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长廷的两岸政治关系论述及其比较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论述论文,两岸论文,谢长廷论文,政治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6683(2014)04-0024-11 长期以来,民进党前主席谢长廷对两岸关系一直有自己的思考,先后提出了“一国两市”①、“宪法一中”、“宪法共识”和“宪法各表”等一系列论述。2012年10月大陆之行时,他又集中阐释了其“宪法各表”的内涵及主张,成为外界一时热议的焦点,迄今仍未尘埃落定。从整体构成上看,谢长廷的两岸政治关系论述主要包括三个分论述,即“宪法一中”、“宪法共识”和“宪法各表”;从提出的时序上看,“宪法一中”的提出时间最早,“宪法共识”次之,“宪法各表”是基于前两个分论述而提出的新论述。但“宪法共识”和“宪法各表”在提出时间上较为接近,两者可谓对其昔日“宪法一中”论述的进一步延展。②那么,这三个分论述之间究竟是时间上的“先后继起”关系,还是空间上的“同时并存”关系?谢长廷的“宪法一中”、“宪法共识”和“宪法各表”分别与国民党的“宪法一中”、“九二共识”和“一中各表”究竟有何异同?我们该如何理解和看待谢长廷的两岸政治关系论述?为了回答以上问题,本文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对其论述作如下探讨。 一、“宪法一中”论 早在2000年3月,谢长廷为回应民进党内部对其“一国两市”的质疑,首次提出“中华民国宪法也是一种一中”的说法,此说法被简称为“宪法一中”;此后谢长廷不断重申该表述;2008年后,谢长廷使用该表述的次数明显减少,但仍在使用。 (一)论述意旨和基本主张 针对民进党虽勉强接受“中华民国”这一“国号”③,但拒不接受含有“一中”意涵的“九二共识”这一现状,谢长廷认为,民进党不接受国民党的“九二共识”,而自己长期坚持的“一边一国”又行之不通,这对民进党的长远发展极其不利。为此,他主张“一中问题应回到中华民国宪法架构下来谈”,民进党不应回避和反对“宪法一中”。回归“宪法一中”是一个能够兼顾台湾主体性和两岸关系稳健发展的方案。针对社会各方(尤其绿营内部)的质疑,他在不同场合阐释过其主张“宪法一中”的理由。概括起来,主要有: 第一,回归“宪法一中”可应对大陆的政治期待。谢长廷认为,民进党应该回归“中华民国宪法”,在“宪法一中”的架构下,寻找一个最适合的模式与大陆方面开启正常化互动。反观国民党从“宪法一中”的立场出发,以“九二共识”为基础,坚持“一中各表”,与大陆方面开展了多领域、多渠道的交流与合作。近些年来,大陆方面未曾公开批评过国民党的“宪法一中”,“这点是很微妙”。马英九主政后,根据“中华民国宪法”来定位两岸关系,主张“宪法一中”④,从而维持了两岸关系稳定的局面。在谢长廷看来,国共两党之所以在“中华民国宪法”上达成默契,⑤主要是因为“中华民国宪法”中含有“一中”架构,其条文载明了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有鉴于此,谢长廷认为,民进党也应将承认“中华民国宪法”作为开启民共两党互动交流的突破口,并以“宪法一中”作为民共互动交流的政治基础。 第二,回归“宪法一中”不会损伤台湾主体性。首先,“中华民国宪法”代表台湾主体性及“宪法”秩序,“每一个现代国家都有一部宪法,而宪法即是一个国家主权的象征”,⑥“中华民国宪法本身就已凸显中华民国是主权独立国家,这部宪法也是朝野共识的最大公约数”,“回归宪法,我们就是主权国家”⑦。其次,“目前台湾所施行的宪法,虽然原本被认为深具‘大中国’意涵,但历经七次修宪,已逐渐让台湾要素极大化,另具时代意义。”⑧七次增修后的“宪法”,固然保持了“一中”架构,但其轮廓渐趋模糊。⑨故谢长廷希望借“宪法一中”的模糊空间搭起民共两党政治对话的平台。 (二)与国民党版(马英九当局)“宪法一中”之比较分析 诚然,无论是谢长廷版“宪法一中”,还是国民党版“宪法一中”⑩,其“一中”均指“中华民国”,但倘若依此而推定两个版本的“宪法一中”相同或近似,那就有些一叶障目了。导致该错误推论的原因是仅从表面上分析谢长廷的“宪法一中”,没有看清谢长廷“宪法一中”的主旨和用意。倘若结合绿营人士的一贯主张以及谢长廷强调所谓的“模糊”、蓝绿双方对“中华民国宪法”的各表来进行综合、全面、深入地分析,便会发现:谢长廷版“宪法一中”与国民党版“宪法一中”在涵义解释、“领土”范围、两岸定位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异,具体表现在: 第一,对“宪法”内涵的释义不同。七次增修后的“中华民国宪法”虽然仍具有“一中”的性质(即其“主权”范围涵盖大陆和台湾),但在许多地方呈现出“支离破碎”的模糊迹象。谢长廷版“宪法一中”预留了对“一中”作不同解释的空间,以迎合不同政治力量的政治需求;对于绿营人士来说,他们可能会侧重于对“宪法”增修条文的异化解释,借“一中”之模糊,强调“中华民国宪法”的本地化或台湾化,否认“中华民国宪法”的“一中”性质,进而得出“一边一宪”、“两国两宪”的解释。而国民党版“宪法一中”仍坚持两岸同属一个中国,主张“一中一宪”,并坚持“中华民国宪法”是“一中宪法”。 第二,对领土范围的界定不同。两个版本的“宪法一中”之“一中”均指“中华民国”,但“中华民国”的领土范围是什么?是包括大陆和台湾,还是仅及台湾?对此,不同政治力量会根据自己的政治需要而做出不同的解读,故其解释弹性比较大。从谢长廷的前后论述不难得知,其“宪法一中”中所指的“中华民国”是所谓的本地化或台湾化的“中华民国”,其领土范围仅及台湾,诚如他所言:“历经六十年民主洗礼,以及台湾直选总统,现在中华民国政府已不再是个外来政权,是现在台湾的政府”(11)。而国民党版“宪法一中”之“一中”,尽管亦指“中华民国”,但其指涉“大中国”意义上的“中华民国”,其领土范围包括大陆和台湾。 第三,对两岸关系的定位不同。谢长廷版“宪法一中”虽然主张回归“宪法”,给人以接受“一中”的假象,但并未真正接受“一中”,如他声称“我们是一个主权国家,而且这个国家的名称绝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也全然没有兴趣跟中华人民共和国争‘谁才是代表中国的正统’。更多人希望的是以兄弟之邦、互相承认的方式,与对岸进行对等互惠的交流。”(12)由于其主张“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且领土主权范围不及于大陆,使得大陆和台湾之间失去了“一中”连结,两岸关系变成“国与国”的关系,进而使得两岸之间的政治争议超越了政权之争,而变成了主权之争,故其为“台独”论述。而国民党版“宪法一中”坚持两岸同属于“一个中国”,坚持用“一国两区”来定位两岸关系,使得两岸之间的政治争议被限定在“一中”框架内,是一个中国内部两个政权之间的“法统”之争,即政权而非主权之争,故其接近“一中”论述。 由上可见,谢长廷版“宪法一中”与国民党版“宪法一中”形似神异,其与陈水扁主政时期主张在“中华民国宪法”架构下回应“一中”议题的思路(13)可谓一脉相承、异曲同工,是“宪法版”的“台独”论述。众所周知,承认“中华民国”的论述有三种情形:一是“中华民国”是整个中国(亦称“大中国”),主权涵盖大陆和台湾,且坚持单一“法统”,这是依据“中华民国宪法”所作的“一中”论述,也是当下国民党的官方论述;二是“中华民国在台湾”,其坚持“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但又强调两岸对等、“分裂分治”,借“治权分立”,模糊主权统一,此为“独台”论述;三是“中华民国是台湾”,其虽不接受“中华民国宪法”,但接受“中华民国”(为“国号”),并坚持“中华民国就是台湾,台湾就是中华民国”(14),此为“台独”论述。从谢长廷迄今为止的相关表述来看,其“宪法一中”已对“一中”内涵预留出不同解释的空间,故其属第三种情形,是“台独”论述。 