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保障民族地区和谐稳定的制度基石--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60年实践为例_民族问题论文

民族区域自治:保障民族地区和谐稳定的制度基石--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60年实践为例_民族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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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3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67X(2013)05-0012-07

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共产党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把民族区域自治确立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和政策,成功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虽然近些年学界政界一些人对我国以民族区域自治为核心的民族政策提出质疑,但新中国民族政策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正确选择,是保障民族地区和谐稳定与发展的制度基石。本文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以下简称延边州)60年实践为例,探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有效性及新时期我国民族政策的进一步创新与完善。

一、问题的提出:民族区域自治过时了吗?

(一)近年来民族理论界出现的“新思潮”

近些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国际环境的诸多变化,我国民族政策也面临着一些新的形势和挑战。围绕着我国现行民族政策,学界展开激烈争论,进而出现了许多新建议、新主张,其中也不乏一些企图影响我国民族政策走向的“新思潮”,代表性的有“民族问题去政治化”和“第二代民族政策”说。

1.“民族问题去政治化”

“民族问题去政治化”是马戎于2004年发表的《理解民族关系的新思路——少数族群问题的“去政治化”》一文中提出来的观点。马戎把历史上处理族群关系的政策导向归纳为两大类:“一种是把族群看作是政治集团,强调其整体性、政治权力和领土疆域;另一种把族群主要视为文化群体,既承认其成员之间具有某些共性,但更愿意从分散个体的角度来处理族群关系,在强调少数族群的文化特点的同时淡化其政治利益,在人口自然流动的进程中淡化少数族群与其传统居住地之间的历史联系。”[1](P123)把群体“政治化”和把族群与政治主权相联系的“政治化”的政策导向,采取的是民族主义的政策或政治化政策,这种政策导向“不利于群体之间的交往与融合,都会导致排他性的民族主义,危及国家的政治统一”,南斯拉夫和苏联的解体便是一面镜子。而把具有不同文化传统、历史记忆、种族血缘关系的群体视为不同的文化群体,逐渐减弱其群体原有的政治色彩的“文化化”的政策导向,“能够真正促进群体融合,并在融合的基础上谋求平等和共同发展”,[2](P19)美国、印度等国所奉行的民族政策就是其例。马戎所主张的“去政治化”,归根结底就是“去制度化”,也就是“去民族区域自治化”,当然也就是“去民族政策化”,因为中国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得以体现。[3]

2.“第二代民族政策”说

“第二代民族政策”说是胡鞍钢、胡联合在2011年发表的《第二代民族政策:促进民族交融一体和繁荣一体》一文中提出来的民族政策思路,是主张不断淡化各族群(民族)意识,强化各民族的公民意识和中华民族意识,推进民族交融一体的政策。“第二代民族政策”说把世界各国处理民族问题的方法归类为“大熔炉”和“大拼盘”两种模式,认为“通过近代几百年的实践证明,大熔炉模式是解决民族(种族)问题比较成功的方法,虽然其间由于促进民族交融一体、强调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身份的权利和义务平等而难免会产生一些民族摩擦和民族冲突,但是却能够有效地防止民族矛盾和民族冲突演变为民族分裂问题,最突出的典型是美国、巴西、印度等大国;大拼盘模式则是处理民族问题比较失败的方法,因其强调民族分界、民族身份、民族团体和地域多元主义体制而使社会泾渭分明、政治多元分野,无法促进民族交融一体而建构统一的国族,容易使民族矛盾冲突与地区矛盾冲突交织在一起,最终演化为民族分裂甚至民族战争,最突出的典型是苏联、(前)南斯拉夫、(前)捷克斯洛伐克等国”。[4](P3)“第二代民族政策”说的指导思想是效仿美国的民族大熔炉模式,与时俱进以“去标签化”作为处理族群(民族)问题的基本策略,“不允许任何族群(民族)声称是某一特定区域的族群(民族)利益、资源权利和治理权利的代表,不允许以各族群(民族)成分来要求在国家享有特定区域内享有特殊的权利和义务”,[4](P5)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促进我国各民族交融一体,切实推进中华民族一体化。“第二代民族政策”说,其用意就是以所谓的“民族融合”来全面否定和取代我国现行的民族政策,尤其是要削弱、虚化乃至取消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二)“新思潮”的误区

