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检测应用于保险的难点与对策
周传鸽 复旦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
黄城城 宁波大学商学院
一、前言
基因(gene)一词来源于希腊语(γόνος),指载有遗传信息的DNA片段,能够记录个体信息和传递遗传信息。自从发现基因以来,人类对基因的探索从未停止。早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基因测序技术、PCR技术、FISH技术等现代基因检测技术中所需要的基础技术便已出现。1990—2003年实行的人类基因组计划,使得人类对基因的认识更加全面。进入本世纪,随着技术的成熟,第二、第三代基因测序技术相继出现,基因检测的效率得到了飞速提升。因其与保险业的天然相关性,这一技术也在加速进入保险领域。
保险公司往往采用购买保险赠送基因检测服务的方式来促进保险产品的销售。2015年,众安保险推出“知因保”,通过乳腺癌基因检测来判断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除此之外,富德生命人寿、太平、平安、国寿、人保等公司都曾联合基因检测机构推出类似的服务。
基因检测通过基因测序等技术手段,对人体的血液、体液、细胞中含有的DNA进行检测,最终明确个体潜在的疾病风险。作为一种特殊的风险识别工具,基因检测得到了保险公司的关注,但是也引起了人们的担忧。
数字中频信号u(n)进入FPGA后,使用FFT对数字中频信号进行实时的载波频率估计,用载波频率估计的结果驱动数控振荡器(NCO)产生两路正交的本振信号cos(ω0n)和sin(ω0n),将这两路本振信号分别与数字中频信号u(n)混频,再通过后续的数字滤波器h(n)和数字下变频得到零频附近的I,Q两路基带信号。基带信号可表示为复数形式: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就业市场、保险市场等领域,基因歧视现象早已出现,有关基因检测伦理的探讨也越发深入。本文在综合各位学者观点的基础上,系统地对基因检测技术应用于保险所产生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未来的趋势与对策分析。
“三八雨”是人生的一个谜题,使我难以明白,问了母亲,她三言两语就解开这个谜题,她说:“任何事物都有界限,山再高,总有一个顶点;河流再长,总能找到它的起源;人再长寿,也不可能永远活着;雨也是这样,不可能遍天下都下着雨,也不可能永远下着……”
二、基因检测应用于保险的难点
(一)基因歧视问题
基因歧视(genetic discrimination)的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提出,反映人们由于基因状况(通过基因检测、家庭历史或其他搜集基因信息的方式)而可能在保险、就业等领域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学术界一般认为“基因歧视”是指个体或组织根据基因状况而对当前健康的个体进行歧视的现象。需要指出的是,基因歧视的对象并非是“缺陷基因”已经显现的个体,而是对“基因的倾向性”进行歧视。在保险领域,基因歧视是指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基因信息而采取歧视性措施,包括提高保费、拒绝承保、作为除外责任等。
学者们对于基因检测在商业保险中的应用是否符合伦理产生了分歧。部分学者认为,商业保险应用基因检测技术对投保人收取不同的保费是商业行为,不涉及伦理问题。也有学者对此持反对态度。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基因与生俱来,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和改变。因为自身无法改变的因素而遭受惩罚是不合理的。存在基因缺陷的个体在婚恋、就业、保险、教育等领域将会受到不公平的对待,考虑到基因缺陷的代际传递,可能造成“基因无产阶级”。此外,商业保险在追求利润的同时,还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不应当因被保险人的基因不同而差别对待。
但是,基于前文的分析,笔者认为新技术的发展是不可阻挡的趋势,相关的法律法规仍然有待完善。监管机构与学界都应当追踪最新技术的发展,对其伦理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对于基因检测在其他险种中的应用,基因检测流程的规范化,基因信息的存储、传递、使用等制订相应的技术规范。
另外,自由贸易度(市场开放程度)和政府投资对被解释变量的相关性也是显著的,而且统计意义上的显著性程度较高(都在1%的置信程度上显著)。但是包括这两个变量在内的三个控制变量方向皆为负号,这与传统以生产总值增长为解释变量的实证结果相反。笔者认为,其原因可能是这些控制变量有利于经济总量的增长,然而对于结构的优化弊大于利。这在经济逻辑上也是成立的,比如发达国家总是把附加值低、环境污染大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这无疑增加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总产值,然而对整体产业结构来说,却是加大了低端产业的占比。
从商业角度看,基因检测技术的准确性也有待进一步研究证明。在进行商业层面的应用时,基因检测往往采用二代测序技术,在控制成本、提高效率的同时,也存在准确度不高的问题。三代测序技术于2008年左右出现,能进一步缩短测序时间,但是目前成本较高、准确率较差,仍然有待进一步发展。
