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长廷对海峡两岸政治关系的探讨及其比较分析_谢长廷论文

谢长廷的两岸政治关系论述及其比较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论述论文,两岸论文,谢长廷论文,政治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6683(2014)04-0024-11

      长期以来,民进党前主席谢长廷对两岸关系一直有自己的思考,先后提出了“一国两市”①、“宪法一中”、“宪法共识”和“宪法各表”等一系列论述。2012年10月大陆之行时,他又集中阐释了其“宪法各表”的内涵及主张,成为外界一时热议的焦点,迄今仍未尘埃落定。从整体构成上看,谢长廷的两岸政治关系论述主要包括三个分论述,即“宪法一中”、“宪法共识”和“宪法各表”;从提出的时序上看,“宪法一中”的提出时间最早,“宪法共识”次之,“宪法各表”是基于前两个分论述而提出的新论述。但“宪法共识”和“宪法各表”在提出时间上较为接近,两者可谓对其昔日“宪法一中”论述的进一步延展。②那么,这三个分论述之间究竟是时间上的“先后继起”关系,还是空间上的“同时并存”关系?谢长廷的“宪法一中”、“宪法共识”和“宪法各表”分别与国民党的“宪法一中”、“九二共识”和“一中各表”究竟有何异同?我们该如何理解和看待谢长廷的两岸政治关系论述?为了回答以上问题,本文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对其论述作如下探讨。

      一、“宪法一中”论

      早在2000年3月,谢长廷为回应民进党内部对其“一国两市”的质疑,首次提出“中华民国宪法也是一种一中”的说法,此说法被简称为“宪法一中”;此后谢长廷不断重申该表述;2008年后,谢长廷使用该表述的次数明显减少,但仍在使用。

      (一)论述意旨和基本主张

      针对民进党虽勉强接受“中华民国”这一“国号”③,但拒不接受含有“一中”意涵的“九二共识”这一现状,谢长廷认为,民进党不接受国民党的“九二共识”,而自己长期坚持的“一边一国”又行之不通,这对民进党的长远发展极其不利。为此,他主张“一中问题应回到中华民国宪法架构下来谈”,民进党不应回避和反对“宪法一中”。回归“宪法一中”是一个能够兼顾台湾主体性和两岸关系稳健发展的方案。针对社会各方(尤其绿营内部)的质疑,他在不同场合阐释过其主张“宪法一中”的理由。概括起来,主要有:

      第一,回归“宪法一中”可应对大陆的政治期待。谢长廷认为,民进党应该回归“中华民国宪法”,在“宪法一中”的架构下,寻找一个最适合的模式与大陆方面开启正常化互动。反观国民党从“宪法一中”的立场出发,以“九二共识”为基础,坚持“一中各表”,与大陆方面开展了多领域、多渠道的交流与合作。近些年来,大陆方面未曾公开批评过国民党的“宪法一中”,“这点是很微妙”。马英九主政后,根据“中华民国宪法”来定位两岸关系,主张“宪法一中”④,从而维持了两岸关系稳定的局面。在谢长廷看来,国共两党之所以在“中华民国宪法”上达成默契,⑤主要是因为“中华民国宪法”中含有“一中”架构,其条文载明了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有鉴于此,谢长廷认为,民进党也应将承认“中华民国宪法”作为开启民共两党互动交流的突破口,并以“宪法一中”作为民共互动交流的政治基础。

      第二,回归“宪法一中”不会损伤台湾主体性。首先,“中华民国宪法”代表台湾主体性及“宪法”秩序,“每一个现代国家都有一部宪法,而宪法即是一个国家主权的象征”,⑥“中华民国宪法本身就已凸显中华民国是主权独立国家,这部宪法也是朝野共识的最大公约数”,“回归宪法,我们就是主权国家”⑦。其次,“目前台湾所施行的宪法,虽然原本被认为深具‘大中国’意涵,但历经七次修宪,已逐渐让台湾要素极大化,另具时代意义。”⑧七次增修后的“宪法”,固然保持了“一中”架构,但其轮廓渐趋模糊。⑨故谢长廷希望借“宪法一中”的模糊空间搭起民共两党政治对话的平台。

      (二)与国民党版(马英九当局)“宪法一中”之比较分析

      诚然,无论是谢长廷版“宪法一中”,还是国民党版“宪法一中”⑩,其“一中”均指“中华民国”,但倘若依此而推定两个版本的“宪法一中”相同或近似,那就有些一叶障目了。导致该错误推论的原因是仅从表面上分析谢长廷的“宪法一中”,没有看清谢长廷“宪法一中”的主旨和用意。倘若结合绿营人士的一贯主张以及谢长廷强调所谓的“模糊”、蓝绿双方对“中华民国宪法”的各表来进行综合、全面、深入地分析,便会发现:谢长廷版“宪法一中”与国民党版“宪法一中”在涵义解释、“领土”范围、两岸定位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异,具体表现在:

      第一,对“宪法”内涵的释义不同。七次增修后的“中华民国宪法”虽然仍具有“一中”的性质(即其“主权”范围涵盖大陆和台湾),但在许多地方呈现出“支离破碎”的模糊迹象。谢长廷版“宪法一中”预留了对“一中”作不同解释的空间,以迎合不同政治力量的政治需求;对于绿营人士来说,他们可能会侧重于对“宪法”增修条文的异化解释,借“一中”之模糊,强调“中华民国宪法”的本地化或台湾化,否认“中华民国宪法”的“一中”性质,进而得出“一边一宪”、“两国两宪”的解释。而国民党版“宪法一中”仍坚持两岸同属一个中国,主张“一中一宪”,并坚持“中华民国宪法”是“一中宪法”。

      第二,对领土范围的界定不同。两个版本的“宪法一中”之“一中”均指“中华民国”,但“中华民国”的领土范围是什么?是包括大陆和台湾,还是仅及台湾?对此,不同政治力量会根据自己的政治需要而做出不同的解读,故其解释弹性比较大。从谢长廷的前后论述不难得知,其“宪法一中”中所指的“中华民国”是所谓的本地化或台湾化的“中华民国”,其领土范围仅及台湾,诚如他所言:“历经六十年民主洗礼,以及台湾直选总统,现在中华民国政府已不再是个外来政权,是现在台湾的政府”(11)。而国民党版“宪法一中”之“一中”,尽管亦指“中华民国”,但其指涉“大中国”意义上的“中华民国”,其领土范围包括大陆和台湾。

      第三,对两岸关系的定位不同。谢长廷版“宪法一中”虽然主张回归“宪法”,给人以接受“一中”的假象,但并未真正接受“一中”,如他声称“我们是一个主权国家,而且这个国家的名称绝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也全然没有兴趣跟中华人民共和国争‘谁才是代表中国的正统’。更多人希望的是以兄弟之邦、互相承认的方式,与对岸进行对等互惠的交流。”(12)由于其主张“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且领土主权范围不及于大陆,使得大陆和台湾之间失去了“一中”连结,两岸关系变成“国与国”的关系,进而使得两岸之间的政治争议超越了政权之争,而变成了主权之争,故其为“台独”论述。而国民党版“宪法一中”坚持两岸同属于“一个中国”,坚持用“一国两区”来定位两岸关系,使得两岸之间的政治争议被限定在“一中”框架内,是一个中国内部两个政权之间的“法统”之争,即政权而非主权之争,故其接近“一中”论述。

      由上可见,谢长廷版“宪法一中”与国民党版“宪法一中”形似神异,其与陈水扁主政时期主张在“中华民国宪法”架构下回应“一中”议题的思路(13)可谓一脉相承、异曲同工,是“宪法版”的“台独”论述。众所周知,承认“中华民国”的论述有三种情形:一是“中华民国”是整个中国(亦称“大中国”),主权涵盖大陆和台湾,且坚持单一“法统”,这是依据“中华民国宪法”所作的“一中”论述,也是当下国民党的官方论述;二是“中华民国在台湾”,其坚持“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但又强调两岸对等、“分裂分治”,借“治权分立”,模糊主权统一,此为“独台”论述;三是“中华民国是台湾”,其虽不接受“中华民国宪法”,但接受“中华民国”(为“国号”),并坚持“中华民国就是台湾,台湾就是中华民国”(14),此为“台独”论述。从谢长廷迄今为止的相关表述来看,其“宪法一中”已对“一中”内涵预留出不同解释的空间,故其属第三种情形,是“台独”论述。

      因此,我们要准确研判谢长廷的“宪法一中”论述,只关注到其承认“中华民国”或“中华民国宪法”尚远远不够,还需分析其接受的是一个什么样的“中华民国”或“中华民国宪法”?其主权范围如何界定?其论述中的“中华民国宪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什么样的关系?等等。这些问题正是近20年来“台独”或“独台”势力建构“台独”或“独台”论述的着力点。如果我们舍弃这些问题不去深入研究,仅看到其从过去不接受“中华民国宪法”到现在接受“中华民国宪法”的转变,很容易放大其正向意义,甚至得出“其与国民党的‘九二共识’内涵很近,只是形式或表述语词上的差异”等十分浅显且不正确的结论。

      二、“宪法共识”论

      依照谢长廷的解释,“宪法共识”主要是针对台湾社会内部的蓝绿两大阵营(而非针对大陆)而提出的论述。(15)蓝绿双方应在“中华民国宪法”基础上寻求“重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跨越纷争,稳定“国政”,(16)联手彰显和“捍卫台湾主权”。

