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党内监督是新时期党的建设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党的建设论文,新时期论文,课题论文,党内监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内监督问题,是党的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内监督,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在党内“逐步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进一步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1〕本文就在当前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内监督问题,作些粗浅探讨。
搞好党内监督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题中应有之义
所谓党内监督,就是党员之间、党组织和党员之间,依照党章和其他重要党内规范所进行的相互监察、相互督促的活动。“党内监督的实质是党从人民利益出发,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这主要是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是否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严格地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2〕所以, 党内监督是关系到党的性质和执政地位,以及关系到能否加强与改善党的领导的一个重大问题。
这是因为,在现代国家,政党不仅规定着社会的运行方向,还影响着社会的发展进程。任何一个政党要实现对社会生活的有效领导,都必须对整个社会运行过程及其重大的社会行为活动,实行全面有效的监督。这既是政党领导的重要内容,又是实现政党领导的重要途径。在当代中国,虽然党派众多,然而领导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力量,只能是中国共产党。要保证党的每一分子对党的事业的忠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就要象邓小平同志在《共产党要接受监督》一文中所指出的那样:“党要领导的好,就要不断地克服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宗派主义,就要接受监督,就要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 ”〔3〕在这里,邓小平同志把党的监督问题提高到党能否行使好领导权的高度来认识的,提醒人们要从执政党的地位和党的荣辱兴衰、生死存亡以及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的角度看待党的监督。党的监督如此重要,作为其中最重要组成部分的党的自我监督——党内监督因而就显得更加重要,它在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地位也就更加可观。所以,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进一步搞好党的事业,绝不能对加强和改善党内监督问题有丝毫的忽视和动摇。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内监督的发展成效与存在的不足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党的各项建设事业的全面发展,党内监督与过去相比有了很大进步,这是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党和全国人民共同努力的结果。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党内监督问题已经引起党中央和全党同志的高度重视,列入了党中央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新的历史时期标志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认真总结了“文化大革命”使党内监督遭到破坏及其给党和国家带来巨大灾害的惨痛教训,明确提出了加强党内监督的问题。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把党内监督问题作为建国以来的十大经验教训之一,再次予以了强调。之后,党的十二大、十二届六中全会、十三大、十三届四中全会直至党的十四大、十四届四中全会,都反复强调了党内监督问题。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严肃党的纪律。”“要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制定党内监督条例。”〔4〕与此同时, 党内监督问题还得到了全党同志的普遍关心,广大党员参与监督的积极性普遍提高。另外,恢复重建了从中央到基层的党的各级纪检机关,并赋予其进行党内监督的职能。尤其是从1992年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以来,在实施党内监督与检查工作中更是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
其次,党内已有的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根据需要又建立了一些新的重要制度。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形成的一些好的制度,如:民主集中制、请示报告制度、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制度等,近年来普遍得到强有力的执行。与此同时,党的十三大以来,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组织加强了党的制度建设。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建立党内规章制度的步伐更是明显加快,在党内监督制度方面,又建立了一些新的更为具体的规章制度。如:《中央纪委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央纪委关于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若干规定》、中央批转的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等等。
