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重大所有制关系的梳理与重构——兼论“和谐所有制”理论体系的构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几个论文,重构论文,理论体系论文,和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长期以来“所有制”是一个理论界竭力回避讨论的敏感领域,因为所有制充满了意识形态的东西,谈“所有制”必然要涉及到“资社之争”、公有和私有以及阶级对立和斗争等敏感的话题。究其原因是人们在所有制认识上背的包袱过多过重,绷在所有制上的弦过紧以致在所有制观上迷雾重重,搅乱了正确的所有制认识,进而使所有制理论成为制约中国改革进程的“理论瓶颈”。为此还原正确的所有制观、建立“简单而和谐”的所有制理论体系,无疑是建立“和谐社会”的理论先导。
一、所有制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
所有制反映生产资料的归属,所有制问题就是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这是理论界基本达成的共识。然而这只是所有制的狭隘定义,广义上的所有制应该是生产关系的总和,也就是说广义上马克思是把所有制的概念当作生产关系的同义语来使用的(林子力,1979)。在所有制与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关系的理解上主要存在以下偏差:
(1)把所有制标准立于生产力标准之上,以所有制的性质、程度论事物的好坏优劣,用所有制的标准来决定和人为规定人们在生产、分配、消费和交换中所结成的关系。所有制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但是在考察所有制结构和所有制范畴时却不能围绕生产关系来“打转转”,要从生产力的角度去探讨。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结成的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支配和使用关系本质上不是由生产资料的所有关系决定,而是由生产力水平决定。但所有权却在后者有所表现,表现在于它具有分配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的主体在分配上的比例关系,所有者有选择如何配置“四权”的自由,但本质的决定因素不在所有者,或者说不在于所有者的身份,而在于社会生产力的水平或者说所有者所拥有的使其生产资料高效运营的能力。将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按照生产力的效率原则有机地分开或有机地进行配置由当前生产力水平决定,而不是其他能决定的(见图1)。
图1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构建图
另外所有关系在社会生产总过程中通过生产、分配、消费、交换四个环节实现,或者说所有关系在这四个环节中都有所体现,但不能说“所有关系”决定这四个环节。以往我们更多地强调了所有制的“强决定作用”, 而不是“被反映关系”进而把所有制标准凌驾于生产力内在的发展要求之上,并通过“人为力量”让生产力适应所有制的规定,最终导致人们在生产、分配、消费和交换四个环节中关系的严重扭曲从而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
(2)广义和狭义所有制概念滥用。通常判断一个社会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时,用所有制的狭隘定义即看生产资料的归属,也即仅仅看生产资料或生产工具的归属,避而不谈生活资料和消费资料。但在另一些场合却又常常自觉不自觉地将二者含义延伸,搅乱了正确的所有制观。比如,原始社会是公有制社会这已是无争的定论,但问到为什么说原始社会是公有制时,并非人人在所有制观上都是清醒的。不少人是从消费资料的平均化和统一分配劳动产品得出原始社会是公有制这个结论的。这样的认识后果很严重,容易使人们在潜意识里认为平均分配生活资料是“公有制”的特征。判断所有制性质是看生产资料的归属,而不是消费资料。生产资料的重要体现是生产工具,也就是我们判断原始社会是“公有”还是“私有”应该看生产工具的归属,也即考察原始社会主要的生产工具比如石器、弓箭是归个人所有由个人保管还是统一归原始部落成员“公有共用”。这是很难考证的,但学术界却据此认为原始社会是公有制,凭什么考古学的发现可以证明那些石器弓箭归原始部落共同所有呢?我们强调:生产中的协作分工以及分配上的平均化、统一化不是判断公有私有的准则,更不是公有制的构成要素和必然特征,那只是在特定生产力条件下所有制表现出来的分配方式而已,仅此而已。同时分配方式可以反映出所有制关系的某些特征但却并不与所有制形式一一对应,故不能仅仅根据分配方式去判定所有制形式。