      (一)论述意旨和基本主张

      为解决长期以来台湾社会内部蓝绿两大阵营的分歧和对抗,谢长廷主张在台湾内部以“宪法共识”取代“九二共识”。其立论依据是:

      第一,“九二共识”成为台湾社会蓝绿恶斗的重要根源。在谢长廷及整个绿营看来,“九二共识”本是国共在两岸之间的政治议题,后也逐步演化为台湾社会内部蓝绿争斗的议题。由于蓝绿两大阵营在该议题上多年来一直争斗不断,使其成为撕裂台湾社会的一个重要因素。谢认为,“就台湾利益来讲,我们应该寻求替代性共识方案,才不会造成国共两党‘舍异求同’来切割民进党的窘境;况且,国共之间所谓的‘九二共识’和‘一中各表’是有争议的”,(17)既然台湾社会内部对“一中”存有争议,就不要沿用这个概念,应以“宪法”概念来替代“一中”概念,应以“宪法共识”取代“九二共识”,(18)这样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政治纷争和内耗。为此,“我们应该以宪法为共同平台、作为不同政党之间竞争、解决政治纷争的准绳,回归到‘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基本规范’的既有实然地位,寻求宪法的‘重叠共识’。”(19)只要有重叠共识,即使不同政治势力之间,也可以摒除个别的特殊利益,共同维持政治的稳定性与正当性。(20)

      第二,民进党不接受“宪法”难以自圆其说。首先,七次增修后的“中华民国宪法”,已是一部民主的“宪法”,有台湾民主改革的纪录;七次“修宪”,民进党均参与其中,凝聚着民进党人的心血、智慧和追求,民进党既然参与了“修宪”,就应接受这部“宪法”。其次,尽管民进党不承认、不接受“中华民国宪法”,但多年来其一直在该“宪法”规定的体制下运作,且已“推动了四次总统直选,当选者也都在就职时宣誓‘遵守宪法’。过去民进党多次提出释宪案,也是在此宪法架构下提出。假若‘依宪法规定参与选举,当选后又不愿意宣誓’,或者‘要求解释宪法,但又不承认宪法’,都将形成自相矛盾”。(21)

      第三,蓝绿对抗不利于“捍卫台湾主权”。“中华民国宪法”是凝聚各方共识的最大公约数,谢长廷主张国民两大政党就“中华民国宪法”达成共识,结束两党对抗格局,实现蓝绿和解,一致对外。“一个分裂的台湾绝对不利于抵抗主权被消灭吞并的压力。因此,坚持‘台湾主体优先’的民进党,在共同守护宪法精神的重叠共识下,得以团结‘反统’力量;主张‘国家正常化’的人,应该去结合‘维持现状派’的人;主张‘台湾独立’的人,也必须去结合‘中华民国派’的人”。(22)唯有结合“台独派”、“缓独派”、“维持现状派”、“中华民国派”,甚至连“先维持现状,未来再统一”等所有内部力量,一起反对“急统派”,才能确保现阶段的“台湾主权”,(23)“如果台湾社会内部可以团结一致,中国也会逐渐调整为尊重台湾坚持国家主权的民意。”(24)因此,蓝绿双方应先就“中华民国宪法”达成共识,暂时搁置“一中”争议,不能因为“一中”争议影响了蓝绿之间的和解与合作,否则为大陆“利诱分化”、“各个击破”提供了机会。(25)“在‘宪法共识’下,无论哪一个政党执政,在面对中国时,都必须在‘中华民国宪法、国号、国旗’之下,进行交流与对话。”(26)

      (二)与国民党“九二共识”之比较分析

      谢长廷主张以“宪法共识”取代“九二共识”,那么,二者之间究竟有多大的差别?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问题面向不同。“宪法共识”虽曾有向两岸关系领域延伸的迹象,但其所解决问题的主要面向是台湾社会内部的蓝绿冲突与对抗问题,尤其是民进党不接受“中华民国宪法”的问题。而“九二共识”所解决问题的主要面向是两岸之间对于“一中”的认同问题,尤其针对部分台湾人士不承认“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问题。

      第二,主要观点不同。“宪法共识”论的主要观点是民进党要承认并接受“宪法”,台湾内部应就“宪法”中的制度、福利、民主、自由或人权保障等内容建立“重叠共识”,对“宪法”中关于“一中”、“固有领土”的意涵等不同主张要“存异求同”;蓝绿两大阵营的各个政党应在“宪法”基础上实现和解。而国民党“九二共识”的主要观点是坚持“一个中国,各自表述”,“一国”即“中华民国”。

