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与“管理国”视角下的两岸关系_两岸关系论文

“主权”与“管理国”视角下的两岸关系_两岸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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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1590(2014)04-0025-10

      国家尚未统一特殊情况下两岸政治关系的建构,是对中华民族政治智识的考验。当前随着两岸关系进入“深水区”,民间往来日益密切,通过政治对话、签订和平协议,提供制度化和稳定的政治关系架构,是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现实要求。两岸政治关系作为一种整体性制度设计,前提是两岸政策主张的对话,基础是两岸话语体系的融合,而根本则是两岸的政治博弈。然而,透视两岸关系现实可见,内战法理的主权之争,仍然是两岸政治关系的本质,其历史性、敏感性和复杂性,使两岸话语体系中的一些基础概念仍如“雾里看花,水中望月”一般。无论是台湾方面的“一国两区”论、“互不论”、“主权共享”以及“两国论”,抑或大陆方面的“老三句”、“新三句”,都在“主权”、“治权”等基础概念上锱铢必较,使得两岸政治关系的建构始终进退维谷。正如刘国深很早就提出,双方在许多基本的政治认知“都存在很大的差异”,缺乏基本互信与共识的情况下,“单纯的民间性、经济性、功能性、事务性制度创新是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的”。①因此,从解构两岸话语中一些基础概念出发,考察两岸政治主张博弈到“一中框架”共识的形成,可能是具有一定参考意义的。

      一、问题缘起:话语论争揭示了两岸关系的实质

      新世纪以来,以经贸关系为主的民间往来是两岸关系的“融冰剂”,特别是2008年国民党重新执政以来,“三通”的完全实现和ECFA的签订,标志着“先经后政”、“先易后难”的前期目标初步实现,政治议题开始突显,已经成为决定两岸未来走向甚至既有成果能否维持的关键。如黄嘉树所说,两岸关系“到了深水区,涉及双方核心利益的政治矛盾开始凸显,哪一个问题处理不好,都可能造成翻转性的负面影响”。②透过近年来学界关于建构两岸政治关系的呼吁与方案的影响来看,官方在政策主张和特定表述上始终慎之又慎,尽量避免表述的“毫厘之差”造成对方或外界“谬以千里”的解读。而这种审慎背后,则反映了两岸在话语体系及其基础概念上仍缺乏足够的共识。

      两岸关系问题产生以来,话语论争就是博弈的基本表现形式,而且随着两岸关系从军事对峙为主走向和平发展,话语论争作为表现形式的显著性也日益增强,反映了不同历史阶段两岸关系的实质。

      回顾历史,可以作一个划分:即从1949年10月到1958年10月金门炮战结束、大陆发布《再告台湾同胞书》为止,两岸关系表现形式是以武装斗争为主,话语论争为辅。两岸关系实质是以内战延续状态坚持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挫败了国际势力企图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图谋。1958年10月到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军事威慑和话语论争共同成为两岸博弈的表现:“五六十年代是飞机大炮的实弹对抗,七十年代变成宣传品的炮战,炮弹里面装的不是炸药,而是各自的宣传品”。③这一时期除军事外,两岸话语论争表现为孰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之争,实质是双方在国际场合以“你来我走”、“汉贼不两立”的做法,保持了国际上只有一个中央政府代表中国行使主权,④也就是倪永杰所说的“同一性”定位,两岸以肯定自己、否定对方的方法或论争来定位两岸关系。⑤换句话说,由于双方均以中国中央政府自居,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两个不同的政治符号并没有成为影响两岸领土主权关系的问题。⑥1979年以后,随着大陆对台政策从武力统一转向和平统一,加上国际局势缓和,两岸关系的表现形式转向了话语论争为主、军事威慑为辅的新阶段,成为当前两岸关系的基本环境。

      从1971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以及中美正式建交,两岸话语论争的天平向大陆倾斜,促使台湾当局调整其两岸政策,一方面以“不接触、不谈判、不妥协”取代“汉贼不两立”,在国际上不再与大陆争夺中国主权代表权,另一方面以1990年4月废止“动员戡乱时期宪法临时条款”为标志,事实上默认了“大陆当局”统治大陆的现实,两岸政策也调整到实际采取“一国两府”的定位,不再主张本方“政府”与全中国的同一性,旨在达到“双重承认”或“交叉承认”,⑦为后来拆解中国主权、提出“主权”与“治权”二分埋下了伏笔。

