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国家形成问题初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古代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家的形成,是一个民族进入文明时代的标志,历史上,东西方国家之所以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方面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早期国家产生之际,他们就已经站在不同的起点上,而且各具特色的早期国家产生的过程,决定了各民族之间彼此不同的历史走向。只有合乎逻辑地解释一个民族国家产生的过程,才有可能深刻地认识这个民族的全部历史。本文拟就中国早期国家产生的道路以及中国早期国家的特征等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以就教于读者。
一、中国早期国家产生的道路不同于雅典模式
关于古代国家形成的道路,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主要讨论了三种模式。即由氏族组织演变为国家的雅典模式,恩格斯说,雅典国家是“一般国家形成的一种非常典型的例子”(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07页。);通过部落征服进入国家的德意志模式;由家长制家庭进入国家的罗马模式。实际上,世界各民族国家产生的道路,可能不仅仅局限于恩格斯所讨论的这三种模式。但是,受前苏联理论界的影响,我国史学界在讨论国家起源问题的时候,却机械地理解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起源理论,把恩格斯所说的一般国家形成的典型的例子,看作是国家形成的唯一的模式。到目前为止,几乎所有的历史教科书在提及中国早期国家产生这一问题时,都把中国古代国家的形成类比于雅典人的国家,即经过农业与畜牧业、农业与手工业、手工业与商业三次大分工,同时,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在氏族内部个体家庭确立的基础上,产生私有制、阶级和国家。常识性的历史教科书对于中国古代国家产生过程的描述,全然不符合中国古代的历史实际。我认为,由于地理的、经济的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中国早期国家产生的过程,全然不同于雅典人的国家。
中国早期国家产生的过程之所以不同于雅典人的国家,其决定性的原因在于中国与希腊在地理环境方面的差异。在远古时期,由于生产力的极不发展,一定地区的社会发展进程往往决定于原初的地理环境。这里,首先应该澄清一个理论问题,斯大林曾经说过,地理环境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不具有决定作用,“只是加速或者延缓社会发展进程”,其理由是,“社会的变化比地理环境的变化发展快得不可比拟,欧洲在三千年内已经更换过三种不同的社会制度:原始公社制度、奴隶占有制度、封建制度;而在欧洲东部,即在苏联,甚至更换了四种社会制度。可是,在同一时期内,欧洲的地理条件不是完全没有变化,便是变化极小,连地理学也不愿提到它。”(注:《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 第132页。)从此以后,地理环境决定论便成了反马克思主义观点。斯大林的这一说法对于我国的史学研究影响极大。
事实上,马克思与恩格斯在历史研究中从来没有忽视地理环境的作用。早在19世纪50年代,马克思在《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一文中,曾详尽地阐述了亚洲的地理环境对于亚洲国家的经济、政治制度的影响,以后,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又进一步说:“随着野蛮时代的到来,我们达到了这样一个阶段,这时两大陆的自然条件的差异就有了意义,……这种差异,两个半球上的居民,从此以后,便各自循着自己独特的道路发展,而表示各个阶段的界标也就各不相同了”;并且指出,只是在东半球才独立经历过“从铁矿的冶炼开始,并由于文字的发明及其应用于文献记录而过渡到文明时代”(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9、22页。)。可见, 马克思恩格斯在历史研究中对于地理环境因素极为重视,可以说,地理环境就是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
