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市场经济要求变私营经济的补充地位为平等构成要素,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市场经济论文,私营经济论文,平等论文,地位论文,构成要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人为界定“补充”是计划经济的思维定式
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以全民所有制为主导,以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为补充,是改革开放以来已经突破了计划体制的所有制模式。它不仅见诸于党的文件,也用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将其确定下来。1988年4月12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宪法的这一规定,对我国私营经济断代20多年后再复兴,取得合法地位,当时的积极意义是有目共睹的。但是,时隔九年之后,也就是在党的十五大召开之后,再反思这种“补充”地位的人为界定,觉得它仍是计划经济的思维定式,充其量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即“鸟笼经济”的所有制模式。这种模式违背市场经济原则,对私营经济发展和导向都是不利的。
第一,它不利于形成你追我赶的市场经济的生动格局。
市场经济的发展,一般是先进带动后进,后进又促进先进,这样整个国民经济才会充满生机和活力。如果我们人为界定比例,就会窒息市场经济的生机,束缚市场主体的活力。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东南沿海地区走在前面,而这些省市经济发展的生命力主要在于非公有制经济,假设我们按“补充”的思维定式确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上限,即使是确定得很高,可以达到30%,那也已经有不少省市或区县超过了。怎么办?就此刹车,违背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主体方式的原则;放任不管,就会变“补充”为“主体”,导致私有化、资本主义化。也许有人会说,某些省市非公有制经济超越了“补充”比重的上限可以容忍,只要在整个国民经济中不超过“补充”比重的上限就可以了。这是国内理论界较为流行的一种观点。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仍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无论从私营经济的局部也好、全局也好,只要是人为界定比例,就违背市场经济原则,无法形成市场经济的生机和活力。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第二,“补充”地位的束缚,会使私营业主急功近利、小富而安,难以使企业形成规模效益。
私营经济复兴以来的发展轨迹表明,对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波动业主们十分敏感, 我们方针政策的微小变化业主们就心惊肉跳, 1989 ~1991年,私营企业的缩减甚至负增长就是最典型的表现。究其原因,最主要的是怕戴资本家的帽子,经济上被共产,政治上被改造。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现在的私营业主多数是从个体户发展而来,小富而安的小生产思想仍束缚着他们的头脑,如果我们人为界定其“补充”地位,势必助长他们小富而安的思想。这样,他们就难以树立雄心壮志,为适应大市场经济的要求去提高自身素质;在经济上也难以竭尽全力扩大积累,尽快形成企业的规模效益。相反,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却是在所难免的。
第三,“补充”地位的界定,是导致私营业主奢糜性消费的诱因,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二次改造”埋下了伏笔。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某些私营业主有奢糜性消费的倾向,主要表现是吃喝嫖赌,挥霍比富,购置别墅,修坟造墓……经过问卷调查和研究,我们认为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私营业主本身的素质所致。这些人从前只相当于工薪族的收入,甚至低于工薪族,一旦暴富便有些飘飘然无所措手足,他们中间的一些人不具备企业家的素质又无心进取,于是,及时行乐,过把贵族瘾的思想便占了上风,这是内因。二是我们的政策、法律不健全、不落实,管理不到位所致。私营业主中的某些人就是靠内外勾结,钻我们政策、法规、管理方面的空子暴富的,钱到手了但心里并不踏实,怕企业规模大了过分显眼,不如搞奢糜性消费倒不会引人注目;也有的是靠市场机遇的致富者,他们有企业家的素质,也有政治斗争经验,这些人从我们建国以来的“三大改造”、“整风反右”以致于文化大革命等历次运动中得出了我们的方针、政策变化莫测的结论,前车可鉴,余悸在心,于是便不敢放手去发展。如果在此时我们再人为界定其在市场经济中的“补充”地位,无异于将私营企业关进了鸟笼子,使之锐气受挫,雄心减弱,不仅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缺少生机,而且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也会缺少活力。
在对私营经济发展前途的几种构想中,进行第二次改造是一家之言,香港一家报纸以《养肥了再剁》为题,预测中国当代私营经济的历史命运。对于这种看法我们一向反对,在1992年的专著中(参见《中国当代私营经济的现状和发展》,改革出版社1992年版,第340~341页)已经进行了回答。然而,我们当时的看法仍把私营经济的生命定在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共存亡的时间以内,具体地说就是21世纪的中叶。这样,私营经济就有了两个“上限”,一是存在时间不得超过2050年,二是发展规模不得逾越“补充”(至多是占30%)的程度。现在看来,这两个“上限”都违背市场经济原则,这能使私营企业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平等主体吗?这符合优胜劣衰、自然淘汰的市场原则吗?都不能。在有眼光的私营业主眼里,这两个“上限”就是对其进行“二次改造”的伏笔。
