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国税收法治十大工程_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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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治是我国税收事业发展的根本法律保障和既定目标、是建设法治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突破口。税收法治作为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应当放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中,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面向未来,突出重点,科学规划和积极推进下列税收法治建设的十大工程。

税收立宪工程

我国现行宪法中专门的涉税条款,只有第56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规定,而法治发达国家一般在宪法中设专章规定财税问题。应当看到,没有健全的财税宪法,就缺乏规范财税问题的根本准则,就不能为税收法治建设提供宪法依据。要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启动税收立宪,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形式,逐步完善我国涉税问题的宪法条款。重点是在宪法中确立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从形式与实质两个方面规范和监督国家征税权;规定纳税人的税收民主立法权和民主监督权,确立和健全纳税人基本权利;按照我国政治体制和立法体制的现状与发展,科学和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收体制。

税制改革和税收立法工程

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为了适应世界性税制改革潮流和履行WTO规则的需要,有必要推进新一轮税制改革。在税制改革中,除了要坚持“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外,还应当符合“科学、民主、法定、公平”的要求,以实现我国税制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律化和公平化。要着力优化税制,按照建立商品税与所得税并重的税制体系的目标,培育所得税基,扩大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以提高我国税制的公平性,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和对公共事务的关注度。当前,重点是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完善税制、促进发展的要求,实行企业所得税的两税合并;按照促进技术进步,建立规范税制的要求,积极推进增值税转型;按照规范房地产税费,健全地方税制,建设地方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做好物业税开征的准备工作。

税收问题上系国家兴衰、政权稳固和社会正义,下系国民福利和私有财产权保护,由此税收成为贯彻议会保留和法律优位原则最为坚决的领域,以保障税制的完善和税收职能的实现。我国目前只有三部税收法律,大多数税种的征收都是依据条例,这不符合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应当结合税制改革,加快税收立法进程,提高税法位阶,解决税收领域有法可依的问题。要从整体上提升税法体系化、法律化和科学化的高度,按照建立现代税收通则法的定位,尽快制定税法通则,实现我国税法的法典化。为加强对税收立法权的监督,实现税收良法之治,必须按照税收民主原则的要求,完善税收立法程序。特别是要扩大纳税人代表和专家对税收立法的参与程度,完善利益表达机制,实行立法听证、税法草案的公告、评议和答复制度。

税收执法工程

税收执法工程的关键是实行依法治税。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税收工作中的体现,这已经被国家税收主管部门确立为我国税收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特征。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纳税人法治观念和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税收工作必须顺应时代潮流,转变治税观念,改进治税方式,坚定不移地实现从“计划治税”到依法治税的转变,并以此促进和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当然,依法治税的实现,也需要其他部门和社会各界对税务工作的支持,为税务部门推行依法治税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鉴于税收行政立法在我国扮演主要角色的状况还难以短期改变并有一定合理性的情况下,有必要通过规范国务院和国家财税主管部门的税收行政立法行为,来克服政府和部门立法存在的缺陷。特别是要严格税收立法权限,杜绝下位法违背上位法的税收法律层级倒挂现象;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认真遵守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审核、公告、备案等各项立法程序,提高立法透明度,保护纳税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注意改善立法技术,提高立法质量;从严规范税法解释,按照法定权限、原则和程序实施解释行为,禁止违反法律规定和扩大纳税人义务的解释。狠抓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强化对税收行政管理权的监督。要加强对税收执法裁量权的限制,按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行使征税权,依法征税,公正执法;通过适度上收执法权和实行专业化管理,制约税收执法权;实行执法资格认证制度,提高税务人员执法能力。改革税收征管模式,在征、管、查职能分离的基础上,形成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制衡关系;树立管理与服务并重的执法理念,为纳税人提供文明、高效的服务,减轻纳税人的办税程序性负担。

税收司法工程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征税权的有效监督和纳税人权利的切实保护,需要公正和有效的税收司法保障,而税收司法状况也是检验一国税收法治的标尺。我国税收救济渠道不畅,纳税人诉讼率偏低,税务机关败诉率居高的状况,表明现行税收司法已经成为制约税收法治的重要因素。我们有必要在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整体架构中,将税收司法改革放在重要一环,积极借鉴他国有益的税收司法制度和经验,从体制和机制两个方面,改革和完善税收司法制度。