      第三,“一中”态度不同。“宪法共识”论在是否要接受“中华民国”这一问题上,其态度是清晰的、肯定的;但在“中华民国”的涵义及领土范围问题上,其态度则略带模糊,而论述仍依稀可见其“一中”是指“中华民国”,其领土范围仅及台湾。而“九二共识”论述对于“一中”的态度较为清晰,明确主张“两岸同属一中”,但“一中即中华民国”,“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其领土范围包括大陆和台湾。

      第四,目标指向不同。“宪法共识”论述虽然主张民进党接受和承认“中华民国宪法”,但其目的并非为了接受“一中”,而是为了实现结束蓝绿对抗、联手应对来自大陆的挑战、防止被分化瓦解、共同捍卫“台湾主体性”的目标。而“九二共识”论述的目标指向则是实现两岸和解,建立两岸交流的政治基础。

      对于“宪法共识”论,我们应给予客观、公允的论定。从该论述的目的来看,其主张蓝绿和解并非仅仅是为了实现台湾社会的稳定,更主要的在于通过实现蓝绿和解,“团结内部、一致对外”,联手捍卫“台湾主体性”;从大陆方面来看,该论述的目的和主张无疑有背逆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潮流的一面,但该论述也并非一无是处,其主张蓝绿结束对抗,实现和解,在现实中会有助于台湾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和民生的改善。

      三、“宪法各表”论

      按照谢长廷先生的表述,可将其“宪法各表”的涵义概括为以下三个要点:“两岸两部宪法”(Two Sides,Two Constitutions),“中华民国宪法”治理台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治理大陆,“两岸对等,互不隶属”;两岸分别依自己“宪法”来表述己方的主权地位;两岸依“宪法”有特殊关系。

      (一)论述意旨和基本主张

      “宪法各表”论的根本意旨是,以“宪法各表”取代“一中各表”,并以此为基础,打开民共两党互动交流的大门。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探寻构建民共两党互动交流的政治基础。在谢长廷看来,国民党的“一中各表”坚持“一中即中华民国”,对此大陆方面虽没有接受,但也没有强烈批评,并用“九二共识”、搁置争议,开辟国共两党互动交往的新局。长期以来,民进党一直不承认“九二共识”,但又希冀在民共交流方面有所突破,就必须提出一个名虽不为“九二共识”但却体现“九二共识”精神,且能被民共双方共同接受的替代性论述。于是,谢长廷提出以“宪法各表”取代“九二共识”的“一中各表”,希求以此为基础与大陆建立互动交流的平台。在谢长廷看来,“中华民国宪法”是1946年在南京制定,七次在台湾增修,既有大陆连结,又有深厚的台湾内涵,“两岸经由宪法是特殊关系”。(27)由于“中华民国宪法”具有“一中”的背景,大陆可能会对民进党回归“宪法”的主张加以鼓励和肯定,这样双方通过“宪法各表”既可以建立互动的连接点,同时又能守住民进党不接受“九二共识”的立场,进而维护民进党的政治尊严,可谓“一石二鸟”的方案。

      第二,彰显“台湾主权”及民主价值。“宪法各表”兼顾台湾主流民意非常关心的“对等、互不隶属、台湾主体性,且宪法本身即有高度的主权意涵”。(28)“台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自拥有足以表彰国家主权的宪法”,“双方均可各自在宪法基础上表述主权”。(29)首先,按照“宪法各表”,台湾与大陆分别依照自己的“宪法”表达自己主张的“国号”。这种表达用词会比“一中各表”之于台湾更为有利,因为“一中各表”是指“一个中国,各自表述”,但目前国际社会普遍认为,“一个中国”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这在国际上对台湾较为不利,但一旦转换成“宪法各表”,就能凸显两部“宪法”的并列地位,进而彰显“台湾主权”。(30)其次,国民党以“一中各表”为两岸交流的前提,却无力捍卫“一中各表”的基本立场,造成国际社会普遍认为,“九二共识”等同于“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31)“一中各表”的最后结果是只剩“一中”,不见“各表”;(32)而“宪法各表”则不然,它不仅能凸显“各表”,而且所“表”的“宪法”是指“中华民国宪法”,这有助于“彰显和捍卫台湾主权”。

      第三,可以兼顾两岸三方不同的政治诉求。对于“宪法各表”,谢长廷希冀除了能让民共之间可以各自表述之外,也能让台湾内部可以各自表述,即蓝绿双方分别就“中华民国宪法”这同一客体来各自表述。为了减轻绿营的反弹,他尤其注意营造让绿营人士可以在“宪法各表”上找到自圆其说的空间。于是,刻意创造模糊空间,让绿营人士能把“宪法各表”解读为“特殊的国与国关系”,以减轻或化解来自绿营的压力。具体说来,其采取两种策略以便获得绿营人士的支持:一是通过强调七次增修后“宪法”中的“非一中”迹象,来展示“宪法各表”与“台独”立场并非冲突;二是通过“宪法各表”来体现台湾跟大陆的对等,进而彰显“台湾的主体性”。

      (二)问题辨析:“一中两宪”架构?

