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商直接投资产业选择初探_对外直接投资论文

我国外商直接投资产业选择初探_对外直接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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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直接投资既是一国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基本形式之一,也是当今世界经济关系中的最为活跃和最为敏感的领域。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起步于7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期便出现了近2000个海外非贸易性企业,直接投资额已超过50亿美元。1992年,联合国的世界投资报告已将我国列为主要的新兴对外投资国。按照国际经验,随着经济开放度的提高,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将进入一个新的高峰期。

产业选择: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个基本课题

严格地说来,任何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都必须解决谁去投资(“企业选择”)、到何处去投资(“区位选择”)以及投资于何种产业(“产业选择”)三大基本问题。一方面,这三大基本问题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但另一方面,由于三者所涉及的内容不同,不仅所依据的决策变量各不相同,而且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其地位和作用也是各不相同的。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尚处于起步阶段,完善对外直接投资的产业选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首先,从我国现阶段对外直接投资的目标函数来看,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外直接投资表现为是厂商的一种微观经济活动,因而在形式上是由厂商的自主选择来完成投资决策的。但厂商的自主决策总是在一定的决策环境或决策条件下进行的,特别是要接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导向。厂商的对外投资活动从其一开始,就会受到国家对外经济发展目标的约束,这是各国开展对外投资经济活动的一个共同特征。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的路径不同,其对外直接投资的目标函数也必然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从而决定了“产业选择”在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的不同涵义。

发达国家现有的对外直接投资是在国内产业结构高度化基础上进行的,国内产业结构高度化的率先实现,为各微观经济主体建立国际生产体系创造了有利条件,即厂商对外投资活动是由其独立的目标函数决定的。占领国际市场,以获取高额海外利润,构成厂商扩张对外投资的主要冲动。与之不同的是,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产业结构改造的任务还极其艰巨,整体产业素质仍然偏低。这意味着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阶段对外直接投资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并不具备国内产业结构高度化的先决条件或优势;相反,是要通过国际生产体系的建立,来推动国内产业结构的高度化,国内产业结构的优势将是对外直接投资的结果,而不是其前提。这种特定的宏观经济背景,决定了我国发展对外投资的目标不仅仅局限于微观经济主体自身经济收益的增长;同时,还必须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客观要求,反映宏观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也即通过开展对外直接投资来带动本国产业结构的重组和优化。对外投资目标的二重化,暗含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决策的基本程序:先选择产业,再选择企业。只有在优化对外直接投资产业选择的前提下,来选择从事这一投资活动的微观经济主体,才能充分发挥其对本国产业结构优化的贡献能力,为实现对外直接投资的双重目标提供可靠保障。

其次,西方发达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本质上是资本过剩的产物,或者说,是资本输出的一种新形式。我们称之为“资本过剩型跨国投资”。而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是在经济发展的起步阶段开始的,不仅不存在资本过剩的问题,而且国内建设资金严重短缺,大规模地吸引外资仍将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因而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属于“非资本过剩型的跨国投资”。它同西方发达国家的“资本过剩型跨国投资”不仅在动因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而且投资效果的价值判断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对于“非资本过剩型跨国投资”来说开展对外直接投资业务,其意义已经超出了企业投资行为的范畴,或者说,单纯的投资微观经济收益已不能为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提供合理的解释因素。对于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活动必须从宏微观经济发展的两个层面去解析。而从宏观层面看,企业的跨国投资不仅要选择能够为企业带来投资利润的项目,而且,这种投资项目对于母国的经济发展具有直接的辐射效应。这种辐射效应越大,跨国投资也就越有利。企业海外投资对母国经济发展辐射效应的强弱,并不完全取决于企业资本的增值程度,更取决于投资的产业选择。因为只有在优化跨国投资产业选择的基础上,才能够使得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不仅造成了企业自身的利润增长,同时也通过技术传递和市场扩展来带动国内产业结构的改造,为推动国内产业素质的整体提高开辟新的有效途径。由此我们得到一个基本结论:“产业选择”在发展中国家“非资本过剩型跨国直接投资”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最后,还应当看到,即使从企业投资效益来看,合理的“产业选择”也是对外直接投资不可缺少的环节。

