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责任和权利先“共享”全面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新理念_国有资产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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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中要落实两种责任:一是企业要“对所有者的净资产担保值增值责任”,二是国有资产管理要“建立与健全严格的责任制度”。笔者认为,落实这两种责任,并相对称地做好出资者与企业的权利安排,是国企改革攻关、成功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本文拟在剖析现行产权安排存在权利与责任不对称的基础上,提出规范责权利,责任与权利相对称的新的产权安排和机制设计,建立符合国有经济的性质和特点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新构思。

一、现行产权安排:权利与责任的不对称

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特征是资产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建立法人产权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运行的关键是这两权的合理有效行使。而两权的合理有效行使的必要条件是有与之相对称的责任约束。我们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产权安排,却是只注重了两种权利的安排,而忽视了与之相对称的责任安排,权利与责任存在严重的脱节。

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现行做法,对国家出资兴办和拥有控股权的企业,通过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职能,按出资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企业则拥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即享有自主经营权,对所有者的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这里既有权利的界定,也有责任的规定,而且在西方国家也是通行的做法,似乎没有什么不妥。但深入剖析一下,其实不然。

问题在于出资者的身份不同。在私有制条件下,出资者即是资产的所有者,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的是同一主体,权利和责任是对称的。他们为了实现其资产收益目标,避免出资的风险,必然力求通过公司法人治理机构,合理有效地行使其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以对经营管理者进行有效的约束,使其合理有效地行使经营权。同时他们还会力求有效地行使股份资产的转让权或股票交易权,以避免投资风险,实现对经营者的市场约束。

但在国有制条件下,政府授权的出资者并不是资产所有者,行使权力的主体与资产收益、承担资产责任的主体是不同的主体。行使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力的是授权出资者,而真正享有资产收益和承担资产责任的却是资产所有者——全体人民。出资者不是用自己的资产,而是用他人的资产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的。如果出资者向资产所有者承担了相应的有约束力的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则出资者在这种责任的约束下,必然力求合理有效地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通过法人治理结构有效地约束和激励经营者,使其合理有效地行使经营权,实现所有者的资产保值和不断增值。而当授权出资者对资产所有者不承担相应的有约束力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时,则出资者只有权利而不承担责任。这种权利与责任的不对称必然使出资者不能为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合理有效地行使其权力以有效约束经营者的行为,甚至为了自己的私利而与经营者合谋,损害国有资产的权益,这就必然导致经营者不能合理有效地行使乃至滥用经营权。按现行做法,正是由于授权出资者未能承担有约束力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导致了出资者权力不能合理有效行使乃至滥用。如不少股东会形同虚设,董事不“懂事”,监事不“见事”,经理的锐意进取精神不足而谋取私利行为有余,独断专行、贪污腐败者也并不少见,致使企业效益普遍低下。①这就是明证。

那么,在现行框架内,国有资产的授权出资者能否承担有约束力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而使其合理有效地行使所界定的上述权利,实现对经营者的有效约束呢?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如果授权出资者承担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是通过他与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协商议定,则必然经过讨价还价而使其责任最小化,根本不足以约束授权出资者的行为而使其合理有效地行使上述权利。因为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监管者,也不是真正的所有者,而只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有关政府人员既不享有资产收益,又不承担资产责任,是不具备为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与授权出资者进行有效的讨价还价的行为能力的,是会不断向后者让步的,是不会象所有者那样严格地追究其责任的,甚至在一定条件下为其推卸责任。

