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业在曹魏恢复北方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盐业论文,地位论文,作用论文,曹魏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摘要】 曹魏统治者加强了对盐业的控制。曹操实行监卖制。魏国建立后,逐渐实行了盐专卖。曹魏时期,盐利不仅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而且成为促进北方地区经济恢复生机的动力。盐业与恢复经济紧密结合,这是盐业史上一个独特的现象。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是:东汉末年以来的战乱严重破坏了北方经济,曹魏统治者急需以各种手段恢复农业生产。盐业在北方地区经济恢复的进程中起了重要作用,有力地支持了曹魏政权的存在。
【关键词】 曹魏 盐业 北方经济的恢复
自古以来,人们一直认为盐是“食肴之将”、“位五味之首”,盐是一日不可缺少的绝对必需品,诚如《管子》所说:“十口之家,十人食盐;百口之家,百人食盐。终月,大男食盐五升少半,大女三升少半,此其大历也。”[①]又说:“恶食无盐则肿。”[②]在自然经济占绝对支配地位的封建社会中,农民自给自足,只有少数几种必需品不得不仰赖市场供给,盐就是其中之一。人们对盐有长期的、大量的需求,使经营盐业成为最有利可图的行业之一。历代封建统治者充分认识到这一点,自西汉武帝实行盐专卖获得巨大成功之后,盐政已成为封建王朝经济、政治运行机制中的重要一环。曹魏时期,统治者十分重视对盐业生产的管理,盐利不仅补充了军需政费,而且成为促进北方地区经济恢复生机的动力。盐业与恢复生产的关系如此紧密,这在其它封建王朝统治时期是十分罕见的。
曹魏统治仅四十余年,探讨魏国盐制,必须从建安初年曹操柄政开始,因为魏国的经济措施实际上源于曹操,以后虽有改动,但其沿续性异常明显。
曹操初涉盐利始于建安四年(公元199年)。据《三国志·魏志·卫觊传》:卫觊出使益州,联络刘璋,“至长安,道路不通,觊不得进,遂留镇关中。时四方大有还民,关中诸将多引为部曲,觊书与荀彧曰:‘关中膏腴之地,顷遭荒乱,人民流入荆州者十万余家,闻本土安宁,皆企望思归。而归者无以自业,诸将各兢招怀,以为部曲。郡县贫弱,不能与争,兵家遂强。一旦变动,必有后忧。夫盐,国之大宝也,自乱来放散,宜如旧置使者监卖,以其直益市耕牛。若有归民,以供给之。勤耕积粟,以丰殖关中。远民闻之,必日夜兢还。又使司隶校尉留治关中以为之主,则诸将日削,官民日盛,此强本弱敌之利也。’彧以白太祖。太祖从之,始谴谒者仆射监盐官,司隶校尉治弘农。关中服从……”。从这时起,曹操开始以盐利恢复农业生产。
卫觊是河东安邑人,熟悉河东盐池的情况,而建安四年,曹操尚未统一北方,所能直接控制的只有河东盐池。据《汉书·地理志》河东郡安邑有盐官,东汉时“河东盐池长七十里,广七里,水气紫色。”[③]想必盐产亦十分丰富。《魏书》载:河东盐池一年的收入可达绢帛三十万匹,相当于北魏冀、定二州全年的收入。[④]虽年代不同,也可作为参考。曹操初涉盐利应从河东盐池开始。
有学者认为在建安四年曹操就实行了食盐专卖,[⑤]这种说法并不确切。食盐专卖办法为官营、官收、官卖,不允许私人煮盐,由中央政府控制盐的产、运、销。曹操所采取的盐业管理办法是“以谒者仆射监盐官”,即派官员监督盐官收取盐税,对盐的销售也进行一定管理,盐业生产仍归民间,当为监卖制。