      1992年8月1日,台湾当局“国家统一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一个中国”涵义的解释:“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但双方所赋予之涵义有所不同……我方则认为‘一个中国’应指1912年成立迄今之“中华民国”,其主权及于整个中国,但目前之治权,则仅及于台澎金马。台湾固为中国之一部分,但大陆亦为中国之一部分。”通过把一个中国主权拆解为“主权一中”与“治权分立”,既是其与大陆达成“九二共识”的基础,也成为后来台湾方面两岸政策的基础,在话语论争和学术讨论上表现为“主权”与“治权”的关系问题。从其影响而言,一是大陆方面从未接受“治权”的表述,二是“主权”与“治权”二分,实质上反映了台湾方面企图以“治权”争“主权”的目的,或者说在实际操作中“造成‘一个中国’的虚化”。正如李秘所说,“台湾当局将主权与治权二者区隔开来,随之带来的问题就是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被割断……只要‘两个政治实体’是实的,‘一个中国’就是虚的”,⑧动态上就是两岸主权之争日渐不对等情况下,以“治权”话语为过渡,通过向“治权”范畴增加“主权”构成要素、强化“政治实体”论述,从而构建两岸分裂现状的话语支撑与概念说辞,最终实现自立“主权”或“治权分立永久化”。可以说,台湾方面此后提出的各种两岸政治关系安排的主张论述,都离不开“主权”与“治权”二分话语的根源。

      二、“主权”与“治权”二分话语探源

      从大陆地区的文献看,关于“主权”与“治权”的研究缘起于中英香港问题谈判中撒切尔夫人提出的“主权换治权”。早在1985年,王邦佐和王沪宁就在中英谈判的背景下提出,“主权与治权的关系历来是政治学研究和分析的重要课题”,认为“一国两制”“体现了主权与治权的辩证关系”。⑨但当时提出的“治权”显然是中央政府授予的“自治权”。“主权”与“治权”话语论争真正发酵还是在两岸关系上。1992年8月台湾单方面提出“主权”与“治权”二分后,成为后来其两岸政策的基础之一,引起了大陆方面的关注。

      台湾单方面提出“主权”与“治权”二分的话语表述,其根源还要追溯到1986年的“华航货机事件”。作为两岸政治关系的一个重要转折点,“事件”对台湾当局奉行的“三不政策”产生了极大冲击,加上从1987年底开始两岸日益密切的民间往来,迫使台湾当局就对话原则和框架提出相应主张,而“主权”与“治权”二分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中提出来的。1990年到1991年,分别得到两岸官方授权的海峡交流基金会和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相继成立,成为两岸事务性商谈的“白手套”。而在两岸对话筹备中,首当其冲的就是“一个中国”涵义的理解和表述问题。1992年8月台湾“国统会”提出,“一个中国”是“中华民国”,“主权及于整个中国”,“但目前之治权仅及于台澎金马”。正是这段话成为两会商谈乃至后来两岸事务对话处理中台湾方面的基础论述。

      “主权”与“治权”二分主张,是1992年台湾当局两岸政策调整、两岸关系转折的标志之一。相对其此前的两岸政策,这一话语论述的根本变化,在于把“治权”从“主权”概念中拆解出来,也就是把台澎金马的“治权”从中国的主权中剥离出来,使二者至少在概念上变成二分的关系。从其影响来看,实质是一个“不变”和一个“变”:“不变”的是表面上两岸关于“一个中国”的领土主权、“主权合法性”、“主权符号”之争不变,台湾方面以“中华民国宪法”为基准,确认“一个中国”的主权及于包括台湾在内的全中国领土和两岸人民,但与大陆围绕“一个中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还是“中华民国”论争犹存,这也是后来所谓“九二共识、一中各表”问题来源;“变”的是台湾方面在话语上制造了一个中国“主权”与“治权”二分的问题,即台湾所主张之“中华民国”“目前之治权仅及于台澎金马”,通过把部分地区的“治权”离析出来,侵蚀了中国主权的完整性和普遍性,企图以承认中国主权完整换取大陆接受台澎金马的所谓“治权”,从长期来看则是使这种“治权”“主权化”、甚至“治权分立永久化”。

      从“主权”与“治权”二分话语的影响来看,可以归纳为两个“增加”:其一确在表面上增加了对两岸现状的现实认知,即两岸确实存在两个竞争性的“公权力”及其附带的“政治符号”,但大陆并未作出明确回应,且至今都未在正式表述中接受所谓“治权”概念,而是以“新三句”论取代“老三句”论作为回应,其中的考虑显然与“主权”与“治权”二分的逻辑并不一致;其二是增加了两岸话语论争的焦点,从以往仅在一个中国主权下争论孰是“唯一合法政府”转向了既有一个中国主权之下的“主权合法性”之争,又有一个中国主权之下是否存在两个所谓“治权”之争,而台湾方面实则是企图以“治权”表述为其“治权’“主权化”铺路,用吴大英的话来说就是以“一国两‘治'”对抗“一国两‘制’”。⑩大陆方面显然是认识到“主权”与“治权”话语事实上造成了虚化中国主权、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降格为所谓大陆地区“治权”的陷阱,自然不会接受相关的表述。所以,两岸关系本质上仍是内战法理的主权之争,只是大陆仍坚持对台湾的主权,而台湾方面则出现了以“治权”话语伸张其所谓“合法性”的动向。

