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按劳分配的统一_按劳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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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工资制度的改革,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按劳分配相统一,既是需要深入探索的理论问题,亦是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的热点问题,此事关系重大,本文就此做点探索。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下按劳分配规律的几个特点

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按劳分配规律、工资制度改革之间相统一问题,首先应从理论上弄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下按劳分配规律的作用范围与其程度以及实现方式等方面的一些特点。

第一个特点:按劳分配规律已由全部覆盖转变为部分覆盖我国城乡居民的个人消费品分配。产品经济下,我国只存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即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基于这样一个前提,那时人们无论是在理论阐述上,还是在常识性理解中,都把按劳分配规律理解为是唯一覆盖全社会的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原则,并认为这是一条普遍的客观经济规律。然而,由于经济条件确实发生了变化,这种理解的局限性现在已经被突破。这是因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不发达,需要在全社会发展社会分工,进行交换,以促使我国经济早日繁荣。这样,就必然存在以发展社会分工进行交换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发展市场经济,根据我国生产力存在多层次的特点,急需调整生产关系,建立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及其实现形式,而且必须把各种所有制下的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即具有独立利益的市场活动的主体。这样,从劳动果实的分配方式来看,一切非公有制下的个人消费品分配,已经不属于按劳分配。在我们承认社会主义公有制可以同市场经济相容这样一个前提下,按劳分配规律只能在公有制领域发生某种作用。所以,与产品经济时代相比,按劳分配规律的作用范围已经受到局限,已由原来的覆盖全社会的个人消费品分配转向覆盖社会的某一部分。

第二个特点:现阶段的按劳分配规律是以社会交换为基础,以价值形式为其实现方式。这就直接取代产品经济时代的全国统一计划分配方式。产品经济时代,每个企业、每个劳动者的个别劳动不须由市场交换就直接转化为社会劳动,并按国家统一计划,以行政命令方式被调拨到其它相关单位使用。对于每个企业以及每个劳动者个人付出的劳动量,总是根据企业的估算并经过国家统计机关的认可,依靠层层的行政命令的下达,领得企业与个人的消费品份额即劳动报酬。人们看到,这种“按劳分配”已经实行多年。由于它只强调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的一面,不能认真对待企业以及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差别,所以它存在许多弊端,难于充分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市场经济则以不同利益主体作为自身存在的根本前提,不同主体的利益(劳动成果)必须通过市场交换之后,企业的个别劳动才能被转化为社会劳动。因此,现时的公有制企业可以不经过社会统计的认可,只根据企业自己计量的自身劳动总量和每一员工付出的劳动量,在其产品价值实现之后,扣除国家和企业自身的“必要部分”,余下的那部分价值,以货币表现的净收入,仍可按照个人消费品的按劳分配进行分配。

第三个特点:现阶段的按劳分配规律的实现,在公有制一般上已被淡化。由于多种原因,出现了数量可观的非劳动收入与支出,介入它的机体,从而使它的形象淡化了许多。另一个不可争辩的事实,在相同的所有制中,亦包括公有制中的不同企业之间,虽然会出现付出相同劳动的那种情形,但由于市场经济的要求,劳动成果价值量的实现,只能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通过交换作为实现的基本尺度,从而会生出超额利润,这样,付出相同劳动的各企业,却不会都获得等量的纯收入。这是受追求物质利益的驱动,通过市场竞争而造成的企业间实际收入上的不平等,与计划经济通过计算比较,已扩大了差距,这种差距是按劳分配规律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由于企业间的劳动生产率不同而引起的内在矛盾的深刻表现。这种矛盾的充分表现并非是什么倒退现象,而是当前推动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种外部强大动因。

第四个特点:按劳分配规律可以在公有制单一企业内部较好地实现并发挥调动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的作用。市场经济下,尽管每个公有制企业都是具有独立利益的主体,但它不会否认本企业仍然是个有机的统一体。在这个统一体内,那些各不相同部分但互有联系的劳动,在创造商品价值方面,都起着相同的作用。如果离开某一环节的劳动,创造商品价值的整体工程都要受到程度不同的损失。所以每一环节的劳动都是不可缺少的。如何计量各个不同环节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量,可以由企业通过各种测算与换算方式,度量某一车间,某一班组,某一职工支出的有效劳动量。这样,公有制单一企业就可以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按“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原则实行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所以,从根本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并不排斥公有制单一企业贯彻执行按劳分配规律。社会主义按劳分配规律同市场经济的统一性,主要表现于此。

