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多层委托代理下的公司治理_委托代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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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现代公司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导致了委托和代理关系的产生。亚当·斯密指出了单一的股份公司在股权安排上的缺陷,即这类公司极少能够在没有排他性特权的情况下取得成功,而经常发生的是,即使拥有这种权利,仍然不能取得成功。没有排他性的特许权,通常会管理失误,又为其所累[1]。20世纪30年代,米恩斯和伯利在《现代公司和私有产权》一书中进一步揭示了现代公司在产权安排和内部治理中存在的缺陷,提出了著名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理论。他们通过对美国200家最大的非金融公司的分析指出,美国大公司由于股东特别分散,小股东没有兴趣和能力监督经理,从而使经理拥有很大的权限,控制了企业的日常经营。但经理并不拥有或只拥有企业微不足道的股票,股价和股息对其经营的激励作用十分微弱,从而可能造成股东与经理在追求目标上的偏离,出现代理问题。对代理问题的分析可以发现,所谓的代理问题就是委托人如何通过设计一套激励和监督机制促使代理人采取适当的行动,最大限度地增大委托人的利益。

建立公司治理结构或机制的最终目的是要解决两权分离下代理人问题或者内部人控制问题。显然,分析代理问题有助于推进对公司治理的研究,研究跨国公司的代理问题,涉及到初始委托人、代理人的界定以及代理成本和风险、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博弈等问题。

2 委托-代理模型的国际拓展

现有的委托-代理模型基本上是集中在单一公司层面上,实际上是一种封闭式模型,已经很难满足现代公司规模发展的需要。最新研究已经扩展到企业集团层面,关注母公司的委托与子公司的代理关系,相对于单个公司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企业集团委托-代理模型已经具有开放型的特点,但如果把它纳入到经济全球化视野下来观察又显露出封闭的局限性。研究跨国公司的治理问题,本身已经突破了单一的和集团式的企业组织范围,必然要把代理问题从单一公司和一国范围扩展到国际上,也就是说跨国公司治理不仅要突破企业边界,而且要突破企业国界。要达到这样的目的,首先要找到最基本的分析起点,即跨国代理中的初始委托人和最终代理人,并由此构筑跨国委托代理链。

在委托-代理模型中,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人称为代理人,不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人称为委托人。委托人、代理人的界定总是通过一定的代理链关系来具体进行的。

只要存在两权分离,就有可能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从这个判定出发,不仅在单一公司中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在跨国公司中也存在这种代理关系,只是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程度更加复杂化。特别是在跨国公司中,初始委托人的界定则显得比较复杂,跨国公司更多地表现为海外子公司与投资国母公司的关系。海外子公司投资行为是依靠母公司来完成的,可以认定投资者是母公司,母公司给其国外的子公司提供资本并期望着最终的回报。从这层关系看,初始委托人(直接委托人)无疑是母公司,具体说是母公司的董事会,因为像投资海外建立子公司这样的重大决策都是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的。从表面上看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显然区别于单一公司,但实际上董事会作为委托人也并不是最初委托人,董事会仍然是受人委托,这又回到了单一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问题上,也就是说,跨国代理关系中的最初委托人仍然是股东,而不是母公司董事会。与单一公司不同的是,跨国公司的代理链是层叠式的,是在单一公司代理链的基础上叠加了一层代理链(区别于双层代理链,双层代理链同时来自两种不同的契约关系,而叠加式的代理链则先后来自两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契约)。如图1所示。

虽然同为初始委托人,但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在单一公司中,初始委托人(即所有者)距离公司比较近,尽管也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还是比较容易了解一些公司的信息,也比较关心公司的具体运作。公司经营不善可直接从资本市场上表现出来,所有者可以及时采取用手投票或用脚投票的机制来重组董事会,更换总经理。但在跨国公司中,初始委托人距离海外子公司比较遥远,基本上是难以观察和了解到子公司的内部运行情况。特别地,在资本市场不发达的东道国,资本市场也不能很好地显示国外子公司的经营业绩,全球互相分割、相对封闭的资本市场给子公司的外部监管带来了困难。