因此,我们要准确研判谢长廷的“宪法一中”论述,只关注到其承认“中华民国”或“中华民国宪法”尚远远不够,还需分析其接受的是一个什么样的“中华民国”或“中华民国宪法”?其主权范围如何界定?其论述中的“中华民国宪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什么样的关系?等等。这些问题正是近20年来“台独”或“独台”势力建构“台独”或“独台”论述的着力点。如果我们舍弃这些问题不去深入研究,仅看到其从过去不接受“中华民国宪法”到现在接受“中华民国宪法”的转变,很容易放大其正向意义,甚至得出“其与国民党的‘九二共识’内涵很近,只是形式或表述语词上的差异”等十分浅显且不正确的结论。 二、“宪法共识”论 依照谢长廷的解释,“宪法共识”主要是针对台湾社会内部的蓝绿两大阵营(而非针对大陆)而提出的论述。(15)蓝绿双方应在“中华民国宪法”基础上寻求“重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跨越纷争,稳定“国政”,(16)联手彰显和“捍卫台湾主权”。 (一)论述意旨和基本主张 为解决长期以来台湾社会内部蓝绿两大阵营的分歧和对抗,谢长廷主张在台湾内部以“宪法共识”取代“九二共识”。其立论依据是: 第一,“九二共识”成为台湾社会蓝绿恶斗的重要根源。在谢长廷及整个绿营看来,“九二共识”本是国共在两岸之间的政治议题,后也逐步演化为台湾社会内部蓝绿争斗的议题。由于蓝绿两大阵营在该议题上多年来一直争斗不断,使其成为撕裂台湾社会的一个重要因素。谢认为,“就台湾利益来讲,我们应该寻求替代性共识方案,才不会造成国共两党‘舍异求同’来切割民进党的窘境;况且,国共之间所谓的‘九二共识’和‘一中各表’是有争议的”,(17)既然台湾社会内部对“一中”存有争议,就不要沿用这个概念,应以“宪法”概念来替代“一中”概念,应以“宪法共识”取代“九二共识”,(18)这样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政治纷争和内耗。为此,“我们应该以宪法为共同平台、作为不同政党之间竞争、解决政治纷争的准绳,回归到‘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基本规范’的既有实然地位,寻求宪法的‘重叠共识’。”(19)只要有重叠共识,即使不同政治势力之间,也可以摒除个别的特殊利益,共同维持政治的稳定性与正当性。(20) 第二,民进党不接受“宪法”难以自圆其说。首先,七次增修后的“中华民国宪法”,已是一部民主的“宪法”,有台湾民主改革的纪录;七次“修宪”,民进党均参与其中,凝聚着民进党人的心血、智慧和追求,民进党既然参与了“修宪”,就应接受这部“宪法”。其次,尽管民进党不承认、不接受“中华民国宪法”,但多年来其一直在该“宪法”规定的体制下运作,且已“推动了四次总统直选,当选者也都在就职时宣誓‘遵守宪法’。过去民进党多次提出释宪案,也是在此宪法架构下提出。假若‘依宪法规定参与选举,当选后又不愿意宣誓’,或者‘要求解释宪法,但又不承认宪法’,都将形成自相矛盾”。(21) 第三,蓝绿对抗不利于“捍卫台湾主权”。“中华民国宪法”是凝聚各方共识的最大公约数,谢长廷主张国民两大政党就“中华民国宪法”达成共识,结束两党对抗格局,实现蓝绿和解,一致对外。“一个分裂的台湾绝对不利于抵抗主权被消灭吞并的压力。因此,坚持‘台湾主体优先’的民进党,在共同守护宪法精神的重叠共识下,得以团结‘反统’力量;主张‘国家正常化’的人,应该去结合‘维持现状派’的人;主张‘台湾独立’的人,也必须去结合‘中华民国派’的人”。(22)唯有结合“台独派”、“缓独派”、“维持现状派”、“中华民国派”,甚至连“先维持现状,未来再统一”等所有内部力量,一起反对“急统派”,才能确保现阶段的“台湾主权”,(23)“如果台湾社会内部可以团结一致,中国也会逐渐调整为尊重台湾坚持国家主权的民意。”(24)因此,蓝绿双方应先就“中华民国宪法”达成共识,暂时搁置“一中”争议,不能因为“一中”争议影响了蓝绿之间的和解与合作,否则为大陆“利诱分化”、“各个击破”提供了机会。