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改背景下法律硕士职业能力培养模式创新研究论文

新司改背景下法律硕士职业能力培养模式创新研究论文

新司改背景下法律硕士职业能力培养模式创新研究

张磊磊/桂林航天工业学院航空旅游学院

摘要: 新司法体制的改革对高校法律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打造以司法公正为核心的职业精神、培养高水准的法学素养和司法技能、形成立足国内面向世界的全球视野,就成为新时期高校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任务和使命。从2007年至今,广西师范大学法律硕士的招生培养已经经历了十二年。期间,法学院法律硕士的教育体系不断完善,但在培养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难题。文章以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为例,结合司法体制改革对法律硕士职业能力培养的影响,梳理了司法体制改革对培养职业能力的必要性以及现阶段法律硕士职业能力培养过程中存在问题,努力将法律硕士的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社会司法体制发展趋势相契合,从思想认识、教学方式及课程设置等方面对法律硕士职业能力培养提出建议,构建和完善现有法律硕士职前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学生实践能力,为法硕专业发展、教学改革、输送新时代法治人才等方面的工作提参考。

关键词: 司法改革 法律硕士 职业能力

在司法体制改革众多方面内容中,需要把高校法学教育特别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纳入司法体制改革应有之义,两者之间不仅要建立起必要的联系,必要时还应当把法学教育作为司法体制改革重要内容之一来推进。在推动国家法治体系建设过程中,司法体制的改革也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与此同时司法体制的改革对当下高校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更新的挑战,也为争创“双一流”提供了新的创新发展机遇。2017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中国政法大学时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由此可见高校法治人才的培养需要从司法体制改革中汲取营养,使得适应司法体制改革和法治建设的“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法治人才队伍源源不断向社会输送。

一、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司法体制改革的政策保障

“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而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到必须完善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并且对法治人才培养做出了总体规划;2015年12月《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中将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范围一定程度放宽。”2017年10月,十九大报告强调:“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而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随着我国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司法的公平正义感逐渐在老百姓的口碑中彰显出来,那么取得如此成效的背后的动因之一不仅有法治人才的培养及储备,还有国家在司法改革政策上支持与保障。

1.3.1 仪器 LC-20AB高效液相色谱仪 (日本岛津);涡旋仪 (WH-2,上海沪西分析仪器厂有限公司);十万分之一分析天平(Sartorius-Cubics系列,德国);高速离心机(TG1650-WS,上海卢湘仪器厂);微量移液器(Eppendorf,德国);荧光检测仪(TL998A)。

(二)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我国现阶段所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大致体现在以下几个层面:一是分类管理和员额制度改 革,对所受理的案件进行归类整理,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以求高效便捷服务司法工作。二是司法责任制改革。“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并极大地授权案件处理人员执行判决和裁决,并加强纪检、高校以及律师事务所等的职能。三是,通过增加法官和检察官的工资以及单一的基层法院和检察院名单来促进司法职业归属感和稳定性。四是完善财产调拨管理制度,也即有省级部门垂直主管,既可以一定程度避免司法腐败,也可以一定程度减少基层司法部门的负担,保障基层司法工作部门能够更好的投入司法工作,同时,也可保障基层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二、司法体制改革对培养职业能力的必要性

法律硕士在进入法律相关部门之前职业能力的塑造,主要还是依赖于法律硕士人才培养计划关于实践知识与经验的积累,特别是第二年的教学实践课程,以有利于学生职业发展和职业技能训练为导向来培养法治人才。而且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本身就业学术性硕士的培养模式和核心把握不一致,再加上它有自己独特的专业特色,加强实践能力已成为围绕法律硕士职前教育的核心任务之一。

(一)新时代法治建设对法律硕士教育的要求

息讼止争,断好案子,彰显司法公正,还人民公道,这些都是对法律职业能力的要求。因此在法律硕士教学过程中需要注重学生职业能力的锻炼,提升学生职业能力素质。根据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计划可以知道,我校法律硕士的学制是两年,以往的教学安排是前三个学期在校学习理论课程,第四个学期是毕业实习和论文撰写,随着法学院法律硕士人才培养体系的完善,发展为前两个学期为在校理论学习,第三个学期为校外实践教学,第四个学期为毕业论文撰写和毕业答辩。从教学安排中可知实践教学的时间有限,使其在短时间内受到实习单位导师的指导有所提升是存在困难的。而且在实习结束后的实习答辩会上,学生们也谈到有些岗位还是在处理一些与专业理论无关的工作,让他们自己无法施展自己的技能,就现在阶段法学院法律硕士的这个实习答辩的考评机制在职业技能上的倾斜程度还不够,仍需加强。

