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与伦理生活
——第二自然与黑格尔对主体概念的根本性修正 ①
[日]大河内泰树②(著) 吴怡宁(译) 李育书(校)③
【摘要】 该篇文章提出了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给出的行动理论蕴含着对于主体概念的根本性修正,而在当代关于行动理论的讨论中已经预设了该修正。
文章第一节和第二节通过考察黑格尔在《逻辑学》中的目的论章节,以及《法哲学原理》中的道德章节,分别来说明黑格尔本人并没有局限于在道德章节中的行动概念,而且该概念必须中介自身内反思和向外反思这两者。第三节论述皮平(Pippin)的行动概念,他在此基础上正确给出了黑格尔主体性概念的社会性特征,但同时本文也会指出保持主体自治性努力的失败。第四节论证作为第二自然的习惯才是黑格尔主体性概念的组成部分,并且实现了自身内反思和向外反思的统一。该概念是关键性的,因为其自治性蕴含了(第二)自然作为机械过程的消极性,而这也被认为是主体自身意志的组成部分。
这份犹如不平等条约般的声明吸引了众多好奇的申请者,包括我,不可否认也许这是一个并不高明的宣传手段,但是它成功了。
【关键词】 黑格尔,行动概念,主体性,第二自然,《法哲学原理》,目的论
引言
在过去二十年中,黑格尔的行动理论成为其哲学中最受关注的话题之一。在分析的行动理论看来,该话题一般关注于黑格尔是否给出了关于行动的因果性解释[注] Laitinen, Arto, Hegel on Intersubjective and Retrospective Determinations of Intention, Bulletin of the Hegel Society of Great Britain ,49/50,2004. Quante, Michael, Hegel ’s Concept of Action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9. Knowles, Dudley, Hegel on Actions ,Reasons and Causes , Laitinen/Sandis (ed.) 2010.——原注或者是否捍卫一种行动的回溯性描述(retrospective descriptivism)[注] Pippin, Robert, Hegel ’s Practical Philosophy .Rational Agency as Ethical Life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Quante, Michael, Hegel ’s Concept of Action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9.Taylor, Charles, Hegel and the Philosophy of Action , Laitinen/Sandis (ed.) 2010.——原注;黑格尔的行动概念是否将其结果作为其组成部分,或他是否认为行动总是包含在社会情境中并且仅仅在社会规范下被施行[注] Pippin, Robert, Hegel ’s Practical Philosophy .Rational Agency as Ethical Life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原注等。
对于我们黑格尔主义者来说,去了解黑格尔是否已经预示了某些当代行动理论是有益处的。然而,在上述争论中,已有的对黑格尔行动理论的讨论总是建立于对《法哲学原理》第二部分,即道德部分的解读上。这种对文本来源的限制并不是没有理由的:这是黑格尔谈论行动最多的部分,并且他在其哲学体系的其他部分几乎很少提及行动——除了《精神现象学》中理性部分第二章和第三章。然而我认为,从这种系统性定位来看,我们有足够的理由去质疑至今为止关于黑格尔行动理论的讨论的有效性。黑格尔是否在此就行动给出了最终的叙述呢?