      三、以“主权”与“治权”的话语透视两岸博弈互动

      要认知两岸政治僵局的症结所在,就“必须对双方的政治歧见进行深入的分析”,(11)两岸对“主权”与“治权”话语的冷热不均,可以说有博弈也有互动,针对台湾方面在“主权”与“治权”话语基础上提出的主张论述,大陆方面也因应两岸关系现状予以反应,成为透视两岸关系的一个独特视角。

      (一)“老三句”论

      “老三句”论是大陆方面在“一国两制”原则下为解决台湾问题提出的早期主张,与1963年周恩来提出的“一纲四目”、1981年“叶九条”和1983年“邓四点”是一脉相承的。归纳起来就是“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老三句”论提出时尚不存在“主权”与“治权”的话语,但若从比较的视角来看,具有这样几个特点:其一是表述上坚持中国主权完整,即两岸属于一个中国的主权范畴,且主权符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合法的主权政府、国际上代表中国行使主权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其二是不存在“治权”问题,“老三句”论完全否认台湾当局的“主权合法性”,以“一国两制”对统一以后的台湾政治社会制度作了安排,即一种特殊的央地关系,台湾作为一个特殊的地方政府,设立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但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来自中央人民政府的授予,在国际事务中享有一定外事权但无外交权。(12)因此,“老三句”论提出的背景是两岸“正统性”论争时期,大陆主张的意旨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享有行使中国主权的普遍性、唯一性、排他性和权威性,台湾在国家统一后的“高度自治权”与台湾当局后来宣称的“治权分立”完全不在一个层面上,大陆主张的是特殊央地关系下的“自治权”,而台湾方面主张的是与大陆对等的所谓“治权”。

      从“老三句”论的实质而言,则是以“一国两制”原则为核心,对国家统一后两岸定位做了特殊央地关系式的安排,自然也谈不上所谓“中华民国”“主权”、“治权”及于何处的问题了。“老三句”论揭示了两岸政治博弈的实质仍然是内战法理的主权之争,完全不存在所谓“两个治权分立”或“两个竞争性中央政府”话语论述的空间。所以在“老三句”论的认知中,台湾当局所主张的“中华民国”“主权”也好,“治权”也罢,都是明确不存在且不合法的,两岸关系的合理合法状态,归结起来就是要实行“一国两制”。从“老三句”论的影响来说,央地关系安排事实上加剧了台湾方面对其“既有治权”的关切,特别是在政治博弈天平日渐倾向大陆的大环境下,如何伸张台湾方面对两岸现状的认知和定性,显然对台湾而言尤为紧迫。这样,在1992年两岸对话的前夕,拆解一个中国主权构成,提出“主权一中”、“治权分立”的话语,自然也是呼之即出的。

      (二)“新三句”论

      “新三句”论是“九二共识”达成以来大陆两岸关系政策的主基调,构成了1995年“江八条”、2004年“胡四条”、2005年《反分裂国家法》、2013年“习四条”的基础。“新三句”论的话语归纳起来,就是“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不容分割”。“新三句”与“老三句”论的区别在于,以“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取代“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以“中国的主权和领土不容分割”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新三句”论话语的提出,是大陆对“一国两制”构想的新发展,体现了认知和处理两岸关系更加务实、包容和相互尊重的精神。

      相对“老三句”论而言,“新三句”论对主权代表权话语作了模糊化处理,在表述上搁置了六十多年来始终无法达成共识的“主权符号”、两岸政治定位等话语论争,强化了两岸在主权上同属一个中国的表述,确保两岸能始终坚持一个中国的主权完整性。大陆方面在主权代表权话语上的模糊化处理,一是体现了求同存异的务实精神;二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台独”或“独台”势力日渐猖獗的背景下,为争取团结最大多数“反独”力量而展现出的包容胸怀;三是在台湾方面提出“主权”与“治权”二分话语之后因应形势做出的回应,尽管没有接受“治权”话语,但还是给予台湾方面更大的尊重和谅解,一方面避免以特殊的央地关系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符号等表述刺激对方,另一方面考虑到了台湾方面对其既有“治权”的关切、蓝营表述“一中原则”、对抗“独派”势力的顾虑等等。此后2013年10月6日和2014年2月11日国台办主任张志军与台湾当局“陆委会”主委王郁琦在APEC年会和南京的两次会见中互称官衔,其实也有这方面的考量。