再次,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整顿党的组织,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几年来,各级党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严肃查处了一大批违纪案件,狠刹了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回扣、信用卡、礼金和有价证券;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举办专场舞会、大吃大喝和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违反规定换乘进口高级豪华小轿车;干部违法违纪建私房和低价购买公房等歪风邪气。不少地方在实际工作中还创造了一些新的经验,摸索出了一些好的办法,使党内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同时,我们党在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和党的建设的过程中,在理论上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观点,坚持、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建党理论,有效地指导了党内的监督实践。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吸取了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在加强和改善党内监督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总的来说,党内监督还是党的建设和国家政治体制中较为薄弱、落后的一环,监督现状与形势发展的需要还不适应,监督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均未得到很好的解决,尤其是在监督实践上依然存在着监督机制疲软、乏力,以及监督功能的发挥不够充分等问题。具体地讲,主要表现为:
1、对党内的权力监督不力。 对党内权力监督不力的原因有以下几个:一是对党内权力应该进行监督的必要性尚未普遍引起足够的重视和树立明确的认识,从而导致在指导思想上片面强调思想教育,不能树立综合治理的战略思想;二是对权力的授予过程缺乏强有力的监督;三是对权力的行使过程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四是对权力的行使结果缺乏强有力的监督。过去,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存在着一些片面性,认为权力掌握在好人手里就会做好事,掌握在坏人手里就会做坏事。这种认识只看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而忽视了问题的另一个方面,即:对权力能否进行有效的监督,能否防止滥用权力。无数事实证明,如果对权力监督不力,即使权力掌握在好人手里,也会导致滥用权力,造成危害人民利益的结果。
2、党内监督机制不够健全, 党内各种监督力量的监督功能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1)党员的监督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功效。 党员是党内监督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党员的监督是党内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党内监督的基础。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则,赋予党员许多监督权力。实际上,党员的监督作用却发挥得很不够。主要在于:党员对党内候选人的情况往往不了解,起不到监督作用;因为怕报复,不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批评意见,更不用说提出罢免和撤换要求;对党的重大决策,没有相应的渠道提出反对意见,即使提出了,也没有负责地予以反馈的保障机制,从而形成“政策下来齐喊好、造成失误齐声批”的局面。这表明党员潜在的监督作用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2 )党的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党的代表大会是党内最高权力机关,在党内具有选举、监督、立法三大功能,是党组织中最具有监督力量的部分。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其监督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但是,现在党的代表大会间隔时间较长,而现代社会发展很快,党内决策每时每刻都在进行,如果长时间不开会,代表大会就难以很好地发挥监督作用。(3 )党的委员会的监督功效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在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的委员会是党的领导机关,党委常委会则是党委会的执行机关,党委会对常委会的工作负有监督的责任。党委会的监督,一般是以召开会议的方式进行的。但是,现在实际上是重视常委会,而不重视党委会,党委会开得少,往往以常委会或常委扩大会代替党委会,这实际上是把常委会决定了的问题向党委会传达。因此,党的委员会的监督作用也没有充分发挥出来。(4)党的纪检机关的监督作用还没有充分地发挥出来。 纪检机关是党内专门从事监督工作的机构。与其他具有监督作用的部门相比,它在党内监督工作中处于突出地位。纪检机关的这种地位,要求它在党内监督工作中一定要抓住这个“牛鼻子”,把纪检和监督工作搞好,以全面带动党内监督工作。总之,由于党员、党代会、常委会、纪检机关等党内基本监督力量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这就难以对党内不良倾向和作风形成监督的合力,使党内监督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足。为此,急需改革和完善现有监督体制,使各监督力量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
3、党内的监督意识不强,影响了党内监督的效果。目前, 党内的监督意识还比较淡薄,这严重影响了党内监督工作的开展。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有些党员不知道如何监督,因而无法监督、不敢监督;另一方面是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不能自觉地接受监督,甚至拒绝监督。在我们党内,对党员监督的主要方面是如何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广大党员对领导干部的日常具体工作、办事方式和方法了解很少,因而无法依据党内监督规范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评价,即使发现了干部违纪行为,有些党员因怕得罪人、怕打击报复而不敢监督。此外,有些党员缺乏党的基本知识,对党内规范知之甚少或根本不了解,分不清什么是应该监督的,应该怎样进行监督,甚至是否违反了监督规范也迷惑不清。在监督工作中,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难于处理和监督,也一直是当前存在着的一个薄弱环节。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口头上重视监督,行动上却不了了之,甚至在思想上对监督有反感和厌恶情绪,认识不到接受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的甚至寻机报复监督者。还有的干部自恃地位高、资格老、名声大,把自己看作是特殊党员,总想谋取政策和纪律之外的权利。这些都使得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保障,致使监督者顾虑重重,严重影响了他们合法行使自己民主权力的积极性。