㉖杰索普认为,新马克思主义与国家中心论之间存在的关键性区别在于,前者虽然给予国家相对自主性,但国家最终还是要服务于经济逻辑,即资本主义发展的利益,而国家中心论中的国家则更注重外部的防御和内部的稳定。
治疗前,2组患者FMA上肢运动功能评分、本体感觉评分、MBI评分组间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经4周治疗后,2组患者FMA上肢运动功能评分、本体感觉评分、MBI评分较治疗前均有显著提高(均P<0.05),且观察组治疗后各项评分均明显高于对照组(均P<0.05)。见表2。
接下来我将对这些内容进行认真探究:根据黑格尔的系统构想而来的结果,以及看起来并没有在黑格尔行动理论的文献中被认真对待的部分,即在《法哲学原理》的第三部分——“伦理生活”中找寻其对行动的最后论述。然而,这个挑战可能会看起来太过于野心勃勃,甚至于无望,因为黑格尔在这一部分确实很少提到行动概念。
因此,我将重构黑格尔在“伦理生活”中的行动概念。这必定是一项重构工作,因为,首先正如我所说的,我们并不能在这一章中真正找出关于行动的叙述。黑格尔在这一章中主要在诸如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这些范畴下描述了(在广义上)的社会机制(social institutions),这些社会机制各自都在其下包含了次一级的其他机制。然而,这也并不意味着行动在此章中没有扮演任何角色;相反,正如我所要论证的那样,行动在伦理生活(Sittlichkeit)的概念里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其次,我将在一些特定的视角下去重构黑格尔的行动概念,这些视角主要是在黑格尔行动理论的讨论下展开的。在这篇文章里,我会主要关注两个主题:第一是黑格尔对于行动的解释是否是因果性的?第二是关于行动或主体(agent)的社会性,即行动中的主体是否必然与社会或其他主体相关联?为了阐明第一个问题,我参考了黑格尔《逻辑学》中的目的论章节,正是在这一内容的基础上,黑格尔展开了在《法哲学原理》中道德章节的行动概念。而对于第二个问题,我将给出一个积极的答案,但同时也会说明在以往文献中[注] 同上。 所阐释的在社会性下的行动概念错失了黑格尔本人的目标:如果理解正确的话,黑格尔的行动之伦理概念,蕴含着一种对主体概念的激进修正——这不仅被预设在对黑格尔行动理论的讨论中,也被预设在一般的行动理论中。
一、 行动作为目的性的事件(Teleological Event)
我将从上述第一个问题开始:黑格尔是否给出了一种行动的因果性理论?在这里,我将参考《逻辑学》的目的论一章。如果行动是一种目的性的事件并且能被置于该目的论逻辑之下(并且它必须如此,因此这一章在“黑格尔的行动理论”文献中被完全无视是令人费解的),黑格尔在这里看起来给出了完全不同的答案。
它(目的)既不是一种使自身外在化的力,也不是那表现自身于偶然和结果之中的实体和原因。[注] 参见中译本黑格尔:《逻辑学(下卷)》,杨一之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430页。——译注 (GW 12 160)
然而,黑格尔好像也可以接受一种对合目的性的因果性解释:
目的(Zweck)虽然也可以被规定为力和原因,但这些名词仅仅表达了其意义的一个很不完全的方面。[注] 同上。 (GW 12 160)
这里可以反对这样的一种主体概念:主体被认为是单纯被动的,并且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主体。但是这样的反驳错失了重点:在如此行动概念中,黑格尔是在主张一种超越了主动性和被动性的主体性模型。我们并不总是主动行动,而是在没有任何外在干扰的情况下被驱动(moved)去行动。在其行动中的主体性不应被看作反思性的模型,积极的主体应在诸多理由中做出正确的选择;这个主动与被动相对立的模型是无效的。
伦理性的东西(das Sittliche)由行为的普遍方式(Handlungweise)组成,即作为习俗具体表现在社会成员中。[注] 我想在此强调黑格尔谈论的是个体。是个体而不仅仅是集体精神(collective Spirit)在第二自然中是自由的。——原注
即使在因果性中,概念应该已经是潜在的,但是在目的论中其后果已经被实现了:原因(现在作为目的)是从一开始作为绝对的具体而存在的,并且在物理客观性面前保持自身是自由的。原因在结果这一他者中彰显自身,并且原因必然会消失在结果中;同时目的(Zweck)会从一开始就成为概念,它不会在其自身的实现中消失。其实现必然是目的自身的实现。