实际上,斯大林关于地理环境不决定社会发展的说法,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就我们的认识能力所能达到的境界而言,地理环境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是否具有决定作用,是不能用地理几万年不变,社会制度几百年就发生根本变化这样的现象来说明的,关键在于,一定地区的自然条件,如地形与地貌、资源与物产、气候与交通,与这一地区的社会历史进程以及历史发展的路向是否存在相关性。当然,斯大林所说的欧洲在三千年间更换四种社会制度,而地理环境没有发生明显的变化确是事实,但是,用斯大林的观点却无法说明为什么欧洲的社会制度变化得如此之快,而在同样的时间内,美洲为什么没有发生这样的变化。很显然,后者更能说明地理环境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相关性。
由于地理环境的差异,在进入文明时代的门槛之际,东西方就走上了不同的发展道路。在古希腊,由于地中海沿岸特定的地理环境,“海上贸易以及附带的有时仍然进行的海上掠夺,使贵族们发财致富,并使货币财富集中在他们手中,由此而日益发展的货币经济,就像腐蚀性的酸类一样,渗入了农村公社的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传统的生活方式,氏族制度同货币经济绝对不能相容,阿提卡小农的破产是与保护他们的旧的氏族联系的松弛同时发生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07页。)。可以说,雅典人的国家之所以成为一般国家形成的典型例子,就在于频繁的海上贸易和商品经济的作用。
中国是典型的大陆的地理环境,在远古时期,西部的高山,北方的草原,东南方的大海,对于人们来说都是不可逾越的天然屏障,所以,古代中国人不可能像雅典人那样与外部发生频繁的海上贸易。再加之当时地广人稀,最初,人们只在若干地区形成了一些生活的聚落,部落与部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在某种程度上也处于相对阻隔的状态。这在根本上决定了中国古代国家产生的过程,商品交换不可能发生决定性的作用。
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中国早期国家产生的前提,在这种经济形态中,生产者本身就是消费者,一个部落或者一个公社就是一个别生产、消费的单位,从中原地区最早进入国家形态的诸部落来看,其与雅典国家最重要的一个不同之处,就是商品经济的极不发展,促使这些部落的部落组织转化为国家的动力不是来自于商品交换。在以往的中国史研究中,人们却大多套用雅典国家产生的模式,把商品交换看作是从部落形态进入国家的决定性因素。可是,到目前为止,人们可以用来说明部落时期商品交换促进社会组织进化的材料只有一条,即《山海经·大荒东经》所记载的商人的先公王亥“托于有易河伯仆牛,有易杀王亥,取仆牛”。郭璞注引《竹书纪年》说:“殷王子亥宾于有易而淫焉,有易之君臣杀而放之。”《楚辞·天问》对这段史事则说:“胡终弊于有扈(扈当为易,从王国维说),牧夫牛羊。”对于这些材料,王国维解释说,仆牛就是服牛(注:《观堂集林·卜辞中所见先公王考》。),这最多只能说明殷人当时已经开始用牛挽车,或饲养业达到了一定的规模,可是,有些学者却就此发挥,得出了“商人和其他部落之间的交换是比较活跃的,冥子王亥的时候,开始利用牛作为负重工具,在各部落间进行贸易”(注:《中国史稿》第1册第157页。)的结论。事实上,有易氏夺牛,是部落时期经常发生的现象,其前提未必就是商人与其他部落之间的商业往来。当然,我们并不是说原始时期的各部落之间绝对不存在商品交换,但毫无疑问,商品交换在当时只能是以有限的规模,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的。它无法说明部落的经济特征,也不可能成为早期国家产生的经济前提。