混淆广义、狭义所有制关系的认识由来已久,在“大一统”时期不仅仅将生产资料或者说将劳动工具“公有共用”,而且将消费资料公有或统一分配,认为所有财富的“公有共用”才是公有制。最终导致个人甚至不能占有和支配消费资料,从而让“公有制”催生了“平均主义”和“吃大锅饭”等扭曲的分配方式。这显然是严重的理论认识错误,这样的错误给我国经济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3)把分配方式导致的“无效率”强行加在所有制上,认为那是公有制导致的“无效率”。其实生产资料的公有并不是导致“无效率”的根本原因,反而生活资料的“公有共用”才是根本症结所在。反过来生产资料的“私有”也不一定就有效率,私有企业也普遍存在生活资料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如果说长期以来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都“私有”的资本主义比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都“公有”的社会主义有效率,那么它的效率根源也只在于消费资料在市场经济下按要素分配和生活资料私人占有,而不是生产资料的私有所致。“传统社会主义”的“无效率”根源于生产资料公有条件下由于历史原因导致的分配上的平均主义,而不是生产资料公有本身。况且如前所述,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并不是公有制必然决定和具备的!所以国有企业的“无效率”并不在于“国有”本身,而在于我们人为黏附在“所有关系”上的无效率“分配关系”。为此,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应该在于理顺分配关系,而不是“退出国有”。只有深刻认识到这一点才能保证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不会迷失方向。另外“相关”的原因也不在于分配上是否存在“剥削”而在于分配方式能否产生“激励机制”。这就是在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尽管存在资本家用资本无偿占有工人剩余劳动的赤裸裸剥削关系但并不影响其生产效率的原因。同样当前在没谁凭借生产资料的所有关系来有剥削工人的国有企业反而缺乏活力和效率的原因也在这里。由此可见,效率与否跟生产资料是“公有”还是“私有”的关系不是很大,相反跟分配方式的选择却存在一种“强关联性”。
(4)另一个非常突出的所有制认识上的问题,表现在当前或者说长期以来理论界在对待苏联模式(或斯大林模式)以及我国解放初期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上的误解。理论界根据东欧国家以及我国最终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走向了多元化的市场经济来否定公有制、否定计划经济。这是一个很是荒唐可笑的逻辑推理。笔者根据多年的研究发现,苏联的解体、我国20世纪六七十年代经济的衰退以及当前国有企业广泛表现出来的无效率并不是计划经济本身有什么问题,而在于我们后来不合时宜地滥用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或者说是对公有制的盲目迷信和崇拜所致。笔者认为许多经济理论家在这个问题上,忽略了一个最关键的东西,那就是当时“公有制历史使命”的问题以及当前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作为调控经济手段的问题。后面我们会分析到人类社会除了在极不发达和极端发达的情况外公有制都是作为完成一定“历史使命”的手段而出现。作为没有经过“卡丁夫”峡谷,没有经过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穷国,比如前苏联和中国,在“外有封锁内有动乱”的情况下除了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能在极短时间内建立起完整的工业体系并迅速成为工业强国,还有其他更有效的经济制度能创造这个奇迹吗?狭义上的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都是作为社会化大生产时期实现特定历史使命的手段。列宁曾经说,真理向前再稍稍迈进一步真理也就成了谬误。那么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在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后还继续走老路会出现什么后果呢?能治顽症的“灵丹妙药”如果在医好了病后,还继续吃下去也可能会成为“毒药”让人吃出新的病来。其实中国当前的许多问题都是病好了后继续吃药给吃出来的。至于拿当前市场经济的高效率去抨击并完全否定已经完成其特定历史使命的计划经济体制,则是错误的方法论在捣乱。其荒谬的程度就如:拿正身强力壮的年轻人去诋毁一个已经垂垂老矣却创造过无数辉煌过去的老人一样。老人退出历史舞台并不是老人自己无能,而是他的人生使命已经完成,他的辉煌已经过去。所以在所有制认识上根本就不存在一个“苏联模式”或“计划经济”利弊分析的问题,只存在僵化对待所有制和“计划经济”的认识问题。我们需要检讨的不是以往的“一大二公”而是过分惯性地“在真理前又迈出的那一步”以及导致我们“又迈出一步”的错误所有制观和不合时宜的经验主义。
