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础研究功能的转变_实验室基础研究论文

论基础研究功能的转变_实验室基础研究论文

论基础研究功能的变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功能论文,基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306.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0062(2001)04-0062-05

在以知识为基础的社会中,基础研究成为国家战略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系统面临着新的挑战。这种挑战要求基础研究一方面不要忘记通过自由探索开拓人类知识的新边疆,充分开展通用的非商业性纯研究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又必须适应自己的新的角色。必须“使它的传统功能与新功能相互协调成为一个比较大的网络和系统的组成部分”。[1]显然,这要求我们反思基础研究的传统观念,并进一步探讨基础研究功能的转变。

基础研究功能的转变,强调基础研究的任务不仅是为了人类的利益,而且也将服务于国家利益。

对基础研究传统观念的反思表明,基础研究并不是与应用目标必然分离的。[2]肯定基础研究中认识目标与应用目标之间的可兼容性,需要改变基础研究的知识产出是完全的公共消费品的传统看法。一般认为,基础研究的知识产出通过公开发表而成为公有的社会财富,因此,它生产的是公共产品,几乎可以被所有的人自由使用。这种特点在纯研究和一部分由应用目标引起的基础研究中仍将存在。但也必须注意到,随着基础研究成本的不断提高,随着基础研究的知识产品转化为应用成果的周期越来越短,国家和企业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依赖于知识资源的保有。因此,对有些与特定应用目标(如企业利益、国家目标等)相关联的基础研究,政府或企业等基础研究的资助机构将非常强调知识产出的非公有性。而这同时也意味着基础研究将扮演着新的角色。

在当代,要求基础研究为国家利益服务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发展趋势。从现实主义的国际政治理论出发:(1)在国际体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行为体是主权的民族国家,它们是国际结构中不服从任何其他权威的最高单元。其他的行为体,如跨国公司、非政府组织等,实质上是隶属于国家的,它们的行为必须与国家建立的主导性结构相一致。(2)尽管国家的选择可能受到其他国家力量的制约,各国公民和其他行为体之间的相互影响也会对国家行为产生作用,但国家在本质上必须自主自助。(3)国家利益之间总是存在着冲突,因此,国家必须关注自身的利益,即便是互惠也是立足于对自我利益的维护。国家不但要维护其领土的完整和政治的统一,也必须关心与其他国家比较时的相对收益,即国家总是要考虑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的问题;而利益最大化最终依赖的是自身的资源和实力。

国家的这种特点决定了当基础研究具备提高国家竞争力的功能时,国家会成为基础研究的主要投资者,同时,也决定了国家将要求基础研究要服务于国家利益。

事实上,早在1965年美国国家科学院在《基础研究与国家目标》一文中就提出了基础研究的“国家目标”的概念。在冷战时期,基础研究服务于军事目的,政府限制公布大学的部分基础研究成果更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进入90年代之后,随着冷战的结束,军事对峙趋于缓和,世界经济出现了一体化的新特点,经济竞争和摩擦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国家目标也有了更广泛的涵义。在这种情况下,各国政府一方面强调要把保持科学研究和教育的卓越置于最重要的位置,另一方面,则试图将基础研究等作为具有突出意义的国家资源看待。

1994年,美国克林顿政府发布了科学政策报告——《科学与国家利益》,这既是冷战后白宫发布的第一份对国家科学政策的评论,也是自1979年以来第一份有关科学政策的正式报告。该报告代表了美国政府对基础研究的观点和要求:将基础研究纳入美国广阔的国家目标,这些目标包括公众健康、社会繁荣、国家安全、环境责任以及改善生活质量。

这一报告明确强调:“科学——既是无尽的前沿,也是无尽的资源——是国家利益中的一种关键性投资”。[3]因此,“增进基础研究与国家目标之间的联系”被作为其科学政策的核心目标之一。不但“美国对基础研究的投资必须与国家目标相适应”,而且联邦实验室“必须成为基础研究与演变中的国家目标这种牢固联系中的一部分”。[4]