曹操实行的监卖制实际上是东汉末年盐业管理办法的延续。东汉大部分时期盐业的管理办法基本为民营征税制,据《续汉书·百官志》亭里条云:“其郡有盐官、铁官、工官、都水官者,随事广狭,置令、长及丞,序次皆如县、道,无分士给,均本吏。”本注曰:“凡郡县出盐多者置盐官,主盐税。出铁多者置铁官,主鼓铸……在所诸县,均差吏更给之。置吏随事,不具县员。”同书“大司农”条本注云:“郡国盐官、铁官,本属司农。中兴皆属郡县。”可以看出,同西汉相比,东汉不仅盐铁官改属郡县,而且盐官主要负责向煮盐者征税,不再直接经营食盐的产、运、销。章帝时一度恢复专卖,和帝即位后,遵章帝遗命,下诏“罢盐铁之禁,纵民煮铸,入税县官,如故事。”[⑥]自和帝至东汉末年,盐业政策再未有大的变化。桓帝时,河东太守史弼“被一切诏书当举孝廉,弼知多权贵请托,乃豫敕断绝书属。中常侍侯览果谴诸生赍书请之,并求假盐税……”。史弼因“特矬抑权贵”而拒绝了侯览的要求,被诬陷入狱。此事发生于延熹后期。[⑦]由此判断东汉末年应继续实行民营征税制,而且盐业行政与税收仍属郡县主管。根据卫觊信中“宜如旧置使者监卖”的说法推断,监卖制的出现应晚于桓帝延熹后期。
东汉末期战乱纷起,政府无力顾及盐业,曹操秉政后把“自乱来放散”的盐业重新控制起来。而且派遣谒者仆射到盐产地监督管理。
关于谒者仆射,《续汉书·百官志》载:“谒者仆射一人,比千石。本注曰,为谒者台率,主谒者。天子出,奉引。”又据《晋书·百官志》:“谒者仆射,秦官也,自汉至魏因之,魏置仆射,掌大拜授及百官班次,统谒者十人。”汉末魏初,常因事派遣谒者监督外政,《三国志》中就曾有监营谒者统兵马、河堤谒者管水利的记载。[⑧]谒者仆射为谒者之首,官品比较高,曹操使之监盐官,可见对盐政比其它外政更为重视。派中央政府官员监管盐官,把河东盐池之利用于关中地区,表明由中央直接控制、调拨、使用盐利。对比东汉的盐官属郡县的作法,曹操加强了对盐业的管理。
监卖制虽非曹操首创,但将盐利直接用于恢复农业生产却是其盐业政策中极富特色之处,这一特色是在当时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
东汉末至三国,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社会大混乱、经济大破坏的历史时期。割据势力四起,彼此混战,人民或死于战乱,或避乱他乡,社会经济遭到极大破坏。军事集团要存在下去,除有军队之外,还必须有充足的军粮供给,否则将无敌自溃。曹操早就认识到农业生产的重要性,他说:“夫定国之术,在于强兵足食,秦人以急农兼天下,孝武以屯田定西域,此先代之良式也。”[⑨]建安元年,曹操开始于许下募民屯田,此后大规模地推广到其它州郡。屯田取得了极大成功,“数年中,所在积粟,仓廪皆满”。[⑩]屯田固然对曹操统一北方,恢复经济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但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曹操之能采取措施恢复经济,与利用盐利,支持和扶植农民重建家园,恢复生产密不可分,其间最为典型的事例,无过于关中地区。
关中地区曾是秦、汉的经济中心,经济繁荣,人口稠密。这一古老农业区经过西汉末年和东汉末年的两次动荡,经济遭到毁灭性破坏。董卓之祸、李傕、郭汜之乱又使关中人民遭到空前浩劫。据《后汉书》记载:“初,帝(献帝)入关,三辅户口尚数十万,自傕、汜相攻,天子东归后,长安城空四十余日,强者四散,赢者相食,二、三年间,关中无复人迹。”(11)除了死于战乱的,流入荆州的百姓有十万余家,逃往巴蜀的有数万户,(12)关中地区已一片荒凉。建安四年,流入荆州的十余万户流民,闻本土安宁,皆企望思归。经过几年的流亡,他们已无力重建残破的家园,重新开垦荒芜的土地。严酷的战争局面迫使曹操不能坐等经济自然恢复,只有帮助无以自业的农民安定下来,才能招回更多的流民,关中的农业生产才有望复苏。此时政府不仅要号召农民进行生产,而且必须给他们以具体的帮助。以盐利“益市犁、牛”,正是曹操为扶植关中农民恢复生产所采取的断然措施。盐业这时已不只是一项重要的财政来源,它已经与农业生产相联系,成为促进关中地区经济恢复的动力。
