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欧盟国家职业教育比较研究”成果公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报论文,职业教育论文,中国论文,欧盟国家论文,成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由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李建忠副研究员主持的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中国和欧盟国家职业教育比较研究”成果公报(课题批准号:DDA010187),日前通过了经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结题鉴定,现将成果公告如下:
一、内容与方法
课题组对中国和欧盟职业教育的地位和作用、结构和培养模式进行了比较研究并对欧盟职业教育和培训政策目标体系、哥本哈根进程、欧洲资格框架和国家资格框架、关键能力原则、职业教育和培训质量保障参照框架、欧洲职业教育和培训学分转换系统、非正规与非正式学习认证、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等方面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和理论的探讨。
研究方法包括:(1)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在山东、江苏、河北和浙江等地选择部分学校进行调研,调查了解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2)问卷调查,调查了解部分地区职业教育的有效需求及政策扶持机制;(3)召开中欧职业教育国际研讨会,中欧职业教育专家和学者共同研讨职业教育的发展和改革及如何借鉴欧盟的有益经验;(4)国外实地考察,组织课题组成员及有关人员赴欧盟国家实地考察;(5)专家咨询,聘请欧盟职教专家作为课题组顾问;(6)文献研究,充分利用现已掌握的文献材料和信息;(7)国际互联网资料查询等。
二、主要结论
(一)在发展职业教育的社会价值取向及结构和培养模式上中国和欧盟有着较高的一致性和相似性
在职业教育的地位和作用上,中国和欧盟对“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的认知有着高度的一致性,都强调职业教育对就业和经济增长的贡献度,中国和欧盟都实行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就是通过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就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和素质,以减少失业。在结构选择上,中国和欧盟都非常重视发展高中阶段职业教育,2006年欧盟27家高中阶段职业教育学生比例平均为51.7%,中国为41.85%,中国职业教育发展的目标是力求使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大体相当,都强调发展职业教育对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拉动作用。在培养模式上,中国和欧盟有着相似的认知和选择。起源于中世纪行会组织的学徒制在现代社会被赋予了新鲜的发展生命力,学徒制培训在一些欧盟国家成为中等职业教育的一种主流办学模式,德国和奥地利称“双元制”,丹麦称“交替培训”,英国称“现代学徒制”,欧盟委员会称之为“工作本位培训”。以工学结合为特征的学徒制形式表现出明显的优势,首先它同劳动力市场建立了更为密切的联系,学生毕业后被原实习企业录用的比率比较高,提高了就业率。其次学生享受法定的学徒工资,标准是按照熟练工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来确定,随着学徒年限的增加而提高。一般来说,第一年的学徒工资为熟练工人工资的30%-40%,第三年则提高到75%-90%。各国的情况有所不同。德国雇主和雇员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最低学徒工资标准,第一年学徒工资约为技术工人工资的1/3,第三年提高到40%。英国的学徒工资约为成人平均工资的一半。芬兰规定,18岁以下的学生学徒工资为国家最低工资标准50%-70%,18-24岁的学生为70%-90%。通过学徒制培训学生获得了经济上的补偿和经济的独立,大大提高了职业教育的吸引力。这也是为什么欧盟委员会一直大力推行这种有效的职业教育形式的原因所在。我国一直在积极推动培养模式的转变,大力倡导“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半工半读”、“订单培养”、“集团化办学”等培养模式。
