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邪教犯罪

论邪教犯罪

郑牧民[1]2003年在《论邪教犯罪》文中提出本文主要探究邪教犯罪的成因、控制以及在刑事立法中规定专门的邪教犯罪如何违背了刑法之正当性这些问题。大多数(并非全部)讨论是立足于我国的国情,综合运用历史的、比较的和文化的方法进行的。在论文中,笔者尽量多地提出问题,并给予尝试性地回答。我希望我的提问和回答富有挑战性,从而为有效地控制邪教犯罪在理论上做出自己的些微贡献。 全文分为叁章。第一章是对邪教的定义、特征和成因的概述。认为邪教是指公然违反国家法律和严重侵犯人权因而受到主流社会否定评价的宗教(组织),具有教主崇拜、宣扬“末世来临说”、追求不正当的目的、公然违反国家法律和严重侵犯人权四个基本特征,并从社会因素、宗教因素和人的因素叁个方面对当代中国邪教的成因进行了综合分析,这一章旨在为后两章的分析提供知识上的支持。第二章是对邪教犯罪的刑法学分析。笔者首先探讨了邪教犯罪的概念、范围和特点,然后通过中西反邪教犯罪的立法比较,着重从规范和价值两个层面对我国刑法中的邪教犯罪进行了解读。认为在刑法中规定专门的邪教犯罪是过剩犯罪化的结果,与现代刑法的正当性和谦抑主义精神背道而驰,存在滥用刑罚权的危险。第叁章是全文理论的落脚点,旨在从理论上探讨控制邪教犯罪的对策。认为综合性的非法律对策是控制邪教犯罪的根本性对策;制定《反邪教法》和取缔邪教组织是控制邪教犯罪的必要法律对策;基于邪教的宗教属性,对其本身应避免使用刑罚。

覃予[2]2006年在《邪教犯罪及其侦防对策研究》文中提出邪教犯罪是当前人类社会所面临的最危险、最复杂的犯罪现象之一,它与恐怖主义、黑社会一起号称世界人民的叁大公敌,人世间的叁大瘟疫,社会机体的叁大毒瘤。邪教犯罪不仅在国内,而且跨越国界,播种仇恨,滥杀无辜,残害生命,掠夺财富,宣扬毁灭,把恐惧、不幸、灾难洒向全世界,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邪教犯罪不仅是令人生畏的邪恶行为,而且也是难以识别的神秘幽灵。究竟什么是邪教?什么是邪教犯罪?邪教犯罪的成因是什么?需要采取怎样的措施来防范控制邪教犯罪?这些问题一直都是中外学者关注的焦点。本文以邪教犯罪及其侦防对策为题,系统全面地从犯罪学、侦查学的角度研究邪教犯罪的基本概念、历史、成因、特征、现状及侦防对策。全文共约30000字,由叁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邪教犯罪的一般问题。首先,笔者介绍了邪教犯罪的概念。中外学者由于文化背景和社会环境的差异,对于“邪教”的界定至今仍未达成共识。西方学者普遍认为邪教是新兴宗教运动的产物,属于宗教的范畴。而我国学者大都认为邪教不是宗教,只能是邪恶的社会犯罪团体,而且邪教也不是单纯的民间封建迷信。对于邪教犯罪也有学理解释和司法解释两种,常用的解释即邪教犯罪就是邪教组织所进行的触犯刑法规范,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其次,笔者介绍了邪教犯罪的特征,即反宗教性、反社会性、反科学性。接着又从历史的角度对比研究了中外邪教的产生发展过程。再次,研究了邪教犯罪的成因和危害。邪教究竟何以吸引如此众多的信徒为其卖命,既有社会环境和社会意识领域的原因,也有人的信仰的相对性方面的原因;既有教主方面的原因,也有信徒自身的原因。邪教犯罪是人类共同的精神毒品,具有多方面的社会危害性。最后,学者对比介绍了古今中外法律关于惩治邪教犯罪的规定。 第二部分:我国邪教犯罪的特点和动向。邪教犯罪具有六个方面的特点,即邪教犯罪是一种有组织犯罪;犯罪主体具有反社会反人类的行为模式;犯罪手段多样化;犯罪动机复杂化;犯罪对象多是受邪教蒙蔽,不明真相的信徒;比其他普通刑事犯罪更具有社会危害性。在法轮功等邪教组织被依法取缔后,我国的邪教组织活动出现了新的动向。如邪教组织活动从公开转为隐蔽;政治目的更加明确;利用现代化手段,向科技化发展;