因此,这样一种可能性已经被排除了,即黑格尔不会支持如Laitinen和Knowles所论证的对行动因果性的解释。对黑格尔来说,如果将他本人所阐释的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加在目的论关系上,这也许并不是错误的;但是正如上一条引用所展现的那样,黑格尔对此并不是毫无保留的。于是:
管道全位置自动焊是一种借助于机械、电气等方法,使整个焊接过程实现自动化、程序化的焊接施工技术,具有效率高、质量稳定、焊缝成形美观、劳动强度低、焊接速度快、焊接过程受人为因素影响小等优点,在欧美发达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而在我国各类石油化工管道工程中,管道全位置自动焊应用的比例相对较低,随着大口径、厚壁钢、高钢级长输管道的大量建设,管道全位置自动焊已逐渐成为我国管道施工的主要焊接方法。
半夏原植物性状、功效、禁忌、毒性以及炮制工艺考证…………………………………………………… 靳晓琪等(23):3289
假如这些名词要由目的按照其真理来说出,那么,它们便只有用扬弃它们的概念的方式才能如此;即作为一种力,它激起自身的外在化,作为一个原因,它就是自己的原因,或其结果直接就是原因。[注] 黑格尔:《逻辑学》,杨一之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430页。——译注 (GW 12, 160)
这一段文本给出了对于因果性(在相互规定中的因果性)的正确理解直接导向了目的论。(用一种黑格尔式的表达即是:“目的论就是因果性的真理。”)概念(Begriff)一词不必在特殊的黑格尔意义上来理解——正如译者[注] 此处指《逻辑学》的英译者和英译本。——译注 想要做的那样,并且将其以开头字母大写的“Notion”来表示。在这一段文本中,如力量(Kraft)和原因(Ursache)这样的范畴并不在自我反思的方式以外能表示目的,在其中它们必然会丧失它们原初的含义。因此,我们可以导出的结论是,原因通过消失成为原因,这是因为原因之所以是原因是因其导致了结果,即原因转化成了结果。目的—实现的关系应该替代这种原因—结果的关系。
在黑格尔看来,作为自由的理念(Idee der Freiheit),“伦理生活”同时也是有生命力的善(das lebendige Gute),其是“通过有意识的行动而具有现实性”[注]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邓安庆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282页。——译注 (GPR,§142),并且这种行动在“伦理性的存在中”(an dem sittlichen Sein)(GPR,§142)有其目的。但是在伦理生活中有目的并不代表它在目的论和道德中具有同样的合目的性。那么,我们又应该如何理解“在伦理生活中有目的”这一表述呢?
5例硬膜下积液自行吸收,7例演变为慢性硬膜下血肿;前者的积液量少于后者[(26.4±14.6)mL vs(80.0±52.3)mL, P=0.002]。演变为慢性硬膜下血肿的7例患者中,5例因血肿厚度>1.5 cm、出现颅高压或神经功能障碍而进一步行钻孔引流术;钻孔手术平均于夹闭术后(9.1±3.8)个月(4~20个月)进行。进一步分析发现,硬膜下积液量越大,其演变为慢性硬膜下血肿的比例越高,慢性硬膜下血肿后须行钻孔引流手术治疗的比例也越高(表2)。
在已有的研究中,因果性行动理论的支持者[注] Laitinen, Arto, Hegel on Intersubjective and Retrospective Determinations of Intention, Bulletin of the Hegel Society of Great Britain , 49/50,2004. Knowles, Dudley, Hegel on Actions ,Reasons and Causes , Laitinen/Sandis (ed.) 2010.——原注和反对者都认为,对行动的因果性解释包含了原因在规定中的时序优先性;为了捍卫这一种对于原因—结果—联系的回溯性视角,人们引入了对因果性的表达主义或阐释的解释(interpretative explanation)[注] Pippin, Robert, Hegel ’s Practical Philosophy .Rational Agency as Ethical Life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Taylor, Charles, Hegel and the Philosophy of Action, Laitinen/Sandis (ed.) 2010.——原注。然而,这种一方面因果性理论对回溯主义的析取式依附(disjunctive attachment),和另一方面表达主义或解释的阐释对回溯主义的析取式依附,都预设了因果性必须排除对原因(目的)的回溯性理解:原因必须是在其结果出现之前作为原因获得其规定性。但是黑格尔并不同意这种原因对结果的在先规定性。