(二)我国职业教育发展中的不足
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一个明显特征之一是政策供给驱动,这种模式很难具有长期发展的动力,需要将职业教育的发展模式从政策驱动型转为用户需求驱动型,采取财政刺激政策,激发弱势群体接受职业教育的有效需求,从知识、技能和能力三个维度描述资格等级标准,密切与就业市场的联系,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提升职业教育路径的进步性,增加职业教育发展的可持续能力和吸引力。其次,利益攸关方参与机制缺位,需要建立从政策的调研、制定、实施、评价等全过程利益攸关方的参与机制,坚持利益攸关方参与原则是各国发展职业教育的通行做法,第三,在规模迅速扩张的同时,需要把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质量永远是教育发展的生命线。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完善的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体系,需要探索建立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及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第四,我国尚未建立一套完整的资格框架,存在着教育部门和劳动部门资格分割的问题,建立以学习结果为导向的国家资格框架将是一项长期的历史性任务。
(三)欧盟强调资格框架建设提高人力资源开发水平和质量
欧盟目前有两个总体资格框架,一个是“哥本哈根进程”下的“欧洲资格框架” (EQF),一个是“博洛尼亚进程”下的欧洲高等教育区总体资格框架。前者是以欧盟为主导的涵盖各级各类教育的综合性资格框架,覆盖欧盟系统32国,后者在地域上涵盖博洛尼亚进程46个签署国,是个部门性质的高等教育资格框架,在结构要素上,两个总体资格框架相互兼容。
欧洲资格框架旨在用一种共同语言描述资格,增加资格透明度、增进可比性和促进在欧盟教育和培训系统里获得的各种资格的承认。各国到2010年把本国的国家资格框架同欧洲资格框架联系起来,到2012年,在欧盟范围内颁发的每个新的资格证书上都应注明相应的欧洲资格框架参照水平。“欧洲资格框架”的实施是欧盟教育发展史上影响深远的重大事件。实施“欧洲资格框架”的政策背景是,适应以迅速的技术和经济变革和人口老龄化为特八级资格水平是“欧洲资格框架”的核心。每一级资格水平均从知识、技能和能力三个维度进行描述,是对与该级资格水平相关的学习结果的界定。在“欧洲资格框架”背景中,知识是指理论的或事实性知识;技能是指认知技能(含运用逻辑的、直觉的和创造性思维)和实用技能(含动手灵敏性和方法、材料、工具和器具的运用);对能力的描述是就责任和自治而言。资格等级从低到高,共分八级。 “欧洲资格框架”被视为是个“元框架”,它可使国家和行业的资格框架同其他的资格框架联系起来,促进资格的转换和承认,提高资格的透明度,加强参与终身学习的利益攸关方的互信,减少跨国工作学习障碍。“欧洲资格框架”的作用主要表现在:(1)可为学习结果和能力水平设立共同参照点,可涵盖国家和行业一级现有的各种各类资格证书,能区分不同等级水平的资格证书。(2)将作为一种转换设计,对学习结果进行定位和比较,不仅在欧洲层面,而且也可在国家、地区和行业一级进行比较。(3)作为教育和培训质量保障的共同参照。(4)将为行业资格开发提供参照,加强各种资格间的相互衔接、协同和联系。(5)成为在欧洲、国家和行业一级推动终身学习发展的动力,将支持2002年制定的欧洲教育和培训系统的后续行动计划和共同目标的实施。“欧洲资格框架”是个多目标、多功能框架。实施欧洲资格框架的意义是:(1)有助于减少各国制度性体制性障碍,促进各国间工作和学习的流动,加快欧洲文化、社会和教育融合的进程。(2)将大大推进欧洲终身学习的进程,进一步推动资格和能力透明度单一共同体框架(“欧洲通行证”证书)、“欧洲高等教育学分转换系统”、“欧洲职业和培训学分转换系统”、非正规和非正式学习认证和“柏拉图学习机会信息平台”等共同工具的实施,构建学习型社会。(3)增进各国间互信和合作,推动高等教育领域的“博洛尼亚进程”和职业教育和培训领域的“哥本哈根进程”深度发展。(4)促进各国间和教育系统间的资格的转换和使用,提高雇主对劳动力市场上的资格证书的性质、内容和相关性的判断和鉴别能力,使教育更好地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求。
