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封建社会”的翻译与中国“封建社会”的写作--从历史事实看超越定性命名与理解封建社会_封建社会论文

论“封建社会”的翻译与中国“封建社会”的写作--从历史事实看超越定性命名与理解封建社会_封建社会论文

“封建”译名与中国“封建社会”笔谈——超越定性和命名,从史实出发认识封建社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封建社会论文,笔谈论文,史实论文,译名论文,中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过去,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将中国古代和中古社会称为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主要是为了证明“五种生产方式”理论对于中国的适用性,同时也是出于革命的需要,要给社会定性。从而鸦片战争之前的中国社会是“封建社会”之说长期成为定论。改革开放以来,许多学者挑战传统的“五方式论”,奴隶社会非人类历史必经阶段以及中国历史上不存在奴隶社会的观点已成众多学者的共识,但是中国有无封建社会(另一种说法是中国中古社会是否为“封建社会”)的问题尚未解决。近来对此的讨论逐渐升温,表明学界日益发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

重新研究“封建社会”问题,一方面是要发掘中国历史的特殊性,另一方面则是为了认识西欧封建主义的真实意义。总的目的是深化学术研究,改变过去那种从理论出发,证明某项理论“正确性”的目的和功能。以往的争论以定性和命名为主,现在的研究是为了认识社会,就应该超越定性和命名,以实证研究来推动理论探讨。

中国有没有封建社会,取决于西欧封建主义是否具有普遍性。进一步讲,取决于人们如何认识西欧封建制度。如果注重西欧封建制的具体规定性,就不会得出封建主义普遍性的认识。如果舍弃西欧封建制的具体内容,抽象地概括它,就会认为封建主义在世界上普遍存在,那么,中国当然就会有封建社会。五方式论关于封建主义普遍性的结论就是这种抽象化的产物。

在这里,马克垚的论述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他不止一次强调:“如果认为封建是一种社会形态,是大土地所有制和小生产的结合,是农民和地主对立的社会,那么它的普遍性就是没有疑问的,中国和西欧都存在过封建社会,有过封建时代。”(马克垚:《关于封建社会的一些新认识》,《历史研究》1997年第1期)“经过长期的研究,在前资本主义时代,大土地所有制和小生产的结合,是各国家、民族的共同经济特征,应该是没有问题的。”(马克垚: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中文版序言,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按照这种理论,任何一个社会,无论它与西欧中世纪社会有多么大的不同,只要用这个简单公式定性之后,就都可成为“封建社会”。实际上,中国“封建社会”就是靠这种公式定性而形成的。

然而,这个大前提本身存在着疑问:这种概括过于抽象,由它形成的“封建社会”只能是观念形态的,在世界上找不出任何一个实际的例证,从而中国是封建社会的论断就难以成立。关键在于这些学者是用政治经济学方法进行研究,研究的是抽象的生产方式的运动过程,而不是真实、具体的社会。

我们说,五方式论的“大地产和小农”论以及“地主剥削农民”论过于抽象,首先就在于它抽去了城市和工商业经济,而将封建制锁定在农村社会以及农业中的生产关系。尽管持此论的学者在具体历史研究中也注意到城市以及工商业经济,但是在理论阐述时,为了论证封建主义的普遍性而有意无意地排除了城市。在这方面他们忽视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大量具体论述。

马克思、恩格斯较全面地考察西欧封建主义,提出“全国的封建结构”这一概念,从乡村的封建制说到城市的封建制。他们认为:“随着封建制度的充分发展,也产生了城乡对立的现象。”从而产生了城市和乡村两种封建所有制形式。马克思、恩格斯说:“封建时代的所有制的主要形式,一方面是地产和束缚于地产上的农奴劳动,另一方面是拥有少量资本并支配着帮工劳动的自身劳动。这两种所有制的结构都是由狭隘的生产关系——粗陋原始的土地耕作和手工业式的工业所决定的。在封建制度繁荣时代,分工不太发达。每一个国家都存在着城乡之间的对立;虽然等级结构表现得非常明显,但是除了在乡村里有王公、贵族、僧侣和农民的划分,在城市里有师傅、帮工、学徒以及后来的平民短工的划分之外,就再没有什么大的分工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版,第28~29页)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说的西欧中世纪的等级:封建领主、陪臣、行会师傅、帮工、农奴,就是对城乡两种等级的全面概括,与上述的概括是基本一致的。可见,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将封建生产关系仅仅局限于地主(或领主)和农民的关系。