(25)“在‘宪法共识’下,无论哪一个政党执政,在面对中国时,都必须在‘中华民国宪法、国号、国旗’之下,进行交流与对话。”(26) (二)与国民党“九二共识”之比较分析 谢长廷主张以“宪法共识”取代“九二共识”,那么,二者之间究竟有多大的差别?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问题面向不同。“宪法共识”虽曾有向两岸关系领域延伸的迹象,但其所解决问题的主要面向是台湾社会内部的蓝绿冲突与对抗问题,尤其是民进党不接受“中华民国宪法”的问题。而“九二共识”所解决问题的主要面向是两岸之间对于“一中”的认同问题,尤其针对部分台湾人士不承认“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问题。 第二,主要观点不同。“宪法共识”论的主要观点是民进党要承认并接受“宪法”,台湾内部应就“宪法”中的制度、福利、民主、自由或人权保障等内容建立“重叠共识”,对“宪法”中关于“一中”、“固有领土”的意涵等不同主张要“存异求同”;蓝绿两大阵营的各个政党应在“宪法”基础上实现和解。而国民党“九二共识”的主要观点是坚持“一个中国,各自表述”,“一国”即“中华民国”。 第三,“一中”态度不同。“宪法共识”论在是否要接受“中华民国”这一问题上,其态度是清晰的、肯定的;但在“中华民国”的涵义及领土范围问题上,其态度则略带模糊,而论述仍依稀可见其“一中”是指“中华民国”,其领土范围仅及台湾。而“九二共识”论述对于“一中”的态度较为清晰,明确主张“两岸同属一中”,但“一中即中华民国”,“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其领土范围包括大陆和台湾。 第四,目标指向不同。“宪法共识”论述虽然主张民进党接受和承认“中华民国宪法”,但其目的并非为了接受“一中”,而是为了实现结束蓝绿对抗、联手应对来自大陆的挑战、防止被分化瓦解、共同捍卫“台湾主体性”的目标。而“九二共识”论述的目标指向则是实现两岸和解,建立两岸交流的政治基础。 对于“宪法共识”论,我们应给予客观、公允的论定。从该论述的目的来看,其主张蓝绿和解并非仅仅是为了实现台湾社会的稳定,更主要的在于通过实现蓝绿和解,“团结内部、一致对外”,联手捍卫“台湾主体性”;从大陆方面来看,该论述的目的和主张无疑有背逆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潮流的一面,但该论述也并非一无是处,其主张蓝绿结束对抗,实现和解,在现实中会有助于台湾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和民生的改善。 三、“宪法各表”论 按照谢长廷先生的表述,可将其“宪法各表”的涵义概括为以下三个要点:“两岸两部宪法”(Two Sides,Two Constitutions),“中华民国宪法”治理台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治理大陆,“两岸对等,互不隶属”;两岸分别依自己“宪法”来表述己方的主权地位;两岸依“宪法”有特殊关系。 (一)论述意旨和基本主张 “宪法各表”论的根本意旨是,以“宪法各表”取代“一中各表”,并以此为基础,打开民共两党互动交流的大门。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探寻构建民共两党互动交流的政治基础。在谢长廷看来,国民党的“一中各表”坚持“一中即中华民国”,对此大陆方面虽没有接受,但也没有强烈批评,并用“九二共识”、搁置争议,开辟国共两党互动交往的新局。长期以来,民进党一直不承认“九二共识”,但又希冀在民共交流方面有所突破,就必须提出一个名虽不为“九二共识”但却体现“九二共识”精神,且能被民共双方共同接受的替代性论述。于是,谢长廷提出以“宪法各表”取代“九二共识”的“一中各表”,希求以此为基础与大陆建立互动交流的平台。在谢长廷看来,“中华民国宪法”是1946年在南京制定,七次在台湾增修,既有大陆连结,又有深厚的台湾内涵,“两岸经由宪法是特殊关系”。