由于商品经济的不发展,个体家庭与私有制在中国早期国家产生之前也没有很充分地发展起来。近年来史学界对于商周时期的家长制家庭公社的研究成果表明,在商人和周人从部落形态进入国家的时候,其家庭形态仍然处于家长制家庭的发展阶段上。家长制家庭或曰家长制家庭公社的基本特征是,“它包括一个父亲所生的数代子孙和他们的妻子,他们住在一起,共同耕种自己的田地,衣食都出自共同的储存,共同占有剩余产品”(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4页。), 维系家长制家庭的纽带,一是血缘关系,大家庭的所有成员都出自共同的祖先,二是财产公有制度,一个大家庭就是一个共耕的团体,土地由公社成员共同占有,共同耕作,产品共同分配。在这种家庭形态和所有制形态下,除去部落首领凭其家长的绝对权力居于特殊地位外,部落成员大体上处于齐一的水平线上,贫富分化并不明显。在中国早期国家产生之前,并不存在希腊的荷马时代部落贵族拥有大量的私有土地,一部分公社成员破产,沦为雇工的现象。所以,雅典人的氏族公社内部剧烈的财产分化,使得氏族公社“分裂为阶级所炸毁”,而中国早期国家产生之际,家长制家庭公社却相当的稳定。
在以往关于中国古代国家起源问题的研究中,为了说明中国早期国家像雅典人的国家那样产生于个体家庭的确立和私有制的发展,人们着意从各类文献资料中寻找个体家庭和私有制的证据,如,一些新石器晚期遗址中出现的夫妻合葬墓,以及随葬品的多寡不同,等等。用这些情况来说明当时氏族公社内部已经出现了比较稳定的婚姻关系和一定数量的私有财产虽无不可,但是,人们却忽略了十分重要的一点,在中国古代社会,私有制确立的根本标志,是最主要的生产资料为个体家庭所有,即个人土地所有制的确立,以日用品和装饰物为主要内容的随葬品,并不能说明那个历史时期的所有制情况。另外,稳定的婚姻关系固然是个体家庭产生的一个方面,但是,个体家庭是否真正地从原初的家长制家庭中独立出来,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私有制的发展情况,没有充分发展了的个人所有制,就不会有完全独立的个体家庭。事实上,直到中国早期国家产生以后相当长的历史时间里,土地仍然是为家长制家庭所有,由家族成员共同耕种的,《诗经》中“十千维耦”、“千耦其耘”,是最有力的证据。尽管目前人们对于《诗经》中的这些记载尚有不同的看法,但至少可以说明,中国古代的国家不是产生于氏族公社内部私有制和个体家庭的确立。
由于大陆的地理环境所致,在中国早期国家产生之际,社会分工并不很发达,定居农业的发展是中国早期国家产生的前提之一。恩格斯在论述自然环境与经济结构之间的关系时曾经说过,在远古时代,由于“畜群的形成,在适于畜牧的地方导致了游牧生活”(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页。)。在中国古代, 由于北方草原地区不具备定居农业充分发展的条件,因而这一地区的居民选择了游牧生活,而在黄河流域以南的广大地区,则形成了定居的农业生活,北方的游牧经济与中原地区的农业经济之间的差异并不是社会分工的结果。在率先进入国家的黄河流域的中心地带,定居农业是最主要的生产部门,畜牧业和手工业只是作为辅助性的生产部门存在的,从来没有独立地发展起来。实际上,早期国家的形成完全决定于定居农业的发展水平,中国早期国家之所以产生于黄河流域的中心地带,其主要原因在于这一地区具备了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下定居农业所需要的一切必要的条件。然而,有些学者在讨论中国古代国家起源问题时,不考虑中国古代社会的具体情况,只是凭空演绎夏、商、西周时期所谓的社会分工。如,在谈到夏代的经济结构时说:“农业生产有了一定的剩余,就为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物质前提,在一些部落内部,在各氏族部落之间,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的社会分工越来越显著了。”(注:《中国史稿》第1册, 第145页。)甚至把奚仲造车、 莱荑向夏进贡牲畜都看作是社会分工的标志。在描述商代国家形成过程时也说:“农业的发展促进了农业和畜牧业的分工,农业和手工业之间的分工相应地扩大了。”(注:《中国史稿》第1册,第158页。)这些说法殊为可疑。《诗经·七月》是一篇记述商末周初村社生活的文献,从该诗的记载来看,当时部落内部的“分工”不过是发展到了这样的程度:主要的社会生产活动农业生产由男子承担,女子则从事采集等劳动,而不同种类的生产活动要在不同的季节里进行,如“一之日于貉,取彼狐狸,为公子裘”,“三之日于耜,四之日举趾,同我妇子,盍彼南亩”等等,村社生活的节律如此,适可说明当时部落内部社会分工的不发达。再如,周人是典型的农业部落,公刘时期迁于豳,豳字由山与两豕构成,表明周人部落的饲养业也很发达,建国以来发掘的许多商周时期的城市遗址中,都发现了当时的城市人口从事农业生产的证据,这足以说明,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的结合是中国古代社会经济的基本特征。总之,到目前为止,人们套用雅典模式对中国古代国家形成过程的种种解释只不过是主观推论而已。