      与此同时,大陆学界的相关研究也从侧面提供了一个理解“新三句”论的视角:如刘国深1999年提出“国家球体理论”,主张两岸处于一种“领土主权一体,政府差序并存”的状态,在中国主权领土范围内存在两个不对等竞争的政权符号,两岸互不能否认对方事实上在特定场合“代表中国”和治理中国特定区域的主权和治权功能。(13)黄嘉树2001年说,“新三句”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的矛盾架构上罩了一个“一中屋顶”,为两岸关于一个中国到底是“一个主权没有分裂的中国”、“文化意义上的中国”还是“分治的中国”留下了灵活处理的空间。(14)黄嘉树和王英津2002年提出把主权划分为主权所有权和主权行使权,认为包括台湾在内的中国主权所有权归属于海峡两岸的全体中国人民,但台湾当局之所以在台湾内政范围内仍实行“有效统治”,原因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主权行使权的“不完全继承”,以致台湾地区的主权行使权事实上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台湾当局分享。(15)李家泉在2008年则依据“主权”与“治权”关系把两岸政治关系方案分为三大类,即“主权”与“治权”均统一(“一体化”、“一国一制”)、“主权”和“治权”均分开(“两国论”、“一边一国”论)、“主权统一、治权分开”,并认为在第三种即“一个主权、两个治权”下确定台湾政治定位是可行的。(16)

      所以,大陆学者在“新三句”论框架下的“国家球体理论”、“一中屋顶”、主权所有权与主权行使权、“一个主权、两个治权”等表述,进一步证明了“新三句”论的实质意旨,即尽管“新三句”论没有接受台湾方面关于“主权”与“治权”二分的话语,但至少开始从正反两方面看待这一话语,以更强的“同理心”来体认台湾方面特别是蓝营的现实顾虑:比如表述“一个中国”时担心“矮化”、“被口头吞并”等批评、台湾主流民意对其既有“治权”、国际空间的认同和关切等,从而模糊化处理了主权符号、国家统一后的两岸定位等,向台湾方面特别是台湾民众释放善意,表现了更大的包容和尊重。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包容”、“尊重”并不能简单等同于大陆接受或承认台湾当局享有某种“治权”。

      (三)“一国两区”论

      与“新三句”论相对,“一国两区”论是1992年以来台湾方面两岸政策的基本框架,也是“中华民国宪法”及其增修条文关于两岸关系表述的概念化。“一国两区”论在意旨上源于1992年8月的“八一决议文”,而明确表述最早是1992年10月由当时台湾当局“陆委会”主委黄昆辉正式提出,他在台“立法院”接受质询时提出,“我大陆政策是分为一国两区三阶段进行,但我方目前治权仅及于台澎金马”,这也成为台湾方面“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法理依据。

      2012年3月“习吴会”时,吴伯雄正式向大陆方面提出“一国两区”,因此也可以被视为当前乃至未来一段时间台湾方面两岸政策的基础话语。同年马英九5·20讲话中把“一国两区”重新表述为“一个中华民国,两个地区”。吴、马一前一后在不同场合关于“一国两区”的几字之差,实际上也揭示了两岸政治博弈的实质:其一吴伯雄在“习吴会”上未提“一国”是“中华民国”,反映了两岸在处理一个中国涵义问题时通过模糊处理使双方都能“各说各话”,为各方更容易接受,(17)同时避免国共对话中引起不必要的歧义和误解,使“一国两区”论能够在马英九第二任期内务实地解决一些现实问题,推动两岸经贸关系深入发展,扩大既有成果;其二马英九无论是出于主动还是被动在5·20讲话中明确提出“一国”是“中华民国”,其实也还是挑明了两岸话语论争的实质仍然是主权之争,但也反映了当前建构政治关系面对的外部环境,可以说内有民进党掣肘,外有美国压力,所以也是希望大陆方面对此有更深切的体谅。(18)