第五个特点:公有股份制企业和社会募股的联合企业,公私合营企业,中外资合营企业这类组合式财产经营方式的产生,已使按劳分配规律在企业内部不能完整地发生作用。这是因为:股东必然按股份制章程的规定,通过其占有的股票份额,依法从企业赢利中定期地取走他应得的股息和红利,这种股息和红利本质是虚拟资本的报酬,不管人们用什么样的理由进行解释,股息和红利永远不会归结到按劳分配这一经济范畴中来。股息和红利被取走后,赢利中余下来的份额,才有可能用来增加员工工资和增进集体福利事业。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由活劳动生产的全部新价值,扣除国家税金后,已被分割为若干份额,已为不同利益主体所占有,其中也包括为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所支付的利息。所以,股份制企业中的员工收入,已是属于打了若干折扣的“按劳分配”。

第六个特点: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按劳分配规律在公有制企业,以货币工资额的浮动来表现。这种状况无论是每个企业的工资总额,还是员工个人的工资收入额都概莫能外。这是因为:投放到市场上的各种投资品、生活用品、资金、技术、能源、信息等的价格受供求机制,竞争机制,风险机制的制约而经常浮动。这种永无休止的浮动,都会对公有制企业实现销售收入、净收入以及利润的数量产生直接影响。这样,无论是处于简单再生产或是扩大再生产的企业,都要根据实现收入的净收入货币额的多少,依情支出工资总额及其每个员工的工资数额,从而出现企业工资总额与员工工资额随市场变化的增减浮动。这是一切资源皆由市场配置与由市场定价的价格机制作用的一种必然结果。

第七个特点:不同所有制单一企业间的竞争而出现的优胜劣汰,使一部分破产企业被另一部分经营好实力强的企业所兼并,从而会出现个人消费品分配方式的按劳分配与非按劳分配方式的交互替换的情况。众所周知,由同种所有制企业之间的竞争而产生的企业兼并,不会导致个人消费品分配方式的重大改变。只有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竞争而引出的企业兼并才会随所有制性质上的根本性变化而引出不同性质的个人消费品分配方式的这样或那样的变化。

二、改革工资制度,实现市场经济与按劳分配的统一

揭示以上特点,已为我们从何处入手处理市场经济与按劳分配以及工资制度改革的关系,实现市场经济的某些规律同按劳分配规律的统一,找到了比较清楚的基本路径:当前特别要在强调正确解决国家与企业这两个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同时,尤应把基点放在公有制单一企业内部的按劳分配方式实现与市场经济的某些规律的结合上。不仅如此,还应考虑如何处理由公有制与非公有制之间的竞争产生企业兼并而引出的一些问题。为此:

1.必须彻底消除国家主体与企业间的利税承包制下的工资与效益挂勾制度,坚持实行利税分流制以及国家主体与企业的利润分成制。国家主体与企业间利税承包制下的工资与效益挂勾制度已实行了几年,它在国家聚财上有一定积极作用。但是大家已公认,实行这项制度已产生很多弊端:(1)它离开市场变化规定承包基数,缺乏科学依据;(2)搞利税流动递增是财政部门缺乏实事求是精神对企业搞鞭打快牛的一项错误政策;(3)导致企业对国家主管部门讨价还价,引发政府官员与企业领导的带有普遍性的寻租活动,产生腐败;(4)企业领导为了讨好工人,不留积累,搞分光吃净使企业的短期行为加剧;(5)多数企业已在实行资产负债经营,企业付给银行利息越来越多,负担也越来越重,削弱了企业的发展后劲。应在重新划分中央税与地方税的基础上加快新税制的实施。同时要坚持实行利税分流。这项工作的进行,也应在经济体制上作进一步改革。我们认为,作为税收,应按划分的收支范围,流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这是无可非议的。但税与利的分割,应搞得合理。当前更需要多考虑公有制企业利益,一定要给企业以休养生息的机会。利润应怎样流向,也应有新的体制规定。我们认为:它应流入作为国家所有制代理人--国有资产公司这个经济组织。国有资产公司应从财政部门划分出来而独立。全国最高立法部门应在法律上确立其独立经济法人地位而成为自主投资的经济主体。它的责任是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利润进入国有资产公司这条渠道,能使国家更好地使用这项资金发展经济建设,这是符合市场经济的效益原则的。国有资产公司(下设若干投资公司)应与生产企业规定合理的利润分成比例。企业得到的利润分成部分,必须按规定的比例用于发展生产,增加职工工资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