要适应新的形势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
在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主要是根据现实需要,在党章和党内各种规章制度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增强监督措施的有效性与针对性。同时,要坚决改革过时的监督体制、制度和方法,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党内监督的新机制。
一是要健全党内选举制度,加强对党内权力授予过程的监督。目前,党内一般采取任命制的办法来使用干部,任命制有其一定的缺陷,如果缺乏有效监督,容易导致许多不符合党的干部标准的党员担任党内重要职务并且滥用权力的现象。因此,我们必须加强这方面的工作,而健全党内选举制就可以做到这一点。用选举的方法对党内授予权力的过程实行监督比党的机关的监督更具有积极因素。机关的监督往往是一种事后监督,而参加选举的党员所起到的监督作用往往具有更积极的预防极权力滥用的作用。当然,要实行有效的选举制,首先必须保障党员自由地参加投票活动。如果党员不凭自己的意志参加选举,选举的结果仍有可能与党员的意志相违背,也就不能把党员的选举权力转化为对党内权力的制约力量。同时,实行选举制,还应该有健全的选举设施。否则,选举缺乏可靠的物质保证,切实有效的民主选举也就无从谈起。
二是要授予有关监督机关质询和听证的权力,加强对党内权力行使过程的监督。授予党内有关监督机关质询和听证的权力,就能使党内权力行使过程中的每一个具体步骤受到监督。所谓质询就是监督机关对干部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以提出询问,干部必须负责地予以答复。所谓听证,就是监督机关对干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举行听证会,干部应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通过这种方式,监督机关就可以对党内权力的行使过程形成每时每刻的监督,改变过去那种对党内权力行使过程没有监督的局面,这无疑会起到加强党内监督的作用。
三是要建立与干部使用相联系的弹劾制度,使滥用权力者受到应有的处理,以切实发挥监督应有的作用。所谓与干部使用相联系的弹劾制度,就是监督机关在具有充分理由和证据证明某个干部的某一行为属于滥用权力时,可以向党的组织或其他部门提出弹劾意见,这对干部在以后的使用产生一定的影响,进而起到监督的作用。这样,健全的选举制能对党内各种权力的授予过程形成强有力的监督,质询权和听证会能对党内各种权力的行使过程形成强有力的监督,而与干部使用相联系的弹劾制度能对党内各种权力的行使的结果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从而就能真正形成对党内权力全面的监督,它无疑会使党内监督得有进一步的加强。
四是要健全各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委会的议事制度,发挥党的委员会和常委会的监督作用。现在,各级党委内部委员之间的监督,特别是党委委员对常委的监督,还存在着无章可循的现象。一些地区只重视常委会,不重视全委会,有时还以常委扩大会代替全委会。这实际上是一种领导决定与会者现象的变态,它不仅起不到应有的监督作用,还会造成同党内监督的目的不一致的情况。为了改善这种状况,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首先,必须健全党的各级委员会和常委会的议事制度,特别是议事规则。规则内容应该包括常委会议有多少常委委员参加所作出的决议才有效等硬性规定,同时严格规定使用扩大会议这一方式的条件;其次,适当划分委员会和常委会的职权范围。对影响全国或本地区的重大决策,一般由全委会作出决定,常委会不能代替全委会行使这种职权。再次,对于各级党委常委的住房、收入等生活待遇方面的重大事项,每年都应向本级党委委员通报,以此来监督常委这一级主要领导干部。这样,才能有效地监督常委会及其委员正确行使职权。
五是要强化纪检机关的监督职能。纪检机关是党内的职能监督部门,充分发挥纪检机关的监督职能,是搞好党内监督工作的关键。但是,目前对纪检机关授权太小、体制不顺,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纪检机关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为此,必须切实努力,在现有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和强化党的纪检机关应有的监督职能。首先,要授予党的纪检机关适当的监督权,改变目前这种“小马拉大车”的现象。其次,健全合理的监督机制,监督机制不合理会导致纪检干部惧怕参加监督并行使职能。在不合理的监督体制下对监督者缺乏有力的保护态势,就会使专门监督人员的监督工作往往没有效力,即使上级授权也不能很好地运用,并挫伤纪检工作者的积极性,导致本地区、本部门的纪检监督工作陷入瘫痪的局面。再次,努力提高全党的纪检监督意识。要积极行动起来,对广大党员进行党规党法的再教育,努力提高广大党员的政治素质,使他们了解党规,了解自己参与纪检监督的权利,树立大胆的监督意识;要切实保护党员参与纪检监督活动的民主权利,创造浓厚的党内民主气氛;要从本质上批判和清除传统观念对纪检监督工作的消极影响,以激发广大纪检工作者敢于监督、勇于监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总之,我们的目标是要建立一个完整的而不是残缺的不全的、有效的而不是流于形式的、能够自行运转的而不是被动地依靠外力推动的党内监督机制,并使之能够经常地、稳定地发挥作用,以监督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正确地行使权力,防止重大失误和各种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揭露和处置一切损害党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及时而妥善地处理各种矛盾,使党不断实现自我完善和发展,进而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国家政治局势的稳定,推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
注释:
〔1〕〔2〕〔4〕中共中央十四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引自1994年10月7日《人民日报》。
〔3〕《邓小平文选》(1938—1965年),第2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