应当承认,主张“民族问题去政治化”、“第二代民族政策”说的学者的“促进中华民族繁荣一体发展和伟大复兴”、抵制国外反华势力的用心是好的,但急于实现民族融合的一套思路和政策措施是不符合我国的历史和现实国情,也超脱了我国基本制度和基本政策的框架。这种以美国“大熔炉”模式为参照系,质疑和否定我国现行民族政策的主张,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都存在着许多误区,给我国民族工作带来了一些混乱。

首先,违背了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发展的客观规律。民族属于一定社会历史的范畴,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和客观规律。民族融合是指世界上一切民族的民族特征,在经过长期的共同性增长的基础上融为一体,民族差别最终消失。民族融合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民族融合是一个长期的、自然的、缓慢的历史过程,并非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尽管民族产生之后,经过奴隶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的几种阶级社会形态的变革,由古代民族发展成为现代民族,民族的趋同性也日益增多,但是民族歧视与压迫政策,使民族之间隔阂、对立、仇视及冲突也不断加剧,因此,这一时期不可能出现真正意义上的民族融合。到了社会主义阶段,虽然各民族实现了平等,民族间的共同性也在日趋增多,但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阶段,而不是实现民族融合的阶段,更不是民族消亡的阶段。任何一个多民族国家,如果背离民族自身发展规律,无疑都会导致不良的后果。苏联在民族问题上的超前认识及“一劳永逸”地解决民族问题的做法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民族交融一体”、“中华民族一体化”等人为地忽视民族特点和民族差异,淡化民族属性,企图超越历史发展阶段的主张和做法,严重违背了民族发展的客观规律。

其次,背离了中国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与现实国情。中国自古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当今中国56个民族中,除了个别民族以外,大多数是世居民族。她们不仅是具有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和特定的地域环境下所形成的各自传统和特点的民族共同体,而且新中国成立之后都经过民族识别和国家确认并拥有平等政治地位的民族,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文化群体,更不能等同于如同美国美利坚民族那样的外来移民的集合体。作为历史发展中的一种社会现象和客观存在,民族共同体在其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中,对各种利益诉求,尤其是对政治利益诉求是天经地义之事。政治属性既是民族共同体的基本框架,又是其内涵,没有了政治属性,就无从谈起民族。当然这样的政治利益诉求和政治属性并不一定都要求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5]中国的民族政策不能忽略历史上统一多民族国家长期存在的历史史实,更不能忽略各民族共同体的政治利益诉求。另外,由于历史和现实因素的影响,当今我国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育程度与汉族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民族地区自我发展能力和造血功能较弱,“事实上不平等”的现实仍不能回避。对于这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如果不采取民族区域自治和特殊的政策扶持,完全按照民族问题“去政治化”或“文化化”,乃至“改制建省”,不仅不能达到“民族交融一体”,反而使原本落后的民族和民族地区更加不可避免地回到封闭、落后和边缘化的状态。

再次,背离了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问题长期存在的事实。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共产党对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是非常明确的,认为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阶段,而不是民族融合、消亡的阶段。尤其是在当今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民族特征和民族分界意识的长期存在、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民族间“事实上不平等”现象的存在、社会转型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各民族和地区间围绕着资源及经济利益等问题而产生的矛盾和摩擦以及国外反华势力和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对我国民族地区的渗透和民族关系的捣乱等错综复杂的社会因素和原因,民族问题将长期存在,并呈现出多重属性。中国共产党充分认识和尊重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和民族问题发展的客观规律及其特点,强调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重要性,始终坚持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任何超越常规,人为地简化或缩短民族发展过程,急于求成“民族融合”的做法只会适得其反。

第四,无视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60多年的实践与成果。我国实施民族区域自治6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的成就是巨大的,既维护了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又保障了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事务的自主权利,使少数民族人民真正当家做主人,有力地促进了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历史昭示,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执政党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中国政治优势不容削弱”。[6]只要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道路,依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我国各民族经济社会必将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必将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

