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深化期中国农村土地产权结构考察与思考——基于2005年和2011年中国17省调查的实证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实证论文,年中论文,中国农村论文,产权论文,土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306(2012)09-0079-08
当前,中国正处于经济、社会的转型深化时期,而产权结构作为内生变量对经济绩效的影响至关重要。[1]在此背景下,明确农地产权的内涵和基本构成对于深化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具有重要启示。西方经济学者对于产权的基本内涵提出了“所有权”说、“法律”说、“社会关系”说、“功能”说等学说,尽管存在种种争论和差异,但有三点已达成共识:(1)产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可以进行平等、自由交易;(2)产权是由物的存在及关于他们的使用所引起的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的基本规则;(3)产权是一组权利束,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等基本权能。巴泽尔进一步指出,完整的产权应包括资源的排他性使用权、通过使用资源而获取租金的收益权以及通过出售或其他办法转让资源给他人的转让权。[2]
就我国农地产权而言,学术界对于其权利构成尚存争议。姚洋在分析中国农地制度的现状时,将农地产权分为多种权利束,包括法律所有权、剩余索取权、使用权、处置权以及这些权利的可靠性等。[3]周其仁认为农地产权的基本权利包括:转让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在组成产权的这三项权利中,转让权起着更为关键的作用,因为得到清楚界定的转让权一定包含着清楚界定的使用权和收益权。[4]其他学者对于农地产权结构的研究不再列举。基本的问题仍在于:如何明确中国农地产权的权利结构及其改进程度?这将是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
二、研究方法与分析过程
(一)调查方法:17省调查概述
中国17省农村土地权利情况调查①是一项持续的、基础性的调查工作,旨在了解中国农村土地权利政策的落实情况和农地产权的运行情况。17省调查的基本抽样方法是多阶段随机抽样与重点抽样相结合。第一阶段基于农业人口、第一产业产值②兼顾区域分布的原则,选取中国位于东、中、西部地区③的17个农业大省;④第二阶段是在每个省份中依据如下规则确定调查单元:以2011年17省调查为例,按照各省所辖各县(含县级市,下同)2010年的地区生产总值进行排序,将所辖各县划分为高、中、低三档,从每档中兼顾区域分布原则抽样出六个县,⑤每个县抽样两个乡(镇),每个乡(镇)抽样三个行政村,每个行政村进行一份问卷调查,即每省选择108户农户。⑥调查员将采取入户座谈的方式,在预先不通知调查对象、村干部不在场的情况下进户随机调查。
问卷结构方面,每次调查的问卷设计基本一致,主要涵盖农地使用的基本情况、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落实情况、农地承包合同与证书的发放情况、农地流转和土地征收的基本情况、宅基地的使用情况、农户在土地上进行副业投入的情况等几个模块。就本文选择的2005年与2011年的调查数据来看,2005年调查问卷的问题数为119个,2011年调查问卷的问题数为144个。⑦两次调查问卷的问题设计有所不同,但都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农地产权。
持续的、大范围的田野调查需要严格保证调查样本的规模和调查的精度。为此,我们从中国人民大学土地管理、农业经济等相关专业的志愿者中选择200名左右的调查员,⑧进行了三轮系统的、专业的问卷调查培训;同时,每个省安排一位督察员,督察员会抽查每个调查员的问卷,以电话回访、实地回访的形式进行跟踪重复调查以确认数据的可靠性和正确性。在这种规则安排下,基本保证了调查样本的规模和调查数据的精度。以2011年17省调查为例,本次调查覆盖了中国17个省、自治区的299个县和662个乡镇,共入户访谈了1956名农民。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2040份,收回问卷1956份,其中有效问卷1803份,问卷有效率为92.18%。假设抽样精度与简单随机抽样相近,本次调查在95%的置信度下的抽样误差为±2.1%。
(二)数据分析方法:因子分析
因子分析由Charles Spearman在1904年首次提出,目前已成为现代统计学的重要分支。在使用因子分析时的注意事项一般包括:
