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墟兰花骨利用工程的探索_中央研究院论文

殷墟甲骨占卜程式的追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甲骨论文,殷墟论文,程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占卜起源于原始宗教信仰范畴中的前兆迷信,原始人类在与自然世界的交往及生存活动中,往往把一些毫无因果联系的事象的偶合,视为鬼神所示征兆,久之产生了利用占具作为中介,进行人与鬼神之间的意识沟通,人为制造兆象,用来预测未来的吉凶祸福。

自然生存环境和经济生活条件的不同,占卜的方法自然也会不一样。如《易·系辞传》谈到远古传说的人物庖牺氏,“始作八卦,以通神明之德,以类万物之情”。于省吾认为,八卦原初属于一种八索占卜法,卜者在占卜时手持八条牛毛编成的绳索,抛之于地以预卜吉凶(注:于省吾《伏羲氏与八卦的关系》,《纪念顾颉刚学术论文集》上册,巴蜀书社,1990年。)。这应是出自原始游牧氏族部落的数占法。另如《史记·太史公自序》云:“三王不同龟,四夷各异卜,然各以决吉凶。”《墨子·耕柱》有谓夏王启“使翁难乙卜于白若之龟”。《史记·龟策列传》云:“自三代之兴,各据祯祥;涂山之兆从,而夏启世;飞燕之卜顺,故殷兴;百谷之筮吉,故周王。”白若之龟、涂山之兆、飞燕之卜、百谷之筮,是传说中居于不同地域的夏商周三族各自不同的占卜方法,本之夏商周三族各自不同的自然生存环境和经济生活条件。当然地域接近,或条件近似,占卜法也会互相采借乃至兼存并容。《礼记·表记》即提到过这类现象:“昔三代明王皆事天地之神明,无非卜筮之用。”《史记·龟策列传》也说:“闻古五帝三王,发动举事,必先决蓍龟。”“夏殷欲卜者,乃取蓍龟。”所谓卜与筮、龟与蓍,凡卜凡龟是指烧灼龟甲或兽骨视其坼纹兆象判断吉凶,凡筮凡蓍则是指揲蓍草据数列预测休咎,这是中国古代最广泛流行的两种主要占卜法。

但是不论是夏启的“白若之龟”,还是“三代之兴,各据祯祥”的“涂山之兆”、“飞燕之卜”、“百谷之筮”,抑或是“夏殷欲卜者”的卜筮、蓍龟,早在西汉前期,“其精微深妙”,就已“多所遗失”。《史记·龟策列传》常常是以秦汉卜法例先代,每令后人百索而不甚了了。明代杨时乔有《龟卜辨》,季本有《卜筮论》,谈纲有《卜筮节要》,清代胡煦有《卜法详考》,“推衍礼经,断以己意”,皆不过是寻绎文献资料进行探讨卜理卜法古制而已,至于是否切合三代实际,恐怕亦未敢必。今世殷墟甲骨文之出,使人们有幸再睹三千年前甲骨占卜的实物,直接观察商代人的龟卜与骨卜等一系列内容及卜法的奥秘,既可弥补文献记载的空白,并由此而延展视野,发展到寻找甲骨占卜的源流。

甲骨文一经发现,即很快被学人们认识为“殷商贞卜文”(注:参见胡厚宣《五十年甲骨文发现的总结》,第8~9页,商务印书馆,1951年;又王宇信《甲骨文通论》,第61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光绪甲辰(1904年)孙诒让在其所撰《契文举例叙》中引《诗》、《礼》文献资料而论及此种文字契刻与甲骨占卜法的关系时指出:

《诗·大雅·緜》云:“爰始爰谋,爰契我龟。”毛公诂契为开,开、刻义同,是知契刻又有施之龟甲者。《周礼》:“菙氏掌共燋契,以待卜事。”又云:“遂龡其焌契,以授卜师。”杜子春云:“契谓契龟之凿也”,亦举《緜》诗以证义。郑君则谓契即《士丧礼》之楚焞所用灼龟也。综斠杜、郑之义,知开龟有金契,有木契;杜据金契用以钻、凿,郑据木契用以然(燃)、灼,二者盖同名异物。金契即刻书之刀凿。将卜,开甲俾易兆,卜竟,纪事以征吉,殆皆有契刻之事。

这是最早对照甲骨文实物对商代占卜法所作的探讨。所谓“将卜,开甲俾易兆,卜竟,纪事以征吉,殆皆有契刻之事”,已粗粗触及“多所遗失”的殷人占卜之“精微深妙”。

约与孙氏相先后,罗振玉氏在《铁云藏龟序》、《殷虚贞卜文字考》(1910年)中已谈到商代卜法,到1914年罗氏在其《殷虚书契考释》中,有感于“殷周卜法,汉代已失之”,乃专列“卜法第八”一章,据殷虚甲骨“目验知古卜法概略”揭出以下数事:

卜以龟,亦以兽骨。龟以腹甲,而弃其背甲。兽骨用肩胛及胫骨。

凡卜祀者用龟卜,它事皆以骨,田猎则专用胫骨,其用胛骨者则疆理征伐之事为多。其卜法,削治甲与骨令平滑,于此或凿焉,或钻焉,或既钻更凿焉。龟皆凿,骨则钻者什一二,凿者什八九,既钻而又凿者二十之一耳。此即《诗》与《礼》所谓契也。

