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外来户”与本地户权益平衡机制
——以土地征迁补偿为例
□文|刘诗浩 张广济
在村庄内部的征地补偿分配纠纷中,矛盾的焦点是“外来户”长期以来是否和本地户一样获得应得的征地补偿款,最本质的争论是外来户是否拥有在村子里应有的权利。对此,有关征地补偿方面的问题本地户和“外来户”产生了分歧。“外来户”土地权益被侵害的问题一直持续存在。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郊结合区的土地被大规模征收,涉及征地补偿款问题。农民承包经营权可抵押担保政策的出台,使得土地价值提升。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保护“外来户”的土地权益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这一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以期能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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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得越来越好,中国城镇化的速度也在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国家也一直在进行一定的补偿,与此同时,由此而产生的矛盾也变得越来越多。在农村地区农民内部的矛盾也变得更加复杂。因此,对于那些“外来户”的土地被政府征用的时候,国家给予的征地补偿是否应该和当地的本地户的征迁补偿是一样的金额,就成为被征地的农民所争议的焦点问题。在矛盾产生的时候人们更多的关注是:“外来户”是否应该并且按照什么标准去获得征地补偿?“外来户”的补偿是否和本地户的金额是一样的? 这些复杂的问题造成了村子里一系列的纠纷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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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户”征地补偿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传统社会观念的原因。在我国的许多农村地区,很多落后的旧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着对“外来户”权益的有效的保护。例如 “外来的永远比不上坐地户”这样的偏见在许多农村地区还是不少见的。这样的落后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和我们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是冲突的,这也成为对“外来户”的征地补偿不公平的主要因素之一。很多村子都有那种排外的心理,每当涉及村集体的利益的时候,那些村规民约就是他们行动的工具,把“外来户”本该拥有的权利排除开外,来维护村子里的本地户的既得利益。
而且,医院也进一步优化门诊出诊医生的管理,提前一天向门诊医生发送门诊时间提醒。同时,专责小组通过信息技术、现场抽查结合的方法采集医师出诊时间,督促医生按时接诊,对迟到的医生给予处罚。
集体经济制度的不足。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在我国的农村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说明,我们都知道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对于我国农村的广大农民而言是非常重要的,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也曾明确指出了要确保“外来户”和本地户在土地征迁方面的利益平衡,但是关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还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在司法实践里面,对“外来户”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变成了大家争议的问题,最后给法院的审判造成了相当大的困难。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村规民约监督制度的缺失。众所周知,村委会是我们在广大的农村群众自治的组织,村委会应该对于本村的村规进行合理的修正,并且还要到当地的乡镇政府进行报备。村规民约也不能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冲突,村规民约在一定程度上也不应该侵害村民的利益,如果村规民约不合理,那么当地的乡镇政府一定要亲自出面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正。由此可知,村委会是需要当地政府指导的,报给乡镇政府备案是村委会需要做的,乡镇政府并未谈及是否也要对其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审查。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村规民约是侵害“外来户”土地的合法权益的工具。
“外来户”征地补偿款纠纷的法律思考
加强对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知法才能守法用法。要想“外来户”的土地征地补偿款可以和本地户一样,这些有关“外来户”一系列的在征迁补偿方面做到和本地户一样的权益,要想对我国目前许多农村地区的一些不合理的村里的条款和规定进行一定程度的改变,就一定要对当地的村民进行法律方面的宣传教育,他们普及法律方面的有关规定,当今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实打实地真干,要通过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教育的力度,让每一个百姓的心中都有公平、公正的态度。
通过法律解释,对“外来户”集体成员资格认定进行细化。现在在我国还没有出台有关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身份的法律标准,对于那些后来到村子的村民在时间方面去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还有各种不同的意见,对于那些“外来户”的土地被征迁了之后,他们所应得到的补偿款项是否和本地户一样又产生了很多分歧。其实,在本地户看来,“外来户”是不应该和当地人拥有一样待遇的。因此对于“外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就显得非常必要,这样“外来户”和本地户在土地征迁的利益方面就可以达成一个平衡。
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审查。在我们解决农村的纠纷和矛盾的时候村里长期形成的规定对于问题的解决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它在一定程度上有时候与法律产生冲突。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点去完善: 首先,在村子里制定村规民约的时候,特别是有关“外来户”等相关利益的时候,可以借助公益律师去进行科学合理的引导,这样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村民因不懂法律而造成对“外来户”有关权益的侵害;其次,在对村规民约相关的草案进行了界定之后,就需要乡镇政府等相关的行政部门利用其手中的权利对村委会制定的以及长期形成的村规民约进行仔细的审查,审查那些村规民约是否和我国的法律法规相符合,不合理的规定要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正,不能只向当地的政府去备案,要发挥当地乡镇政府应该有的作用。这样,“外来户”在土地征迁补偿方面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有效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也做到了本地户和“外来户”在土地征迁补偿方面的权益平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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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长春工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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