二、实践见证: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正确选择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成立于1952年9月3日。61载沧海桑田,延边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历史性变化。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扎实推进,文化建设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各族人民生活水平极大提高。延边61年的伟大实践深刻昭示我们:“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延边繁荣进步、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7]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少数民族的政治自治权利,为维护民族地区社会稳定提供了制度保障

首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权利和合法权益,极大地满足了各少数民族参政议政的政治诉求,激发了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积极性。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也是实现民族平等的关键。民族区域自治在延边的60多年实践,有效地保证了朝鲜族为主的各族人民拥有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权利,激发了各族人民的主人翁意识,使少数民族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真正实现了政治地位和权利上的平等。

其次,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培养了大批少数民族干部。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延边州高度重视朝鲜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培养造就了一大批朝鲜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干部,使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日益壮大,结构不断改善,素质不断提高。延边州建州以来,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总量不仅达到了和“人口比率相当”的要求,而且超过了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中的比重。目前,延边少数民族干部占全州干部总数的45%,高于所占人口比例8.5个百分点。[8]延边61年繁荣发展的实践证明,正是在民族区域自治实践中茁壮成长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为加快延边地区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再次,民族区域自治巩固和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根本保障。延边州建州以来,延边州基于延边各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共同开发并保卫东北边疆的历史渊源和现实基础,高度重视民族团结,通过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等各种活动,使民族团结的思想在各族人民群众心中深深扎下了根,“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成为“延边之魂”,延边连续四次获得“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的一面旗帜。

(二)民族区域自治以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重心,奠定了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物质基础

邓小平曾经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9](P167)延边州成立61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作为国内同时享受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西部大开发政策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兴边富民政策的唯一地区,作为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的“窗口”、“前沿”和国家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要承接地,延边经济表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和成长潜力,亮点频现,成效显著。

1.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延边州充分利用各种政策优势,确立了“以新型工业化为核心、以对外开放为主导、以项目建设为突破口、以环境建设为保障”的经济发展战略,全力培育食品、医药、林产和能源矿产等支柱产业,不断加大产业开发力度,全州工业经济走上快速发展的轨道。经济总量61年间增长347倍,全州财政收入增长4341倍,地区生产总值按可比价格计算增长61.4倍,固定资产投资额增长2000多倍,人均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连续多年位居全国30个少数民族自治州首位,[10]实现了从贫困到基本小康的历史性跨越。

2.产业结构日趋优化。工业经济比重提高到50%,工业总产值达到746.6亿元;食品、医药、能源和林产等支柱产业不断壮大,形成了门类齐全、特色鲜明的工业体系。民营经济亦是突飞猛进,地球卫士、德全水泥等一批资产超10亿元的民营企业脱颖而出,民营经济实现总产值601.1亿元。[11]民贸民品企业由“十五”末的270多家增加到“十一五”末的294家,能够享受贴息的民贸民品企业由过去的50多家跃升至112家;享受贴息额度实现了翻番,达到一亿元以上,占全国享受额度的八分之一以上。[12]第三产业,尤其是以旅游业为龙头的现代服务业繁荣兴旺,成为拉动延边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农业生产条件也从根本上得到改善,农业机械化水平不断提升,机耕率达到82.4%,初步形成了具有延边特色的七大主导产业,实现了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的转变。[13]

3.对外开放取得新突破。2009年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的新形势下,延边州把对外开放确定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战略,坚定不移地推动图们江区域国际合作开发,延边正从东北边陲的“口袋底”变成面向东北亚开放的“桥头堡”。2012年,吉林省正式推进“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图们江区域(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启动建设,延边已经成为我国沿边开发开放的示范区和面向东北亚合作开发的窗口,迎来了对外开放的最佳机遇期。延边州紧紧抓住当前图们江开发不断升温的有利时机,在对外通道建设、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建设、外经外贸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充分利用延边地区的地缘优势和民族优势,大力发展对外劳务经济,使劳务经济成为延边州“支柱产业”。

