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扩大办学自主权二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自主权论文,高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在讨论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问题时,人们总是强调要处理好政府加强管理与高校扩大办学自主权的辩证关系,一方面要逐步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一方面又要坚持政府对于高等教育的控制与干预。作为国家对于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体制,同时强调问题的这样两方面,从原则上说是必要的。然而,一些人为证明坚持政府对于高等教育的直接控制与干预的合理性所提出的一些观点,却往往具有极大的模糊性和片面性,例如,“政府对高等学校有举办权,就有管理权”就是这样一类意义含混、极不科学的说法。一方面,它把政府出资兴办高等教育与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权相联系;另一方面,又把政府对于高等教育所进行的必要的干预和引导,与政府对于高校的直接控制和管理混为一谈。
首先,政府代表国家和社会出资发展高等教育,是履行其法定的义务,这种履行义务的行为,不能成为政府对高等教育实施直接的控制与管理的依据。一方面,按照构建法治政府的理念,政府代表国家和社会向高等教育拨款是政府履行其应尽的服务职能,而要求政府不直接插手高校管理事务则体现了对政府职权予以必要的限制。另一方面,高等教育在接受政府拨款的同时,也在通过培养社会各个层面急需的人才来提升社会人力资源的存量,这一行为实际上形成了一种与社会之间的交换实践。从这样的意义上说,政府出资兴办高等教育,是履行其应尽的义务;高校接受政府拨款,则是其应当享有的权益。在西方发达国家,在处理政府与高等教育之间的关系问题上,有着十分明显的界限。20世纪初,英国财政部建立了负责大学拨款的专门委员会,后更名为大学拨款委员会(简称UGC),它的职责是根据大学的财政需要向政府提出建议,并把经议会通过的不附加任何政治性要求的经费分拨给各个大学。因而,政府拨款与高校自主办学就成为了两个相对独立的环节。
其次,依据现代行政管理学原理,国家保持对于高等教育的必要干预,与国家对高等学校实施直接的控制与管理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由于教育的社会化趋势日益明显,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往往与国家经济建设和其他各项社会事业之间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因此,国家对高等教育保持一定的控制和干预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在今天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高等教育的管理,主要应体现为宏观调控,应着重在方向路线、大政方针,以及整个高等教育事业的统筹规划方面实施管理;而且管理方式也要由过去对高校的直接行政管理,转变为运用政策、法律、经济等手段以及评估、信息等方式进行规范和引导。另一方面,1999年1月开始正式执行的《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因此,决不能把国家坚持对高等教育实施宏观控制,以便使之朝着与现阶段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目标相一致的方向发展,与政府对高等学校进行直接的控制和管理等同起来。当前,应当在政府的主导下,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探索政事(即政府与高等教育事业)职责分开,明确双方的权力与义务、利益与责任,逐步把我国高校真正建设成为具有自主办学能力的法人实体。
二
有人提出,高校招生和学生就业等问题与社会经济政治生活密切关联,政府对这样一些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也必须直接予以控制和干预。我们认为,这样的说法同样值得商榷。
高校自主招生以及面向市场积极做好指导毕业生学生就业工作,是扩大高校自主权,并使之真正成为相对独立、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的一个重要标志。《高等教育法》中规定的高校七项权力中,招生自主权、专业设置权位列其首。同时,一所高校能否在人才培养的“进口”和“出口”这样两个关键性环节上具有一定的自主性,掌握相应的主动权,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自主办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这也就是说,一所高校如果在自主招生、毕业生就业工作方面缺乏应有的主动性和自主权,那么,这样的高校也就缺乏了作为一个相对独立、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所应当具备的起码的资格与条件。高校招生和学生就业等问题与社会经济政治生活密切关联,政府对这样一些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应当给与必要的指导甚至干预,但这决不意味着政府就应当对于高校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直接的控制,实施具体的管理;政府工作的重点应当是合理确定我国高等教育发展总体战略目标,搞好需求预测、总量调控,以及结构与布局规划。在涉及到高校招生和学生就业等问题上要让学校自主地应对市场,政府侧重政策导向和信息指导,以及从社会需求的角度协调用人单位做好大学毕业生接受、安置工作。这里同样涉及到政府在高等教育问题上如何进一步转变职能,明确自身定位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高校适应社会发展需求最直接的环节是专业设置以及各种层次和规格的人才培养。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规格与模式的确立,就如同企业生产什么产品一样,至关重要,应由学校根据市场和社会需要自主决定。一方面,高校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的实际,就学校的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问题独立自主地做出规划,这是一所成熟的高等院校所必备的条件,也是我们国家高等教育事业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国家、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高校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实际,就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自主地做出科学的规划与决策;另一方面,相对于政府而言,高等院校作为一个负责人才培养的教育机构,它对人才市场的供求信息的了解和掌握更加准确和及时,由此做出的反应与对策也往往更加快捷、灵敏,更加切合实际。在这方面,政府当然也不是无所作为,但是,作为一个直接实施人才培养的教育机构,高等院校努力培植自身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才需求灵敏、健全的反应和应对能力更显重要。同样,当前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社会问题。在我们这样一个仍然处于发展中的人口大国里,如何处理好高等教育的发展与毕业生就业之间的矛盾,还有待于多方面社会要素的协调与改善,在这一过程中,政府毫无疑问应当发挥其主导性的作用;但是,政府不应当事实上也不可能把这一极其繁复的问题包揽下来,而应当通过相应的政策机制的引导,使高校能够自觉、自主地承担起关注和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高校毕业生就业不是一个孤立的环节,就学校自身而言,在一个特定的时期内,某些专业或层次的学生就业供需矛盾比较突出,它所反映的其实是这些学校前期在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的质量、规格以及办学规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或弊端。为了避免在毕业生就业问题上出现较大的波动,包括出现某些专业、层次的人才过分紧缺或是过剩的现象,高等学校必须善于对未来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才需求不断地做出科学的预测与分析,进而在此基础上就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问题适时地做出部署和调整,以保持高校人才培养和社会需求之间的相对平衡。这方面的工作,无论是对于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还是高校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来说都是极其重要的。而这些具体的工作,必须依赖于高校自主、能动的计划与决策,政府是绝对不可能包揽下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