如果界定授权出资者必须承担规范的明确的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则与现行产权安排框架存在两个明显的矛盾。第一,要授权出资者承担规范、明确的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那就必须要求企业向他也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资产的保值增值只能在企业中实现,授权出资者是没有资产也没有收入来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只有在企业向他承担了规范的、明确的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他才有可能向所有者承担同样的责任。但如果企业向出资者承担了这样的责任,则出资者就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再行使上述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力去约束企业经营者。也就是说,应改变现行的出资者权力的安排。第二,如果要企业向出资者承担规范的、明确的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则有一个由企业中的什么人来承担这种责任的问题。如果是由企业经营者承担这种责任,实际上也是无力承担的。如规定上缴资产收益一般都在几百万、几千万、乃至上亿元,只要有百分之几的任务完不成,一个或几个经营者就无力用自己的钱补交,也不能因一时完不成上缴任务就撤职查办。只有由企业全体职工来承担这种责任才有可能。但按现行产权安排,经营权只赋予企业经营者,而且倾向于通过年薪制等形式给予经营者与企业经营效益相联系的收入分配权。而一般职工则没有任何经营权,也无与企业经营成果直接联系的收入分配权。而一般职工则没有任何经营权,也无与企业经营成果直接联系的收入分配权,却要他们承担明确的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是绝对没有道理的。我们不能重蹈80年代后期试行的“资产经营责任制”,那种只把权力给予企业家,而不给职工,“不让职工分享企业经营成果,却要职工承担上缴国家收益的责任”的覆辙。②要让职工承担明确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就必须改变现行产权安排,给企业全体职工以相应的权利。这也是本文主张的核心。

二、企业和出资者的责任与权利安排

以上分析说明,要使授权出资者合理有效地行使其授予的出资者权利,就必须使授权出资者向所有者——国家承担规范的、有约束力的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进而必须要求企业也对授权出资者承担同样的责任。这种责任不可能由个别企业经营者承担,只有由全体职工集体承担才有可能。而要使企业职工承担这种责任,则必须给他们相应的权利。因此,归根到底,是按照责任与权利相对称的原则,合理安排作为职工集体的企业的责任和权利,进而界定授权出资者的责任和权利。

国有资产是全体劳动者的资产,每个企业职工都是所有者的一分子,每个企业职工集体都是全民资产的局部所有者,把国有资产交给各个企业职工集体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共同向国家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是符合国有经济性质的。作为国家投资的企业,每个企业职工集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应是平等的,这就要求每个企业都应按国家的统一标准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这种责任的可行形式,应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资产收益率和企业占有的国有资金量向国家(通过授权出资者)提交资产收益。这应是法定的,即不因个别企业的效益而异,也是不能讨价还价的。为了硬化这种责任的约束力,企业必须从企业净收入(企业销售收入减去物耗价值和流转税后的余额)中首先按规定提取资产收益,③余下的企业净收入则除缴纳所得税之外全部归企业职工所有,在企业的内部进行分配。这里首先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是:这种统一的资产收益率如何确定?资产收益是否都必须上缴国家?

笔者认为,法定的资产收益率(资产收益与企业占用国有资金额的比率即m/g×100%,以m'代表)应根据国有经济的宏观效益决定,即根据国有经济的社会平均资金净收入率(国资企业净收入总额与社会国有资金总额的比率,即H/G×100%,以H'代表)的高低确定。其办法就是从H'中分割一定的比率(a)作为资产收益率。以a作为系数,则法定资产收益率m'=a·H',法定的资产收益m=a·H'·g。 在这里,a是相对固定的,而H'则是随国有经济的宏观效益的变化而变动的,但不受个别企业效益变化的影响。这就意味着,国有资产收益只与宏观经济效益相联系,而与个别企业的经营效益脱钩。因而国家就只应致力于搞好宏观经济的管理和调控,为每个企业创造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搞好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从整体上提高国有经济的效益;而没有必要也不应该通过政府或授权出资者行使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力去干预企业的经营。应该把一切经营权都赋予企业(职工集体),国家只需授权给出资者依法行使资产收益权,即按法定的资产收益率收取和管理国有资产收益,并为了确保国有资产收益和国有资产安全而行使某些对企业的监督权(如审查企业经营账目、资产负债情况和监督企业资产流向等),以及资产的转让权和资产最终处置权等。这样,国家作为资产所有者及其授权出资者就与企业经营及其成果完全脱钩,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或法人财产权就完全分离,政企也就彻底分开了。企业就成为一个完全自主经营、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的市场主体,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要使法定的资金收益率定得合理可行,关键还在于系数a 的合理化。合理确定a 的原则应是利益向企业适当倾斜。也就是说,按H'和一定系数 a确定的资产收益率,应是多数企业即效益中等的企业在提取资产收益后的企业自有收入,既能对企业职工有足够的激励,又能保持必要的积累。考虑到当前国有企业效益普遍低下的实际情况,起步时的系数 a可适当小一些,等到将来企业效益普遍提高时,再适当增大。

