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人权观探析_时政外交论文

西方国家人权观探析_时政外交论文

西方国家人权观剖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权论文,西方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批判西方竭力宣扬“人权高于主权”、“国权不可压人权”;公开鼓吹“人权无国界”、“不干涉内政不适用于人权”,将人权问题政治化、国际化;宣扬“政治权利是最重要的人权,甚至是唯一的人权”,片面突出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贬低排斥生存权和发展权;保护个人人权,把个人人权置于集体人权之上;鼓吹人权是超阶级的、超法律的这五个方面的错误论调。

人权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产物,和阶级斗争有着密切的联系。早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人权就作为一种重要武器,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夺取政权的斗争中,起过进步的作用。但是,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人权又成为维护资产阶级统治,反对社会主义,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有力工具。70年代以来,美国推出人权外交,把人权问题引入国家关系,使国际范围的人权斗争进一步加剧。

长期以来,人权问题一直被西方宣传机器所曲解,他们抛出一系列错误观点,混淆视听,颠倒是非,误导舆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西方国家从它们的政治需要出发,对人权内涵的解释采取片面化政治化的做法,为干涉发展中国家的内政提供所谓的理论依据。为了提高人们对人权问题的正确认识,进一步加强国际人权领域的斗争,必须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剖析、批驳西方国家的人权观,还其本来面目。

所谓人权,是指人们在平等基础上所必须享有的物质和精神的基本权利。人权的理论基础是人道主义,人权将人道主义的思想,以人的权利的形式体现出来。人权的内涵是极其广泛的,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人权概念的内容不断得到丰富和充实。近几年来,国际社会对人权提出了极其广泛的内容,已经远远超出了西方传统的人权观念。世界上没有抽象的人权,只有具体的人权,但是不同的阶级、不同的社会、不同的对象,对人权有不同的解释。人权概念的核心是平等,如果人与人之间没有平等,就谈不上民主自由。人权不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专利,社会主义国家也讲人权,但资产阶级的人权观和社会主义的人权观是截然对立的。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什么是人权?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多数人的人权,还是少数人的人权?西方国家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是两回事,观点不同。”〔1〕西方国家宣扬的人权理论和实践, 具有狭隘性、虚伪性、双重性、侵他性、欺骗性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错误观点:

一、竭力宣扬“人权高于主权”、“国权不可压人权”的论调

在人权问题上,西方竭力鼓吹“人权高于主权”、“国权不可压人权”等主权有限论的观点,把主权和人权对立起来。他们宣称人权问题不再被认为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务。美国副总统奎尔公开表示:“当一个政府被指控违反人权时,还以主权、不干涉内政为借口,这样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西方某些人士攻击我国“把国权看得高于一切,要求人权在任何情况下都服从国权,实际上是在维护国权的名义下,维护中共的统治权力”,并称在任何情况下把国权的重要性加以绝对化,则是错误的,提出不能滥用国权压制人权。

众所周知,人权本质上是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问题,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人权具有主权性。我们的基本立场是维护人权,尊重主权,反对霸权。在人权和主权的关系上,我们的观点是:

1.尊重各国主权是公认的国际准则,也是实现人权的基础和前提。联合国通过的《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规定,“各国享有独立权,因而有权自由行使一切合法权力,包括其政体之选择,不接受其他任何国家之命令”、“各国对其领土以及境内之一切人与物,除国际法公认享有豁免者外,有行使管辖之权”。因此,尊重国家主权的原则适用于国际关系的一切领域,包括人权领域。没有主权的国家,也就没有国际法,更谈不上人权的国际保护和国内实施。鼓吹“人权高于主权”的说法,直接违背了《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2.人权的实施必须依靠主权作为保障,由各国政府通过国内的法律、规范和措施来实施。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在各国实施时,不但要通过国内的立法,而且还要受到各国法律的限制。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就充分保证了各族人民享有充分的民主和自由。199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用大量的事实、数据和立法,证明了中国在近四年来在人权方面所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成就。

