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价值与途径的内在平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共政策论文,途径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公共政策在社会生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正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曼昆所言,一个社会的兴衰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所制定的公共政策。这样,人们就有必要分析影响公共政策的因素。从宏观上考察,影响公共政策的因素有许多种,决策时滞、执行时滞和效果时滞是一个方面的因素,还应该包括制度性规范因素,如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价值性规范因素,如人们所追求的理想状态、人们基本权利的内涵、对人性善恶的判断;以及途径性规范因素,如公共政策的实施采用行政方式、经济方式、法律方式或思想教育方式等。相比较而言,价值性规范因素与途径性规范因素更显得重要些。价值性规范既是公共政策制定、执行的总体导向,是影响公共政策正确性、有效性的一个重要指标,又是评价公共政策优劣得失的关键性因素。公共政策不论在制定过程,还是在执行过程,都会涉及到价值的载体与实现的途径问题,因为价值本身无法得以展示,只有通过最适当的内容与最满意的方式才能使其符合预期目标,获得所认可的效果。而在政府的实践中,公共政策的内容往往被人们所强调,而对所选择的方式却常常被忽视。
公共政策价值性规范与途径性规范是一个动态的内在平衡过程。人们在分析两者关系时,首先必须界定公共政策的价值性规范,其次才是途径性规范的选择。现在,中国社会正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在这一时期,人们所面临的棘手问题之一是,如何使价值性规范内部与途径性规范内部保持统一与和谐,同时,又使价值性规范与途径性规范互为联系,保持连贯性。
就其重要程度来说,作为公共政策的价值性规范与途径性规范的内在平衡,需要考虑以下四对矛盾体的整合:
第一是个人权力与社会权利的整合。
在反封建时期,西方社会所提倡的个人权利在取得推翻君主专制的胜利以后,被确定为建立新社会的基础,英国、法国以及美国最为典型。在这些国家中,占主导地位的是个人权利。个人权利是社会权利的基础,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个人权利的维系。这种价值取向规定着公共政策的内容与形式。但正如托克维尔所言,个人主义是一把双刃剑,有可能会引向利己主义,影响个人与社会的整体平衡关系。在中国,市场经济的逐渐发育,使传统的社会权利至上的价值受到冲击,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利间可能会产生剧烈的冲突,而且这种矛盾会集中体现在总体公共政策与具体公共政策的歧异上。
第二是强制性与非强制性的整合。
公共政策是政府组织凭借其权力制定和实施的,社会组织与公众都必须服从,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由于公共政策的实施需要政府人员与社会组织、公众的良好配合,因此,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着非强制性的因素。在中国,由于受到传统家族等因素的影响,使人际关系产生出“差序格局”,表现为非强制性与不平等的特性。这种人际关系特性会通过各种方式影响公共政策执行效力。公共政策的实施需要协调社会组织与公众间的利益,而有些矛盾无法通过强制性方式加以梳理,只有凭借非强制性的方式如教育、协商才能使其显示出有效性。这就存在着公共政策本身的强制性与执行过程中存在着非强制性的整合问题。
第三是价值规范与结果效用的整合。
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时首先须明确自身的职能与责任,强化公共政策制定、执行的制度性规范建设,力求通过管理、服务社会追求公平、公正的价值观。在此基础上,公共政策的执行应该强调它的有效性。结果效用一般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义:一是公共政策的结果与预期的目标相符合,使客观性与主观性保持一致;二是以最少的投入(时间、人力、物力、信息等)获取最大的产出结果,如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三是公共政策的总体结果与政府所持的价值观基本相吻合,并符合社会发展的总趋势。事实上,价值规范与结果效用常常会出现变异,这就需要政府与社会在互动中加以协调和整合。
第四是稳定性与调节性的整合。
政治现代化包含着一个较重要的内涵,那就是政府法治化。法治化不仅要求制定完善的法律规范,加强法律的制度化建设,严格执行法律规范,而且更重要的是使法律渗透到政治活动的每一领域,做到规范化、权威化、平等化,并保证法律的稳定性。与此同时,公共政策在政府执行领域内的特性再现就是它的应变性与灵活性,以调节性的功能满足社会现实中不断变化的公共需求。显然,处理好法律的稳定性与公共政策的调节性关系,是中国现代化过程中必须认真对待的课题。
现代社会,科技高速发展,信息沟通与交流日趋频繁。复杂多变的社会,使公共政策的价值与途径的内在平衡要求显得尤为突出,而价值与途径内在的矛盾体也不仅仅局限在上述四个方面。尽管如此,不论是内在矛盾体,还是外在矛盾体,只有通过各种形式和各种有序的整合活动,才能使政府真正履行好自身的职责,应战21世纪日益繁多的公共需求,缓解矛盾与冲突,促进社会持续有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