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养老方式的现状与展望_养老服务论文

我国农村养老方式的现状与展望_养老服务论文

中国农村养老方式的现状与前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农村论文,现状论文,方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114X(2000)03—0133—06

据1998年底统计,全国农村60岁以上老年人超过9300万人。这个庞大的老年群体与城市老年职工的重大差异是他们无工薪,没有退休年龄的规定,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不能享受退休金待遇,生活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如何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是一大难题。但这个难题又必须解决,因为,这关系到广大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关系到农村的繁荣和稳定,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

一、我国农村老年人养老的现状与特点

在目前经济形态下,我国农村除了少数发达地区之外,绝大部分地区的基本养老模式还是“家庭养老+社会救助供养”,这种状况基本反映了我国农村目前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一)家庭养老是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

所谓家庭养老,即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主要是年轻子女或孙子女赡养年老家庭成员的养老方式。养老内容,主要是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三个方面。家庭养老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建国以来,农村经济虽然有了很大的发展,经济和社会结构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党和政府努力在农村建立和发展新的社会保障体系,但家庭在养老中的地位并未发生根本动摇,其作用也未为其他养老方式所取代。中国农村家庭养老的特点:

一是绝大多数老年人依托家庭养老。据民政部最新统计,截止1999年6月,农村97.6%的老人靠家庭赡养,而依靠退休金生活, 集体供养及入住敬老院养老的老人仅占2.34%。这除了表明居家养老的巨大优势,人到老年,恋家、爱家,更乐意在家庭养老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以及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也是重要因素。

二是老年人绝大部分与子女居住一起,且三代同堂家庭居多。我国长期以来,老人都是同子女包括已婚子女甚至孙辈、曾孙辈住在一起,形成三代同堂或四代同堂的大家庭。在这些大家庭中,老人是一家之主,在生产和生活中处于支配地位,只要不分家,儿子媳妇很少有个人财产,也很少有儿孙不养老的情况。现在我国农村老年人多数仍然与子女住在一起。据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有老年人口的家庭户中,老年人与成年子女等亲属生活在一起的有6764万户,占有老年人口户74.73%,其中三代户又居绝大多数。农村老年人与成年子女住在一起的原因很多,除了由于我国具有尊老养老的传统和老少同堂合家欢的家庭观外,目前在很大程度上也还是由于经济原因。由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既是生产单位又是消费单位,老人在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尚未建成的情况下,在经济上只有靠子女供养,同时子女也需要老人帮助料理家务及照顾孙辈,也愿意与老人住在一起。

三是“分而不离”家庭多。农村老年人有一部分与成年子女分户居住,由子女提供老人的生活料理。这种供养方式有两种情况:一类是老人有劳动能力,靠自己的劳动收入养活自己,子女助耕助产;另一类是老人把责任田交给子女耕种,子女把口粮和一部分现金交给老人。但即便如此,其中很多家庭仍是“分而不离”,即老年父母家庭与成年子女家庭,同住一个地区,相距较近,在生活和感情上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同时老人独自生活,一般是老俩口都健在,一旦丧偶或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时,就会和子女合居一起,复归家庭供养组合方式。

为巩固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有些地方采取了行政或法律手段巩固和强化家庭养老,如实行村厂挂钩(通过订立公约的形式促使乡镇企业职工赡养父母)、签订赡养协议书(从法律上保证子女对老年人的供养)等。这是在目前家庭供养老人出现困难,而社会化养老制度又未形成的情况下采取的强化家庭养老功能的手段。这种养老方式已与传统意义上的家庭养老方式有所不同。还有些地方鼓励低龄健康老人开展老有所为,走积极养老之路。一些乡镇将部分山林、渔塘划给老年人经营,鼓励他们运用丰富的生产经验从事种养殖业,劳动收入作为养老费用。

(二)社会养老为补充形式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农民的社会保障和生活福利问题。早在1956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合作示范章程》和1962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中,对于如何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和生活福利制度都作出了原则规定。根据这个规定,全国各地陆续对孤寡老人实行了带有救济性质的“五保”制度,一些乡村还建立了养老退休制度。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中央提出“七五”期间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雏形以后,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保险业务部门普遍重视农村社会化养老的研究和探索,并进行了大量试点工作,又取得了可喜成绩。目前,农村社会化养老主要有以下形式:

1.五保供养。改革开放前,社会对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孤寡老人在吃、穿、住、医、葬五个方面给予照顾和物质帮助。五保供养经费,在公社、生产队统一经营时,主要从集体公益金中开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供养五保户的款物,主要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费中列支。有些地方还从乡镇企业上交的利润或集体经营的项目中提取一定的经费,用于供养五保户或兴办敬老院。政府也从救灾救济款中安排一部分经费。五保供养的标准相当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供养形式分为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两种。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农村五保养工作条例》,为保障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1998年全国有222.6 万人享受五保供养,其中62万由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全年地方财政拨款1.27亿元,集体统筹资金18亿元。此外,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还对数百万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其他贫困老人提供了临时救济和最低生活保障。

2.优抚对象中部分老人的优待抚恤。优抚保障是国家对革命事业或国家安全作出贡献的军人及其家属的特殊社会保障。保障资金主要由各级财政和农民群众统筹负担。1998年全国支出优抚保障费用72.8亿元(各级财政拨款37.2亿元,社会统筹35.6亿元),抚恤补助各类优抚对象447万人。其中,定期抚恤烈士家属47万人,年人均抚恤支出999元;定期抚恤革命伤残军人89.2万人,在乡革命伤残军人年人均抚恤支出1073元;补助在乡复退军人292.8万人, 年人均补助支出525元;补助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6153人,年人均补助4293元;群众优待现役军人家属242万户,户均优待标准1200元。在上述优抚对象之中, 有相当一部分是农村老年人,他们不同程度地享受了国家的补助和优待。同时,国家还建有802个光荣院,供养了近2万孤老优抚对象。

3.农民退休养老制度。一些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或村,从集体积累中列支养老基金,对已进入老年的农民按月支付一定的养老金,建立了范围较窄、标准较低、不很规范的农民退休养老制度。一些地区还对老年人医药费按一定比例给予报销。从全国范围来看,享受养老退休金的范围大致分为四类。第一,凡是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农民都可以享受退休待遇,定期或不定期地从乡村经济组织中领取相应的养老退休金。实行这种办法的,主要是沿海靠近大中城市的郊区或经济条件比较好的乡村。第二,主要是对那些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定期发放一定金额养老金。第三,对少数年事已高,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实行养老退休办法。第四,对乡镇企业职工发给数量不等的退休金。这种社会养老办法尽管在农村还是极少数地方,而且在保障范围、退休金发放水平等方面还不甚稳定和规范,但却是农村养老方式迈向社会化的有益探索。

4.养老储蓄或商业养老保险。随着农村部分居民生活日渐富裕和保险业的发展,一些农民参加了各种形式的农民养老保险。这既可作为未来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形式,也可为将来向社会化养老制度转轨奠定基础,缓和老龄化高峰期支付养老费用的困难。

(1)银行部门推行的养老储蓄。 对象主要是农民及乡镇企业职工,采取零存整取方式,存期10年或30年由储户自定。

(2)保险公司开展的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 村干部和义务兵养老保险及其他人员的养老保险。投保方式上可一次性投保,也可分次投保,保险公司在投保者年老时按不同交费标准支付不同标准的养老金。

(3)养老基金会。地方自发成立的养老基金会有几种形式, 如“女儿户养老基金会”、“独子户养老基金会”、“老年福利基金会”等。这些“基金会”的基金多来源于个人交纳、国家和集体补助,少数则完全来源于集体拨款。

5.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民政部门从1991年开始,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在农村经济发达和比较发达地区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其主要做法是,根据农民自愿、在政府组织引导下,从农村和农民的实际出发,保险资金以农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实行储备积累的模式,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基金帐户,根据积累的资金总额和预期的平均领取年限确定养老金的领取标准,交纳标准和支付标准实行多档次。养老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本着安全增值的原则,主要用于购买国债。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对这项工作进行了规范,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截止1997年底,全国有近8000万农民参加保险,积累保险基金140多亿元,当年有61.4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 支付保险金额3.3亿元。

以上我们通过对中国农村老年人经济供养方式的考察,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中国农村老年人绝大多数目前基本上还停留在家庭养老阶段,供养渠道单一,供养类型不够完善,传统的养老模式尚未得到根本改变。除了经济供养外,社会、心理、娱乐方面供养更为薄弱。