1995年我国政府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在全面阐述我国科技发展战略时,也明确强调“基础性研究要把国家目标放在重要位置”[5],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动力作为中心任务,重点解决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理论和技术问题,创立新的技术和方法。对比中国与美国对基础研究功能的设计,尽管从不同的研究基础、经济发展水平出发,确定的目标和重点不同,美国试图“保持在所有科学知识前沿的领先地位”。[6]中国则坚持“有所赶,有所不赶”,寻求在关键领域中的长期和综合研究,以及在这些领域中的突破和领先,但在“增进基础研究与国家目标之间的联系”这一点上,两国的方略和追求是共同的。

基础研究功能的转变,强调基础研究要更加注重与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之间的整合与互动,更加注重“认识取向”与“应用取向”的统一。

关于基础研究的传统观念更多地强调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之间的冲突和相互排斥,它依赖的是万尼瓦尔·布什在《科学——无止境的前沿》中坚持的信条:如果把应用研究和纯研究放在一起,“应用研究总是排斥纯研究”。[7]而关于基础研究的新观念则“承认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之间的密切关联以及它们的相互依赖性,认为其中一方面的进步有赖于另一方面的进展”。[8]从这种相互依赖出发,基础研究不但将促进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而且将从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中受益。

基础研究对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的促进不但体现为服务于国家利益的硬性规定上,而且可以通过与产业界之间的商业性互动实现。这种互动在经济竞争日益成为国家之间竞争的主要渠道的情况下,对于提高国家的国际竞争力具有突出的意义。正是因为这样,20世纪80年代后,各国都强调在公共部门与产业界之间建立联系以加速知识的转让,并使之成为现实的生产力。这里,公共部门主要包括公共研究机构和大学。政府支持的研究机构和大学是一般基础研究的主要执行者,不仅产生出产业所需要的最主要基础知识,而且还是新方法、仪器和非常有价值的技能的源泉。这些机构中进行的研究越来越依靠企业的支持,这些企业与公共部门签订进行特定研究或资助工作人员、研究人员的合同,从而在合资技术项目中进行合作。对于这种R&D合作,公共研究部门成了特定领域的科学和技术知识的储备场所,这种科学和技术知识进入企业,对于企业的发展和创新能力的提高至关重要。利用各种专利、关于科学新发现的发表物以及嵌在新仪器和方法中的知识,接近科学网络,尤其是共享合作研究所产生的知识和技术等,都将成为企业获得此种知识的渠道。

美国过去近20年间联邦政府合作技术计划的发展可以提供有益的借鉴。1980年以来,美国联邦政府在支持创新方面的作用已明显超出了仅为面向任务的研究开发提供资金的传统作法,开始更加重视促进不同创新行为之间的合作和协同。为促进联邦政府和私人企业的合作,促进各部门之门在R&D上的协同,美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表1),其结果是联邦政府实验室与私人企业之间的合作R&D协议从1987年的108个增加到1991年的975个;联邦实验室公布的发明数量增加了60%;企业和联邦政府实验室之间的专属许可证或非专属许可协议证增加了100%。与此同时,合伙及费用公摊等以前原政府机构中很少听到的术语已成为大多数联邦政府研究与开发政策与计划的专用词汇。

表1 美国联邦政府与R&D合作有关的主要立法[9]