4.基础设施日益完善。目前全州已实现二级以上公路联网,实现90%以上的乡镇通硬面路和村村通公路,以州府延吉市为中心的“一小时经济圈”基本形成。长春至珲春、延吉至汪清高速公路已开通,预计2014年将在全国少数民族地区率先实现县县通高速的目标。已有中国珲春-俄罗斯扎鲁比诺-韩国束草-日本新潟的陆海联运交通线,作为国际空港的延吉机场开通至韩国及国内各主要城市的十几条航线,加大对境外连接邻近港口的公路、铁路、桥梁及口岸基础设施改造新建力度,从陆海空三个方面拓展对内外通道,为打造东北亚地区重要的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奠定坚实的基础。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绿化、能源改造建设等方面均取得了巨大成果。

5.城镇化建设快速推进。为增强区域经济核心竞争力,全面提升中心城市的经济辐射带动功能,以建设吉林省东部中心城市为目标,启动实施了延吉、龙井、图们三市一体化发展战略。随着《延吉龙井图们城市空间发展规划纲要》的付诸实施,一个城市规模和实力更加强大、城市功能和形象更加完善的“大延吉”正在快速崛起,三市规划统筹、产业同筹、交通同网、信息共享、市场同体、旅游同线、环境同治、科教同兴的格局逐步形成。全州城乡规划体系进一步完善,城镇化率达到65%。

(三)民族区域自治促使民族地区各项社会事业取得长足进步,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了基础

1.民族教育走在全国前列。素有崇文重教传统美德的朝鲜族人民,充分利用政策优势,结合本民族、本地区实情,加快民族教育发展,现已形成一个门类齐全、层次完备、协调发展的具有民族特色的教育体系。1993年全州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1997年通过了国家“普九”验收,“两基”工作荣获全国先进,民族教育改革收到明显成效;职业教育体系日益完善,经过对职业教育资源的整合,原有的7所中等专业学校合并成为延边职业技术学院,职业高中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高等教育形成了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两个系列及专科、本科、硕士、博士四个层次的教育格局,延边大学首批进入了国家“211”工程。民族文化素质空前提高,全州每万人中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的有594人,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7倍。[14]

2.民族文化发展繁荣。延边州建州61年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延边州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加强对民族文化的开发和保护,打造独具特色并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民族文化品牌,增强延边文化软实力,繁荣发展文化事业。重视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县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村文化室建设,扶持民间文化团体,形成了州、县、乡(街)、村(区)4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图书馆,博物馆等公益文化机构和报刊社、出版社等新闻出版机构健全;广播人口覆盖率达99.7%,电视人口覆盖率达97.2%,广播电视纳入“西新工程”,延边卫视成功“上星”(卫星转播),开创了少数民族自治州电视节目“上星”的先河。加强对濒临消失的民族文化遗产的抢救性保护、开发和利用,现有十个朝鲜族文化项目已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农乐舞被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为我国唯一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舞蹈类项目。

3.公共医疗卫生体系功能完善。全州已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体系,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不断提高。现有各种医疗卫生机构220个,其中,三甲医院1所,二甲医院7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稳步推进,一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项目建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98.8%。

民族区域自治在延边的61年实践历程,不仅推动了延边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各民族的共同繁荣,确保了祖国东北边疆的长期安宁,而且也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创造了一个成功范例,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和贡献,为丰富发展党的民族理论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三、与时俱进: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完善和创新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加快民族地区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利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15](P29-30)当然,我们也应承认在当今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民族区域自治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面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挑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加紧完善创新,但绝不是“换代”,更不是全盘引进其他国家的所谓“熔炉”模式。我国民族政策法规的生命力不在“代际排他”,而在于与时俱进。

(一)加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

首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价值取向与创新应由过去的政治功能为主转化为以经济功能为主。民族区域自治的功能是多维的、多重的,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重视政治功能的发挥,集中体现了党和国家的民族平等的根本原则,保障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和政治权利。在当今不断深化改革开放、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我们需要从新的视觉、新的理念去诠释和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功能,尤其需要激发其促进经济文化发展的功能。现阶段,我国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社会发育程度低,我国民族问题也比较集中地表现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快经济文化发展的现实情况下,充分扩展和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经济保障功能,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应成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时俱进和创新的首要内涵。

