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产业安全的威胁及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外商论文,直接投资论文,对策论文,我国论文,产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资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至1993年我国就已成为全世界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国家,吸收的外国直接投资占发展中国家外资流入量的1/3。至1996年11月底,我国实际利用外资总量达1719.8亿美元。到目前为止,外资企业已超过27万家。外商直接投资一方面弥补了我国的资金缺口,带来了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另一方面,从我国多年的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实践中可以看出,外商直接投资也同时对我国经济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对我国产业安全构成了威胁。所谓国家产业安全问题最主要是由外商直接投资产生的,指的是外商利用其资本、技术、管理、营销等方面的优势,通过合资、直接收购等方式控制国内企业,甚至控制某些重要产业,由此而产生对国家经济的威胁。因此对象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需要研究解决的是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同时又兼顾振兴本国民族工业的问题,也就是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与国家产业安全问题。本文拟就通过分析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产业安全的威胁,提出一些防范的对策和建议。
一、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产业安全的威胁
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产业安全的威胁具体表现在外商通过各种方式来控制国内企业和垄断某些重要产业。
1.利用资金实力,占据多数股权,控制国内企业。
外商常利用中方资金不足和融资渠道不畅的弱点,运用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凭借其宽广的融资渠道和灵活的融资手段,对合资企业实施多数股权的控制方式。外商一般采用投入大量注册资金或增资扩股等方式,迫使中方放弃多数股权或稀释中方股权比例,从而达到占据合资企业多数股权,控制国内企业,进而控制某些产业的目的。近年来,据有关资料介绍,我国某大工业城市1994年市级以上合资项目357个, 其中外方股份达到和超过50%的为230个,占总数的64.42%,在其中的107 个大工业项目中外方股份达到和超过50%的为76.4%。据了解在全国许多其他地区也有类似情况。如美国吉列公司1992年与上海刀片厂合资,美元方投资2065万美元,占70%的股份;日本三洋电机公司1993年与沈阳空调器厂合资成立沈阳三洋空调器厂,日方投资1671.8万美元,占55%的股份;上海广电公司分别与日本索尼、健伍多个外方合资建厂后,中方每个企业份额均只占25%的股份,失去控制权。又如瑞士迅达控股公司1995年向中国迅达增注9000万元瑞士法郎(约合人民币6.2亿元), 将股份由原来的15%提高到60.33%,使公司总资本由1.97 亿元增加到8.2亿元,成为目前中国制造业规模最大的企业。
2.利用技术工艺,无形资产和管理等经营资源的优势,控制国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往往利用其生产经营资源优势,运用非股权安排方式控制中国国内企业。首先外方往往凭借先进技术工艺来控制国内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如生产福日电视机的合资企业。日方通过投入全套工艺和设备,控制了生产所需的零部件价格,中方完全丧失了生产经营自主权。其次外商利用其拥有的著名商标、品牌或专利等无形资产,对国内企业的生产和销售进行了控制。据统计我国现有20多万家外商投资企业中90%以上的企业使用外方商标。实际上许多外国商标原来在我国的知名度并不高,它们在我国的知名度是通过中方销售渠道进行大力宣传后获得的,如美国“庄臣”公司与上海“家化”合资时,买下“美加净”商标而获得“美加净”销售网后,在完全树立起庄臣的牌子后,便开始排斥中方,最后中方只好拆资又买回“美加净”牌子,否则“美加净”牌子将面临彻底消失的危险。最后外商利用其管理资源优势,如用母公司与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供应销售网络和统一财务管理,通过转移价格等控制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又如用独特的操作程序和规范来控制国内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美国的肯德基公司对其在中国企业的控制便属此例。
3.外商通过兼并收购及系列投资方式对同一产业内企业进行一体化控制,使外资在我国某些产业形成垄断苗头。
近年来外商对同一产业内的企业往往通过兼并收购及系列投资来实现产业内部的一体化控制,力图谋求在某些产业的垄断地位:如香港中策公司在橡胶轮胎行业,以合资控股方式收购了太原、杭州、重庆、大连、银川的五家轮胎橡胶厂,其中有三家是我国轮胎行业的九大定点生产厂,将股权纳于在百慕大注册的“中国轮胎控股公司”名下。又如德国大众公司在上海大众落实国产化配套规划和厂点时,积极介绍其国外伙伴来华投资,到1994年8 月为上海大众配套而来华投资或转让技术的外国公司达169家,从而实现了对我国轿车业的系列投资和控制。
4.外商对上、中、下游产业进行投资,力图控制关联产业。
外商针对我国某些产业关联程度高的特点,对其上、中、下游产业进行投资,实施控制或施加影响。如正大集团在养殖业与我国合资后,进而在饲料生产和畜产品加工业上也与我国进行了合资。
5.通过战略联盟,共同控制我国某些高科技产业。