相对于委托人而言,跨国公司海外子公司代理人的界定就比较容易,既然总经理负责子公司整个运行,毫无疑问他就是公司的代理人。但是,由于双层代理中存在两个董事会,即母公司董事会和子公司董事会,如果把董事会看成是代理人,那么子公司经理即为第四级代理人,表达式为

所有者母公司董事会母公司总经理子公司董事会子公司总经理

从跨国委托代理关系来看,代理链的进一步延伸使得所有者监督国外子公司的经理行为更为困难,这就需要有良好的传导机制。假设单一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非常顺畅,所有者能监督经理人的行为,公司不存在内部人控制现象。在这种假定条件下,产生出一种传导机制,使每一条代理链上的委托人都能有效地监督代理人的经营行为,当所有这些程序完成时,所有者(初始委托人)也就彻底实现了遥控国外经理人(最终代理人)行为的终极目标。这完全是一种理论上的假定,在跨国代理的实践中,很多时候也许会出现与假定完全相反的现象。如果代理链中任何一层代理关系发生故障,也就是代理链断链(委托人不能有效地监督代理人的行为),那么传导机制就会遭到破坏。

跨国公司组织结构经历了制度变迁过程,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跨国公司都有不同的模式,但反映到组织结构上都有一些共同的因素,随着跨国公司的发展,其组织结构也不断发生变化。当今组织结构形式往往是三种基本形态的结合,形成一种或多种形式,比较常见的有国际部结构、混合结构和矩阵结构[2]。与此相适应,其委托代理关系也相应地变为

国际部结构:所有者执行董事会国际部总经理在A国投资企业总经理

混合结构:所有者执行董事会总经理[国际部或(产品A)]总经理(在A国投资企业)

矩阵结构:所有者执行董事会总经理(地区A)总经理(在A国投资企业)总经理(在A国投资企业产品1总经理,还接受产品1国际部总经理的委托)

比较三种结构的委托代理,国际部和混合结构都是三级委托代理关系,而矩阵结构则是4级(实际上是5级)委托代理。国际部和混合结构虽均为三级委托,但具体内容也有所不同。

上述对跨国公司委托代理关系的描述只是考虑了国外子公司是集团公司投资的情况,如果考虑国外子公司是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投资的情况,代理关系则要加上子公司的代理关系,委托代理层级更为复杂。为了研究的方便,也可以取某一段进行分析,即从子公司委托代理开始研究。

跨国公司组织形式经过不断的变化,代理层级越来越多,关系越来越复杂,各种形式交叉、融合的比较多。比如,随着跨国公司在华业务的进一步扩大,建立大中华区成为部分跨国公司追求的一种代理层级。这就要求代理链具备一定的传导机制,能够把每一层级上的契约关系准确无误传递下去。对于跨国代理而言,最重要的是跨国段的委托代理的有效性。

3 代理成本和代理风险

3.1 跨国界的代理成本的测算

为了应付由于两权分离产生的内部人控制问题,投资者必然要采取一些监督、激励和约束措施来规范经理的行为,设计和运营这种体系(治理结构)的成本及股东最终承担的无法避免的损失称之为代理成本。詹森将其分为股东的监督成本、经理的抵押成本及股东的剩余损失,股东的监督成本包括限制经理不良行为的审计制度、进行组织制度变动以限制经理从事不良行为的能力等,经理的抵押成本包括经理对自己不会滥用职权的各种约定性保证[3]。威斯通等认为除此之外还包括构造一系列合约的成本[4]。威廉姆森还指出由于预计到事后会出现代理成本,投资者可能事先不愿投资,从而使实际发生的投资小于价值最大状态下的投资,产生效率损失。关于代理成本的界定,理论界意见也不统一[5]。吴敬琏、郁光华、陈工孟、翟林瑜、简新华等都对此问题进行了研究。笔者比较倾向简新华提出的代理成本模型[6],即

代理成本=代理人的选聘费用+代理人的报酬+监督成本+代理人的职务消费+经营损失

与此相应,可以确定代理人的代理收益,即

代理收益=代理人经营企业资产的经营收益-委托人自理企业资产的经营收益+委托人因不自理企业资产而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取得的收益

检测委托人代理制的成效方法就是比较代理成本和代理收益,可以把代理成效系数作为检测的指标,即

R=Q/C(1)

