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国家与民间资本的联系:开中盐粮的比价关系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比价论文,明代论文,民间论文,资本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05)02-0003-09
明代开中制度的研究,最早见于上世纪40年代日本学者中山八郎的《开中法与占窝》,就开中制度与边境地区“诡名占窝”获取食盐销售权关系问题进行研究。嗣后藤井宏的《开中的意义及其起源》,以及藤氏另两篇力作即《明代盐商的一考察——边商、内商、水商的研究》及《新安商人的研究》,则集中就开中制度与民间商人赴边纳粮中盐的过程、原因及其商人的分化、成长等问题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使后学者对明代开中商人经营的一般情况有大体上的了解。80年代以来,我国大陆学者薛宗正《明代盐商的历史演变》、香港学者李龙华的《明代的开中法》、台湾学者的《明代前期的食盐运销制度》以及拙著《明代盐业经济研究》,除对此制度所引发的民间商人资本成长作进一步的探讨外,还将研究视角转向盐的交易与社会经济关系方面,使本课题逐步深入(注:[日]中山八郎《开中法与占窝》,刊于《池内宏博士换历纪念东洋史讲座》,日本座右宝刊刊行社,1940年;[日]藤井宏《开中的意义及其起源》、《明代盐商的一考察——边商、内商、水商的研究》等力作,中译本参见拙译《徽州社会经济史研究译文集》,黄山书社1987年5月版;藤井宏先生《新安商人的研究》由傅衣凌先生于50年代末译成中文,刊载于《安徽史学通讯》(1958年),1985年经译者重新校订,刊于拙编《徽商研究论文集》,安徽人民出版社1985年10月版;李龙华《明代的开中法》,刊于《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1972年4卷2期;台湾大学徐泓先生的《明代前期的食盐运销制度》(《文史哲学报》1974年第23期)、《明代后期的盐政改革与商专卖制度的建立》(《国立台湾大学历史学系学报》1977年第4期);薛宗正《明代盐商的历史演变》,刊于《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2期;刘淼《明代盐业经济研究》,汕头大学出版社1997年6月版。)。但在开中制度与民间商人资本连接点、此制度的基础与依据即开中盐粮的比价关系等经济关系的研究,因资料阙如,需要对明代开中则例进行详细的爬梳整理,才能从自明初以来米、麦、豆、银开中则例的具体规定的变化方面,进而解释国家所确定的开中价格对民间商人资本的动员与利用关系问题。
一、开中则例的制定及其依据
明朝开中制分为边仓纳粮中盐和召商运粮中盐两种形式(注:在此分析中,仅以盐粮交易为代表,盐同其他物货的交换关系及其比价问题,俟后专论。)。但问题是,由于纳粮、运粮、中盐的经济活动,是在不同地区、不同的价格形态下进行的。因此,有必要对上述两种开中形式的价格形成问题进行探讨。
