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激励性规制理论述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述评论文,规制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信息经济学的广泛应用促使现代规制理论的形成取得了长足进展。Baron和Myerson(1982)将微观经济学中的信息经济学(information economics)、非合作委托—代理理论(incorporation of principal-agent theory)以及激励机制框架的设计(mechanism design theory)等研究方法引入规制理论,并取得了明显的进展。而Laffont和Tirole(1993)将激励理论(incentive theory)和博弈论(game theory)应用于规制理论分析则使得规制经济学的发展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峰。而在此之前,Loeb和Magat(1979)、Vogelsang和Finsinger(1979)等人就已提出了激励性规制方案。与传统的规制理论相比,激励规制理论更侧重于解决由规制者与被规制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竞争不足以及设租、寻租等问题。
一、激励性规制理论概述
(一)激励性规制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传统的规制理论均是将规制者与被规制者之间不存在信息偏在作为其假定前提,然而在具体的机制实践中,规制者与被规制者之间、规制者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往往却是常态。激励性规制理论则着重研究如何在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规制者与被规制者之间进行激励机制框架的设计。也就是说,由于规制者和被规制者目标的不同,根据委托——代理理论,激励机制框架的设计实质上是通过给予企业一定的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来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竞争不足以及寻租等问题。进而,促进企业降低成本、提高质量、改善服务,诱导企业逐步接近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思路。此外,不仅可以使政府规制更充分地体现了效率的要求,而且具有管理简单的优点,属于“轻微手的规制”(Regulation with a LightHand)(王廷惠,2002)。
现实中,由于规制者与被规制者之间存在信息的不对称,规制者对企业生产成本、服务质量、技术和努力水平不具备完全信息,因此在根据“委托—代理”理论进行激励框架设计和激励性规制的具体实施中,会存在逆向选择、道德风险以及设祖、寻租等问题。在激励框架设计上,由于规制者很难精确地掌握被规制者的努力程度,准确地对被规制者的努力给予相应地补偿,因此就会引发规制者与被规制者之间的博弈(Game)、规制者设租、被规制者“游说”以及相应的“寻租”行为。作为理性经济人,掌握着生产成本、经营费用等方面信息优势的被规制者必然会尽可能地高报自己的成本,隐瞒实际成本,企图抬高价格上限,从而产生逆向选择问题。
同时不可否认的是,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受规制产业的边界不断变化使得信息的积累、传播过程处于动态变化过程中,被规制者的信息优势地位往往会相应得以加强,因此,规制者均面临着如何设计合适的、动态化的激励机制框架,使得被规制者具有真实地、及时地显示自己成本、改进服务质量激励的难题。
(二)激励性规制合同的设计
激励性规制理论实际上是运用博弈论、委托-代理理论以及信息经济学的相关方法来解决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效率与信息租金的两难选择问题。问题的关键是要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设计一种既能够给予企业在降低成本、改善服务质量方面以足够的激励。同时又能有效防止企业滥用自由选择权的激励性框架。现代规制经济学运用了微观经济学中激励框架设计的方法,将激励性规制合同分为强激励型和弱激励型两种。激励性规制实际上是规制者针对不同激励强度,确定一个适当的成本补偿规则,利用转移支付工具对按照被规制者的实际成本和努力程度,给予相应数量的货币补偿的一种机制。也就是说,根据不同的激励强度实施不同的成本补偿机制。强激励型合同是指企业利润的多少与企业成本的高低密切相关,企业得到的总货币补偿随企业实际成本的变化而变化,成本越高,企业的净收益越低。在高激励强度下,由企业努力降低成本所产生的大量超额利润完全归企业所有,即信息租金。弱激励型合同是指企业的利润不受成本变动的影响。企业的成本将完全得到补偿,同时,企业降低成本的收益将部分转移给政府和消费者。由此可见,合同的激励强度与企业降低成本的动机、合同的激励强度与企业的信息租金以及企业的信息租金与企业降低成本的动机之间均呈同向相关关系,规制者面临着与激励强度相关的社会福利改善和信息租金的获取之间的两难选择。
二、影响激励性规制合同实施效率的主要因素
(一)设租(rent creation)与寻租(rent seeking)
规制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消费者、规制者与被规制者之间讨价还价的过程。也就是说,在规制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实际上还存在消费者与规制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关于规制合同的制定与具体实施的信息方面,规制者往往比消费者具有较多的信息优势。因此,规制者对规制合同的具体执行具有较大的自由选择权,并会由此产生设祖、寻租等问题。事实上,以布坎南、克鲁格、图洛克和尼斯坎南为主要代表的弗吉尼亚学派,也称公共选择学派已将规制过程看作一个寻租过程,通过分析垄断导致的“哈伯格”三角的净福利损失,指出被规制者必然会通过游说、行贿等方式来促使规制者帮助建立并维护其垄断权,以便获取高额垄断利润,即经济租。因此,规制从一定的角度上来说是为规制者创造了设祖、寻租的机会。与传统的规制理论一样,激励性规制理论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消费者与规制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往往会导致规制者的机会主义行为,通过滥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和规制权力来谋取私利。如前所述,激励强度越高,被规制者可以获得的信息租金就越多;租金越大,发生寻租行为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规制合同的激励强度与被规制者的收买威胁之间存在同向相关关系。高强度的激励合同,如价格上限合同,规制者在设计价格上限时掌握很大的自由决策权,若规制者故意隐瞒被规制者掌握低成本技术的信息,被规制者将会因较高的价格上限而获得更大的信息租金,其收买规制者倾向也越大。也就是说,由消费者、规制者与被规制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引发的设租、寻租行为同样会影响激励性规制合同的实施效率。
