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资金的筹集——发放——监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资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几年来,湖南省频发严重灾害,给全省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惨重的损失。尽管每次灾害发生后,我们采取各种切实有力的措施,战胜了一次又一次严重灾害,但我感到,救灾工作的各个环节都与新形势下的需要存在不适应的一面,特别在资金的筹集、款物拨付、发放和款物发放过程的监管三个方面显得尤为突出。这里,我想着重就这三个方面谈点看法。
一、关于救灾资金的筹集问题
资金是救灾工作的基础和条件,没有资金,救灾工作就缺乏实际性内容,也解决不了根本问题。那么,资金从何而来?党中央、国务院的救灾方针是:“自力更生,互助互济,辅之政府的适当补助”。这三句话的内涵是依靠群众抗灾救灾。在资金筹集上,群众为主,政府辅之。现在的问题是,采取什么方式,更能有效地筹集资金,及时解决灾后灾民的生活困难?
实际情形是:每次灾害来时,铺天盖地的洪水肆无忌惮地摧毁着一座座房屋,一垄垄庄稼,人们“丢盔弃甲,夺门而逃”,有的捎带一点细软,有的却什么也未带,家产冲得一干二净,在这种情况下灾民的吃、穿、住都很困难又怎么叫他们自力更生呢?只能是望洋兴叹,无能为力。而周围的邻里乡亲情形也往往差不多,都遭到了严重的损失,要互助也有困难。即使发动社会搞募捐,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纷纷捐钱捐物献爱心,尽最大的努力募捐钱物,但对于灾情十分严重、受灾面积大、灾民多的我省现状,仍是杯水车薪。再说长期这样搞,既不规范,也不能作为一个资金的主要来源。从政府这方面讲,我省是个农业省,各级财政都比较紧张。虽然要求各级财政列217科目,省财政所列额度不过500万元,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灾害频发的省份来说,人平均不足一角钱。我们现在的救灾资金主要还是靠中央财政,当然,特大自然灾害发生了,面对大批灾民的基本生活困难,争取中央尽可能多一点的支持是对的,也是我们应该全力以赴去做的,但是光靠中央拨的款项也还是不能完全解决我们湖南的根本问题。出路何在?我想,出路在于改革现在的资金筹集办法,特别是在依靠群众救灾方面要摸索新的办法,真正把自力更生、互助互济方针落到实处。关键是要逐步建立一套从长计议,有日思无日,平常积小钱,灾时作大用的有备无患、专项积累的救灾救济制度。
我省地域广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解决扶贫济困的办法也不尽相同,但有些做法值得我们重视。邵阳市隆回县的党政领导和民政部门从保险公司搞农房统保中得到启示,办起了“隆回县救灾救济社会保障互助会”。农民每家每户平日节省一点,存储一点,日积月累,积少成多,灾时就能作大用。在去年的灾后救济中,互助会真正发挥了作用,农民们从中尝到了甜头。这样既体现了自力更生的精神,又比较规范地实现了互助互济的功能。现在看来,这是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形势下,农民群众为增强自身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而创造的一种比较有效的自我保障的互助性组织,我认为它全面体现了中央的救灾方针,这种汇聚千家万户的力量筹措救灾救济经费的办法,还可以克服现在这种单一靠政府拿钱搞救灾而引发依赖性的负面效应,对灾区农民的思想稳定有益,开拓了救灾救济工作的新途径。在此基础上,再辅之以各级政府财政的补贴,加上社会的募捐等,解决救灾经费不足的问题就有了指望。
二、关于救灾资金的发放问题
长期以来,发放救灾款还没有一个适合我省实际情况的有效方式。目前的方式基本上还是一种粗放的摸脑壳式的发放方式,既不科学,也不规范。发放办法往往是搞大平均,而且由于管理工作不严密,常常出现不落实、不到位、挤占或挪用的现象。年年搞救灾,年年发救济,年年出问题,处于一种无序状态。所以改革救灾款的发放势在必行。
