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政治主体性建构的理性意识--解读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另一种视角_政治论文

人的政治主体性建构的理性意识--解读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另一种视角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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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政治生活的产生,源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人类社会自身的历史逻辑,构成了政治存在和发展的逻辑。在人类政治史上,人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人的政治生活质量和人在政治上的发展水平,体现一个时代和一个社会政治文明的进化程度,政治文明的发展归根结底是人自身的进步和发展。因此,政治文明建设中对人的关注和思考始终具有优先的和终极的价值。政治文明建设必须以人为出发点和归宿,关注人、思考人、研究人,满足人的普遍的政治需要,实现人在政治上的全面发展。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探讨的“人”,不是抽象意义上的,而是特指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民,与我们今天科学发展观所倡导的以人为本的“人”具有同一内涵。

一、政治文明建设的理论基石: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主体性的论证及其当代意义

“人类在本性上应该是一个政治动物。”(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7页,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提出的这个影响了人类历史的经典命题,从个体对城邦的依赖关系上,揭示了人与政治的不可分离性。虽然亚里士多德意识到了人必须过有组织的生活,但他对人类本性的理解是从抽象的人性论出发的。自亚氏之后,欧洲政治哲学始终把“人”作为思考的中心。可以说,一部欧洲政治哲学史就是一部关于人学的历史。然而,马克思之前的思想家们,无论是唯心主义者还是旧唯物主义者,几乎都有一个共同的致命缺陷,就是离开人的实践活动来抽象地考察人,因而不能科学地解释人的本质和人的世界。马克思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理论,是人类思想史上真正科学的理论。这一理论的划时代贡献在于,首次把人的实践活动作为研究的出发点,通过分析人在实践中的能动性,揭示了人的主体性,以此为基础形成了关于人的解放和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学说。

马克思指出,人不仅是认识的主体,而且是实践的主体、历史的主体,人的主体性是在人能动地改造客观世界和自身世界的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首先,从人与客观世界的关系看,人的主体性的彰显是从人改造自然的劳动开始的。人通过制造和使用工具从事改造自然的劳动,就把自己的本质力量对象化为自然,从而确立起对自然的主体地位,即成为自然界的主人,由此创造了一个把人的自然生存条件置于自己控制之下的“人的世界”,这是人作为“有意识的类存在物”的自我确证。(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6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另一方面,要使人真正成为自然界的主人,就必须使劳动成为具有社会联合性质的自由自觉的活动。于是,人在社会交往中扬弃了人的自然存在而成为能动的社会存在物。人们对已有的社会关系、社会有机体和社会生态系统进行有目的的、合乎人的要求的改造,从而把自己的社会生存条件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人“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760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其次,从人与自身世界的关系看,人的主体性表现为人对自身的解放、改造和占有,即人成为自身的主人。人不仅创造了一个外在的对象世界,而且创造了人自身。当人使用工具“作用于他身外的自然并改变自然时,也就同时改变他自身的自然”,(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202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因为人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使自身的需要和能力得到了全面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人的历史就是自然界不断人化和人不断自我改造的历史。人正是在改造外部自然和自身自然的实践中获得自由的。这就是人作为主体自我实现的过程。“自我实现”是一个标志人的主体性的哲学范畴,它内在地包含着如下肯定性的意义:人是自由、自主、自觉的存在物,这种自由、自主、自觉的性质是人的主体性的本质内涵。(注:刘奔:《马克思主义人性观和认识论》,载《关于人的学说的哲学探讨》,第50页,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人之所以是具有主体性价值的能动的社会存在物,归根结底是人的社会实践使然。其一,社会实践作为人的生命活动,其本来意义就是人的“自由的自觉的活动”,“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6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这是人与动物相区别的根本标志。其二,社会实践作为一种对象化活动,其最大特点,就是能将主体的本质赋予对象并在对象中肯定主体自身。其三,人的实践活动是一种创造性活动,人正是通过创造历史的活动,才“证明了人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6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所以,自由地从事创造活动,是人的主体性的充分张扬和集中体现。马克思主义对人的主体性价值的证明,确立了人在一切价值中的核心地位,是人类认识史上的一个重大突破。以此为出发点,马克思科学地揭示了人的主体性实现的历史向度即人的解放和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历史大趋势。