二、所有制与公有
首先,需要强调市场经济下按生产要素分配生活资料并不由生产资料私有的资本主义属性决定,也不是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按要素来分配消费资料是市场经济的特征而不是私有制下资本主义社会的特征或者说不是由资本本质所决定的。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同为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社会中实现社会化大生产的手段(人类社会除了原始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是产品经济外其他社会形态都处于不同阶段的商品经济形态,参见图2)。既然如此,生产资料公有的国有企业同样可以在市场经济下实施按要素分配。只要公有制还仅仅是生产资料的公有, 那么全民所有与市场经济或者说按生产要素进行初次分配就不会矛盾,这也是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的理论创新。
我们常说社会主义区别于资本主义根本在于社会主义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但公有制或者说国有经济并不是社会主义的特有属性。在人类的所有社会形态都存在过不同程度和性质的生产资料的公有,而纯粹的“公有”则仅仅存在于人类的两个极端社会——原始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为了便于理解,以下分析请参照图2。根据历史上“公有”所表现出来的特征可以将整个人类社会的“公有”分为三个阶段:无意识公有、选择性公有和“无所有制”下的公有。“无意识公有”存在于物质财富极其贫乏下的原始社会,是产品经济下典型的按计划平均主义分配下的“公有”,这样的公有是生存极限条件下的“无选择性”即“无意识”下的公有。“选择性公有”存在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些社会形态下公有与私有并存,公有是实现各阶层利益的手段和方式,奴隶和封建社会下“公有”是在自然经济时代发展“私有”经济的手段,而资本主义下的“公有”则是在社会化大生产情况下实现“私有”的手段,社会主义下的“公有”则是社会化大生产时代实现全民所有的手段。马克思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则是社会化“大消费”时代(社会化大“消费”时代也可说成社会化大“生活”时代,其概念相对于社会化大“生产”概念而言,指共产主义社会是建立在由社会化大“生产”时代创造出的极其丰富物资财富基础上,生产已经很容易,社会的主题不再是“生产”而在于生活或消费本身,生产不再是生活的必需。人们不再为生活而生产,相反则是为生活而生活,所以称其为“社会化大‘生活’时代”。社会化大“生产”则相对于自然经济而言。所以根据笔者的研究,人类社会就不仅仅经历自然经济时代和社会化大生产时代这两个发展阶段,而是三个阶段:自然经济时代、社会化大“生产”、社会化大“消费”时代。)下消费资料按需分配下的“公有”实为“无所有制”,当然这样的经济也是计划经济。此时计划经济的“计划”体现在:生产上自觉分工协作和分配上的按需分配,但此时的“计划”并不反映经济功能。
由以上的考察我们清楚,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公有”既是目的又是手段但侧重于反映目的。另外需明确:“公有”的目的不在于形成“公有”本身而是凭借“公有”来消除那种仅仅凭借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完全占据工人剩余劳动的资本关系,消除工人对资本的过分依赖或者说消除资本在初次分配中的特权而不是消除资本参与分配的权利。这是社会主义区别于以往任何社会制度最本质的东西,生产资料的公有是实现这一本质东西的重要方式但绝非必然要求。社会主义也并不会消除工人与生产资料间接结合的关系,实现工人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不是公有制的职责也不是社会主义所应该完成的历史使命。工人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或者说技术条件),即由生产力的效率原则决定。过去我们认为实施公有制通过将社会成员的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完全公有并统一支配后就能实现所谓的工人与生产资料的完全结合,那是大错特错!“人人都所有,人人不关心;个个是主人,个个不负责”最后导致二者结合不充分和生产资料利用没效率以至背离了效率原则。虽然没有人凭借所有者身份无偿占有你的个人所得,但由于缺乏效率生产不出来东西仍然一无所有同样得“饿肚子”。