2.应取消国家规定的统一工资标准和由国家统一下令决定增加工资的作法,实行由企业经营状况自我决定的浮动工资制。由于原来就不具备科学的计算和换算条件,尤其是市场经济下,每个企业都成为具有自我利益的主体,各企业的各种劳动生产率不一与不同,每个职工创造的纯收入和利润也极不相同。所以,对各产业与各企业,由国家统一规定工资的等级标准以及由国家统一下令决定增加工资的作法已皆不适用。虽然这个问题在前一阶段似乎在理论上已讲清楚,这老一套作法也已基本收回。然而,自1993年以来,为了解决部队干部和知识分子工资长期偏低问题,国务院决定给这部分人补长一些工资,这是完全正确的举措。但是,这种举措却在部分职工中引起强烈反响。有的地方的职工甚至用闹事等方式给政府施加压力。为了缓解矛盾,很多地方政府仍然沿用已不适用的全国的统一工资标准等级,下令给企业职工增加工资。结果,一部分效益好的企业,基本能兑现为职工而增加的工资数额,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企业难于兑现行将为职工而增加的工资数额,实际上是开了空头支票,搞得企业职工怨声载道。为了通过工资制度的改革理顺市场经济与按劳分配规律的关系,今后应由中央政府正式作出决定废止全国职工的统一工资等级标准和由政府下令决定增加企业职工工资的作法。在现阶段,企业职工工资的增加与减少,应由企业随其自身通过市场的经营状况,根据实现的销售收入,在完税后,按实有的净收入额及实现利润留成情况,由企业自行决定增加与减少工资。

3.重在改革公有制企业内部的工资制度。既然市场经济的存在,不再需要全国的统一工资等级标准以及由行政命令规定企业员工工资的升降,而由企业自行决定,那么,在公有制单一企业内部就可以依据消费品分配无非是生产条件分配的一种结果这一原则来贯彻按劳分配。这是目前调动公有制企业全体员工的生产积极性的唯一有效方式。因此,亟待公有制企业自身,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岗位不同的生产经营管理机构与配置能够保证企业正常运营的员工人数。企业应根据员工的素质、能力、工龄与劳效等情况,合理确定科技、管理、直接生产、辅助生产等各类人员的工资系数,并要根据一定年限进行经常性调整。在怎样能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问题上,当前还有两个主要问题应该尽速解决:(1)必须解决目前企业领导工资过高、员工工资过低这个直接影响员工生产积极性的实际问题。企业领导的工资水平一般应保持在员工平均工资的3倍左右为宜,这是管理生产企业的若干投资公司在招聘企业领导时应掌握的基本参数。如果无限扩大差距,最终结果是极大削弱全体员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必然导致公有制企业的衰败。(2)必须从相关劳动的整体协调配合原则出发,正确处理企业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同直接生产岗位员工的利益关系,消除在实行计件工资中的只顾生产员工一头利益的不合理作法。否则,将使企业的技术素质与管理素质全面下降,直接降低企业运营效益而削弱企业的活力。需要特别指出:在有公有股存在的股份制企业中,应掌握好股息和红利所占企业利润的份额。如果过多地支付股息和红利而削弱员工按劳分配的份额,最终也会导致企业活力的下降。

4.要正确对待不同所有制企业兼并与其分配方式的个别替换。在平等的市场竞争中,不同所有制的个别企业因技术与管理水平的不同,企业的劳动生产率高低不一,营销本领有强有弱,所以会发生优胜劣汰而导致企业兼并。由于企业兼并是在个别企业间交错进行的,所以目前还谈不上哪种所有制优越,哪种所有制能否兴衰的问题。我们认为:只要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好处,就应允许不同所有制企业间的兼并以及与此相适应的个人消费品分配方式的替换。通过这种竞争与兼并,可以使我国的企业经济结构与产业结构调整得更加合理,能够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所以从总体上看,这可以起到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方式与非公有制及非按劳分配方式的相互促进,有利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在这样的现实面前,也会带来一些实际问题:因破产而被兼并的企业将有相当部分员工失业,从而形成社会问题。所以,应由政府出面建立范围宽广的有多种所有制在内的全社会劳动保险基金制度,为贯彻实施企业破产法和解决失业人员的生活待遇问题创造条件,以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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