其中,R为代理成效系数,Q为代理收益,C为代理成本。当R>1时,表明委托代理制有效;当R≤1时,表明委托代理制无效。

这个模型可用来分析跨国代理成本。成本除了与企业的规模有关外,还与企业的边界有很大关系。企业规模大小所产生的成本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企业规模大其成本也大。跨国代理成本与一般代理成本相比往往要大一些,主要是涉及一些驻外费用问题。

(1)代理人的选聘成本分析

跨国代理选聘程序与一般企业(国内企业或企业集团)相比要复杂得多,选择合适的代理人难度较大,除了一般企业所要具备的素质和能力外,跨国代理人还须具备跨国的适应能力,包括跨文化的适应能力等。图2显示了在选派驻外人员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跨国代理人的选聘比驻外人员的选派要求更高,因此在选聘时所花费的成本也更大,包括寻找费用、组织考试考察成本、董事会讨论的时间成本等。如果考虑从本国选派,派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也是不一样的。由于发达国家的子公司所处的经营环境竞争比较激烈,公司规模比较大,往往要求经理人员具备的业务能力比较强;相对而言,派往发展中国家的人员要求比较低。因此在选聘这一项费用上,前者往往稍高,尽管区别不是很明显。

(2)代理人的报酬

选派跨国代理人比选聘国内代理人的报酬一般要高,母公司还需负担其家庭的生活费用,外派人员的收入也常是国内收入的3~4倍。而且同一人员的不同派遣之间也会产生差异,派遣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距最为明显,在发达国家之间也会出现差距,这主要是因为发达国家的工资和生活费用比发展中国家更高一些。Shehzad报告指出,美国外派人员在东京和爱尔兰的成本分别是其在国内成本的6倍和3倍,一次外派任命的成本大约为每年30~60万美元[7]。而据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2001年对天津开发区90家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治理所做的调查,发现外籍经理的年收入大体在10~30万美元之间[8]。

(3)代理人的监督成本

从理论上分析,由于存在着多层委托链,所有者对跨国委托人的监督比对国内委托人的监督更为困难,母公司如果设立各种监督机构必定要加大监督成本。但是现实中的情况发生了改变,一是委托代理本身的传导机制使监督成本走低;二是在前述跨国委托中,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一种博弈,其结果是部分地降低了经理人道德风险;三是目前对子公司的治理采取一种母公司主导型的治理方式,约束了经理人员的权限,与母公司对国内子公司监督相比,监督成本可能还有所下降,但随着子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监督成本有上升的趋势。对跨国代理人的监督成本主要受制于三大因素的影响,一是投资子公司是否设立了董事会以及治理结构的完善程度,二是母公司是否派驻专门的财务总监,三是聘请审计公司的服务费用。一般而言,投资在发达国家的子公司基本上都有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而在发展中国家的子公司治理结构往往比较简单,基本上是以母公司为主导的,因此发达国家的治理成本往往要高于发展中国家。这项由于治理成本而发生的监督成本构成了全部监督成本的最主要部分,如果母公司还派遣专门的财务总监,其费用与外派经理人员情况相同;如果要聘请当地人员,费用差别也是很大的。比如,聘用一位具有15年工作经验的当地经理的费用低于7万美元,而聘用一位美国籍首席财务官则要花费30万美元[9]。另外,如果要聘请审计公司,发生在发达国家的费用也要比发展中国家高得多。这些经验数据表明,对发达国家代理人的监督成本要大于发展中国家。

(4)代理人员的职务消费

跨国代理人的在职消费往往要比国内委托人高。除了办公场地、设施和交通费用之外,还包括旅游费、考察费及接待费用等。在职消费很难有一个精确的数字,因为有些消费既可以看成是办公经费,也可以看成是个人消费。根据经济学家情报单位通过对工资、驻外人员的花费、飞机旅行和生活津贴、公司税、可感觉到的腐败程度、办公室和工业租金以及公路交通等相关的数据进行编辑,计算出一个指数,可以用来测量在27个国家中开展业务的相对费用。1997年商务费用最高的前10个国家是德国、美国、比利时、英国、法国、荷兰、瑞典、澳大利亚、意大利和新加坡[10]。