企业的跨国投资不同于国内的就地投资,这不仅在于跨国投资所面临的投资环境有着较大的变化,而且企业的跨国直接投资在很大程度上离不开母国的产业政策支撑,特别是像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的企业的对外投资更是如此。一方面,我国企业的对外投资起步晚,在国际投资领域并不具有资本优势。在这种情况下,国内的政策扶持就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即通过国内的政策倾斜,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使企业获得尽可能多的投资机会。而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对母国的“外溢效益”越多,就越容易从母国获得政策支撑。并且只有按照这一标准来实施对企业的政策扶持,才能提高政策的有效性。另一方面,企业跨国直接投资的不断扩张,也必须从国内相关企业的生产发展中获得支持。因为现代企业生产是一种高度社会化的大生产,每一个企业都同其他企业存在着多种形式的能量交换。跨国公司越是能带动母国相关企业生产的发展,也就相应地扩大了自己的资本供给或产品销售市场,从而为企业的海外投资利润的稳定增长提供可靠的基础。由此可见,“产业选择”是否合理将直接关系到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微观经济收益。

对外直接投资的产业选择关系到一国对外经济活动的宏观经济效益,也关系到投资者的微观经济收益。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现阶段的对外直接投资的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制定合理的产业选择基准,是优化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产业结构、提高我国对外经济活动质量的必要的理论前提。

国际直接投资产业选择基准

在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各种决策中,投资的“产业选择”决策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决策。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对外直接投资的“产业选择”是企业进行产品(项目)选择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产业选择”所依据的决策变量更多地依从于宏观经济发展目标,服从于国民经济总体发展的客观需要。

西方经济学对于跨国投资的理论分析,主要是侧重于“企业选择”基准的建立,而在“产业选择”问题上没有提供多少有价值的政策建议。日本经济学家小岛清曾提出过被称为“小岛清模型”的产业选择理论。“小岛清模型”的基本涵义是:有些产业在一些国家已处于或即将处于劣势地位,成为该国的“边际产业”,而在另一些国家该“边际产业”或许正处于优势地位,或具有潜在的比较优势。因此,一国应从本国已处于或即将处于劣势地位的边际产业开始依次进行跨国投资。“小岛清模型”只是对战后一段时期日本对外直接投资模式的概括,它不仅不能解释日本70年代以来大量出现的进口替代型投资行为,更不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发展中国家在世界经济体系中,经济发展处于滞后状态,如果按照“边际产业”来规划对外直接投资,恐怕既无法进入发达国家市场,也很难在发展中国家之间开辟出多大的投资场所。可见,“边际产业”选择基准不具有普遍性。

我国现阶段对外直接投资的产业选择,既要遵循当代国际直接投资的一般规律,又必须从我国产业成长的阶段性特征出发。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按照这一思路,我们认为,我国现阶段对外直接投资产业选择基准应当包括以下三个层次的内容。

第一层次:产业组合区位比较优势基准。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优势决定着投资者在市场中的投资份额。“经济优势决定论”同样适用于国际直接投资的产业选择。问题在于,在产业选择的框架内,经济优势的生成是有其特殊性的,它不同于单个投资者的经济优势,即不同于厂商经济优势。产业经济优势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产业的各种优势往往是分散在不同的企业中的,或者说产业经济优势是该产业内各厂商经济优势的集合,产业优势本质上是一种“组合优势”。产业经济优势的这一性质表明,“产业组合优势”或产业内各优势企业的合理组合,是决定国际直接投资产业选择方向的关键性因素。由此我们得到的结论是: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产业选择首先取决于产业内优势企业的组合状况,只有当化单个企业的分散优势为产业整体优势成为可能时,才能不断扩大我国国际直接投资产业选择的经济空间。