      从内涵来说,“主权”与“治权”二分是“一国两区”论的基础,表面上似乎与大陆“新三句”论相似,“模糊化”处理了一个中国主权之下“主权符号”之争,但从台湾方面提出“一国两区”的现实环境和动机来说,可能还另有隐情。在台湾看来,大陆“新三句”论相对“老三句”论,提供了更加宽松灵活的原则框架,给予了台湾更大的尊重和体认,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日渐成为“准超级大国”的现实,加上“一个中国”原则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关系的基本原则,(19)那么即便对接“新三句”论,也还会有被岛内某些势力批评“被大陆‘口头吞并’”的危险,(20)造成所谓“矮化”台湾当局的问题。两岸关系这种“不对等性”往往会使台湾方面在提及“一个中国”时总有一种“如鲠在喉”的滋味。所以,“一国两区”论的基础之所以是“治权”话语,在于台湾方面对台澎金马“治权”的强烈关切,换言之,正如李秘所说,“两岸分治”论述的核心是追求两岸政治地位平等。(21)毕竟在大陆崛起的现实面前,无论是争夺中国主权、建构“中华民国主权”甚至“台湾主权”,台澎金马的“治权”显然是博弈中分量很重的棋子。

      从总体上说,“一国两区”论的积极意义要大于消极意义,毕竟要求台湾方面在当前模糊化“一个中国就是中华民国”的话语表述还很难,但至少与“新三句”论形成了积极对接:“一国”也就是“主权一中”,其实质一是否定李扁合流到扁时期的“两国论”、“一边一国”论;(22)二是向大陆方面做出了“不独”的承诺,即台湾方面理解要让大陆明确接受“两个治权”显然不可能,那么在“互不承认主权、互不否认治权”基础上可以达成这样一种默契,即只要大陆不正式表述明确反对台湾当局的“治权”,那么马英九未来任期内就基本不存在划台湾而立的可能性,两岸关系实质仍然是一个中国的“主权符号”之争。因此吴伯雄显然是由马英九授意,在“习吴会”上提出“一国两区”,释放探风气球为两岸政策定调,再者向大陆释放一定善意,从而推动两岸经贸关系继续向深度发展,共同反“独”,巩固和扩大既有政经成果,进一步惠及台湾经济和民生福祉,以此也可以为马英九的政绩加分。

      (四)“两个中国”论和“一中一台”论

      “两个中国”论与“一中一台”论是分裂势力为达到其分裂中国主权图谋而提出的话语,二者既相互联系,又各有不同。首先,“两个中国”论又称“独台”,表面上伸张“中华民国”“主权”,实质是以目前海峡两岸“分裂分治”、“中华民国”“治权仅及于台澎金马”为凭借,宣称“中华民国就是台湾”、“中华民国在台湾”、“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等口号,企图通过对内“修宪”、民选“总统”、“冻省”、实行单一“国会”等来凸显“中华民国在台湾”的“主权”和“国家”形态,在海峡两岸制造“主权”和“治权”都“分离”的“两个中国”。就“两个中国”的实质而言,旨在以两岸“治权分立”为基础,表面上“放弃”与大陆围绕一个中国主权的论争,实际是把“治权”以“中华民国”的符号“主权化”,搞所谓的“德国模式”、“朝鲜模式”、“主权阶段性分割”,搞“互不否认主权”等等,从而以台澎金马为“领土”、以“中华民国在台湾”谋求所谓“独立”、“完整”的“国际人格”,追求国际社会所谓“双重承认”、“重返联合国”,最终把完整的中国主权切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大陆”和“中华民国在台湾”两部分。

      其次,如果说“两个中国”论表面上“放弃”与大陆争夺一个中国主权,而把“中华民国”的“主权”和“治权”皆彻底自囿于台澎金马的话,那么“一中一台”论则是否认两岸存在一个中国主权之争,如“一中一台”论、“一边一国”等“台独”言论鼓吹的“台湾法律地位未定”、“台湾不是中国的领土”、“台湾人不是中国人”等等,连“中华民国”的“主权符号”也彻底放弃,要把台湾的所有主权构成要素与中国进行切割,在此基础上搞所谓的“台湾住民自决独立”、建立“台湾共和国”等分裂活动,自然“治权”话语的意义也就不存在了。

      “两个中国”论和“一中一台”论公然分裂祖国的本质不言自明,已经受到海峡两岸全体中国人民的鄙弃。随着和平发展成为两岸关系的主题,台湾同胞越来越认识到分裂没有出路。同时,近年来曾经积极主张“台独”路线的民进党也开始重新调整其两岸政策,只有极少数极端分裂分子仍为“两个中国”论、“一中一台”论垂死挣扎,可以想见两岸和平发展的进步洪流迟早会把它们扫进历史的故纸堆。

      四、“一中框架”论是两岸妥善解决“主权”与“治权”话语论争的创新与发展

      卡尔·施米特曾精辟地提出,“实际权力与法律上的最高权力的关系是主权概念中的一个基本问题。所有的难题都在于此”。(23)两岸认知与处理“主权”与“治权”的话语,可谓有冷有热,有和有争,从根本上也是一种所谓“实际权力”和“法律上的最高权力”之间的关系,构成了两岸政治博弈的实质。透过“老三句”论、“新三句”论、“一国两区”论等两岸不同的话语表述可见,当前两岸关系的实质仍然是围绕内战法理的主权之争,只是说大陆强调中国主权的完整性,而台湾方面更加关切其现有的所谓“治权”,也就是说所谓的“实际权力”问题。