(5)经营损失

塔加特和麦克德莫特认为美国公司的外派失败率为16%~40%。J Stewart Black和Hal B Gregersen在其1999年的研究中发现,10%~20%的外派人员无法完成胜任的工作。在完成任期的人员中,近三分之一无法达到预期目标[11],外派经理不能胜任工作直接给子公司经营带来了损失。一般而言,跨国公司在发达国家投资公司规模比较大,竞争比较激烈,经理人员由于能力问题或者道德问题给公司造成的经营损失往往比较大。

把上述五项费用进行综合考察可以认为,跨国公司在发达国家所支付的代理成本(这里指的是单位成本,即就某一位代理人的支付成本而言)要高于在发展中国家支付的代理成本。

另外有一点值得关注,就是跨国代理成本要高于本国代理,但仅凭这一点还不能断定跨国代理无效。考察有效性还必须引入收益因素,即跨国代理收益。与跨国代理成本相似,跨国代理收益也是比较高的。如果跨国代理成本高于跨国代理收益,那么母公司就会考虑从国内另选他人或者聘用当地人员做代理。但是只要跨国代理收益大于跨国代理成本,即使跨国成本较高,跨国委托代理也是成功的。

3.2 跨国代理风险的确定

经理道德风险是指代理人在最大限度地增加其自身效用时会作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道德风险要比腐败的含义更广,包括企业经理的偷懒等行为,股东和经理的关系通常被认为属于典型的存在道德风险的委托代理关系。詹森和麦克林研究了所有者(委托人)和经理(他们的代理人)之间利益冲突的一些方面,认为只要经理拥有的股权少于企业的全部普通股数量,就会产生代理问题。这种部分所有权可能导致经理不尽全力工作,在他们不承担全部成本的情况下,他们会攫取更多的额外津贴(豪华的办公室、办公家具和地毯、小汽车等)[12]。

严格地说,存在道德风险的代理问题有两方面原因,一是信息非对称,二是不确定性。在跨国代理中,这两方面的严重程度都超出了本国范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更加突出。如果委托人是母公司的董事会,由于相距甚远,往往只能凭借海外子公司的财务报表、经理的汇报来了解子公司的运作情况,很难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性,因此母公司董事会很难真实地了解到子公司内部的运作情况。海外子公司经营环境是东道国给定的,虽然在谈判过程中投资方可以凭借自己的资本、技术、管理等优势迫使东道国改变某些外部条件,但无法改变该国整个大环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尤其是东道国的经济发展状况、政治稳定性、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等存在着不确定性和反复性,子公司经理受外界的干扰比较大,因此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代理人行为要受多种外界因素的干扰,不能通过选择自己的努力水平来完全控制利润水平。如何确定子公司经营绩效往往成为母公司考察外派经理人员业绩的一大难题,代理人可以借口一些不确定因素而达到偷懒的目的。

由于以上因素的存在,跨国代理事实上存在着相当大的风险性。①由于外派经理人员的偷懒和无能导致的经营失败(且失败率比较高),企业要遭受巨大损失,直接损失表现为巨额的外派费用,间接损失就是可能失去东道国的业务和市场。②外派经理人员跳槽,特别是那些能胜任国外工作的经理人员在外派结束后一年内有四分之一离开了公司,且加入到竞争对手的企业中。③经理人员的腐败问题。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经理人员可能通过增加在职消费来达到增进个人收益的目的,或者通过做假账隐瞒真实收入以达到转移资产的目的。④东道国的环境和政治因素可能给跨国代理带来潜在的风险,比如东道国的投资环境达不到跨国公司的要求等。这些潜在的风险无法在双方签订契约合同时加以严格的限定。

1974年,加里·贝克尔和乔治·斯蒂格勒构造了一个委托-代理模型来分析作为代理人的执法者的渎职行为,阎伟对此模型作了某种修正来分析中国国有企业经理道德风险程度[13],此模型还可进一步用来解释跨国代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

通过推导(为了方便起见这里省略了假定和推导过程)可以得

ΔH=H[,2]-H[,1]

=(1-α)y[-1]((1-δ[T])/(1-δ))α(w-v)(2)