既契乃灼,于契处以致坼,灼于里则坼见表,先为直坼而后出歧坼,此即所谓兆矣。

于(兆)以观吉凶,并刻辞于兆侧,以记卜事焉。

罗氏就其所见而概括的以上几点,与孙氏略有不同,孙氏谓《诗》、《礼》中“契”字有二指,一是“开甲俾易兆”,即钻凿以使甲骨薄而易于出现兆坼,二是“卜竟纪事以征吉”,即契刻卜辞;但罗氏则谓契专指甲骨钻凿。在今看来,孙氏之说比较接近殷周实际。况且罗氏说的“卜祀者用龟卜,它事皆以骨”,“田猎则专用胫骨”,如今只要稍具甲骨学常识,就知完全是以偏概全之见,事实是卜祀者也常用牛胛骨,它事则亦可用龟,并无严格的规定,卜用龟背甲亦或有之,而不是弃掉。另外罗氏卜用胫骨的说法,也乃是牛胛骨的骨扇边缘条形残骨部分之误认,陈梦家即指出过:“小屯出土的牛肩胛骨,农民称其上端骨臼部分为‘马蹄儿’,此以下的边缘破裂成长条形者为‘骨条’。由于牛胛骨本身的构造的厚薄,出土后骨臼与骨条常常分裂开来,而边缘部分因有一道卷起的厚边,并因其背面近边处的一道直立脊被削去之故,容易裂为长条形,由此误会为剖而用之的胫骨。”(注: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第4页,科学出版社,1956年。)罗氏在甲骨文发现的初期, 能作出这些归纳,已属不易。

肇自1928年的前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殷墟考古发掘,董作宾据第一、二次甲骨出土品,始对商代龟卜之法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写成了《商代龟卜之推测》(注:董作宾《商代龟卜之推测》,《安阳发掘报告》第一期,1929年。又收入《董作宾学术论著》(上册),第7~80页,台北世界书局,1962年。又收入《董作宾先生全集》(甲编)第3册,台北艺文印书馆,1977年。 又收入《中国现代学术经典·董作宾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的长文。他“首注意于实物”,“必欲尽其力以利用之”,他提出:

今欲于商代龟卜之法作系统之研究,则须先决次各问题:贞卜之龟,何从得之?是为“取用”。种类、大小,何由别之?是为“辨相”。生龟不能用,必祭而杀之,是为“衅燎”。杀之之后,剔取其腹下甲而“攻治”之。此筹备卜事于始也。

筹备既竣,乃可从事于贞卜。而所卜维何?又须前定,是为“类例”。于是“钻凿”焉,“燋灼”焉,见“兆璺”、定吉凶焉,而后“书契”文辞于兆侧以识其事。此卜事之全也。

贞卜既已,“庋藏”龟册,而卜事终矣。

董氏“加意于甲骨实物之观察”,结合文献资料,对商代龟卜法提出以上十个方面的卜事程式依次作了阐述。第一章“取用”,以为甲骨文言“用龟,一月”(《前》4·54·6),属于商人“取龟”之卜。《周礼·春官·龟人》有所谓“凡取龟用秋时,攻龟用春时”,秋时取龟,到春时攻龟即杀龟剔去血肉内脏,留其龟壳,这“是否因商人旧制,虽不可考,然揆其取用之道,当无二致。”第二章“辨相”,《周礼·春官·卜师》谓“凡卜,辨龟之上下、左右、阴阳,以授命龟者而诏相之。”此为取用之后,辨相其种类及大小之手续,商人卜用之龟一般为水龟,若取现代水龟腹甲作为标准甲,则大致可按比例推算出已残卜龟的大小。第三章“衅燎”,《周礼·春官·龟人》又谓“上春衅龟,祭祀先卜”,衅指杀牲祭龟,“根于卜辞,仅知其牲用牛而已”,如“燎龟三牛”(《写本》381)。第四章“攻治”,揭出商人于龟甲整治, 攻具有锯、错、刀、凿、钻等五种;其攻治之法,一为锯去背甲而用腹甲,二为锯去腹甲两旁之上下突出部分,使两墙边缘(今按即所谓“甲桥”也)成椭圆形,三为去龟之表皮胶质鳞片,四为刮平坼文,以便于见兆和刻辞,五为错其高厚之处,使之全版匀平,六为错后更加刮磨,使有光泽。第五章“类例”,谓商人有卜祭、卜告、卜、卜行止、卜田猎、卜征伐、卜年、卜雨、卜霁、卜瘳、卜旬、杂卜等;第六章“钻凿”,指出钻之迹圆,凿之迹略似椭圆而尖长,大抵胛骨之厚处用钻,薄处用凿,龟版则钻凿并施;一般是先凿而后钻,凿是为了使腹甲正面易于直裂,钻则使正面易于横裂。观于殷墟龟骨,往往有既钻凿而未灼之处,是知非临时钻凿,是预先施之以备用。第七章“燋灼”,是对有关占卜词字及其灼法的考订,认为《周礼·春官》之“菙氏掌共燋契,以待卜事”、“凡卜,以明火爇燋,遂龡其焌契,以授卜师”、《士丧礼》之“楚焞置于燋,在龟东”,燋是木炭,燋火乃专用以爇焌契者;焌契与楚焞一物而已,楚即荆,皆薪名。楚焞为灼龟之术,置于炭火之上,燃以供卜师之用。灼龟,盖以荆支燃火,而烧所钻之中,以见兆文。第八章“兆璺”,论甲面所裂纵横之文,兆可分墨和坼二名,甲骨文“卜”字乃兆璺之状。所谓龟语,即灼龟将见兆而爆然之声发于所灼之中。殷墟甲骨上有在两兆坼间加以勾勒之处,盖所以划分两卜辞之界限者。第九章“书契”,分论刻辞于龟版之文例、字例及书契方法。以文例言,中甲刻辞自中缝起,在右者右行,在左者左行;沿龟甲首尾两边刻辞者,在右左行,在左右行。就字例言,骨版有正反两面刻辞者,有涂硃涂墨者,段落或画分,书契之法有单锋、双锋、平锋之别,文辞在龟版的次序盖自下而上,笔顺盖先直后横,斜笔一次书成。第十章“庋藏”,证以殷墟第36坑所出龟版为一年间可有之卜辞,推测当时太卜庋藏甲骨或按年排比,甲骨文中有“册六”、“