曹魏恢复农业生产的任务十分紧迫,因为曹魏占据的北方地区,经历了长期的战争,战争的频繁使北方经济与巴蜀、江南相比,破坏更为严重。曹操时期,“是时天下户口耗减,十裁一在。”(13)建安十三年(公元208年)曹操破荆州后,孙吴安国将军朱治说:“今曹公阻兵,倾复汉室,幼帝流离,百姓元元未知所归,而中国萧条,或百里无烟,城邑空虚,道馑相望。”(14)魏国建立后,情况并没有多少好转。辛毗曾对魏文帝说:“方今天下新定,土广民稀。”(15)就是到了魏明帝太和、景初年间,依然是荒凉如故,据杜恕对魏明帝说:“今大魏奄有十州之地,而承丧乱之弊,计户口不如往昔一州之民。”(16)可见北方的广大地区,是破坏得极其惨重的。应该说,经济凋敝的阴影始终笼罩着曹魏政权。因此,重视恢复农业生产成为曹魏统治者的一贯政策,盐业政策的制定也源于此。
汉末战乱使北方社会生产力遭到空前的破坏,尤以农业生产手段为甚。为了恢复农村经济,必须大力解决农业生产手段问题。魏明帝太和年间杜恕说:“往年牛死,通率天下十能损二”,(17)他估计汉末大乱中损失耕牛十分之二。当时普遍苦于耕牛不足,因此国家严禁宰杀耕牛。“曲周民父病,以牛祷,县结正弃市”,(18)可见政府保护耕牛之力。曹魏政权解决耕牛的办法之一就是政府贷民耕牛,经营盐业获利多,见效快,以盐利益市耕牛,收效自然可观。
监卖制刚一实行就收到良好效果,盐利促进了关中经济的恢复,从此“流民果还,关中丰实”。(19)此后曹操更加重视盐业。曹操破南皮后,礼辟王修为司空掾,行司金中郎将。(20)曹操在给王修的信中说:“……察观先贤之论,多以盐铁之利,足瞻军国之用。昔孤初立司金之官,念非屈君余无可者。”(21)信中明确地说司金之官即“冶官”,王修以司空掾兼领,可见冶铁业一改东汉由郡县铁官管理的办法,而由中央设专人直接控制。曹操于建安十年破南皮,(22)则冶官应初设于建安十年。在食盐监卖实行之后,冶铁业政策的改变应是受到盐业政策的影响。曹操既然认为“盐铁之利,足瞻军国之用”,则没有抓紧铁业而放散盐业的道理,何况食盐监卖已取得了良好效应。由中央政府控制盐业的作法被保持下来。
既然盐政已被归为军国要政,那么盐池所在地河东郡,必须派得力之人镇守。“太祖既定河北,……谓荀彧曰:‘河东被山带河,四邻多变,当天下之要地也,君为我举萧何、寇恂以镇之。’彧曰:‘杜畿其人也。’于是拜畿为河东太守。……是时天下残破,河东最先定……魏国既建,以畿为尚书。事平,更有令曰:‘昔萧何定关中,寇恂平河内,卿有其功。间拜卿以纳言之职;顾念河东吾股肱郡,充实之所,足以制天下,故烦卿镇卧之。’畿在河东十六年……。”不可否认,河东被山带河,战略地位的确重要,但单凭农业生产还不能称之为充实之所,甚至足以制天下,因为杜畿初到时河东人口仅有三万户,即使杜畿想尽一切办法发展农业生产,生产的粮食也有限。曹操大概更看重这里丰富的盐产。杜畿果然不负重托,一直保持着河东的安定,甚至在建安十六年韩遂、马超之叛时,“弘农、冯翊多举县邑应之”,而河东“虽与贼相接,民无异心”。(23)由于杜畿的出色表现,河东盐池始终被牢牢地控制在曹魏政权手中。盐利也应始终在发挥作用。
曹魏政权对河东盐池的管理在逐步加强,由监卖制逐渐转变为政府专营。曹魏设有司盐都尉、司盐监丞,分别为第六品、第八品。(24)其职掌如何,史无详载,但我们可以根据冶铁业的管理情况推断。《三国志·魏志·韩暨传》云:“太祖平荆州,辟为丞相士曹属。后选乐陵太守,徙监冶谒者。旧时冶作马排,每一熟石用马百匹;更作人排,又费功力;暨乃因长流为水排,计其利益,三倍于前。在职七年,器用充实。制书褒叹,就加司金都尉,班亚九卿。文帝践祚,封宜城亭侯。”韩暨加司金都尉,在文帝即位以前,则其担任监冶谒者是在建安年间。韩暨改良了冶铁方法,使“器用充实”,可见监冶谒者、司金都尉负责管理冶铁生产。盐、铁历来被封建统治者同等看重,盐、铁业政策往往一致,西汉、东汉时即如此。曹操时期的冶铁业一改东汉民营征税的管理办法,由政府经营,与此同时,盐业似乎不该一直沿用东汉末期的监卖制,特别是河东盐池作为一个为历代统治者所重视的大盐池,政府更应加强管理。至于河东盐池的管理何时由监卖制转变为政府专营,其转变的具体情况如何,受史料所限,不得而知。