然而,如果我们指望用目的论来替代因果性的转换会在目的章节中就能完成的话,那么我们会感到失望——目的章节本身展示了这种替代发生的转换过程。这种替代仅仅会在其结尾处完成,即当它变成理念(Idea)的时候。对于我们来说,重要的不是理念概念本身,因为这还需要进一步的论证。这里,我们仅能注意到目的论表示了这种转换过程,在过程中目的和其实现的关系仍然是外在的,但实际上应该被内在化。
黑格尔为了描述这一目的论的概念而引入了两个关键(operative)的概念,即“自身内反思”(Reflexion in sich)和“向外反思”(Reflexion nach außsen)[注] 反思的概念在这里不能被理解为是某种心理活动。“反思”一词指的是自我指涉(self-referential)的结构。它可以毫无困难地适配“自身内反思”的概念;但是如果反思意味着自我指涉的话,那么“向外反思”听起来就很自我矛盾。后者是被用来表达那些原本应该有自我指涉的结构、但现在被导向了他者之物的。——原注 。目的论在这种模糊性和两种反思概念的混合中是可能的,其中前者代表了目的本身,而后者代表了其在世界中的实现。黑格尔是这么解释的:
现在,目的就是这个客观性的全部自身反思,并且直接是如此的,在这种情况下,第一,自身规定或作为单纯自身反思那样的特殊性就与具体的形式相区别,并且是一个规定了的内容。目的就此而言,是有限的,尽管它就其形式而言,是无限的主观性。第二,因为目的的规定性具有客观不相关性的形式,这种规定性便具有前提的形态,而目的的有限性,从这方面说,就在于目的当前有一个客观的、力学的和化学的世界,它的活动之与这个世界相关,就像与一个当前现在的东西相关那样;所以它的自身规定的活动,在它的同一性中,就是直接外在于自身,并且它是多么自身反思,也就是多么向外反思。[注] 黑格尔:《逻辑学》,杨一之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431-432页。——译注 (GW 12,161)
目的有着确定的(bestimmt)内容,并且是有限的,应为它在另一个(比如世界)之前同时在预设着后者,而在这另一个世界中,这个目的必须被实现。然而,外在(世界)是被因果性地(物理地和化学地)决定的。行动是带着这个特定目的的主体与被给予的世界相交互并且在其中实现的事件。这是向外的反思,因为目的还未被实现,同时世界依然作为主体(目的)的他者,但这也是自身内反思,因为它包含了世界应当与目的相匹配,并且成为被实现的目的。
二、 道德部分的行动
如果我们将上一段从《逻辑学》中摘出的引文与接下来从“道德”部分第117节开始摘选的引文,即之前被认为是黑格尔行动理论的主要文本来源的片段相对比,那么这种关联就显而易见了:
行动本身的意志(Der selbst handelnde Wille),在它这个以目前的定在(Dasein)为指向的目的(Zwecke)中,具有对这个定在的种种情况(Umstände)的表象(Vorstellung)。但是,因为意志为了这种预先设定之故是有限的,对象性现象(gegenständliche Erscheinung)对它来说是偶然的,而且除了意志的表象(Vorstellung)所包含的东西之外,它自身还能包含某种不同的东西。[注] 中译参考黑格尔:《法哲学原理》,邓安庆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209页,译文有所改动。——译注 (GPR, 117)
我认为黑格尔的行动之道德概念建立于目的论的概念之上,这不仅是因为黑格尔在这里谈论到了目的,也因为目的位于“对象性现象”(gegenständliche Erscheinung)之前。这也是为何包含了该目的的意志(Will)是有限的。意志最初应当是无限的,但现在是有限的,因为它有了一个被规定的目的。该比较足以使我们确定行动是在两种由有目的的关系构成的反思概念中被构想的:自身内反思和向外反思。
如果以上假定是对的,那么我们可以得出此结论:行动的道德概念并不是黑格尔关于行动的最后论断,而是位于两种反思将被中介的过程中。这一中介,因此也是两种反思之间对立的取消,只有在伦理生活中才能完成。这也是为什么黑格尔没有在“伦理生活”中过多谈论行动的原因:因为目的论的体系(在前述意义上)——其中行动的(道德)概念才有可能——仅仅属于“道德”而不属于“伦理生活”。“行动”被保留在此种限制性的意义中。