3.维护主权和保护人权不可分割。个人的人权与国家的主权是紧密联系的,没有主权就谈不上人权,丧失主权也就丧失了人权的保障。邓小平同志指出,“人民支持人权,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权,真正说起来,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2〕。

4.人权有国际性的一面,但本质上是一个国家内部管辖的问题,各国有权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保护和促进人权。

5.人权较之国家主权处于从属的地位。从现有国际人权公约看,国家主权处于优先地位,因为个人人权必须由国家立法实施,并受法律的规定、限制和约束。对不符合本国政治制度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国际人权公约,各国政府有权拒绝签署或有保留地加入,以避免承担有损于国家主权的条约义务。目前国际人权公约已有20多个,但美国批准参加的只有4个,其理由是有些国际人权公约同美国的国内法律相冲突, 声称“美国的国家主权高于一切”,“联合国的人权条款在美国不能自动生效”。这正说明了人权与国家主权相比,只能处于从属的地位。从广义的人权而言,所谓“人权高于主权”,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做不到的。

6.国家不论大小、强弱、贫富,都有权自主选择本国的政治制度、发展道路和价值观念,其他国家无权干涉。联合国规定各国对任何他国之内政或外交,有不加干涉之义务。

7.各国由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状况的不同和民族传统、历史条件的差异,对人权的内涵和保障人权的方式存在差别,出现不同的认识和不同的做法,这是正常的客观事实。不同国家不能套用同一模式,沿用同样方法,采取同等步骤来实施人权保障。江泽民同志在接见日本记者时强调,“在这样一个多样化的世界上,要全世界都接受一种人权观是不可能的”〔3〕。前美国国务卿黑格表示,“美国应该记住, 每一个国家都有它自己的历史、种族、宗教、信仰、精神根源以及自己的经验,美国应立即停止在世界上进行说教”。

8.西方国家提出“人权高于主权”的观点,这是出于干涉别国内政,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需要。美国以保护人权为名,行干涉别国内政之实,打着捍卫人权的幌子,横行霸道,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以富压贫,强迫发展中国家接受美国的政治制度、价值观和人权观,目的在于维护其在世界的霸主地位。强权政治已经引起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联合国前秘书长加利对大国推行强权政治也深表不满。西方国家一些有识之士指出,美国的人权外交已走进死胡同,呼吁美国政府改弦易辙。

二、公开鼓吹“人权无国界”、“不干涉内政不适用于人权问题”,将人权问题政治化国际化

西方国家蓄意曲解人权的概念,片面强调人权的普遍性,否定人权的特殊性,鼓吹“人权无国界”、“人权不分国界、种族”、“人权普遍只有一个,任何国家都应遵守统一的人权标准”,把人权引入国际关系,将人权问题政治化国际化,主张“国际社会应拥有合法人权和人道的干涉权”,提出建立“人权国家干预机制”、“国际人权干预部队”,设立“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和人权法庭”。美国国会还作出决议,要求美国国务院每年向国会提出世界各国人权状况的报告。西方国家鼓吹“一国对另一国内部存在的人权问题表示关注,乃至采取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是合法的,不是干涉一国内政”,“人权绝不是内政问题”、“个人基本权利,全球共通,不分国界”,“促进人权和民主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首要任务”,“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要以人权状况为条件”,“人权要与联合国安理会挂钩,人权中心要参与安理会的一些维和行动”,这些论点都是为西方国家利用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制造依据。

目前,人权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人权问题虽有一定程度的普遍性、共同性和国际性,但不能忽视还有特殊性的一面,而且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和国际保护不能超越国家主权。我们必须深入剖析西方鼓吹的“人权无国界”的真实意图,不受其蒙蔽。

1.西方国家宣传人权有普遍标准,这是不现实的、虚伪的。人权状况的发展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各个国家、各个民族、各个时代、各个阶段的文化传统、价值观念、社会制度不相同,不可能有共同遵守的通用的或统一的人权标准,至今也没有国际公认的人权标准。国际法学界、学术界迄今还没有一项关于人权的公认定义,连美国也未作过明确的解释。国际人权公约也仅仅是就各国共同关心的人权问题达成某种谅解和妥协,有些标准也是十分模糊、难以操作的,而且各国在解释或执行时,不尽相同,各执一词,各有侧重,根本无法统一,更谈不上共同标准。《世界人权宣言》就是一个无所不包的妥协性的文件,包括了西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人权的不同观点,而且这个文件只是一项建议,不具法律约束力。