蔡淑香[3]2007年在《我国邪教犯罪问题及防治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目前,邪教犯罪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毒瘤,受国际邪教犯罪和国内传统邪教文化的影响,我国目前存在着叁十余种邪教组织,邪教信徒人数约达200万之多,并呈不断扩张蔓延之势。尤其是以“法轮功”为代表的邪教组织,已经逐步演变成为一股反政府、反社会、反人类的破坏性势力,对国家政权的稳定、社会的和谐发展、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研究邪教犯罪的特点,客观分析当前我国惩治邪教犯罪的法律体系,提出防治邪教犯罪问题的综合性对策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除引言、结语外,共分四章:第一章首先对邪教、邪教犯罪的概念及特征进行了研究,从多个角度说明了邪教对个人、家庭、社会的严重危害;第二章客观分析了当前我国邪教问题的现状及邪教犯罪的发展趋势,透视惩治邪教犯罪、防止邪教发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第叁章结合《刑法》第300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两高”的叁个司法解释,分析了邪教犯罪的构成,并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叁种邪教犯罪进行了分析研究;最后从邪教违法行为的处罚、制定《反邪教法》、完善现行法律体系、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等七个方面提出了我国在防治邪教犯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徐清华[4]2010年在《邪教犯罪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邪教是世界性难题。本文从中外对邪教的认识入手,对我国邪教组织的法律概念、邪教组织犯罪的犯罪构成、法律特征进行研究,阐述了邪教犯罪的危害。分析了我国邪教产生的深刻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阐述了我国邪教形成和发展的原因。长期封建社会形成的迷信思想、改革开放后社会变革产生的影响、有关部门管理和法律规范的缺失等,是造成邪教滋生蔓延的主要原因。这些决定了我国邪教将长期存在,也决定了邪教活动是长期的、反复的、复杂的。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变化,邪教犯罪活动出现了新特点,邪教活动从公开转入地下,更具隐蔽性,犯罪方式呈现多样化,犯罪方式向高科技、智能化发展,利用互联网开展邪教犯罪活动越来越普遍。邪教犯罪活动呈现出:政治目标进一步明确,与政治势力相勾结、成为反华工具,成员年轻化、知识化,向农村领域不断渗透等发展趋势。治理邪教犯罪是摆在我政府面前的紧迫课题,打击邪教犯罪工作实践中存在着:适用法律存在不足;邪教的法律体系不系统不完整;邪教组织认定主体和程序亟需立法完善等诸多问题。另外,在防范邪教犯罪实践中,存在邪教犯罪反侦查意识强,审讯难、取证难、打击处理难;反邪教法律宣传缺失,公众反邪教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针对邪教犯罪的新特点,在邪教犯罪日益国际化的背景下,必须加强反邪教专门立法,完善经济文化领域的邪教立法,建立完善的反邪教法律体系,依法开展反邪教法律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必须严打邪教犯罪,并从公安机关侦查实践出发,提出打击邪教犯罪的对策。强化情报信息搜集,掌握邪教犯罪动向;加强专案侦查,打击邪教犯罪;各警种协作配合,强化基础防范;注重审讯技巧,扩大战果等;对邪教的国际化趋势,要加强国际打击邪教犯罪的交流合作。最后,笔者结合打击邪教犯罪的司法实践,提出打击邪教犯罪活动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打击与防范并重;打击与教育转化并重,打击处理与保障人权相结合;打击与低调处理相结合:打击极少数骨干与争取大多数相结合,法律治理与其他治理手段相结合等。打击邪教犯罪,必须着眼于长期斗争,从邪教产生的政治、经济、社会原因等方面入手,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法律制裁、行政手段、法制宣传、思想教育、科技普及、保障民生等手段,开展综合治理,从根本上解决邪教问题,保障社会长治久安。

