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军队审计的国家审计属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军队论文,属性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不能简单地把军队审计视为单纯的内部审计,军队审计体制编制虽属军队序列,但不能否认军队审计是国家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不能否定军队审计的国家审计属性。
一、国防费支出必须要接受国家审计的监督
首先,国防费支出属财政性支出,国家审计有权对其实施监督。从公共经济学的角度看,国家安全是一种典型的公共商品,具有消费的非排它性和非竞争性特征,提供国家安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国家通过国防费这项公共支出,产生公共产品——国家安全,供国民消费。从世界各国来看,中央政府的税收收入相当部分是用于国防的,国防费是国家国防建设的财力基础,是国家军事战略在经济上的体现,它反映了军队建设的方向和国家财政的投入。国防费支出属财政性支出,国防预算是中央财政预算的组成部分,国家及其职能部门通过国防费预算配置资源来保障战争和军队建设的需要。
其次,国防费绝对数额巨大,占国家整个财政支出和GDP比例大,国家审计必须要将其纳入监督的范围。世界各主要大国均要求国家保持强大的武装力量和先进的军事装备,用于军事目的的财政支出数额庞大且逐年上升。在战争期间,军事支出的增长幅度远远大于战前;战争结束后,军事支出仍然庞大,不能恢复到战前的水平。
我国的国防费支出在比例上虽呈下降趋势,但在绝对数额上还是逐年上升的。从官方公布的数字来看,随着经济发展,国内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逐年增长,同时财政支出和国防费支出也逐年增长,国防费支出从1990年的290.31亿元到2001年的1442.04亿元。1990年至2001年,国防费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例最高为1992年的10.1%、最低为2000年的7.6%。国防费支出占GDP的比重在1.1%与1.6%之间。
千亿元计的国防费支出,占国家整个财政支出的比例如此之高,如果国家审计不加以监督,必将形成国家审计的“空白区”,这是法律和人民所不能允许的。依法、独立对军队各级部队(包括武装警察部队)的财政收支、国有资产以及有关军事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是国家审计义不容辞的责任。
综观世界各国,只要是审计工作发达的国家,无不高度重视国防系统的审计工作。以美国为例,“美国国家审计,尤其是美国审计总署,自80年代以来,主要集中于国防审计、财政预算审计和计算机系统审计三个方面,这构成美国国家审计发展的方向”。其国防审计,实质上也就是对国防费支出的审计监督。当今,美国审计总署开展的国防审计已深入到国防政策、军事采购、战时供给、通讯等诸多领域。
二、军队审计具有国家审计的性质
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对国防系统(国防费支出)审计,总体上可分为两种模式。一是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相结合的模式。比较典型的,如美国、巴基斯坦等国家。
二是军队系统内部的审计机构对国防费支出实施审计的模式。比较典型的,如泰国军队的审计。
以上两种模式在体制上、形式上有所区别,但仔细分析可知,任何国家对国防费支出的审计监督,绝大部分工作还是军队系统内部的审计机构来完成的,外部审计只是对重点项目的审查或抽审,起制约和辅助的作用,即使是美国这样审计发达的国家,审计总署对国防系统的审计,也是受到阻力的,也不可能大张旗鼓、面面俱到。究其原因,一是国防费预算和执行具有政治性和战略性,外部审计人员不便对其过程和结果进行经济分析;二是国防费支出提供的国家安全是一种纯公共商品,要对其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比较困难;三是国防系统具有保密性和专业性。当然,不管是什么监督模式,其实质都是对国防费支出的审计监督,审计目标都是为了提高国防费支出的效益。
我国对国防费支出的审计监督,主要由军队审计来实施。我军审计机构是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设置的,是一种双重领导的体制。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署是军队最高审计部门,主管全军的审计工作,对中央军事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日常工作由总后勤部领导;各大单位设审计局,有关单位设审计处,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部门领导为主,日常工作由本级联勤(后勤)机关领导。军队一切有经济活动的单位和部门以及相关的责任人员,都要接受审计监督。平时,审计要对以国防费为主的财务收支及其效益进行监督,以促进我军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和战斗力的提高;战时,要重点审计作战经费的收支活动及评估其使用效益,以保障战争胜利。
三、军队审计履行国家审计职责的体制构想
首先,建立垂直领导型的军队审计组织结构。由于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对国防费支出没有直接监督,因此,更应该强化军队审计相对于被审计单位的独立性地位。目前,军队审计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存在诸多问题。建立垂直领导型的军队审计组织模式,是首要的选择,其核心是建立解放军审计署、主要战区派出审计局、派出审计处三级垂直的审计组织模式,从而进一步提高军队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解放军审计署直接向中央军委报告工作,各派出审计局、派出审计处均为解放军审计署、上级审计机构的派出机构,下级审计机构只对上级审计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
其次,充分发挥各级部队、各单位内部审计的功能。各总部、军兵种、各军区、武警部队以及各集团军、军区空军、后方基地等各级部队,根据自身实际,建立各级部队、各单位自己的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首长的领导下,组织本级的审计工作,审计业务接受解放军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这样,可利用内部审计的先天优势,弥补单纯依赖解放军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进行外部审计所带来的不足。
第三,建立向国家审计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的制度。《审计法》赋予军队自行组织审计工作的权力,并不否定军队审计向国家报告审计结果的义务。解放军审计署要加强与国家审计署的联系,接受国家审计署的工作指导和业务指导,在保密的前提下定期向国家审计署报告有关的审计结果。同时,通过国家审计署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在国家审计署向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年度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中,应该包含国防费支出审计的基本概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