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性、具体性、系统性: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方法论原则探讨_共性与个性论文

实践性、具体性、系统性: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方法论原则探讨_共性与个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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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党章规定,真正使“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成为全党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不仅必须从思想认识上深入解决要不要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问题,而且尤其要在实际工作中切实解决怎么样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问题。实践性、具体性、系统性,就是在解决怎么样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一问题的全部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的重大方法论原则。

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方法论上首先必须坚持的,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实践性原则。

任何思想,只要它还仅仅停留于理论形态而没有转化为实践形态,就不管它本身多么正确、多么美好,都“根本不能实现什么东西”。要“实现思想,就要有使用实践力量的人”:[1](p152)。如何使党的组织、党的干部乃至广大党员,切实成为真正掌握并有效使用“实践力量”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行为主体,可以说,是在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全过程中,必须始终掌握的首要环节。

抓好这个首要环节,关键又在于在总体理解马克思主义“实践观”,正确处理“实践力量”体系的锻造和运行过程中,处理好“务实”与“务虚”的辩证统一关系。

“实践”,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本质上是人作为有意识的主体,通过一定的物质中介手段,对象性地指向客体而使客体重塑的社会性活动。它的每一个环节,都打上了意识的印记。因而,它本身就正是包含着“主观方面”的“客观的活动”[2](pp3~6),是“务实”与“务虚”的内在统一。

“务实”,就它所内蕴的必须通过一定的操作手段、依托力量、客观效果,而使主观见之于客观、思想转化为实际这个涵义来说,毫无疑义,是马克思主义实践性原则的首要的与根本的观点。马克思主义历来认为,观念永远不可能代替现实。幻想只务“虚”不务“实”就能够有效地改变世界,就如同以为只要“从头脑中抛掉”重力“观念”,“就会避免任何溺死的危险”[2](pp15~16)一样,不仅十分荒唐可笑,而且必然招致严重恶果。理论形态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只要它依旧仅仅停留在理论形态,那么,它就还只是一种“理想存在”而非“现实存在”。不经过以主观见之于客观、思想转化为实际为内容的“务实”过程,它就永远只能停留于自身,而不可能实现由“观念客体”体系到“实在客体”体系的根本飞跃。但对于共产党人来说,问题恰恰不在于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解释”和“设计”世界,而正在于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实际地“改变世界”[2](p6)。我们党之所以一再强调,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狠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歪风,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务实、务实、再务实,根本的道理、根本的依据,可以说,就在这个地方。

但是,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这个“务实”,又不但不与“务虚”相矛盾,反而正以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务虚”作为其基础和前提。

“务虚”,就它所内蕴的依靠科学理论指导,超越眼下“实存世界”的有限界限,形成未来“理想世界”,以作为当前行为导向这个涵义来说,实际上,同样是马克思主义实践性原则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历来认为,虽然物质形态的东西,只能用物质的力量去加以改变,“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3]。人类实践区别于动物行为而独具的自觉能动的创造特征,决定了它本身必然内在固有着“务虚”和“务实”两个方面与两大过程。“务虚”即通过正确认识世界而形成科学的行为导向,固然必须也只能直接服务和最终落脚于“务实”,也即通过在科学理论指导下的感性物质活动,而有效地改造世界。但是,不认识世界,又确实不能改造世界。马克思在《资本论》里即指出,人跟蜜蜂根本不同的地方,就是人在建筑房屋以前,早已经在思想中有了房屋的图样。他的建筑劳动,不过是变观念的房屋为现实的房屋的物质实践过程[4]。我们党现在所要建筑的,是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政兴国的“房屋”。要把“房屋”建筑好,自然也必须先有这个“房屋”的图样。不但须有指导全国的大图样、总图样,而且还须有指导各个不同地方、不同方面乃至不同单位的许多不同的小图样、分图样。“务虚”,实质上就是要解决这个“图样”问题。不首先把这个问题解决好,我们的实践就会由于“图样”的“不依据于客观实际”和“不符合于客观实际”而陷入“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的境地[5]。依循党的十五大所确立的“一定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应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6]的指导方针,许多地方的党组织在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体党员上,不但突出强调要把理论学习与改造主观世界结合起来,自觉地在根本指导思想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而且分外注重把理论学习和改造客观世界结合起来,以创新的思维、创新的方法、创新的机制,创造性地做好各项工作。可以说,这正体现了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实践性原则,在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完整实践中,切实将其内在固有的“务虚”和“务实”两个方面、两个过程,有机融会为一体的正确方向。全国其他许多地方和单位,据我们了解,也都是通过这样既克服那种片面强调“务实”、忽视“务虚”而使实践脱离理论的偏差,又纠正那种片面注重“务虚”、忽略“落实”而使理论脱离实践的缺失,才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贯彻上,不断取得了切实效果。