六”,则龟版可以名册,而

疑为编之古文,编联龟版使之成册也,皆当日龟册庋藏之证。

董氏一文的阐述,是甲骨学界第一篇系统讨论商代龟卜法的长文,所论龟卜法的十个程式,不仅是对商代占卜法的一次较全面深入的梳理,还纳入了龟的生物学、卜用龟的整治、龟卜的钻凿形态和卜辞契刻、文例行款等许多属于甲骨学研究中的基础性命题,因此称得上是一篇继往开来的启动后来斯学研究的提纲挈领性质的序章,此文的发表,遂使“多所遗失”的商人龟卜法之“精微深妙”,脱离了混沌迷惘状态,变得经纬有序而犁然贯通。

当然,董氏此文并非十分完善,有待补充和修正的地方不少。如受当时资料的局限,只专注于龟卜而于骨卜却语焉不详,即是很大的缺陷。文中明显的错误是“册六”、“

六”的解释,六乃是“入”字的误释(注:参见唐兰《关于尾右甲卜辞——董作宾氏典册即龟版说之商榷》,《国学季刊》第5卷3号,1936年。),这些记事刻辞见于甲尾部位,是记某人入贡龟甲或负责入档之事,册、

皆人名而非指编联龟册。然这只是璧玉微瑕。张秉权曾指出,“册入”一类记载,虽未必能成为龟册庋藏的坚证,但当时“有归档的手续,是根据一些其他的现象,来加以推测的,譬如成套甲骨的保管得有条不紊,以及一块甲骨有时可以连续地使用很多日子等等,那都是须有专人保管,和专地储存,才能办到的,所以它必须有归档一类的工作。”(注:张秉权《甲骨文与甲骨学》,第67页,台北国立编译馆,1988年。)

踵董氏之后,不少甲骨学者对董氏的论述有过精细的修订或进一步的探讨。1931年瞿润缗发表有《骨卜考》一文(注:瞿润缗《骨卜考》,《燕大月刊》第8卷第1期,1931年。),补充了董氏之文于骨卜语焉不详的不足。1936年董作宾自己亦续作了《骨文例》(注:董作宾《骨文例》,《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七本一分,第5~44 页,1936年。又收入《董作宾学术论著》(下册),第735~774页,台北世界书局,1962年。又收入《董作宾先生全集》(甲编)第3册, 台北艺文印书馆,1977年。),专门对骨卜之法、钻凿形态及其有关卜辞文例进行了考察。40年代初,沈启元与朱耘菴五次连文刊出合撰《龟卜通考》(注:沈启元、朱耘菴《龟卜通考》,《华北编译馆馆刊》第1卷第1~3期、第2卷第1~2期,1942年10月~1943年2月。),其后沈氏又发表了《卜辞中之繇辞及其他》(注:沈启元《卜辞中之繇辞及其他》,《真知学报》第3卷第2期,1943年6月。), 是较早展开对甲骨卜辞兆辞进行分析的一文。胡厚宣有《殷代卜龟之来源》(注:胡厚宣《殷代卜龟之来源》,《甲骨学商史论丛初编》第四册,成都齐鲁大学国学研究所专刊,1944年。)、《武丁时五种记事刻辞考》(注:胡厚宣《武丁时五种记事刻辞考》,胡厚宣《殷代卜龟之来源》,《甲骨学商史论丛初编》第三册,成都齐鲁大学国学研究所专刊,1944年。)、《卜辞同文例》(注:胡厚宣《卜辞同文例》,《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九本,1947年。)、《卜辞记事文字史官签名例》(注:胡厚宣《卜辞记事文字史官签名例》,《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十二本,1947年。)、《卜辞杂例》(注:胡厚宣《卜辞杂例》,《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八本三分,1939年。)等文,论析了商代占卜法中有关甲骨取材来源,与卜事有间接关系的甲桥刻辞、甲尾刻辞、背甲刻辞、骨臼刻辞、骨面刻辞等五种记事刻辞的内容形式与性质,同文卜辞文例和同事多卜及卜辞在甲骨上的序数、卜用甲骨的保管整治与书刻涂兆等一系列专题。