2.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必须与各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使普遍性和特殊性同时得到兼顾。我们尊重国际社会关于人权的普遍性原则,这对于人类的发展和进步具有积极的意义。同时,我们也不否认人权问题有其带有共同性的方面,但各国情况很不相同,人权的实施不可避免会爱到社会制度、民族利益和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程度的制约。对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必须以历史的、发展的观点来看待,不能忽视各个国家的不同特征,把自己的价值观强加于人,抛出所谓“国际公认的人权标准”。李鹏总理1996年2 月会见乌干达总统时明确指出:“中国并不否认人权概念具有普遍性,但更重要的是应承认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社会、历史情况和文化背景不同的国家,人权的侧重点是不同的。不能把西方的模式强加给发展中国家。”联合国前秘书长加利明确表示保护人权应考虑国际关系的现实和各国的做法。在维护人时,忽视了国与国、地区和地区之间的差异,离开了一般与特殊的统一,就不能收到实际效果,人权也就成了一句空话。享有充分的人权是世界中国正在努力争取达到的崇高目标,目前还没有一个国家达到完善无缺的水平,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侵犯人权的现象也是普遍存在。因此,判断一个国家促进人权的方式途径是否正确,只有一个标准,就是看它是否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福利,是否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3.人权是由国家主权和法律规定所界限的。人权有国际方面的问题,有些危及世界和平与完全的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如国际恐怖、武装侵略、殖民主义和种族灭绝,世界各国应一致反对,国际社会应共同采取措施加以干预制止。但从本质上说,人权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问题,需要通过国内的立法程序,制定相应规定,提出保障措施来实施。在人权问题上所缔结的国际条约,要对国家产生直接的约束力,必须由各国对该条约赋予国内法效力,由国家承担相应的义务,才能起到作用,这正是国家行使主权的表现。世界各国包括美国在内,都是这样做的。

4.人权的国际保护和国际干预是有严格条件和一定范围的。西方国家蓄意将人权引入国际关系,而且还有扩大趋势,鼓吹“不干涉内政不适用于人权问题”,这是典型的强权政治。《联合国宪章》对人权的保护只作了一般的号召,要求各国政府促进和激励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实现,没有给各会员国承担具有约束力的义务,也未授权联合国任何会员国能借口人权问题干涉其他会员国的内政。国际法只是涉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不赋予任何国家、任何集团、任何组织、任何个人的特殊权力。国家不论大小,都是平等的。对人权的国际保护和国际干预仅适用于那些严重危害世界和平与人类安全,并受到世界各国谴责的行为,是有一定范围和严格条件的,不能由哪一个国家来任意裁判别个国家。目前,有些西方国家以“人权法官”自居,对发展中国家的人权状况横加指责,百般责难,肆意诬蔑,甚至威胁制裁,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不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钱其琛副总理最近指出,把一个国家的人权问题拿到国际会议上来通过一个决议,是毫无意义的,这是一种错误的政策。

5.人权的国际合作只有在尊重各国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下,通过各国政府正常的协商讨论并对诸行动才能实现。享有充分的人权是全人类的共同理想,我国一贯主张各国可以开展广泛的人权对话,以促进国际社会在人权领域的合作和交流。国际人权合作的原则应该是相互尊重,协商对话,求同存异,增进了解,加强合作。1993年3 月亚洲国家人权区域筹备会议通过的《曼谷宣言》指出:“促进人权应通过合作和协商一致的方式加以鼓励,而不是通过对抗和将不相容的价值观强加于人。”中国积极参加联合国人权领域的各项活动,并愿意就人权问题开展国际合作和协商对话,但这种对话必须在尊重事实,平等公正的基础上进行,才能取得成效。西方对中国人权况存在许多误解和偏见,并有意散布中国怕讲人权的舆论,这是对中国政府立场的歪曲和诬蔑。马来西亚总理马哈蒂尔最近指出,“美国以超级大国自居,动辄制裁别人,这是侵略别国主权和基本权益的做法,华盛顿应先反省自己国内的人权状况”。