(27)由于“中华民国宪法”具有“一中”的背景,大陆可能会对民进党回归“宪法”的主张加以鼓励和肯定,这样双方通过“宪法各表”既可以建立互动的连接点,同时又能守住民进党不接受“九二共识”的立场,进而维护民进党的政治尊严,可谓“一石二鸟”的方案。 第二,彰显“台湾主权”及民主价值。“宪法各表”兼顾台湾主流民意非常关心的“对等、互不隶属、台湾主体性,且宪法本身即有高度的主权意涵”。(28)“台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自拥有足以表彰国家主权的宪法”,“双方均可各自在宪法基础上表述主权”。(29)首先,按照“宪法各表”,台湾与大陆分别依照自己的“宪法”表达自己主张的“国号”。这种表达用词会比“一中各表”之于台湾更为有利,因为“一中各表”是指“一个中国,各自表述”,但目前国际社会普遍认为,“一个中国”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这在国际上对台湾较为不利,但一旦转换成“宪法各表”,就能凸显两部“宪法”的并列地位,进而彰显“台湾主权”。(30)其次,国民党以“一中各表”为两岸交流的前提,却无力捍卫“一中各表”的基本立场,造成国际社会普遍认为,“九二共识”等同于“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31)“一中各表”的最后结果是只剩“一中”,不见“各表”;(32)而“宪法各表”则不然,它不仅能凸显“各表”,而且所“表”的“宪法”是指“中华民国宪法”,这有助于“彰显和捍卫台湾主权”。 第三,可以兼顾两岸三方不同的政治诉求。对于“宪法各表”,谢长廷希冀除了能让民共之间可以各自表述之外,也能让台湾内部可以各自表述,即蓝绿双方分别就“中华民国宪法”这同一客体来各自表述。为了减轻绿营的反弹,他尤其注意营造让绿营人士可以在“宪法各表”上找到自圆其说的空间。于是,刻意创造模糊空间,让绿营人士能把“宪法各表”解读为“特殊的国与国关系”,以减轻或化解来自绿营的压力。具体说来,其采取两种策略以便获得绿营人士的支持:一是通过强调七次增修后“宪法”中的“非一中”迹象,来展示“宪法各表”与“台独”立场并非冲突;二是通过“宪法各表”来体现台湾跟大陆的对等,进而彰显“台湾的主体性”。 (二)问题辨析:“一中两宪”架构? 有学者认为,“宪法各表”的实质是“一中两宪”。笔者对此观点不予认同,这是因为: 第一,凡是主张“一中两宪”者,均是从事实角度来谈的,而非从法理角度来谈的,从法理(宪法)角度是推不出“一中两宪”的。“一中两宪”是指在“两宪”之上搭建“一中”,这个“一中”为虚体架构。众所周知,李登辉时期曾主张过“一中两宪”论,但其依据是“台海两岸关系说明书”,而非“中华民国宪法”,单单依据“中华民国宪法”是无法推出“一中两宪”结论的。谢长廷虽然主张两部“宪法”并存,但其坚持“中华民国主权不及于大陆”,这使得两部“宪法”缺乏“一中”连结,所以说,其“宪法各表”在实质上不是“一中两宪”,而是“两中两宪”。 第二,从迄今台湾接受“一中”的观点来看,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接受实体“一中”,二是接受虚体“一中”;前者如当下国民党的“两岸一中”、“一国两区”等;后者如“一个中国,两个中央政府”、“一个中国,两个对等政治实体”等,该“一中”是形式上的“一中”,其实质是“两个中国”。反观谢长廷的论述,其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即便是虚体“一中”,他也没有明确表示接受。谢长廷登陆返台之后,基于让大陆接受其论述的考量,其对原有的不接受“一中”部分作了模糊化处理,即淡化原来“主权不及大陆”的表述,而侧重于强调“中华民国宪法治理台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治理大陆”,意欲回避领土主权范围、模糊“两岸一中”问题,但其“两中两宪”的本质仍依稀可见,故仍为“台独”论述。