      2008年5月以后,以马英九的“互不论”为代表,实际上是虚化了中国主权,强化了“治权”主张。在两岸经贸关系日益密切的现实背景下,两岸特别是国共双方通过“新三句”论和“一国两区”论的博弈互动,事实上对“主权”和“治权”话语论争形成了两种策略默契:一是避免在对话、谈判和合作中明确表述各自主张的“主权符号”,二是出于相互理解和体认,尽可能绕过或者模糊化了“治权”问题。然而,随着两岸互设办事机构、开展政治对话等议题的浮现,定性两岸经贸协议的政治性质、明确当前两岸政治地位、界定两岸关系实质等问题的显著性随之提升。而“一中框架”论则正是在这样的现实需要中建构产生的,成为化解“深水区”时期两岸话语论争、推动两岸关系创新发展、创新思辨的新表述、新框架、新思维、新共识。

      “一中框架”的表述最早出现在2008年12月31日胡锦涛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的讲话中,他提出,“两岸在事关维护一个中国框架这一原则问题上形成共同认知和一致立场,就有了构筑政治互信的基石,什么事情都好商量。”(24)2012年7月哈尔滨第八届国共论坛上,贾庆林对“一中框架”论做了详细阐述,“两岸虽然尚未统一,但中国的领土和主权没有分裂,‘一中框架’的核心是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国家,两岸不是国与国的关系”。(25)2012年11月“一中框架”正式写入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呼吁两岸“探讨尚未统一前特殊情况下的两岸政治关系,作出合情合理的安排”。2013年6月12日,新任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会见到访的中国国民党荣誉主席吴伯雄时指出,“大陆和台湾虽然尚未统一,但同属一个中国,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国共两党理应坚持一个中国立场,共同维护‘一个中国框架’”。(26)吴伯雄说,“两岸各自的法律、体制都实行一个中国原则,都用‘一中框架’定位两岸关系,而不是‘国与国’的关系”。两岸特别是国共两党在“一中框架”的话语上的共识,反映了大陆开始着力在两岸各自现行规定基础上建构新的思维框架,既承认客观现实,又务实解决现实问题,反映了大陆对台政策的整体思路从现实性的指导思想向建构性思想的一个转变。(27)作为“深水区”时期建构两岸政治关系的新框架,“主权”与“治权”的话语同样是理解“一中框架”论及其背景的独特视角。

      (一)“一中框架”论以“肯定式表述”坚持了两岸同属一国的原则底线,强化了中国领土主权完整性的论述

      “一中框架”论的核心是坚持两岸同属一中,亦即“肯定式表述”:“两岸虽然尚未统一,但中国的领土和主权没有分裂”。“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国家”。回顾两岸关系六十多年,中国领土主权的完整性既是既定不变的基本事实,也是两岸民间往来和政经对话的基础前提。从两蒋时期两岸“合法性”之争、“同一性”定位,到90年代以后“一二式”定位,(28)提出“主权”与“治权”二分、“一国两府”论、“一国两区”论、“一国两对等政治实体”、“主权共享”等,两岸同属一中始终是两岸法理体制的基本共识。即便是李扁合流时期、民进党执政时期鼓吹“台独”或“独台”言论,操弄“统独”议题,反对分裂言论行径仍然是台湾主流民意。

      2008年以来,两岸经贸关系取得长足发展,实现了两岸关系的良性互动与默契协作。因此,“一中框架”论的提出是在正视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现实、两岸各自现行规定的基础上,以推进两岸深度交流对话与合作、巩固和扩大既有成果为出发点,最大限度地求同存异,以“两岸同属一国”、“中国领土和主权没有分裂”的“肯定式表述”明确两岸最大公约数:一是体现了对两岸关系现状的务实认知,正视和肯定两岸法律体制层面关于“两岸同属一国”的立场,共同承担“反独”使命;二是体现了大陆方面在“主权”话语上的审慎,即“两岸同属一国”并不等于台湾方面享有“主权”,反映出两岸围绕内战法理的主权之争仍是大陆方面两岸政策的底线,“主权共享”论等表述显然存在“享”与“不享”的选择空间,这是大陆方面所不能接受的。