      有学者认为,“宪法各表”的实质是“一中两宪”。笔者对此观点不予认同,这是因为:

      第一,凡是主张“一中两宪”者,均是从事实角度来谈的,而非从法理角度来谈的,从法理(宪法)角度是推不出“一中两宪”的。“一中两宪”是指在“两宪”之上搭建“一中”,这个“一中”为虚体架构。众所周知,李登辉时期曾主张过“一中两宪”论,但其依据是“台海两岸关系说明书”,而非“中华民国宪法”,单单依据“中华民国宪法”是无法推出“一中两宪”结论的。谢长廷虽然主张两部“宪法”并存,但其坚持“中华民国主权不及于大陆”,这使得两部“宪法”缺乏“一中”连结,所以说,其“宪法各表”在实质上不是“一中两宪”,而是“两中两宪”。

      第二,从迄今台湾接受“一中”的观点来看,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接受实体“一中”,二是接受虚体“一中”;前者如当下国民党的“两岸一中”、“一国两区”等;后者如“一个中国,两个中央政府”、“一个中国,两个对等政治实体”等,该“一中”是形式上的“一中”,其实质是“两个中国”。反观谢长廷的论述,其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即便是虚体“一中”,他也没有明确表示接受。谢长廷登陆返台之后,基于让大陆接受其论述的考量,其对原有的不接受“一中”部分作了模糊化处理,即淡化原来“主权不及大陆”的表述,而侧重于强调“中华民国宪法治理台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治理大陆”,意欲回避领土主权范围、模糊“两岸一中”问题,但其“两中两宪”的本质仍依稀可见,故仍为“台独”论述。可见,“宪法各表”与“一中两宪”的最大不同在于,“一中两宪”尽管不接受实体“一中”,但还可以接受虚体“一中”,而“宪法各表”即便是虚体“一中”也没有接受,因此说谢长廷的论述并非“一中两宪”论述。

      可见,意欲对谢长廷的“宪法各表”作出准确的判断,不仅要看其是否坚持“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还要看其如何论述“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关系,以及领主主权范围是否涵盖对方管辖区域。因此,单单看其是否坚持“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并不能完全区分其与马英九当局论述的不同,还应结合其宣示的领土主权范围是否涵盖对方、与大陆是否存在“一中”连结等要素来通盘分析;否则,就很难得出准确的判断和结论。

      (三)与国民党“一中各表”之比较分析

      众所周知,大陆方面虽然没有接受国民党的“一中各表”,但并未影响其与国民党之间建立了互动交流的政治基础;那么,大陆方面不接受谢长廷的“宪法各表”,是否会影响其与民进党建立互动交流的政治基础呢?这需要分析“宪法各表”与“一中各表”究竟有何不同。

      国民党的“一中各表”之所以未被大陆所明确反对,主要因为其坚持实体“一中”,即在“一个中国”的内涵上,尽管主张“一中各表”,但其“一中”之主权范围包括大陆和台湾,与大陆的主权宣示几乎重叠,且坚持“单一主权”。故其将问题框定在一个中国内部“法统”之争的范围内,尚未造成“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但反观谢长廷的“宪法各表”便会发现,其与国民党的“一中各表”存在着以下重大差异:

      第一,论述前提不同。“一中各表”的前提是坚持“单一宪法”;而“宪法各表”的前提则是坚持“双重宪法”。(33)具体言之,“一中各表”坚持排他性承认,只承认己方政权及“宪法”的合法性,而不承认大陆宪法的合法性;而“宪法各表”则坚持兼容性承认,在坚持己方政权及宪法合法性的同时,也承认大陆宪法的合法性。

      第二,基本涵义不同。“一中各表”的涵义是“一个中国,各自表述”;而“宪法各表”的涵义则是“两部宪法,各自表述”。“一中各表”坚持“一个中国”,并坚持“中华民国”与“一个中国”具有同一性;而“宪法各表”坚持两部“宪法”并存,其意涵为主张“中华民国宪法治理台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治理大陆”,(34)实则强调两岸对等的政治地位,以彰显台湾平行于大陆的主体性身份。这是两岸对等思维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其背后隐含着要求大陆明确承认“中华民国”及其“宪法”的合法性之意蕴。

      第三,两岸定位不同。“一中各表”论述框架下的两岸定位是“两岸一中”、“一国两区”等,尽管其“一中”指“中华民国”,但仍坚持“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而根据“宪法各表”,两岸之间并非“一中关系”,而是“两中两宪”、“两个中国”;正如张亚中教授所言,谢长廷非常技巧性地用“宪法各表”来取代“一中各表”和“九二共识”,其实是主张“一族两宪”;在“一族”为屋顶的条件下,“两宪”关系即是“两国”关系,而且是国际法上的外国关系。这与李登辉的“特殊国与国关系”没有太大差别。(35)与民进党内“深绿”人士的两岸定位相较,其无非在形式上由“一中一台”变成了“两个中国”,其实它们并无实质性差异。