税收司法工程的核心目标是维护国家税收秩序,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特别是要为纳税人提供权威、公正、多渠道、高效率的司法救济保障。要尽快设置税务警察,为有效打击税收犯罪提供权威、专门的刑事司法保障,以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税收秩序。拓宽救济渠道,废除先纳税后救济、先复议后诉讼的“两个前置”规定,尊重当事人对救济途径的选择权,扩大和保障纳税人诉权。改革税收复议机关的设置和组成,增强其独立性和中立性,提高复议程序的开放性和参与性,提倡辩论、质证等言词审理方式。创造条件设置专门的税务法院,提高审理税收案件的专门化水平。提高税收行政诉讼的管辖级别,实行审理程序的繁简分流,防止地方政府对税收司法审查的干预(“将案件就地消化”);扩大受案范围,将抽象税收行为和征税行为的合理性纳入审查范围;减少税收行政诉讼的职权主义色彩,保护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增加证据失权规定。扩大税收国家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试行税收调查官制度和调解制度,建立多元化的救济机制。

税收监督工程

税收监督是有关主体和人员依法对税收公权机关及公职人员行使征税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检查、审查和处理的总称。税收监督是税收法治的应有要义和重要环节,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背离公益、滋生腐败。应当完善税收监督立法,健全监督体系,对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的监督。需要强调的是,我国应当开放对税收行为的合宪性审查,这是法治发达国家的基本经验。要从建设宪政国家的高度,建立税收违宪审查制度,防止税收立法权的滥用;赋予纳税人宪法诉权,为纳税人通过宪法诉讼途径获得救济提供通道,保障纳税人基本权。

要加强对税收的事前监督,发挥人大对制定税收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法监督职能,税务部门内部也应当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源头控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会签把关工作。加强对税收的事中监督,适当分解税收执法权力,强化过程控制;认真执行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查制度、大额减免税集体审批制度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按照奖惩结合的原则,建立和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加强对税收的事后监督,税务部门要强化税收执法检查、税收行政复议、税收会计监督,并将事后监督日常化,注意发挥法制机构在发挥日常监督中的主体作用。改革和完善税收司法监督,发挥法院对税收执法行为的审判审查职能和检察院对税收职务犯罪的检察监督职能,完善课税权的分权制衡体系。为了动员民众力量,实行私权制衡公权,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开放以纳税人身份对政府的违法公共支出行为提起的公益诉讼。加强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发挥审计相关对税务机关执法行为、行政监察机关对税务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职能。健全税收社会监督,发挥媒体的新闻监督、个人的检举控告监督作用。

税收代理工程

现代税制的专业性和税法的复杂性,降低征纳成本和提高维权能力的现实需要,客观上要求有发达的税收代理业。税收代理人以保障纳税人法律上权益,实现税收正义为使命,以提供专门的税法服务的职业人员身份,受纳税人的委托,按照法律和执业规则的规定,独立公正、谨慎负责、诚实守信地提供服务,以谋求税法所规定的纳税义务的合理实现和纳税人权利的有效维护。我国目前的税收代理业与税收法治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税收代理制度建设滞后,执业不够规范,代理市场需求不足。为了规范税收代理业,促进税收代理事业的发展,必须改革和完善税收代理制度,制定税收代理法,实行法治化管理。改革司法考试制度,加大税法考试内容,允许律师直接从事税收代理业务;改革注册税务师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放宽报考限制,充实税法和相关法律的考试内容,提高税务师和会计师的税法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扩大税收代理业务范围,开放税收筹划业务,保护纳税人的依法减轻税负权。规范执业行为,健全责任制度,依法惩戒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强化业务培训,提高执业素质。

纳税人权利保护工程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处于起始阶段,不仅权利体系尚未建立,保护机制也极不健全。应当以宪政为基础,在民主原则、法治原则和保障人权之下,积极实施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工程。要在宪法上确立纳税人基本权,发挥基本权对抗征税公权的防御功能和监督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积极功能。

