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政治教材中的“公有制”观念亟待更新_公有制论文

中学政治教材中的“公有制”观念亟待更新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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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概念是我国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中由来已久、至今仍十分重要的概念,也是当前初中思想政治(2003年颁布的《课程标准》已改为“思想品德”)课程中不容忽视、难以“淡化”、也不应回避的概念。《课程标准》的有关规定是:让学生“知道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及我国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理解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造福于人民的必要性”。其中的“基本经济制度”,就是指“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这项基本经济制度是我国现行宪法第六条所明确规定的。

对于“公有制”的有关概念,现行大中学校教科书与诸多政治经济学词典及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基本上是一致的,例如,1998年再版重印修订本和2002年增补本《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公有制”的解释是:“生产资料归公共所有的制度。现在我国存在着两种公有制,即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现行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2004年6月河南第一次印刷、小学思想品德和中学思想政治教材编写委员会编著的九年义务教育三年制初级中学教科书《思想政治》(修订本)的有关表述是:“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公有制经济既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也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和集体成分。”“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生产资料和生产成果归全体人民共同占有的一种公有制形式。”“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生产资料和生产成果归劳动群众集体共同占有的一种公有制经济。”(见初中二年级教材上册第35~36页)。(注:引文中的加粗符与着重点为本文所加)

本文认为,上述“公有制”概念特别是其中的“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概念,承袭了前苏联经济学家科兹洛夫、彼尔乌森主编的《简明经济学辞典》(见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新华书店发行、何青泽、1979年3月北京第一次印刷)中的学术观点,是以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下的“工厂制”企业为典型而抽象概括出来的。这种概括,对于远古以来的渔猎农牧自然经济形态和传统的计划经济形态下的经济组织,包括原始公社、手工作坊、工矿企业以及我国农村二十多年前的“生产队”等,应该说是符合实际的、是科学的,但是对于当今生产力水平已经较高的市场经济形态下的经济组织(通常指企业),这种概括就显得很不适合、很不科学、很不确切了;因为这种概括把市场经济形态下的“全民所有”即国有与集体所有制企业所必须拥有的资本、技术包括流动资金、债权股权(可能拥有的)以及知识产权如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等诸多生产要素,统统遗漏在企业的所有权之外了。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生产资料”是“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的总和”,即“劳动加工的对象”和“人用来影响和改变劳动对象的一切物质资料的总和,包括生产工具、土地、建筑物、道路、运河、仓库等等,是人们从事物质资料生产时所必需的物质条件”。显然,“生产资料和生产成果”远远不能涵盖上述市场经济形态下企业所必须拥有的诸多生产要素。

所以,传统的“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概念亟须更新。

本文认为,可以,至少也应作如下改动:

“公有制是指生产资料等资产公有的制度,既包括国有制,也包括集体所有制。”

“国有经济是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等资产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一种公有制形式。”

“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等资产归劳动群众集体共同所有的一种公有制经济。”

当然,也可以直接改为:“公有制指资产公有的制度,包括国有制,也包括集体所有制。”

“国有经济是资产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一种公有制形式。”

“集体所有制经济是资产归劳动群众集体共同所有的一种公有制经济。”

这里的“资产”,无疑包括资金、资本,也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在内的产权的全部内容。

这种改动,与党和国家诸多文件与报刊文章中早已不再使用“全民所有制”概念而代之以“国有”概念如“国有经济”“国有资产”等,无疑正好吻合一致起来了。由于与“全民所有制”概念相比较,“国有制”概念更科学、更符合实际、更能与现代市场经济理论相适应并符合国际惯例、便于与世界经济接轨,所以,本文认为,“全民所有制”概念应该与传统的计划经济形态一起,成为历史。

这种改动,对于在经济实践中防止或减少这些年来曾不断出现的、甚至一度比较严重的国有、集体资产流失,实现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经营管理目标,无疑也是有利无弊的;虽然不能说是理论概念中的遗漏导致了现实实践中资产的流失,但谁又能说二者之间毫无关系呢?

另外,把“占有”改为“所有”也是必要的。因为“占有权”只是所有权的一部分;所有权既包括占有权,也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二项权能。

这样改动后的概念,显然比原来进了一大步。然而,笔者认为,这种改动仍然不够十分严密、不够十分准确。其原因是:

概念中的财产(资产)“所有权”的主体“劳动群众”和“全体人民”,属于政治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劳动群众”曾经是相对于“不劳而获”的“资本家”而言的,“全体人民”也是相对于“敌人”前言的;如今,我国的私有经济已经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不再是资本主义属性,其投资者与经营管理者等,都是党的十六大所定性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他们所从事的复杂劳动,也属于“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的”“光荣的”劳动范畴,所以“劳动群众”的概念已经没有什么针对意义了;加之市场经济——“法治经济”条件下的“所有权”的主体应是具有法律地位的法人或自然人,所以,把“劳动群众”改为“部分公民”最为合适,即改为“集体所有制经济是资产归部分公民集体共同所有的一种公有制经济。”

当然,原集体所有制经济改建为股份制经济的,仍应视为集体所有制,而部分公民共同出资重建的股份制经济组织,也应视为集体所有制经济。

同样道理,把“国有经济”概念中的“全体人民”改为“全体公民”,可能更为恰当。事实上,“国有经济”的受益人,应该说就是全体公民——包括正在受到刑事法律制裁的犯罪分子,也不能说他们对国有经济一点都不受益。

又由于国有资产尤其是经营性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主体,也应该是具有法律地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人”或自然人,而改革开放至今,我国一直是由政府分级监管国有资产的(各级政府当然也具有“法人”资格),加之对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等,不少版本的中学教材末作介绍,相当一部分青年教师对此也不甚了解。所以,本文认为,把“国有经济”的概念改为:“资产归全体公民共同所有、由政府分级监管的一种公有制形式”,可能更为恰当、更为符合事实、更为准确和严密。或者把可能引起学术分歧的“全体公民”改为“国家”,即把概念直接改为:“国有经济是资产归国家所有,山政府分级监管的一种公有制形式。”对此,想必不应再有什么争议。盼望就此求教于方家。

这种改动,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要求的“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包括产权归谁所有)、对国有经营性资产“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等精神,以及与十六大对“国有资产”及“国有经济”等概念的文字表述等,无疑都是完全一致的。

希望广大教育工作者以教育部新颁思想品德《课程标准》的实施及新一轮课程改革为契机,真正做到与时俱进,更新观念、更新知识并创造性运用于教材建设和教育教学工作实际,特别是在依据新的《课程标准》和新的德育理念正在编修的几年义务教育初中二、三年级新教材中,更新“公有制”与“公有制经济”等概念;也希望社会科学工作者按照党的十六大所指出的:“一定要适应实践的发展,以实践来检验一切,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总结实践的新经验,借鉴当代人类文明的有益成果,在理沦上不断扩展新视野,做出新概括”,对于《现代汉语词典》、《政治经济学辞典》等辞书中的“公有制”及其相关概念,更希望早日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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