其中,ΔH为经理的道德风险程度,H[,1]为经理不从事道德风险活动时他的预期总效用,H[,2]为经理从事道德风险时的预期总效用。(2)式表明,影响经理道德风险程度的因素包括经理从事道德风险活动时所能得到的额外收益y、经理的工资w、经理从事道德风险活动被发现后所得到的收入v、经理的任期T、经理未来各期收益的贴现因子δ以及经理的道德风险行为被发现和查处的概率α。在(2)式中对各变量求偏导数,可得

((dΔH)/(dα))=-y-((1-δ[T])/(1-δ))(w-v)<0(3)

((dΔH)/(dy))=1-α>0

(4)

((dΔH)/(dw))=-((1-δ[T])/(1-δ))α<0 (5)

((dΔH)/(dT))=((α(w-v)δ[T]ln(δ))/(1-δ))<0 (6)

((dΔH)/(dδ))=α(v-w)[1+2δ+…+(T-1)δ[T-2]]<0(7)

((dΔH)/(dv))=((1-δ[T])/(1-δ))α>0

(8)

(3)式表明,经理的道德风险程度与经理从事风险活动时被发现和查处的可能性(也就是对经理的监督程度)成负向关系。跨国代理各个时期母公司对子公司监督力量是不一样的,往往是初期比较强,随后逐渐减弱,但同时子公司内部的制约加强了。总体而言,对跨国代理监督程度比较高,因而经理道德风险程度比较低。

(4)式表明,道德风险活动给经理带来的额外收益越大,经理从事道德风险活动动机就越强烈,对经理实现激励相容就越困难,道德风险的程度就越高。由于跨国代理是在国外开展经营业务,基本是处于创业阶段,在初期企业往往要渡过亏损期,经理从事道德风险活动并不能带来更多的额外收入,因此对经理实现激励相容比较容易,因此可以降低经理的道德风险。

(5)式表明,经理在各期的工资水平越高从事道德风险程度就越低。反之,企业工资水平越低,对经理激励程度就越低,则经理的道德风险问题就越严重。跨国经理人员的待遇相对较高,因此从事道德风险程度较低。在从事道德风险所得收益远不及工资水平的时候,经理人员是不会冒险的。

(6)式表明,经理任期的长短与其道德风险的程度成反向关系,任期越长,经理从事道德风险活动的成本就越高。在跨国代理中,并没有体现这种反向关系,跨国代理人任职时间通常为3年~4年,并没有过多地从事道德风险活动,原因是这些代理人还将回国听从安排,或许有升迁的可能;如果从事道德风险活动,无疑对自己将来的发展不利。

(7)式表明,经理未来收益的贴现率越高就越没有动机从事道德风险活动,实现激励相容的成本就越低。这要看在哪些国家投资,如果该国资本市场比较发达,子公司可以上市,则可能存在经理未来收益的问题;如果资本市场不发达,子公司不能上市,则不存在这种情况。

(8)式表明,v越小,对经理道德风险行为的惩罚程度越高,经理从道德风险中获得的效用就越小;反之,如果打击不力,道德风险程度就会上升。跨国委托人对代理人的处罚是比较重的,如果代理人进行风险活动则意味着一旦被发现将可能被撤换,经理享受的丰厚待遇也随之消失。

上述(3)式~(5)式和(8)式表明了跨国代理风险程度的决定因素,而(6)式和(7)式与跨国代理的实际不完全吻合。

3.3 跨国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委托人与代理人博弈分析

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可以用博弈论来描述,委托人和代理人均为参与博弈的行为人,因此代理理论对委托代理关系的分析所采用的就是博弈论的方法。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各自掌握的有关信息是不完全的,因此他们之间的博弈可以看成是不完全信息下的动态博弈。