应该承认,开中总引数的确定,当是明朝廷确定其米粮与盐引交易比例的基本条件。关于开中总引额的规定,乃最早见于正统四年因明军征讨麓川(注:宣德三年,云南麓川宣慰思任发侵夺南甸、路江等处村寨,“云南总兵官黔国公沐晟议论调兵剿捕”,因军需问题,故开中云南井盐,招商中纳。关于此,参见《明宣宗实录》卷四二“宣德三年闰四月”条。),“师众费多”,次年,云南大理府和金齿卫指挥使司上奏因“用粮数多,蓄积数少”,户部遂规定“中淮、浙、云南盐各三十万引”(注:《明英宗实录》卷六七“正统五年五月己酉”条。),招商中盐。此制度遂成为日后出现突发事件时的应急措施之一。如在正统五年陕西延安绥德州的开中盐粮,则是依照上述办法开中的。其规定是“将正统五年淮盐一十二万引、浙盐八万引,如肃州纳米例”招商中盐(注:《明英宗实录》卷六七“正统五年五月己酉”条。)。
召商运粮中盐的具体运作,从朝廷的角度说,主要是确定合适的“开中则例”。其典型的实例,如成化十九年(1483年)户部议处“大同各边事宜”,记录了运粮中盐则例确定的大体情况。其中说:“两淮运司见有成化十七、十八年存积盐三十万三千余引,宜以二十万引召商于通州仓领米运赴大同交纳。每运一石,与盐二引,量地添减,不出二引之数,限一月以里完,即与支给。”(注:《明宪宗实录》卷二四五“成化十九年十月丙寅”条。)按成化年间户部议定的运价,一般是运粮7.5-8.5斗给盐一引;如果是纳银,盐一引则纳银0.4-0.5两。这样,户部最初议定的运米1石给盐2引,大体可以确定通州仓至大同仓的运价每石为银1两左右。然户部所拟“以两淮盐二引为脚价费,今久无报纳者”,其原因不用说是朝廷酬盐较低之故。于是户部议定“加半引,不拘客商官民人等,听其各给路引往纳”(注:《明宪宗实录》卷二四七“成化十九年十二月丁亥”条。)。如果理解不错的话,成化年间的“加引”召商运粮则例的制定,显然源于永乐二年(1404年)户部尚书郁新所定的“召商运盐”法。商人为官运盐,“年久者,增引数以为路费”。其“加引”的比例是,河东地区每引加40斤,陕西地区朝邑县每引加80斤,西安府每引加140斤,山西地区平阳府闻喜县每引加80斤,翼城县每引加200斤,河南府的淮浙盐,则每引加1引(注:《明太宗实录》卷二八“永乐二年二月甲申”条。)。既然在官运盐货中,是以“加引”、“加斤”的方法来调节运价的;那么,在召商运粮中盐的体制下,其投入开中的盐粮交易,其比价就具有如同上述“加引”、“加斤”关系,抑或以下降纳粮数,以保持盐粮交易比价的平衡。
如前所述,在召商运粮的体制下,商人承运的粮食主体则是府县的税粮。这一点,从明初边方奏请或廷议的诸记录中,都能反映商人承运税粮的关系。如开中法施行之初的洪武四年(1371年)二月大同卫都指挥使耿忠奏言:“大同地迩沙漠,元季勃罗帖木儿、扩廓帖木儿等乱兵杀掠,城郭空虚,土地荒残,累年租税不入,军士粮饷欲于山东转运,则道里险远,民力艰难。请以太原、北平、保安等处税粮拨付大同输纳为便。”由于大同驻军的粮饷供给依制由山东府县承担,而欲改其军饷供应地,则须边臣奏请,此当制度使然,毋庸赘释。此奏经廷议,决定“于山东所积粮储拨一十万石,运至平定州,山西行省转至大[太]和岭,大同接运至本府,及以附近太原、保安诸州县税粮拨付大同以为储待。”至于税粮的具体运法,无非是官运(其中包括军运)或民运两种形式,而在民运方面,大多是由民之“富室”或商人承担的。以宣德十年(1435年)商人组织民运税粮的事例,可知当时赤城堡需运粮3万石,哨马营3万石,独石1万石,即是按明代定制“凡输粟于各边者,量地远近,价各有差”组织实施的。参与承运税粮的商人均“自备脚力,朝廷则以盐偿之”(注:《国朝典汇》卷九六《户部十·盐法》。)。这里所说的“价各有差”,实即反映在开中则例中盐一引与上纳米粮斗数的差异上。仅以此例,即可说明开中制条件下官与民的盐粮交易比价关系。
宣德十年赤城堡等仓开中则例