生产资料该不该与生产者直接结合或怎样结合不应该也是不能由所有制形式决定的。不能把此功能强行加在所有制上,也不能强行将此当作社会主义的功能和职责,否则理论和现实的强烈反差会带来极大失落感甚至会使我们在实践中产生“左”的政策。我们不要对仅仅是生产资料公有的社会主义过分苛求,不能苛求社会主义苛求公有制给我们扫去一切剥削、带来完全的公平。按照黑格尔合理内核和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我们知道,绝对的公平与自由是不存在的,而不公平和不自由本身就是社会或集体对个体的一种侵害或剥削,既然绝对的自由和公平不存在,那么绝对的不受“剥削”也是不存在的。这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进步决定的,而不是人为制度和所有制选择所能决定的。还不具备消除剥削的物质基础即便有了没有剥削的制度选择和意识形态,那样的制度选择和所有制也仅仅是没有基础的空中楼阁,也难以长久地维持下去。住在那“自由、没剥削的空中楼阁”的人们必然会从高空摔下来,历史教训已经够深刻的了!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进步总体上讲或者从长远来说是一个由生产力水平决定的自然演进过程,是不那么受人类自身意识和认识所能左右的。按马克思所言,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但是它能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我们所能做的无非就是“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
三、所有制与“市场”和“计划”
所有制与商品、市场经济的关系长期来争论不休;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内涵和外延认识上的分歧一直得不到统一;社会主义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究竟存在一个什么样的关系,在学术界和理论界看法也各不相同。为此,要构建一个新的“和谐所有制”理论体系必然要求能用历史的发展眼光很好地解析商品经济、产品经济、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各自的内涵以及四者相互间的关系。
(一)市场经济的内涵和含义
市场经济首先是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市场经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市场经济是一种经济形态,这种经济形态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但不等于商品经济本身。在市场经济下生产是为了交换,通过商品的交换来满足其他社会成员的需求,同时通过交换其他产品来满足生产者自身需要。广义上市场经济侧重于体现商品经济广泛的社会交换关系,体现商品经济质的内涵。而商品经济更多地体现产品与人的关系,即物和人的关系也即人对产品的作用方式,表现为产品在人与人之间的交换关系。广义上的市场经济是从宏观、总体上把握商品交换社会形态的一种概念,更多地体现一种社会关系,是表现交换关系的关系,即交换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狭义的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下一种经济运行方式,主要特征在于:由商品的供需确定商品的价格,然后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资源的配置和产品的交换,按照价格信号来调配资源,由供需引起的价格变化来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为谁生产。总之,狭义的市场经济是从技术层面来把握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下经济运行的方式或者说是调控商品经济关系的手段。
(二)计划经济的内涵和含义
计划经济更多地体现产品经济的特征,本质上属于产品经济的范畴。计划经济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计划经济体现的是产品经济的特征。产品经济是相对于商品经济而言,指人们分配财富不是通过交换而是通过统一的人为分配来进行,分配中不需要价格信号,生产的目的也不在于交换而在于直接地增加人们可供消费的生活生产资料,通过创造更多的产品从而分配更多的消费产品。在产品经济时代人们分工协作但不由个人占有劳动资料,劳动资料由社会成员按照社会化大生产的原则统一支配和管理,劳动者通过劳动的多寡决定分配生活资料的多寡,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由统一的计划和规划决定。总之,广义的计划经济是一种经济形态,它体现的是产品经济质的规定。狭义的计划经济是一种经济或者说资源配置方式,它具有产品经济的“外壳”但不等于其“内核”。故狭义的计划经济可以从属于商品经济的范畴(见图3)。 它通过统一的规划来配置资源,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为谁生产,更多地体现国家的经济意志。