建设欧洲高等教育区总体资格框架是博洛尼亚进程提出的建立欧洲高等教育区总体目标的核心内容。2005年《卑尔根公报》提出建立基于三级学位体系的欧洲高等教育区总体资格框架,资格框架小组开发的“都柏林描述”则对每一级学位资格作出了基于学习结果和能力的通用描述,并对第一级和第二级学位资格采用以学分来计量学习量,以使体制繁杂的欧洲学位体系走向趋同。公报建议从2007年启动国家高等教育资格框架开发工作,到2010年各国要建立起与欧洲高等教育区总体资格框架相兼容的国家高等教育资格框架。为规范各国高等教育资格框架的开发,博洛尼亚资格框架工作小组提出了开发国家资格框架的11个步骤。按照这些标准来衡量,目前约有1/3的博洛尼亚签署国已经正式通过了国家高等教育资格框架,其中比利时佛兰德区、德国、爱尔兰、荷兰和英国等5国已经正式完成了高等教育资格开发过程,发表了国家高等教育资格框架与欧洲高等教育区资格框架相兼容性的自我认定报告。资格框架协调小组2009年发表的报告认为,对许多国家来说,不能期待在2011-2012年之前最终完成资格框架的开发进程,意味着应从中期观点来看待国家高等教育资格框架在欧洲层面的总体实施。实践表明,开发国家高等教育资格框架涉及理念更新、制度建设和工具开发,所以对资格框架开发和实施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应有充分的估计,绝非一朝一夕之功。欧洲各国高等教育资格框架的开发以学习结果的理念为引领,强调资格授予是基于取得的学习结果和成就而不是学习年限,这对以学年制为基础的传统的教育教学组织方式是一个具有革命性的挑战,同时注重坚持利益攸关方参与的原则,突出资格建设的梯次性和弹性特点,以密切与就业市场的联系。
(四)建设职业教育质量保障框架是欧盟提升职业教育的吸引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途径之一
欧洲职业教育和培训质量保障参照框架(EOARF)作为一个参照工具帮助各成员国基于共同的欧洲参照标准促进和监测职业教育和培训系统的连续性改进,该框架将为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质量改进,增进在真正的无边境的终身学习区内各国职业教育和培训系统的互信作出贡献。它将作为教育和培训领域欧盟8个共同工具之一;各国在自愿基础上参加框架的实施。
欧盟认为,职业教育和培训质量保障是促进向知识经济过渡的关键工具,有助于提高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效益,改善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提高就业能力,增加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机会,增进欧盟各国间教育和培训供给的互信,从而会有力促进流动和推动终身学习的发展。考虑到各国职业教育和培训系统和质量保障措施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为增进互信,因而需要改进质量保障领域的政策和实践的透明度和一致性。
欧盟职业教育和培训质量保障参照框架主要包括两个板块内容,一个是评估,分为四个阶段;一个是测量,用具体的指标测量职业教育和培训系统的质量。欧盟将质量保障参照框架的实施分为四个阶段:政策目标制定和规划阶段;具体实施和操作阶段;评估阶段,包括设计在个体、机构和系统层面评价和评估的方法;总结阶段,结合内部和外部评估结果,提供反馈,提出应对变革的措施。每个阶段都包括质量标准及系统和机构层面指示性描述的内容,这四个阶段体现了逻辑的一致性和连贯性,构成质量保障的一个完整过程。质量标准实际是对系统和机构层面提出的质量保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而指示性描述实际是根据不同实施阶段的特点和任务,对系统层面(国家、区域/地方层面)和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者(学校/培训机构层面)分别提出的质量保障的具体要求和目标。