附图
资料来源:此表根据《明英宗实录》卷十一“宣德十年十二月己亥”条编制。
上表所载开中则例,乃是明代较为典型的例证,值得注意。其则例的基本要素是户部根据道里远近、粮米时价低昂,以及所中盐运司的盐价高低确定的。而开中则例准确与否,当与明代“时估”制度是否严密有直接的关系。其“时估”制的具体实施情况,按《诸司职掌》卷三的记载:“民间市肆买卖,一应货物价值,便从州县亲民衙门,按月从实申报合干上司。遇有买办、军需等项,以凭照价收买。”而盐粮交易的比价,当是户部所办军需的主要方面。无论边境还是腹里地区,其开中则例的确定,乃是以“时估”物价为其依据,这一点当无疑义。而对于商人运价的估算与调整,显然也是以盐粮交易的时估价格为基础。通过前述“加引”、“加斤”的事例分析,可知此制对于保持民间物料价格的平衡,多少都发挥了调节作用。时估制度,大体上为有明一代所遵行。如万历末年的庞尚鹏《清理盐法琉》,则记述了明季时估制在开中法中的实际应用情况。其疏云:“各边开中盐粮,务要量彼处米价贵贱,及道路远近险易,定夺则例具奏,召商中纳。此祖宗成规也。迩来边中上纳,多不依时估,及虽依时估,而转运交收,领给勘合,其间私费尤难尽言。”(注:《明经世文编》卷三五七。)这一方面反映了庞尚鹏对明末时估制崩坏的忧虑;而另一方面却表明开中则例不仅是以时估制为物价基础的,而且民间商人参与盐粮交易的过程中,对旧有的时估制亦多有所突破。
尽管开中则例以时估制为其依据,但在现实中,由于盐粮开中的地域广大,盐粮价格变动频繁,加之吏治衰微,户部很难准确地掌握和调节盐粮交易的比价关系,这就使开中商人感到米重盐轻,无利可图,致使开中制时续时断,有误军储。朝廷为挽救开中制的颓势,不得不采取一系列的变通措施,由此引发了开中制的演变。
二、开中则例的变化与米、麦、豆的折纳关系
明代开中盐粮则例的变化及其变动趋势,可以两淮盐运司为例(注:此处所记则以两淮为主,关于其他盐运司的中盐则例,一并加以说明。又,本处所说的“斗、升”的容量单位,则是与明代的盐引重量单位相一致的,即盐每引为200斤,其官府与商人的交换,则是本表所反映的上纳若干斗升的米粮,则可以获得行销若干盐引的权利。此外,本表所开列的开中则例数据,是根据《明实录》、《明大政纂要》、《皇明世法录》统计。),以求反映明代开中则例变化的一般情况。
明代中前期两淮运司开中则例表
附图
附图
①谭希思:《明大政纂要》卷十三。
②谭希思:《明大政纂要》卷十五。
③谭希思:《明大政纂要》卷十六。
④谭希思:《明大政纂要》卷十八记为“宣德二年六月”,与实录不同。
⑤谭希思:《明大政纂要》卷二十。
⑥谭希思:《明大政纂要》卷七九“成化六年五月乙巳”条。
⑦谭希思:《明大政纂要》卷八一“成化六年秋七月戊戌”条。
⑧谭希思:《明大政纂要》卷九九“成化七年十二月戊寅”条。
⑨谭希思:《明大政纂要》卷一○○“成化八年春正月乙卯”条。
⑩谭希思:《明大政纂要》卷一○九“成化八年冬十月癸未”条。
(11)谭希思:《明大政纂要》卷一一○“成化八年十一月戊戌”条。
(12)谭希思:《明大政纂要》卷一一三“成化九年二月癸亥”条。
(13)谭希思:《明大政纂要》卷一一三“成化九年二月丁亥”条。
(14)谭希思:《明大政纂要》卷一一四“成化九年三月壬子”条。
(15)谭希思:《明大政纂要》卷一二一“成化九年冬十月乙酉”条。
(16)谭希思:《明大政纂要》卷一三三“成化十年九月癸亥”条。关于淮安中盐则例的改变,主要是因为“米价涌贵,则例太高”,于成化十一年二月奏请淮盐、浙盐均减粳粟米0.5斗,长芦、山东盐各减0.3斗。关于此则例的变化,参见《明宪宗实录》卷一三八“成化十一年二月壬午”条。