由明言[5]2005年在《邪教犯罪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邪教组织犯罪,是我国刑法新规定的一个犯罪类型。本文全面、系统的论述了邪教组织在当今的现状、类型、特征以及成因,充分揭示了邪教组织所具有的反人性、反社会、反政府的本性,从正面回答了什么是邪教组织这个困惑人们的理论问题;通过对邪教组织发展趋势的预测,提出了预防和惩治邪教组织的对策;通过对邪教组织来源的论述,提出了邪教不是宗教,而是一个邪恶的犯罪组织的观点;特别是通过对邪教组织应罚性的认识,用刑法的理论揭示了邪教组织犯罪化的根据;通过对比的方法,阐明了邪教组织与相关犯罪组织的关系;通过对我国有关邪教组织犯罪条款的研究,对当前有关邪教组织犯罪界定的评述,在充分肯定我国刑法在惩治邪教方面的作用基础上,指出刑法在邪教犯罪规定上的不足,并按照刑法的立法精神,提出了完善和修改意见,使涉及邪教犯罪的规定更加完备,真正发挥刑法的作用,为依法打击邪教犯罪提供更加有利的法律武器。

周国华[6]2009年在《邪教犯罪研究》文中提出邪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附随于各种社会制度;作为一种历史现象,与人类发展史同样悠久。进入21世纪,中国的邪教现象表面上似乎随着法轮功邪教组织的覆灭而销声匿迹,实则不然,邪教滋生的土壤仍然存在,并且邪教组织开始呈现多样化,在组织上进入地下或半地下状态,成为一种不稳定的社会因素,继续危害着人民群众的利益。本文从社会学和犯罪学的视角,力图将邪教犯罪的相关问题最大限度地呈现出来,并对邪教犯罪的防控进行了独到思考,试图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见解。本文共分四个部分,全文共四万余字。第一部分对邪教与邪教犯罪的相关问题进行界定。本部分首先对邪教的概念、特征试图进行全面而独到的归纳,综合考察了我国理论界的定义与国外的种种学说之后,提出本文的定义,在承认邪教具有宗教属性的基础上,将邪教定义为:邪教是一种对社会秩序和传统伦理具有攻击性的宗教。并且着重分析了此种界定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优势;其次,展开论述了邪教犯罪的概念和特点,认为邪教犯罪具有宗教欺骗性和高度组织性的特点;最后,从邪教犯罪侵犯公民基本人权和扰乱社会秩序方面论述了邪教犯罪的危害性。第二部分对邪教犯罪的成因进行了研究。该部分内容从一般到特殊两个层面对邪教犯罪的原因进行了分析,首先分析了在全球范围内,邪教犯罪泛滥的一般原因,主要从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进行详细的考察,认为内因主要是人们心中普遍的信仰需要和邪教组织曲解宗教经典进行蛊惑、教唆;而社会价值的断裂为邪教的蔓延、恶性邪教犯罪的屡次发生提供了主要的外部原因。另外,激烈的社会竞争,快速的生活节奏,沉重的工作、生活和学习负担,以及经济危机等因素给人们造成了强大的心理压力,还有传统宗教的衰落等都是诱发邪教犯罪的外部原因。其次,该部分结合我国特殊的国情、特殊的历史文化传统,论述了我国邪教犯罪产生的具体原因。我国所面临的社会转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包括传统价值被破坏,原有的国家崇拜衰落,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确立过程中所出现的其他问题,使得社会上部分人群出现信仰危机;我国现有的宗教社团管制政策,使得正统宗教存在大量的地下教会,这些处于地下或半地下状态的教会团体,由于缺乏关注和监管,成为邪教产生的温床;而民间传统信仰中的圣人崇拜以及由来已久的教门文化更是为邪教犯罪的发生提供了条件。第叁部分以考察邪教犯罪的防控措施为主要内容。该部分首先从国家政策和立法的角度,重点研究了以美国、法国等国家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对邪教犯罪的防控措施,介绍了政府和立法机构所采取的法律措施和非法律措施,归纳出立法无为、积极立法和逐步建立完善邪教防控法律体系叁种特色,将邪教犯罪防控放在世界范围的视野中去认识。其次,概括性地介绍了我国历史传统中惩治邪教犯罪的立法沿革,从而将邪教放在一个广阔的时间场景中去认识,反映出我国在打击邪教及邪教犯罪的态度和措施上的传承性;最后总结了我国目前对邪教犯罪的防控措施,该部分重点论述了利用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打击邪教犯罪,主要从刑法理论角度上分析了邪教犯罪的构成特征,并简要分析了其中取缔邪教组织和形成反邪教社会氛围的综合治理措施。第四部分的内容则是结合第叁部分的论述,首先甩比较和文化分析的方法,从横向和纵向分析了我国和西方国家在邪教犯罪防控措施上出现分歧的原因。在宗教文化方面,指出我国民间信仰的功利性,“敬神如神在,不敬如土块”,提出我国并没有形成虔诚信仰的宗教传统,中国人信仰中缺乏虔诚,充斥着实用主义、功利主义、相对主义,宗教在社会生活中并不具有重要地位,从而社会各界能够接受对邪教组织的取缔措施;从历史的角度比较了我国和西方国家的政教关系方面的不同,指出我国并没有形成宗教与国家的二元存在,而且国家权力对宗教具有某种主导性,这种传统也影响着我国的邪教防控政策,造成与西方国家在此问题上的分歧。其次,对我国目前的邪教犯罪防控措施进行了简要的评析,提出在法律文件中改变“邪教”称谓,代之以“危险信仰”,和政府在反邪教斗争中应平衡打击危险信仰犯罪和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关系,慎重采取取缔措施;最后,对当前邪教犯罪活动的防控提出了几点建议,主要包括:确立对邪教行为慎用刑法、保障邪教人员各项基本权利的原则,完善立法,坚持刑法调整的最后性,完善宗教团体登记管理制度,使宗教社团走出地下状态,对我国邪教情况进行长期的调查研究,打击与监控相结合等五点建议。