在我们研究了人为界定“补充”地位的危害之后,有一个问题必须回答:如果不界定非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地位,任其在市场经济中纵横驰骋,公平竞争,会不会最终导致“补充”取代“主体”,私有制取代公有制,从而使社会主义变为资本主义社会?我们认为,只要国有经济能够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协调配合,上述结果是不会出现的。
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这是我们党的最新文献中对公有制主体地位内涵的权威表述,怎样理解和贯彻这个表述,我们觉得至少有以下两点。首先,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在我国,公有资产系指国有和集体企业的机器、厂房、设备、原料、燃材料、流动资金和库存商品等。这是人们的习惯看法,实质上,这只是公有资产中的经营资产,它仅仅是公有资产的一小部分。除此之外,我国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矿产、土地、森林、草原、水等等自然资产,都是公有的,而且,这些自然资产比经营资产的价值要大得多,在公有资产中的比重占绝对的优势,即使全部经营资产都是非公有制,也动摇不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我们理解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特色之一。
其次,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还体现在国有经济要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整个经济的发展起主导作用。对于怎样才算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和起主导作用,我们有两点理解:一是公有经济对非公有经济不需要量上的压倒优势,只要能控制和导向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即可。就是说,公有经济(这里主要指国有经济)对每一种非公有经济在量上超过之即可,这种量上的相对优势,通过它的控制力,不仅能带来量的扩张,而且能带来质的提高。二是公有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要控制自然垄断行业、公益事业和经济发展的要害部门。如此,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不会丧失,社会主义道路就不会改变方向。
二、市场经济的平等原则,要求各种经济成份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任何市场经济,一般皆应具备三大原则,即产权明晰原则、主体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其中,产权明晰原则是主体平等原则的基础;契约自由原则又是主体平等原则的派生物。就中国当代的私营经济而言,财产私有私营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这一点已不成问题。契约是否自由往往受到主体是否具有平等地位的制约。因此,私营企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其他企业是否具有平等地位,就成为非公有经济与公有经济能不能同样作为市场主体的关键。
事实上,断代之后的中国私营经济复兴以来,从来就不曾与其他经济成份有过同等待遇。在生产经营的行业中,对私营企业的限制最多,不仅许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允许进入的行业不准私营企业涉猎,就是有些行业三资企业可以进入,也不许私营企业沾边。恰如某些经济理论工作者所说,外国的资本家比中国的资本家(指私营业主)吃香。在贷款上,绝大多数私营业主都是求借无门(参见《中代私营经济的现状和发展》,改革出版社1992年版,第96页),极少数能贷到款的私营业主,不是官商结合,恐怕就是金钱铺路,关系搭桥的结果。在税收上,私营企业税率不仅多年来高于乡镇企业,也高于三资企业,更没“免二减三”的优惠。因此,私营企业“戴红帽子”、“挂靠公有经济”的怪胎便应运而生。在原材料的购买和产品的销售中,也有诸多不平等之处,我们就不一一列举了。总之,不把私营企业当作平等的市场主体,政策上没有明确界定,法律上没有条文保障,执行中又没有操作到位,这不光涉及私营经济这一种经济成份,它关系到在市场经济中,是把不同所有制的市场主体划分为森严的等级,还是人(主要指法人)无分公私,地无分南北,都拥有平等的主体资格,同样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问题。我们认为,要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对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一视同仁,并通过立法与司法确认和保障其市场主体的地位和资格,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昌盛的前提。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这两个“一切”,是在世纪之交的新形势下,对邓小平“三个有利于”标准的最新阐释和重大发展。下面,我们具体分析坚持市场主体的平等原则,对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意义。
第一,坚持市场主体的平等原则,才有公平竞争的同一起跑线,才能真正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功能。