委托人在与代理人谈判之前会进行一系列的权衡、计算,描绘出能满足自己利益的契约,而代理人往往对即将代理的内容的前景缺乏了解和估算,一旦代理人接受契约后,往往要比委托人更多地掌握契约履行的真实情况。跨国委托代理更是强化了这种信息不对称,往往是外派经理不了解国外子公司的真实情况就接受了契约,而一旦经理人员到任后就会发现难以保证契约合同的最终兑现。经理人员除了为实现个人利益的增长外,还可能因为事先对契约的无知而作出损害契约的完整性举动,从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戴志敏、刘华对股权结构分散和集中两种情况下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博弈行为进行了分析,并分别得出了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14]。由于跨国公司国外投资公司股权结构一般为股权集中式结构,因此在分析跨国代理时只需分析一种情况即可,而且需要对模型进行进一步的修正。

在戴-刘模型中,设W为经营者固定工资(常数);P为股票价格(P[,1]为经营者以股东权益最大化为目标时的股价,P[,2]为经营者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时的股价,假设P[,1]>P[,2]);F(P)为经营者所得奖金(((F(P))/(P))>0);N为总估价数;C为所有者监督经营者所需成本(常数);U为经营者利用职权谋取的私利,或称内部人收益,这种收益实际上就是股东的损失成为代理成本(只是代理成本的一部分);φ为经营者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受到股东的处罚;d为每股收益额(d[,1]为经营者以股东权益最大化为目标时的每股收益,d[,2]为经营者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时的每股收益,假设d[,1]>d[,2])。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得益矩阵见表1。

表1 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得益矩阵

Table 1 Profitable Matrix of Owner and Manager

所有者

监督 不监督

经营者以股东(委托者)权益最大化为目标W+F(P[,1]),Nd[,1]-CW+F(P[,1]),Nd[,1]

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W+F(P[,2])+U-φ,Nd[,2]-C+φ-U W+F(P[,2])+U,Nd[,2]-U

资料来源:戴志敏,刘华.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博弈分析[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2,(2):18-23.

根据博弈理论,在这个博弈中不存在纯策略的纳什均衡,只存在一个混合策略的纳什均衡,即

ρ[*]=((F(P[,2])-F(P[,1])+U)/φ)(9)

λ[*]=((φ-C)/φ) (10)

其中,ρ[*]为所有者选择监督的概率,λ[*]为经营者选择以股东权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概率。上述模型是在一个封闭的单个企业系统里研究行为人之间的博弈,如果把它放在开放型条件下来考虑,并对假设条件做适当的修正后可用来研究跨国公司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博弈。这时需要考虑另外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子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第二种情况是子公司在发达国家,这两种情况下代理人的支付函数是不一样的。区别在于第一种情形下φ>U,即经营者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受到股东的处罚要大于其利用职权谋取的私利,因为在发展中国家或者在子公司创业初期,子公司的经营者没有太多的机会利用职权从公司内部或者在与别的关联公司交易中得到更多的利益,往往是经营者享受着所有者(母公司)提供的优厚条件。第二种情况正好相反,φ<U,即经营者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受到股东的处罚要小于其利用职权谋取的私利,因为子公司所在东道国为发达国家时,经理人员利用职权有很多种获利的渠道,除了在经济上可以赚一大笔钱外,还有机会跳槽到更大的公司去谋求发展,于是有下面的博弈分析。

(1)当经营者选择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时,因为C<φ(对经营者的惩罚要大于监督成本),所以Nd[,2]-C+φ-U>Nd[,2]-U,那么所有者选择监督。

(2)当所有者选择监督时,存在两种情形。

①如果U<φ,则W+F(P[,1])>W+F(P[,2])+U-φ,也即经营者利用职权谋取的私利小于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受到的委托人的惩罚,那么经营者认为得不偿失,就会选择以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一般情况下,经营者不会做出放弃在手的收益而去冒险的选择。

②如果U>φ,而且U-φ>F(P[,1])-F(P[,2]),则W+F(P[,1])<W+F(P[,2])+U-φ,经营者选择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也即经营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大于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受到的委托人的惩罚,而且两者之差(额外捞到的好处)大于奖金之差。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东道国为发达国家的子公司时往往更难于控制,还可以解释如果惩罚力度不够时,经营者也会选择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3)当经营者以股东利益为最大化时,因为C>φ(对经营者的监督成本大于对经营者的处罚),又Nd[,1]>Nd[,1]-C,所有者选择不监督。