这段话中的“城乡对立”、乡村的农奴、僧侣、王公贵族、城市里的师傅、帮工等等,主要是论述西欧社会的。然而,五方式论者却将他们简化了。去掉城市,只留下乡村。又将农奴变成“农民”、“小农”,西欧的特殊劳动者变成了在全世界都普遍存在的劳动者。另一些特殊人群僧侣、贵族等等也都不予考虑。这样便得出了封建主义具有普遍性的公式,即“大地产加小农”。

马克思、恩格斯之所以重视封建时代的城市以及工商业经济,在于他们始终是以资本主义为关注和研究的重点。对前资本主义社会,尤其是封建社会的研究也主要着眼于它对于资本主义起源的意义。在这里,马克思、恩格斯并非像现在有些人所理解的那样只是从生产力、生产关系的抽象的运动方式考虑问题,而是具体考察西欧封建制如何转变为资本主义制度。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西欧城市及工商业的发展促进了资产阶级的形成和壮大。

马克思、恩格斯注意到西欧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之间有着密切关系,这种关系恰恰体现在城市中。他们多次指出,资产阶级的前身——市民等级是在封建社会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一个拥有一定封建特权的封建等级。恩格斯说:“在封建的中世纪的内部孕育了这样一个阶级,这个阶级在它进一步的发展中,注定成为现代平等要求的代表者,这就是市民等级。最初市民等级本身是一个封建等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44页)由此看来,五方式论者不考虑城市以及工商业经济,显然无法解释资本主义如何能战胜封建主义。

马克思、恩格斯重视城市,还由于城乡的对立是西欧中世纪的一大特征,是资产主义的兴起改变了这一特征。马克思明确指出城乡对立是西欧中世纪特有的,不仅与古代的希腊、罗马不同,也与“亚细亚”社会不同。马克思说,亚细亚的历史,“是一种城市和乡村不分的统一(在这里,大城市只能看作王公的营垒……)”,在中世纪(日尔曼时代),历史的进一步发展是在城市和乡村的对立中进行。现代则是城市关系渗进乡村。(马克思:《资本主义生产以前各型态》,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5页)

西方马克思主义史学家佩里·安德森说:“城镇和乡村一种强有力的对立只有在封建生产方式中才有可能。”他认为,主权的封建分裂化产生了中世纪的城市,这是西欧封建主义的一个重要的结构性特征。在中国那样的大帝国中,城市由朝廷官僚所控制,是不会有这种特征的。(参见佩里·安德森:《从古代到封建主义的过渡》,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54页)安德森的这种分析显然是受了马克思上述理论的影响。

第二,“大地产加小农”论的抽象去掉了西欧封建制中一层极重要的社会关系。西欧封建制度由两层关系构成:首先是贵族内部的封君与封臣关系,其次是贵族与非贵族之间的领主与农奴关系。封君给封臣分封土地,以换取军役;领主给农奴分配土地以获取地租。由此建立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两种关系都通过法律来调节。美国法律史专家伯尔曼指出,调整封君—封臣关系的封建法和调整领主—农奴关系的庄园法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然而五方式论只抽出其中的一层关系,即领主与农奴的关系,把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封君与封臣关系弃之不顾,丝毫不考虑第二种关系实际上是由第一种关系发展而来——领主给农奴的份地就是从封君分给封臣的土地(领地)中划出的。舍弃封君—封臣制,不仅庄园制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且西欧历史许多方面难以说清。