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告诉我们:价值规律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而竞争又是价值规律的执行者。竞争是商品经济的内在本性,是竞争者之间为追求经济利益而进行争夺和较量的必然趋势。竞争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内部及其之间的竞争,劳动者的择业竞争,等等。在市场经济中,在同一的法规规范下,人们只承认竞争的权威,而竞争权威性的前提,就是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犹如赛场冠军奖牌获得者一样,他必须在同一的规则下,在同一条起跑线上,经过拼搏较量之后才会被裁判和参赛者承认的。如果在市场竞争中不给市场主体以平等地位,受到不平等待遇的参赛者就会纷纷退出赛场,竞争的结果也就不会具有权威性,市场经济价值评估的客观标志的功能,奖优罚劣的强制手段的功能都将失去。严格地说,这种经济尚未脱离封建等级经济的窠臼,因此,市场对经济的激励作用、调节作用、约束作用、组合作用和实现作用等都是无法兑现的。
第二,坚持市场主体的平等原则,才有真正的契约自由,才能实现资源的最佳组合与配置。
一般认为,市场经济运行的理想状态是:企业自由进入市场,商品自由流通,要素自由结合,价格自由议定,供求自由结清,结构自由调整。在市场经济中,如果契约是连接市场主体之间关系的纽带,那么,上述六个“自由”就是契约自由所涉及的主要方面。而契约自由又以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为前提。在市场主体之间,若地位不平等,就难以实现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正一致性,这样一来,由强迫命令引起的经济合同,由于恐吓引起的经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合同等都将会出现。在我们对私营企业的调查中发现,它们与公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确实有显失公平的契约,这里有私营业主出于需要情愿的(如要结交官商作朋友,要弄到紧俏物资等),也有的是屈从压力不得以而为之的。总之,市场主体地位平等是契约自由的前提,契约自由又是实现市场对资源最佳组合和配置的基础。
第三,坚持市场主体的平等原则,才会有不按所有制不同立法的同一法规出台,才能达到对市场经济依法规范的目的。
依法治理是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改革开放以来,在我们从靠文件管理经济向依法规治理经济的转轨中,出台了许许多多的法律、法令、法规、条例、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等等,在维护经济秩序,保障经济发展上起了很好的作用。但是,这诸多的法规一般都是按不同经济成份制定的,有国有企业的、集体企业的、个体私营企业的和三资企业的。前面我们列举许多的不平等,有不少是通过法规界定下来的。就是说,不同的经济成份我们用不同法律去规范,给予不同的待遇。严格说来,这是等级经济的法规,而不是市场经济的法规。法律的歧视比政策的歧视后果更糟。近几年,我们看到《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等法规出现了对不同经济成份一视同仁的规定。我们认为,这是一个好的开端,希望把唯经济成份论的法规尽快废止,统一适用的法规继续出台并不断完善。如此,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会尽快进入轨道。
三、从所有制是手段,发展经济才是目的的历史唯物论看问题,私营经济尚有广阔的用武之地
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生产力的发展是推动各种社会形态向前发展的最根本的动力,作为生产关系基础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属于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是由生产力决定、制约,并为生产力的发展服务的。因此,发展生产力是目的,而采用什么样的所有制形式,仅仅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判断某种所有制形式的先进与落后,也只能以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为唯一标准。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对未来社会构想时,曾多次提出用国家所有制、社会所有制等公有制去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他们这种构想的依据,与农民和形形色色的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不同,不是依据私有制违背公平、正义的道德标准,而是依据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历史唯物论标准。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他们的巨著《共产党宣言》、《共产主义原理》等不朽篇章中,不仅论证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完全是以发展生产力为目的,而且也论证了这一代替本身就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邓小平同志在总结建国四十多年来正反两个方面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对于这一历史唯物论原理作了具有现实意义的精辟阐述。他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与此同时,又提出了鉴别是否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三条标准。这就为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繁荣奠定了理论基础,为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留下了广阔的天地。下面,我们需要分析私营经济怎样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综合国力增强的问题。