二、中国早期国家形成的标志及其道路
中国古代国家形成于何时,史学界的看法很不一致。有人认为,大汶口文化已经进入了文明时代,有人则主张把中国古代国家形成的历史从夏代提前一千年,确定在龙山文化时期,更多的同志主张中国早期国家形成于夏代,也有人认为夏代仍然是氏族社会,盘庚迁殷才是原始社会与奴隶社会的界标,甚至还有人认为周灭商才开始国家产生的过程(注:诸说参见:邵望平:《远古文明的火花——陶尊上的文字》,《文物》1970年第9期;田昌五:《中国奴隶制的特点和发展阶段问题》,《〈人文杂志〉增刊——先秦史论文集》;赵希鼎:《夏代是中国国家的起源》,《开封师院学报》1979年第1期; 晁福林:《我国的奴隶社会始于何时》,《学习与探索》1980年第2期; 何兹全:《关于古代史研究的几个问题》,《历史研究》1984年第1期。)。 歧见所以如此之多,主要是人们对于国家产生的标志有着不同的理解。只要在理论上弄清中国早期国家产生的标志是什么,这一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在前些年关于中国早期国家起源问题的讨论中,有些同志把文字的出现看作是国家产生的标志,这是一种误解。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文字当然和文明时代有一定的联系,然而,文字的出现,并不等于文明时代的到来。 “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72页。),某一历史时期是否属于文明时代, 是否属于有文字记载的历史阶段,在于社会组织发展进化的程度,而不在于是否出现了文字。在世界历史上,有许多民族在进入国家形态的时候,并没有创造出自己的文字,但这并不妨碍他们已经进入了有文字记载的历史阶段,反过来,我们也同样不能把文字作为国家产生的标志。在这一意义上,大汶口文化遗址出土的陶尊上的刻划符号即使可以断定为文字,也无法据此断定当时社会组织是否已经由氏族公社进化为国家。
阶级、私有制和奴隶的出现也不是国家形成的标志。恩格斯说,国家是在社会分裂为“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的前提下,为了使这些阶级和社会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消灭而产生的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6页。)。如果我们的理解不错的话,国家必然是阶级时代的产物,但是,有了阶级却未必就有了国家。如,我国的凉山彝族地区,奴隶制在很早以前就出现了,但直到民主改革前,凉山地区的社会组织依然没有进化到国家形态。在以往关于中国古代国家产生问题的讨论中,有人把阶级的产生、奴隶制度的出现与国家的形成看作是一个问题,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以雅典人的国家为例,在雅典人的社会里,从很早时候起,就已有大量的非自由人存在了,但是只是在提秀斯改革以后,随着宪法的制定,才产生了雅典人的国家。解决中国早期国家形成的标志问题,同样不能以是否产生了阶级和奴隶制作为根据。
国家产生的标志是什么?恩格斯认为,国家与氏族组织的差别在于“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和“公共权力的设立”。所谓按地域划分国民,恩格斯对此有十分明确的解释,即“允许公民在他们居住的地方实行他们的公共权利和义务,不管他们属于哪一氏族或哪一部落”,用地域组织代替“按血族来组织的旧办法”(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49页。),恩格斯在论述德意志人和罗马人的国家时始终坚持了这一点。在前些年关于中国古代国家起源问题的讨论中,有的学者把古典文献中的“禹居阳城”、“太康居斟寻”等记载,看作以地域划分国民的的证据(注:赵世超:《夏代奴隶制国家形成标志复议》,《河南师范大学学报》1981年第1期。),虽然这些说法未免牵强, 但在这方面所做的研究却无疑是有价值的。