(二)目前开展的社会化养老方式虽然人数不多,许多措施带有一定的过渡性,如农民退休养老制度完全依赖集体经济的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难以稳定;各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养老储蓄受利率变化影响大,没有与物价指数挂钩,难保将来支付的养老金能够维持基本生活;目前开展的社会养老保险带有浓厚的商业保险性质,政府财政未提供保证,基金保值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各种养老方式为老年人提供的待遇较低。但这却是我国农村养老方式的巨大进步,对今后建立规范化的养老保障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三)个人、家庭、社区、政府在农村老年人经济供养体系中互为补充,发挥积极作用,它们在供养体系中的作用基本上是由当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经济形态决定的。其中,个人和家庭在养老中的作用最为显著,社区次之,政府作用比较薄弱。同时,个人、家庭、社区和政府这四者在老年人供养体系中的作用,缺乏调剂和综合配套功能,需要国家在今后制定出完整配套的养老保障政策。

(四)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农村老年人的经济供养体系及良性运行机制并没有真正形成。所以,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养老模式,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是中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进程中急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二、中国农村传统养老方式遇到的困难与挑战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劳动力结构与人口结构的变化,传统的养老方式遇到了愈来愈严重的困难和挑战。

(一)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这是促使家庭养老方式变革的决定性因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截止1997年底,全国乡镇企业总户数为2300多万家,创造工业增加值2.07万亿元,乡镇企业已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4,农村社会增加值2/3。累积转移农村1.3亿富余劳动力,吸纳就业人数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25%以上。近年来农民人均收入增长额的50%来自乡镇企业发放的工资,乡镇企业的崛起和快速发展,带动了小城镇的兴起,目前全国小城镇已经达到了1.6万个,大批农业劳动力从农业生产劳动,转到了工业生产中来,我国农村开始了史无前例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这种进程,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经济结构和生产方式的变更。弱化了土地保障作用,促使了社会养老方式的产生;另一方面,工业大生产劳动方式的重大转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者作为养老义务承担者的角色,家庭赡养和生活照料功能随之受到削弱。

(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消费增加,商品性支出增大。1998年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2160元,扣除价格上涨因素比1952年增长 7.8倍,年均递增4.6%。其中改革开放后20年年均递增7.9%。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近1700元,其中商品性支出占70%以上,反映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指标——恩格尔系数降至53.4%。电视机、电冰箱、电话、摩托车等商品已进入普通家庭。约有80%以上农户新建和改建了房屋,娱乐、教育、文化、服务消费支出的比例也大有提高,1998年人均支出159元,占消费支出的6.5%。农民收入提高,消费尤其是商品性支出的增加改变了老年人供养以实物支付为主的传统方式,子女对老年人的供养主要表现为货币支出。自给性消费向商品性消费的转变使老年人经济供养来源对市场的依赖性加大,老年人供养状况直接受子女货币收入的影响,缺乏稳定性并隐藏着风险。

(三)劳动力流动和人口的迁移。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不同地区呈现出了不同的发展态势。城市、沿海地区由于独特的地理环境和各方面的原因出现了加速发展的态势,它们对外来劳动力的吸纳能力日渐增强,同时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使原先隐藏在集体出工劳动方式中的大量剩余劳动力开始涌现出来,而户籍制度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改革,使农村劳动力大规模地向城市、县城和沿海发达地区流动和迁移成为可能。据最近的调查,全国所有大中小城市(镇)中,没有城市户口的居民估计至少有7000万人。这些流动人口绝大部分来自农村。人口流动反映了社会的文明水平和进步程度,是中国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过程中的必然现象。但这些“离土又离乡”、“进厂又进城”人员长年在外务工经商,势必影响对老人的供养,对传统家庭产生诸多负面影响。

(四)人口老龄化的影响。自70年代我国成功地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后,我国人口的年龄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时,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为5.86%。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为7.64%。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时,上升到8.59%。目前我国老年人口已达1.25亿人,达到10%的老年型标准。预计到2020年将有2.3亿老年人,占总人口的15%左右,2050年达4亿多,占总人口的26 %左右。人口老龄化在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沉重压力的同时,也给家庭带来沉重负担,老年供养系数上升,劳动年龄人口负担加重。1991年60岁以上老人供养系数为13.74%,2000年为15.6%,预计2010年达到17.62%,2020年达到23.77%,2050年达到48.49%。

