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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构建和谐社会来说,调整我国现行的收入分配政策,将收入分配差距调节到合理区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收入分配是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
各国衡量收入分配差距的标准是根据国际惯例所计算的基尼系数。它的经济含义是:在全部居民收入中用于不平均分配的百分比。综合各方面的资料测算,我国在1978年以前城镇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是0.16,属于绝对公平;20世纪80年代末基尼系数达到0.28;1995年达到0.39;1996年是0.42;1997年是0.43;1998年是0.46。自1999年到2000年底,基尼系数平均为0.45,已超过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2001年至2003年基尼系数稍有回落,到2004年又超过0.4。这标志近年来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已进入了分配不公平区间。
我国自20世纪50年代末以来城乡居民之间的投入就一直存在较大的差距。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收入在增加,但远低于城镇居民收入的增加。城乡居民相对收入差距由1981年的2.92扩大到1995年的3.02,目前这种差距还在继续扩大,例如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只相当于城市居民的40%。这种城乡差距大大高于国际标准。国际上的城市与农村的收入比率一般低于1.5,极少超过2。统计资料显示,在我国最贫困的20%的家庭占有全部收入的4.27%,而最富有的20%的家庭占有全部收入的50.24%。可见,随着收入差距的扩大,业已出现一定程度的相对贫困现象。
导致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很多。如前所述,历史上城乡收入的差距就很大。近年来还由于以下原因加剧了此情况的发生:
1.大部分国有企业通过深化改革刚刚脱困,效益不高,下岗和失业的职工还比较多。
2.由于市场化发展不平衡,某些行业仍存在垄断强势,因而一些人收入过高。
3.国家税收杠杆调控不力,对高收入者征收个人调节税力度不够;而国家转移支付能力不足,致使在提高城镇居民住房等各项补贴的同时,对提高农村居民收入方面出现明显滞后。
4.行政干预不当使劳动力和资本长期分别扭曲地集中于农村和城市。由于劳动力和资本缺乏统一的市场配置,在城乡经济二元结构存在的情况下,城乡经济效率差距很大,必然引起收入上的巨大反差。
在全国年均GDP增长7.2%以上的同时,还应看到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增长不平衡。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效率不高,职工收入增速减缓,又由于收入差距的扩大,使近年来社会总需求相对不足。其一,居民可支配收入下降,直接影响家庭实际购买力的提高;其二,居民收入的稳定性下降,使其消费心理出现严重的不良预期,因而普遍压缩现期消费;其三,在不少居民的收入分配格局中已出现一个收入断层,例如下岗和失业职工及相当一部分农村居民便是如此。因而产生了购买力脱节,进而形成消费断档;其四,在居民边际消费倾向不断下降的情况下,业已形成了对消费需求的一股强大的收缩力量,这种情况的出现还直接影响到消费信贷的推行。上述情况的出现,必然制约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的实现。
二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收入分配理论是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锁钥
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体系的基础和出发点。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一个商品的价值是由耗费于或结晶于这个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的。
2.劳动是一切价值的创造者。只有劳动才赋予已发现的自然物以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
3.商品本身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对立统一体。劳动者的具体劳动形成商品的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形成商品的价值。在商品生产中,当具体劳动把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到产品中去的同时,抽象劳动形成了新价值。马克思认为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这种二重性,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
4.复杂劳动是倍加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
5.劳动生产力越高,生产一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就越少,凝结在该物品中的劳动量就越小。反之亦然。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生产力成反比。
从以上可知,劳动价值论的核心是:只有劳动者的活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惟一源泉。
活劳动是价值的惟一源泉,只有人类无差别的劳动——抽象劳动才创造价值,从而创造剩余价值。在价值的创造中,任何先进的机器设备(包括机器人),都只是活劳动的吸收器,是转移价值而不是创造价值。要将科学技术本身和科技工作者加以区分,前者作为生产要素,以产权的形式存在,具有存量价值,而要将存量价值变为增量价值,就要经过科技工作者在生产中的劳动,经过转化才能创造价值。虽然生产要素物化了人类劳动,具有创造价值的潜力,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劳动的效率,但是也只有经过活劳动的推动才能够现实地创造价值。当然在现代条件下,活劳动的推动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并且具有许多新的特点。