(17)谭希思:《明大政纂要》卷一五八“成化十二年十月戊戌”条。
(18)谭希思:《明大政纂要》卷一五八“成化十二年十月庚辰”条。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年度开中总额,在《明实录》中,很少有记载。但在天顺八年八月户部“共开中淮浙等运司各年盐课一百六十七万二千二百九十一引”,并进一步确定大同等处盐粮开中则例的记载中,可以明确其年度的开中总额。此外,因开中地的仓口不等,其主要仓口所制定的开中则例,自然也不相同。关于此,从《明宪宗实录》卷八“天顺八年八月丙午”条关于更改上纳仓口的规定中,得知原在“兰县开中引盐于甘凉缺粮仓分上纳。于是肃州仓改中浙盐九万六千八百六十一引,每引米麦各半,共四斗五升。镇夷官仓改中河东盐十万引,每引米麦豆共一斗五升。肃州仓改中河东盐一十九万五千引,每引米麦豆共一斗五升。”(注:谭西思:《明大政纂要》卷八“天顺八年八月丙午”条。)而关于米豆的上纳比例,也没有任何规定,这就意味着商人可全部上纳米或豆,也可按其实际情况上纳,只要符合斗数的规定,既可领取盐引勘合,从事盐货的交易。至于商人上纳粮草的地点在宣府和大同等七处仓口,按户部制定开中则例的原则,其上纳米豆的斗数,实际上说明运费的差异。而米豆斗数相同的仓口,其地理位置、运输条件应是相同的。同一开中地的盐粮比价有所不同。惟为说明仓口与盐运司盐价的差异问题,故列表如下:
天顺八年宣府、大同盐米豆开中则例(单位:斗)
仓口 两淮
两浙
长芦
河东
宣府独石仓
8
54
2
宣府马营仓
8
54
2
宣府龙门所仓 8.5 5.3
2
2.2
宣府云州堡仓 9
5.5
4.2
2.3
大同广足仓
8
54
大同广充仓
3
5.3
4
2.2
大同广聚仓
9
5.5
4
2.3
资料来源:《明宪宗实录》卷八“天顺八年八月癸未”条。
需要注意的是,因户部的开中则例中所规定的商人上纳米粮的斗数,最终是需要商人来盘算是否有利益,才有可能收到开中制度的实际效果。从天顺八年北边地区开中则例的上纳粮草数额看,商人的上纳情况如何,则是检验其则例是否可行的重要依据。同年十二月,根据巡抚大同副都御史王越的报告所说:“大同所开盐格重,商人无一至者,请量减之。”其结果户部更定大同“淮盐每引米豆减五升,浙盐减三升,长芦、河东各减二升”(注:谭西思:《明大政纂要》卷十二“天顺八年十二月癸巳”条。)。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明宪宗实录》卷一三一“成化十年秋七月辛未”条的记载,延绥仓:两淮盐每引纳米4斗,豆2斗;山东盐每引米1.5斗,豆1斗;河东陕西盐米1.5斗,豆0.5斗;河间长芦盐米2斗,豆1斗;福建盐米1.3斗,豆0.5斗;广东盐米1.5斗,豆0.5斗(注:谭西思:《明大政纂要》卷一三一“成化十年秋七月辛未”条。)。肃州等处仓:甘、凉等处中淮盐米4斗,豆2斗,肃州仓米3斗,豆2斗;浙盐甘凉等处米3斗,豆1斗,肃州米2斗,豆1斗;山东盐甘凉等处米1.5斗,豆1斗;河东陕西盐甘凉等处米1.5斗,豆0.5斗,肃州米1斗,豆0.5斗;河间长芦盐甘凉等处米2斗,豆1斗,肃州米1.5斗,豆1斗;福建盐甘凉等处米1.3斗,豆0.5斗,肃州等处米1斗,豆0.3斗;广东盐甘凉等处米1.5斗,豆0.5斗,肃州等处米1斗,豆0.5斗。