许多跨国公司为避免在我国的过度竞争,采取了合并或联合协议方式,形成各自产业市场区域,或共同开发同时控制某些高科技产业,以实现垄断。如摩托罗拉、ATαT 和上海贝尔通讯设备公司对我国通讯产品的垄断,就是通过战略联盟实现的。有些跨国公司还投资于我国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以影响和控制我国产业技术开发,控制我国产业发展。
二、防范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产业安全威胁的对策
国家产业安全问题基本对策大致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限制外资进入某些产业,保护本国企业;另一方面是培育本国企业,增强自身的国际竞争能力。虽然至今国际上尚无一部专门的国家产业安全法律可参照,但随着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扩大和实力增强,其控制我国企业,进而垄断某些产业的威胁也在增加,因此我们应加强对这一问题的注意,并相继制定一系列对策和措施。
1.制定适合我国实际情况和产业政策的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政策措施。
要从我国经济发展各时期的实际需要,吸收消化配套能力特别是产业政策出发,制定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政策措施,避免外商利用我方资金不足和物资供应配套消化能力弱而取得企业控制权和生产经营决策权。
2.坚持产业育成和产业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制订产业振兴法规。对于国内已有一定技术基础及相当生产能力的产业特别是具有国际比较优势的产业要严格限制外商进入。另外还要制订促进民族工业振兴的产业政策。
3.要区别不同地区不同产业制定对策和措施。
由于中西部地区的相对落后,应放宽对内地吸收外资的政策,通过减少外商在特区投资的特殊优惠政策,制定积极鼓励外商到内地投资的政策措施;控制发达地区的一般技术水平的加工工业以及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的外商直接投资;尽早制订不同产业中外资控制的最低股比或中外方股比差;对于我国无法生产的产业,应实施多国引进策略(如某些电子、通讯业),这样一方面可避免单个外商垄断地占领某些产业和中国市场,有利于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另一方面可增加外国投资者之间在我国投资的竞争程度,为中方提供更充裕的选择机会,使中方能够在选择合资伙伴时货比三家,在合资谈判中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不至于一开始就受制于人。
4.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的制订、审查和执行的监督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是投资各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一经政府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要在合资合作的合同章程制订过程中,力求严密完善,注意关键技术的转让内容不要轻信对方的空口许诺,避免在一开始就给对方造成非正当控制合资合作企业的可乘之机。有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合资合作企业报批文件的审查,坚决纠正违反我国有关法规,使中外双方处于不平等地位的章程和合同。此外还要加强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后配套的统计、审计、监督等环节,如关于转移价格的对策,可参照美国的做法,要求跨国公司在内部交易中按市场供求,以“独立竞价原则”计算的“局外价格”进行,否则可增加纳税额。
5.加强并购管理。
完善并购管理上的法律,如关于出资方式、比例等的规定。并且注意各法律的一致性、规范性;限制外商目前对我国经营状况好的国内企业进行兼并从而占据整个产业的做法。每个行业都要有相关的规则以及对本行业内效益较好的骨干企业的特别监管;要符合产业政策。
6.提高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限制外商投资是治“标”的行为,治“本”的做法是提高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首先可采取集团化策略,由行业协会或其它机构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企业联合体。使中方企业上规模经济,使这样的企业联合体与外方合资时,可达到中方加大股份甚至控股的目的,要规定产业准入的最小经济规模,以防过度竞争,提高国内产业的集中度;其次要加强财税金融政策管理。为扶持某些产业的国内企业,可采取政策倾斜,如低息贷款、特别折旧等;最后要加强技术管理。组织产学研合作,提高技术的创新改造能力。
7.实施以市场换技术的战略,加强技术引进的消化吸收和创新。
我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而外商来华投资则是看中了中国广阔的市场,因此我们可实施以市场换技术的战略,尽可能地选择能够带来先进技术的外商,但技术的转让要与各时期的经济情况相结合,注意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能力。
8.建立健全有关法规,加强对外商直接投资的管理。
要进一步完善建立《中外合资企业法》等有关法规。在外资投向上,要认真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详细具体地规定不同产业的鼓励限制措施;限制外资的超国民待遇,逐步实施国民待遇;要根据不同产业给出不同国产化比率,尤其是对主导产业,在管理上,要保证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主导权控制在我方,重要领导岗位力求本国人员任正职;在增资上,要加强和改善审批,以保护本国具有重要地位的企业不受外资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