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维护职能履行的思考_中国工会论文

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维护职能履行的思考_中国工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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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如何履行《劳动法》所规定的“维护”职能?这是工会当前面临的新问题,也是工会应当在探索中加以解决的一项刻不容缓的紧迫任务。本文仅就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履行维护职能问题作些初步探讨。

一、工会履行维护职能的客观必然性。

《劳动法》中明确指出:“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是工会所要履行的维护职能。工会履行维护职能不是凭空臆想出来的,而是有着其深刻的客观必然性。

1.履行维护职能是由工会的性质决定的。

《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一规定科学地概括了中国工会的基本属性,即鲜明的阶级性和广泛的群众性。工会组织之所以能够存在,在于它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客观必要性和独特性。工会是经济矛盾的产物。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阶级为保护自身利益自愿结合而成立工会组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仍然是人们谋生的手段,职工所处的社会环境也仍然存在着许多损害职工具体利益的因素,需要工会来代表和维护。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社会工会仍然存在着维护的客观基础,如果没有这个基础,工会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同时,工会是职工群众具体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是任何组织都不可替代的。在社会主义社会,党和政府不能单独代表某一个阶级、某一民族、某一部分人的利益,只能是全国各民族人民根本利益的总代表。全国人民是个大概念,在这个大概念下分为各个阶级、阶层、民族、社团等,各个方面都有自己的特殊利益,都需要有自己具体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比如共青团代表维护青年的具体利益,妇联代表维护妇女的利益,侨联代表维护归侨的具体利益等等。我们只有深刻认识到工会维护职工利益的独特性、必然性和重要性,才能使工会切实履行好维护职能。

2.履行维护职能是马克思主义工会学说的理论核心。

马克思主义工会学说的创始人,首先提出了工会的产生及一切活动的根本宗旨,是为了争取和保护工人阶级的利益。他们不仅指出了工会产生及其活动的客观基础,而且科学地阐述了争取本阶级的彻底解放对于工会运动的重大历史意义,辩证地阐述了争取眼前的、局部的经济利益与争取长远的、根本利益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工会应该向全世界说明,它们绝不是为了狭隘的利己主义的利益,而是为了千百万被压迫者的解放进行斗争”。列宁科学地揭示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工会活动规律,明确提出保护工人群众利益的职能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工会存在的客观基础。他指出,无产阶级执政以后,工会成为国家政权的合法组织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基础,工会组织在巩固政权、发展经济中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而这个作用最突出的是工会要能代表工人利益,维护国家和工人利益。列宁为了更加具体地说明工会维护职能的作用,提出工会在我们的国家是这样的:“全体组织起来的无产阶级应当保护自己,而我们则应当利用这些工人组织来保护工人免受自己国家的侵犯。同时用它们来组织工人保护我们的国家”。“工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劳动群众最直接最切身的利益”。列宁的工会理论体系贯穿着一个基本思想,即工会是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它的基本职能和“主要任务是维护劳动群众最直接最切身的利益”。因此,能否真正从各方面保障工人群众的利益,是衡量工会工作是否有效的重要的精确的尺度。列宁关于工会维护职能的精辟论述,为确定社会主义时期工会的独特作用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3.履行维护职能是工人运动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

对维护职能是工会存在的根本条件认识不足,甚至没有认识,这在国际工人运动史上有着深刻的教训。苏联在斯大林时期,曾片面强调社会集团间利益的一致性、共同性,而不承认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人、集体、国家之间的利益矛盾。在这种思想指导下,从30年代起,苏联工会逐渐形成了生产、生活、教育三位一体的固定模式。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工会机械地照搬苏联工会模式,导致严重后果。如1980年至1981年波兰工潮的教训十分惨痛,根本原因也是波兰工会长期套用苏联工会模式,没有维护工人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因而工人发生“工会没有做出一件好事,让工会去喂猪吧”的怨言。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工会,竟被工人所抛弃,其教训是令人深思的。回顾我国建国以来工会工作的历史和经验教训,也必须把维护职工权益摆在工会工作的首位。五十年代发生的关于工会问题的争论,其核心就是工会的职能问题。李立三、邓子恢等同志依据工人阶级和工会历史任务的转变,提出保护工人阶级利益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工会存在的客观基础。赖若愚同志从发展生产与改善生活以及三者利益的关系上,阐述了工会的独特作用,提出必须通过调节和监督等手段,来保护职工群众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不受侵犯,他们先后都被扣上了“福利主义”、“经济主义”、“工团主义”的大帽子。此后,工会的地位和作用日渐低下,甚至出现“工会消亡”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领导同志对工会维护职能问题有许多重要指示。邓小平同志在工会九大致词中指出,工会要努力保障工人的福利,必须是能为工人说话,替工人办事的组织。回顾历史,工会什么时候能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利益,什么时候就受到职工群众的拥护,起到党联系职工群众的纽带作用和政府的支柱作用。否则,工会就会脱离群众,就会失去职工群众的保护和支持,党也会失去联系群众的纽带。