五方式论者为什么置封君—封臣关系于不顾?因为他们认为“资产阶级”学者将封君—封臣制理解为法律、政治制度,这与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决定论相违背。问题是他们不自觉地因袭了西方学者的这种片面认识,因而不是去超越它和改进它,而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把婴儿连同洗澡水一同泼掉了。没有了封君—封臣制的封建主义,已不是西欧的封建主义,在这个前提下再来讨论西欧封建主义是否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不仅毫无意义,而且是不可能的。

具体分析“大地产加小农”,也存在不少疑问。

“大地产”显然是指地主或领主的地产。然而,在地主、领主地产之外,还有众多小农的地产。在西欧,除了自由农民拥有自己的地产外,占人口多数的农奴也都占有小土地,即“份地”。马克·布洛赫指出,庄园的土地分成两部分:一种是领地或领主产业,另一种是农民的份地。“从经济角度看,一份大产业与许多小地产在同一个组织中的共存是领主制的基本特征。”(马克·布洛赫:《法国农村史》,商务印书馆1997版,第80页)

封建普遍论者把农奴仅仅看作是出卖劳动力的生产者,看不到他受剥削的经济前提是领主给予他的份地,而这正是西欧生产方式的特征,为中国所少见。忽视了农奴的财产关系,西欧封建制解体的原因就无从认识。因为农奴对份地可以继承、买卖,取得对土地的私人财产权是封建制解体的一大表现。

马克思、恩格斯十分重视西欧中世纪小生产者的生产资料——小农的小地产以及城市手工业者个人的劳动资料。恩格斯指出:“把这些分散的小的生产资料加以集中和扩大,把它们变成现代强有力的生产杠杆,这正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其体现者即资产阶级的历史作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9页)

就地主们的地产形态来看,大地产也只是其中的部分。西欧领主和中国地主都是以中小地产居多数(限于篇幅,不能详细论证)。此外,中国中古的大地产以国家和皇帝、官僚为主,是权力支配的经济,这一点与西方领主的个人经济明显不同。重要的是,皇帝、官僚集团主要利用强大的国家权力剥削、奴役广大编户齐民(其中有编户农民,即所谓的自耕农,也有庶民地主),而不是仅靠地产剥削农民。这是中国与西方的重大区别,造成这种区别的恰恰是因为中国没有西方那种封建制。

至于用“小农”概括中古时代的劳动者,也是过于简单。秦汉时期的国有农业和一些私有农业,还有手工业的劳动者有许多是奴隶,国有手工业中还大量使用刑徒。这是集体劳动,而非个体小生产,更不是小农。历代的屯田也多是集体劳动。中国国家经济的特征是西方所没有的。中国无论是经济类型,还是劳动者成分都比西方要复杂多样。用“大地产加小农论”很难解释这样复杂的历史现象。

中西方劳动者不仅成分不同,更重要的是他们的地位和生存条件有着极大的差异。封建论者把地主剥削农民当作各国、各地区“封建社会”的主要的和普遍的表现,这实际上忽视了西欧封建制的特殊意义。西欧封建制的实质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无论封君、封臣还是领主、农奴,各自都有权利和义务,领主不仅仅剥削农民,还有保护农民的义务。农奴不仅仅向领主尽义务,即所谓的受剥削,也有许多法律规定的权利。伯尔曼指出:“到12世纪,西方基督教世界包括农奴在内的全部农民都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第393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版)包括以下几种:占有自己份地和使用公共村社土地的权利、接受领主保护的权利、拒绝不合理负担的权利、在法庭上指控领主不合法行为、尤其是过度剥削的权利、参与审判,并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以及参与庄园管理的权利。

侯建新在《社会转型时期的西欧与中国》(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2版)中指出,西欧生产者尽管经济发展的起点很低,物质生活比较艰苦,但是他们很早就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及能力,因此能坚守一种个体权利的底线。比如迫使领主不能随意提高地租或增加劳役,地租和赋役量都要在法庭上受到严格的限定;惩罚农奴必须经过法庭,由庄园全体共同裁决等等。这并不是说农奴不受压迫和剥削,而仅仅是说农奴已经根据一种法律体系取得了某种权利,从而获得某种程度的保护。凭借着习惯法,即使是在农奴制最严酷的条件下,农奴也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利益,有力地抑制统治者的过分侵夺。与西欧农奴相比,中国农民缺乏个体权利,哪怕是最基本的权利,因此面临着更苛刻的压迫和剥削。