在一切过渡中,概念都保持自身,例如,当原因变为结果时,那在结果中只与自身融合的,就是原因;单杂目的性的过渡中,那本身已经作为原因,作为对客观性及其外在可规定性是自由的那种绝对的、具体的统一而存在的,却是概念。[注] 黑格尔:《逻辑学》,杨一之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439页。译文有所改动。——译注 (GW 12, 167)
三、 行动的社会性(sociality)
因此,我们现在要转向我们的第二个主题:行动的社会性。伦理生活与道德之间最明显的区别就是,在前者中,目的是主体作为伦理的部分的存在。如此一来,应该有着经常在讨论中被提到的行动之社会角色的好论证,并且表示出了“道德”部分作为黑格尔行动理论的缺陷。比如,皮平认为:
在 2018 年厅直属机关党建工作会议上的讲话(马奇) ....................................................................................3-7
众所周知,黑格尔……认为相比之下实践理性总是关乎对社会规范的一种回应性。人们作为“伦理存在”(sittliches Wesen)而慎思,而不是作为理性的主体。[注] Pippin, Robert, Hegel ’s Practical Philosophy .Rational Agency as Ethical Life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pp.140-150.——原注
皮平通过将黑格尔行动理论的主要领域从“道德”转移到“伦理生活”而向前跨出了重要的一步。在行动中涉及的规范不能是康德普遍的和形式性的规范,而是具体的社会规范。如果他强调了两种反思之间的中介的话,那么他似乎也跟随了我们的思路。
取白泥的碱浸滤液20 mL加入烧杯中,调整碱浸滤液的硅铝比为3.0,控制溶液pH值为9.70,加入不同体积分数的结构导向剂,搅拌30 min后,在室温老化24 h,转移至聚四氟反应釜中,于100 ℃烘箱中反应24 h,过滤、洗涤、烘干获得分子筛原粉。
主体在于自我反思不能离开社会关系去理解。我于我自身的关系是通过我于他人的关系被中介的。[注] Ibid,p.149.——原注
皮平看起来是通过自我关系和与他人的关系之间的中介去理解“伦理生活”的主体的。乍看起来他的模式与我们的相对应。
“被中介的”在此处意味着什么?黑格尔的一层含义是很明显的。实践理性是一种与规范相绑定(norm-bound)的活动(人们想要得到关于人们应当做什么的正确答案),并且在问题中的规范并不是简单得由他们自身“由我决定”。他们反映了社会分配,已经为广泛分享的分配,作为为如此慎思而各自被继承下来的标准而起作用。[注] Pippin, Robert, Hegel ’s Practical Philosophy .Rational Agency as Ethical Life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p.149.——原注
我们在行动中考虑进去的规范并不是“由我决定”的,必须拒绝康德式自治的主体模型。皮平同时也认为行动是通过“作为‘伦理存在’(sittliches Wesen),而不是作为理性主体”而施行的。[注] 同上。
然而我也同意,如果皮平在此预设了实践理性的话,那么主体的社会模型就会坍缩成为康德的模型。社会规范应当被认为是主体的实践理性中诸多选项之一。然而皮平仍然认为主体可以通过其反思或推理在不同动机中选择,并且拥有通过其决定而行动的能力。
而黑格尔行动理论的内容远多于如此这般的社会规范。当我们考察《哲学全书》“主观精神”第474节中的内容时,这会变得更加明显。在对客观精神进行预期时,黑格尔说:
(4)通过实行支农惠农政策减缓贫困。从2002年开始,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增加农民收入、减少农民支出的支农惠农强农政策,直接增加农民的收入,对减少农村贫困产生了重要的作用。2002—2014年“四项补贴”(良种补贴、种粮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从146亿元增加到1683亿元[注]2014年数据来自财政部:http://yss.mof.gov.cn/2014czys/2015071t201507091629855.html;2002年数据来自《中国财政年鉴2003》。。研究[1]表明这些以“多予少取”为取向的支农惠农强农政策,具有较好的益贫效果,对农村减贫发挥了积极作用。
关于冲动、倾向和激情的真正内涵的讨论,本质上就是关于法的、道德的和伦理的诸义务的学说。[注] 译文参考黑格尔:《精神哲学》,杨祖陶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270页。译文有所改动。——译注 (ENZ §474 Anm.)