(4)当所有者不监督时,分两种情况:当U>F(P[,1])-F(P[,2])时,W+F(P[,2])+U>W+F(P[,1]),经营者选择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U<F(P[,1])-F(P[,2])时,W+F(P[,2])+U<W+F(P[,1]),经营者就会选择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到,只要U>φ就会存在一种均衡,均衡点为

[W+F(P[,2])+U-φ,Nd[,2]-C+φ-U](C<φ)

同样的分析可以发现,只要U<φ则存在另一种均衡,均衡点为

[W+F(P[,1]),Nd[,1]](C>φ)

比较这两个均衡点可以发现,委托人对东道国为发达国家的子公司的监督成本要高于东道国为发展中国家的子公司,前者得到的收益低于后者,因为存在Nd[,2]-C+φ-U<Nd[,1]-C<Nd[,1]。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推理属于理论分析,Nd[,1]是一个理想状态下的均衡点,反映的是一种趋势。在现实经济中,即便是经营者选择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也不可能存在所有者完全不监督经营者的情形,总需要付出一定的监督成本(C不可能为零,但可能会无限小),也就是说它的均衡点应该是靠近(Nd[,1]-C)均衡点的某一点上,而不是正好处在这一点上。

3.4 激励与监督机制的设定

要使委托代理有效,能产生传导机制,有两条路径可供选择。一是建立激励机制,增加代理人对预期收益的信心,减少代理风险;二是建立严厉的监督机制,并使惩罚高于监督成本,可以降低代理成本。这两条途径都能够使跨国代理变得有效。

(1)激励机制

此项机制包括建立与代理人业绩紧密挂钩的薪酬奖励制度、职位提升、回国后安排等内容。薪酬制度设计中很多跨国公司的做法是把股票期权计划纳入其中,以消除代理人的短期经营行为。职位提升能满足代理人事业发展的需求,而归国后的工作安排更是消除了代理人的后顾之忧。这些机制能够刺激代理人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而不敢轻易侵犯委托人利益。

薪酬奖励计划的实施增加了代理成本,但由于是建立在公司业绩不断提升(代理收益)的基础上,因此代理收益总是要大于代理成本,体现了委托代理的有效性。

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比较容易贯彻激励计划,激励比较充分。而发展中国家相对比较困难,其原因在于发展中国家经理层之间的收入差距不大,因此外派经理的收入不可能比国内人员高出很多,加上发达国家生活水准、物价水平较高,因此实际收入比名义收入要低。由于激励机制不到位而产生的代理人道德风险的概率较高。

(2)监督机制

此项机制包括建立董事会制度、派遣财务总监、实行统一的财务公司计划、聘请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等。除了公司内部建立的这些机制,还可以利用外部监督机制,比如资本市场、国际间法律合作、舆论力量等。

关于董事会制度,一般做法就是在子公司规模比较大、所在国资本市场比较成熟的情况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子公司规模比较小、所在国资本市场不成熟的情况下采取母公司主导型的治理结构,就是以母公司的董事会职能来代行子公司名义上的董事会职能,以减少治理成本(也是一种监督成本)。

上述监督机制都需要付出成本,会导致代理成本增加,有的时候可能还会增加很多,但它却是保证代理收益增加而必须支付的成本。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当对代理人的惩罚大于对其监督支付的成本时,实际的代理成本呈现递减趋势,而代理收益呈现进一步增加的趋势,因此发现代理人违规必须加大惩罚力度。

4 跨国公司委托代理与中国国有企业委托代理比较分析

把跨国公司与中国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进行比较。有些学者认为国外跨国公司治理绩效好是因为其代理链没有中国国有企业代理链长,实则不然。一般认为,国有企业代理分三级委托代理,即自下而上多层级代理、自上而下多层级委托;在多层级委托系列中,全民是第一级委托者,中央政府是第二级委托者,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是第三级委托者。在多层级代理系列中,企业经营者是第一级代理者,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是第二级代理者,中央政府是第三级代理者[15]。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跨国公司的代理链并不比中国国有企业少,甚至某些组织结构所体现的代理层级还要多,为什么它的治理绩效优于中国国有企业,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两者的差别。

