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论与社会经济实践的几组矛盾[*]_劳动价值论论文

劳动价值论与社会经济实践的几组矛盾[*]_劳动价值论论文

劳动价值论与社会经济实践的几组矛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论论文,社会经济论文,矛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历史上曾有过众多的价值理论,它们之间的争论一直延续到今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及发展,传统的劳动价值论再次成为经济学界争论的热点。本文试图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出发,通过劳动价值论与按劳分配、生产自动化、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等社会经济实践的几个方面展开分析,从它们之间的不相容性推断出劳动价值论存在着缺陷。

价值理论在政治经济学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它是各个阶级、各种派别的经济学说的理论基础和出发点。自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产生以来,关于劳动价值论的争论,一直延续到今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劳动价值论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社会经济实践中再次遇到挑战,本文就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出发,通过劳动价值论与按劳分配、生产自动化、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等社会经济实践的几个方面展开分析,从它们相互之间的矛盾推断出劳动价值论存在缺陷。

一、劳动价值论否定按劳分配

概言之,劳动价值论包括以下的观点:①劳动分为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②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价值;③价值是凝聚在商品中的一般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价值量的大小由凝聚在商品中的平均的社会劳动多少来决定。

按劳分配是当劳动者为社会付出劳动后,就“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1)]这里的论述已相当明确,按劳分配一是以劳动量作为分配的直接度量和依据,二是劳动者从社会领回相当于其劳动量的全部报酬(各项社会扣除)。

当然这样的分配是完全理想化的,是劳动者“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2)]也就是说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和自主的结合。此种分配方式的实现必须以下列的假设为前提条件:①生产资料归社会公有,国家或社会是唯一的利益主体;②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③由社会中心统一进行各项社会扣除,并直接对劳动者分配个人消费品;④各项社会扣除数量界限明确,扣除后的余额能充分体现“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的原则。

但由于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尚处初级阶段,在有商品货币关系的社会主义社会,由于存在个人劳动与社会劳动,局部劳动与社会劳动矛盾,这时按劳分配的依据就不是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个人劳动量,而应是符合社会需要的、被社会承认的劳动量,这个劳动量又表现为一定的价值量,于是,按劳分配从理想到现实嬗变为按劳动者贡献于社会的价值量来分配。这一嬗变是每一个人都能理解并在市场经济实践中深刻体会到的。

相反,我们从劳动价值论出发研究按劳分配,会得出迥然不同的结论。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力成为商品日益成为一种社会共识,同商品具有价值与使用价值一样,劳动力必然同时具备使用价值和价值。劳动力的价值在一定经济条件下,由历史和道德因素的影响下生产与再生产劳动力及其家庭所必须的生活资料价值和教育费用决定;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具有特殊性,是创造价值的使用价值。工资作为劳动报酬的主要形式,是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劳动价值论认为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是价值的“躯体”,使用价值的大小、多寡并不影响价值的高低,因此,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在逻辑理论上与表现劳动力价值的工资没有任何的联系。

矛盾出现了,前面按照按劳分配逻辑推论的结果是价值量由劳动力的使用所创造,劳动者贡献社会以价值,正是劳动力的使用价值。而按照劳动价值论的逻辑推论工资是劳动力价值的转化形式,这无异于说工资是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主要报酬形式。

按劳分配的尺度是劳动贡献,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尺度则是劳动力本身的价值,劳动贡献是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劳动力价值与劳动力使用价值之间是无法通约的。如果有人试图使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相互转化,想从劳动力价值分配中寻找按劳分配的因素,或从按劳分配去论证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同一性,肯定是没有出路的。

问题应该一目了然,矛盾的根源是在我们的理论基点:劳动价值论。

由于劳动价值论本身的逻辑矛盾,必然导致由劳动价值论推论的劳动力价值的局限性。就“劳动力代表的价值来说,它本身只代表在它身上物化的一定量的社会平均劳动。”[(3)]“劳动力价值是由平均工人通常必须的生活资料的价格决定的。”[(4)]据此,如果给用不等劳动力使用价值创造不等价值而具有同等的劳动力价值(化费同等的生活资料)的劳动者以同等的工资;或给用同等的劳动力使用价值创造同等价值但具有不同等的劳动力价值(因家庭出身不同而化费不同等的生活资料)的劳动者以不同等的工资。我们岂不陷入平均主义和家庭出身定论的怪圈?