通过企业组合的方式能够体现产业的一定优势,但这种优势并不是全球优势。实际上对外直接投资需要的并不是那种所谓的全球优势,而是需要相对于一定区位的投资优势,即母国某产业相对于东道国同类产业所具有的比较优势。“区位比较优势”概念的精髓在于,比较经济优势是在一定的投资区位中产生的,它是跨国直接投资的基本经济依据,也是使投资国与东道国双方获益的内在经济根源。只要某种产业的对外直接投资能够在一定的区域内,为双方带来比较利益,跨国投资将成为可能。显而易见,“产业选择”是将其“区位选择”包含在其中的,选择了不同的“区位”,也就意味着选择了不同的“产业”。进一步看,我们前面所说的产业“组合优势”,也必须以投资的区位特征作为优势的“组合”基准。按照区位经济特征组合产业优势,是扩大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空间的有效途径,也反映了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开展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重要特征。

第二层次:国内贸易量基准。跨国公司的海外投资活动对于母国经济发展的贡献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而最主要的则是对母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及产业技术发展的波及效应。但由于这种投资存在于异国,因而“波及效应”作用大小将取决于海外子公司与国内企业所发生的贸易量,海外企业对母国的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的贸易总规模,是衡量对外直接投资产业选择是否合理的一个重要指标。我们这里所说的“贸易量”主要是指产业内垂直贸易量。产业内垂直贸易量是指某一产业内部以“工程间分工”为基础的贸易关系,也即某一类产品生产所需要的初级产品、中间产品以及最终产品之间的贸易关系。它不同于以“产品差别化”为基础的“产业内水平分工”,后者实际上是一种具有替代性的“互竞产品”,容易造成同业过度竞争。而产业内的垂直贸易则属于互补贸易关系范畴,即在垂直贸易条件下,海外企业与国内企业是一种互为市场的关系,任何一方市场规模的扩张,都会对另一方生产的发展产生直接的扩散效应。因此“产业内垂直贸易”既有利于该产业的“组合优势”的形成,也有利于产业优势的“内部化”。不难看出,产业内垂直贸易量的实质在于充分发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对国内相关产业成长的波及效应,按照这一思路,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基本方向应选择对国内相关产业具有较强关联效应的产业部门。这种关联效应的波及力越大,意味着国际生产对于母国产业成长的“外溢效益”越大,或者说,海外投资的经济技术特征对国内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传递作用和辐射能力。

应当看到的是,“产业内垂直贸易量”是由产业内各生产阶段的关联度或连锁度决定的。这种连锁关系被区分为前向连锁和后向连锁两种形式。其中对于具有较高后向连锁度的产业来说,若选择最终产品的国际生产,则能有效地带动母国中间产品乃至初级产品的生产扩张,从而通过出口导向战略的实施为本国产业发展开辟国际经济空间。相反,对于具有较高前向连锁度的产业,如选择初级产品的国际生产,则有利于为母国相关的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增长提供资源供给,这种资源型国际投资是我国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形式之一。显而易见,“产业内垂直贸易量”是与产业关联的深度和广度呈正相关关系的。产业关联越深,表明国际生产将波及到母国较多的生产环节;产业关联越宽,则意味着国际生产所辐射的母国的产品品种也越多。因此,我国跨国公司的海外子公司与本国企业所发生的垂直贸易量,是衡量国际直接投资产业选择是否合理的重要指标之一,从而是衡量国际生产“外溢效益”的重要指标。