(1)各变量间应具有相关性。本文使用SPSS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SPSS中主要通过Bartlett球型检验来判断变量间的相关性。(2)KMO(Kaiser-Meyer-Olkin)检验。KMO检验用于检测变量间的偏相关性,取值在0-1之间。KMO统计量越接近于1,变量间的偏相关性越强,因此分析的效果越好。⑨(3)因子分析中各公因子应具有实际意义。
17省调查问卷问题众多,从不同方面反映农地产权问题。因此,要找到大量问题中潜在的、反映农地产权主要方面的“公共因子”,发现农地产权的内在结构,就需要使用因子分析方法,提炼出度量农地产权的主因子。在主因子的命名和解释上,主要参考产权经济学派对于产权结构的主要观点,赋予各主因子名称,从而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考察。
(三)分析流程与分析结果
1.分析流程。首先,从2005年和2011年的调查问卷中选择与农地产权相关度较高的问题。如:发放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比例;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转包或转让土地的比例等。其次,对所选择问题涉及的原始数据进行整理。以省为单位,数据转化为百分比的表示形式。接下来,将整理后的数据在SPSS中进行因子分析,使用Varimax(最大方差旋转)进行因子旋转,根据载荷值的差别从因子旋转矩阵中找出构成农地产权的主因子,并按照产权理论与所对应问题的特征赋予主因子名称。最后,根据因子得分系数和原始变量的标准化值,计算各省各主因子的得分,同时可以各主因子对应的方差贡献率为权数计算各省的综合因子得分。
2.分析结果。科斯曾指出,“当代经济学应从人的实际出发来进行研究,实际的人在由现实制度所赋予的制约条件中活动”。[5]在这关键的体制转型与制度变迁时期,分析中国农地产权结构和改进程度,将对深入了解农村土地的产权状况、利用形式、资本化趋势等各个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1)2005年17省调查分析结果。使用从2005年调查问卷中选择出的与农地产权相关度较高的问题进行因子分析,KMO统计量为0.73>0.7,证明因子分析的效果较好;Bartlett检验显著,可知各变量间的独立性假设不成立,故因子分析的适用性检验通过。经过多次实验,排除掉共同度较低的变量,最终得到四个变量共同度均较高的主因子,四个主因子的方差贡献率超过80%,基本可以描述农地产权结构。按照各因子对应变量的主要涵义,将四个主因子分别命名为:农地使用权、农地转让权、农地收益权和权利稳定性,具体见表1。
进一步地,采用回归方法求出因子得分函数,并由因子得分系数矩阵将四个主因子表示为变量的线性形式,从而得到17省份四个主因子的得分。考虑到单独使用某一主因子并不能对各个省份的农地产权状况做出综合评价,因此按各主因子对应的方差贡献率为权数计算出农地产权的综合得分,具体见表2。
(2)2011年17省调查分析结果。使用相同的方法对从2011年调查问卷中选择出的与农地产权相关度较高的问题进行因子分析,得到四个变量共同度均较高的主因子,分析结果和各省农地产权分值如表3、表4所示。
三、农地产权绩效比较与改进度量
关于制度安排与经济绩效的关系讨论由来已久,道格拉斯·诺斯的基本观点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在于制度因素,一种提供适当的个人刺激的制度是促进一国经济增长的关键。[6]在通过因子分析明确中国农地产权的基本结构后,需要进一步探讨各省份农地产权的绩效差别,以及各省份间不同产权表现出的差异。
(一)农地产权的绩效比较
2011年农地产权绩效最好的是湖南省,表现最差的是贵州省,两省主要差异体现在权利稳定性上,基本处于两个极端值。就农地产权的四个方面表现来看,广西壮族自治区、河北省在农地使用权上表现较好;浙江省、吉林省在农地转让权上分值较高;云南省、福建省在农地收益权上出现了极高值;湖南省、黑龙江省的农地产权相对较为稳定。因此,这些省份在提高农地产权绩效方面的具体政策和执行方案应存在可供研究和借鉴之处,可以有针对性的进一步分析其相关政策和基础数据,为优化各区域的农地产权绩效提供一定参考。
考虑到地区差异、资源禀赋和产业结构对农地产权绩效的影响,进一步考察各区域不同的经济发展情况下农地产权各方面表现的差异。依据2003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东、中、西部地区划分标准,将调查涉及的17个省份划分为不同区域,各省在区域中的权重值由各省2011年农业人口数计算得出,具体分值见表5。