马克思关于人的主体性的思维,对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首先,马克思关于人的主体性的哲学思考,奠定了当代中国“以人为本”价值观的理论基础。马克思对人的主体性的论证,充分肯定了人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这实际上道出了一个真理,即从事实践活动的人是世界之本、历史之本。因此,必须把人置于“本”的地位。这一哲学思维无疑成为今天中国共产党人“以人为本”价值观的直接的思想资源。所谓以人为本,当然不是抽象意义和工具意义上的,而是指以人民为本,即把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满足人民的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有的学者认为,以人为本的“本”包括三层含义:(1)相对于人对人的依赖、人对物的依赖而言,它把人当作主体;(2)相对于人被边缘化而言,它把人看作一切事物的最终本质和中心;(3)相对于人作为手段而言,它把人当作目的。(注:韩庆祥:《以人为本:当代中国发展新理念》,载《中日价值哲学新探》,第159-160页,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然而,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忽视了人的价值,没有把人的生存、发展摆在首要位置,一度偏离了社会主义的宗旨。改革开放以来,在反思历史的基础上,我们党清醒地认识到社会主义必须以人为本,把实现人民的共同富裕和人的全面发展纳入到对社会主义本质的思考之中。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而把以人为本提升为新世纪党执政的根本理念、社会运行发展的基本原则,是全社会必须确立的一种价值取向。显而易见,这种全新的发展观,是一种以人民为价值指归、充分体现了共产党执政宗旨的社会发展观。

其次,马克思对人的主体性价值的论证,启示我们必须把人的发展置于当代中国发展的核心。对人的发展的思考,是马克思关于人的主体性思维的逻辑引申。在马克思看来,人在历史进程中主体性作用发挥的程度,有赖于人自身的发展状况,只有当人成为全面发展的人时,人的主体性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然而,真正的人的发展只能是全社会每一个人的发展,而不是一部分人的发展,因为每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交往的一切人的发展。另一方面,现实的个人的发展又总是受社会历史条件和社会关系的制约。人是社会的产物,但同时又在生产着社会并通过社会提升自我,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互为前提、相互促进,构成统一的历史进程。社会制度越合理,社会生活越丰富,物质文化条件越充分,就越能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就启示我们,必须把人的发展作为当代中国发展的主题,从社会改革和制度创新的视角来审视、关注人的发展,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特别是通过政治文明建设,肃清邓小平所说的“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从体制上消除“人的依赖关系”,为人的需要、能力、社会关系和个性的全面自由发展,从而为人的政治主体性的真正实现,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再次,马克思关于人的主体性的思维,启示我们必须用以人为本的理念解决当代中国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同时,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如“三农”问题、社会公平问题、失业问题、环境问题、公民权利保障问题、公共权力失范问题,等等,成为制约改革发展的“瓶颈”。从政府施政的角度看,这些问题已不是单纯的经济、社会问题,而是与施政理念、公共政策、公共权力密切相关的政治伦理和行政伦理问题。这些问题的一个共同根源在于,忽视了人的主体性价值和人的发展,没有把人置于社会发展的中心位置。因此,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和施政理念,有利于解决上述矛盾和问题,推动改革健康、深入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注重社会公正,使社会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实现社会全体成员的平等发展、和谐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意味着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对任何个人的合法权益和个性差异都应给予充分的尊重;坚持以人为本,要求平衡和协调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创造人们能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的良好的社会环境,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人性化的思维方式把对人的主体性价值的肯定落实到实践中,在分析和解决一切问题时,树立起人的尺度,实行人性化服务。总之,以人的解放为根本宗旨的中国共产党应高扬以人为本的旗帜,为实现人的主体性价值和人的全面发展而不懈奋斗。

二、政治文明建设的本质诉求:人的政治主体性的真正确认和建构

在人类政治史上,人的主体性的真正实现,是一个艰难而漫长的历史过程,以往的政治解放为此留下了遗憾,但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必将为这一人类目标的实现提供现实基础。