利用当代科学技术手段对殷墟出土甲骨进行有关方面的研究分析,业已很早展开。比如秉志有《河南安阳之龟壳》(注:秉志《河南安阳之龟壳》,英文本见《静生生物调查所汇报》第1卷第13号,1930 年。中文本见《安阳发掘报告》第三期,1931年。)、卞美年有《河南安阳遗龟》(注:M.N.Bien: On the Turtle Remains from the Archaeological Site of An - Yang,Honan,见《中国地质学会会志》第17卷第1号(BuLL.Geol.Soc.China,Vol.XVⅡ,No.1),1937年。)、伍献文有《“武丁大龟”之腹甲》(Notes on the Plastron

of Testuds Emys Schl.& MuLL From the Ruins of Shsng Dynasty at Anyang)(注:伍献文《“武丁大龟”之腹甲》,《中央研究院动植物研究所集刊》第14卷第1~6期,1943年。又提要见《读书通讯》第79、80合期,1943年。),对殷墟卜龟的种类、生物学特征及学名等作了鉴定分析。有关卜骨上涂饰的矿物质颜料朱砂(硫化汞)和植物性颜料炭墨的科学鉴定,美国皮其来(A.A.Benedetti-Pichler )有《中国卜骨涂色之显微分析》(注:A.A.Benedetti- Pichler:Microchemical Analysis of Pigments Used in the FoSSae of the Incisions of Chinese Oracle Bone,Industrial and Engineering Chemistry Vol.9,No.3,1937.)和美国汉学家白瑞华(RosweLL S.Britton)《卜骨中之颜料》一文(注:RosweLL S.Britton: Oracle -

Bone Color Pigments,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Vol.2,No.1,1937.)的介绍。

50年代陈梦家曾经“根据小屯实物的观察,辅以文献的记载,略述小屯卜用甲骨从取材以至刻辞的经过”,重加条理为九事:(一)取材,小屯出土的许多经修治的牛肩胛骨和腹背完整的龟壳,是卜用的原始材料。(二)锯削,属于甲骨的加工手续,卜骨的加工,肩胛骨有左右之别,其骨臼部分从长的一面切去一半或三分之一,成为月牙形,又切除臼角一部形成一近乎正角的缺口,削去骨版反面的骨脊;凡骨版平置,截去的脊根直角在右面,称之右胛骨,反之则为左胛骨。(三)刮磨,去龟甲正面表皮上的胶质鳞片并刮磨错平正反面高厚不平之处,胛骨正反面锯削等处亦经刮磨。(四)钻凿,以施于甲骨背面为常例,有其一定的规律。(五)灼兆,自(四)以上都是卜事的准备,灼才是卜的行为;灼总在甲骨背面凿的左右紧旁或钻中处,决定着甲骨正面兆枝卜形的走向,若背面的灼钻在左,则正面兆枝向右,其原则:龟甲以中缝或中脊为准,无论腹甲或背甲,左甲或右甲兆向一律向中缝或中脊;胛骨则大体是向脊骨(骨臼切口)的一边。(六)刻辞,既灼见兆,而后刻辞,凡刻卜辞都是在相关兆的附近,以刻于正面为多,也有背面刻辞的。(七)书辞,甲骨背面还有用笔朱书或墨书文字者,而书辞与刻辞不一定作于同时。(八)涂辞,指刻辞填色,往往是大字填朱而小字填墨。(九)刻兆,和涂辞一样,尤为武丁时代所盛行。概言之,殷人于卜事有分工,并非由一人包揽,占卜的程序分卜前准备的入龟取龟、锯削刮磨整治、钻凿,卜时的命龟、灼龟、占龟、刻辞等,卜后的记验辞、入档等。陈氏特别指出,殷墟卜用甲骨有“王室与非王室之别”,应注意甲骨占卜的应用目的或场合(礼仪用的或日常用的),卜主的阶级身份(王室、贵族或一般人)和卜者的身份(职业的卜师或常人,王室卜师与普通卜师),表现于甲骨的形制、材料方面,如王室的占卜,有卜官专管,要刻辞以资慎重考验,常用于典礼上,有较精细的整治以及准备归档的记号等等,而王室以外一般的占卜,骨料可取诸食用的牛、羊、猪、鹿,整治粗简(注: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第19~29页,科学出版社,1956年。)。

陈氏指出的殷墟卜用甲骨有“王室与非王室之别”,很有见地。今据文献云“天子龟尺二寸,诸侯八寸,大夫六寸,士民四寸”(注:《太平御览》卷九三一“鳞介部三”引《逸礼》。),知古代卜龟有大小等差之别。近刘一曼指出,“殷代不同等级不同身份的人使用的卜龟是否存在一定的差异呢?回答是肯定的。殷墟不同的遗址所出的卜甲数量、大小确有不同。即小屯出的卜甲最多,数以万计,大的卜甲也多,最大的长44厘米。侯家庄南地的大龟七版长27~29厘米。花园庄东地H3甲骨坑,出土卜甲一千五百多版,大甲的数量也不少,最大的卜甲长约34.5厘米。除上述三个地点外,殷墟九处遗址所出卜甲的总和还不到六百片,且多是较小的卜甲,至今尚未发现28厘米以上的大卜龟”,考其原因,一是“卜甲的占卜主体的身份不同”,即有王、贵族、平民或小贵族之别,二是“与龟甲的来源有关”,王卜用之龟大多属各地的贡品,平民或小贵族一般用本地或附近产的尺寸较小的龟,尤其是大卜龟,乃是等级、权力、地位的一种标志物(注:刘一曼《安阳殷墟甲骨出土地及其相关问题》,《考古》1997年第5期。)。