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不是单纯的“务实”过程,也不是单纯的“务虚”过程,而只能是“务虚”和“务实”相互融会、相互推移、联动共进、整体上升的不断的矛盾运动。“与时俱进”,置之于这个矛盾运动中来看,实质上,就是依据客观现实世界的发展变化,“务虚”与“务实”两个方面一体前进,进而推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向着新阶段、新水平渐次提升的历史过程。完整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实践性原则,正确把握和措置“务虚”与“务实”这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切实克服或者使之相偏废或者使之相割裂的种种错失,无疑是我们在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全部过程中,所必须始终注意加以解决的一大方法论课题。

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方法论上同时必须坚持的,是马克思主义的具体性原则。

任何政党,它的纲领“即使都是正确的”,但“如果没有具体措施”,“也不可能实现”[7]。社会“实践”,作为一切纲领得以实现的惟一途径,它之所以“高于理论的认识”,就是“因为它不仅具有普遍性的品格,而且还具有直接现实性的品格”[8](p183);而它所独具的这种“直接现实性”的优点,又正是根源于它的具体性。离开了具体性,再好的“纲领”也只能永远停留于其理论形态而不可能变成现实。如何使党的组织、党的干部乃至广大党员,都能够立足自身所处的历史的与具体的客观实际,而历史地、具体地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到实处,也因此而成为了在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整个过程中,贯穿始终的中心课题。

解决这个中心课题,关键又在于全面把握马克思主义“具体观”,正确处理蕴涵于这个过程之中的,无论是改造客观世界还是改造主观世界,都必须遵循的共性与个性的辩证统一关系。

“具体”,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本质上是一个对象的、客观的范畴。它并不简单就是感性直观的、可直接观察到的东西的同义词,而恰恰是表现自然、社会和思维的发展的普遍形式,是“自身体现着”“特殊的东西和个别的东西的全部丰富性”的那种“普遍”[8](p83)。因而,它本身也正是“普遍”与“特殊”,也即“共性”与“个性”的内在统一。

共性,也即“一般”,在马克思主义的具体性原则中,占有着重要地位。马克思主义历来认为,蕴涵于具体事物之中的那些“共同的、被思维当作一般规定而确定下来的规定”,是一种客观“存在”[9](p738)。揭示这种客观存在的“一切科学的(正确的、郑重的、不是荒唐的)抽象,都更深刻、更正确、更完全地反映自然”[8](p142)。就我们这里所说的问题而言,共性、一般,实际上就是由“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所深刻揭示了的,共产党执政兴国的普遍的根本规律。它是我们党总结历史和现实经验,经过郑重的科学抽象而把握住的这一范围内一切事物的共同本质以及这些本质之间的共同的普遍的相互关系。不是游离于个性之外而是蕴蓄于个性之中的这些“共性”,也即是有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普遍真理,也正因为是由对无数“具体”、“个别”“经过比较而抽出来的共同点”[9](p735),更深刻、更正确、更完全地反映了所有这些“具体”、“个别”内在固有的本来内容,所以在这个特定领域之内,确实具有着全方位的支配力和最广泛的适用性。一切实践主体,只要他涉及的是这个领域的事物和关系,就都毫无例外地必须遵从这些普遍规律。只有对这些普遍规律,也即对在这个领域中处于最高层次、具有最大“共性”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普遍真理,理解得越深入、越透彻,党的组织、党员干部乃至全体党员,在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践当中,方向才能更明确,立场才能更坚定,方法才能更得力。我们党之所以一再强调,要有效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必须使全党在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历史地位的认识上不断达到新的高度,必须通过进行理论创新,“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的规律、对社会主义建设的规律、对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的认识”[10](p167),其根本的道理、根本的依据,可以说,就在这个地方。