政治文明作为一个具有历史厚重感和鲜明的时代性的话语,是指人类社会在进化过程中积淀的积极的政治成果的总和及政治进步的状态。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历史上一种新型的政治文明,是迄今为止人类所找到的最先进的政治文明。其先进性就在于,它在吸纳其他政治文明尤其是与它同时并存并同属现代政治文明的资本主义政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第一次确立了人民在国家生活中当家作主的地位,从而使人的主体性的真正实现不再是一种理想或幻想。所谓人民当家作主,就是指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确立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人地位,使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同意和授权,使国家权力的运行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以实现和保障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权利。在这里,人民当家作主这个中国语境中特有的政治话语与人的主体性建构这个具有普世意义的哲学话语,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有着内在的一致性。首先从形态学的角度看,“人的主体性”作为人的本质属性的抽象概括,是对人在改造现实世界的实践中主体地位和能动作用的哲学概括;而“人民当家作主”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和政治实践,是人的主体性的政治诉求及其在政治生活中的世俗化形态。其次,从二者内在的逻辑关联看,人的主体性的确认和建构,其政治意义在于,打破了传统的“权威迷信”,人们不再从外部而是从人(民众)本身出发来寻找权威和政治生活的根据。这在逻辑上必然得出人(民众)就是人(社会)的最高权威的结论,即确立“人民主权”、“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原则。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将公民权利视为构成国家权力来源的至高无上的权威。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是实现人的主体性的真正的民主政治,人民当家作主即人的主体性建构,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规定,是与其他政治文明相区别的根本标志。

在当代中国,人的主体性政治诉求是通过共产党执政来实现的。换言之,共产党执政作为一种制度化的政治形态,是实现人的主体性价值的最根本的政治途径和政治保障。首先,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来源于党的先进性和它所肩负的历史使命。一方面,中国共产党是整个国家的政治领导力量,在中国政治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掌政权的党,又是国家的执政力量。在这种单一主体的角色双重化的政治结构中,党的领导地位决定党的执政地位,党的执政集中体现为党的领导。(注:林尚立:《当代中国政治形态研究》,第428页,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而所谓党的执政,是指党凭借自己在政治上的领导地位来主导国家酌制度安排、权力运作和政治生活。在此意义上,党的领导与党的执政具有同一内涵。其次,共产党执政的实质,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人民性、历史使命和政治实践决定了党始终是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而是把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当家作主的权利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注: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02年11月9日。)第三,在中国这个有着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共产党能否真正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关键取决于党的执政能力,而党的执政能力的最高表现,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能力。那么,如何提升党的这一根本的执政能力呢?笔者认为,可行的思路就是通过加强执政党自身的建设和改革、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把党的执政与发展人民民主有机地统一起来。一是在国家制度层面上,即在人民民主的制度框架内,规范党与国家权力中心的关系,尤其是党要尊重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权威,充分发挥人大的作用,“善于把党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变成国家意志。”(注:江泽民:《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第307页,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以提升党的政治领导能力。二是在国家治理层面上,通过推行依法治国方略,提升党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整合能力。现代法治政治表明,法的最高价值在于,法律必须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推行依法治国方略,就是在实现党的执政方式法律化的基础上,通过发挥法治政治的中介功能,把党依法执政与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统一起来,使党取得执政的最佳效果。三是在党的建设与民主建设的互动关系上,通过不断加强党内民主建设,提升党解决自身矛盾和问题的能力,从而建立起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有机统一、相互促进的联动发展机制。在执政党的能力体系中,解决自身矛盾和问题的能力,是党保持生机和活力的最重要的能力之一,提升党解决自身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关键是要完善党内民主机制,实现党内政治生活民主化。党只有成为发扬民主的楷模,才能通过党内民主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人民民主健康、有序发展。历史经验证明,一个缺乏内部民主的党,是不可能领导好一个国家的民主建设和政治发展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个国家的政治发展中,政治的文明化程度取决于人的主体性实现的程度,并最终取决于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实现和受保障的程度,其核心是民主的制度化程度及其运行效能。也就是说,要通过制度安排和政治运作,把人的主体性的本质诉求转化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实践。制度作为人类的理性选择,是人为设定的调节利益关系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相对稳定性的规范。制度的本质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即通过权利和义务的界定,划分主体的权利空间和利益限度,规范主体行为。在现代社会,制度的社会整合及推动社会进步的功能日益增强,制度建设作为政治对现实要求的积极回应,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发展具有决定意义,“它是理解历史变迁的关键”。(注:D·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第3页,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邓小平在总结“中国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教训时,也充分肯定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是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问题。(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3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从结构——功能的角度看,制度的核心问题,一是能否合理地配置权利和权力,即制度安排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二是能否有效地协调社会利益关系,即制度功能发挥的程度。当代中国的政治制度,作为一种高度中国化的政治文明成果,是与中国这样一个超大型、后发展的社会主义社会相契合的,其整个制度架构有内在的合理性和科学根据,蕴涵着人民民主的基本精神。但是,也应该看到,在政治体制的具体构造和现实运行方面,还存在种种背离民主和法治精神的缺陷或弊端,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这说明,在当代中国,民主作为一种价值已经完全确立,但作为一种完善的制度化的追求还要走很长的路,民主的实现形式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发展。

