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企实行期权制的不适应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期权论文,适应性论文,国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由于股东分散且日益远离企业,企业的终极产权虽为股东所拥有,但实际控制权则落在经营者手里。经营者人力资本在企业创新和要素组合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经营者人力资本存量的转化,即其知识、经验、智慧、能力的发挥决定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然而,人力资本存量的转化是受经营者自身支配的,外部试图对其施以管理、监督是困难且低效的。可以说股东的大喜大悲全在于经营者的一念之间,悬乎微妙如此,股东就必须想方设法使己之所念与彼之所念达成默契或同一。我们知道股东的目标函数与经营者的目标函数是不同的,股东追求的是财富最大化亦即股价的不断攀升,而经营者做为“经济人”是极端利益主义者,追求的是个人效用最大化。由此可见,要使经营者视股价为最大追求,就必须将经营者最大的利益和公司股价紧紧捆绑在一起,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基于这一思路,期权制也就应运而生了。
期权制是经营者在特定的时期内,允许按某一预定价格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的普通股。这种权力不能转让,但所购股票在一定条件下可在二级市场上出售。期权制的基础是期权利益为经营者的最大利益追求,其特点有三,一是经营者在期权上的利益基于预定价格同市价的价差;二是这种利益只能延期兑现;三是其股票权益是限制性的。在期权制下,经营者可从股价上升中获得较为丰厚的利益,也会因股价下跌而一无所获。就这样,“看得见摸不着”的期权便将经营者对利益的追求置换为对股价的追求,从而使股东和经营者在股价上实现了二念合一。目前,美国大多数公司都实行了期权制,全球前500家企业中约有89 %对经营者实行了期权制。
期权制创造性地将经营者的利益锁定在股票的价差上,充分体现了股东出资和经营者管理的共同资本属性,也较好地调和了股东目标函数与经营者目标函数的兼容性。现在的问题是能否将期权制“拿来”在我国国企中实行?能否使国企经营者的过度职位消费、内部人控制、“暗渡陈仓”、代理成本过高等等问题迎刃而解?我们的回答是“不可能”。世界上的事物没有无条件的绝对,只有有条件的相对,期权制也是如此,它不能“无土栽培”,它有着生存的环境条件要求,有着它的适应性。如果我们不分析期权制在国企的适应性,而盲目将期权制“拿来”,就可能发生“青霉素过敏”,导致国企问题更加复杂化和严重化。
分析期权制在国企的适应性,主要是分析它能否达到和怎样达到二念合一的初衷。前面已提到经营者符合“经济人”假设,即它是一个极端利己主义者,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是其固有的本性,凭良心而无私奉献对于经营者全体是不存在的,更何况良心本身有着许多无法控制的变量。因此,假若经营者发现违规行为是一个更多更好的获利渠道,就存在经营者采取策略性行为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只要有可能经营者就会置期权利益而不顾。由此可见,存不存在有比经营者在期权制中获利要来得更多更好的获利渠道是期权制在国企中的适应性之所在。
在国企实行期权制,笔者分析认为起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不适应性:
一、法制建设方面
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和一个有效的司法体系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保证,若没有它的保证,任何理论上天衣无缝的制度都只能是镜花水月。目前,国企经营者违规现象很严重,而且呈蔓延之势,这与我国在法制建设方面还有很大欠缺不无关系。尽管每年都查处不少经营者案件,但就整体比例来讲仍是少数,再加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缓行”等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法律风险的大大降低。这样,当经营者面对唾手可得的非法利益时,自然就会有铤而走险者而只将期权利益视之为一种意外收获。
“手莫伸,伸必捉,捉即亡”,只有当法律完善程度和司法力度达到使人真正形成这一下意识的心理时,法律风险才足以有效遏制经营者对非法利益的攫取,才不敢心有旁念,才会一心一意地去惮心竭虑经营着企业,才会漫漫虔诚地追求着期权利益的兑现。基于目前我国的现状,况且法制建设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作为权宜之策,期权制可结合风险抵押金制度或强制购买股份制度来实行,但资金必须是经营者自有的且金额也必须足够大,以此来弥补法律风险的不足。目前国内有些企业也是这样做的,然而这种做法不尽合理,也不可能广泛推行,一则有悖经营者管理的资本属性,会使优秀的经营者流失或打击经营者的创新精神和努力动力,二则经营者或不能或不愿拿出这么多资金。