(三)商品经济与产品经济
要真正理解市场与计划的关系必然要首先把握好商品经济和产品经济内在本质区别。通常讲的商品经济和产品经济体现的是一种人们分配劳动产品的方式。前者表现为“交换”,是一种间接分配,而后者表现为没有媒介的人为分配。商品经济是通过私人生产来满足社会的需要,产品经济则通过社会生产来满足每个私人的需要。商品经济存在于承认社会成员私人占有生产资料或消费资料的社会中。这样很显然以往任何一个私有制社会,或处于初级阶段的经济成分多元化的社会主义社会都属于商品经济范畴。商品经济的形态同样也存在于生产资料“公有共用”且消费资料在分配中相对剩余的社会,但这只是局部存在商品交换关系,不构成市场经济的特征。这样的商品关系存在于高度计划经济和高度公有的社会形态,如我国改革开放前存在局部的商品关系,这是在“夹缝”中存在的商品关系,所以在共产主义社会相当长的时期内(初级阶段)也是可以局部存在商品关系或者说交换关系,随着按需分配的完善商品关系必然消失。由此可见商品的产生跟所有制的选择无关,卓炯前辈也有类似的观点,“正因为有社会分工,所有产品才变成商品”,卓炯前辈所得出的结论虽然正确,不过认为“商品”产生于社会“分工”却还待商榷。“分工”在任何社会都存在包括原始社会和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但“商品”却不是任何社会都存在的。产品经济存在于生产资料“公有共用”的社会中,可以存在于生活资料极其贫乏的局部简单生产的社会(如原始社会),也可存在于物资财富极其丰富的社会化大生产的社会(如共产主义社会)中,体现在分配上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平均分配、后者按需分配。
综上所述,广义上的市场经济从属于商品经济,广义上的计划经济从属于产品经济(见图3);狭义上的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都可存在于物质财富不是极其丰富下的现代一切社会形态(商品社会),且都是社会化大生产下经济调节手段和方式(请参考图2中的相关内容)。狭义的市场经济、计划经济与所有制没有“强关联性”也不存在“黏附”关系,只跟生产力的发展程度有关。同时由于不同程度和性质的公有和私有在除原始社会和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外的一切社会都曾并存过,所以商品关系和产品关系同样也一直在不同程度地并存着,当然,包括目前我国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四、所有制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马克思在解释社会主义所有制时曾提出要“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马克思这话具有深刻的历史洞察力!马克思对私有制的各种弊端看得十分透彻,《资本论》中通篇论述资本对工人的剥削,为何在未来的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社会还要重建个人所有制呢?
需要说明一点,在马克思那高度辩证的大脑里面所有制有时不仅仅是生产资料的归属,也是消费资料的归属。马克思对辩证法运用自如,他很清楚他在说什么、也清楚他想说什么。但正是如此给后人留下了许多需要猜想和发挥的东西。这就是为什么“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被视为经济学“哥德巴赫猜想”的原因。马克思所要建立的个人所有制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基础上生活资料个人占有的所有制,这一点许多理论经济学家都能认识到。但在理解这个“个人所有制”时忽视了一个重要前提:即马克思所阐述的那个在物质财富极其丰富的共产主义社会里的公有制并非现在的国家所有制,跟我们现在所说的全民所有制也有本质区别。这里的“公有制”实际上是指物质财富极其丰富下的“无所有制”。也就是说:物资财富极其丰富时生产资料就不再稀缺,对不稀缺的东西也就自然而然没有“所有”的概念。比如:在河水没受污染时,干净的河水是不稀缺的,这样河水就处于一种“无所有”状态,“人人兼可用”也可说“人人都所有”。当然,此时的“无所有”跟是否有效率是不达竿的。这种“无所有”下的公有是人人都享有绝对不排他的公有,这种公有也就是“无所有制”下的“公有共用”。有人会说:这与马克思所说的重新建立后的“个人所有制”不是矛盾了吗?其实不矛盾,河水是公有的,但挑回家用于饮用的水却是归个人所有并由个人支配,这便是具有排他的“私有”或个人所有。实际上这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基础上对个人生活资料私人占有的认可和保护,没有河水的公有就无“饮用水”的个人所有,故有公有制是个人所有制的基础,是彻底实现个人所有制的条件,而个人所有制则是公有制的实质之说。①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承认个人对财富的占有、鼓励个人凭借自己的劳动创造属于自己且由自己支配的财富更多体现的是一种“个人所有”而不是所谓的“私有”。