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quot;CRquot;法规的延伸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欧盟论文,法规论文,quot论文,CRquot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20.0;F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95(2002)06-0094-03
欧盟"CR"法规的核心内容规定:进口价在2欧元以下的打火机必须设有防止儿童开启装置即带安全锁。我国温州打火机的外贸出厂价基本上是1欧元左右,人民币15元以下,占居了国际市场70%的份额,又主要是欧盟市场,但是没有防止儿童开启装置的安全锁。这样一来,温州打火机企业如果花大价钱购买他人专利,其产品的成本必然大幅度提高而失去价格竞争优势;如果自己研制专利,搞不好千辛万苦所研制的成果还会撞上国外的知识产权。这就意味着,素有“打火机王国”之称的温州即将遭受一场灭顶之灾。中国入世了,我们的政府有权利依据世贸组织游戏规则,向欧盟有关机关(欧洲标准委员会、欧盟健康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提出抗辨,抵制"CR"法规的实行,维护我国企业的权利。同时我们自己也应该反思,加速调整中国企业应对入世后的发展战略。
一、就实论虚
首先,出口价低于2欧元的打火机应该安装“安全锁”,表面上看是以安全为目的,实质上是建立在产品价格基础上的法规,缺乏科学依据,是对自由贸易设置壁垒,有违WTO公平竞争原则。在对外贸易中,不管有意无意,都会出现一些不公平竞争的现象。这里讲的不公平竞争,主要是针对“倾销”和“补贴”而言。温州打火机企业既不是以低于国内市场价或低于其成本价格向欧盟成员国出口产品,也不是靠政府行为对打火机出口进行补贴。温州打火机是借改革开放的东风,一步一个脚印地从个体经济发展到私营经济,一开始就摆脱政府的怀抱,融入市场海洋,靠市场机制发展壮大的。确切说来,温州金属打火机是以劳动力成本低、专业化程度高等产业优势换来的。因此,"CR"法规把价格与安全牵合在一起,不合理、不科学。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受供求机制的影响,围绕着商品价值上下波动;而安全标准是相对稳定的,价格与安全标准是两码事。价格高低与否无法替代安全,因此,"CR"法规的宗旨是“醉翁之意不在酒”。
其次,欧盟"CR"法规以安全标准为由,实质上是对外企附加条件,设置技术壁垒,违背了WTO非歧视原则。非歧视原则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是无条件和多边的,它要求每个成员在进口方面应该以相等的方式对待所有其他成员,而不应该采取附加条件的歧视待遇。温州打火机94年开始销往欧洲、中东、非洲等国际市场,其中以欧盟为主,凭着价廉物美、品种繁多、款式多变等优势,很快占据了欧洲大部分市场份额,给欧洲打火机制造商带来较大的冲击。"CR"法规主要是受欧洲著名的BIC公司、东海公司等欧洲制造商的影响,是为了保护自己在欧洲的市场而“克隆”美国94年的作法。显然这一作法也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要求WTO成员之间相互给予对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产品、服务、投资、知识产权等与本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产品、服务、投资、知识产权相同的待遇。显而易见,"CR"法案主要是冲着中国温州打火机企业来的,是对中国企业实行歧视政策。作为WTO规则之基石的非歧视原则,表面上是经济贸易领域的经济问题,从更深层意义上讲同时也是关涉政府之行为、法令及制度的政治问题。经贸领域的非歧视性待遇能否真正兑现其实与政府的政策、法令休戚相关,因此"CR"法规有“项庄舞剑”的意图。
总之,欧盟"CR"法规以“安规主证”为理由,堂而皇之设置技术壁垒,这不仅削弱了我国相关产业的竞争力,同时也影响了国家的竞争力。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关键是要“练好内功”,努力洞悉WTO“游戏规则”,锻炼国际竞争力。
二、品牌与竞争
入世后,中国企业投身到竞争更加激烈的国际国内市场之中,搞得好可能更快地壮大,搞得不好,可能更快地消亡。在不同企业商品趋向同质化的今天,单纯靠提高商品本身的特性来赢得顾客的竞争手段已变得软弱无力,因为消费者已很难从产品的外在特征区分不同厂家的商品。企业卖的不再是差异化商品,而是差异品牌理念。在产品的销售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也不再是商品本身,而是一个企业独特鲜明的品牌形象。当消费者又更愿意买有品牌的产品和服务,并愿意付出更多代价的时候,那么品牌升华了产品,品牌做得越久积累的资产越多,因此,入世以后,品牌战略就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武器。
市场上,一块普通的手表只要几十元、几百元,而一块劳力士可以高达几千元甚至几万元。产品与产品之间的质量、材料、款式的确有差异,但这种物理差异不可能有10倍、100倍之差,劳力士的价值主要在于其品牌而不是产品。为什么“麦当劳”、“肯德基”在中国搞特许经营,加盟者趋之若鹜。特许经营确实是一种扩张力很强的经营,它把市场竞争推到了新阶段。但是在特许经营过程中,投入小、获利大的当然还是品牌持有者。品牌持有者既赚眼前利益,又赚长远利益,而且是滚雪球般呈指数上升,有时使无品牌者没有还手之力,相比之下,不能不使人对中国产品的品牌前景担忧。由于闭关锁国、计划经济,人们缺乏市场竞争意识,知识有限。前些年,国内一些企业可能不知道品牌值钱,后来知识值钱了,但对其重要意义仍然认识不足。有些企业则以为品牌就是知名度,故做广告一掷千金,却不在产品的质量、售后服务上下功夫,只有一个虚名,销售额照样上不去。有些企业眼中只有销量和利润的增长,只有眼前利益,而忽视品牌形象的提升和品牌资产积累,忽视品牌带来的长期利益。再看温州打火机企业,虽然有500多家年产5亿多只,其中80%出口,却没有一个国际品牌,竞争停留在价格层次上,靠产业特点赚钱。俗话说“行行出状元,行行能赚钱”,关键是当整个社会平均利润率形成后,行业内部企业之间的利益率差距远远大于行业之间利润率的差距,行业竞争不太重要,品牌竞争地位和作用上升,而我们的企业呢,还停留在传统的产品竞争的方式上,从目前陷入困境的许多企业看,除了管理和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因素外,就是缺少自己的品牌形象。
