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廉政建设中的领导责任制度_廉政建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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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对腐败问题负责?这是反腐败斗争中应该明确的基本问题,然而,现实中这一问题并不明确。正是这一问题的模糊掩盖了我国政治生活中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廉政领导责任的缺位。

江泽民同志指出:“腐败现象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广泛领域,尤其是侵蚀到我们党政机关和干部队伍。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贪赃枉法、索贿受贿等犯罪行为,达到了惊人的程度。”如此严重的政治问题,谁应该对此负政治责任?从事腐败行为的当事人要负责任,这是毫无疑问的,组织领导有没有连带责任?对此确有进一步研究和明确的必要。

一、政治责任的缺位与腐败现象的蔓延

现代民主政治是一种责任政治,政治权力既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神授的,而是来自于政治授权。我国宪法明确指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表明我国一切国家机关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政治权力的授予必然伴随着政治责任的规定,政治权力与政治责任是相互依存的,也就是权责的一致性。政治上的责任可以理解为权力行使主体对权力授予者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职责。因此,公职人员在拥有公共权力的同时,在相应的政治领域必须负有一定的政治责任。

政治社会是有组织的社会,政治组织将公职人员的责任紧密结合在一起。任何政治组织都有领导,根据领导的人数,领导体制有两种,一是首长责任制,二是委员会制。我国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宪法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政府内部的组织管理也都采用首长责任制。在实行首长责任制的组织中,首长对组织的行为负有总的政治责任,组织的行为不管具体由谁所为,组织的首长就要对其负一定的政治责任。

组织领导的另一类型是委员会制,这种类型的领导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集体,即委员会。我国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体制就属于委员会制。在这种组织中,委员会集体要对组织的行为负有总的政治责任。在此基础上,委员会内部再进行分工负责。《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委员会的领导体制决定了委员会集体要对管辖的党组织负全面的政治责任。

不管领导是以个人形式还是以集体的形式存在,领导对组织的行为都负有领导责任。领导责任制是一种责任连带制度,在组织中,领导(个人或集体)有权指挥、命令和规范组织中成员的行为,相应地,领导对他们的职位行为也负有政治连带责任。政治责任制是政治组织的凝聚剂,是组织领导的推动力。政治责任制迫使领导加强对组织的管理,从而使组织成为一个能承担集体责任的有机整体。

目前,在我国的廉政建设中,对腐败行为的追究基本上只追究当事人,而几乎从不追究当事人领导的责任;只强调领导要廉洁自律,而忽视了领导应该对组织成员的廉政进行管治的责任。因此,事实上我国只有廉政的个人负责制,而没有建立廉政领导责任制,许多领导对组织的廉政建设没有予以高度的重视。

廉政领导责任的缺位为腐败现象的蔓延创造了条件。西方政治学家克克特加德在调查了大量腐败案件后概括了一个著名的公式:“腐败条件:垄断权+自由裁量权-责任制”(注:转引自《现代领导方法与艺术》(上册),孙钱章主编,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8页。)。该公式指出了责任制与腐败条件的负相关性。责任制愈健全,腐败现象蔓延的条件愈差;反之,责任制愈不健全,则腐败现象蔓延的条件愈好。廉政责任制的缺位使廉政建设得不到领导的高度重视,这是我国廉政建设长期见效不大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责任政治与廉政责任

在政治组织内部,权力是层层授予的,相应地,责任也是层层负责。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它的权力直接来自于人民,代表人民的意志行使权力,并直接对人民负责。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重要权力是选举和任命政府和司法机关的领导人。有权力必有责任,与这项权力相伴随的责任是选举和任命的领导人应该是德才兼备的、为人民满意和拥戴的。如果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任命的政府和司法机关领导人无能腐化,则是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的失职。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拥有人事任用权,同时还具有对政府和司法机关进行监督的权力。这项权力是与人事任用权相适应的,也是对人事任用权的一种保障,与这种权力相伴随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廉政状况负有更大的责任。人民代表大会如果不善于行使监督权,不能有效遏制政府和司法机关腐败现象的蔓延,同样是对人民授权的辜负。