三、政治文明建设的功能定位:确保按人民的意志配置和使用政治资源

政治生成和发展的历史表明,政治文明是人类解决集体生活中利益冲突和资源配置难题的一种艺术。政治是一种价值分配,准确地说,是对公共价值的权威性分配。政治的功能在于,政治系统运用公共权威协调共同体内部的各种利益关系,合理、有效地配置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由于人们结成社会关系的基本动因是为了实现自我需要和利益,因而任何社会关系的背后都隐藏着特定的利益关系,诚如马克思所言:“把人和社会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39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在政治共同体中,利益冲突是经常发生的,这是一个开放的、民主的、多元化的政治结构必然的、合乎逻辑的现象。利益冲突作为政治主体之间矛盾的产物,集中表现为冲突各方为谋求政治利益、公共权力或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所进行的对抗、竞争、博弈。当利益冲突发生时,就需要有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威性力量设计出一整套能为社会所接受的政治制度和价值观体系来缓和冲突,把冲突控制在规则的框架内,使政治主体的利益博弈合法化、秩序化,从而实现政治过程的有序运动,维持动态的政治平衡和政治稳定。显然,在这里,“法律的和政治的安排或制度,是解决源于利益差异的冲突的工具”。(注:文森特·奥斯特洛姆:《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第47页,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这说明,利益关系构成了人类社会政治生活和政治关系的基础,而政治文明则是人类解决集体生活中矛盾冲突和利益配置难题的一种需要、一种艺术。公共利益和政治资源的配置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是否符合公正与效率,是衡量一个社会政治文明进化程度的重要标志。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本质上高于资本主义的新型政治文明,要求实现广大人民在政治资源配置和使用中的主人地位,也就是要确保政治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所谓政治资源,是指一定社会中政治主体维护政治统治、实现既定政治目标所不可或缺的各种物质性和非物质性资源的总和。主要包括财政资源、制度资源、权力资源、组织资源、政策资源、意识形态资源、政治合法性资源等。在所有的政治资源中,公共权力资源作为公共意志的象征,是最重要、最有影响力的资源,其价值指归和运行状况直接决定着公共政策的效能,直接影响社会发展的方向和社会成员的价值选择及行为偏好。因此,解决好权力资源的配置和使用问题,即“解决政治权力朝着什么方向、沿着什么轨迹运行的问题,成为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最关键问题。”(注:包心鉴:《论政治资源的科学配置和使用》,《理论学刊》,2004年第2期。)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质的规定性,要求公共权力的运行必须以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为转移。然而,在实际的权力运行中,权力失范现象频繁发生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笔者认为,这与权力资源配置和运行中的矛盾运动——权力的公共性与职位权力个人占有性之间的矛盾运动有直接关联。一方面,权力本质上是公共意志的象征,但作为公共意志的权力在现实生活中是抽象的,人们能够直接感受到的实际权力,是其“世俗化”形态即与国家职能和国家职位相联系的职位权力;另一方面,国家职位的有限性,决定了职位权力是一种稀缺性资源,只能为少数社会成员所占有。在民主和法制不健全、市场经济不成熟、不规范的情况下,利益驱动和人性的缺陷,很容易使权力执掌者背离权力的公共性本质,利用对公共资源的垄断优势,通过权力寻租来扩张自我利益,从而使权力运行失范。这意味着权力资源配置和使用被扭曲,其结果是导致更大范围的公共资源包括用于社会再分配的资源配置的扭曲,由此必然造成对社会成员特别是弱势群体成员基本权利和利益的损害。