市场经济下按要素分配同样也是在一定生产力下体现着“个人所有”质的规定。当然,这仍然还不是马克思所提出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但却与之具有内在质的关联。不过马克思侧重于宣扬在物质财富极其丰富下的共产主义社会里个人也能占有只属于自己的财富这样一种理念。在那样的社会里是没有必要再去区分公有和私有,它更多的是一种“无所有”状态。这里也再次说明私有、公有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创造那个物质财富极其丰富的社会本身,这是一个需要由生产力解决的技术问题而不是一个纯意识形态的问题。
五、所有制与国有企业改革
中国体制改革要避免所有制迷雾的干扰,国有企业改革更要防止走两个极端。目前国有企业改革中所有制认识已经有所突破,但却又表现出走向所有制认识另一个极端的趋向。这主要表现在国有企业或者说国有资产的“货币化”或者说“私有化”上,即体现在借产权改革来搞国有资产的“私有化”。怎样从理论上给国有资产的“货币化”定性很是重要。笔者认为国有资产的“货币化”其实质就是国有资产的“趋渐式私有”,为什么这么说呢?国有资产的“货币化”背后隐含着另一层意思:物质的国有资产退出生产领域,国家对原来物质的国有资产也即生产资料失去了所有权,换成了与当前资产等价的货币符号和现金。马克思说过,离开生产领域的资产就再不是资本和资产了,因为它失去了增殖的功能,更重要的是它从此失去了资产所有者所具有的国有企业的剩余价值索取权。这必然意味着国有资产减少!随着货币化后国有资产增殖功能的丧失,以及国家凭借所有者身份所具有的直接剩余价值索取权的丧失,国有资产必然萎缩,国有资产必然减少、至少比重上减少是毫无疑问的!不过国家失去在生产领域的分配权,并不意味着国家长期中所占有的和能支配的货币资金会减少,因为国家可凭借它的行政力量在社会财富再分配中得到它失去的增殖部分,可能得到的还会更多,也就是说“失去越多和得到越多”并不对立而是和谐地统一着。
当然这里有一个国有经济和国有财力概念上的区别。国有经济减少并不意味着国有财力减少,相反可能是国有财力递增。当然也不意味着国家控制与协调经济和社会财富再分配能力的减弱,同样可能会相反!国有经济自身的强弱与一国政府的“聚财能力”和调控经济的能力没有必然联系。既然如此我们再去强调国有经济或者说公有(实为国家所有)经济比重上的主体地位,就没有很强的必要性,只要能满足效率原则国有成分多一点少一点也就不重要。国家可以失去国有企业或者说公有成分的主体地位但绝对不能失去对宏观经济的协调(不一定是“控制”)和对社会财富再分配的权威地位与主导性作用。前者主体地位的丧失跟后者的强化并没有必然联系。美国私有化程度很高可并不妨碍联邦储备局对国家经济的控制和协调,也不妨碍美国政府在再分配中的地位,这就是最好的证明。中国当前还不能把国有企业全部放开,原因不在于我们真需要国有经济的分量或者说国有企业的主体地位来为社会主义性质加砝码,本质来说是由我国当前生产力和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生产力的效率原则而不是意识形态的规定性决定的,这个包袱我们是不能背的。因为国有企业目前仍然是实现社会主义的手段选择而不是社会主义的自身必然要求。社会主义核心的东西体现在它有遵循社会发展规律的历史自觉性即主动性和能动性上以及它的人文关怀和人民性上。何况所有制本身并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只有适应不适应生产力、满足不满足效率原则之说,所以我们不能为社会主义而社会主义,为公有而公有,否则只会适得其反。
其实国家或者说政府对一国经济的调控主要是通过杠杆间接作用,运用的是杠杆原理。从力学上看杠杆原理的关键是支点的选择和杠杆本身的刚性。这个支点就是控制经济的切入点也即手段,而杠杆的刚性则指政府的强有力,所以政府要控制国家经济命脉并不需要国有经济自身要有多强!何况政府所追求的应该是国家经济力的增强而不是单纯国有经济的强大,它需要调动一切积极性来壮大其经济实力,自然也包括对国有企业的调动。政府的另一个目标即通过再分配实现社会公平,这个目标的实现也跟国有经济所占分量无关,只跟政府的行政力量强弱和聚财能力大小有关。尽管国有资产的货币化会导致国有经济的萎缩但并不会影响政府目标的实现。因此不能靠牺牲整体经济效益来强行扶植国有企业。国有企业能否以及该不该占主体地位是由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而不是所有制性质决定。其实这仅仅是一个技术层面的问题而不是质的要求,我们不要在社会主义和
公有制性质上背过多意识形态的包袱,改革要轻装上阵。搞好国有企业自然是好事,但必须以繁荣整个经济为前提,不能牺牲效率原则。
注释:
① 罗郁聪、王瑞芳:《“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辨》,载《中国经济问题》,1983(增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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