苗鑫[7]2017年在《论邪教犯罪对刑法法益的侵害及认定》文中研究表明邪教犯罪因其自身危害性极大,变化多端等特点区别于其他犯罪而从汉朝延续至今。邪教犯罪所侵害的客体多种多样。针对该犯罪我国采用普通立法,即在《刑法》第300条中统领规定,加以补充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决定,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治理和惩治方式。彻底清除邪教犯罪除需法律手段予以规制,司法实践中还应当加强对邪教犯罪的认定,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朱俊强, 龚波[8]2005年在《论邪教犯罪对公民私法益的侵害与刑事立法》文中研究表明邪教犯罪不是一般的有组织犯罪,而是对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有组织犯罪,它不仅侵害了刑法法益中的国家和社会的公法益,而且,严重地侵害了公民的私法益,即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面对邪教犯罪的侵害,我国刑法典突出了对国家、社会公法益和公民私法益的保护,即着重保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社会秩序的正常和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安全。但我国刑法的规定相当不完善,其主要缺陷是立法不系统、犯罪主体范围规定得过于狭窄,没有突出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区别等,这些缺陷影响了我国对邪教犯罪的打击与控制。

曲丹阳[9]2003年在《论邪教犯罪》文中认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邪教犯罪日益猖獗,已成为一种严重的国际犯罪行为,其给社会、给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危害。本文分析了邪教的概念、邪教与宗教的关系,邪教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特征和手段。详细阐述了世界各国惩治邪教犯罪的立法对策,提出了几点完善我国邪教犯罪的刑事立法建议,并对我国预防邪教犯罪的对策做了初步的探讨。对邪教犯罪问题的研究,将是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

谭德凡[10]2010年在《论邪教犯罪的防治》文中提出邪教犯罪活动是在世界范围内存在的一种反社会、反人类、反科学的极端社会行为。它的滋生和蔓延,有着深刻的多层次的原因。邪教不仅具有公然的反社会性,同时肆意践踏公民的私法权益。应坚持法治与教育并重的防治理念,从多层面构筑邪教犯罪的防治体系。

参考文献:

[1]. 论邪教犯罪[D]. 郑牧民. 湘潭大学. 2003

[2]. 邪教犯罪及其侦防对策研究[D]. 覃予. 西南政法大学. 2006

[3]. 我国邪教犯罪问题及防治对策研究[D]. 蔡淑香. 山东大学. 2007

[4]. 邪教犯罪问题研究[D]. 徐清华. 山东大学. 2010

[5]. 邪教犯罪研究[D]. 由明言. 吉林大学. 2005

[6]. 邪教犯罪研究[D]. 周国华. 西南政法大学. 2009

[7]. 论邪教犯罪对刑法法益的侵害及认定[J]. 苗鑫. 法制博览. 2017

[8]. 论邪教犯罪对公民私法益的侵害与刑事立法[J]. 朱俊强, 龚波. 政法学刊. 2005

[9]. 论邪教犯罪[D]. 曲丹阳. 黑龙江大学. 2003

[10]. 论邪教犯罪的防治[J]. 谭德凡. 社科纵横(新理论版).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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