欧盟在最初提出的200个指标的基础上,最后梳理、筛选和提炼了能支持在系统和机构层面实施质量保障、可以进行跨国比较和相互学习的10个指标。选取的指标要考虑到使职业教育和培训质量改进与更广泛的欧盟目标联系起来,比如提高就业能力,改善培训供给与用户需要的匹配,促进有更好的接受终身学习的机会。欧盟和国家实施的项目也为指标的选取提供了好的参照经验。欧盟职业教育和培训指标是两级指标体系,一级指标10个,二级指标14个(在指标1、2、5、6、8、9、和10中各含有2个二级指标)。在指标维度上,按照“背景、投入、过程、产出/结果”模式构建评价指标体系,每个指标的测度面较宽,大部分涵盖两个或两个以上维度。在社会层面,指标体系体现了机会、公平、质量、效益和效率等社会维度,每个指标都服务于一个以上的政策目标。指标的内容涉及质量保障体系的运用,教师培训投入,参加率,完成率,就业率/安置率,个人和雇主满意度,失业率,弱势群体的机会,劳动力市场需求分析预测,远景发展规划等。在教育类型上,评价指标的涵盖范围不仅包括高中阶段职业教育,而且也包括企业继续教育和培训,是学校职业教育和企业培训全口径覆盖的评价指标体系。在形式上,以连贯链条的形式组织指标体系。为促进框架实施,欧盟开发了有关实施工具,如欧洲自评指导手册,帮助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者改进培训供给的质量,编写了初始职业教育和培训同行评价手册。
实施质量保障遵循以下原则:质量保障的政策和措施应覆盖各级教育和培训系统;质量保障应成为教育和培训机构内部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质量保障应包括外部监测团体或机构对学校或专业课程的定期评估;质量保障外部监测团体或机构也应定期接受评估和检查;质量保障应包括背景、投入、过程和产出维度,同时重视产出和学习结果;质量保障体系应有明确的和可测量的目标和标准,实施指导纲要要有利益攸关方的参与;具有适当的资源;制定统一的评估方法,包含自评和外部评价方法;建立反馈机制和提出改进措施;评估结果应向公众公开;加强国际、国家和地区层面质量保障行动计划的协调,以保证行动的整体性、统一性和协同性,进行系统性分析;质量保障应是国内和跨欧及不同层面的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的合作过程;在欧洲一级的质量保障指导纲要应作为评估和开展伙伴学习活动的参照标准。
框架的主要功能是提供达成的跨国参照标准,运用共享的框架、共同的质量标准、指示性描述和统一的评价指标体系,以帮助成员国和利益攸关方监测、评价和改进其职业教育和培训供给的效能和质量管理实践,促进各国间职业教育与培训质量的一致性发展和跨国合作,并通过“职业和培训质量保障网络”促进相互学习,而这些功能不可能由国家层面的行动得以实现。 “框架”也提供了在国家和欧盟层面报告质量进展的基础和共同语言。欧盟委员会认为,这种立法形式的选择符合成员国的愿望,通过欧洲合作促进职业教育和培训系统的质量改进,同时保留工具的自愿性特点。而且,在质量保障领域以“建议”的形式推出政策也能够与实施其他相似行动计划如欧洲资格框架保持一致。
(五)推行职业教育学分制,增加弹性学习路径是欧盟职业教育发展的重大举措
欧洲职业教育和培训学分转换系统(ECVET)是哥本哈根进程的产物,它的基本目标是促进和改善个人在正规、非正规和非正式学习背景下所获得学习结果的转换、认证和累积,促进和扩大各国在教育和培训领域的合作,提高学习者的学习结果透明度、可比性,促进学分转换与累积,使学习者实现无障碍跨国流动,最终为学习者在职业教育领域建立一个无国界的终身学习环境。欧洲职业教育与培训学分体系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达到职业教育领域资格的统一,而是为了在此领域实现更好的可比性和兼容性。学分转换系统强调灵活的个体学习途径,学习者可在不同国家,以不同的学习模式累积各个单元的学习结果取得资格,极大增强了职业教育的灵活性,有利于职业教育领域学习者在各国间的流动。学分制的基本要素包括:(1)学习成果单元。一个单元是一个资格的组成成分,包含可以评价和认定的相关的知识、技能和能力和一定数量的与ECVET关联的学分数。一个资格原则上包含若干单元并由一套完整序列的单元组成。因而,一个学习者可以按照有关单元累积和学习成果认定的国家规定,通过累积在不同国家和不同学习背景(正规或非正规和非正式学习背景)取得的所需单元,进而获得一个资格。组成一个资格的单元要以易读和可理解的词语描述单元中规定的知识、技能和能力,要以连贯一致的方式构建和组织整个资格;以个别评价和认定学习成果的方式构建单元。一个单元可适用于单一一个资格也可适用于若干个资格。人们可以取得基于单元的预期学习成果,不论这些学习成果是在什么地方或以何种方式取得的。(2)学习结果的转换和累积。在ECVET框架下,在一个背景里取得的单元学习结果经评价后可以转换到另一个背景。在第二个背景里,单元学习结果得到有关机构的认证和承认,并作为学习者取得资格的一部分。按照国家或地方的相关规定,学习成果单元可以累积为资格。学习成果单元的评价、认定、累积和承认的方式和指导方针可由有关机构和参与培训的相关伙伴机构共同设计。实施学分转换的有关机构需要建立伙伴关系和工作网络,具有相应的办学资质授予资格、单元或学分,对学习者已取得的学习结果进行转换和认证。(3)学习协议和个人成绩单。两个相关单位和学习者在理解备忘录框架内签署一份学习协议。它应明确派出和接收单位的各自责任;具体规定流动期限的条件,如学习者的身份、流动期限、预期拟取得的学习结果和相关的ECVET学分数等。