      第四,“一中”内涵不同。“一中各表”主张“一中即中华民国”,其“中华民国”的主权范围涵盖大陆和台湾,是“大中国”;而“宪法各表”虽也主张“一中即中华民国”,但“中华民国”的主权范围仅及于台澎金马,是台湾化的“中华民国”,这样一来,就切断了台湾与大陆的主权连结,这表明其并未接受“两岸同属一个中国”,所以其主张的“一中”与我们通常所说的“一中”具有不同含义。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接受“中华民国”并非意味着接受“一中”,因为“中华民国”在台湾内部有不同的涵义解释,其与“一中”并非是等同的概念。

      第五,实质结果不同。“一中各表”的关键在于其坚持“一个中国”,尽管其与大陆方面的表述存在着分歧,但在两岸同属“一个中国”问题上存在着共识,任何分歧和争议必须置于“一个中国”框架下来解决,故其接近于“一中”论述。而“宪法各表”的实质是“两中两宪”,其凸显的是“两个中国”,这无疑是一种“台独”主张。(36)相较于国民党的“一中各表”,其与大陆“一中”底线的距离更远。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发现,谢长廷的“宪法各表”与国民党的“一中各表”尽管在表面上颇为相似,但实质上迥然不同。众所周知,尽管“九二共识”被国民党解读为“一中各表”,但由于其含有“两岸一中”的内容,因而能成为国共双方互动交流的政治基础。但是,该论述在两岸之间存有不同版本的解读,这本身就表明该论述并非一个十全十美的论述,它只是特殊历史条件下为推动两岸关系发展双方所做出的妥协,具有某种脆弱性;况且随着两岸关系迈入“深水区”,该论述明显“后劲”不足,出现了难以支撑两岸关系继续向前发展的迹象;从这一角度说,尽快打造“九二共识”的“升级版”或“替代版”已成为有志于推动两岸关系发展人士的共识。从这个意义上说,“九二共识”和“一中各表”应是被超越的对象;但比较谢长廷的“宪法各表”与国民党的“一中各表”可以发现,“宪法各表”不仅未能超越“一中各表”,反而比“一中各表”离大陆的立场和期待更远。

      四、三个分论述的内容侧重之比较分析

      尽管谢长廷的三个分论述在总体目标上是一致的,即实现“一箭双雕”——既要与大陆建立互动交流的基础,又要彰显和“捍卫”台湾主体性,但三个分论述提出的主要面向和所要解决问题却各有侧重(参见表1),具体如下:

      “宪法一中”的提出,尽管在早期是基于对民进党内部对其“一国两市”的质疑而作出的回应性解释,但从其后续发展来看,该论述的根本目的还是实现与大陆的连结。针对大陆对“两岸一中”的期许,谢长廷以“宪法”回应“一中”议题,拟通过“宪法一中”向大陆展示其回归“一中”的表象,进而建立民共互动交流的平台。

      “宪法共识”主要是面向台湾社会内部蓝绿两大阵营而提出的论述。针对国民两大政党在“一中”、“固有领土”之意涵等问题上存在的分歧,(37)“宪法共识”强调蓝绿双方搁置分歧。搁置的方法就是利用七次增修后“中华民国宪法”的模糊之处,蓝绿各自表述“宪法”的性质和内涵。蓝营人士可依“宪法”本文部分将其解释为“一中宪法”,绿营可强调“宪法”增修条文的“非一中”迹象,强调“宪法”的本地化或台湾化,这样通过各表方式来暂时搁置“一中”争议。在搁置“一中”争议和凝聚“宪法”重叠共识的基础上,努力实现蓝绿和解,共同捍卫“台湾的主体性”,防止台湾“主权”式微及边缘化的态势。

      “宪法各表”包括两岸版“宪法各表”(即适用于两岸之间的“宪法各表”)和台湾内部版“宪法各表”(即适用于台湾内部的“宪法各表”)。前者的主要面向是大陆和台湾(特别是台湾绿营),试图通过双方对两岸“宪法”的各自表述来减轻大陆直接承认“中华民国宪法”的政治压力,以扩大大陆接受“宪法各表”的基础。后者的主要面向是台湾社会内部蓝绿两大阵营(尤其是国民两大政党),蓝绿双方分别就“中华民国宪法”各自表述,通过彼此各表来搁置“一中”争议,一致对外,联手“捍卫台湾主权”。在这两种“宪法各表”中,前者为主要方面,后者为次要方面,提出后者是为了增加前者被岛内各方政治力量所共同接受的可能性。