      因此“一中框架”论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结合,既强化了中国领土主权完整性的论述,压缩了“主权共享”等论述在“主权”话语上造成的选择性空间,又以此包容两岸各方在“两岸同属一国”原则下的不同主张,为关于“国家尚未统一特殊情况下两岸政治安排”的表述与思辨提供了原则明确但又广阔灵活的空间。正如倪永杰所说,台湾方面特别需要大陆方面给予台湾当局一个“合情合理”政治空间,而大陆方面关切的核心问题就是希望台湾方面坚持一中原则,就一中框架表达更为清晰、明确的立场,承诺“共同承担义务,维护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29)换言之,只有在共同反对“台独”,不搞“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共识和两岸既有共同政治基础的前提下,大陆才可展现出自身开放、弹性与包容的一面。(30)而“一中框架”论恰恰关照了两岸的各自关切,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高度统一,以高度的政治智慧和妥善的表述方式得到了两岸的认同与共识。

      (二)“一中框架”论以“否定式表述”宽化了两岸事务层面的表述空间,化解了两岸关于“治权”话语的论争

      截至目前,大陆方面始终没有正式接受有关“主权”与“治权”二分的话语,但并不意味着给台湾方面“浇冷水”,而是“冷处理”“治权”话语等一些短期内无法解决的问题。“一中框架”论则是以“否定式表述”即“两岸不是‘国与国’的关系”为两岸定位,绕过了是否接受关于台湾方面所谓“治权”、“管辖权”、“实际统治权”等纠葛,努力避免在“治权”相关话语上“冷热不均”导致的相互猜忌与民意的不信任感,使“白手套”能够运用得更加灵活自如。相对20年前“九二共识”解决两岸民间往来问题,“一中框架”论可谓是既源于“九二共识”,又是立足两岸关系“深水区”,对“九二共识”的创新与发展,具有更大的包容性。

      从两岸关系现实来看,2008年以来,随着两岸关系的历史性转折,以及一批双边经贸协定的签订,两岸“白手套”的互动及其背后的“权力”性质问题,成为“深水区”两岸关系的症结所在,特别是两岸互设办事机构等议题提上日程,使得“治权”问题更加突显出来。对大陆方面而言,一方面要防止台湾以“治权”“合法化”搞“主权合法化”或“治权永久化”,另一方面又要体察台湾方面特别是主流民意对其“治权”、“实际权力”以及国际空间的关切。二者之间事实上呈现一种“零和”博弈,即大陆方面不会接受台湾方面的“治权”表述,而台湾方面又强烈关切其实际“治权”,可能会使得两岸关系进入深水区以后越走越艰难,“主权”、“治权”的话语可能使两岸关系陷入一种胶着状态,更深层次的对话与事务显得尤为举步维艰。因此,“一中框架”论的“否定式表述”则呈现出最大程度求同存异、化解话语论争的努力,体认了台湾主流民意的关切,不给“治权”定性,不设定两岸未来的制度安排,只提供一个宽化的弹性框架,两岸不管是谁,只要坚持两岸同属一国、两岸不是“国与国”的关系,都可以开展对话和谈判,都可以向“一中框架”贡献有利于两岸和平发展的智识观点,开放“合情合理政治安排”的表述与探讨,体现了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极大诚意和平等善意,自然也得到了国民党方面乃至台湾主流民意的接受和认同,成为当前两岸的最大公约数。

      (三)“一中框架”论以国家尚未统一特殊情况为现实认知,向两岸各方提供了探讨两岸政治安排的“正能量”

      “一中框架”论共识的形成表明,双方都清楚对方关于“主权符号”、孰是“中央政府”、“治权”现状的“各自表述”,历来各有各的“自我认定”。这样的“冷处理”使双方处理经贸、文化等“低政治性”事务的时候,都默契地不在乎对方关于其“政治定位”的“自我认定”,互不要求对方承认己方为“中央”,也不以“居高临下”的态度接待对方,(31)为两岸政治关系增量发展提供了相对模糊的环境和弹性的空间。尤其是两次“张王会”中互称官衔,显然也反映出“一中框架”论在两岸事务层面上的原则性、灵活性和包容性。就当前两岸形势而言,马英九在两岸政策上的“三不”原则和“互不论”,使得两岸更深层面的政治对话至今都是进退维谷、局局促促。毕竟对于台湾方面而言,在两岸尚未形成关于政治安排比较近似的认知之前,可能以“互不承认主权”明确两岸同属一国、主权互相重叠,以“互不否认治权”伸张其所谓“治权”可能是其优先策略。尤其是在两岸政治博弈格局日渐不平衡的大环境下,若能以“治权”为基础,实现两岸现状的长期化,可能也是台湾当局所乐见其成的。而“一中框架”论的提出,显然也应该是看到了台湾方面的相关考量,以寻求两岸最大公约数的方式,从“情”、“理”、“法”各个方面争取台湾当局主动对话,尽可能多地吸纳岛内政治力量围绕两岸政治安排的主张,在“一中框架”内与大陆开展不同层面、不同议题的对话协商和思想碰撞。就如倪永杰所说,“一中框架”提供一个探讨两岸政治定位与安排的创意“魔方”,(32)使两岸各方关于“国家尚未统一特殊情况下两岸政治安排”的主张都能够涵括到“一中框架”论中,体现了平等对话、创新思辨的极大诚意和“正能量”。