(二)规制承诺的可置信性(Reliability of Regulation)
为了便于规制者及时根据所掌握的技术、成本变化情况对激励性规制合同进行修改,一般来说,西方国家规制合同期限短于5年,价格上限合同一般也都不超过5年。有效期较短的激励性合同可以使其更符合具体情况的变化,但是同时也会对被规制者提出更为苛刻的条件,从而产生“棘轮效应”,根据动态博弈规则,长期里这种对被规制者的激励强度必然会趋于下降。受各方面压力的影响,规制者必然会与获取高额利润的被规制者提前进行重新谈判、修改规制合同,从而加重“棘轮效应”。由于长期里被规制者未必能够得到成本节约的全部收益,因此会降低规制合同的激励强度,使高效率企业受到惩罚。频繁的更改规制合同必然会影响规制合同承诺的可置信性,降低规制合同的实施效率。此外,当被规制者持续处于亏损状态甚至濒临破产时,被规制者也会在合同有效期到达之前要求提前修改规制合同,以避免出现更为不利的后果。从规制实践看,过于频繁的合同重新谈判或修改往往不利于促进被规制者努力降低成本,同时对高效率的被规制者往往更为不利。提高规制合同承诺的可置信性,有利于提高规制合同的实施效率。
三、激励性规制的主要类型
(一)价格上限规制(price caps regulation):是在英、美国家应用最多、最为流行的一种价格规制。价格上限规制是指规制者与被规制者之间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价格上限,被规制者可以在这一上限之下自由定价,进而逼近拉姆士价格结构,也就是提供多产品的被规制者在努力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同时又保证不亏损的一组次优价格组合。价格上限规制通过赋予被规制者更多定价的自由决策权,可以更有效地促使被规制者考虑成本提高效率,因此是目前应用最为广泛、效果最明显的一种激励性规制。RPI-X价格上限规制方案由李特查尔德在1983年设计出来,并最早于1984年运用于英国电信业。而美国电信业到目前为止已经有40个州采用了价格上限规制,仅有4个州采用其他形式的激励性规制(SaPPington,2002)。
(二)特许投标规制(FranChise Bidding regulation)。区域间竞争规制(yardstick competion regulation):均是通过间接引入竞争从而促进被规制者提高内部效率的激励性规制。特许投标规制最早是由德姆塞茨(Demsetz,1968)在“为什么要对公用事业进行规制”一文中提出的,规制者通过竞标方式将特许经营权赋予能以最低价格提供服务的企业,并将其作为对企业低成本、高效率经营的一种奖励。这样,既可以保证规模经济,又可以间接地引入竞争,实现帕累托改进。区域间竞争规制则是通过将受规制的全国垄断企业分为几个地区性企业,使特定地区的企业在其他地区企业的刺激下,努力提高自身内部效率的一种规制方式。不可否认的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地区之间存在的差异使得规制者在确保及时获取有效运营成本的基础上确定具体的规制价格,促进地区间企业开展间接竞争仍然存在着较大困难。
(三)联合回报率规制(banded rate-of-retum regulation):是以投资回报率规制为基础的一种规制方式,规制者根据被规制者提出要求提高投资回报率的申请,具体考察那些影响价格变化的因素,对企业提出的投资回报率水平作必要调整,最后确定一定的投资回报率范围,被规制者可以在这一范围内根据具体的经营目标自主确定投资回报率。
(四)利润分享规制(profit sharing regulation):是指通过采取为将来购买提供价格折扣等形式让消费者直接参与公用事业的超额利润分配或分担亏损。这样,不仅可以通过刺激消费,促使企业充分发挥规模经济效益,有效降低经营成本;还有助于实现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公平分配。
(五)菜单规制(menus regulation):是将多种规制方案组合成一个菜单,以供被规制者选择的一种综合性规制方式。
四、对激励性规制政策的反思及启示
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以价格规制和进入规制为主要手段的传统规制方式在具体的实践中存在规制者滥用自由裁量权“设租”、被规制者“寻租”;被规制企业内部出现X-非效率(X-Inefficiency)、过度资本投资导致生产低效率即A-J效应以及竞争不足、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等问题。针对这一情况,激励性规制理论应运而生,并成为西方规制理论近二十年来取得的最重要的发展。与传统的规制理论相比,激励规制理论更侧重于解决由规制者与被规制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竞争不足以及设租、寻租等问题。诸多英、美经济学家对于规制的各种政策效果的实证研究表明:激励性规制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企业降低成本、提高质量、改善服务,实现帕累托改进方面效果比较明显。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受规制产业的边界不断变化使得信息的积累、传播过程处于动态变化过程中,被规制者的信息优势地位往往会相应得以加强,因此,规制者均面临着如何设计合适的、动态化的激励机制框架,使得被规制者具有真实地、及时地显示自己成本、改进服务质量激励的难题。
在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放松规制和规制改革过程中,同样也存在着由规制者与被规制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引发的低效率、低质量和高价格等问题。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政府在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实践中已经开始探索和初步运用上述某些激励性规制方案。实践证明,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引入激励性规制,对于我国自然垄断行业规制体系的重构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