      由于其面向和旨意不同,所以三个分论述在论述侧重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参见下表:

      

      在谢长廷看来,“宪法具有主权国家的象征性”(38)。对于大陆方面而言,如何看待谢长廷的两岸政治关系论述,其实在更深层次意义上是如何看待“中华民国”及其“宪法”问题,因为按照现代国家建构的通例,一般是“先立国,后立宪”。倘若大陆方面接受谢长廷的“宪法一中”、“宪法各表”等论述,则意味着大陆方面承认“中华民国宪法”;而大陆方面承认“中华民国宪法”,则背后隐含大陆方面承认“中华民国”;这样的逻辑推理是顺理成章的。诚如谢长廷所说:“一旦我们坚持‘宪法各表’、各拥主权,要如何面对‘中华民国’,势将成为中国当局必须严肃思考的问题”。(39)“讲‘一中’好像是台湾让步;但事实上,如果(大陆)承认中华民国宪法、承认中华民国,问题就很好地解决了。”(40)因此,在谢长廷既未接受“一中”也未放弃“台独”的情况下,倘若大陆方面贸然肯定其以“宪法”为主轴的两岸政治关系论述,在政治上颇具风险。因此,大陆方面对谢长廷的论述一直持以谨慎的态度,也就实属情理之中。

      ①即高雄与厦门是“两个城市,一个国家”。2000年,谢长廷为推动台湾高雄和大陆厦门之间的互动,便提出该论述,其因此而遭到民进党内部的质疑和批评。

      ②有一种观点认为,谢长廷主张的最早名称是“宪法一中”,因与马英九提出主张的名称相近,后改为“宪法共识”,又改为“宪法各表”。但考察谢长廷的前后论述可以发现,这种说法并不准确。虽然近几年谢长廷使用“宪法一中”概念的次数明显减少,但仍在不断使用;“宪法一中”、“宪法共识”与“宪法各表”的内涵虽有些重叠,但彼此无法替代,事实上他也一直在交替使用这三个概念。所以,笔者认为,其整套论述在内容上包括“宪法一中”、“宪法共识”和“宪法各表”三大板块。前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秘书长陈荣杰的观点与笔者的这一观点有些相似,他根据谢长廷论述的资讯,认为谢长廷的论述隐含三项元素:“宪法共识”、“宪法一中”和“宪法各表”。参见陈荣杰:《平议谢长廷中国行》,台湾《自由时报》,2012年10月15日版。

      ③根据1999年5月8日民进党第八届“全代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台湾前途决议文”,台湾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其目前的“国号是中华民国”,这样将台湾和“中华民国”嫁接起来,逐步形成“中华民国是台湾,台湾是中华民国”的论述。

      ④“宪法一中”是马英九在2008年3月所提出的政治论述,用以作为发展两岸关系的主轴,以及“九二共识”的补充。所谓“宪法一中”即依据“中华民国宪法”,“中华民国”的领土及于全中国,拥有中国的主权,是唯一可以合法统治中国的政权,但是目前的统治范围只及于台湾。马英九在2008年3月28日接受台湾《自由时报》专访时表示:“中华民国的有效统治区域是台澎金马,但根据宪法固有疆域还包括中国大陆,这就是宪法一中。”参见田世昊等:《马:92共识可反对但不能否定》,台湾《自由时报》,2008年3月29日版。

      ⑤谢长廷著:《未来:不一样的台湾》,台湾新文化教室2012年版,第90页。

      ⑥谢长廷著:《未来:不一样的台湾》,台湾新文化教室2012年版,第112页。

      ⑦谢长廷著:《未来:不一样的台湾》,台湾新文化教室2012年版,第112页。

      ⑧谢长廷著:《未来:不一样的台湾》,台湾新文化教室2012年版,第21页。

      ⑨在此架构下,可以对“宪法一中”作出两种不同解释:(1)迎合大陆的“一中”解释。“一中即中华民国”,领土主权涵盖大陆和台湾(即大中国),该解读接近国民党的“宪法一中”论述,主张“两岸一中”,该解读符合“宪法”本文和增修条文,其实质是“一中一宪”;但从其后续提出的“宪法各表”来看,这种解读不成立,其只是给大陆方面其接受“两岸一中”的幻觉或想象。(2)迎合绿营的“台独”解释。“一中即中华民国”,领土主权仅及于台湾,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是中国”,“中华民国”是独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的另一个主权国家,“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国)没有隶属关系,这是对“宪法”增修条文的歪曲解读,是“台独”解释。

      ⑩尽管国民党对于“宪法一中”的论述在总体上基本一致,但在具体某个时期(如“两蒋”时期、李登辉时期和马英九时期)并非完全一致。此处所谓“国民党的‘宪法一中’”主要指马英九时期的论述。为了行文上的上下统一,此处在表述上笼统地称之为“国民党版的‘宪法一中’”。