客观精神是在“法律的、道德的和社会责任的理论”意义上被言说的。在接下来的引文中,黑格尔提到了“伦理性的东西”(das Sittliche)概念,同时使得该概念应被提到的上下文更加清晰。
另一方面则尤其是把为义务而义务,即道德性(Moralität)跟冲动(Trieb)和激情(Leidenschaft)对立起来。但是,冲动和激情不是别的,而只是主体的活力(die Lebendigkeit des Subjekts),主体(das Subjekt)自己就是依照这个活力而处于它的目的及其实现之中的。伦理性的东西(das Sittliche)涉及内容,内容本身是普遍的东西,没有行动的东西要在主体那里(an dem Subjekt)才有自己的实行者。内容内在于这个实行者里面,这就是兴趣,而要求着全部起作用的(wirksam)主体性的就是激情。[注] 译文参考黑格尔:《精神哲学》,杨祖陶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270页。译文有所改动。——译注 (ENZ, §475 Anm.)
皮平的行动模型用来描绘黑格尔行动理论的不足之处现在已经厘清。余下就是皮平行动理论中的冲动和激情为何?他的行动之社会模型最终停留在他自己所批评的康德框架下,即主体将自身置于其实践理性的结果之下;道德律仅仅为社会规范所替代,但康德式主体的框架未能改变。
不仅如此,如果社会规范在此种框架下被概念化,黑格尔最想要从康德处继承而来的一点就丢失了:自由作为自我规定。在皮平的社会模型中[注] Taylor也犯了同样的错误,这在其开创关于黑格尔行动理论的文章中可以看出。(Taylor, 1985)——原注 ,亟待实现的规范或目的被遗漏在了主体自身之外。
四、 第二自然
因此,余下的问题就是:反思如何能被中介?主体如何能适配(appropriate)这种规范或目的?解决该问题的关键是“第二自然”的概念。根据“Sittlichkeit”(伦理生活)一词的词源学来看,黑格尔把风尚(die Sitte)表达为习俗(custom)[注] “伦理生活”(Ethical Life),通常被用来翻译Sittlichkeit,实际上丢失了后者本身的内涵。——原注 。
当内容摆脱它在实践感觉中和冲动所有的不纯洁性(Unreinheit)和偶然性(Zufälligkeit),同时不再以实践感觉和冲动(Trieb)的形式,而是以其普遍性被置放(eingebildet)在主观意志里作为它的习惯(Gewohnheit)、性情(Sinneart)和性格时,内容就是风尚(ist er als Sitte)。[注] 黑格尔:《精神哲学》,杨祖陶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276页。译文有所改动。——译注 (Enz, §485)
林地也是林业的重要发展核心,保护林地是生态建设的重要基础,林地是林木生长的重要载体,也是所有森林资源中最基础部分,更是人类不断发展以及繁衍的重要资源,是维护生态以及环境改善中不和缺少的环节。
如果两种反思的中介对黑格尔行动的(伦理)概念来说是必须的,那就应考虑到此种在主体中被现实化为激情的习俗。黑格尔在“伦理生活”中的关键段落中提到了习俗,它被称为第二自然,精神生活并且如此这般地出现在此。在《法哲学原理》中,第二自然的概念被引入“伦理生活”的概念中。
但是,在与个体现实性的简单同一中,伦理性的东西就表现为个体普遍的行为方式,即表现为风尚。个人的风尚习惯,作为第二自然,取代了最初的单纯自然意志,浸润于灵魂,是伦理定在的意义和现实,是作为一个世界生机勃发的和现存着的精神,其实体就这样除此作为精神实存着。[注]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邓安庆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291页。译文有所改动。——译注 (GPR, §151)
如此,在主观精神中的第二自然概念必须参考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的伦理生活中对其之描述。
即使我不能考察因果性概念本身,也必须注明一点:黑格尔是在论证原因和结果的相互规定,对黑格尔来说,并不总是原因规定了结果。结果也规定原因。
这个概念已经被引入“人类学”的文本中,在其中灵魂(Seele)作为自然精神被讨论。另外,该概念也在论习惯(Gewohnheit)的章节中被讨论过,这一章在上一段引文黑格尔介绍习俗的概念中也有提到。习惯是“灵魂使自己这样地成为抽象普遍的存在,并且把种种感觉的(同时意识的)特殊东西归结为它身上的一种单纯存在着的规定”(Enz, §410),或者是“对感觉之特定的和形体性的表达塑造进灵魂的存在中”(Enz, §410 Anm.)。然而,对习惯概念的引入混淆了目的论所预设的差别。
习惯跟记忆一样都是精神组织中较大的难点;习惯是自身感觉的机制……习惯是感觉,也是理智、意志等等就它们都属于自身感觉而言的那种被制作成为一种自然存在着的东西、机械性东西的规定性。[注] 黑格尔:《精神哲学》,杨祖陶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167页。——译注 (Enz, §410 Anm.)