可见,“宪法各表”与“一中两宪”的最大不同在于,“一中两宪”尽管不接受实体“一中”,但还可以接受虚体“一中”,而“宪法各表”即便是虚体“一中”也没有接受,因此说谢长廷的论述并非“一中两宪”论述。 可见,意欲对谢长廷的“宪法各表”作出准确的判断,不仅要看其是否坚持“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还要看其如何论述“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关系,以及领主主权范围是否涵盖对方管辖区域。因此,单单看其是否坚持“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并不能完全区分其与马英九当局论述的不同,还应结合其宣示的领土主权范围是否涵盖对方、与大陆是否存在“一中”连结等要素来通盘分析;否则,就很难得出准确的判断和结论。 (三)与国民党“一中各表”之比较分析 众所周知,大陆方面虽然没有接受国民党的“一中各表”,但并未影响其与国民党之间建立了互动交流的政治基础;那么,大陆方面不接受谢长廷的“宪法各表”,是否会影响其与民进党建立互动交流的政治基础呢?这需要分析“宪法各表”与“一中各表”究竟有何不同。 国民党的“一中各表”之所以未被大陆所明确反对,主要因为其坚持实体“一中”,即在“一个中国”的内涵上,尽管主张“一中各表”,但其“一中”之主权范围包括大陆和台湾,与大陆的主权宣示几乎重叠,且坚持“单一主权”。故其将问题框定在一个中国内部“法统”之争的范围内,尚未造成“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但反观谢长廷的“宪法各表”便会发现,其与国民党的“一中各表”存在着以下重大差异: 第一,论述前提不同。“一中各表”的前提是坚持“单一宪法”;而“宪法各表”的前提则是坚持“双重宪法”。(33)具体言之,“一中各表”坚持排他性承认,只承认己方政权及“宪法”的合法性,而不承认大陆宪法的合法性;而“宪法各表”则坚持兼容性承认,在坚持己方政权及宪法合法性的同时,也承认大陆宪法的合法性。 第二,基本涵义不同。“一中各表”的涵义是“一个中国,各自表述”;而“宪法各表”的涵义则是“两部宪法,各自表述”。“一中各表”坚持“一个中国”,并坚持“中华民国”与“一个中国”具有同一性;而“宪法各表”坚持两部“宪法”并存,其意涵为主张“中华民国宪法治理台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治理大陆”,(34)实则强调两岸对等的政治地位,以彰显台湾平行于大陆的主体性身份。这是两岸对等思维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其背后隐含着要求大陆明确承认“中华民国”及其“宪法”的合法性之意蕴。 第三,两岸定位不同。“一中各表”论述框架下的两岸定位是“两岸一中”、“一国两区”等,尽管其“一中”指“中华民国”,但仍坚持“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而根据“宪法各表”,两岸之间并非“一中关系”,而是“两中两宪”、“两个中国”;正如张亚中教授所言,谢长廷非常技巧性地用“宪法各表”来取代“一中各表”和“九二共识”,其实是主张“一族两宪”;在“一族”为屋顶的条件下,“两宪”关系即是“两国”关系,而且是国际法上的外国关系。这与李登辉的“特殊国与国关系”没有太大差别。(35)与民进党内“深绿”人士的两岸定位相较,其无非在形式上由“一中一台”变成了“两个中国”,其实它们并无实质性差异。 第四,“一中”内涵不同。“一中各表”主张“一中即中华民国”,其“中华民国”的主权范围涵盖大陆和台湾,是“大中国”;而“宪法各表”虽也主张“一中即中华民国”,但“中华民国”的主权范围仅及于台澎金马,是台湾化的“中华民国”,这样一来,就切断了台湾与大陆的主权连结,这表明其并未接受“两岸同属一个中国”,所以其主张的“一中”与我们通常所说的“一中”具有不同含义。