至于公共权力的设立,则是氏族组织改造为国家机关的最根本的标志,在东西方国家形成的过程中,这一特征具有普遍的意义。不过,应该指出的是,在东方型的国家中,恩格斯所说的公共权力在很多情况下体现为专制国家的统治者所有的权力。中国早期国家产生过程中专制权力的形成,主要应该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专制国家政治结构的形成,马克思曾经指出,古代东方国家主要有三个部门,“财政部门,或对内进行掠夺的部门,军事部门,或对外进行掠夺的部门,最后是公共工程部门”(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64页。),这三个部门的出现,是断定中国古代的氏族组织已经转化为国家机构的重要标志。其二,是以传子为特点的王位继承制度。这一现象,在希腊、罗马国家中似乎没有什么意义,因为大多数希腊城邦的执政官都是由城邦的议事机构选举产生的,而中国古代则不然,在早期国家形成之际,经历了由“天下为公”到“天下为家”的巨大变化,由传贤到传子,标志着在部落时期的“公天下”变为专制时代的“家天下”,因此,传子与传贤,是古代的部落联盟与国家的分水岭。
多年以前,学术界就有人指出,中国早期国家是在家长制家庭的基础上产生的,笔者赞同这一观点。但是中国早期国家为什么能在个体家庭和私有制尚未确立,部落内部阶级分化也不很明显的情况下进入国家,似仍有讨论的必要。我认为,中国古代之所以能够从家长制家庭直接进入国家,主要原因在于父系家庭公社末期部落之间的征服与战争,部落征服以及通过战争建立起来的部落之间的统治与隶属关系,是促使旧的氏族组织向国家转化的催化剂。
前面说过,中国早期国家产生之际,黄河流域的各部落依然处于家长制家族公社的发展阶段上,这种以血缘关系和土地公有制度维系的家长制家庭、“每一个这样的小单位都成为独立的组织,过着闭关自守的生活”(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6页。), 公社之间无论在经济上,还是在文化上都缺少经常的联系,也不存在分工与协作的可能,因此,征服战争便成为公社之间经常的交往方式。从中国古典文献的有关记载来看,在父系氏族社会末期,部落征服在旧的氏族组织向国家转化的过程中,起到了十分巨大的作用。据《史记·五帝本纪》载,黄帝曾“与炎帝战于阪泉之野,三战然后得其志”。传说中的黄帝、炎帝两个部落为主体的部落联盟实际上是在部落征服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种联盟,一经意识到它所具有的力量,便立即具有了进攻的性质”(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0页。)。 《尚书·尧典》载,舜“流共工于幽州,放歡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对于这些记载,历代注家大多解释为舜用典刑惩治罪臣,均不得其意,实际上,这正是早期国家产生之前部落征服的典型事例。
通过部落之间的征服,也逐渐形成了征服者对于被征服者的统治,于是,对于处于征服地位的部落来说,氏族组织原有的管理结构也发生了质的变化,靠血缘关系维系的家长制家庭公社,逐渐具有了地域组织的性质。而家长制家庭内部家长的绝对权力也逐渐演变为专制国家的政治权力。
综上所述,我认为,把中国早期国家形成的时间确定在夏代初年比较合适,尽管由于文献阙如,我们对于夏代的情况所知并不多,但就目前所掌握的材料来看,至迟在禹、启之际,夏人的氏族组织已经完成了向国家的转变过程。这主要表现在,第一,确立了传子制度。《竹书纪年》:“益干启位,启杀之。”启杀益,意味着尧舜时期的禅让制度的终结,从而确定了夏部落对于其他部落绝对的统治地位。第二,专制国家的统治机器已经基本完备。恩格斯说,在国家形成以后,“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7—168页。),向自己管理下的国民征缴赋税, 是国家与氏族组织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不同点,虽然夏代的赋税制度我们只能从孟子所说的“夏后氏五十而贡”得知大概,但是可以断定,马克思所说的东方国家对内进行掠夺的部门——财政部门已经形成了。另据《尚书·甘誓》:“大战于甘,乃召六卿,王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夏启所说的“六事之人”与周代的六卿是否相同,尚无从知道,但夏代已经有了组织严密、纪律严明的军队当是毫无疑义的。再者,历史文献中有关大禹治水的传说,说明负责公共工程的部门也正在形成。第三,夏代出现了早期的城市建筑。在古代中国,早期的城市不仅是一般性的防御设施,它也是一个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近年来,考古学界不少同志认定,河南登封王城岗的古城遗址就是《纪年》所说的禹都阳城,如果此说不误,至少可以说明,古代东方国家城市与乡村的对立在夏代初年也已经出现了。