(五)家庭规模小型化。伴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及家庭“四、二、一”人口结构的形成,家庭小型化也在发展。据统计,我国农村家庭户均人口已从1985年的5.12人急剧下降到1997年的4.35人,12年间户均人数下降0.77人。同时,农村家庭人口结构也将出现以下变动趋势:1.已婚子女与老年人分居的现象逐渐增多,老年人单身户或一对夫妇比重提高。据1995年全国人口1%抽样调查, 全国只有一个老年人或老年夫妇独自居住的家庭2049万户。预计我国老年夫妇家庭、单身老人家庭即纯老人家庭将大规模、大面积地出现。2.特殊老年群体大量出现。主要是三类:一是丧偶老人群体。由于人类平均寿命延长以及性别比的变化,丧偶老人主要是丧偶老年妇女会大量增加。部分丧偶老人再婚,另组家庭。也有许多老年夫妇因一方去世而成为单身老人家庭。二是独生子女父母家庭。本世纪80年代以后出身的大批独生子女下世纪初开始步入婚期,他们的父母也将由目前的准老人步入老年。一对独生子女夫妇需要同时照顾多位老人,这是很困难的任务,他们或与双方父母都分开而各自独立门户,即或与其中一方父母住在一起,而另一方父母也只能单独居住。三是两代老人家庭。下世纪随着人口老龄程度的加深,高龄化也将在我国出现,到那时将是许多低龄老人不能与其子女共居,但却要赡养已进入高龄的父母,组成低龄老人与高龄老人两代老人共居的家庭。以上这些纯老户与特殊老人群体,在居家养老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困难,需要社会予以关怀。

所有这些,决定了我国农村必须在家庭养老基础上建立相应的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这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变化的必然趋势。

三、我国农村未来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构想

我国农村未来老年人养老方式,应在继续鼓励老人自养、家庭赡养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养老社会化体系建设,并使之与其他养老方式相互补充,各有侧重,共同构筑中国农村未来养老保障体系,使老年人过上健康、幸福、长寿的生活。

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应具备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二是老年生活照料体系;三是老年医疗保健体系;四是老年救济体系;五是精神生活体系。由于我国农村老年人人数众多、地域分布广、收入差别大,建立上述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也应体现多元化、多层次、多方式、多渠道的特点。

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社会养老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采取个人、单位和国家三方出资方式筹集养老基金并为老年人提供经济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制度,它是我国农村养老模式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未来社会化养老保障的核心和基础。要逐步建立覆盖农村所有人口的养老保险体系,使农村养老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同时,按照“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原则,老年人的养老金要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和增加。

老年人生活照料体系。这是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集中供养方式。主要针对高龄老人及有特殊困难的老人。1996年我国80岁以上老年人有800万,75 岁以上老人有2000万,且高龄老人每年正以5.4%的速度在增长,到2020年将有30 %左右的老年人进入高龄期。这些老人随着年龄的增长,都要经历从能够自理、半自理到不能自理,甚至完全丧失生活能力的过程。他们之中将有部分人住进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生活服务中心等设施,他们的起居日常生活照料由这些老年服务机构承担下来,由老人或家庭提供一定的费用。另一种是社区服务方式。对居家养老但需要生活照料的老人,由社区老年服务组织为主提供服务人员进入家庭服务,或提供定时、专项服务。因此,社区老年服务和老年人集中供养机构,进入下世纪将会有较大的发展。

老年医疗保障服务体系。这是老年人社会化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疾病是老年人的大敌,对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影响很大。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医疗保障问题,完全依靠国家是不可能的。应根据国情和农民的意愿,在政府支持下,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投入,建立起多形式、多层次、多类别的医疗保障制度。尤其要鼓励农民互助共济兴办合作医疗,并将它们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通过充实医疗设备,完善医疗服务网络,提高医务人员素质,确保农村老年人享有保健医疗,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实现健康老龄化。

老年社会救助体系。这是老年人社会化保障体系的补充。相对贫困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对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老人,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供最低生活补助,并对贫困老人减免相应费税,提供医疗方面的优惠和照顾。继续对孤寡老人实行“五保”供养,确保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老年精神生活体系。主要是根据老年人的爱好、兴趣的需要,以乡村为单位,建立老年文化、体育、教育、娱乐活动场所。

总之,未来中国农村将建立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为主体,社会救助、社会照料和社会福利服务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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