      “主权”与“治权”的话语是透视两岸政治关系的独特视角,在更宽泛意义来说,两岸对话语的认知、态度和处理,反映了两岸政治博弈的实质。恰如施米特把政治定义为“决定敌—友关系”,(33)那么只要两岸都还存在着这种条件,那么两岸关系的实质就还是内战法理的主权之争。但是,这种主权之争并不意味着两岸政治安排就是一片迷雾,而关键在于寻求两岸现有的最大公约数,做好涵括政经、文化、社会各个领域的顶层设计,营造好务实探讨的良好氛围。“一中框架”论的启示在于,在“主权”、“治权”等两岸话语论争的焦点概念上,需要注重正视两岸的既有法律体制基础,从中建构求同存异、涵括既有共识的整体框架,构建两岸多方参与政治安排探讨的空间,体现原则性、灵活性、包容性的高度统一,搭建化解误解或“零和”博弈的“路”与“桥”,避免“剃头挑子一头热”、“鸡同鸭讲”的问题,为两岸关系渐进深化、争取台湾民意支持提供更加宽厚的政治共识基础,可能也是当前解决两岸关系“整体性‘制度稀缺’”(34)问题的路径。

      说明:本文所提“治权”及相关表述皆为台湾当局单方面提出,大陆方面从未在两岸关系中正式接受和使用过“治权”的概念,从学术研究严谨的角度,本文摘要中“治权”一词的翻译选取了台湾方面的译法(jurisdiction),但不表明同意台湾方面对“治权”内涵的界定。

      ①(11)(20)(34)刘国深:《两岸政治僵局的概念性解析》,《台湾研究集刊》,1999年第1期,第4页,第1页,第2页,第4页。

      ②(17)(18)(31)黄嘉树:《未来四年两岸关系面临的矛盾与挑战》,《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第129页,第132页,第133页,第130页。

      ③张春英主编:《海峡两岸关系史》(第4卷),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921页。

      ④⑦(14)(19)黄嘉树:《“一个中国”内涵与两岸关系》,《台湾研究》,2001年第4期,第3-4页,第2页,第3页,第4页。

      ⑤(28)(29)(32)倪永杰:《两岸政治定位与一中框架刍议》,《台海研究》,2013年第2期,第15页,第15-16页,第13页,第16页。

      ⑥刘国深:《试论和平发展背景下的两岸共同治理》,《台湾研究集刊》,2009年第4期,第3页。

      ⑧(21)李秘:《以“互为主体”的默契巩固“两岸一中”的共同认知》,《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第84-85页,第86页。

      ⑨(12)王邦佐、王沪宁:《从“一国两制”看主权与治权的关系》,《政治学研究》,1985年第2期,第12-14页,第14页。

      ⑩吴大英:《评台湾当局主权与“治权”分开论》,《人民日报(海外版)》,1994年6月30日。

      (13)刘国深:《两岸政治僵局的概念性解析》,《台湾研究集刊》,1999年第1期,第3-4页;刘国深:《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新课题浅析》,《台湾研究集刊》,2008年第4期,第4页。

      (15)黄嘉树、王英津:《主权构成研究及其在台湾问题上的应用》,《台湾研究集刊》,2002年第2期,第28-36页,第85页。

      (16)李家泉:《签订两岸和平协议的可行性研究》,《台湾研究》,2008年第4期,第3页。

      (22)刘性仁:《“一国两区”能否形成两岸共识》,《澳门月刊》,2012年4月,第68页。

      (23)(33)[德]卡尔·施米特:《政治的概念》,刘宗坤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6页,第155页。

      (24)《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隆重举行》,《人民日报》,2009年1月1日,第01版。

      (25)贾庆林:《在第八届两岸经贸文化论坛开幕式上的致辞(2012年7月28日)》,《人民日报》,第02版。

      (26)《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会见中国国民党荣誉主席吴伯雄》,《人民日报》,2013年6月14日,第01版。

      (27)(30)桑登平:《“一中框架”下的新型两岸关系》,《唯实》,2013年第12期,第87页,第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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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与“管理国”视角下的两岸关系_两岸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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