由于不同地区和不同部门的效益有差别,即各地区各部门的平均资金净收入率H'[,n]不同,因此,各地区各部门的资产收益率应有所差别,应按公式m'[,n](地区或部门资产收益率)=a·H'[,n] 进行调整,以有利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国有经济的协调发展和企业负担的合理化。

为了使企业有必要的积累,也为了使企业中的国有资金不断增加以保持国有资金的主体或主干地位,国有资产收益只应上缴一部分,另一部分作为国家的积累基金留在企业使用。为了确保这种国有积累基金的形成,一是要规定一个统一的(不同地区和部门有所差别的)法定的积累系数即积累率,(积累率=积累额g[,1]×资产收益m×100%,以b代表)。二是要由授权出资者进行严格的审计监督。三是企业必须根据法定积累形成的国有资金增量加交资产收益,建立国有资产增值包干机制。

为了硬化企业的资产收益责任,除上述资产收益率为法定、并需从企业净收入中首先提交之外,还应采取下列约束措施:第一,企业拒不上缴资产收益和进行法定国家积累的,必须追究企业主要领导人的法律责任;第二,企业不按时上缴资产收益时,授权出资者有权从企业的银行帐户中强行扣缴;第三,企业确有特殊原因而效益差,在提交资产收益后不足以维持职工的基本工资收入的,可申请短期部分减交或欠交资产收益。但这种企业必须列为“濒危企业”,置于出资者的“特殊监护”之下,限期采取措施提高效益,逾期不能补交和正常提交资产收益者,由出资者实行兼并、拍卖,职工进入劳动力市场重新就业。

在起步阶段,由于历史原因,各企业的效益即资金净收入率大有差别,如果一开始就要求所有企业一律按统一的资金收益率承担资产收益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行的。因此应允许有一个过渡期。在国家规定的最高限过渡期内,应根据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规定不同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采取过渡性措施以缓解矛盾。

1.凡企业现有资金净收入率(h')大致与社会平均净收入率(H')相当者(如上下不相差5%),应即按统一的资产收益率执行。

2.凡企业现有h'高于H'者(如高于5%及以上者), 则其资产收益率m' 按该企业现有h'与a的乘积确定,高于统一的m'。一经确定,整个过渡期不变(可规定为3年左右)。过渡期后恢复到统一的m'。

3.凡企业现有h'低于 H'者(如低于5%及以下者),则在一定的过渡期内减免资产收益。但要求企业在过渡期内不断提高效益,每年按一定幅度(h'[,1])提高h',直到过渡期满时达到H'。因此这类企业的过渡期(n)可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n(年)=(H'-h')÷h'[,1]

这一过渡期应包括两个阶段,前一阶段免除资产收益,后一阶段则减交资产收益。因为企业只有在它的h'达到一定水平,企业净收入超过其正常的即平均的自有收入后,才有可能提交资产收益。由于m'是H'的一部分,H'-m'的余额与国有资金的乘积属企业正常自有收入,因此当h'≤(H'-m')时,应免交资产收益。只有当h'>(H'-m')时,才应交资产收益。n[,1](年)=(H'-m'-n')÷n″[,1]减交资产收益过渡期(n[,2])的计算公式是:免交资产收益过渡期n[,1]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n[,2](年)=[(H'-h')÷h'[,1]]-[ (H'-m'-h')÷h'[,1]]

过渡期满后,一律按统一的资产收益率提交资产收益,不能提交者兼并、拍卖。至于那些效益很低,近期内不能保证职工基本工资,预计最高限过渡期内达不到提交法定资产收益的企业,或职工不愿按要求承接经营的企业,则即行兼并、拍卖、关闭。

三、企业内部收入分配与利益机制设计

企业净收入在按上述规范的资产收益率提交国家资产收益(包括上缴和法定积累)后的余额全部成为企业自有收入即企业职工集体所得(以下简称“企业所得”)。这种企业所得必须合理地在职工中进行分配。通过这种分配,一要形成能充分调动全体职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不断提高效益的激励和约束紧密结合的利益机制;二要合理处理好消费基金和积累基金的关系,形成有效的积累机制;三要确保国家所得税的征收并发挥其调节功能。按照这些要求,企业所得应作如下分配。