二、经营者人力资本理念方面
经营者人力资本跟其它实物资本一样,都是稀缺性资本,而且是更稀缺性资本,其参与企业的剩余分配以及获取较高回报率都是理所当然的。
据对欧洲百万富翁的财富分析,在总计6万亿美元的财富中,约2.5万亿属企业经理人员,约3.5万亿属公司老板,约0.5万亿属那些“遗老遗少”。更有诸如康柏新任执行总裁卡普勒斯、巴克莱银行新任总裁奥尼尔等一夜之间成就亿万富翁的美谈。由此窥一斑可知,“打工皇帝”经营者们的收益能力同老板们的收益能力已呈抗衡之势,经营者管理的资本属性不仅在理论上得到认同,在实际中也得到了承认。
反观经营者人力资本的理念在我国的状况,理论上似乎够热闹,实际中也不乏动作,却又“犹抱琵琶半遮面”,给经营者们的感觉总是不痛不快、难喜难忧。实行期权制,算来算去充其量就数十万利益,即使区区年薪制还明文规定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年薪的3~5倍。居中原因有三:一是对经营者人力资本属性并没有真正认同,内心深处仍视经营者为普通劳动者,不同的只是工作岗位;二是政府与企业的“接口”问题仍没有解决,经营者的报酬是由行政官员来决定,再加上国企经营者往往还有行政级别,低工资的报酬决策者的心理上自然对经营者的高收益有障碍;三是理论上对经营者的收益属性认识上有偏差,认为经营者的收益是激励因素,这种认识源自于关于经营者人力资本理念的非充分性,试想谁会认为股东的收益是激励因素,事实上二者都属于保健因素,股东和经营者都会以期望的收益为标准来进行投资决策。
期权制的有效实行与充分的经营者人力资本的理念是密不可分的,若要期权制不易橘为枳,就必须让经营者人力资本的理念真正深入人心。此外,期权制的制订应有人力资源方面的专家参与,力求制度的科学合理,最大限度地消除官员意志的痕迹。只有这样,经营者才可能从期权制中得到期望的收益,期权利益才可能被经营者认为值得去惮心竭虑地经营。
三、股票的二级市场方面
一个强势有效的二级市场,能够真实、及时反映经营者的经营业绩,除了市场系统风险外,公司股票市价主要取决于经营业绩,二级市场起着经营业绩的晴雨表作用,也就是说只要经营者努力经营且卓有成效,名利双收就是自然结果。
一个弱势无效的二级市场,股价对经营者的经营业绩不敏感甚至负向反映,而其它因素却对股价作用更大。经营者努力经营,经营业绩好,可是二级市场却没有相应的反映,经营者的期权利益也就不能兑现,而经营业绩不好者却可能获得期权利益。如此一来,经营者就失去努力经营的动力,企业业绩也就不可能达到预期,代理成本增大,作为长期投资的真正股东其财富最大化的目标也就无法达到,期权制初衷也就不可能实现。
目前我国二级市场的现状是绩优股不涨,而亏损概念股、亏损警告概念股却屡屡涨停板。上市公司亏损面在扩大,上市公司平均利润率也在不断下降,而股票的指数却没有相应的下降,这足以说明我国的二级市场还处于弱势无效的状态。在国家没有拿出整治二级市场的时间表的情况下,仓促推出期权制与先买羊再建羊圈无异。况且经营者的期权利益是基于股票的价差,而目前各公司的股票市价普遍比合理价偏高,这主要由三方面的原因造成。一是我国的二级市场是投机型的,有着强噪音交易;二是粉饰会计报表行为普遍,会计信息失真严重;三是国家股、法人股不能流通。要整治我国的二级市场,前述三方面问题首当其冲,其结果是股价将回落至合理价,如此一来经营者的期权利益焉有兑现的可能,看不到期权利益的兑现,期权制就不可能作用于经营者。
四、经营者市场方面
一个完善的经营者市场,实质上是一个充分理性的经营者竞争选聘机制。在这里经营者管理的资本价值有市场中介机构来准确进行评价,经营者职业声誉被视为经营者的“质量”特征。一个经营者长期经营成功的结果,就会获得良好的职业声誉,也就可能获得企业的信任和追逐。经营者完全职业化,就会视职业声誉为生命,就会自觉约束自己的策略性行为。因此有着完善的经营者市场就会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的道德风险和选择风险,期权制只是对经营者进行保健。经营者拥有良好的人力资本,就会得到丰厚的报酬,也就确保经营者与股东的二念合一。
目前,我国经营者市场远未形成,更不用说完善,经营者大多数不是职业化的,其人力资本价值难以客观评价,企业的道德风险和选择风险都非常高且不易控制,选择经营者亦如是一次以企业为注的赌博,由于不能理性地去选择经营者,实行期权制会诱使经营者更热衷于职位追逐,从而导致又一轮权力寻租游戏。经营者没有职业化,职业声誉对其就不会是至关重要的,经济利益尤其是期权利益就可能不是其最大追求,因而就存在置期权利益和职业声誉而不顾去采取策略性行为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实行期权制只不过是向经营者打出一记空拳。从理论上讲,如果不存在较为完善的经营者市场,经营者的管理就没有明显的资本属性,那么旨在为经营者参与剩余分配而设计的期权制就没有存在的基础。