法规

时间 主旨

史蒂文森——怀德勒

 1980

要求联邦政府实验室促进向州政

技术创新法

 府、地方政府和私营部门转让联

邦政府拥有的和发明的技术,该

法要求各联邦政府实验室把它的

研究开发预算的一定百分比用于

转让活动,并成立研究和技术应

用办公室促进这种转让。

贝赫——多尔大学和

 1980

允许政府资金获得者和签约人保

小企业专利法

留在联邦政府资助下所获发明的

所有权,并鼓励大学向工业转让

发明。该法是为鼓励学术机构和

工商企业之间相互交往而制定的。

该法将使接受联邦政府研究与开

发资金的签约人所做的发明的所

有权归属签约人,如果它们是小

企业、大学或非盈利机构。

小企业创新开发法1982

在主要联邦政府研究机构内建立

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提高政府

对高技术小企业部门的具有商业

化潜力的研究的资助,该法要求

研究开发预算达到或超过1亿美

元的每个联邦政府机构按该预算

留出一定百分比的资金,用于资

助小企业创新研究工作。

联邦政府技术转让法

 1986

修正了史蒂文森——怀德勒技术

创新法案,认可联邦政府实验室

和其他实体,包括州政府机构之

间的合作研究开发协议。

综合贸易和竞争法1988

成立了竞争政策委员会,为提高

工业竞争力国家战略特殊政策提

供建议,该法在商务部国家标准

与技术研究院建立几个新计划(

例如制造技术中心),帮助中小

制造商提高竞争力。

国家竞争力技术转让法

1989

这是国防部授权法案的一部分,

该法案修正史蒂文森—怀德勒技

术创新法,允许政府拥有、承包

者经营的实验室参加合作研究与

开发协议。

军转民、再投资和过渡

1992

创立了技术再投资计划,以通过

援助法案机构间的合作活动来满足民用部

门和国防部门对技术开发、技术

部署和技术教育培训的需要。

与此同时,美国工业界也强化了对大学从事的基础研究的投入,在1991-1997年间实际增加了20%,达到每年10.5亿美元(1997年美元价格)。再如日本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政府运用间接的方法鼓励私人公司对基础研究投以重资,日立、东芝、佳能、日本电气公司等,设置或加强了基础研究实验室。尽管这些研究关注的主要是有潜在应用前景,与企业核心能力相关联的研究。

合作发表科技论文也从一个侧面体现了这一趋势。在这种合作中,大学和工业界的合作尤其引人注目。因为这种合作不仅可以拓宽基础研究的途径与视野,而且有助于有效地将基础研究成果付之实际应用。据统计,美国从1981年起,每个部门的跨部门合作都在快速增长。对于任一部门,其跨部门合著论文绝对数的增长速度都超过了该部门论文总数的增长速度。1981-1993年,各部门论文总数的增长率不一,联邦政府雇员发表论文的增长率最低,为4%。工业界论文增长率最高,达30%。而跨部门合著论文数的增长率却都高得多,联邦政府为22%,工业界为123%。

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整合与互动,也有益于基础研究自身的发展。事实上,自19世纪后期以来,对应用目标的考虑已经成为基础研究的驱动力之一。进入20世纪后,科学更加被技术进步和应用研究探索的问题所丰富,通过与产业界的合作,科学系统可以借助产业界来拓展对基础研究问题的发现,并更好地确定应当进行研究的领域。这种合作也能够激励产业界与大学和政府实验室共同承担基础研究的成本与风险,促进产业界对基础研究的投资。正是因为认识到这种可能性和必要性,克林顿政府在《科学与国家利益》这一报告中,也强调把“鼓励合作伙伴关系以推动对基础科学和工程学的投资,有效地利用物力资源、人力资源和财力资源”作为其科学政策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并明确地承诺“联邦政府将改善条件,鼓励私人部门对基础研究进行投资,对从事有竞争力的研究和优质教育所需的一些设施进行投资。”[10]

基础研究功能的转变,强调基础研究要在促进知识的扩散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即基础研究要兼顾“生产”与“扩散”两个方面。

在国家创新系统中,产业界、政府和学术界之间的相互作用直接影响着整个创新系统的绩效。而这种相互作用主要是通过知识的扩散以及由此而展开的学习得以实现的。所以,创新系统中的“知识分配能力”是极为重要的,以致于人们把这种“保证创新者随时可以接触到相关的知识存量”的能力作为区分不同经济形态的标志之一。如《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明确指出:“科学研究人员和研究机构在网络内和网络间转移知识的能力表现出不同等级的‘分配力’,这就构成了不同经济的特征”[11]。

然而,知识的扩散所依赖的不仅仅是正规教育和公共的信息载体,它们传播的主要是编码化的知识,而无法传播隐会知识。而隐会知识又具有特殊的作用。尤其是在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由于获取编码知识比较容易且成本降低,选择和有效利用信息的技艺和能力变得更加起决定性作用。“以处理编码化知识的能力的形式表现的隐含经验类知识比以往更为重要。编码化的知识可以认为是需转化的原材料,而隐含经验类知识特别是know-how(知道如何作的知识——引者注),可以认为是处理这种原材料的工具。”[12]而要传递这种隐会知识,只有通过边干边学的实践过程才能完成。