宁夏等仓:淮盐每引纳米4斗,豆2斗,浙盐米3斗,豆1斗,山东盐米1.5斗,豆1斗,河东陕西盐1.5斗,豆0.5斗,河间长芦盐米2斗,豆1斗,福建盐米1.3斗,豆0.5斗,广东盐米1.5斗,豆0.5斗(注:谭西思:《明大政纂要》卷一三一“成化十年秋七月辛未”条。)。这里所说的开中盐引额共918561引。当然,所谓的开中盐引额度,本是“成化七等年盐”。这应成为明代边境地区开中的典型例证,之所以如是说,主要在于明朝中期以前的边境地区的米粮等实物开中,因有所存积的盐货可以为商人承运销售,而在此之后所实行的“预支”的情况是截然不同的。成化十年九月,山东临清、广积二仓:淮盐每引粟5斗,麦5.5斗,浙盐每引粟4斗,麦4.5斗,长芦、山东盐每引粟2.5斗,麦0.3斗。常丰、德州二仓:淮盐每引粟5斗,麦5.5斗,浙盐每引粟4斗,麦4.5斗,长芦、山东盐每引粟2.5斗。
由于成化前的开中制度是以盐粮交易为中心,因此需要先就纳粮开中则例的基本原则及其折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如果以明代开中量最大、盐价最高的两淮盐为例,可以看出不同年份开中则例纳米粮数的变化,引发盐粮交易比例变动的直接原因,不用说是因为盐产区盐价与仓口米价的变动所引起的,但对于开中商人而言,其“道里远近”、纳米粮的斗数以及上纳物的规定,即是米还是粟、豆、麦、草,是取决于是否投入开中的决定因素。至于户部,则必须制订出宜于民间商人所能接受的盐粮交易则例,否则,必然导致开中制的失败。从前面所示同一地区上纳米粮斗数及上纳物的变化,则可以看出户部是依据开中施行的情况作过调整的。
(二)这里所列出的米豆斗数,或者说盐草的束数,都是户部在“时估”制度的基础上所确定的盐粮交易的比价,如果将此价格看成是官价的话,那么,在商人与官的交易中,商人要想获得盐的销售权的话,就必须按照官方所确定的盐粮交易价格进行,否则就毫无意义。更进一步说,户部所规定的盐粮交易价格,实际上就是米、麦、豆、草、盐甚至于后期所交易的银两的比价,而在官方看来,上述交易的各种物资价格,在实际的操作中应是可以相互置换的。举例说,如米与豆与盐的交易,在榆林常股盐纳米2斗或豆3斗,都可取得盐一引的销售权。
(三)正因为此处的价格是官价,而在招商的实行过程中,因价格的不合理,也就必然出现商人上纳粮草多而无盐供给,或粮少盐多导致年度开中失败的情况出现。在这样的情况下,官方则对开中盐粮的比价进行调整。如在前示天顺时期宣府、大同的盐粮比价的下调,即是明代通行的做法。至于米、豆、粟、麦、草的兼纳政策,官方与民间商人交易的角度看,实际上也有价格调整的意思。但有时则是根据边境地区的实际需要所确定开中物资的种类。如豆与草的上纳,显然与军马草料的供给不足有直接的关系。
(四)正如前所述,由于明代开中的报中地是在各不同的仓口,其道里及所用运输工具之不同,也对报中的盐粮比价有影响。如在成化九年地处九边的宣府镇,其仓口即分为在城仓口与独石、马营及边境地带“葛峪等十五堡”,其上纳的米豆额也有所差异。这就说明道里远近及运输条件乃是户部制定盐粮交易比价的要素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明代边境地区的上纳粮草易盐制度中所反映的盐粮比价关系,实际上是随边境与盐销售地区的盐粮价格变动而发生变化的。如果以所谓边境地区的盐粮比价关系来看,大体上可以说明盐粮价格变动与开中制度持续的关系。
明代边境地区淮浙盐粮开中比价分析(单位:盐引/米斗)
附图