三、中国早期国家的若干特征及其影响
由中国早期国家产生的前提及其形成的道路所决定,中国早期国家具有以下几个至为明显的特征。
第一,部落征服的特征。如前所述,中国早期国家是在部落征服的过程中形成的,但是,部落之间的界限并没有因为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统治关系的确立而消失,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依然存在着严格的界限。专制国家的统治者对于征服者本部落的成员和被征服者实行分治的政策,这种政策到了西周时期发展成为较为完善的国野制度。一般说来,征服者居住于国中,被征服者居住于野,野人的政治地位远远低于国人,“亡国之社盖掩之”(注:《公羊传·哀公四年》。),国人享有当兵、入仕、受教育的权利,野人则不能享有,居住在城中的国人与居住在野中的野人成为俨然对立的两个等级,国与野的对立,是最初的城市与乡村的对立。
中国早期国家的城市与乡村的对立,不是农业、手工业、商业分工的结果,而是产生于部落征服。由此可见,在黄河流域的中心地带最初出现的那些城堡,其军事与政治意义远远大于经济意义,它不仅具有防御外部入侵的功能,也起着镇压被征服者的反抗的作用。
在世界历史上,日耳曼人也是通过部落征服进入国家的,但是,在日耳曼人征服罗马以后,实行的却是日耳曼人在罗马人村落里定居的政策,“氏族在自己的村落里定居愈久,德意志人和罗马人愈是逐渐融合,亲属性质的联系就愈让位于地区性质的联系,氏族消失在马尔克公社中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48页。)。但是,在古代中国,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的融合却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直到春秋中期以后,国野的界限才最后消失。
中国早期国家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也带有十分明显的部落征服的特征。在夏商时期,作为征服者的夏人与商人直接控制着专制国家的中心地带,这就是文献中所说的“夏邑”或“大邑商”。由于征服者的军事力量还不是足够的强大,王畿以外的方国部落则具有很大的独立性,一方面慑于王室强大的军事力量,屈从于王室的统治,另一方面在事实上作为一种割据势力的存在,实行地方自治。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本质上只能是建立在军事征服基础上的同盟关系,王室与各方国之间的政治、军事力量对比,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二者之间的政治隶属关系,商代后期甲骨文材料反映出当时一些周边的方国部落叛服不常,适可以说明当时王畿与周边方国部落之间关系的本质。在这一意义上说,夏商周三代的兴亡,只不过是原有的各部落之间的隶属关系的改变,与秦汉以后的王朝更替有着完全不同的意义。
第二,家长制家庭关系的特征。恩格斯说:“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页。)中国早期国家缺少个体家庭的前提,在中国早期国家形成的过程中,原来的家长制家庭不仅没有被破坏,而是被完整地保留了下来,因此,中国早期国家便有了与雅典人的国家完全不同的特征。在雅典,氏族组织与国家是根本不相容的,但是在中国古代,家长制家族组织却与国家在某种程度上达成了一致,家长制家族组织和以此为基础的血缘家族制度没有因为国家的产生而消亡,却在国家产生以后逐渐得到强化,成为专制国家的重要支柱。
在夏、商、周三代,政权结构、家族组织以及军事组织在某种意义上是一体的。在血缘关系的作用下,早期国家的居民仍然保持着聚族而居的生活方式,同一居住地的居民,同时又是同一家族的成员,生则族居,死则族葬。同样,某一地区的行政长官也就是聚居于这一区域内的父系大家庭的族长。从有关的文献资料来看,商周时期,每有征伐,时常以族的形式组织军队,见于甲骨文的有“三族”、“五族”、“多子族”等,西周金文中此类证据更加明确,如《明公簋》:“王令明公遣三族伐东国”;《班簋》:“王令吴白曰:以乃师左比毛父,王令吕白曰:以乃师右比毛父。令曰:以乃族从父征。”铭文中以师与族并列,可以推断,吴伯和吕伯所率领的二师,也是以家族为单位组建的军队。