大家都知道,北大清华之所以有核心竞争力,因为它们有100多年积累起来的品牌,后起之秀的浙大,也初露它的品牌效益。一个企业要有一种东西别人模仿非常困难,买不来偷不去溜不走,这可能是你的技术,也可能是你的企业文化,还有可能就是你的品牌。为了应对加入世贸组织的挑战,我们应该总结温州打火机企业的经验,吸取教训:务必增强品牌意识,千方百计创品牌,创名牌,强化品牌竞争意识。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各方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它是WTO重要规则之一,我国入世后,当然要严格执行这一协议,将品牌竞争纳入一个更加规范、严格的基础上进行。
三、企业集团化与规模经济
现代企业与传统企业的一个很大的不同,在于现代企业通常是通过规模经济来实现其收益最大化。实践证明企业集团化是规模经济的最好途径,通过这种形式扩大企业规模,一方面可以促进企业内部的专业化分工和协作,减少市场的交易费用,提高生产效率和降低成本,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又可以加强资本、人才和技术的联合,提高整体优势,从而增强企业内部市场竞争中的实力。此次温州打火机“风波”反映了温州小商品生产的弊端,虽然年产5亿多只打火机,占世界市场份额70%,但是它是由500多家打火机企业生产的,这种不是建立在科学协作基础上的专业化分工,导致生产能力、技术革新、产品结构不能适应入世贸易要求,因而招致欧盟在此行业产品功能或技术上做文章,提高制定标准,采取技术制裁,阻碍我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如果温州打火机1994年在美国市场受挫后,一方面开源新的国际市场,一方面进行企业间的协作,按照规模经济这一经济规律的要求,通过产权联结形式,组成大规模的企业组织,使企业在生产技术上达到一个新水平,而不是只注重眼前利润而忽视品牌;只注重生产而轻视创新;只满足于现时的市场占有率,而不懂得如何长久地保持或扩大市场占有率,那么欧盟就没有可乘之机,“克隆”美国的法规,再次用技术壁垒启动限制中国打火机的立法程序。
我国的中小企业77%为民营企业,民营企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CR"法规把温州的民营企业推上抵制贸易壁垒的前沿,反映出我国的民营企业竞争力较弱。面对世界范围内的重组兼并的浪潮,提高中小企业竞争能力的问题显得尤为突出。从世界企业发展历史看,由小到大,由单一经营到综合规模经营可以说代表了现代企业的发展趋势,所以,走规模经营的道路既是中国企业内在发展的要求,也符合世界企业现代发展的规律。我国企业在体制改革和经营机制转换逐步深入与发展的进程中,企业集团化趋势已越来越明显。从目前企业集团来看,无论在规模上还是实力上都难以与国外的企业集团相比,两者之间的差距很大,所以中国企业集团要增强自己的实力,使自己成为驰聘中外、实力雄厚的企业集团,必须加强企业间的联合,由多层次、多方面的联合形成规模巨大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WTO时代的中国法律建设
类似温州打火机企业在入世后遭遇国外“技术壁垒”的事例在中国加入世贸的初期很可能还会频繁地发生,弄不好就要打官司。因此除了国内企业应尽快提高自己在国际市场的综合竞争能力外,政府应该强化WTO时代的法制建设,为入世企业保驾护航。
法制统一原则不仅是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同时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入世后,如何保证世贸组织的规则和我国与之有关的国内法在全国的统一实施将是一个重要课题。在立法方面,WTO对入世前中国法律已经产生了超前性和辐射性的影响。1994年颁布的《对外贸易法》,一改过去中国对外贸易法规不统一、不透明的弊端。2001年元月新修改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平等竞争观念,摒弃了某些计划经济背景下的立法内容,实现了与WTO规则和国际惯例的初步接轨。这些远远是不够的,加入WTO之后,中国立法机关必须加速完善有关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规范。从欧盟"CR"法规到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我认为我国目前立法建设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完善。首先,要有我们自己的一套保障措施法。立法机关要根据WTO的保障措施协议尽快制定保障措施法,出台《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建构我国完备的保障措施制度,像欧盟和美国那样,当国内企业受到冲击,用法律来保护相关产业,维护企业权利。其次,完善知识产权的配套性法律。中国企业要创名牌,先要选择和设计好自己的商标,因而要懂得各种法规,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与此同时,应进一步完善专利法、《商标法》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及有关知识产权的配套性法律。第三,根据WTO的要求制定新的法律规范。企业集团化要经历不断整合和发展的过程,建议尽快制定统一的企业重整和破产法,建构良性的市场退出法律机制。另外,制定反垄断法也是迫在眉睫的重要内容。
总之,WTO时代的中国法制建设,应该以“变法”为契机推行制度创新及制度变迁,从而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注入可持续性的立法推动力。
收稿日期:2002-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