学习协议应规定,如果学习者已取得了预期的学习成果,并得到接收单位的积极评价,那么派出单位应将这些学习成果认证合认定为资格必备条件的一部分。合作伙伴间的学分转换可适用于在正规学习背景里取得的学习成果,必要的话也适用于在非正规和非正式学习背景里取得的学习成果。已取得的学习成果的学分转换过程分为三个阶段:接收单位评价已取得的学习成果,向学习者授予学分。已取得的学习成果和相应的ECVET学分数要记录在学习者的个人成绩单中。派出单位对学分进行认定,将之作为学习者成就的适当记录。然后派出单位承认已经取得的学习成果,按照本单位的相关规定,授予单元资格和相应的ECVET学分数。按照双方达成的程序和质量保障标准,派出单位的认定和承认取决于接收单位的对学习成果的成功评价。(4)学分数。ECVET学分数以数字形式提供了资格和单元的补充性信息。一个正规全日制职业教育和培训学年为60学分。学分数的分配通常分为两个阶段,学分数先总体分配给一个资格,然后分配给单元。对某一资格来说,一般以一个正规学习背景作为参照,在公约的基础上,将全部学分数分配给该资格。从全部学分中,根据每个单元的相对权重将学分数分配给每个单元。对那些没有正规学习路径参照的资格来说,可以比较另外有正规学习参照背景的资格,通过估计分配ECVET学分数。为使资格具有可比性,主管部门应参照相当的欧洲资格框架的等级或国家资格框架的等级,或者参照密切相关的专业领域的类似学习成果。一个资格的学习结果的单元的相对权重按照下列标准或组合来确定:单元学习结果在劳动力市场参与、衔接其他资格及社会融合中的相对重要性;单元中学习结果的复杂性、范围和学习量;一个学习者为获得单元要求的知识、技能和能力需要做出的努力程度;单元相对权重通常以ECVET学分数来表示,不同的资格,其单元相对权重可以有所不同。
各成员国在2012年实施该学分转换系统。作为世界上第一个比较完善的职业教育学分跨国转换和累积系统,对于欧盟和整个世界职业教育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有利于提升欧盟职业教育的整体竞争力,有助于认证通过终身学习和职业经验所获取的学习结果,推动终身学习实现更广泛的目标;有助于增加学习者的就业机会、流动性和社会融合;有助于促进职业教育和培训路径弹性发展并使之个性化,从而推动教育和培训制度的现代化;有助于建立教育、培训、就业和个人需求之间的联系,促进各级教育和培训之间的渗透。
(六)认证非正规和非正式学习,使终身学习从理念变为现实是欧盟职业教育发展的关键
认证非正规和非正式学习是国家资格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日益被看做是实现终身学习和全部生活学习的关键,越来越多的欧洲国家强调要使终身学习从理念走向现实,重视发生在正规教育和培训机构之外的学习,如在工作、闲暇时间活动和在家庭中的学习。重视非正规和非正式学习在终身学习战略中的重要作用,需要改变对学习时段和学习地点认识的传统观念,使“终身学习”与“全部生活”学习相联系,知识化社会必须能够把各种学习过程和学习结果联系起来。非正规和非正式学习认定的内容包括学习者通过非正规和非正式学习途径获得的知识、技能、能力鉴定及资格鉴定。
评价和认证的方式包括形成性评价、终结性评价及形成性和终结性评价二者结合。认证的方法包括:(1)测试和考试。通过正规系统的考试,鉴定和认证非正式和非正规学习。(2)陈述法。基于个人的鉴定和能力的纪录,通常由第三方签字确认,以证明自我评价。(3)观察法。当个人执行日常工作任务时提取能力的证据。(4)模拟和从工作提取证据。考察个人在模拟环境中执行现实生活工作的情况,以对其能力进行评价。从工作提取证据,个人需要收集学习结果的物质和智力证据,这可能与工作情境、自愿者活动、家庭或其他背景相关。第三方将把这些证据作为能力鉴定的基础。(5)履历夹法。提供系列相关的文件证明或工作样本,以不同方式表明个人的技能和能力。
认证应坚持的原则包括:(1)个人权利原则。坚持鉴定和认证非正规和非正式学习个人自愿和机会均等的原则,平等和公平对待所有个人,尊重个人隐私和权利。(2)义务原则。认证机构应有明确的职责和责任,具有相应的认证能力和资质,完备和系统的措施和方法,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要向个人提供有关认证的具体的指导、咨询和信息。(3)诚信原则。认证的过程、程序和标准要公平、公正和透明。(4)合法性原则。尊重认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保证有关认证机构的均衡参与。对非正规和非正式学习的认定还应注重信度和效度。
(七)实施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是欧盟国家职业教育资助体系的刺激机制