习惯作为第二自然[注] “习惯有理由被称为第二自然,——称为自然,因为习惯是灵魂的一种直接存在,——称为第二自然,因为它是一种由灵魂建立起来的直接性,是对于应属感觉规定本身和作为形体化了的表象规定与意志规定的那个形体性的一种塑造和精制。”(Enz, §410 Anm.)——原注译文参考黑格尔:《精神哲学》,杨祖陶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167页。——译注 是自然的机械(mechanical)必然性的表征,它必然意味着将盲目的必然性引入心灵。其自然性(naturalness)是在其通过包含这种盲目的必然性而独立于我们的意向之中的。但是黑格尔又如何能确定这是个体的现实性呢?以此方式实施行动的社会成员如何能是自由的呢?在这一点上,黑格尔承认了在习惯中缺乏自由,但接下来也表达了:
人在习惯中就是在自然实存的方式中……是自由的,因为感受的自然规定性通过习惯降低为他的单纯存在,他不再在差别中,并因而不再对感受的自然规定性感兴趣、关心和依赖。[注] 黑格尔:《精神哲学》,杨祖陶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167页。——译注 (Enz, §410 Anm.)
采用动压法测试风量时,从断面Ⅱ—Ⅱ处的静压管和全压管分别引一条胶皮管接到倾斜压差计上,断面Ⅱ—Ⅱ处的面积S2=4.96 m2,通过U型水柱计读数断面Ⅱ—Ⅱ的动压,通过公式(9)计算风机风量。
在我看来,在此呈现出的主体概念不仅包含了对康德自治概念的批评,而且与我们当代关于行动理论的讨论相关。为了理解行动和其主体,仅仅将主体概念化为一个主动的做事者(active doer)是不充分的。[注] 该概念必须和被论证为是非意向的行动和意志的薄弱之所是相区分。它不是非意向的行动,因为后者是其结果未能与原本意向的行动相匹配的行动。它也不是意志的薄弱性,因为它并不意味着主体因其他的动机造成了破坏而不能完成其原本意向的行动。——原注
主体的概念可以被认作为被实现的目的论,其中自身内反思和向外反思应当得以统一。规范的社会化对黑格尔的行动之伦理概念来说是不充分的,它们必须被中介、被内在化和表现在主体自身上。主体应当去遵循的规范并不是那些它真正应当遵循的规范,这意味着,主体被要求在理性运作中为自己挑选动机,然而它总是已经遵循了那些规范,因为它们是“在个人意志中被置放入内的”,并且已经被合并到主体的(有意识或无意识)习惯和习俗中。
这就很令人困惑了:目的不能被理解为原因的同时又可以被定义为“力(force)和原因(cause)”,这意味着什么呢?要理解此模糊性,就必须搞清楚黑格尔是如何理解原因或因果性的。他显然在这个问题上指涉的是本质的逻辑(logic of essence),其中他处理了诸如力和原因的范畴。
结论
最后,我将重申前文所述中包含的几点:
(1) 单纯依靠“道德”章节内容来阐明黑格尔行动理论的努力已经被证明是不充分的。
(2) 此不充分性导致对其行动之伦理概念缺乏理解,而在伦理概念中,主体体现或知晓社会规范。
(3) 此种意义上的行动既是被动的又是主动的,或者说主体性超越于这两者之上[注] 关于中间语态(middle voice)或中间—被动态(medio-passivity)的讨论可以帮助我们理解黑格尔中的主体性概念,因为后者要求我们超越主动性和被动性的二分。(Han-Pile 2017, Kokubun 2017)——原注 。
多发性骨髓瘤发病率已超过急性白血病,多见于40~70岁,特别是60岁以上的老年人,随着年龄增长,发病率逐渐升高。
(4) 正因如此,黑格尔很少在“伦理生活”这一章讨论到行动,他并不满意于通常的行动概念——其应该被超越。
在有了如此这般的行动概念之后,黑格尔促使我们从根本上去修正我们对主体性的理解,这不仅体现在分析的行动哲学中,也体现在受到前者强烈影响下的黑格尔行动概念研究中。
缩写说明:
Enz: G. W. F. Hegel, Enzyklop ädie der philosophischen Wissenschaften (1830). Herausgegeben von Friedhelm Nicolin und Otto Pöggeler, Hamburg, 1991.