6.只有将促进人权同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发展联系起来,才能使人权事业取得进展。没有和平安定的国际环境,没有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不可能实现普遍的人权。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两大主题,也是实现普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必不可少的前提。

7.美国在人权问题上采取双重标准,言行不一,自相矛盾。美国对发展中国家的人权状况妄加评论,横加指责,但美国国内却存在严重的人权问题,连卡特总统都承认美国国内存在许多人权问题、美国把人权定义定得最有利于自己。美国一贯吹嘘美国人民享有充分的基本人权,然而美国宪法学家路易斯·亨金指出,“美国的宪法权利在平等权利和经济社会权利方面所承担的义务,低于当代国际水平”。最近发表的《中美两国人权比较》的文章,详细列举了美国在宪法权利、议会民主等24个方面的人权实践比中国差得多,存在许多严重问题。从平等分享和普遍地保障基本人权和自由来看,中国做得比美国好得多。美国政府闭口不谈自己的人权问题,也不允许别国批评其人权问题。美国一面鼓吹人权的国际性,一面又拒绝在许多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上签字。美国国会坚持不能批准有悖于美国利益的国际人权公约,认为美国的国家主权高于一切、联合国的人权条款在美国不能自生效。美国一贯反对将发展权确认为一项人权,是西方国家中唯一投票反对《发展权宣言》的国家。

8.西方国家把人权问题与价值观念、国家利益和全球战略结合在一起,为其对外政策服务,将人权问题政治化。西方国家打“人权牌”,提出“促进人权和民主是维护国际安全的首要任务”,把人权问题与经济贸易、对外援助、技术合作等方面挂钩,作为条件进行要挟,其目的是对社会主义国家搞和平演变,对发展中国家搞强权政治,这是违反国际公约的,也是对人权的发展设置障碍。前美国国家安全助理布热津斯基就直言不讳地公开表示:“倡导人权,影响巨大,意义深远,可以加速共产主义衰亡过程”。

9.中国人民对西方国家利用人权干涉别国内政的任何做法,都是十分敏感、十分警惕和不能容忍的。中国人民过去饱受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压迫,深知国家主权来之不易,并且从长期的斗争实践中体会到个人的人权与自由同国家的主权与社会的发展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开的,因此,我们坚决反对西方国家借口人权问题诋毁中国,干涉中国内政。澳大利亚总理基廷公开批评美国的对华政策过于偏重人权和台湾问题,从而使两国关系受损。

三、宣扬“政治权利是最重要的人权,甚至是唯一的人权”,片面突出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贬低、排斥生存权和发展权

当今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人民,普遍盼望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经济繁荣,生活提高,因此把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基本首要的人权。生存权最早就是资产阶级在同封建专制制度作斗争时提出来的思想武器,但当资本主义制度稳固以后,资产阶级却抛弃了这面旗帜,把广大劳动人民的生存权利抛在一边,片面强调公民的政治、民主权利,贬低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权利,公开鼓吹“人权先于发展权”,“应该先有人权和民主,经济和社会才能得以发展,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要靠人权和民主推动”,“尊重公民权与政治权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反对把生存仅作为人权的基本内容,认为“中国把生存权列为首要人权是忽视或否认政治权利”,提出“政治权利是最重要的人权,甚至是唯一的人权”,“人的权利只有一个客观标准,即尊重每个人的思想和行动自由”,攻击中国“只注意发展经济,不注意发展民主,不讲政治权利”,“限制政治权利是中共惯用的手法”,宣称“不尊重人权的国家,只能享有一时的繁荣增长”。

对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生存权是中国人民长期争取的首要人权,这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基本观点。我们把独立权、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最基本的人权,就是从维护全体中国人民最大利益来考虑的。在生存权、发展权和政治民主权利的关系上,我们必须明确以下几个观点:

1.必须坚持人权的不可分割性和相互依赖性。我们认为,人权是包括生存权、发展权、经济权、政治权、社会文化权等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的统一体。公民的政治、民主权利与经济、文化、社会权利是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同等重要,不可分割,不可缺少的。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案》明确指出,“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都是不可分割,并且是相互依存的,对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执行、增进和保护,应当给予同等的注意和迫切的考虑”。把生存权、发展权和独立权紧密联系在一起,这是人权理论的新突破、新发展。

2.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国家的独立权、人民的生存权和社会的发展权,是中国人民最大的人权。保障大多数人的人权,是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根本出发点。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国家不能独立,人民的生命就没有保障;经济、文化、社会没有发展,人民的生活就无法提高。因此,中国政府把独立权、生存权、发展权列为最基本的人权,这是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的。我国政府历来认为,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既要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更要优先满足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1993年4 月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实现发展权问题的决议,承认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在世界人权大会上,经过激烈斗争,再次确认了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并提出各类人权相互配合,不可分割,同等重视。中国代表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52届会议上呼吁人权委员会要以公平的态度看待发展权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一些发展中国家在会上强调,发展权是人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人权。西方国家所以竭力反对把生存权作为人权的基本内容,因为资本主义制度不能充分保障劳动人民的生存权利,也解决不了贫富不均和失业问题。美国政府虽以“人权卫士”自居,但在人权问题上却只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很少谈论生存权、发展权和经济、文化、社会权利,因为美国政府对广大劳动人民的经济、文化、社会权利不感兴趣,只是想利用人权来干涉别国内政而已。

3.对发展中国家来说,生存权和发展权具有特殊的意义,必须优先于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发展中国家当务之急是解决国内人民的衣、食、住、行、就业、教育、医疗等问题,免除饥饿、贫困、疾病的威胁,解决种族歧视、殖民主义、外国侵略等问题,改善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固然重要,但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权利更为重要。同公民、政治权利相比,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同人民的日常生产息息相关,更具有现实意义。如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得不到保障,实现公民、政治权利就是空谈。非洲国家的领导人认为,非洲人民现在更注意面包、黄油和工作权利,人权应包括就业权利和发展权。有些非洲国家离开了本国的实情,推行西方的议会民主和多党制,引起社会混乱,政局动荡,内战不止,这就是一个严重的教训。因此,不消除疾病、饥饿、贫困,不扫除文盲,不解决温饱,劳动人民享受充分的人权只是一句空话,是不现实的。如果大多数人连起码的生存条件都不具备,还有什么其他人权和自由可言。发展中国家要充分实现发展权的目标,目前还存在许多障碍和困难,联合国前秘书长加利指出,“保证生存权是国际社会责任,造成目前这种局面的原因,发达国家应负主要责任”。联合国粮农组织总干事雅克·迪乌夫强调,“获得温饱是各种人权中最重要的权利”。马来西亚总理马哈蒂尔指出,“人权的基本内涵是生存权、温饱权和脱离贫困的权利,而美国政府并不真正关心人的这些基本权利”。

4.我们强调生存权发展权,并非否认或贬低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西方国家认为“政治权利是最重要的人权,甚至是唯一的人权,攻击我国只抓经济建设,忽视政治民主。我们认为这种说法是偏面的,不符合实际的,是把公民政治权利提高到不恰当的位置。政治上的民主与自由权利虽然也是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对每个人享有尊严的生存权和全面的发展权是不可缺少的,但并不是唯一的人权。生存权、发展权和政治权是不能截然分开的,在争取生存权中间包括了争取政治权利,在发展经济中间也包括了推进民主自由和政治权利的发展。我国的实践证明,经济发展离不开政治制度的成功,在经济建设发展过程中,必须发展政治民主,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适时地进行了政治体制改革,加强了民主法制建设,保障人民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这是有目共睹的。