50年代以来,台湾张秉权有《说“吉”——“上吉”、“小吉”与“大吉”、“弘吉”的比较研究》(注:张秉权《说“吉”——“上吉”、“小吉”与“大吉”、“弘吉”》,《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二十三本,1952年。)、《殷虚卜龟之卜兆及其有关问题》(注:张秉权《殷虚卜龟之卜兆及其有关问题》,《中央研究院院刊》第一辑,1954年。)、《卜龟腹甲的序数》(注:张秉权《卜龟腹甲的序数》,《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二十八本(上册),1956年。)、《论成套卜辞》(注:张秉权《论成套卜辞》,《庆祝董作宾先生六十五岁论文集》(上册),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外编第四种,1960年。)、《甲骨文的发现与骨卜习惯的考证》(注:张秉权《甲骨文的发现与骨卜习惯的考证》,《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三十七本(下册),1967年。)、《甲骨文中所见的数》(注:张秉权《甲骨文中所见的数》,《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四十六本三分,1975年。)等文,也分别就甲骨占卜材料的搜集和积储、甲骨攻治、卜问事类、灼龟、辨兆断吉凶、刻兆、记兆术语、书契、记验及归档、占卜次序的所谓序数、五龟一组的“成套卜辞”(胡氏说的“同文例”近之)以及全国甲骨出土地的分布和年代等等作了细密考察。饶宗颐有《由卜兆记数推测殷人对于数的观念》(注:饶宗颐《由卜兆记数推测殷人对于数的观念》,《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外编》第四种(下册),1961年。),通过殷人在甲骨上用来标记卜兆的占卜次序的数字,探讨了当时的数字观念。刘渊临有《殷代的龟册》(注:刘渊临《殷代的龟册》,《东吴大学中国艺术史集刊》第二卷,1972年。)和《殷虚“骨简”及其有关问题》(注:刘渊临《殷虚“骨简”及其有关问题》,《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三十九本(上册),1969年。)二文。前文对武丁时一种特有的“改制背甲”作了考察,是将龟背甲从中脊对半锯开,取其左右背甲较平坦部分,各改制成为椭圆形,形似鞋底,以利灼龟见兆,改制过的背甲中钻一小圆孔,可用来穿联相系,刘氏按其形制、尺寸、性质等内容而称之为“龟册”。后文就卜骨的锯制痕迹、序数和卜数等内容作了探讨,特别是他指出甲骨卜兆的数字有两类:一类为序数,是占卜先后的次序;另一类为卜数,是一件事占卜次数的多寡,在成套卜辞中,数龟同卜一事,用了几龟,即是此事卜了几次,每一龟之卜兆均刻同一数字,这数字只表示第几次占卜,而同版卜兆则无先后之别。刘氏关于序数和卜数相区分的阐述,有正学界过去对此的误解而造成卜法研究上的混乱。

值得重视的是,利用民族学调查材料,尝试复原和印证已失传的古代甲骨占卜习俗,给甲骨学界以很大的启示。这方面的成果,有林声《记彝、羌、纳西族的“羊骨卜”》(注:林声《记彝、羌、纳西族的“羊骨卜”》,《考古》1963年第3期。)和《云南永胜县彝族(他鲁人)“羊骨卜”的调查和研究》(注:林声《云南永胜县彝族(他鲁人)“羊骨卜”的调查和研究》,《考古》1964年第2期。)、 汪宁生《彝族和纳西族的羊骨卜——再论古代甲骨占卜习俗》(注:汪宁生《彝族和纳西族的羊骨卜——再论古代甲骨占卜习俗》,《文物与考古论集》,文物出版社,1986年。)、俄比解放《古彝文与彝族骨卜裂纹的关系探微》(注:俄比解放《古彝文与彝族骨卜裂纹的关系探微》,《考古与文物》1997年第4期。)、 戈阿干《纳西东巴骨卜和象形文骨卜书》(注:戈阿干《纳西东巴骨卜和象形文骨卜书》,《国学研究》第四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张纯德《彝族的占卜术》(注:张纯德《彝族的占卜术》,《云南民族学院学报》1994年第4期。)等文。 中国西南部分少数民族中历史上曾长期流行着羊胛骨占卜习俗,占卜范围几乎无所不包,凡出行经商、有人在外、打猎、农植、畜养、盖房子、搬家、丧葬、诉讼、分离、对付仇人等等,涉及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要卜以决疑。卜者一般都是这些民族中的巫师,像四川凉山彝族,每村几乎均有一两卜者,但他们无以羊骨卜为生者,占卜尚未成为彼社会的一种专门性职业,只是有的人“善卜”而被认为特别有灵验出名,若不懂装懂,会受到舆论谴责。卜用的材料,以羊胛骨为主,凉山彝族或有用牛胛骨、猪胛骨者,还有鸡骨卜、鸡蛋卜以及一种数竹签或打木刻的数卜法。卜用的羊胛骨,靠平时存储以备不时之需,必须取自杀死或为祭祀而活活打死的羊,尤其是祭牲之胛骨被认为是最有灵验,若是病死或被野兽咬死,其骨就不能用来占卜,骨上的肉要用刀刮下或用手撕下,用口啃咬则不灵验。这些骨忌讳放在室内,一般放在室外墙脚之下或树丫之上。各民族中羊骨卜的方法有一定差异,但具体程式大致可归纳为:

1.祷祝。是卜前对卜用羊骨的颂词,颂扬羊骨的灵验,唯四川凉山彝族比云南彝族他鲁人显得复杂,颂扬时要列举各种神祇名,请卜骨与之商量谋划,而云南羌族中则有手持青稞、燃烧柏枝的祷祝仪式。祷祝时问卜者要说出卜问的事情。