表中所列数据,说明在洪武初期大同等西北边境地区(宣府、延绥、榆林等地应与之相当)上纳的粮数则为盐一大引(大引400斤,小引200斤),其中即包含麦、豆、粟而不是米。从其变动趋势看,总的来说其米豆麦上纳数处于较为平稳态势,而出现粮价下降的情况,显然与边境地区的粮食价格变动有直接的关系。按年代划分来说,洪武朝的粮价低而盐价贵,从永乐时起,盐粮价格变动主要是粮价上涨,而正统至成化时期的折纳的出现,则是官方降低盐价的重要措施,此时常股盐、存积盐支付的划分,也说明当时民间商人上纳粮草数量较多,其盐货的支付则需要朝廷确定年度的量,以防范因盐货不足所引发盐价上涨的情况。
三、粮草折银关系
所谓“折银”,实际上是官方所确定的“粮草”中的米、麦、豆、草及布等军需物资在边境地区的价格。明初实行召商纳米(粮)中盐的实态,除米之外,还应包括麦、粟、豆等兼纳的“粮”的部分,在兼纳中盐的基础上,又实行折收棉布、白银解边的制度,这即是明代早期的盐课折纳制在开中法中的表现。其具体的例证,如洪武四年(1371年)三月即规定:“山东、山西盐课折收棉布、白金赴大同易米,以备军饷。”(注:《明太祖实录》卷六二“洪武四年三月癸卯”条。)如果将此例作为明代开中法纳米中盐并行的制度的话,那么这就意味着兼纳麦、粟、豆、草、铁、茶等则是此制的延伸形式,其结果,也必然随着货币经济的发展而形成边方纳银制。
边方纳银制的出现,从马文升《重盐法以备急用疏》所描述的成化年间山西边方商人报中实态即可推察出来(注:马文升,景泰进士,历按山西、湖广。其疏所言“纳银”情况,当系巡按山西之事。详见《明经世文编》卷六三。)。其疏云:“虽有中者,及至到边,多不上纳粮料,止是折收银两。”边方仓口折收银两的情况,不用说是以边饷采买制为背景的,这种情况,在正统七年(1442年)湖广并贵州三司的奏疏中已见税粮折银上纳的实例。其原因,乃在于“每岁供边军”,转运税粮沉重,所以议改“于税粮内折银、布运给为便”(注:《明英宗实录》卷九三“正统七年六月庚戌”条。)。税粮折银的扩大化,遂促发了边方纳银制度的成立。至成化七年(1471年),始见于北直隶、陕西饥荒府县开中纳银,每引“纳银三钱”(注:《明宪宗实录》卷八七“成化七年春正月辛巳”条。)。十六年(1480年),湖广边仓开中两淮存积盐七万引,每引银“四钱五分”;常股八万引,每引“银三钱五分”(注:《明宪宗实录》卷二○四“成化十六年六月丁丑”条。)。此后边方纳银制遂推行于福建、广东、两浙、长芦等运司。关于边方纳银的引价分析,有如下表所示。
明代中后期的边方钠银的引价分析
附图
可以看出,在明代中期所实行的边境地区纳银开中的银价问题,可以说是最初商人上纳粮草的折价,或者说当时所上纳的银两,应该是边境地区的粮食价格,因为边境军需是以此银两来购买的。这即是边境地区纳粮制度向“招商籴买”制度过渡后而出现的纳银开中制度。如果说这两种制度的本身均在于解决边境军需问题,也并不为过。但问题是,商人到盐运司纳银中盐,明制称为“召商中卖”即系盐运司直接出售盐货,商人无须至边方纳银,而盐运司则将所卖盐价银解运户部,由户部解边的制度体系,显然同前述边方纳粮(纳银)开中制度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具体来说,盐运司卖盐的最早实例始见于成化二年(1466年)两淮召商中卖割没官盐。其因江淮饥荒,经副都御史林聪奏“请以两淮运使仪真批验盐引所没官盐二万余引卖银”,“赈凤阳诸处”(注:《明大政纂要》卷二八“成化二年闰三月”条,又见《明宪宗实录》卷二八“成化二年三月庚辰”条。)。此后沿为制度。