1.救灾救济款下拨与救灾救济的要求不相适应。救灾款是灾民的救命钱,时效性强,要求迅速、快捷、及时、准确地发放到灾民手中,否则会影响救灾效果,达不到救灾目的。然而我们下达救灾款的办法仍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中央拨到省,省拨给地州市,地州市下达给县,然后至乡,一级到一级均是指标下达,要财政有钱才能落实,而我们的各级财政,不发灾都不宽裕,一旦发生各类灾情,不可预计性支出增加,财政情况更困难,尤其我们省,老少边穷的县发灾频率很大,财政非常困难,上面拨的款越多越难到位,这样就影响了救灾救济的实际效果,尽管政府尽最大的努力拨款赈灾,但到灾区,一是慢,二是难,三是挤占、挪用,五花八门都有,其救灾救济效率很不理想。改革救灾救济款物的拨付和发放,对于象我们这样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省份十分紧迫。关于救灾救济款的拨付问题,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救灾救济款专户管理的经验值得借鉴。如果把上面拨的与本级217科目预算的救灾救济资金全面实行专户管理,政府下拨的救灾救济经费不是指标下达,而是资金下达,不受灾区各级财政状况的影响,这样救灾救济款在发放过程中的许多问题则可迎刃而解。救灾救济款实行专户管理,能保障救灾救济款的快捷到位,提高救灾救济的时效性,对灾民有利,现在内蒙既然能做到,我相信只要领导重视,民政、财政部门真正以灾民的利益为重,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对待这个问题,我相信这个老大难问题在我们湖南是可以也应该尽快得到解决的。
2.基层发放救灾救济款无章可循。过去,我们经常采取并认为合理的办法是村民评议、张榜公布,其实这种办法也有其局限性和不合理性。经常是按人头,按户数大平均,真正的特困户势单力薄,其结果或者优待了干部,或者是大平衡。几元几斤的撒胡椒面,解决不了什么问题。更有甚者,受灾县乡财政本来就困难,加上灾害带来的损失,困难就更大,属县、乡财政的农业税、特产税、屠宰税等,无法向灾民收取,于是便变着法子搞各种变相抵扣,表面上张榜公布了,实际上救济款经一抵扣则成了乡、镇的财政收入,灾民有口难言。
为了解决平均发放的弊端,我认为县、乡应设立特困户台帐,制订特困户标准,实施特困户普查,根据灾情对特困户实行定户、定量、定期救济;对常年困难户进行造册登记,并根据灾情、荒情实施优惠性救济;对其他缺粮户实行灾借制度。对因灾倒房则进一步完善推行隆回县救灾救济社会保障互助会制度,以此来逐步改变村组分配救灾款物的状况,并形成稳定的、规范的农村基层群众自我保障的互助性组织制度。我省既然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省,就应该总结出一套适合我省实际的救灾救济办法和制度,使救灾救济工作有章可循,不能年年搞救灾,年年打乱仗,并且要做到常备不懈,有备无患。
三、关于救灾资金监管的问题
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救灾款应专款专用。但事实上未能彻底做到。每当自然灾害发生,县、乡党政领导手中无钱,来了救济款时,便急者先用,随意性大。个别干部把国家下拨的救命钱用来建校、架电、修堤,甚至维修公用房屋;有的还挪用救灾款发放乡干部工资补贴等,一般灾民也搞不清楚,甚至认为上面争取来的钱粮,干部说咋办就咋办,也无可非议。成为干部违纪的温床和问题易发处。这个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明文规定,救灾款物统一归口民政部门管理。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除中央下拨的特大自然灾害补助款由民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外,赈灾募捐款物尚未全部归口民政部门管理,部分募捐款形成体外循环,失去了监督与管理。事实上,一些社会募捐、义演、义卖等活动均缺乏规范和制约。社会募捐完全依赖党政领导的号召推动,缺乏自身推动的信誉性动力,许多募捐者怀疑所捐钱物是否能到位,影响社会募捐活动的深入开展和实际效力。有关部门呼吁立法,民政部门也深感无法可依之苦。可见,尽早对救灾救济款包括募捐钱物进行规范化管理势在必行。为此建议省人大对救灾及募捐款物的筹集、发放、使用、管理等程序予以立法;建议省政府发文规定,救灾款及募捐款物一律归口民政部门实行专户统一管理;坚决依法实行专款专用。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建立一套严格的监察、审计制度,实施规范化的监督。广大民政干部则要树立想灾民之所想,急灾民之所急的高尚情操,尽职尽责做好对救灾款和募捐款的发放和管理,更好地为灾民解决吃穿住困难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