从基础研究的特点看,一方面,尽管基础研究的知识产品不完全是公共消费品,但相对来说,基础研究的知识产品又是公有程度最大的。因此,最有条件被尽速纳入到公共交流系统和教育系统,即基础研究就其内在属性而言具备在促进知识的传播和扩散中发挥更大作用的可能性。而要实现这一点,需要在国家创新系统中强化基础研究与教育的结合。从美国、英国、日本等相对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发展看,尽管其经济和社会基础存在较大差异,但大学都是基础研究的主要执行者,这种制度安排的形成有其内在的必然性,从长远来看,是一种更有效益的制度安排。

另一方面,基础研究的知识产品最终往往表现为可以公共交流的外显知识,但基础研究的产出却远不止此。一些无法以公共交流的语言加以传递的隐会知识和技能同样是基础研究过程中的产出。这种产出是以人为基本载体的,只有具体参与到研究过程中的人才能获得,也只有在那些参与该过程的人之间才能有效地传递和扩散。通过具体参加到这种研究过程中,参与者可以建立起远比公开出版物这种交流系统广泛得多的知识网络,进入到科学共同体相关成员构成的“无形学院”。有关获取基础研究中产生的知识的各种途径及其重要性的调查和统计能够清楚地表明这一点(表2)。

依据上述分析,基础研究的过程应当同时也是提高人们研究能力的过程,是培养人的过程。基础研究不但要产生和传播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而且应当注意获取和保有在此过程中形成的隐会知识,并以适当的方式促进这种知识的扩散。目前,一些国家在关于基础研究的制度安排中已经开始强调流动性研究人员对基础研究过程的参与。如美国自然科学基金会(NSF)作为支持基础研究最大的联邦机构之一,为落实美国国会1993年颁布的“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GPRA)”,以提高联邦科学项目的效率和责任心,制定了1998财政年度GPRA绩效计划之绩效目标,在针对结果的绩效目标中,NSF强调“NSF活动应增加临时性科技人员的参与。参与NSF活动的学生所获得的机遇和经验应不差于同学科的其他学生。NSF科学和工程项目中的临时人员应增加。”在针对NSF投资过程的绩效目标中,NSF强调应“鼓励投标者将研究活动与改善教育和公众科学素质相联系”,“鼓励投标者在其研究和教育活动中,使用更多临时的科学和工程人员”。

表2 获取基础研究中产生的知识的各种途径的重要性[13]

途径重要性(%)

公共出版物58.4

互通信息 51.6

聘用

 44.4

会议

 43.9

合作研究 39.5

委托研究 36.3

临时交流 14.1

注:重要性的指标是在被调查者中认为其重要的百分比

也正是因为这样,对基础研究绩效的衡量,便不能仅以那些以出版物的形式体现的外显知识为对象,也必须充分重视无法计量的那些产出,如高质量人才的培养(包括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获得者,博士后,科学研究各层次相关人才等)、研究人员和研究机构咨询能力的提高、服务协议的签订、研究机构和人员建立的国际联系、科学研究对现有制度安排变迁的促动以及对文化的贡献等。

概观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从国家创新系统的理论视野出发,基础研究的功能的确正在发生着变化。专注于探索客观现象和可观察的事实的基本原理的“认识取向”的基础研究,正在向“认识取向”与“应用取向”并重的基础研究转变;专注于创造新知识的“生产导向”的基础研究,正在向“生产导向”和“扩散导向”并重的基础研究转变。

这种转变意味着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之间复杂的交互作用模式已经形成,意味着基础研究正在成为以知识为基础的社会的创新系统中具有核心作用的构成因素,也意味着科学知识的生产方式正在进入一个与以往不同的新阶段。

这种转变改变了以往关于基础研究的过于简单化的图象,使人们认识到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之间的交互作用、基础研究的评价等诸多方面的内在复杂性。同时,也暴露出以简单化的理论框架为基础的科学政策的局限性,提出了修正传统理论并以此为根据调整、制订新的科学政策的要求。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国外学界和政府在这方面曾作过多角度的探索,如试图抛弃“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区分方法,而代之以“自由性研究”和“计划性研究”;再如,提出“战略性研究”的思想等。尽管目前对这些探索尚缺乏共识,使之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还有较大距离,但仍可以为我们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借鉴这些探讨,建立能够反映基础研究内在规律和复杂性的概念与理论框架,制订能够适应我国作为发展中的大国、处于转型期的特点的科学政策,这是我们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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