二、劳动价值论否定生产自动化

自动化机器进入企业的生产部门,代替人的部分体力甚至脑力劳动,不知疲倦地日夜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给资本家带来巨额的利润。

但劳动价值论以为自动化的机器设备进行物质资料生产的能力是人们预先设计和规定好的,尽管最新一代的自动化的机器已能模拟人们感觉甚至某些思维活动,但它毕竟仍是机器而已,它只有经过人们的具体劳动,才能把自身的价值逐步转移到产品上去,从而成为产品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象不变资本的任何其他组成部分一样,机器不创造价值,但它把自身的价值转移到它所生产的产品上。”[(5)]既然自动化机器设备不能创造价值,更不能创造利润,那么使用自动化机器设备所带来的高额利润的源泉在哪儿?劳动价值论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回答。

第一,劳动价值论认为,现代化的生产是社会化的大生产,劳动已经从个体生产者的直接产品转化为社会产品,转化为总体工人的共同产品,所以不能单单着眼于考察生产现场的直接生产工人的劳动,还应扩展到分析总体工人的劳动。在使用自动化机器设备的条件下,创造价值和利润的不仅有生产现场控制和监督自动化机器设备的直接生产工人的劳动,还有日益增多的非直接生产工人的劳动,包括大批研究制造机器的劳动者,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的劳动者的劳动。即物质生产领域的所有劳动者。

为使问题便于说明,假设有A、B两企业,A企业是生产生产资料的企业,B企业是利用A企业生产的自动化机器开展生产的企业。劳动者在A企业中创造的价值为V[,∧]+M[,∧],其中V[,∧]为工人的工资、M[,∧]为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B企业使用A企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开展生产后,由于自动化生产,产生大量的价值增值,工人在生产中创造的价值为V[,B]+M[,B],其中V[,B]为工人的工资,占价值的很小一部分,大部分价值的表现形式M[,B]按照共同创造价值理论,分解为二部分,其中一部分是B企业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计作M[,B1],另一部分是A企业劳动者创造的价值,计作M[,B2]。这样,也就是说A企业劳动者创造的价值超过V[,∧]+M[,∧],应该是V[,∧]+M[,∧]+M[B2]。

第二,劳动价值论认为企业由于使用自动化机器设备,生产率获得显著提高,而劳动生产率越高,则意味着其产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越少,凝结在产品中的劳动量越小,产品的价值越小。但是产品价值的大小不是决定于个别企业的劳动时间,而是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多少。因此,使用自动化机器设备的企业因产品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通过市场竞争,能够获得尚未使用自动化机器设备的企业的劳动者创造的一部分价值转移过来的超额利润。这是使用自动化机器产生高额利润的第二种解释。

第三种来源,则是直接生产工人按动启动开关创造的价值。

以畜力、风力、电力、机器力代替人的体力,以自动化控制、人工智能代替人的脑力,完全可以实现人类劳动的同样功能,产生同样的产品。可是根据劳动价值论,对客观对象施加一定的使用力,使其形态发生变化的同一功能,如果由人力来完成,那就创造价值;如果由物力来完成,就不创造价值。工人抡起大锤打铁创造价值,自动锻压机或机器人打铁则不创造价值,其产生的价值是抡大锤打铁工人创造的价值转移过来的部分价值,或直接生产工人用手指按自动锻压机或机器人的启动开关创造的价值。这种价值评估方法似乎忽视了有相同功能的不同作用力的替换。因替换不创造价值,这是否起到不鼓励物力对人力的替换作用。

三、劳动价值论否定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同时否定了社会主义公有制

社会主义必须建立在公有制的基础上,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6)]他们反复论证生产力的社会性质决定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必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并一直把公有制作为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列宁遵循马克思、恩格斯的思路,强调社会主义制度在经济上的标志是“生产资料公有和按每个人的劳动量分配产品。”[(7)]

在我国,国有企业的价值分配分解为二部分,一部分转化为个人消费基金即工资V,另一部分在资本主义社会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M转化为社会消费基金和积累基金(类似于马克思提出的社会扣除),它们分别包括国家行政管理费用、国防费用、文教卫生基金、社会保证基金和扩大再生产基金、非生产性基础建设基金、社会后备基金等等。

按劳动价值论,价值是劳动创造的,国有资产、国有土地并不参与价值创造,那么,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凭生产资料所有权占有国有企业的利润和土地收益?有人会以分配论与价值论不相关来反驳这样的质问。但反过来,如果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就是占有剩余价值,那么又如何解释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占有和瓜分的不合理性和剥夺剥夺者的合理性?又有人会以M转化的形式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性质来反对。固然在资本主义社会M转化为职能资本家的利润收入、借贷资本家的利息收入、土地所有者的地租收入,但经过国家按公平原则重新分配,这些收入一部分作为税收变为社会消费基金、非生产性基础建设基金、社会后备基金,一部分转化为资本家为扩大再生产的追加资金。如果一定要从这相同的结果推论出不同的性质,是不是有拘泥于纯属人为规定的意味?

按照劳动价值论,我们岂非一笔抹杀了社会主义国有资产的作用?如此,生产设备好、投资大而生产率高的国有企业,其产品的个别价值量低于社会价值量的差额就不应象现行政策规定的那样归国家所有,而应归企业职工所得。同理,劳动价值论认为资本积累来源于工人的剩余劳动,那么,国有企业的资产经多年运转后,完全由该企业职工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所取代,所以应由本企业内部的职工拥有并加以分割。

而按劳分配、生产自动化、公有制的意义是不能否定的,所以否定的必须是劳动价值论,或者说,由于劳动价值论与这三者的不相容性而失去其存在的价值。

收稿日期:1996-01-16

注释: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0页。

(3)(4)《资本论》,第1卷,第193、7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424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65页。

(7)《列宁选集》,第39卷,第1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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