2.祭祀。是卜前卜骨象征性接受进食之祭。他鲁人是请羊胛骨吃米,羌族是烧青稞,纳西人则在羊胛骨上撒小麦。

3.灼骨。至此才是正式的占卜行为。卜骨事先不加修治和钻凿,直接灼烧无脊面即骨背面,而于有脊面即卜骨的正面观兆。卜者用艾绒或干火草捻成圆柱状或豆粒状呈椎形,置于羊胛骨的无脊面,持火绳绕骨数圈,点燃骨上的艾绒或火草,一般是从骨扇宽薄一端开始燃起,一排排地依次烧向骨臼一端,直至骨面布满灼痕为止,每骨可烧八九次至十余次。卜者开始念念有词,并不时吹火助燃,有时还要在卜骨的正面用火迅速点一下,务使骨面出现轻微裂纹。至此卜者将卜骨置近嘴边,表示祷告之事已全部传递给了卜骨,再突然丢骨于地,或者把卜骨往地上轻轻叩打一下放于地上几秒,使声音能使天地神灵听到,灼骨程式遂告一段落。凉山彝族在正式卜问前,还有一种特殊的“试卜”之举,试卜有灵,就再卜正事,否则改日再卜;卜正事有重复卜的习惯,既要卜整个事情的吉凶祸福,又要卜求得到具体的对付办法,有时一事多卜,反反复复卜问几次至十余次者。摩西彝族的绵羊胛骨卜,一般都是一事三卜,即三卜为整卜,一事三卜后无需再卜,三卜都吉或二卜吉则为吉,反之是凶兆。云南纳西族和羌族则大致是一事一灼炙。

4.释兆。卜者用舌头舔,大拇指按、捏、擦卜骨上的火点,用唾液将艾绒、火草烧出的黑灰在有脊面轻轻涂抹,使兆纹清晰可见。凉山彝族把兆纹分为天、地、主、客四部分,天为羊胛骨宽薄一端即上方,地指骨臼一端即下方,天、地间的对比关系以决定吉凶,主指骨脊一方,代表己方,他方为客,代表敌方。摩西彝族称之为辜角、吉智、福、比。他鲁人称之为天、地、主、外,所指相同。但对兆纹的解释常常因地而异、因事而异、因人而异。兆形有上吉、吉、中、平、不吉等兆。

5.处理。对用过卜骨的处理,纳西族是集中起来埋在山脚之下或烧掉,不能随便丢掉,否则被认为会有祸事发生,至少会使占卜不再灵验。凉山彝族对用过卜骨的集中,忌讳放在屋内,一般放在屋外墙边,可和未用之骨放在一起,而对特别灵验的卜骨,有作为纪念品保存者,但极为少见。

由此看来,中国西南少数民族中流行的羊胛骨占卜习俗,与殷墟甲骨占卜行事有若干相似点,主要表现在卜前的祭骨,卜时的在卜骨背面施灼并向卜骨祷告占卜事项,而于卜骨的正面观兆,一事多卜,一事三卜,以及对用过卜骨的某些处理方法上等等方面。例如卜前的祭骨,很接近董氏所揭示的殷墟甲骨占卜程式中的“衅燎”。在卜骨背面施灼,正面观兆,亦与殷墟甲骨同。然殷墟甲骨还有正反面均施凿灼者,例如《甲》2907卜骨正面有凿痕。1971年小屯西地出土的21枚卜骨,或正面或反面都施凿、灼(注: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著《殷墟的发现与研究》,第154页,科学出版社,1994年。卜骨见《屯南》附册1~10。),但这类卜骨不太多见。灼时向卜骨祷告占卜事项,类似商代占卜法中的“命龟”。用黑灰轻轻涂抹羊胛骨正面使兆纹明显,则有助于探讨殷墟甲骨刻兆涂朱墨以及刻辞涂朱涂墨的原初意义所在。殷墟甲骨的刻兆涂朱墨和卜辞的涂朱涂墨,主要行于武丁时,陈梦家当年曾指出往往是大字填朱而小字填墨,但近年殷墟花园庄出土甲骨文,又发现有小字涂朱而稍大字填墨的情况(注:刘一曼《殷墟花园庄东地甲骨坑的发现及主要收获》,《甲骨文发现一百周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1898~1998)第206页,台湾师范大学国文系、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98年。)。关于其意义,说法不一。有学者认为“涂饰硃墨,为的装潢美观”(注:董作宾《殷虚文字乙编》(上辑)序,商务印书馆,1948年。),“目的在使其显赫”(注:胡厚宣《甲骨六录·释双剑誃所藏甲骨文字》,成都齐鲁大学国学研究所专刊,1945年。),也有学者主张与刻字打底有关,“有可能先在骨料上涂色,以便于字划的观察与掌握,然后擦拭,则字划中填入颜色十分显目。有些出土字骨上涂朱,可能出于某种宗教意识,以增加其神秘色彩。”(注:赵铨、钟少林、白荣金《甲骨文字契刻初探》,《考古》1982年第1期。 )王宇信认为,“甲骨上涂以墨色,刻字时易于显出白色笔划,以区别刻字处与未刻字处”,刻完抹去墨色,字口自然留炭黑,文字亦醒目,但涂朱则可能与刻字关系不大,因朱色久视使人目眩,且甲骨文大字涂朱,内容至关重要,故“不仅仅是为了‘美观’,也应与一定的宗教信仰或祭祀仪式有关”,而刻兆涂朱墨,是为了“不致因看不清兆纹而使文字‘犯兆’”,即所刻卜辞不能与卜兆相重(注:王宇信《甲骨学通论》,第120~122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今案甲骨文涂饰材料,不仅有涂朱、涂墨的,还有刻辞涂紫(《甲》2578)、涂黄(《甲》2800)、涂赭(《甲》2671)等,而以涂朱涂墨占多数,涂饰可能出于某种占卜心理或者与特定的宗教信念有关,但从凉山彝族卜者用黑灰轻轻涂抹羊胛骨正面使兆纹明显来看,至少“醒目”说也是有其道理的。