总的来看,各区域农地产权绩效表现从高至低为:东部地区>西部地区>中部地区。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的农地产权得分基本接近,而中部地区的表现较差。从农地产权的四个方面来看,东部地区在农地使用权和农地转让权上表现较好,主要原因在于东部地区经济较为发达,基本已进入城镇化和工业化的中期阶段,土地征收的发生频率较低,农地使用权得以有效保障,同时东部地区非农产业发达,农地流转较为频繁;西部地区在农地收益权上得分较高,这是因为欠发达地区的农民除外出打工外,本地非农就业机会较少,经营土地成为他们的最优选择,通过对土地进行中长期的投入可以获得较为稳定的收入;各区域在权利稳定性指标上均表现较差,这和农村土地确权的缓慢进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同时,2008年以来出现的新一轮城市工商企业“农村圈地”运动以及基于“指标置换”冲动的各地方政府推进的“农民上楼”,也对农民集体土地权利的稳定性构成重大威胁。
(二)2005-2011年农地产权改进度量
以17省份当年的农业人口数占全国农业人口总数的比例为权重值,计算出2005年和2011年全国农地产权的总分值分别为:-0.028、-0.026。可以看出,从2005年至2011年,中国的农地产权完整度和绩效表现并未出现较大改进,同时两年农地产权总分值仍为负数,证明中国的农地产权状况仍不容乐观。
结合2011年17省调查的实地访问情况来看,城镇化过程中的非“公共利益”征地、地方政府违背农民意愿推进的工商企业包地、“农民上楼”等情况对农地产权产生了较大程度的侵害,降低了产权对资源配置的调节能力。虽然中央政府在2005年以后推出了多项改进政策,但体制障碍使得多项问题并未得到妥善解决。在中央政府“虚化所有权、实化使用权”的政策思路下,存在较为严重“委托—代理问题”的集体土地所有制成为农户在征地过程中利益受损的重要原因。
四、研究结论
(一)农地产权结构
经过对2005年和2011年17省调查获取的第一手数据的详细分析,最终通过因子分析将农地产权的权利束确定为:农地使用权、农地转让权、农地收益权和权利稳定性。这一分析结构基本符合产权经济学的理论要点和我国当前农地产权状况。
(二)农地产权绩效
从全国范围来看,农地产权的完整程度及绩效由高至低的区域分布为:东部地区>西部地区>中部地区。东部地区在农地使用权与农地转让权方面表现良好,但农地收益权相对不受重视;西部地区的农地产权稳定性相对较好,同时由于农民收入绝大多数来自于农业,农地收益权表现较好,但由于农业市场化程度不足,农地流转发生频率较低,农地转让权相对被忽视;中部地区的农地产权状况日趋恶化,各项产权构成分值普遍偏低,这已成为中部各省份亟须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从时间跨度来看,2011年的全国农地产权分值与2005年的分值基本相对,且两年产权分值均为负数,说明当前我国农地产权的残缺状况并未得到有效改善,农地产权绩效偏低。同时,近年来中国农地产权的改进程度远低于经济发展增速,农地产权绩效与经济发展水平间的协调程度也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农地产权的绩效改进不容乐观。
(三)农地产权的影响因素
中国农地产权的绩效评价,不能仅仅局限于产权制度本身,还要看产权安排能否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建立一个长效的激励机制,能否使农民获得稳定、长期的土地收入。制度的优化设计需要考虑其绩效的主要影响因素。就农地产权来看,农地产权与宏观经济指标如呈现较为明显的负相关关系;收入类指标方面,农地产权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指标表现出正相关关系,而在一些经济发达省份,农地产权分值与城乡居民收入比指标呈现负相关关系,城乡差距的扩大增加了农地产权的残缺程度。同时,农地产权权利束的影响因素与农地产权的影响因素存在不同,并且农地产权不同内容的影响因素也存在差别。农地使用权与人均GDP表现出较为明显的正相关关系,而农地权利稳定性分值则随人均GDP的增加而降低,说明经济发达区域农民非农收入较高,对农地产权的重视程度相对不足,使得产权稳定性的保护程度较差。
①下简称“17省调查”。
②各省农业人口数、第一产业产值(分地区)数据参考自《中国统计年鉴-2011》。
③东、中、西部地区的划分采用国家统计局2003年发布的标准。
④17省调查选取省份为:东部地区(河北、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西)、中部地区(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西部地区(四川、贵州、云南、陕西)。这些省份包括了中国90%的农业人口。
⑤为防止调查样本过于集中,同一个地级市内最多选取两个县。
⑥考虑到无效问卷的可能出现,为保证每个省份有足够的分析样本,我们在实际调查中每省发放120份调查问卷。
⑦2011年的调查增加了关于土地产权细化政策、农民“被上楼”情况等新的问题。
⑧30%左右的调查员是参加过往年调查的、有经验的调查员。
⑨实际分析中,KMO统计量在0.7以上时,因子分析效果较好;KMO统计量在0.5以下时,则不适合采用因子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