首先应从企业所得中提取职工的基本工资(V[,1])。 这是按职工的劳动能力和岗位决定的,相当于劳动力价值,是相对固定的,有保障的。除非企业净收入在提交资产收益后已不够分配。国家要按企业基本工资总额和适用税率征收工资所得税。这是为了形成一种控制企业基本工资的增长和保证国家所得税税源的机制。

其次,从企业所得中提取基本工资和工资所得税后的余额,可称作“企业效益收入”(V[,2]),因为它是反映企业效益的主要指标。 为了职工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结合,企业效益收入的一部分应按一定的积累率(积累额/企业效益收入×100%,以b[,1]代表), 留做企业集体积累,作为企业集体股金,一部分按职工的贡献分给职工个人,作为“个人效益收入”(V[,3])。

在个人效益收入分配中,必须把企业领导人员与一般职工区别开来。因为企业效益收入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决策和管理状况,因此必须把他们的利益与企业效益在更大的程度上直接联系起来,形成一种强有力的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机制,充分调动他们的经营管理积极性,合理有效地行使企业职工赋予他们的经营管理权。这就要求从用于职工个人分配的企业效益收入(V[,3] )中划出一定比例在企业领导人员中按职务和贡献进行分配。这一比例应随企业效益收入水平的高低而累进或累退地变动。其办法是其比例按企业效益收入率(企业效益收入总额V[,2]/企业职工基本工资总额V[,1]×100%,以V'[,2]代表)与其一定系数e的乘积即e·V'[,2]来决定。企业领导人的效益收入总额V[,3a]=e·V'[,2]·V[,3]。这就是,企业效益收入水平越高,企业领导人所得的效益收入不但绝对量增加,而且所占比例提高,反之则相反。也就是说,企业领导人对企业效益的提高可比一般职工享有更多的利益,而对企业效益的降低则要承担更多的损失,因而强化了对企业领导人的激励和约束。在提取企业领导人员的效益收入后的企业个人效益收入(V[,3b]=V[,3] -V[,3a]),则在一般职工中按贡献分配。这就要求做好对职工的劳动考核和贡献评估,特别是要科学地做好对技术人员的贡献评估。

为了使职工能用自己的财产分担企业经营风险,强化对职工的产权约束和激励,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发展能力,职工的效益收入应一部分发现金,另一部分按法定的积累率(个人积累额/职工个人效益收入×100%,以b[,2]代表)提取个人积累,留企业使用,作为个人股金,由企业计入职工个人名下,并发给凭证。职工个人股金享有与国有资产同等的资产收益权,并以其股金对企业承担债务责任。职工个人股金是否还应参与企业效益收入的分红,可进一步研究。这种职工个人股金不得提取现金,在职时也不得转让,职工退休和调离企业时,可继续持有,也可有偿转让、或赠与他人,也可以继承。当企业对外发行股票时,离职人员的个人股金可转为股票。但企业领导人员和财务营销人员离开企业时,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审计、审查后,其个人股金才可转让或转为股票。如果查出有营私舞弊、有损企业利益行为者,则根据情节罚没其个人股金,以兹约束。为了使法定的个人积累更符合职工意愿,对职工效益收入中的积累部分免征所得税,而对发给现金的部分则征收所得税(效益收入所得税),由企业统一扣交。效益收入所得税率与上述工资所得税率应大致相同,二率之和相当于现行企业所得税率。

为了确保从企业效益收入中足额提取企业集体积累及其功能的发挥,必须对由积累形成的企业集体股金的产权加以明确界定。它归企业职工集体所有,具有不可分割性,亦享有与国有资产同等的资产收益权,并以全部股金为限对企业承担债务责任。资产收益按贡献由职工分享,作为职工的养老金和裁员下岗补偿金(社会统筹不在此列),自行离开企业和被开除者无权分享。分享金额按职工的贡献率和集体股金收益而定。由于职工的个人股金是从按贡献分配的效益收入中的一定比率提取积累形成,是与其贡献成正比的,与对集体股金的贡献也是成正比的,因此各职工的贡献率可用该职工的个人股金总额(g[,1b])与企业全体职工个人股金总额(G[,1b])的比率来表示,即各职工的贡献率d=g[,1b]/G[,1b]。设某职工退休或下岗时,企业集体股金年收益总额为m[,1],则其年养老金或下岗补偿金t=d·m[,2]=g[,1b]/G[,1b]·m[,2]。一经核定,则每年按此数发给养老金以至终生,下岗职工发放到再就业时为止,将来退休后可继续按此数额发放养老金。如遇集体股金收益率发生大的变化,发放额可相应调整。职工及其家庭因重大事故和子女上大学而造成经济困难者,可申请提前支付部分养老金,退休后予以扣除。这种企业集体股金应制定管理章程,建立专门的职工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通过以上安排、界定,这种企业集体积累(集体股金)的产权就十分明晰了。它即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又有利于职工的长远利益,形同职工的保险基金,是职工愿意为之的,因而是完全可行的。它还有利于形成和不断增加企业中的集体财产,壮大公有经济,同时也增强了企业承担经营风险的能力。