总之,笔者认为期权制之于国企应慎行、缓行,不能将期权制视为解决国企经营者问题的法宝。据对我国已实行期权制的国企进行实证分析,结论是期权制与企业收益能力没有相关性。
事实上,期权制本身也并非完美无缺,有些缺陷甚至是根本性的。
首先,期权制只是依据经营者管理的资本属性对经营者进行剩余分配,属于分配范畴。其一,遵循同等对待原则的分配,并不能保证经营者的最大利益就是期权利益,期权制关于期权利益为经营者最大利益追求假设的合理性尚值商榷;其二,期权制并没有改变经营者的身份,委托代理关系链还存在着,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仍横亘在经营者与股东之间。因此期权制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经营者目标函数与股东目标函数之间的兼容性,却不可能解决它们之间的替代性,经营者仍存在随时偏离股东目标的可能性。
其次,期权制下追求的是经营者与股东的二念合一,而忽视经营者的努力经营。股价是追求的结果,努力经营是追求的过程,期权制虽然将经营者的利益与股价捆绑在一起,但没有因此而使经营者的利益与其经营业绩产生一一对应的关系。我们知道,影响公司股票市价不仅有公司个别风险因素,也有市场系统风险因素,而且后者经常起着决定性作用。这样一来经营者就会失去对自身期权利益的控制,努力经营也许一无所获,无所作为却可能意外得利。这种勤懒不辨的后果就会产生类似“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从而打击经营者努力经营的信念,进而削弱企业的收益能力,最终导致股东目标的落空。
通过以上对期权制的分析,笔者有以下几点看法:一是期权制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调和了经营者目标函数与股东目标函数之间的兼容性,尤其是为经营者管理的资本属性找到了理想的实际承认方式;二是实行期权制不能削足适履,要把握好充分信任与盲目崇拜之间的度;三是我国国企实行期权制还有许多不适应的方面,在不适应性没有明显改观之前,期权制不宜广泛推行;四是期权制有着根本性的缺陷,它并不能彻底解决现代企业制度下的经营者问题,我们不应放弃对更合理制度的探索。
为了弥补期权制的缺陷,两方企业关于经营者的报酬制度往往是复合型和多元化的。其报酬制度一般由五方面构成:一固定年薪制,二期权制,三奖励股份制度,四持股计划,五退职金制度。
固定年薪视经营者和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多寡,可多至几千万元,也可象当年艾柯卡只有象征性的一美元。一般来说,成熟企业夕阳行业多些,高科技成长企业朝阳行业少些;职业声誉好的经营者多些,职业声誉次点的经营者少些。由于年薪是无风险的利益,经营者对其总是偏好的。
奖励股份根本上还是对经营者管理的资本进行剩余分配,以弥补期权制下的经营者的报酬不足,尤其是用来补偿市场系统风险对经营者期权利益的侵蚀。同时,奖励股份也对经营者转换为股东起一定作用,但其剩余分配属性决定着其不可能对经营者转换身份起决定作用。
持股计划通过经营者持有相当数量的公司股票,从而使经营者兼具股东身份,这样经营者就会念股东之所念,为股东之所为。要真正使经营者兼具股东身份,就必须使股东持有相当数量的公司股份,这一点是期权制与奖励股份制度无法做到的。经营者用个人资金购置股份的可能性不大,一般由公司贷款购置。当经营者兼具股东身份后,委托代理关系链就消失了,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也就会迎刃而解,企业又回到了自己经营的时代,但这不是简单的复辟,而是一场有着深刻意义的“经理革命”。
退职金是对经营者离开经营者职位的一种补偿,金额往往也很大,有“金色降落伞”之称。退职金制度对确保企业经营者顺利更替和对经营者进行保健都起着很大作用。
在这里要说明一点,鉴于经营者管理资本的更稀缺性和资本权益的神圣不可侵犯性,西方对经营者期权和购置股份都无强制性,即经营者为了避免损失可以放弃期权和购置股份,而且即使经营者有违规行为也不对其上述各利益进行剥夺,完善的经营者市场和股票二级市场自然会对其进行惩罚。
在我国国企对经营者的报酬形式,照搬西方是行不通的,尤其是在前面所提四个不适应方面没有明显改观的情况下,更不能操之过急。目前我国国企中改头换面实行期权制的很多,武汉、南京、无锡等地都出台了类似的制度,还有一些城市正在准备出台。已出台的基本上都由四方面构成,一年薪制,二强制性期权制,三强制性持股计划,四风险抵押金制度。对此笔者前面都有评析,在这里不再展开,可以肯定的是这并非是解决国企经营者“瓶颈”问题的最佳方法,各地不宜竞相草率推行。
最后需要提出来的是,即使是西方那一套似乎是相当完美的制度,也还存在着一个根本性的问题。这就是经营者管理的资本价值的计量问题,可以说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经营者获得再多报酬也还认为不该是这个数,任何委托代理契约也就都没有合理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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