(二)基因隐私问题
严格禁止模式的典型是比利时。1992年比利时通过的《保险合同法》,规定被保险人没有向保险人披露基因信息的义务,保险人也不得将基因检测结果应用于缔结保险合同。
另外,本文控制了其他影响创新的主要因素[3],包括制度 (INS)、人力资本研究与开发(HKRD)、基础设施 (INFR)、市场成熟度 (MS)和商业成熟度 (BS)5个因素。此外,考虑到时间和空间的影响,本文还控制了年份和地域的影响。
首先,由于基因信息的复杂性,容易造成保险人滥用、误用基因信息。保险人检测的基因信息应当与承保的相关风险具有密切联系,保险人只能对与保险利益有关的基因信息享有知情权。此外,在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基因保护法的情况下,应当明确基因检测服务机构与保险公司对基因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保证对基因信息的合理使用。最后,基因信息可能遭受外部攻击而被窃取。基因检测服务机构与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其他措施确保基因信息存储、传递的安全。
(三)逆选择问题
各国法律针对基因检测应用于保险的情况,大体分为两种:严格禁止模式和有限禁止模式。
随着基因检测技术的发展,基因检测的价格不断下降,越来越多的居民可以通过自行购买基因检测服务来获得信息优势。如果一律禁止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基因检测的权限,或者禁止保险人使用基因检测信息,则被保险人将处于信息优势一方。存在基因缺陷的被保险人将产生巨大的投保动机,进而损害保险人的利益。久之,大量存在基因缺陷的投保人将进行投保。大量的逆选择将造成保险人的巨额亏损,迫使保险人提高保险费率,损害其他投保人的权益,甚至迫使携带正常基因的个体退出保险市场。
在小学教学中应用信息化教学资源时,一定要科学合理地选择,不能只是一味地追求画面的美感,把课堂教学转变为信息化教学资源的展示场所,在小学教学中应用信息化教学资源的关键是优化整个教学过程,贯彻落实好以生为本的教学理念,充分尊重学生在课堂中的主体地位,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因此,小学教师一定要科学合理地引导学生选择适用的教学资源,进而构建充分体现出自身特色的知识体系,并形成自己的思维方式,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教学中的重难点知识,从而极大地发挥出信息化教学资源的实际价值,真正提升小学课堂教学的有效性。
近年来,围绕着高等教育体系我国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但毕业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仍是短板。其原因是多方面、深层次的,但与目前高等教育评价体系侧重理论知识的考查、学生缺少实践动手机会不无关系[1]。
(四)基因检测准确性问题
从医学角度看,基因检测技术目前只能发现单基因引起的疾病,而多基因疾病则属于检测的盲区。此外,例如糖尿病、高血压、癌症、精神分裂症等多基因疾病不仅是由多种基因引起的,也常常会受到环境、生活方式等因素的影响。基因检测的结果只能表明个体对某种疾病的患病概率,并不能达到100%的预测准确率。
从技术角度看,由于基因和疾病之间的关联较为复杂,携带某种突变基因并不代表个体必然会患病。此外,医学已经证明某些非正常基因虽然在一定情况下确实是病因,但同时它可能也有着对人类有利的一面。如研究表明,囊性纤维恶性肿瘤基因有预防皮肤癌的作用;一种可引起镰刀状细胞贫血的基因有较强的对抗疟疾的特性。
同理,当保险人使用基因检测技术而占据信息优势时,保险人往往会通过提高保费、拒保或其他途径损害投保人的权益。这些情况在基因检测技术发展的前期更容易发生。但是,随着基因检测成本的不断下降,投保人对于基因检测服务的可及性将不断提高。在投保人自行进行基因检测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将会具备信息优势。从长远来看,为了维持保险合同双方的信息均衡,我们更应该关注被保险人的逆选择问题。
保险人根据个体的风险不同进行差别定价的现象一直存在。但是,由于成本的制约与简化流程的考虑,商业保险公司并非对所有的投保人都提出体检要求。此外,虽然基因检测的价格不断降低,但是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仍然是一项成本支出。出于利润最大化考虑,即使法律允许保险公司根据基因检测结果差异定价,保险公司仍然不可能要求每位投保人进行基因检测。因此,我们大可不必将基因检测视为洪水猛兽,而不妨将基因检测理解为一种更加精确、更为深度的体检。
档案管理及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专业素养较差,档案管理部门在进行档案管理及保护时,没有选取有专业能力的工作人员,招聘的工作人员并没有相关的工作经验也没有学习过专门的档案管理及保护知识。这样的现象不仅是对档案保护的不负责,也是对档案信息安全的不负责。
三、对策分析
(一)完善相应法律法规
信息经济学表明,市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存在逆选择,低风险的个体将会受到损害,市场失去均衡。在保险合同的利益双方中,由于信息获取难度高,信息不对称造成了保险人的信息弱势地位。所以,各国的保险法往往要求合同的双方都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这主要是为了维护保险人的权益。