欧盟重视实施以需求为驱动的职业教育发展政策,拉动高中阶段职业教育的有效需求,使职业教育保持长期稳定和健康的发展。主要表现在:(1)坚持职业教育办学的公益性和公共性原则,实施免费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欧盟25个成员国中,有22个国家实行免费中等职业教育,不收取学杂费。尽管在绝大部分欧盟国家高中阶段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但大都实行了免费高中阶段教育,包括免费的中等职业教育。这些国家包括奥地利、比利时、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瑞典、西班牙和英国。部分国家还实行免费的高职教育,如立陶宛、爱尔兰、芬兰等国。(2)对职业教育学生实行各种福利补贴,体现出欧盟各国举办职业教育的公益性和福利性特点。这种福利补贴一般包括免费教科书、免费交通、免费学校伙食、免费住宿或是对这些项目给予适当补贴,缴纳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等。各国的情况不尽相同。瑞典实行教科书和其他教学辅助材料免费制度,瑞典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学校离家的距离超过6公里,市政当局则负责承担学生的交通费用,或是发给学生公共交通月票或是报销指定路线的交通费用。在中等职业教育收费的国家,如葡萄牙也对教科书、教学材料、学校食堂伙食、交通等给予补贴。(3)采取财政激励政策,鼓励和吸引更多的学生接受职业教育。一些国家在高中阶段不仅实行免费的教育,而且通过各种财政激励手段拉动高中阶段教育的有效需求以扩大规模,特别是刺激学生的职业教育的需求。瑞典有关法律规定,高中阶段的学生享受学习补助金,为扩大高中阶段职业教育就学人数,市政当局还对离家较远的学生给予食宿补贴。希腊规定,每个18岁以下的在校学生可享受家庭补助,数额约为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1/20,由学生父母的用人单位按天或按月发放。英国(英格兰)从2004年9月开始实施“教育维持补助金”计划,内容是学生同教育部门签订一份“学习协议”,规定要保持出勤、品行良好和按时完成作业,学生履行协议,教育部门则向学生每周发放30英镑的补助金,如果学习取得了良好进步,学生还可在2年内享受100-500英镑不等的定期额外补贴。德国《联邦培训资助法》规定,未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的或上学离家较远的,10年级以后的职业教育学生可获得州政府发放的每月192欧元至562欧元不等的补助金。法国规定,学生按规定上学,学生家庭享受家庭补助金,直到学生18岁,如果参加学徒制培训,家庭补助金发放到20岁。此外,6-16岁在学学生的家庭还可享受学校补助金,16-18岁学生如能出示在学证明也可享受学校补助金,2004年学校补助金税后的发放标准是256.32欧元。有的国家实行奖学金制度。(4)建立有效的职业教育资助体系,保证低收入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促进教育的公平。在高中阶段收费的国家,制定和完善了职业教育低收入家庭学生资助政策。葡萄牙规定,免除低于人均收入家庭职教学生的学费,发放培训补助金,享受有关学生福利。意大利通过中央和地方立法规定了对低收入家庭学生的财政资助政策,2000年3月10日通过的62号法律《教育机会平等法》规定,通过补助金的形式优先考虑低收入家庭职业教育学生的就学,但这种补助金不是以现金的形式发放,而是从这些家庭减免相等于缴纳学校费用数额的个人所得税。各地方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相关资助政策,一般包括发放学校券,支付部分教育费用;提高购置教科书补贴;提高免费交通和学校伙食服务;向低收入和社会处境不利家庭学生提供临时支票;提供免费学校住宿。(5)职业教育学生通过享受学徒工资获得了经济上的补偿,增加了职业教育的吸引力。以工学结合为特征的学徒制形式表现出明显的优势,首先它同劳动力市场建立了更为密切的联系,学生毕业后被原实习企业录用的比率比较高,提高了就业率。其次学生享受法定的学徒工资,标准是按照熟练工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来确定,随着学徒年限的增加而提高。一般来说,第一年的学徒工资为熟练工人工资的30%-40%,第三年则提高到75%-90%。各国的情况有所不同。德国雇主和雇员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最低学徒工资标准,第一年学徒工资约为技术工人工资的1/3,第三年提高到40%。英国的学徒工资约为成人平均工资的一半。