十年(1474年),准河东盐于河南南阳、汝宁“二府开中,则别立斗数,于运司发卖”(注:《明宪宗实录》卷一二八“成化十年五月丁亥”条。)。至十二年(1476年),各盐运司、提举司均改为由运司开卖盐引,在巡抚延绥等处左佥都御史丁川等人奏请下,原户部定拟中盐则例“每引米豆六斗或四斗,止值银三二钱,三斗二斗者,止值银一钱五分。使即其地发卖,得利当倍。宜令巡抚等官选委府州县廉正官于各盐运司及提举司召商发卖,其银领回籴买米豆为便。户部覆奏。从之。”(注:《明神宗实录》卷一五八“成化十二年十月庚辰”条。)丁川奏准施行运司卖盐纳银之制,从此改变了明初边方纳粮的体制,结束了依靠开中法促使民间商人承担物资转运的状态,商人的经济活动目标也开始由此而转入盐运司和提举司。这不能不承认是明代盐业经济关系的一大转变。
按明代制度,边商是承担朝廷纳粮中盐“正引”的商人。“正引”又称为“正单”,是需要户部每年定额发放的盐引额数。对于边商而言,其主要的问题在于“困于掣支”。“掣支”,又称为“京掣”。按明代“旧例:每岁两掣,每掣四单,后因浮课混淆,改于八月一掣,每掣四单。又一盐臣久缺,百事稽误,迟至十八个月一掣,计误掣二年,则壅十二单矣。”这种延误掣盐的原因,乃在于“浮引盛行”(注:关于“浮引”,原本是万历二十五年间太监鲁保。)。这里所说的“浮引”,显然是指商人在边报中纳粮或纳银后因须挨单掣盐而导致大量的边境仓口发出的盐勘合壅滞的主要因素。而小票盛行,则是导致边方纳粮体制解体的直接原因。此外,由于边商上纳粮草的正常程序是需要上纳本色或折色粮草后,挨次领取盐引勘合,到盐运司比对后下场支盐,然后按朝廷所规定的行盐区域贩运盐货。但如果在边境地区能够获得不挨次上纳或领取勘合,边商就可以在边境地区反复上纳,以获得更多的盐的行销权。这样,在边境地区所流行的“随时纳给”的“小票”,就导致边疆地区“中挾而轻卖,奸商皆走小票,则正引坐废”的局面。按榆林道布政陈性学所说,小票的盛行,有六大弊端:“夫边引例重二百斤,官价五钱,加纳余盐七钱五分,而重五百五十斤。堆积三年,挨单顺序。例也。今以小票发卖,不随盐单,每包至二千五百斤,随纳随给,人情孰不欲利?见少则就多,浮引四倍,而盐利少引积不售,坐困一也;盐志载商盐必挨单候掣,顺序发卖。彼盐不登单,随意中发,此有守候之苦,又有掣盘之费,人不乐趋,坐困三也;且彼盐发卖,执有小票,江浙吴楚,何所不之?夫行盐之地有方,食盐之口有数,彼既盛行,则此元买主,坐困四也;先年盐法通行,则有南商至边收引,今小桥便利,则南商不北,则边商减价,赍尽江南,坐困五也;边方淮盐,每引官价五钱,并余盐七钱五分,今江南价止四钱五分,边方浙盐官价三钱六分,江南止得一钱六分,计淮浙二十二万六千余引,亏短价银五万七千余两,四五年间,变产赔偿,不复能及,坐困六也。”(注:《明神宗实录》卷四四一“万历三十五年十二月丙寅”条。)这里所说的“小票”,实际上则是明代嘉靖年间所开设的“商买余盐”制度。关于此,嘉靖年间的户科给事中管怀理说得很清楚。其奏疏有云:“欲通盐课,必先处余盐;欲处余盐,必多减正价。正盐贱则私贩自息,私贩[息]则正盐自行。请将正余盐各定价值,俱令开边中纳。正盐纳以引目,下场关支,余盐给以小票,商自收买。正盐一引,计中余盐三四引,或五六引,务以尽收为止。未尽,则再添数倍。”(注:《明世宗实录》卷一七五“嘉靖十四年五月甲子”条。)如果理解不错的话,那么,在余盐开禁的问题上,实际上因商人很少到边境地区上纳粮草或银两,以至边境地区严重缺粮。这样的情况下,朝廷不得不让利于商,设计出“余盐小票”的制度,将所谓“正引”作为余盐配套中纳,以期解决边境地区的粮草问题。