以上收入分配关系即经济责任和经济利益的关系,可用下列图式表示:

注:△后为符号释意。括号内等式是该项收入指标的计算公式。

上述经济利益关系的安排,不但是规范的、明晰的,而且是各有其特有的功能而突显其优越性。有关功能已在上面做了论述。这里还着重说明一下三种积累的综合功能:1.国家积累、企业集体积累和职工个人积累不但对国家、企业集体积累和职工个人积累不但对国家、企业和职工各自有利,是本身所需要的,而且是互利互补、相辅相成的。企业和职工积累有利于分散企业风险、减轻国有资产风险;三种积累都有利于企业的自我发展;三种积累都有利于企业生产发展,增加企业净收入,从而使三者的收入增加。2.三种积累都是按法定的积累率提取的,积累基金的产权是十分明晰的,因而从根本上排除了积累的阻力障碍,克服了国有企业积累不足的弊端,克服了企业的短期行为。3.三种积累导致企业产权的多元化,是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由于国有资产存量和国家、企业的积累基金都是公有资产,因而能在产权多元化条件下保持国有资产的主导地位和公有资产的优势,始终保持企业的公有制性质。

从上面的图式可以清楚地看到,这里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收入分配体系,把各种经济利益关系都规范化和量化了,都是可以精确计算的,因而是十分明晰的,不存在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排除任何互相争利的可能。国家只要合理规定和相机调整包括各积累率在内的几种系数,并通过法律加以确定,国家统计局按时提供社会平均资金净收入率指标,一切都可交由企业依法自主执行和处理。国家只需通过授权出资者依法监督其执行即可。这样,企业就可以完全自主经营了,国家的投资就成为企业可以自主加以运用的财产即独立的企业法人财产了。这时,不应再称“国有企业”,而应称作“国资企业”或“国资有限公司”。经过一个时期的发展,因企业和个人积累而形成和不断增加了企业集体资产和职工个人资产,就发展为“多资企业”或“多资有限公司”。这种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它既可以自主对外投资,也可根据筹资需要对外发行股票,改组为“多资联股公司”。在这种公司中,国有资产、企业集体股金、职工个人股金的权利和责任依旧;企业外股东持有的股份在享有前三者的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的基础上,可允许按股票面额参与企业效益收入的部分分红,以有利于向企业外部筹资。为此,应统一规定适当的分红系数(f),然后按股份资本(g[,2])在企业总资产(g[,n])中的比例,分割一部分企业效益收入(V[,2])作为分红基金(m[,a]),再按股分配。其计算公式是:m[,a]=f·g[,2]/g[,n]·V[,2]。这种公司的股票可以自由转让和上市交易。因这种股票可以获得稳定即法定的资产收益和积累基金,后者将由企业转换为新的股票发送给股东,所以它本身所代表的投资额是不变的,其收益将因分红不同而有所差异,这就使它的市值相当稳定,波动幅度有限,从而大大减少股市的投机性,增强股民的投资意识,极有利于社会资金的充分利用。

按上述产权安排,不论是国有、集体、职工个人资产还是私人资本,都将置于企业职工(劳动者)的自主经营之下。劳动者真正成为企业和生产的主人。这将从根本上否定资本雇佣劳动的关系,转变为劳动者吸收和自主运用资本,劳动支配资本了。这不但是改革国有产权的一条可行之路,而且可以用经过这种改革的国有产权模式去改造私有产权关系,使私有产权融入社会主义经济中,甚至可能为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发展开辟一条新的道路。

