常业务部门要倾斜这一块的投入,为复活不良资产、加速债权转股权、法人股流通和抵贷资产变现创造条件。二是积极推进信用观念和信用制度的建立与贯彻,最起码的欠钱要还钱。金融部门要建立不守信用、逃、废债务“黑名单”通报和制裁制度,并加大贯彻执行,惩治无赖;三是加大内控建设力度,帮助资产管理公司建立全新、高效、灵活的运行机制,明确赋予资产管理经营相关特权。如直接申请“支付令”、有权决定减本减息、有权用人、有权融资等,同时,也对其实行“阳光法”,坚持政务公开,加强监督,可实行董事会下的总经理承包负责制;四是积极争取政府和财税部门政策优惠。资产管理经营部应免收营业税和所得税。呆帐准备金提取额度和范围要随坏帐情况相应扩大,除按各项贷款余额提取一定比例的呆帐准备金外,还要按认定后的呆帐贷款再提取一部分准备金。呆帐准备金的适用范围要充分考虑资产重组过程中的损失。对此,国税部门要认可。对于行政干预的坏帐损失,政府要通过发行特种金融债券,补充这部门机构的资本金;由于政策性因素导致企业形成坏帐损失的,财税部门要免税。另外,工商部门要为资产管理经营部以相对独立的法人实体予以注册登记,发放执照;人民银行准许经营部参与融资,并且实行优惠利率;有关部门在补办贷款抵押登记时应减少收费;企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支持中小金融机构这一改革,做改革的促进派。
最后权衡一点:东部地区经济较发达、市场较健全,可以先行一步试行一级核算方式。中西部地区可尝试内部二级核算方式组建相对比较专业的资产管理经营部。待各方面条件成熟,再独立出来进入市场,成为专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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