5.人权的实现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必然受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传统等多方面的制约。既不能要求过高,急于求成,超越现实能够提供的条件,又不能坐视不改,置之不理,落后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特别是对能够做到、应当做到的方面,应尽量满足人民的要求。我们不能满足于一般的温饱问题,也不能把人权的享受仅局限于经济、文化、生活问题,要不断扩大人权的运用范围和享受权利,特别要在民主权利和个人自由方面,要不断不断促进,为争取达到人人享有充分的人权这一崇高目标而努力奋斗。英国学者赞扬中国改革开放,摆脱贫困,是人权方面迈出的一大进步。

6.西方国家强调个人的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而发展中国家则强调生存权、发展权和集体人权,这反映了两种不同的人权思想在价值观念上的矛盾。美国宣扬的人权观念,基本上就是西方传统的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但随着历史的发展,人权的概念及其内涵也在不断发展,它已经突破了西方资阶级的以个人为本位的人权概念,从个人人权发展到集体人权,从政治权利发展到经济、文化权利,形成了社会主义的人权观念,这两种人权观的根本分歧在于它们的经济基础和阶级基础不同,反映出来的本质和特点也不相同,两者是有原则区别的。人权问题上两种价值观念的分歧和斗争,反映了两种社会制度、两个阶级的不同要求,有深刻的社会根源和思想根源。

四、借口保护个人人权,把个人人权置于集体人权之上

资产阶级的人权观认为,人权是个人的、固有的、绝对的、抽象的、永恒不变的天然权利,个人的权利是生来具有的、不可转让、不可放弃的,强调人的价值、权利与自我的不可分离,鼓吹保护个人人权,提出“全世界自由社会中,所有人民都享有发表个人政治理念的权利”、“个人的政治主张是人权的基本成分”,把个人人权置于集体人权之上。

社会主义的人权观认为,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相对的、具体的、有阶级性的。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是互相联系、互不可少的,在集体人权中就包括了个人人权在内,把两者对立起来的观点是错误的。

西方国家鼓吹“个人人权至上”的观点,有很大的迷惑性、欺骗性和煽动性,必须从理论上分清是非,提高认识,认清其实质。

1.以个人为主导的资产阶级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它以形式的、表面的自由平等来掩盖其实际的、现实的不平等和不自由。以个人为主导的人权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产物,与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制度相联系的,它强调个性的发展、个人的尊严与价值、个人的绝对民主与自由以及个人权利与个人利益的至高无上,以自我为中心来确定行为的价值准则,只要对个人有利就视为正当。因此,资产阶级人权本身就是少数人的特权,并把保障资产阶级特权视为人权的根本目的,它具有狭隘性、虚伪性、双重性和侵他性的特点。资产阶级人权在国内是少数人剥夺、践踏多数人的人权,在国外是侵略、干涉别国主权,践踏、奴役他国人民的人权。德国新闻媒介在评论西方的“民主、自由”的时,一针见血地指出在西方,有不少人打着要求自由的口号,实际上只要求自己的自由,并未考虑整体。

2.保护大多数人的人权权是社会主义人权的根本出发点。中国的人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人身权利,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全面的人权是中国人民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目标。我们认为,享受人权的主体不是少数人,也不是某些阶级和阶层的一部分人,而全体中国公民,这就体现了中国人权的公平性,也是和西方国家人权观念的根本差异。

3.个人的权利自由同国家的主权是紧密联系的。个人基本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国家的法律和措施,如果国家丧失独立和主权,任何个人的权利自由也就失去保障,无从谈起。

4.我们主张发展集体人权,个人权利不能超越集体和社会。我们不能离开社会集体,离开人民的利益、人类的价值来谈论人权问题。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没有个人人权就没有集体人权,集体人权又是一切个人人权的基础,是个人享有一切权利和自由的先决条件。我们既要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又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和保护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不能借口保护少数人的人权,而损害多数人的人权,甚至损害国家的利益,强调集体人权正是为了保护更多的个人人权。

5.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中国人权的一项基本原则。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割的,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任何权利和自由都是相对的,世界上没有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和自由。只有权利,没有义务,就是阶级特权;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就是阶级压迫。