但是,遵从、实现这些“共性”,也即普遍规律、普遍真理,却非但不排斥“个性”,反而正以每一实践主体对其所面临的“个性”的深切把握,作为基础和前提。

“个性”,也即“个别”,在马克思主义的具体性原则中,占有着比“共性”和“一般”更重要的地位。马克思主义历来认为,整个世界就是由具体事物组成的现实世界。“一般”则“只是认识具体事物的一个阶段”[8](p239)。“人们总是首先认识了许多事物的特殊的本质,然后才有可能更进一步地进行概括工作,认识诸种事物的共同的本质”;而在已经认识了这种共同的本质之后,人们还必须“以这种共同的认识为指导,继续地向着尚未研究过或者尚未深入地研究过的各种具体的事物进行研究,找出其特殊的本质,这样才可以补充、丰富和发展这种共同的本质的认识,而使这种共同的本质的认识不致变成枯槁的和僵死的东西”[11](pp309~310)。在马克思主义的视野里,“个别”就是这样不仅在认识世界上,是其基础和出发点,而且在改造世界上,尤其是其基础和出发点。就我们这里所说的问题而言,“个性”、“个别”,实际上就是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践进程中所面对的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条件下的具体实际,以及由这些具体实际的内部联系所决定的,只对这些具体实际有效的那些特殊规律。它们不但“一定与一般相联系而存在”,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本身就“都是一般”[8](p307)。共性、一般、普遍真理这些东西,虽然由于其“把存在于事物和关系中的共同内容概括为它们的最一般的思想表现”[12]因而在与之对应的事物和关系的全部范围内,都具有着不容例外的普遍的指导意义;但是,它们本身却并不能脱离一个一个的具体事物、具体关系而形成自身独立的现实存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一般”都“只能在个别中存在,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8](p307)。也即如毛泽东所说,“共性,即包含于一切个性之中,五个性即无共性”[11](pp319~320)。“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跟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运动的所有其他内容一样,绝不可能实现和“完成于纯粹的”“共性”即“抽象的理论中”,而只能完成和实现于“实实在在的”、个性的具体实践过程之中[1](p194)。就此而言,就不只是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存在一个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问题,而且,指导全党、全国、全军各项工作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普遍真理,也存在一个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乃至各不同层级实践主体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问题。不把这个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问题切实解决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始终只能停留于“抽象的普遍”[8](p83),而决不可能成为具体的现实。我们在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过程中,既要大力倡导理论学习之风,在党员干部中深入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进一步加深对党的最新理论成果的领会和把握,增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更要强调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掌握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做好“结合”的文章,明确具体的工作思路和发展思路。这才能体现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具体性原则,切实将其内在固有的“共性”和“个性”两个方面,有机结合为一体的正确方向。

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不是单纯的“共性”过程,也不是单纯的“个性”过程,而只能是“共性”和“个性”相互渗透、相互转化、彼此推进、共同上升的不断的矛盾运动。“与时俱进”,置之于这个矛盾运动中来看,实质上,则又是随着客观现实世界的发展、变化,“由特殊到一般”与“由一般到特殊”这两个过程相互推移,进而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向着新境界、新高度渐次提升的历史过程。完整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具体性原则,正确把握和措置“共性”与“个性”这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切实克服或者使之相偏废或者使之相割裂的种种错失,无疑也是我们在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全过程中,所必须始终注意加以解决的重大方法论课题。

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方法论上同时必须坚持的,是马克思主义的系统性原则。

任何纲领、路线、方针、政策,都跟其他一切事物一样,是作为系统而存在的。因此,如果对其“只作简单的说明,而不作系统的说明,即不能动员党与群众,从事正确的实践”[13]。“没有抽象的真理,真理总是具体的”[14],不仅理论上如此,实践上同样如此;而“具体之所以具体”,又正因为它体现了事物本身的系统性。“它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9](p751)。“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统一的整体”[10](p163),自然更是只有通过“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系统性实践,才能得到具体实现。如何使党的组织、党的干部乃至广大党员,都能够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身内在固有的系统性本质,来完整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可以说,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全过程中,贯穿始终的一个根本要求。

达到这个根本要求,关键又在于完整运用马克思主义“系统观”,正确处理其中所蕴含的部分与整体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