马克思的收入分配理论是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和劳动价值论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在表现形式上又有区别。收入分配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因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劳动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生产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
2.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消费品分配和劳动者集体财产的公有制条件下消费品分配方式迥然不同。
3.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社会在做了各项必要扣除之后,按照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这里仍然通行着商品等价交换的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
4.在马克思的设想中,未来社会商品货币关系已经消亡,劳动力不再是商品,工资的意义就不复存在。但是他在论述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工资制度时,指出工资是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的生活必需品的价值决定的,这对于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工资政策的制定,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收入分配理论两者的关系是: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多侧面的表现形式;又因为分配问题和所有制关系密切,是生产关系的背面,因而不能简单地将分配理论和劳动价值论划等号。但是在分配的对象——剩余价值的生产上,是劳动创造价值,因而是劳动生产出剩余价值,它成为分配的条件和基础;而收入分配的依据是所有制关系,例如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实行按劳分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成为消费品分配的尺度。在现阶段,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也成为多种分配方式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劳动价值论和按劳分配原则虽然不是完全的因果关系,但作为分配关系它们仍然存在着一定的联系。按劳分配中的“劳”,从本质上说是劳动价值论揭示的人类无差别的劳动——抽象劳动,它是创造价值因而也是创造剩余价值的惟一源泉。根据劳动价值论的原理,复杂劳动形成的价值等于倍加的简单劳动形成的价值。因此,社会收入分配应合理地向劳动者特别是从事复杂劳动的脑力劳动者倾斜。
价值的源泉是人类的活劳动,但是价值的分配因而也是剩余价值的分配又必须考虑参与生产的物的要素的作用与贡献。原因是这些物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到生产过程,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增加了使用价值量。生产要素参与价值的分配是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但这并不等于说它就创造价值,是价值的源泉。马克思从来没有否认过生产要素参与价值的分配,相反,在《工资、利润和价格》一文中认为:“土地和资本使拥有土地和资本的人能从经营资本家压榨工人所得来的剩余价值中各得一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要用价值作为尺度,但这同价值的创造具有不同的性质。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为了鼓励投资,充分地利用资源,就要使投资者凭借所有权得到报酬,这也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要求。如果不给投资者以相应的回报,这些资源就会因无人投资而浪费或者闲置报废,整个社会经济就会出现萎缩的情况。因此,在分配领域应该重视和研究按生产要素分配的问题。
三 现阶段的基础性收入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
按劳分配是以劳动为依据的分配原则,它强调对于劳动者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主体地位的确认和这种主体地位在经济上的具体实现。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的条件是:
1.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所占有,即整个社会实行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2.劳动者的劳动表现为直接的社会劳动,即劳动具有直接的社会性,可以在社会的范围内衡量和比较劳动者劳动量的大小。
3.商品货币关系消亡,社会成员之间形成直接的劳动交换关系。
但是从后来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看,情况要比马克思当初设想的复杂得多。一是生产资料占有上存在差别,并没有全部归社会占有。二是劳动者的个别劳动不能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仍然需要一个转化过程。三是商品货币关系依然存在,必须通过市场交换行为才能实现按劳分配。