在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的组织中,组织的一切行政行为不管是行政首长所为或非他所为,行政首长都负有连带政治责任,也就是说,组织中任何人的职位行为,行政首长都要负一定的责任。这种连带责任关系是为了强化行政首长的管理压力,使行政首长不仅要严以律己,而且必须要严以律他、善于监督。行政首长责任制是世界通行的政府管理体制,当代世界各国政府80%以上实行首长责任制。(注:《中国政府体制分析》,谢庆奎等著,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5年版,第213页。)

在西方国家曾多次发生政府内部的腐败现象导致政府首长下台,尽管政府行政首长自身可能并没有直接涉及腐败行为。这种体制导致的结果是行政首长对行政组织内的廉政情况极为重视,他要警惕由于自己管辖内的腐败现象断送自己的政治前途,从而促使他对组织监督的高度重视。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党的领导体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是以集体的身份对党和人民负责,“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体制使党委要以集体的形式承担责任,因此,某一党委成员的腐败就不是其个人的问题,不仅直接影响党委的集体形象,而且党委集体要对此向党和人民负责。党委内部又实行个人分工负责制,党委委员要对分管的工作及管辖的干部的行为负责。因此,对于党内的腐败现象,党委集体负有责任,相关领导负有更为直接的责任。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和司法系统的反贪污贿赂局是我国党和国家反腐倡廉的职能部门,对党政机关的廉政建设负有直接的责任。这种责任不仅表现在负责对腐败分子进行查处惩治,而且负有保障党政机关为政清廉的责任。因此,衡量这些监督职能机关的责任落实情况,不仅仅要看查处了多少案件,还应该看在推动廉政建设方面做了哪些富有成效的工作。在这些监督职能机关管辖的系统内,如果腐败现象严重蔓延,它们就应该负有防范不力的责任。

组织人事部门具有人事任用的权力,同时也要对人事任用是否合理负有责任。如果任用的干部为政不廉,组织人事部门就要负用人不当的责任。这种责任必将导致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任用中注重干部的廉政表现,这又会在干部中引起强烈的导向作用,促使干部更加重视廉洁自律。

综上所述,在我国政治体制内,按照责任政治原则,各级领导和领导机关都对廉政建设负有一定的政治责任,如果这些领导和领导机关都能克尽职守,认真负责,我国反腐倡廉的组织力量将是非常强大的。

三、廉政责任与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责任制的核心是规定组织领导的责任,领导廉政责任的确立才能促使领导加强组织监督,致力于廉政建设。廉洁自律是对每一个干部的基本要求,领导干部当然应该成为廉洁自律的楷模,但如果领导只是做到廉洁自律,则没有履行应尽的领导责任。监督是领导的基本职能之一,作为领导,他不仅要廉洁自律,而且要监督整个组织的为政清廉,保障他所领导的组织清正廉洁。

政治责任是维系政治有效性的重要机制,责任政治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制度安排。在我国现实政治生活中,强化责任意识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的腐败现象达到了“惊人的程度”,谁要对此负责?所有发生腐败问题的组织的领导都负有一定的责任。明确廉政责任制是加强廉政建设的关键,廉政建设是一项庞大的政治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尤其是需要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视。而只有明确的政治责任制才能促使各级领导普遍地、持久地对廉政建设予以重视;也只有各级领导普遍地、持久地致力于反腐败,廉政建设才有希望。