6.我国惩办极少数犯罪分子,正是为了保证绝大多数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西方国家指责中国政府侵犯人权,抗议我打击处置犯罪分子,他们提出的一些对象,都是阴谋颠覆政府、搞民族分裂活动、策划暴乱动乱、破坏社会政治稳定的人,这些都是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犯罪行为,在任何国家都是不允许的,都应受到法律惩处的,不属人权保护范围。美国法律对任何人以任何形式蓄意鼓吹、煽动或劝说“推翻或摧毁美国政府”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刑罚,而对中国政府给反政府的违法犯罪分子的处理却无理指责,这实际上就是公开庇护和支持中国的反政府活动,西方国家把他们视为和平演变中国的一支重要内应力量,寄予厚望,中国政府采取坚决措施依法打击处理,使西方国家的梦想破灭了。江泽民同志在会见美国国务卿克里斯托弗时就明确指出:“西方有些人关心的不是广大中国人民的权益和福祉,而只是那些少数企图颠覆中国政府,破坏中国稳定的人,这实质是政治问题、法律问题,不是人权问题。维持法律和秩序,保持国家的政治稳定,这是各国政府天经地义的职责,有些人对中国横加指责是毫无道理的”〔4〕。

五、鼓吹人权是超阶级的、超法律的

人权是阶级社会的产物,与法律有密切的关系。西方国家为了抹煞人权的阶级性,公开干预别国的司法活动,竭力鼓吹人权是超阶级、超法律的,为它们利用人权干涉别国内政提供理论依据和合法掩护。他们对中国政府依法处理破坏社会政治稳定的刑事犯罪案件横加指责,公开干预,并宣称他们的行为不是干预司法而是维护人权。

我们认为,在不同社会制度、不同阶级的条件下,享受的人权也是不同的。人权与法律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所谓人权是超阶级、超法律之说,完全是无稽之谈,这是西方国家为干涉别国内政而制造的舆论。

1.人权是有阶级性的。在阶级社会里,人是有阶级性的,人权的提出、人权的内容、人权的法律、人权的道德、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都是有阶级性的。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不同阶级的成员在人权问题上虽有一定的共同性,但由于他们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的不同,他们享受的权利和对人权的要求,也是不相同的。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权也是有阶级性的,但阶级性与人民性是统一的,因为在根本利益上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使全体人民获得充分的权利和自由。

2.人权是由法律规定和保障的。人权的实施,不能由某个团体、组织或个人任意宣布规定的,一般都是由主权国家通过法律形式来规范人权的实施内容和实施方式,并提供保障措施。离开了国家法律,人权的保障就无从谈起,成为一句空话,如果没有法律规范,每个人都根据个人的意志各行其事,社会就会混乱。因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不能违背法律,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

3.法律权利和人权不是等同的。基本人权虽由各国法律加以规定,但并非所有人权都是有法律权利性质,也不是所有法律权利都属于人权的范围。

4.人权是受法律制约和限制。人权是由法律规定界限的,又是由法律来给予保障的。因此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约束。《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规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别人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这就说明了人权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超法律的。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允许其公民有不受法律限制的自由权利,美国法律对公民自由权利的行使就作出了十分严格的限制。

5.我国的法律为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权作了明确规定。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对公民享受的各种权利和自由已作了充分的规定,并对实现这些权利自由采取了有效的保障措施,保证人民能享有充分的人权,人民个人的正当权益也有法律保护。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维护个人人权、改善人权状况、促进人权发展等方面,已经取得巨大的成就。香港《虎报》认为,《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表明中国的人权更加成熟、更加自信了。西方国家对中国人权有政治偏见,以反共反华的错误立场作为评判中国人权状况的尺度;有些学者不了解中国的实际情况,发表了一些错误的见解,这是可以理解的。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权领域将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围绕人权问题的斗争必将更加复杂。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对人权的理论研究,不断探索,不断深入,更好地为现实斗争服务。

注释:

〔1〕〔2〕《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25、331~345页。

〔3〕《人民日报》1993年8月9日。

〔4〕《人民日报》1994年3月14日。

标签:;  ;  ;  ;  ;  ;  ;  ;  ;  ;  ;  ;  

西方国家人权观探析_时政外交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