尽管余盐小票的实行对于边境所发的正额盐引有所冲击,但在户部看来,解决余盐问题的关键,则在于实行“听商收买”的制度。关于此制的确立过程,以户部所议的奏疏所说,其制度的基础在于“朝廷设立盐课,正引各有常规,余盐原无定数”。如果“假额课以处余盐,实今日救弊之宜。欲革余盐,则商灶俱困,而私贩必至于横行;倍收余盐,则旱涝难齐,而边引不免于壅滞。夹带余盐,律有明禁,增刷引[目],则于祖制有违。”可见,户部是很难处理余盐问题的。其最终的结果,则是“中盐自有引目,另立照票,则与引目相背,官为手鬻,不若商为收买,简易可行”。在产部讨论后,决定“除两浙、河东,听其照旧遵行外,其两淮盐斤,计每包以五百五十斤为率,内二百八十五斤连包索为正引,定价五钱;二百六十五斤为余盐,淮南定价六钱五分,淮北定价五钱。两浙,每正盐一引,连包索以二百五十五引[斤]为率,定价银三钱五分,余盐通融以百斤为一引,嘉兴批验所银五钱,杭州四钱五分,绍兴四钱,温州二钱。长芦、山东,每包以四百三十斤为率,内二百五斤为正引。长芦定价二钱,山东一钱五分;二百二十五斤连包,率为余盐。长芦南掣盐所银三钱,北所三钱三分。山东三钱一分。以上正盐俱开边报中。两浙上纳本色,长芦、山东折色。如丰年,愿纳本色者听。余盐不必开边,仍旧纳银运司解部,转发各边。其甘肃险远,止开浙[淮]浙二盐。淮盐每减五分,每引银四钱五分;浙盐再减五分每引银三钱。其余各边如开淮盐,搭以长芦,则不必更搭山东;开浙盐,搭以山东,亦不必更搭长芦,庶便于掣支。”(注:《明世宗实录》卷一七五“嘉靖十四年五月甲子”条。)
综上所述,大体可得出以下结论:
(一)对于国家而言,因明初统治中心偏于江南,北部边境地带所驻扎的大量军队的军需供给,则需要动员民间商人的力量来进行物资转运。而国家所能与之交易的只有利润巨大的盐货,所以将食盐的销售特权授予转运物资的民间商人,较之完全依靠国家力量来进行盐粮转运与食盐的销售,显然更为严重有利。
(二)国家与民间商人的经济关系的确立,是通过开中则例来实现的。开中则例制订的基本原则在于对国家和民间商人都有利益,盐粮交易比价的高低,都对开中制度是否顺利实行有直接的影响。而在明朝所出现的边境地区军需供应的多次重大危机,其根本原因是由于开中制度的中断所造成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明代朝廷多次下调开中则例的做法,就是以最大的商业利益来吸引民间商人资本更多地介入开中盐粮的转运。而在明代中期后开中制度的演变,实际上是将盐产区的盐货交易与边境地区所实行的纳粮开中制度相结合,从而保证国家在盐镀交易中获得更大的利益。
(三)不可否认,明朝实行的招商与全面通商政策,是中国历史上实行通商政策时间最长、范围最广、制度体系最为完备的时代。随着商人资本的流动,其传统迁会经济格局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结果必然对后世民间商人资本的成长发挥积极作用。而因招商中盐政策的实行,民间商人在不同区域、行业尤其是盐业生产领域占据统治地位,想必是近代经济生成的前提条件。
当然,关于明代因招商开中制度所引发的民间商人资本家承担国家军需物资转运而获得盐货销售特权,从而形成不同产盐区盐货与粮食及其他商品价涪的比价关系,其价格体系的变动,无疑对地域经济的变化产生不同影响,尤其是商人在盐运司上纳银两与边境地区物价关系问题,仍是今后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