制定纳税人权利保护法,完善立法保护。健全纳税人权利体系,明确规定纳税人的主要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在税收征纳阶段的权利和在税款使用阶段的权利。完善纳税人权利的行政保护,这主要表现为转变税收行政理念,加强和改善纳税人服务。其重点是保护纳税人的信息权、知情权、行政确定性权利、隐私秘密权、获得帮助权等,要在公开性、参与性和确定性方面努力,并发展为纳税人的个性化、人性化服务。完善纳税人权利的司法保护,改革税收司法体制,拓宽和畅通救济渠道,严格公正司法。完善纳税人权利的自我保护,提高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建立纳税人协会,增强纳税人的维权能力。为了营造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社会环境,有必要设立旨在宣传保护纳税人在享用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中权利的“纳税人权利保护日”(如在每年的4月15日),以与宣传旨在保护消费者在消费私人产品中权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每年3月15日)相呼应。

税法研究工程

发达的税收法治,必须有繁荣的税法学研究提供理论支撑。我国税法学理论研究经过长期的积蓄和准备,近五年来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成为法学中的显学和成长最快的学科,但依然处于发展过程之中。①为了解决税收法治建设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推动税法学的繁荣和成熟,税法研究工程任重道远。要加强税法基础理论研究,建立具有独立价值的税法学基本概念、理论范畴和知识体系,特别是要创新研究方法和手段,创建具有国际影响的中国税法学派。开展应用研究,紧密结合税制改革、税收立法、税收征管和税收司法实践,以问题为中心进行对策研究。建立税法研究信息资料中心,搜集、整理国内外税收法律、实践案例、学术资料,并面向社会开放。建立税法研究基地,加大资金和人员的投入,组织跨学科、跨部门的创新团队,跟踪国际学术前沿和中国税收法治实践前沿,对重大课题开展攻关研究。加强对外学术交流和合作,通过组织和出席大型国际学术会议等形式,扩大中国税法研究的国际影响

税法教育工程

税收法治的发展需要大批高素质税法专业人才,实施税法教育工程是实现我国税法教育现代化和培养高素质税法职业群体的基本途径。当代税法教育的突出特点是人文化、法治化、国际化、终身化和科技化,在税法教育中,应当强调以人为本,崇尚税收民主和对纳税人权利保护,注重个性意识和权利观念的塑造。当前,要结合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通过学习和讨论,在税务系统和全社会重点树立税收民主、税收正义、执法为民、保障人权等现代税收法治理念。创设税法硕士专业学位,按照税收职业的特点确定培养目标、考试内容、课程设置、教育形式,以大规模、高规格、专业化培养税法职业人才。②除了培养税法职业人才的专门税法教育外,应当在法律、财经、管理等专业中,普遍开设税法课程,培养学生掌握税法的基本知识和分析方法。开展税法继续教育,掌握最新立法、信息技术和财会管理知识,提高执法能力。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在教育理念、教育水平、教育内容、教育方法、教育手段、教育队伍、教育管理等方面,全面推进我国税法教育现代化。

税法宣传工程

税法宣传对于普及税法知识,增强纳税意识,维护公民权利,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因此,税法宣传是税务机关以行政服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并且,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宣传的内容是税收法律法规,所以“税收宣传月”有必要改为“税法宣传月”。税法宣传涉及整个公共部门,应当改革税法宣传组织形式,由国务院成立税法宣传和纳税人权利保护工作委员会,以协调有关部门,统筹做好税法宣传和纳税人权利保护工作。改进税法宣传主题,在普及税法和税收知识的同时,重点宣传保护纳税人权利。扩大税法宣传对象,开展全社会的税法宣传。建立税法宣传长效机制,从立法、组织、经费等方面为税法宣传提供保障。

注释:

①刘剑文、熊伟:《中国税法学研究的现状与反思》,载《法学》2001年笫2期。

②施正文:《论税法硕士专业学位的设置与教育》,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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