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接受“中华民国”并非意味着接受“一中”,因为“中华民国”在台湾内部有不同的涵义解释,其与“一中”并非是等同的概念。 第五,实质结果不同。“一中各表”的关键在于其坚持“一个中国”,尽管其与大陆方面的表述存在着分歧,但在两岸同属“一个中国”问题上存在着共识,任何分歧和争议必须置于“一个中国”框架下来解决,故其接近于“一中”论述。而“宪法各表”的实质是“两中两宪”,其凸显的是“两个中国”,这无疑是一种“台独”主张。(36)相较于国民党的“一中各表”,其与大陆“一中”底线的距离更远。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发现,谢长廷的“宪法各表”与国民党的“一中各表”尽管在表面上颇为相似,但实质上迥然不同。众所周知,尽管“九二共识”被国民党解读为“一中各表”,但由于其含有“两岸一中”的内容,因而能成为国共双方互动交流的政治基础。但是,该论述在两岸之间存有不同版本的解读,这本身就表明该论述并非一个十全十美的论述,它只是特殊历史条件下为推动两岸关系发展双方所做出的妥协,具有某种脆弱性;况且随着两岸关系迈入“深水区”,该论述明显“后劲”不足,出现了难以支撑两岸关系继续向前发展的迹象;从这一角度说,尽快打造“九二共识”的“升级版”或“替代版”已成为有志于推动两岸关系发展人士的共识。从这个意义上说,“九二共识”和“一中各表”应是被超越的对象;但比较谢长廷的“宪法各表”与国民党的“一中各表”可以发现,“宪法各表”不仅未能超越“一中各表”,反而比“一中各表”离大陆的立场和期待更远。 四、三个分论述的内容侧重之比较分析 尽管谢长廷的三个分论述在总体目标上是一致的,即实现“一箭双雕”——既要与大陆建立互动交流的基础,又要彰显和“捍卫”台湾主体性,但三个分论述提出的主要面向和所要解决问题却各有侧重(参见表1),具体如下: “宪法一中”的提出,尽管在早期是基于对民进党内部对其“一国两市”的质疑而作出的回应性解释,但从其后续发展来看,该论述的根本目的还是实现与大陆的连结。针对大陆对“两岸一中”的期许,谢长廷以“宪法”回应“一中”议题,拟通过“宪法一中”向大陆展示其回归“一中”的表象,进而建立民共互动交流的平台。 “宪法共识”主要是面向台湾社会内部蓝绿两大阵营而提出的论述。针对国民两大政党在“一中”、“固有领土”之意涵等问题上存在的分歧,(37)“宪法共识”强调蓝绿双方搁置分歧。搁置的方法就是利用七次增修后“中华民国宪法”的模糊之处,蓝绿各自表述“宪法”的性质和内涵。蓝营人士可依“宪法”本文部分将其解释为“一中宪法”,绿营可强调“宪法”增修条文的“非一中”迹象,强调“宪法”的本地化或台湾化,这样通过各表方式来暂时搁置“一中”争议。在搁置“一中”争议和凝聚“宪法”重叠共识的基础上,努力实现蓝绿和解,共同捍卫“台湾的主体性”,防止台湾“主权”式微及边缘化的态势。 “宪法各表”包括两岸版“宪法各表”(即适用于两岸之间的“宪法各表”)和台湾内部版“宪法各表”(即适用于台湾内部的“宪法各表”)。前者的主要面向是大陆和台湾(特别是台湾绿营),试图通过双方对两岸“宪法”的各自表述来减轻大陆直接承认“中华民国宪法”的政治压力,以扩大大陆接受“宪法各表”的基础。后者的主要面向是台湾社会内部蓝绿两大阵营(尤其是国民两大政党),蓝绿双方分别就“中华民国宪法”各自表述,通过彼此各表来搁置“一中”争议,一致对外,联手“捍卫台湾主权”。在这两种“宪法各表”中,前者为主要方面,后者为次要方面,提出后者是为了增加前者被岛内各方政治力量所共同接受的可能性。 由于其面向和旨意不同,所以三个分论述在论述侧重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参见下表:标签:谢长廷论文; 一个中国论文; 两岸政治论文; 台湾蓝绿阵营论文; 中华民国大总统论文; 两岸经济论文; 台湾民进党论文; 台湾国民党论文; 中华民国宪法论文; 一中各表论文; 国民党论文; 两岸关系论文; 中华民国政府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