4.履行维护职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工会的客观要求。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首先,由于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利益多元化的出现,各个利益群体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同时,还表现出具体利益上的差异和矛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日趋明晰,在这三者中,职工的利益是最容易受到伤害的。官僚主义、决策失误以及部分管理者的以权谋私,归根到底损害的是职工群众的利益。因此,来自职工群众方面维护自身利益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其次,在基层企业中,特别是向市场经济过渡中劳动关系的企业化,企业自主权的逐渐扩大,使企业经营者一方处在明显的优势,而企业的劳动者相对于企业的经营者一方来说则处于劣势。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机制和商业原则,促使企业以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为目标而往往忽视职工劳动权益,造成劳动争议和纠纷增多,劳动关系问题将成为社会矛盾中的突出问题,这就迫切需要工会协调解决好企业与职工之间的矛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企业中建立起利益共同体。再次,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有一个稳定的政治局面和安定的社会环境。因此,党和政府为了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也需要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

二、工会履行维护职能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维护职能是工会维护职工群众的经济权益和民主权利的职能,是工会最基本和最主要的职能。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工人阶级政党和政府代表和维护全国人民利益,工会的存在基础是代表和保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因而,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维护职能的基本内容,这个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经济利益。职工的经济利益体现在宏观和微观的经济活动中,从宏观方面看,国民收入分配时对积累和消费比例的确定,对物价、工资的宏观调控,对通货膨胀的控制,对职工的物价补偿;从微观上看,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的分配原则的制定、企业的工资制度、奖金分配制度、住房分配制度、公费医疗制度等都对职工的经济利益发生重大的影响,工会要依法维护职工的切身的经济利益。

二是民主权利。职工群众不仅有物质需求还有自身发展的需求,有民主参与的要求。工会要维护职工群众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参加企事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如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利,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民主管理的权利,对企业经营者进行评议、监督以及撤换的权利等等。

三是劳动权利。这是工会维护的最基础的内容。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在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过程中履行一定的劳动义务所享有的权利,它包括劳动者对就业的选择权、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权、劳动休息权、劳动培训权以及劳动力再生产权等等。这些问题是职工群众最关心和最注重的问题。在当前,由这些问题引发的矛盾和冲突日趋广泛,必须引起工会组织的充分重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履行维护职能的基本原则。尽管我国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但目前陆续出台的各项法律法规给工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有力武器。《工会法》、《企业法》、《劳动法》都对工会的维护身份有了明确的规定。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中,职工的劳动权利是工会维护的最基础的内容。《劳动法》和最近出台的一系列与之配套的如集体合同规定、职业指导办法、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就业训练规定、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等法律法规,为工会维护职工群众劳动权利提供了尚方宝剑。

依法维护是工会履行维护职能的基本原则,从当前来看要贯彻落实好这个基本原则,需要遵循以下三个坚持:

一是坚持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和维护职工群众具体利益的统一。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劳动者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离开国民经济发展,离开企业整体利益,就谈不上对职工利益的维护。因此,工会在依法维护的时候,必须注意坚持两个维护的统一,既要维护职工利益,也要维护企业利益、国家利益;在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时,也要维护职工利益。只有通过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来维护职工群众的利益,职工群众的利益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证。

二是坚持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的统一。工会在重点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应着重维护职工的政治权利,即法律赋予职工的民主权利。民主,即由人民当家作主,作为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制度,就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特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论实行什么样的经营管理制度,职工的国家和企业的主人翁地位都没有变。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没有变。工会维护了职工的政治权利,也就是维护了工人阶级作为国家领导阶级的领导地位,就是维护了我们党的执政地位,也就从根本上维护了职工群众的经济利益。

三是坚持保障职工行使权利和教育职工履行义务的统一。《劳动法》赋予职工的职责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工会既要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与行政一起依法落实国家、政府的规定,又要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充分理解和体谅企业的困难,主动支持企业加强管理,进一步发扬奉献精神和敬业精神,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只有同时强调权利和义务,使职工尽到主人翁的责任,才能更好地落实职工的主人翁地位。

三、工会履行维护职能的主要措施

工会履行维护职能的目标就是要通过协调劳动关系来达到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积极性,从而促进改革深化、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那么,工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怎样做才能更好地履行维护职能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条措施:

第一,在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布局上要突出维护职能。无论是从工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上看,还是从工会与党和职工关系以及工会职能的内在关系上看,维护都是最有工会特色的基本社会职能,工会最鲜明的身份应该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否认这一点,就是否认工会与职工群众的血缘联系,就是否认工会自身。因此,在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牢固树立维护当先的思想,明确维护职能在整个工会工作中的主导、优先位置。怎样确立维护居先的思想呢?我理解着重是要处理好维护职能与其他职能的关系。突出维护的地位,并不是说其他职能不重要,而是指在履行中,要有主次、侧重之分。四项职能是一个互相联系、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都体现了维护的思想,都是由维护这一基本职能决定和源生出来的。维护职能是具体利益的维护,建设职能是从根本上去维护,参与职能是从宏观源头上去维护,教育职能是指从提高素质的角度去维护。在工作布局上,要真正突出能体现维护特色的工作。凡是与维护密切相关的工作,就锲而不舍,抓住不放;凡是与维护关系不大的事情,就加以淡化,少干一点,凡是与维护不相干的工作,就放一放、等一等,或者弃之不抓。在进行工作安排时,坚决体现维护这个主题,使各项工作都调整角度,有效地为维护服务。