隐私权是指人们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将个人隐私公开给他人。基因隐私权就是个人对自己基因信息不被他人随意获取、利用的权利。基因信息也是个人私密信息的一部分,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由于基因检测技术的复杂性且技术的应用时间并不长,公众对其了解往往并不全面。在此背景下,一旦个人的基因信息遭到泄露,将会对个人的生活造成巨大影响。
有限禁止模式大体可以分为两种:根据保险金额划分以及根据保险险种划分根据保险金额划分的典型是荷兰。1998年荷兰通过了《医疗检测法》,规定对于保险金额不超过30万荷兰盾的保险业务,保险人不得使用被保险人的基因信息。根据险种划分的典型是美国。美国各州的法律存在不同。除密西西比州和华盛顿特区外其他各州均通过了健康保险领域的防基因歧视方案。2008年,《遗传基因非歧视法通过,为基因歧视设定了最低保护标准,规定不得将基因信息用于健康保险。除此之外,目前已经有许多州对基因检测应用于寿险、失能收入保险以及长期护理保险进行了规定。
出于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并不成熟以及基因检测的复杂性,我国原保监会在2017年公布《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健康保险中采用基因检测暂时采取严格禁止模式。值得一提的是,《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健康保险包括了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保险、护理保险以及意外医疗保险等。
▶表1典型国家针对基因歧视问题的法律规定
与社会保险不同,商业保险厘定费率的核心在于对风险进行合理定价。从历史上来看,在火灾保险诞生之初,保险人便根据不同的房屋建筑材料收取不同的保费;在哈雷编制的第一张生命表问世之后,人寿保险便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区别定价;当保险公司首次将体检纳入核保环节时,也引发了公众的伦理思考。
(二)统一风险判断标准
基因检测技术并不是万能的。在将基因检测技术应用于保险时,必须警惕“技术万能论”。首先,不同的有关研究“缺陷基因”对疾病患病率的结论并不统一。其次,医学界有关基因与疾病联系的研究不断取得新的突破,产生新的认知。例如,原来认为可能造成某种疾病的“缺陷基因”在后续的研究中被发现能够降低其他疾病的患病率。
基于此,笔者认为应由政府组织专门的委员会制定标准,详细列明在科学上与统计上被证明必然导致某种疾病并能够准确地说明患病率的致病基因。保险公司应当只被允许使用该公布标准中的致病基因进行风险评估。
(三)合法使用基因信息
我国唯一的直接针对基因信息的全面性规范文件是1998年施行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该规范文件主要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体制、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和出境审批做了规定,并没有对公民个人的基因隐私权做出规定。
保险公司一般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基因检测活动。但是,第三方机构在管理中可能存在违法违规的风险。例如,2015年华大科技与华山医院未经许可传递基因信息出境;2016年药明康德将人类血清伪造成犬血浆出境;2018年阿斯利康未经许可运输基因样本等。
保险人在获取基因信息后,只能将其用于评估风险,以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更改保险费率,不能用作他途,并对基因检测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同时应当确保保险公司使用的基因的信息安全。此外,还应当规定部分基因信息需要在一定时间内消除。
在七嘴八舌的叫嚷声中,陈山利再次壮起胆子。他的眼神,有些闪躲地看向马连长:“我别的要求没有,就想亲一口救护队的女兵李晓英!”说完,飞快回到队列,再也不敢抬头。
(四)积极结合健康管理
现代保险不应当仅仅承担损失补偿的职能,还应当积极探索风险管理的功能。基因检测技术天然与健康管理相匹配。广义的基因检测(genetic testing)包括基因甄别(geneticscreening)与 基 因 监 测(genetic monitoring)。基因甄别,就是我们平时狭义上理解的基因检测,用于发现先天存在的基因缺陷;而基因监测用于监测基因是否发生突变。
基因检测应用于健康管理具有天然的优势。第一,基因检测的结果是疾病的倾向性。基因检测能够在还未发生病变之前就对个体的疾病概率进行预测,较传统的体检更加及时。第二,基因检测结果更加准确。相比于传统体检,基因检测通过比较个体基因与正常基因的区别,更加准确地判断个体的患病率。第三,基因检测能够提高个体的依从性。基因检测结果能够帮助判断个体疾病的患病率,改善对自身健康状态的认知,有针对性地指导饮食与生活方式,提高个体的依从性。
保险人应当积极探索基因检测在健康管理中的应用,在满足被保险人保障需求的同时,降低被保险人的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与严重程度,提升被保险人的健康水平,减少医疗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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