EPR: G. W. F. Hegel, Elements of the Philosophy of Right edited by Allen W. Wood, translated by H. B. Nisbet, Cambridge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1.
GPR: G. W. F. Hegel,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oder ,Naturrecht und Staatswissenschaft im Grundrissemit Hegels eigenh ändigen Notizen und den m ündlichen Zus ätzen , in: Hegel Werke in zwanzig B änden , Bd. 7, Frankfurt am Main: Suhrkamp, 1986.
GW: 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 Gesammelte Werke . In Verbindung mit der deutschen Forschungsgemeinschaft, herausgegeben von der Rheinisch-Westfälischen (später: Nordrhein-Westfälischen) Akademie der Wissenschaften Hamburg, 1968ff.
PM:Hegel ’s Philosophy of Mind :being part three of the “Encyclopaedia of the philosophical Sciences ” (1830 ), Oxford : Clarendon Press, 1971.
SL:Hegel ’s Science of Logic , translated by A. V. Miller, Atlantic Highlands, NJ : Humanities Press International, 1989.
Action and Ethical Life: Second Nature and Hegel’s Radical Revision of Agency
Taiju Okochi
【Abstract 】This article aims to argue that Hegel’s theory of action in his Philosophy of Right (PR ) implies a radical revision of that agency concept that has been presupposed in contemporary discussions on theory of action.
In the first and second sections, I examine the “Teleology” chapter of Hegel’s Logic of Concepts and the “Morality” chapter of PR respectively to show that Hegel himself is not committed to the concept of action developed in the latter, but his own concept must mediate the reflection-into-self and the reflection-outwards. In the third section, I turn to Pippin’s concept of action, with which he rightly conceives the social character of Hegel’s concept of agency, and I point out the failure to keep the autonomy of agency. In the fourth and final section, finally, I will argue that it is the custom as second nature that is constitutive of Hegel’s concept of agency and achieves the unity between the reflection-into-self and the reflection-outwards. This concept is radical because its autonomy implies passivity as the mechanical process of (second) nature, which can be regarded as constitutive of the agent’s own will.
要预防鸡痘的发生,可以在雏鸡10日龄的时候进行鸡痘弱毒疫苗的刺种首免,随后在其满100日龄之后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具体步骤是先将疫苗500羽份,并加入稀释液5ml,稀释后通过鸡痘刺种针蘸苗,并在鸡翅内测无血管位置进行皮下刺种,对于不满一月龄的鸡刺种一针,超过一月龄的鸡要刺种两针。需要注意的是,每次进行免疫刺种之后的5d,要对刺种的部位进行检查,确认其是否存在红肿或结痂现象的发生,如果存在则说明免疫成功,不存在则是免疫失败,需要进行补免。
【Keywords 】Hegel, Theory of Action, Agency, Second Nature, Philosophy of Right , Teleology
①作者英文原文采用了 Ethical life来翻译《法哲学原理》中的第三部分 Die Sittlichkeit(在现有中译本中被译为“伦理”“伦理法”或“伦理性”),译者在此还是根据英语原意来翻译该概念。——译注
②作者简介:大河内泰树,日本一桥大学大学院社会学研究科教授。
③校者简介:李育书,上海市委党校哲学部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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