一是初始委托人不同。跨国公司的初始委托人是明确的,因而它们的代理人也是明确的,在这种关系下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也是明确的,这样可以降低内部人控制度,使代理人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而中国国有企业由于所有者缺位,导致初始委托人是模糊的,因而很难找到一个真正的能对资产负责的代理人。至于中国的企业集团及其跨国公司委托代理环节更为复杂,关系更为模糊,与此相应,其子公司(国内或国外)的初始代理人也是模糊的,加上由地理位置和信息披露不及时而产生的信息不对称,很容易引发跨国代理问题[16],这无疑强化了内部人控制,弱化了母公司对国外子公司的治理。由于初始委托人及最终代理人不同,尽管都是选派,但前者是法人派,选派的都是职业经理人,而后者表现为行政指派,选派的都是非职业经理从事经理职业,因而其绩效也是大不相同的[17]。

二是委托代理链所体现的传导机制不同。一般而言,委托代理链越长越不利于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治理。对跨国公司层级分析至少可以说明不能把一般性的结论绝对化,跨国公司委托代理链体现了一种有效的传导机制,资本市场上的股东(初始委托人)对初始代理人的控制能够通过代理链层层传导过来,从而对最终代理人产生制约和监督作用,也就是说初始委托人通过代理链的作用有效地控制了最终的代理人。而中国国有企业由于初始委托人不明确,导致各链条上的委托人和代理人都不明确。比如,第一级委托是全民对中央政府的委托,不具有实际意义;第二级委托自然导致政资不分;第三级委托必然导致政企不分[18]。加上中国的资本市场又不发达,其代理链很难产生有效的传导机制,只能是越传越混乱。

三是治理的方式不同。前者母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健全,对子公司的治理是一种市场治理方式,是把国内治理方式调整后延伸到国外。而后者的母公司治理结构还不健全,甚至有的母公司还没有完成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它对子公司的治理基本上还是行政式的治理方式[19]。

5 结论

跨国公司委托代理关系实际上是单体公司和企业集团代理关系在国外的进一步延伸,由于代理层级越来越多,关系越来越复杂,跨国代理呈现出高成本和高风险的特点。跨国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委托人与代理人博弈分析表明,委托人对东道国为发达国家子公司的代理人总成本(代理成本与监督成本之和)要大于东道国为发展中国家子公司的总成本,从而使东道国为发达国家的子公司难以控制。如果惩罚力度不够,更会加大这种控制难度。

跨国公司委托代理的分析至少说明了两个方面的关系。首先,代理链的长短并不能决定公司治理的绩效,关键的因素在于代理链自身是否能产生有效的传导机制,代理链越长的公司越需要卓有成效的传导机制。对于跨国公司而言,一方面是初始委托人要明确,另一方面是国内母公司治理机制要健全。其次,有效的跨国公司治理需要化解跨国委托代理的风险,并有效地降低其代理成本。对公司本身而言,一方面是对代理人激励要到位,另一方面是对其监督和惩罚也要同时到位。

此外,还需要外部环境形成一种共同治理的氛围,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①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各国对公司治理的重视与完善,使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日趋国际化,需要国际间出台一些制约性的规定。如2003年联合国通过了两项公约,一个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目前已有140多个国家签署了这项公约;另一个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目前参与的国家相对少一些。这两项公约的生效使全球形成了追捕外逃贪官的浪潮,尽管它们并不只是针对企业高管的腐败行为,但的确是加强和完善了跨国公司的外部治理机制。这两个公约更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公司治理,中国通过这两个公约已经抓捕了部分潜逃国外的国有企业原高管人员。②资本市场的全球监督作用。不同国家资本市场的成长发育程度不同,因此它所起到的监管作用也不一样。现在的问题是,各国资本市场只能对自己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产生一定的影响,而不能对自己在国外的公司形成制约。如果全球能形成一个相对统一(或者是关联度比较高)开放的资本市场,对跨国公司治理的作用将更为明显。③媒体监督作用。由于媒体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不同国家媒体的功能、作用以及服务对象不同,因此它对跨国公司投资企业的制约形式以及效果也不一样。如果世界各国媒体能形成一种合作局面,相互监督各国的公司,披露其真实的信息,无疑会强化委托人对代理人在国际范围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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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多层委托代理下的公司治理_委托代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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