“系统”,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本质上是各种事物“相互联系的总体”[15](p409)是“种种联系和种种过程的体系”[15](pp538~539)。具体到人类社会,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尤其强调:“每一个社会中的生产关系都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如果“把社会体系的各个环节割裂开来”,就既不能“说明”,更无从改造“一切关系同时存在而互相依存的社会机体”[16]。他们认为,“系统”也即“整体”,是由“部分”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成,因此,“部分”也就不可避免地要携带“整体”的信息,服从“整体”的约制。“系统性”,在这个特定意义上,本身就内在蕴含和要求着“部分”和“整体”的内在统一。

“部分”,作为与“整体”相对应的哲学范畴,在马克思主义的系统观中无疑占有着重要地位。马克思主义历来认为,客观世界固然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总体”[15](p409),作为实践主体的人同这个客观世界的关系,本身也具有“总体”性质,但每一具体主体的每一次改造世界的具体实践,它所直接涉及的,却仅仅是也只能是这一“总体”的某一部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践也同样如此。如同“打仗只能一仗一仗地打,敌人只能一部分一部分地消灭,工厂只能一个一个地盖,农民犁田只能一块一块地犁”一样,“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当然也只能依据当时当地的具体实际,经过一个一个的具体步骤,一项一项地予以落实。这一个个具体步骤、一项项具体实践,相对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总体”来说,无疑都具有“部分”的性质。不重视这一个个“部分”,不由这一个个“部分”来切实着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不能转化为具体实践,它作为“总体”的现实实现也就无从谈起。

但是,由这一个个“部分”入手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体实践,要真正全面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却又决不能仅仅从这些“部分”来着眼,而必须把自己置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整体”体系之中,在“整体”的光照和指引之下,来开展,来进行。

“整体”,在马克思主义的系统观中,是居于统属一切“部分”的、更加重要的地位。马克思主义历来认为,系统整体性是整个世界普遍具有的根本属性和存在方式。作为系统的“整体”,并不是各个“部分”的机械拼合,而恰恰是它们在相互交织、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相互过渡中形成的有机统一的严密体系。“部分”本身的发展及其功能的发挥,只有在“整体”的内在约制之下,才具有作为这一“整体”“一部分”的意义。如同“手脚只是由于它们所服务的对象——头脑——才成为人的手脚”[17]一样,“部分”也只有在同“整体”相联系并处在“整体”统属之下的时候,才真正成为这一特定“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身就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有机统一的严密整体。依据当时当地具体实际而进行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体实践,不但它们各自之间必然存在着互为因果、互为目的的内在联系,而且即使是每一单个的个别实践,也只有在“整体”地考虑了与之相关联的各个联系、各个中介的情况之下,才能得到“整体”意义上的成功。离开了“整体”,“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就不但不能真正奏效,而且还会因为片面强调其中的某一内容,把它无限制地推向极端,而偏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身的内在要求。一段时间内在某些地方曾严重存在过的“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被邓小平批评为“风气如果坏下去,经济搞成功又有什么意义?”[18]的现象,就正是由于摆脱“整体”约制而造成上述偏离的一个典型例证。可以说,只有既从“部分”着手,又从“整体”着眼,进而使“整体”与“部分”在这种自觉的“系统”推进中,不断达成历史的与具体的统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才能够越来越深入地得到以其“现实的诸环节的全部总和的展开”[8](p132)为特征的,逐步而又全面的贯彻落实。比如,重庆市在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过程中,既强调必须明确一系列“具体工作思路和发展思路”,又强调所有这些具体思路都要体现、服从全面推进富民兴渝、加快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的“总体工作思路”,而这个“总体工作思路”,又始终坚持以全党、全国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为依归、为统属,实质上,就是体现了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系统性原则,在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每一具体实践中,都切实将其内在固有的“部分”与“整体”的双重性质有机融会为一体的正确方向。

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不是单纯的各个“部分”的逐步叠加过程,也不是单纯的统一“整体”的一次实现过程,而只能是“部分”与“整体”相互交织、相互过渡、彼此包容、一体提升的矛盾运动。“与时俱进”,置之于这个矛盾运动中来看,实质上,就是随着客观现实世界的发展变化,“部分”与“整体”相互促进,进而使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向着新层次、新目标渐进提升的历史过程。完整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系统性原则,正确把握和措置“部分”与“整体”的相互关系,切实克服或者使之相偏废或者使之相割裂的种种错失,同样是我们在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全过程中,所必须始终注意加以解决的重大方法论课题。

总之,同时解决好上述三大方法论课题,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提供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方法论的指导和保证,应该说,正是摆在全党各级领导机关面前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历史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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