      (11)谢长廷著:《未来:不一样的台湾》,台湾新文化教室2012年版,第84页。

      (12)谢长廷著:《未来:不一样的台湾》,台湾新文化教室2012年版,第101页。

      (13)陈水扁上台主政后,接受智库人士的建议,采取依“宪法一中”回应大陆“一个中国”主张的办法,声称坚持“中华民国宪法”架构下的“一个中国”原则,以开启两岸接触对话、平等协商的契机;声称“两岸问题要进一步解决,一定要依“中华民国宪法”的思维来定调,如此才能化解两岸歧见,这也是两岸政府与人民所能接受‘一个中国’的答案”。参见《陈“总统”:依“中华民国宪法”解决一中》,台湾《中国时报》,2001年8月11日版。

      (14)谢长廷著:《未来:不一样的台湾》,台湾新文化教室2012年版,第84页。

      (15)提出“宪法共识”,主要是针对台湾社会内部的蓝绿对抗,但笔者注意到,自2012年底开始,该主张又慢慢地扩大应用到两岸关系领域,其适用范围有扩大趋势。该作法导致了许多混乱,是其论述不成熟、不严谨的表现。笔者后面另有详论,此不赘述。

      (16)谢长廷著:《未来:不一样的台湾》,台湾新文化教室2012年版,第108页。

      (17)谢长廷著:《未来:不一样的台湾》,台湾新文化教室2012年版,第91页。

      (18)谢长廷著:《未来:不一样的台湾》,台湾新文化教室2012年版,第118-119页。

      (19)谢长廷著:《未来:不一样的台湾》,台湾新文化教室2012年版,第109页。

      (20)谢长廷著:《未来:不一样的台湾》,台湾新文化教室2012年版,第111页。

      (21)谢长廷著:《未来:不一样的台湾》,台湾新文化教室2012年版,第113页。

      (22)谢长廷著:《未来:不一样的台湾》,台湾新文化教室2012年版,第117-118页。

      (23)谢长廷著:《未来:不一样的台湾》,台湾新文化教室2012年版,第118页。

      (24)谢长廷著:《未来:不一样的台湾》,台湾新文化教室2012年版,第93页。

      (25)谢长廷著:《未来:不一样的台湾》,台湾新文化教室2012年版,第122页。

      (26)谢长廷著:《未来:不一样的台湾》,台湾新文化教室2012年版,第120页。

      (27)谢敏捷:《如何评估谢长廷访问大陆的影响——“宪法各表”正视历史与现状》,香港《中国评论》,2012年12月号。

      (28)谢敏捷:《如何评估谢长廷访问大陆的影响——“宪法各表”正视历史与现状》,香港《中国评论》,2012年12月号。

      (29)谢长廷著:《未来:不一样的台湾》,台湾新文化教室2012年版,第120页。

      (30)《谢长廷:宪法各表对台湾较有利》,香港中国评论新闻网,2012年10月13日。

      (31)谢长廷著:《未来:不一样的台湾》,台湾新文化教室2012年版,第118-119页。

      (32)《谢长廷:“宪法各表”不同“一中各表”》,香港中国评论新闻网,2012年11月9日。

      (33)《谢长廷:“宪法各表”不同“一中各表”》,香港中国评论新闻网,2012年11月9日。

      (34)谢敏捷:《民进党苏蔡谢的两岸关系思维——宪法各表的核心定义》,香港《中国评论》,2013年8月号。

      (35)张亚中:《如何评估谢长廷访问大陆的影响——谢长廷登陆表达出一族两宪概念》,香港《中国评论》,2012年12月号。

      (36)马英九接受《亚洲周刊》专访时表示,谢长廷提的“宪法一中”、“宪法各表”,两个加起来就是“一中各表”,此概念与他的想法一致。在马英九看来,谢长廷的两岸论述与国民党并无差距(参见马英九:《谢长廷两岸论述和国民党并无差距》,香港中国评论新闻网,2012年11月9日)。事实上,马英九的结论并不准确,他只注意到了谢长廷论述的具体内容,而忽视了谢长廷论述的前提(即承认两部“宪法”并存),这与国民党的论述前提是不同的;前提不同,所推导出的结论自然会大相径庭。

      (37)谢长廷著:《未来:不一样的台湾》,台湾新文化教室2012年版,第109-110页。

      (38)谢长廷著:《未来:不一样的台湾》,台湾新文化教室2012年版,第107页。

      (39)谢长廷著:《未来:不一样的台湾》,台湾新文化教室2012年版,第121页。

      (40)许文彬:《以“宪法一中”论述探寻两岸交集点》,台湾《中国时报》,2005年5月27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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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长廷对海峡两岸政治关系的探讨及其比较分析_谢长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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