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实践要求我们对于按劳分配的内涵给予合理的解释,主要是:
1.进一步明确按劳分配存在的前提条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具备了劳动者为占有主体的公有制和劳动力所有者的条件,就可以在该条件所确定的范围内实行按劳分配。
2.按劳分配体现了劳动者共同支配生产要素进行联合劳动的关系,以及在平等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关系。
3.按劳分配中存在或形成的差别是合理的;而且按劳分配的实现需要通过市场机制,形成对于劳动贡献的社会评价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4.按劳分配不是劳动者惟一的收入来源。劳动者可以多种身份进入社会生产过程和其他经济活动领域,在按劳分配收入之外获得其他形式的收入。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生产要素分配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原因是生产要素市场的开放,必然形成要素的市场供求关系和要素的市场价格。对于要素的使用者来说,要素的价格构成了他生产经营的主要成本;对于要素的所有者来说,要素的价格是其收入的表现,他便通过要素的让渡而获得要素收入。这里反映着三重关系;一是生产要素所有权的分配;二是生产要素市场对要素所构成的资源配置;三是与要素供求关系和使用效果相联系的要素收入分配。
按生产要素分配,就要求把市场机制引进收入分配领域,形成市场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市场竞争和市场约束,构成了生产要素使用上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生产要素收入分配的实现机制。生产要素在整个经济运行的范围内流动,寻求最为有利的配置机会和场所,各种要素之间还可以相互替代或互补,增强要素使用的合理性,因而有助于提高要素所有者的投资回报率。
社会主义条件下按生产要素分配所应遵循的标准,主要是效率标准。具体地说,一方面要强调要素的回报率,围绕追求更高的要素回报率塑造产权清晰的利益主体,将责、权、利落实到位,并实施有效的保护;另一方面要强调要素的贡献率,形成贡献与收益的对称,稀缺程度高、贡献大,就必须给予与之对称的高报酬,从而有效地激励要素率的不断提高。
按劳分配的前提条件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劳动者对于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按生产要素分配则是把市场机制引进收入分配领域,形成市场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因此,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其实质是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问题,因此,它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必然方向和结果。
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代表先进生产力的要素,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和历史的必然性。
其一,劳动者的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要求在劳动力市场进行资源配置,以便争取较好的权益和得到较高的报酬,这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表现之一。具体到每一个劳动者,是按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按劳分配),还是按劳动力的市场价值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则属于劳动者的劳动力这种要素不同的分配方式,受到劳动者所在企业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劳动者本身所具有的素质和特长的制约规定。
其二,公有制的资产作为商品进入市场,在市场机制的调节下追求资产的保值增值和优化配置,为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有效结合提供了客观条件。因为资产也是一种生产要素,公有制资产在企业改制中进入产权市场流通成为交易对象,它就和劳动者之间形成双向选择的关系。这样,按劳分配的实现就不仅是劳动者与公有制的结合问题,而且包含着实现要素优化结合在内的高回报率。
其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并存,为劳动者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更多的发展机会,也使劳动者的收入来源变得多渠道和多样化。因此,从收入分配的方式和来源看,劳动者不再把按劳分配作为惟一的形式,而是与其他多种分配方式结合起来,形成多元的收入来源,这正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所要求的。
四 社会整体的分配体系构筑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逐步走向共同富裕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到底应该是效率优先呢,还是应该首先考虑公平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议。因为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人们也不禁产生忧虑:发展市场经济,在强调效率的同时,是否牺牲公平;拉开收入分配的差距,是否会造成两极分化而无法实现共同富裕等等,对此需要进行认真分析和探讨。
从分配结果来看公平观与公平规范,公平就是按劳动者贡献大小分配,多劳多得,这样不仅比较公平,也有助于刺激效率。但是必须考虑社会成员之间竞争起点的公平,要赋予他们同等的发展权利和机会,否则分配结果就失之公平。公平的社会评价应该是使社会成员按贡献大小平等分享生产成果,同时又享有基本福利和有效的社会保障,保证大多数劳动者满意,这样才能塑造出居于人口多数的中间阶层力量,逐渐形成稳定协调的社会基础。