由于家长制家庭的存留,以家长制家族组织为基础的血缘家族制度也成为中国早期国家重要的政治制度,其中最典型的就是西周春秋时期的宗法制度。关于宗法制度,此前史学界曾经有过不同的看法,争论的焦点就是在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下,天子是否天下之大宗,其实质无非也就是如何理解宗法家族与专制国家的政治结构之间的关系。笔者在这里无意介入这一论争,但至少有一点可以说明,由于家长制家庭的存留,中国早期国家并不是纯粹地域性的结构,这是我们理解西周宗法制度以及夏商以前的家族制度的政治意义的关键。
第三,公社的特征。中国早期国家是在个体所有制极不发展的前提下形成的,在早期国家形成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仍然是公有的,最初由公社成员共同占有,共同耕作,渐次发展成为公社成员对土地的平均占有,由个体家庭单独耕种。甲骨文中的“王令大众曰田”以及周诗中的“千耦其耘”是前者的典型形态,而成书较晚的《周礼》一书所记载的“以岁是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则是在公社成员之间平均分配土地的情形。这样的土地关系,致使夏、商、西周时期公社成员在经济上仍然是平等的,有时甚至在政治上也享有一定的平等权利。《周礼·秋官·小司寇》:“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其位:王南向,三公及州长、百姓北面,群臣西面,群吏东面。”诚如有些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三询是氏族公社时期人民大会的遗存。不过,应该指出的是,其前提是当时特定的公社所有制形态。
中国早期国家产生的道路及中国早期国家的上述特征对于中国古代社会产生了十分深刻的影响。事实上,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制约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诸多因素,至少在中国早期国家形成的初期就已经存在了。
首先,由于家长制家庭关系的影响,中国早期国家从产生时起,就走上了君主专制的道路。由于在中国早期国家形成的过程中,家长制家庭的完整保留,使得父系家族公社内部家长的绝对权力直接演变为君主的绝对权力。在君主的绝对权力面前,任何个人都变得毫无意义。可以断言,在中国早期国家形成之初,中国古代社会内部就不存在民主政治的基本要素,中国早期国家的发展过程,实际上就是君主专制制度不断强化的过程,不唯如此,秦汉以后中国古代社会的历史进程,与君主专制不断强化的过程也是相始终的。
其次,土地公有制度的长期存留,决定了中国古代社会独特的经济结构。中国早期国家是在个人所有制极不发展的前提下形成的,因此,中国早期国家赖以依存的经济基础是父系氏族公社时期的财产所有制。没有充分发展的个人所有制,也就没有经济自由发展的环境。在古希腊,城邦内部的商业与手工业是相对独立的自由的产业,而中国的夏商西周时期,却在土地公有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工商食官的格局;在希腊罗马国家,土地从很早的时候起就可以自由买卖,但是在中国古代,国家在法律上允许土地自由买卖是秦汉以后的事情。
在西方,古代社会的终结是由蛮族入侵引起的,蛮族入侵以后,曾经有过一个剧烈的封建化的过程,大量的个体农民破产成为依附农民,形成了典型的中世纪庄园经济。而中国在战国秦汉间的社会巨变却在某种程度上是从土地公有制的瓦解开始的。春秋战国时期村社经济的瓦解,形成了以一家一户为一个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秦汉时期专制国家允许土地买卖,肯定了私有土地的合法性,虽然土地买卖为土地兼并提供了某种可能性,但是,专制国家一贯坚持的裁抑兼并的政策,却在根本上保护了小农经济。如果说秦汉以后的中国社会也是人们所说的封建社会的话,它与欧洲的封建社会也有着不同的经济基础,因为秦汉以后的中国古代社会并没有经历过欧洲那样的封建化过程。所以,对于秦汉以后中国社会历史的研究,也同样不能套用欧洲的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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