西南民族中把卜骨兆纹分为天、地、主、客四部分,手握骨臼的一端为“地”即下方,骨柄向上,这对于正确理解商代卜用牛胛骨的上下位置及卜辞文例在卜骨上的先后次序很有启示。大概当初商代也是以骨臼一端为下方,此由卜辞在卜骨的读法,一般都是自下而上,从骨扇宽部向上方骨臼逆读,可知;换言之,即殷墟卜辞从骨扇宽薄的上方向骨臼所在的下方逐条刻之,唯契刻时,“为了操作方便(应是握紧骨臼垫于某物之上),才以骨臼为上。”(注:参见汪宁生《彝族和纳西族的羊骨卜——再论古代甲骨占卜习俗》,《文物与考古论集》,文物出版社,1986年。)直行而下,造成骨扇朝下的视读习惯。

对用过卜骨的最后处理上,纳西族是集中而埋之山脚或烧掉,参照《礼记·曲礼上》:“祭服敝则焚之,龟筞敝则埋之。”郑氏注:“此皆不欲人亵也。”《白虎通》卷七《蓍龟》云:“蓍龟败则埋之何?重之不欲人亵尊者也。”可知如此处理,是为了“不欲人亵”,避免亵渎甲骨招致祸事发生。这一信念由来久远,可追溯到商代。40年代末,董作宾曾据殷墟发掘资料,对早年关于“贞卜既已,庋藏龟册”的说法作了修正,指出殷人于卜用甲骨的最后处理,大体有“存储”、“埋藏”、“散佚”、“废弃”四类情况(注:董作宾《殷虚文字甲编》,自序,商务印书馆,1948年。)。这里我们就结合董说再作一补述。

第一类“存储”,是有意保存储藏。有意存储的最明显证据,是小屯村北朱姓地下所出帝乙时征人方卜辞,多是在外近一年时间里所卜,千里迢迢载回王都,专为保存。小屯村中,集中出土三、四期卜骨,而洹北侯家庄南地,六块腹甲、八片背甲迭存于一地窖内,皆属存档之物。1973年小屯南地所见,灰坑H17,“坑壁较直,底部平, 坑内填纯净的黄土,成堆的甲骨层层叠压在一起,卜骨中间没有其他杂物”,全坑出卜甲、卜骨165片,其中有字的卜甲2片,卜骨135片。灰坑H24,出刻辞卜骨1315片,其中大块牛胛骨达50多版,无卜甲,“自坑口以下就发现卜骨密密麻麻地堆放在一起,骨版间几乎没有什么空隙”,“卜骨堆中也不见任何遗物”(注: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著《殷墟的发现与研究》,第155页,科学出版社,1994年;又参见《1973 年小屯南地发掘简报》,《考古》1975年第1期。两者的甲骨数目略有出入, 此据前书。)。另外在1973年小屯南地发掘区东边T44—54几个探方的坑位、层位中,曾一下出土了20多片卜旬辞骨,都是按一定规格锯截加工过后,再施钻凿、灼以及契刻文字的,凡选用的是左胛骨, 锯截后形式成,右胛骨则成,考古工作者推测这里是“集中存放之场所”(注:敦振禄《试论康丁时代被锯截的卜旬辞》,《殷墟博物苑苑刊》创刊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1991年殷墟花园庄东地发现的H3一规整长方形甲骨坑,坑壁有上下脚窝可供出入,“是专门为埋放甲骨而挖成的”,这也为有意“存储”提供了佐证。坑中出土甲骨1583片,“彼此叠压得十分紧密,甲骨堆中几乎没有什么空隙”,其中卜甲占绝大多数,为1558片,有刻辞者574片;卜骨25片,有刻辞者5片,都属某一“子”家族卜辞,这些甲骨的放置情况,“先将一些完整的卜甲竖放于坑角,然后再将大量甲骨倒入坑内的,放置完毕后用土加以掩埋,用夯打实。”(注: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工作队《1991年安阳花园庄东地、南地发掘简报》,《考古》1993年第6期; 刘一曼《殷墟花园庄东地甲骨坑的发现及主要收获》,《甲骨文发现一百周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1898~1998),台湾师范大学国文系、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98年。)当都属于先集中存储而后埋藏之品,且大多卜甲、卜骨分存分埋。另外,花园庄出土的卜龟,钻圆孔者较多,其中有一类是在占卜或刻辞之后才钻成的,这是因为一些占卜过的或已经刻辞的卜甲,发生断裂,不便存放,所以卜人需在断裂处的边缘钻上小孔,再用细绳将它们穿系在一起。说明当时的卜甲,占卜之后,并不是马上扔掉,而是保存一段时间才处理的(注:刘一曼《殷墟花园庄东地甲骨坑的发现及主要收获》,《甲骨文发现一百周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1898~1998)第206页,台湾师范大学国文系、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98年。刘一曼文)。