从一个大的范畴看,公平也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和阶级的概念。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阶级,对公平有着不同的乃至截然相反的认识。要根据具体历史阶段的条件和发展要求,具体分析和建立相应的公平规范。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观与其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发展要求、社会成员的素质及认识能力、社会所继承的民族价值伦理观念等等,都有着复杂而紧密的联系。因此。要从现阶段的实际出发,确定公平标准和规范这方面的认识。
公平的概念侧重于社会人文价值判断,而效率的概念则更为强调物质成果的有效获得。追求效率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没有效率只能产生平均主义的“大锅饭”式的公平。在如何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的问题上,存在着以下几种倾向:
1.充分肯定效率就是最大的公平,特别强调对生产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对贡献大的人给以充分的回报。
2.由于收入分配不公平而导致两极分化,会对效率造成严重打击,那种片面追求效率而忽视公平,反而会损害效率。因而必要的公平是对效率的一种制衡和保护机制。
3.公平是目的,效率是服务于公平实现的手段,因而主张公平为主,效率为辅。甚至认为效率只是有效合理地实现公平原则的物质手段而已。
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形成合理解决这一问题的原则、制度和实现机制。
社会主义社会整体分配体系构筑的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逐步走向共同富裕。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体现以下几点:
1.以生产力发展为根本出发点,必须要求效率优先。因为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关键是加速发展生产力,“发展才是硬道理”。把效率放在优先位置,也就是把生产力的发展放在优先的位置。这样才能为有效提高综合国力和人民的收入水平提供可靠的物质保证。
2.解决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需要有多层次的社会过程,要将其放在相应的领域中作为侧重点分别加以解决。例如,在生产领域,因为它与生产力发展直接相关,就需要侧重效率优先。而在国民收入和再分配领域,则要侧重考虑解决兼顾公平的问题。还应看到,从普遍贫穷走向共同富裕的目标需要有一个较长时期的发展过程,不能超越必要的历史阶段。
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体现了构筑社会整体分配体系,全面合理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大思路。
为了有效地促进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实现,还需要建立四个层次的收入分配机制:其一,在企业层次上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这就要求积极推进企业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完善劳动者的主体地位,确立以资产为核心的生产要素分配制度,并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其二,在市场层次上培育收入分配机制,关键是开放生产要素市场,为要素的流动、重组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提供必要的体制保证。
其三,在政府层次上建立和完善国民收入再调节体系。要从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发展的目标出发,维护社会必要的公平。最主要的是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同时通过税收、转移支付等手段,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差距。
其四,在社会层次上建设社会支持和社会救助体系。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发扬扶危济困、敬老爱幼的民族优良传统。发展社会支持、社会救助的中介服务组织和机构,使之在解决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上发挥积极的作用。
五 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调整现行收入分配政策
第一,正视和解决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如前所述,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拉开,是经济体制改革向前推进的结果,是经济发展同时也是市场化的结果。改革开放之初提倡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大家在实现两步走和小康社会目标的过程中,拉开了收入分配的差距,完全属于正常现象。问题是近年来这种差距拉得过大,今后一段时间还有继续拉大的趋势,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就有出现严重的两极分化的危险。
第二,认真对待我国基尼系数超过国际警戒线的严峻形势。从全国范围来讲,东西部地区以及不同阶层的人收入分配差距拉大是事实,但是还不能说已经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然而就某一个地区或某个城镇来讲,局部地区已经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却不能不予以高度重视。我们不能再忽视在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差距过大”的问题,如果不认真对待,采取切实的政策措施,那么就会由量变引起质变,因为所谓的“差距过大”距离“严重的两极分化”也只有一步之遥。因此,我们在承认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具有合理性一面的同时,也不能对这些“差距过大”的问题,采取漠然置之甚至任其发展下去的态度,而是要制定出切实的政策措施,防止它发展为严重的两极分化。