(二)法律硕士就业形势对法律硕士教育的要求

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不同于法学硕士的培养,法学硕士注重理论水平的深入,而法律硕士则注重的是实践能力也即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这也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自身重要的特点,以理论为铺垫,通过理论联系实际,创新实践,积累职前实践经验,提升职业能力,能够毕业后较快融入司法实践,缩短磨合时间,成为“能断案子,会断案子,断好案子”的司法小能手,这样既彰显法律硕士培养的成效,也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司法成本,促进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发展。然而法律硕士培养中并未将“职业化目标”放在首要位置,虽有突出,但也未见落到实处,没有针对职业化目标成效的考核机制。由于具体的职业化培养目标的模糊,日常的法律硕士教学中也弱化了其法律职业技能、创新能力、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由此也导致了培养的法律硕士与新时代法治人才标准有出入的现象。

三、职业化视角下法律硕士培养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清晰的职业能力培养目标

随着国家研究生招生制度的改革以及全国法律硕士点的增加,又加之法律本科的冲击,使得法律硕士的就业压力更加突出。那么面对当前国内法律硕士就业难的形势,对新时代具备职前能力的法律硕士人才培养需要重新审视和定位,需要改革以往的教学模式,注重实践教学和法律行业的“准入证”,也即司法考试的引导与培训,制定符合法律硕士专业背景、个性化特征、自我发展需求和未来职业规划的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不断完善高素质法律人才培养体系,创新应用型、复合型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模式,以期实现符合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目标。这不仅是司法体制改革应达到的效果之一,也是司法体制改革对现阶段法学教育,也即职业取向高层次法律硕士教育面临就业形势的迫切要求。

(二)对职业技能不够重视

十九大报告更进一步强调了司法体制改革中“司法正义”重要价值,若要每位参与司法案件的人都能感受到司法正义、司法公正,这不仅需要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在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取得历史性成就,还需要法治宣传教育的配合,也即高校法治人才的培养与输送,扎实理论、丰富实践、能断案、会断案、断好案是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的新要求,也是对高校法治人才的要求。然而具备职前职业能力的法律人才与司法实践所需求的是不匹配的。相关数据表明刚毕业的法律硕士进入实务部门后由于缺乏实践经验或者说是断案经历,很难较快融入角色,要达到“能断案、会断案、断好案”,至少要积累三到四年的实务工作时间。

(三)第二导师队伍的作用仍存在不足

“知识……数据?”关小怡眼睛一亮,“老顽童没有,不过我认识一个小顽童,也许能帮到你!你要不要找他试试?”

综上所述,在当前基于核心素养的高中生物课堂教学中,教学情境的设置对于学生对生物学概念的建立、理解和应用,对于落实学科的核心素养尤为重要。

四、完善创新法律硕士职业能力培养模式的建议

(一)庭审走入法学院,明确职业教育导向

综上所诉,法律硕士职业能力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是循序渐进式的,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探索,不断自我发掘,自我创新,当然也需要法学院的法学教育者的不忘初心,不懈努力和追求,从而实现我院法律硕士职业人才培养目标,提高我院法律硕士核心竞争力,增强我院法律硕士毕业生司法实践能力,为社会输送更多“能断案,会断案,断好案”的职业法律人才,为法治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法学院法律硕士的第一导师,也即通常说的校内导师,大都是高校毕业后直接进入教学一线,缺乏相应的法律实务经验,在进行传道受业解惑时难以做到准确全面,那么纯粹的理论法学授课,将很难有效培养学生法律应用能力和职业能力。近几年引进的法学人才在这个问题上得到一定解决,但随着招生规模和学院学科发展的需要,仍略显不足。法学院法律硕士获批是2007年,开始招生是2008年,截至目前拥有法院、检察院、知名律所等事务部门兼职硕导大约44人,2014年发展到一个学生配备一个校外导师比例,帮助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虽然第二导师队伍建立起来了,但是第二导师与学生在具体司法实践教学上的互动并不是那么理想,以及在校外导师选拔及教学考核机制上仍需要创新完善。

(二)充分发挥“双导师”制度,提高实践教学能力

在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必须要厘清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任务分工。根据《广西师范大学硕士生导师遴选机制》可以看出,在对校内导师队伍的充实上,是以具有较高的科研能力,较强的学术水平,又有丰富实务经验的教师为有生力量。而校外导师的评选一般是来自公检法、律所等法律实务部门具有较为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专门人才兼任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或实践课程教师,提高专业学位实践教学质量。

(1)土体的分散性主要与交换性钠、pH值、矿物成分等有关,同时与其所在介质环境也存在密切关系。高钠、强碱性是土体分散性产生的两个重要条件。土颗粒组成和矿物组成成分是影响土体分散性强弱的另一项重要原因,同时微观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反映土体的分散性。