恩格斯也曾注意西欧农奴的特殊性。在《共产主义原理》中,恩格斯通过与无产者的比较,指出,农奴拥有并使用生产工具和一块土地,农奴生活有保障;农奴可以通过各种道路获得解放。“总之,农奴可以通过不同的方法加入有产阶级的队伍并加入竞争领域而得到解放。”(《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13页)

权利、义务关系使得西欧领主的剥削以及领主与农民的关系与其他国家有很大不同。正因为农民有权利抵制领主的过分剥夺,他们才能较多积累个人财富,由此获得解放,并极大地促进生产的发展和社会进步。而中国劳动者缺乏法律保护,没有最基本的权利,只能忍受统治者的无限奴役和掠夺,实在忍无可忍时便起义造反。生产者的不同状况是中西方不同发展道路的根本原因。“地主剥削农民”论(“大地产小农”论的另一种表述)则未能反映这种历史真相。

中西方社会有着千差万别。最基本的是,西方有法律至上的传统、契约原则和制约统治者的一整套机制。这些多少与封建制有关。为人所熟知的一项封建原则是国王要“靠自己过活”。他的经济来源基本上只限于王室领地。如果国王需要向臣民征收额外的赋税,则必须取得纳税人的同意。这样,就限制了王朝对社会的过度剥夺。正是因为有封建制,西方才有公与私的严格区分,从而进一步有对国王财政权力的限制,才会有《自由大宪章》和议会制的产生。

中国因为没有封建制,皇朝以国税供养皇室及官僚个人、家族,是国家的正常制度。.正常到无论多么无限制地征收和挥霍,也被视为理所当然。而西方国王征收国税——尽管大多是用于公共事业,例如对外作战、开辟海外市场——也属非正常收入,也要受到严格的制约。中国皇帝实行“家天下”财产制,全国的财富和人力资源都由他垄断和支配。而西方国王是个人领地财产制。这是中西方的一个很大差异。

大量史实表明,中国历史上没有西欧的那种封建制和封建社会。以往将中国中古社会定性为“封建社会”,抹煞了它与西方的差异,无视中西方各自的特点,对于历史研究只能是有害而无益。今后应放弃以往那种简单的定性,深入地研究和认识中国古代社会。

那么,中国中古应叫做什么社会或什么历史阶段呢?一些封建否定论者提出了不少新概念。例如冯天瑜的“宗法地主专制社会”、晁福林的“编户社会”、何怀宏的“选举社会”、李慎之的“皇权主义”、王家范的“大一统帝国时代”、田昌五的“农民社会”和“官僚地主社会”等等。以前王亚南曾提出过“官僚社会”理论。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认识中国社会,丰富了认识,开阔了视野。另一些学者主张以“古代”、“中古”和“近代”、“现代”这样的时间概念代替以往的命名。笔者认为这种概念可以避免歧义,也更加规范,有利于与国际接轨,便于学术交流。一些人以为古代、中世纪、近代的三段式划分是西方“资产阶级”学者的分期法,实际上,马克思、恩格斯就常用此法。马克思、恩格斯虽然多次论述原始部落制、奴隶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制度,但是在说到历史阶段时,多用表示时间的概念,如古代、中世纪、近代等等;当然也用过“原始氏族社会”、“封建时代”、“资本主义时代”这类名词;有时候还两者并用,如在《反杜林论》中说过“封建的中世纪”,并没有一种固定的模式。

标签:;  ;  ;  ;  ;  ;  ;  

论“封建社会”的翻译与中国“封建社会”的写作--从历史事实看超越定性命名与理解封建社会_封建社会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