第二类有意识“埋藏”处理,例如第九次发掘的侯家庄灰坑HS20,“大龟七版,为一层出土,同属三期”(注:参见石璋如《殷虚文字甲编的五种分析》,《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五十三本三分,第440页,1982年。原6块腹甲见《甲》3913~3918,一块背甲见《甲》3919。),显然是“龟筞敝则埋之”的现象。但如第十三次发掘发现的著名的YH127甲骨坑,出土武丁时龟版一万七千余片,卜骨仅8片,甲骨前后使用时间范围约30年左右(注:参见刘学顺《YH127 坑宾组卜辞研究》,第17页,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学位论文,1998年。),此坑开凿初为存谷物之用,后来改为埋藏甲骨,甲骨是一次性倾入,同时发现一具人骨,似是掌管甲骨者,因甲骨已埋,也就殉了职。说明此坑甲骨在当初先曾集中存储,至此才加瘗埋处理。1971年小屯西地出土21块卜骨,“重叠着堆放在一起,井然有序,骨臼大多东向”,“估计它们是被整齐地放在灰土上以后,又用灰土覆盖起来。”(注:郭沫若《安阳新出土的牛胛骨及其刻辞》,《考古》1972年第2期。 又收入《郭沫若全集·考古编》第一卷,第440~442页,科学出版社,1982年。)1973年小屯南地发掘的灰坑H62,“坑内埋藏20片经过整治、凿、 灼的卜骨”(注: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工作队《1973年小屯南地发掘简报》,《考古》1975年第1期。),当皆属有意识“埋藏”处理。

第三类“散佚”,在殷墟许多灰坑、灰沟或版筑夯层内,偶有零星甲骨发现。第六次小屯E区发掘, 在甲四与甲六基址间的地穴土阶旁发现五期字骨一块,大概属于存储搬运中无意散落物。

第四类“废弃”或“废物利用”,殷墟甲骨出土品中,有被当时锯取文字一半而另作他用的骨版,例如《甲》513、2244~2248、2353 、2386、2412、2444、2532、2870、2900,都是二期牛胛骨被改制成的“骨简”之类,其几条边被锯截齐整(注:参见屈万里《殷虚文字甲编考释》,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1年。),《乙》8684、《安明》B1640等也如此。另外还有把用过的废弃甲骨作为习刻之用, 不少“干支表”骨版就属于废物再用。《甲》2692+2880,原是一大胛骨,裂而为二,正反都有文字,正面十组卜辞伴着卜兆,贞人是何,其余四十段文字都是初学者仿刻何的习作,也是废物利用。《甲》2777除卜辞三条外,亦有习刻两处。1973年小屯南地发现一个深约2.5米的灰坑H99,8片卜甲骨与31片未加工的牛胛骨及1片牛肋骨同出,其中有刻辞骨10 片而习刻占了7片(注: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著《殷墟的发现与研究》,第155页,科学出版社,1994年;又参见《1973年小屯南地发掘简报》,《考古》1975年第1期。两者的甲骨数目略有出入,此据前书。)。这现象表明了废物有意储存以备再用。卜用甲骨的“废物利用”,是理性的产物,比之“龟筞敝则埋之”,是信仰观念上的革新。小屯南地还发现有许多卜甲卜骨,和大量陶器残片、牛骨、猪骨、杂物一起,被弃倒在垃圾坑内,如H2坑中卜用过的甲骨795片与这类垃圾混杂在一起,H38是多次把零星卜甲骨抛弃入内的垃圾坑(注: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著《殷墟的发现与研究》,第155页,科学出版社,1994年;又参见《1973年小屯南地发掘简报》,《考古》1975年第1期。两者的甲骨数目略有出入,此据前书。)。显而易见,对用过卜骨的最后处理上,商代人与西南民族那种采取集中埋之山脚或烧掉的方法相比,既有相似的地方,又有固自不同的时代特色。

总之,西南少数民族的羊骨卜之俗,确有着不少可借鉴来复原和印证已失传的商代甲骨占卜法的东西,但不能如斯照搬照录,必须结合殷墟考古发现及甲骨实物的实际进行具体分析研究。况且西南少数民族的羊骨卜之俗,其卜骨不加整治,无钻凿,大面积直接灼烧骨背,无卜辞记录,卜者非专职,等等,无疑显得较为原始。而殷墟甲骨的占卜的程序是相当复杂的,其入龟取龟、锯削刮磨整治、钻凿的卜前准备,卜时的命龟、灼龟、占龟、刻兆、刻辞、涂饰,卜后的记验辞、入档、集中瘗埋等等, 有专门一批人从事其礼。 甲骨文中有“多卜”(《合集》24144)的群称,又有元卜、左卜、右卜等三卜之属, 自有一套卜官建制(注:别详宋镇豪《殷代“习卜”和有关占卜制度的研究》,《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4期;又《论古代甲骨占卜的“三卜制”》, 《殷墟博物苑苑刊》创刊号,1989年;又《夏商社会生活史》,第522~532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陈梦家谓“殷人于卜事有分工,并非由一人包揽”,结合《周礼》中记载的龟人、菙氏、卜师、大卜、占人一批掌管卜事分职的卜官,指出“此书所记虽是理想的周制,但亦非一无所本”(注: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第17页,科学出版社,1956年。)。指的盖本自殷礼,不妨转述于此,作为了解商代甲骨占卜程序和“多卜”职事分工的参照:

龟人 取龟,攻龟(即杀龟,锯、削、刮、磨当亦属之)。

菙氏 掌共燋契(即准备所灼的燃料)。

卜师 作龟(即扬以火灼龟,钻、凿之事当亦属之)。

大卜 作龟,命龟(即告龟以所卜之事)。

占人 占龟(即视兆坼以定吉凶),系币(即书其命龟之事及兆于策而系之于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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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墟兰花骨利用工程的探索_中央研究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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