(三)招生环节邀请实务部门参加

查阅相关资料得知,清华大学法学院在这方面做法还是领先于其他高校。清华大学法学院在法律硕士招考复试的面试环节中全面引入了以即兴辩论为代表的无领导小组面试等创新方式,这种方式既能活跃紧张的氛围,改变传统的招生模式,又能较好的把握学生综合素质能力。这也趋向于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目标要求。实务部门对于具备何种素质的学生能够胜任实务部门工作的要求,相对而言司法事务部门人员更加清楚。那么,毕业觉得未来可期,法学院可以利用现有资源,也即聘请的校外导师或者是法学院在法律相关职业领域有所成就的校友,又或者是聘请资深HR参与招生审核工作,创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发展,培养符合事务部门要求的职业化人才。

(四)多样化毕业形式评价机制

由前文所提到过,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要求不同于法学硕士,那么在考评机制上也应当一定程度的改革。法律硕士的考评不应像法学硕士考评唯学术论文,这样也在一定程度上是与法律硕士培养初衷有偏差的,不利于学生向司法事务部门融合。那么笔者认为在今后国家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多样化毕业形式评价机制。比如职业能力培养为导向,可以结合通过司法考试、成功代理案件、成功出庭、参加社会实践、发表学术成果等形式,构建综合的法律硕士评价机制;也可以根据学生自身情况,采取有利于学生职业能力发展,选择毕业论文形式考评的,可以摒弃单一,采取多元化形式,诸如社会调查报告、案例分析等形式均可由学生自主选择采纳。

笔者认为在强化校内导师的实践教学技能上可以通过完善法硕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比如每周安排连续至少4个课时来开展 “法律硕士教育论坛”,全员参与就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法律硕士教学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交流思辨;选派中青年法学教师到区外法学教育较为先进的高校进行学习或到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法律事务部门挂职锻炼,也即“法学教育精英人才培养计划”;还可以细化兼职教授和合作导师的工作,双方导师可以结合自身专长承担学生的学术讲座、论文指导、实务训练、模拟法庭竞赛及“法律诊所”的教育等指导工作,如学院近几年开设的《法学前沿》课程通常由法律事务部门学术水平较占优势的人来担任;模拟法庭的竞赛辩护有合作律所专业律师来予以指导。

五、结语

法律硕士职业能力的培养需要实践教学活动来塑造,以往的教学中也定期开展“模拟法庭”、“辩论赛”、集中组织学生到法院参与庭审活动,由于活动组织的次数有限,又加上指导老师指导的单一,缺乏实务针对性,往往并没有取得良好的效果。我们可以整合学院现有的资源,同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建立起长效的合作机制,开展 “庭审走入法学院”系列活动,如利用法学院现有的教学资源,将法院的庭审案件安排在法学院的模拟法庭中进行,在专业法官指导下让学生充当审判人员及辩护律师来审理案件,让学生近距离体验法律的运用,让法律硕士在实务实践中培养自己的实务技能,开拓自己的法律思维。不仅可以促进法律硕士从理论思维到实践思维的转化,还能够有效的提升法律硕士追求职业能力提升的渴望。

注释:

①人民网.习近平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N/OL].人民日报 ,2017-5-4[2018-4-10]. http://cpc.people.com.cn/n1/2017/0504/c64094-29252496.html.

在使用此方法分析支架稳定性时,首先要正确理解容许长细比的概念。容许长细比是变形限制,是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即立柱必须同时满足其稳定性和容许长细比的要求,不能单独用长细比来判定立柱的稳定性[1]。

②参见《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③人民网.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OL].人民 日 报 ,2017-10-28[2018-4-10]. http://cpc.people.com.cn/n1/2017/1028/c64094-29613660.html.

参考文献:

[1]司法体制改革,访问于2018年10月.https://baike.so.com/doc/6466952-66 80646.html.

[2]张磊磊.论民族地区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制度完 善[J].法 制 与 社 会 ,2016,36(12):228~230.

[3]宁博.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法律高职教育的调整与适应——以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为例[J].职业技术教育 ,2016,37(5):40~42.

[4]杨德桥.法律硕士研究生职业能力培养路径探析[J].科教文汇(中旬刊 ),2017(3):34~36.

基金项目: 本文系2018年广西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课题——新司改背景下法律硕士创新和职业能力养成及其评估—基于毕业生十年发展数据跟踪调查(项目编号:JGY2018022)。

作者简介: 张磊磊(1989-),男,汉族,河南信阳人,法学硕士,桂林航天工业学院航空旅游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法制教育、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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