芬兰规定,18岁以下的学生学徒工资为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的50%-70%,18-24岁的学生为70%-90%。通过学徒制培训学生获得了经济上的补偿和经济上的独立,大大提高了职业教育的吸引力。这也是为什么欧盟委员会一直大力推行这种有效的职业教育形式的原因所在。(6)实施“达芬奇”职业教育项目,资助成员国职业教育学生进行跨国交流。自1995年欧盟委员会实施以项目资金为驱动的“达芬奇”职业教育项目,其中包括资助在校职业教育学生和职业学校毕业生进行跨国交流,到其他欧盟国家接受培训或进行学徒培训。欧盟委员会拟从2007年至2013年实施第三期“达芬奇”职业教育项目,每年安排15万个职业教育学生交流名额,平均在其他国家接受6周实训,平均每人资助1250欧元,主要用于旅费和食宿补贴。“达芬奇”职业教育项目有助于学生获得国外体验,了解他国培训文化和传统,促进成员国间的经验分享与交流。欧盟国家实施的免费职业教育政策、各种福利补贴措施、财政激励机制、低收入家庭学生资助政策和学徒工资补偿机制为保持中等职业教育长期稳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体制性和制度性保障。
三、对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建议
为推动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参照欧盟职业教育发展的经验和实践,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建议一:设立国家资格署(局)。建立专门机构负责国家资格框架的统筹、组织、开发和实施,整合目前教育部和劳动社会保障部与此相关的部分职能。通过立法建立法定机构开发和实施国家资格框架是目前世界上一些国家通行的做法,如英国的苏格兰及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爱尔兰、南非、新西兰、澳大利亚等。
建议二:建立国家资格框架。构建国家资格框架将是加快推进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促进人力资源强国和全民学习型社会建设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符合目前世界教育发展潮流和趋势。国家资格框架可考虑设立8个等级,覆盖从高中阶段到博士学位水平的教育,坚持分步推进的原则,在国家资格框架下设立职业教育资格和高等教育资格两个分框架,职业教育资格框架的重心要上移,涵盖到硕士学位水平的教育,增进职业教育资格的进步性,从而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水平描述(资格等级标准)要以学习结果为导向,从知识、技能和能力三个维度界定,这有助于等值承认同一等级的不同学习系统间的资格,密切与劳动力市场的联系,从而为资格的联通创造条件,改变以学历为导向的过分注重过程和过分注重知识传授的传统的教育模式。资格等级要考虑与国际对接,体现国际维度,为人员流动创造便利条件。
建议三:加强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1)建立国家、地方和学校三级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实施方案和体系;(2)制定国家职业教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可测量的);(3)实施职业教育学生综合素质(知识、技能和能力)评价项目,在服务业和制造业选取2-3个专业学科进行全国抽样调查;(4)完善数据采集系统。
建议四:在资格框架下逐步推行完全学分制。传统的资格的计量单位是学年制,而在资格框架下,资格的计量单位是学习单元和学分,计量单位变小和更为精细。为适应终身学习的需要,一个资格可有若干单元(模块)组成,学习者可一次取得一个完全资格,也可一次学完其中一个或部分单元取得部分资格,分阶段取得完全资格。每个单元的计量单位是学分。在学分制下,通过学分转换和累积,学习者可以从一个学习系统转到另一个系统,从一个学习地点转到另一个地点,真正实现弹性学习路径和生涯阶梯。资格框架的建立是学分制实施的前提条件。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完整的资格制度,所推行的学分制只是学年制下的学分制,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学分制,不能真正实现学分转换和累积等弹性学习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