第二,要积极主动争取党委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全总十二届二次执委会议指出,工会服务于党的中心任务的主要手段是维护,维护是工会的基本职能,这是非常正确的。但要实现这一要求,不但每个工会工作者都要坚定不移地为行使自己的职能而努力工作,同时要争取党政领导对工会的支持。工会要主动向党组织汇报和向行政介绍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特点要求和思路,争取得到党组织和行政的关心和支持。党委应加强对工会的领导,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这是工会能否履行好维护职能的关键。我想只要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有利于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党委和行政都应从人力、物力、财力、时间上给予支持。从发展经济这一角度看,企业的党政工目标是一致的,应该互相配合、同心同德搞好生产,振兴企业。工会应通过自己的工作促进企业“两个文明”建设,促进企业提高效益,让行政尝到甜头。象一些中外合资企业的老板积极要求本单位成立工会那样,因为他们从企业的工作实践中感受到了工会组织在维护职工利益的同时也在维护企业的利益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是任何行政部门所不能替代的。

第三,要加大对工会维护职能的宣传力度。良好的外部环境和舆论氛围是工会履行好维护职能的重要条件。因此,工会一方面要充分利用自己的报刊、杂志、电视、广播、黑板报等宣传工具大张旗鼓地宣传工会的维护职能;另一方面要运用社会宣传力量,向全社会特别是各级党政领导宣传工会在维护职能方面的地位、作用,使社会各界都认识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服务于党的中心任务的主要手段;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工作做得越好,就越能保护和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越能促进企业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第四,要依法理直气壮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法》、《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都对工会维护职工权益作了明文规定。特别是《劳动法》对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工会对劳动者权益的代表维护权、协调劳动关系的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权、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调解仲裁权以及执法监督检查权等。现在的问题是法律赋予工会的职权与工会运用职权进行维权之间的距离相差较大,要改变这种状况,工会要强化参与意识,特别要注意立法参与和决策参与,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工会要敢于抓住典型案例理直气壮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事实树立工会敢于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形象。当前,要紧紧抓住在协商劳动关系中的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这个“牛鼻子”,依法理直气壮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要不断壮大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经济实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团体的社会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自己的经济实力。同时,工会为职工说话、办事,没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也是十分困难的。因此,工会要大力兴办经济实体,发展社团产业,办好为职工服务的各种基金会,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收好用好工会经费,不断增强工会经济实力,努力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排忧解难,提高企业吸引力和凝聚力。

第六,要改革不适应工会维护职能的组织体制和加紧建立工会干部利益保障机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给工会的维权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是我们的组织体制还远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劳动关系的变化和贯彻实施《劳动法》的要求,因此,搞好组织体制改革和建设势在必行。如现在企业里推行党政“一肩挑”的领导体制,这种体制对于提高办事效率,减少人为矛盾是有效的,但对工会履行维护职能有一定的影响。过去工会在党委领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和企业行政是平等协商合作的关系。现在和行政平等协商关系没有了,几乎只剩下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使工会处于两难境地。一个人两种身份、两种面目,一方面他是党委书记,代表党在那里工作;另一方面他又是厂长,代表企业行政支持工作。在这种体制下,工会履行好维护职能确实有一定的难度。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工会还要转变运行机制及活动方式,相应地调整机构设置,强化维权部门,使工会更好地履行维护职能。为了使工会干部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还应加紧建立工会干部利益保障机制。由于职工和企业对工会的要求不一样,工会干部代表职工与企业管理者协商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这在客观上把工会干部推到了行政的对立面。而工会干部的荣誉、地位、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都掌握在行政手里,开展活动的经费也要由行政拨给。因此,只有建立起工会干部利益保障机制,在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工会干部才能更好地做到理直气壮、大胆地去争取维护职工应有的权益。

第七,要努力提高工会干部的素质。工会工作的好坏,作用发挥得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工会干部的素质。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要求看,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的结果,而代表职工一方协商的是工会;集体合同的方案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而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代表职工一方在集体合同上签字的也是工会。因此,能不能行使好《劳动法》赋予工会的权利,承担起工会的职责,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工会干部的素质。如果一个工会干部不懂经济,不懂法律,不懂谈判艺术,就不能有效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从整体上看,目前工会干部素质还远不适应形势的要求。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干部培训,除组织工会干部学好自身业务知识外,还要组织工会干部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经济,学习企业管理知识,学习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不断提高工会干部的自身素质,使工会干部真正成为既会做群众工作,又懂政治、懂经济、懂管理、懂法律的“复合型”干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更好地履行工会的维护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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