第三层次:结构高度化同质性基准。对外直接投资产业选择方向与国内产业结构高度化发展趋势相偶合是这一选择基准的基本要求。我国经济正处于结构跃迁的转型时期,经济发展已由传统的低层次、粗放型平面扩张方式转变为以集约化、高度化为主要特征的经济增长阶段。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也必须体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内在要求,即在建立国际生产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形成对国内粗放经济的某种扩张效应,这可以说是我国国内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在国际生产体系建立过程中的直接延伸。没有这种延伸,则一方面不利于提高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资本营运效率;另一方面,也将从根本上弱化国际生产体系对母国宏观经济运行的改善作用,并导致“产业内垂直贸易量”基准产生负面效应,即通过国际生产与国内生产之间的贸易传导机制,不断放大国内经济粗放增长的内在冲动,从而延缓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历史进程,并对我国产业结构高度化形成某种阻滞。值得强调的是,推动母国产业结构的高度化,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升宏观经济运行质量,应当是我国现阶段对外直接投资产业选择的核心问题,也是国际投资“产业选择”与“企业选择”的主要区别。

简单地说,“产业结构高度化同质性”基准就是我国跨国公司的国际生产体系的建立,应当瞄准对我国产业结构高度化发展具有直接助长作用的投资方向,对外直接投资的产业选择应当服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需要。按照这一标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重心将在于技术密集型产业,特别是那些高新技术含量大、产品附加值高的产业类型。在国际投资领域广泛拓展技术密集型产业的投资场所,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意义:(1)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变对外投资的非选择性所带来的效率损失。对于“非资本过剩型跨国投资”来说,其投资的“机会成本”通常比“资本过剩型跨国投资”要高,即这部分资本在国内技术密集型产业的投资所产生的效益,是其转向海外投资的”代价”。因此,那种在建立国际生产体系时,见项目就上,见工程就揽的做法,实际上是短视的。尤其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潜在投资机会日益增加,这种机会成本还会有所上升。弥补这种机会成本的主要途径,便是在国际投资领域寻找技术密集型的产业投资方向。(2)更为重要的是,只有建构技术密集型跨国生产体系,才能有效地实现我国现阶段对外直接投资的基本目标。技术密集型国际生产体系能够形成对母国产业结构高度化的直接牵引,也即从国际生产的需求(后向连锁国际生产)或供给(前向连锁国际生产)方面,推动母国产业结构的合理化。(3)扩大跨国投资技术密集型产业选择,也有利于为母国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让出一定的经济空间,从而促使本国经济的稳定协调发展。

我们从三个层面分析了我国现阶段跨国直接投资产业选择的基准,它们既体现了国际直接投资规律的一般要求,也是我国“非资本过剩型跨国投资”特征的集中反映。

几点结论

国际直接投资的“产业选择”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各项基准的综合运用,而并不是某一单项基准所能决定的。为此,在引出有关的政策结论之前,有必要阐明前述三大基准的内在联系。

我们将上述三大基准区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已经暗含着这种思想:作为选择基准,三者对我国跨国直接投资产业选择的约束在性质上是不完全相同的,“产业组合区位比较优势基准”是对外直接投资产业选择的一般的和基本的约束,这就是说,从一般的意义上说,只要具备这种优势,便具备发展跨国投资的前提条件。然而,这绝不意味着产业选择已处于最优状态,相反它可能远离最优状态,甚至是一种对母国产业成长并无实际意义的投资选择。因此“产业选择”还必须加进“产业内垂直贸易量”的约束条件。符合这一约束条件的国际投资,将通过贸易机制向国内相关产业传递增长动力,为母国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市场条件,这表明在“产业内垂直贸易量”约束条件下,国际生产体系的建立有助于母国产业成长,它使得跨国投资向其目标状态逼近。但是由国际投资所形成的垂直贸易传导机制本身并没有框定其机制的传导方向,这就难以避免对母国产业发展形成单纯数量扩张的拉动效应,甚至引致本应在国内加以限制发展的那些产业过度增长,如促使母国对稀缺资源的掠夺性开发,或加剧国内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失衡。我们将这种现象称为国际直接投资产业传导机制的“劣质化”。很显然这种性质的产业传导机制并不是我国发展跨国投资所期望的。为了避免产业传导机制的“劣质化”倾向,“结构高度化同质性”基准就是不可阙如的。这一基准的意义在于它规制了跨国投资产业传导机制的性质和方向,即国际投资所形成的产业传导机制同母国产业结构高度化发展趋势具有一致性,因而是防止产业传导机制“劣质化”的必要约束条件,并促使国际投资不断地逼近其最优状态。由此,“结构高度化同质性”基准也给出了“产业组合区位比较优势”的基本形成方式,即这种优势的组台和定位并不是一个单纯的自然过程,不是现有优势的随意组合,或者说,这种优势也是选择的结果。而产业结构的高度化则是这一选择的基本指标,即组合而成的区位比较优势,应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改造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总之,上述三大基准既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是一个有机整体,又相互区别,形成对跨国投资“产业选择”不同层面的约束。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际直接投资的产业选择目标是通过各微观经济主体投资行为来实现的。而微观经济主体投资活动的主要特征是接受市场信号的导向。问题在于,国际市场信号与一国的“产业选择”方向并不完全吻合。这意味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产业选择规划的实现,离不开政府参与的调节作用,特别是有赖于产业政策的导向,由此我们推导出以下结论:

对外直接投资的产业选择应作为国家产业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使其成为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优化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产业选择的必要条件。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促使国际直接投资的企业行为与国家整体利益相协调,即使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干预作用也在不断加强。日本对外直接投资与其说是反映个别企业利益自发的市场行为,倒不如说是反映整个日本经济适应变化中的世界经济环境的行为。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尚处于起步阶段,及时将其纳入国家产业政策的宏观调控范畴,既有利于使其从一开始就进入有序的高效运行轨道,也是增强我国企业国际市场竞争能力的必要保证。对外直接投资产业政策的制定对我国21世纪经济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我们提出国际直接投资产业选择三层次基准的初衷,是为国内产业成长和经济增长构造有利的国际市场条件。而要实现这一初衷,促进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对接,按照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建构我国国内市场体系,实现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运行方式的同构性,则是保障国际直接投资产业关联效应发挥其作用的必要条件。1994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中化公司进行首家综合商社试点,而从综合商社的运营状况来看,我国传统的条块分割管理体制,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内外贸体制错位,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综合商社的功能整合,使综合商社试点陷入困境。由此可见,加速我国国内统一市场的建立,实现内外贸体制的对接,将关系到我国海外投资对国内经济发展辐射功能的发挥。

建立和完善国际直接投资保障机制,特别是投资保障体系和保险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发展,已是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也是国际投资的惯例之一。投资保障体系具有预防、抑制、减少和避免投资风险发生,测量交易风险量和确定风险承担者,以及通过一定的方式中和或转嫁风险的功能,是保障投资安全性的重要机制。我国的对外投资规模小,起步晚,企业的抗风险能力较弱。只有建立完善的、符合国际惯例的国际投资保护机制,才能有效地促进投资收益的增长,增强跨国公司的国际竞争能力。而投资保障体系和风险服务体系的完善,除了国家加强与投资对象国的协议签定外,还必须完善信息传播渠道,引导企业行为;社会化的投资保险服务体系的形成,同样有利于企业的跨国投资减少风险成本,提高其投资的安全性。

应当指出的是,跨国公司的各子公司在海外的经营业绩,在很大程度上仰赖与母公司的技术支持,为了保障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持续性技术支持”,必须制定相应的产业政策,扶持和保护跨国公司的技术开发,在资金、人才以及税收等方面,对跨国投资实行适度的倾斜政策。特别是考虑到我国跨国公司自身力量的有限性,应当鼓励我国的跨国公司按照国际惯例,同发达国家的大型跨国公司或国际金融财团合伙投资,以便利用国际资本提升我国跨国公司的经济功能。

总之,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尚处于发育阶段,创新对外直接投资的运行机制,完善其政策导向,既关系到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发展的基本方向,更关系到这种投资的整体的、综合的宏观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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