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设计

企业职工集体作为独立的经营权和法人产权主体,要合理有效地行使其权力,还必须解决在企业职工中如何行使这种权力的问题。这就需要建立有特色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一种在企业内部职工中合理分工、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的机制。其特点是:

第一,由于按上述产权安排,出资者已不享有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力,因而也就不需要有行使这些权力的出资者机构——股东会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了。对于国有资产的授权出资者来说,只需通过自己的机构及其派驻企业的监督人员监督企业依法经营和提交资产收益,以及行使资产的最终处置权即可。如果是“多资联股公司”,企业外股东虽有必要建立自己的机构——股东会,但它只是为保证其资产收益和分红的实现而行使一定的监督权的机构,而不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能是选派监督人员并听取他们的报告。取代出资者权力机构——股东会的,是企业全体职工行使经营权的最高权力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它行使类似股东会的职能:通过和修改企业(公司)章程、审议和决定公司重大经营决策,选举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决定其成员的奖惩和罢免等。至于公司董事会,除了对职代会负责并置于职代会的监督约束之下这一特点外,其职能与现在公司董事会应是类似的。由董事会聘任的以总经理为首的执行机构的职责和职能也与现行安排无异。

第二,新的法人治理机构的另一重要特点是建立有特色的监事会。它由企业职工代表和出资者代表组成。在职能上,除了监督包括董事、经理人员依法经营外,还应有推荐董事会候选人及对企业领导人员提出奖惩和罢免的建议的职权。这将大大提高监事会的权威性和监督的有效性。监事会主席原则上应由企业党委书记兼任,以有利于把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与企业监事会的监督紧密结合起来。这既可提高监事会的权威性,又使党组织更好地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总的说,就是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有权威的监事会,代表职工和出资者的利益,强化对企业领导人的监督,使其合理有效地行使经营管理职权。

这种法人治理机构,充分体现了企业经营权是属于企业全体职工的,是由全体职工分工行使的。企业职工通过职代会行使企业最高的经营决定权,然后通过它选举的董事会行使经营决策权,由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层行使经营执行权,同时由职代会选举的代表和出资者代表组成监事会行使经营监督权。四种经营权明确分工、相互制衡,达到经营权的合理有效行使。这里的关键是职代会的最高权力和监事会的监督权的有效行使。由于上述产权安排,企业全体职工都是企业经营成果的所有者、受益者,又是企业责任风险的承担者,是与企业同命运的,都强烈希望通过合理有效地行使经营权以提高企业效益,求得尽快发展的。因此必然力求选出能代表职工利益、有能力履行代表职责的职工代表参加职代会。由这样的职工代表组成的职代会,是会尽其所能地有效行使其最高权力的,会对重大问题做出合理的决定,能选出有效行使经营决策权的董事会,并通过董事会优选经理人员并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监督约束,使经营执行权得以合理有效行使。至于监事会,由于选派监事的各方都受有效的产权约束,会选派称职的监事并对他们进行有效的监督约束和激励,因此由这样的监事组成的监事会也是能有效地行使其监督权的。

这种新型的法人治理结构之所以能有效地行使经营权,还在于按上节的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安排,在利益上对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层等企业领导人有着比一般职工更大的激励和约束,因而他们有着有效行使经营决策和执行权的内在动力和自律意识,较少偷懒和机会主义动机。这种相互制衡的外部约束和内在动力与自律的有机结合,是新型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性的根本保证。

五、结论

通过以上责权利即产权安排和机制设计,首先对授权出资者和企业的权利与责任作了新的明确的界定,企业在向授权出资者承担规范的、法定的资产收益责任的条件下,成为独立的经营主体和法人产权主体;然后对这个主体内部的收入分配和治理结构作了全新的安排和设计,形成健全有效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企业内部机制,确保企业经营权和法人财产权的合理有效行使,实现产权关系明晰化和企业的合理高效运行;在企业成为独立的经营主体的基础上,企业可自行决定对外发行股票,向“联股公司”发展。概括地说,就是通过规范责权利,先改后“股”,实现产权关系和企业制度的全面创新,建立符合国有经济性质和特点,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新型现代企业制度。现已建立的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均可参照这种产权安排进行改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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