第三,用正确的理论作指导,制定收入分配政策。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收入分配理论既是制定政策措施的依据,又是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锁钥。例如,从劳动价值论出发,劳动是一切价值的创造者,只有劳动才赋予已发现的自然产物以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这就为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找到了根据。还有,马克思提出的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则直接成为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按劳分配的理论依据。又如马克思对萨伊“三位一体”生产要素创造价值的“效用论”的批判和承认凭借土地、资本所有权可以从剩余价值中分配利润的思想在今天就显得更有意义。其一,指出生产要素(土地、资本)并不创造价值,只有活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惟一源泉,这就划清了劳动价值论和生产要素“效用论”的界限;其二,生产要素(土地、资本)虽然不创造价值,但是其所有者却可以凭借对它们的所有权关系,从剩余价值中分配到相应的利润。这一点则成为我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基础。
第四,解决社会分配“不公”和“差距过大”的问题,从根本上说必须用发展生产的办法,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使收入分配与经济增长挂起钩来。而且要由先富带动后富,逐步走向共同富裕。这里存在着两条思路:一个是通过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使其尽快走向富裕;另一个是不能正确对待业已拉大的收入分配差距,仅仅采用行政手段强行将高收入者的收入压低,使其和低收入者的水平拉平,这即是所谓“打富济贫”的办法。显然,前者的做法是积极而稳妥的,符合人们的根本利益,也维护了社会稳定;而后者则无可取之处,如果硬要实行这种办法,只能给社会生产力造成巨大的破坏。
第五,优化个人所得税的设置和征收,加强税收方面的立法。对高收入者要增税,应该征收高消费税以及不同层次的消费税。近年来个人所得税征收以每年50%的速度增长,但绝大部分征收的还是工薪阶层的货币收入,而对一些暴富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显然不够。因此,应该强化税收力度,加强税法的宣传,增强国民税赋观念。要加快税收法规的完善,规范税制,严格依法治税。这里还要特别强调依法实现个人收入的公开化,建立和健全个人收入的申报制度,将各种收入尽可能纳入税务机构的监督系统,以便完善个人所得部分的征收工作。
第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加大社会保障基金的筹措和管理力度,确保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有稳定的财力支撑。社会保障基金的一项重要用途,是保障社会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水准,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因此为保证劳动者生活安定和社会稳定,要尽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加快相关的立法步伐,把社会保障制度纳入法制轨道。另外,要加强对社会贫困人口的扶持和帮助工作,努力营造扶贫帮困的社会风尚。
第七,适当提高财政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加强政府在转移支付中的作用,特别是要加大向西部地区转移支付的力度,促进西部地区的市场化改革和对外开放的进程。在转移支付中,还要向农村倾斜,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支持农村城镇在非农化的发展;彻底解决农村乱摊派、乱收费的问题,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要在广开就业门路和引导农业劳动力转移上想办法;要加大投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缩小城乡差别。
第八,杜绝行业垄断、权力参与分配的不公正现象。目前我国垄断企业为数不少,如石油、电力、电信等仍然是垄断经营。要依靠政府力量和行政立法将垄断行业的公司分解为三个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让它们在市场上公平竞争,打破这些行业的非劳动的过高收入。权力参与分配,党和国家历来都坚决禁止。要强化干部监督机制,做到教育和惩办相结合,对这方面的大案要案必须认真查处。要通过立法,形成规范的制度,杜绝权力参与分配的腐败行为。
第九,保护合法投入,打击并取缔非法收入。在改革开放中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这是完全正当的,党和国家一直都在鼓励,并且法律也保护他们的财产。但是一些人却用非法手段牟取暴利,获得的高收入与其劳动和资本的贡献极不相等,就需运用法律手段认真查处。他们这种暴富的手段无非是垄断经营、坑蒙拐骗、偷税漏税、巧取豪夺、贪污受贿、权钱交易、化公为私,等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法制经济,是决不允许这些不法之徒用非法的手段牟取暴利的。必须坚决打击这些不法之徒,取缔他们的非法收入,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个公开、公正和公平的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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