按人民的意志和利益配置政治资源,就要遵循公共资源和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则。政治发展实践证明,一个政治体系满足人民需要的政治供给能力的强弱,从根本上取决于其拥有的政治资源总量。尤其是在一个超大社会中,政治体系的权威度和社会整合能力,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能否掌握足够的、可供分配的公共资源。因此,一个国家要能够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实现良性发展和长治之安,就必须不断扩大用以社会分配的资源总量。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经济落后、人口众多、人均资源水平很低的发展中大国来说,走出贫困的压力决定了当务之急是扩大物质资源总量,把可供分配的社会“总蛋糕”做大。否则物质资源的薄弱和匮乏,不仅会导致政府可支配的财政资源萎缩,而且会影响其他非物质性资源效用的发挥,从而成为制约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在这种情况下,人的主体性价值的实现,也会因为缺失了极为重要的物质基础而成为“画饼”。为此,就必须把发展生产力作为根本任务摆在首要位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十分强调生产力之于社会发展的意义,把能否促进生产力发展,作为衡量社会进步与否的标准和社会形态更替的根本动力。发展生产力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就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9页,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视域并没有局限于“生产力”本身,其出发点和归宿已超越经济范畴而进入人文关怀的伦理范畴。这里所说的“人文关怀”,特指对处于社会底层的广大劳动者生存状况的关注,对他们应有的人的尊严与符合人性的生活条件的肯定。也就是说,要通过发展生产力创造充裕的物质财富,不但满足劳动者的生存需要,而且不断满足他们追求物质生活审美享受的需要,使广大劳动者从物质贫困所导致的生存状态的外在依附中解放出来。

按人民的意志和利益配置政治资源,必须坚持社会公正原则。社会公正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价值追求,是衡量社会进步的基本尺度。在人类思想史上,关于公正的认识及其理论是随着人类实践的拓展而不断丰富、发展的。传统的公正定义的经典表述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一种信念、意志、精神。当代公正理论的大师、美国学者罗尔斯把现代社会基本结构(制度)置于公正的视野下,探讨了社会在权利、义务和负担分配方面的正义问题,揭示了公正对于社会制度具有的伦理价值。他强调:“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的要义是平等地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恰当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注:约翰·罗尔斯:《正义论》,第3-5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借鉴已有的思想资源,笔者认为,对“公正”至少应作如下理解:第一,公正作为人类的价值追求,是制度设计不可或缺的伦理维度。第二,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之善,公正是调整各个领域社会关系的一种轴心伦理原则,“正义是优先于效率的”。(注:约翰·罗尔斯:《正义论》,第80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三,公正问题总是由社会资源的分配引起的,因此,公正是一种体现公平原则的资源分配机制。从本质上说,追求公正的历史进程同人的发展的历史进程是同一的、互动的,社会公正的真正实现,也就是人的主体性的真正实现。平等是社会公正的核心理念和基本特征,是人的本质的内在诉求和社会对人的价值的外部确认。它意味着不同社会主体在一定历史阶段中处于同等社会地位,享有同等权利并履行同等义务。(注:郑慧:《何谓平等》,《社会科学战线》,2004年第1期。)在社会主义的所有信条中,平等是最强烈的道德诉求,没有平等,就没有社会主义。在当代中国,人民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平等权利。平等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功能不仅体现在宪法和法律上,而且在相当程度上是通过公共政策这种“亚国家制度”来实现的。建国50多年来,中国政府制定并实施了许多旨在实现社会平等的公共政策,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但是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和社会转型的加快,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某些公共政策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平等问题逐渐凸显为社会焦点。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城乡之间公共政策的“非同一性”,(注:吴忠民:《从平均到公正:中国社会政策的演进》,《社会学研究》,2004年第1期。)即城乡二元分割的政策安排,使农民在汲取经济资源和政治参与方面均处于利益相对受损的弱势地位,成为社会中“沉默的陀螺”。作为中国人口主体的农民被边缘化为弱势群体,这一状况警示我们必须深刻反思和调整现行的公共政策。一是在制度和政策层面,落实“公民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废除对农民的歧视性政策,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具有同一性的公共政策体系,增强农民汲取公共资源尤其是经济资源的能力。二是在组织方面,提升农民政治参与的组织化水平,使农民拥有进行利益博弈的组织手段,通过创新利益表达机制,增强农民在公共权力机构中利益表达的力量。三是在分配层面,把再分配的差别合理性定位于关照“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注:约翰·罗尔斯:《正义论》,第83-84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使再分配向农民等弱势群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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