责任政治的实现需要一定的制度保障。首先,责任政治与责任追究制度必须紧密联系在一起,没有责任追究制度就不可能真正实现责任政治。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责任确定机制和责任奖惩机制,并与晋升任用制度和物质利益分配政策紧密结合在一起。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责任政治就是为了保证权力的行使者努力为授予者工作,保证公共利益不因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不负责的行为蒙受重大损失,而建立起来的责任追究制度。这种制度要使权力行使者的损失尽可能趋近权力授予者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使权力行使者的损失达到足以使他对自己不负责的行为引起足够重视的水平,从而制约权力行使者不负责的行为的发生。(注:参见《走向卓越的中国公共行政》,徐颂陶、徐理明主编,中国人事出版社 1996年版,第132页。)因此,政治责任的规定和追究意味着处罚,意味着权力和利益的剥夺。日本大藏省几个官员以权谋私,尽管具体事情可能与大藏省大臣没有直接关系,但管束不严的责任已足以迫使大藏省大臣引咎辞职。韩国发生严重建筑事故,责任政治迫使总统向国民谢罪,总理引咎辞职。可见政治责任导致的结果对于官员个人来说是严重的。

造成我国政治生活中政治责任不到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基础性的原因是我国民主政治制度还不够健全。责任政治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公共管理的治权来自人民主权的让渡,公共管理者的从政行为要向人民负责,受人民主权的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合乎逻辑的要求,但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尚未建立有效的政治机制实现这种民主监督。

从体制方面来看,党的集体领导制度与政府的首长责任制度的界线不清也是导致责任不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正如有人所说的:“在体制结构上,国家政治体制的各个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不够清楚,尤其是党政关系不够清楚。在我国历史上,由政府执行而由执政党导政谋政、制定的大政方针乃至具体政策所导致的失误与过错、由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而由党组织决议或决定所造成的违法与侵权并不少见,这就都很难由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负责或负完全责任。”(注:《行政管理学概论》,张国庆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25页。)确实,在我国不仅存在政治责任不到位的现象,也存在法定的政治权力不到位的情况,从而使有关领导和领导机关难以履行政治责任。

要追究廉政责任,首先要确定政治责任,明确领导应该对廉政建设中哪些问题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腐败现象的产生有其各种不同的原因,如果原因主要是组织管理不善、领导用人不当、或监督检查不力,领导就要负较大的责任;如果原因主要是腐败分子个人问题,与组织管理关系不大,则领导要承担的责任相当来说就小一些。对于不同的责任情况,责任的追究程度是不同的。对此,要尽快实现法制化,形成严明的制度。

对领导廉政责任的追究要与领导干部的评议制度结合起来。廉政领导责任制要求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考核不仅考核其个人的廉政表现,同时还必须考核他所领导的组织的廉政状况,考核他在廉政建设中的作为。

领导廉政责任的追究制度应该与领导晋升任用制度有机整合,把领导在廉政建设中的业绩作为他晋升任用的重要依据,使领导对自身利益的关注与对廉政建设的重视结合起来。(注:参见陈国权:《论利益机制与廉政建设》,《上海理论内刊》,1994年第4期。)

廉洁政治建立在两个基石之上,一是民主政治,二是责任政治。民主政治与责任政治又是密切联系的,责任政治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而民主政治是责任政治的内在推动力量。只有建立民主政治,才能使广大的人民群众成为反腐倡廉的主力军,形成强大的反腐败力量;(注:参见陈国权:《不发达国家经济加速发展过程中的腐败现象对策研究》,《社会学研究》1993年第6期。)而只有建立责任政治, 才能促使所有各级领导致力于廉政建设。前者是政治体制外的社会力量,是反腐倡廉的社会基础;后者是政治体制内的组织力量,是为政清廉的内在约束。民主政治与责任政治都需要法制建设的保障,民主与责任产生政治力量,而法制提供手段,力量与手段的有效结合,才能产生强大的政治威力。总而言之,廉政建设的关键在于建立民主政治、责任政治和加强法制建设,其中领导的作用极为重要,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都需要领导的自觉努力,因此,责任政治又处于核心地位。如果各级领导和领导机关不及时对廉政负起责任,不能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就“有亡党亡国的危险”。腐败一旦发展到这一严重程度,恐怕任何领导和领导机关都难以推脱历史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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