第一,私营经济产权明晰,符合动力来自物质利益规律,能充分调动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积极性,能有力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我们认为,在劳动仍是谋生手段,尚未成为生活第一需要的时候,物质利益仍然是调动劳动者、经营者以致所有者积极性的最大动力。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只要遵从动力来自物质利益规律的要求,就有了追求盈利,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基础。我们常说的私营企业与市场经济有天然的联系,道理恐怕也就在这里。多年来,在我们对私营企业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公有制企业的调查中发现:在注册资本、原材料、机器设备、企业人员的数量和素质等生产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条件下,一个是私营企业,一个是集体企业,二者在资本利税率、全员劳动生产率、产值增长率等经济指标上却存在不少差距,前者往往是后者的1.5~2倍(参见《中国当代私营经济的现状和发展》,改革出版社1992年版,第92页)。究其原因,在于私营企业能够更好地遵循动力来自物质利益规律,从而有效激发了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积极性,实现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国有小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纷纷实行股份合作制,把劳动者劳动联合的互助性和资本联合的平等性融为一身,这是有利于明晰产权的改革举措,虽然仍属于规范的公司制的过渡模式,但它是遵循动力来自物质利益规律的改革,已经收到了立竿见影的成效,并得到了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充分肯定和赞赏。
第二,存在于再生产运动中的资本,无论所有者是公是私,按照商品二因素的相互制约,都会增加社会财富,造福于人类。
在对私营经济的研讨过程中,人们对它的积极作用基本上取得了共识,诸如增加社会财富,向国家提供税收,解决待业人员就业,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以及它的效益、管理、市场竞争精神,都对公有制企业有示范效应,等等。但是,人们之所以要规定私营经济为补充地位,不允许其成为市场经济中的平等构成要素,关键是怕它实力大了会蚕食公有制经济,以致把中国引向资本主义道路。我们认为,这种担心是没有根据的,这种前途是不可能的。首先,经过规范的公司制改造的国有企业和其他公有制企业,定会焕发生机和活力,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多数不会败北。其次,就私营经济本身来说,它的资本少,起步晚,条件和国有企业比一般都处于劣势地位。即使个别企业脱颖而出,成为亿元户,只要我们通过法律、法令和法规,界定积累与消费的合理比例,就会使私营业主的资本存在于扩大再生产的运动中,从而增加生产能力,增强综合国力;再通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又可以防止其奢糜性消费,防止两极分化。至于说私营企业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问题,我们认为一是市场管理问题,一是买方市场尚未真正形成。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日益繁荣,市场秩序井然,斯密所说的由商品二因素牵动的“利己心”与“利他心”就会统一起来。最后,防止私营经济蚕食公有制经济,防止走资本主义道路,我们手中有两张王牌,一是占绝对优势的公有资产,二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只要有这两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一定会在我们960 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走下去。
第三,人民的生活水平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而提高,精神文明也会上升到一个新的档次。
按照斯大林的说法,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就是满足整个社会经常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这里既包含物质文明,也包含精神文明。而在历史唯物论者看来,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思想。这种思想,被我国古代唯物主义哲学家形象地表述为仓廪实则知礼义,衣食足则知荣辱。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统计资料表明,人民群众的生活由贫困——温饱——小康——富裕,正在不断地上新台阶,尽管城乡、地区间的差别尚且存在,但总的趋势是好的,变化的速度是快的。与此同时,在物质生活上了新的台阶之后,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智力投资,为子女获得全面发展的教育投资,使精神文明具备新水准的建设投资,正在成为群众和政府关注的兴奋点。事实再一次说明;物质文明是精神文明的基础,精神文明是物质文明的要求和必然趋势。在我国,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搞好物质文明自然是主要矛盾。而选择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多种经济成份,允许按生产要素分配存在,提倡效益优先等改革举措,正是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而提出和实施的。发展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对于发展生产,繁荣经济,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已经起了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相信在今后市场经济发展中,对我国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将会起到更加巨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