其次,依法保证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享有充分自治权。行使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和实质。尽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明确规定自治机关自治权的范围和内容,但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加上自治权直接涉及上级国家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机关两个主体间的关系,两者之间存在利益博弈关系,因此在实际行使过程中,出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受限制的问题,这集中表现在经济领域和资源领域,造成自治地方“靠山不能吃山,傍水不能吃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影响了民族关系。自治权是当今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时俱进和不断完善的关键所在。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一方面上级国家机关在制定各项政策和决议时,要善于从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针对不同地区的特点和需要,因地制宜,依法保障自治地方享有充分自治权,切忌主观、片面、一般化;另一方面民族自治地方也要在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指导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加快建设和完善自治权行使机制,切实行使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真正体现出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和生命力。

再次,切实解决市场经济体制下,部分民族政策效应减弱的问题。在经济体制转轨的背景下,民族区域自治的一些政策,尤其是很多有关经济方面的条款被取消或变成一纸空文,如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税收优惠政策、民族地区资源开发受益优先权、基础设施建设优先权、民族贸易的三项照顾、利润留成、机动金预备费、财政递增补助、减免税民族用品生产等这些关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规定,由于涉及民族地区财政减收、市场经济秩序和税收公平原则,执行起来难度较大,大都被取消或名存实亡,这种现象有悖于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关于照顾、帮助和扶持自治地方进行经济建设的精神,不仅不利于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且也不利于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发展和巩固。因此,应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特点和民族地区当前的实际,尽快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补充和修改,使自治权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

首先,要加快《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建设。现今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过于抽象和笼统,没有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不易操作和执行。自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以来近30年,《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细则迟迟未能出台,五大自治区的自治条例也几经波折,尚未问世,而与自治法以及自治条例相配套的各种单行条例也不能满足现实需要。有法可依是民族法制建设的第一环节。要全面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就要建立和健全配套的法规体系,把法律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加快立法进程,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并举,一方面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尽快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行政法规和规章,另一方面民族自治地方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和民族地区发展需要,加大立法的力度和速度,抓紧进行制定修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工作,以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法各项规定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其次,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部分内容,以提高自治法的实效性。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条件下,《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部分内容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与国家新近颁布的其它有关民族方面的法律、法规不相协。如经济政策效应的减弱问题、民族地区城镇化过程中的行政建制问题、少数民族优惠政策的部分调适问题等。这在客观上要求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调适,把国家赋予的自治权切实落到实处,真正体现出“自治”的特点和要求,以便使《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实践中更加完备。新世纪新阶段的民族法制建设,必须在坚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原则下,充分体现民族地区特点,充分照顾各族人民利益,将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切实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再次,健全民族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机制,强化法律责任。我国现行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内容,原则性、抽象性条款居多,缺少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保障条款,对执法机关及相关处罚的条文措施在法律上没有明示,监督惩戒机制不健全。正因为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干部选任、自然资源开发、产业转型、民族教育、民族文化等领域均存在一些问题和困惑。《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不仅需要制定配套而完善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而且还应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奖惩机制,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为此,各自治地方必须建立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监督体系,明确监督主体,强化监督检查工作,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知法犯法等问题,实施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以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各个部门都得到认真遵循和执行。另外,还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总之,实践证明以民族区域自治为核心的我国现行民族政策是适合我国历史和现实国情,其成效是显著的,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下去,并不断加以完善和创新,绝对不能搞什么“民族问题去政治化”,绝对不能轻易另起炉灶搞什么“第二代民族政策”。民族问题事关我国国家统一和边疆稳定,事关能否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营造一个良好国内环境的重大问题、敏感问题,必须慎之又慎。对民族问题掉以轻心或处理不当,会引起社会动乱,危害社会稳定,并给外部反华势力以可乘之机,那将造成我们国家的大灾难,其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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