至魏明帝时,除河东盐池外,曹魏政权还掌握了其它一些盐池及部分海盐生产,进一步推行盐业专营。
魏明帝“以凉州绝远,南接蜀寇,以(徐)邈为凉州刺史,使持节领护羌都尉,……河右少雨,常苦乏谷,邈上修武威、酒泉盐池以收虏谷,又广开水田,募贫民佃之,家家丰足,仓库盈溢……及度军用之余,以市金锦、犬马,通供中国之资。”(25)开发盐利、发展农业生产这两项措施使凉州地区积累了大量财富,甚至自给有余。
武威、酒泉盐池,即今河西走廊一带内陆盐湖。(26)徐邈对盐池加以整治,用盐换粮。因西北盐池较小,产量远不及河东盐池,用征税制不能马上获得大量食盐,估计当为官营、官收、官用,即专卖。
齐王芳嘉平四年,关中大饥,司马懿上表“徙冀州农夫五千人佃上邦,兴京兆、天水、南安盐池,以益军实。”(27)以农夫兴盐池,大概要由官府提供煮盐工具,并将大部分食盐收缴上来,充作军费。这与徐邈的办法相同,应为专卖。
陈留王景元四年,邓艾平蜀后,向司马昭建议:“兵有先声而后实者,今因平蜀之势以乘吴,吴人震恐,席卷之时也。然大举之后,将士疲劳,不可使用,且徐缓之;留陇右兵两万人,蜀兵两万人,煮盐兴治,为军农要用,并作舟船,豫顺流之事,然后发使者告以利害,吴必归化,可不争而定也。”(28)煮盐兴冶的目的是平吴,盐利与军事行动密切相关。方式是以士兵煮盐,明显是官府专营。这一办法开后世盐屯之先河。
对于池盐、井盐,曹魏都加强控制,逐步实行官府经营。官渡之战后,曹操控制了北方海盐的重要产区渤海湾一带,至于如何经营,史无明载。由池盐、井盐政策推想,想必不会放任不管。
应该看到,曹魏盐业政策在发生变化,由东汉末期的放任到恢复监卖制,由中央政府过问盐税的收缴和使用,继而过渡为官府经营,又出现了盐屯,政府对盐业的控制在逐步加强;同时兴办盐业的目的也在变化,由扶植农民恢复农业生产,逐渐扩大到满足军费开支,这一变化反映了北方的农业生产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已有所恢复,所以不需要以全部盐利用于恢复经济。而在战争形势下,军费开支巨大,盐利仍是重要的财政来源,只有官府专营才能最有效地对其加以控制。
曹魏盐业在国家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比东汉重要得多,即使同为官营,和西汉相比,也有明显不同。西汉是在国家强盛、经济繁荣时实行的专卖,除为满足战争需要外,汉武帝还希望通过实行盐业专营,打击富商大贾和诸侯王势力,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其盐业政策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曹魏对盐业管理没有一套自始至终的完整构想,其重视盐业的作法完全源于应付战乱频繁、经济凋敝的客观现实需要。但盐业一直受到特殊重视,因而盐业在北方经济恢复的进程中起了重要作用,有力地支持了曹魏政权的存在。
注释:
①《管子·海王》。
②《管子·地数》。
③《续汉书·郡国志一》注引杨佺期《洛阳记》。
④《魏书》卷二十五《长孙道生传附长孙稚传》。
⑤参见曾仰丰:《中国盐政史》,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吴慧:《中国古代商业史》,中国商业出版社1982年版。
⑥《后汉书》卷四《和帝纪》。
⑦此事发生的时间,可据以下史料判断:据《资治通鉴》卷五十五桓帝延熹八年条:“渤海王悝,素行险僻……北军中侯史弼上封事曰…”,则桓帝延熹八年史弼为北军中侯。另据《后汉书》卷六十四《史弼传》记载:史弼为北军中侯时,就渤海王悝之事上奏,后迁尚书,又迁河东太守,则史弼任河东太守当在延熹八年之后,最早在延熹八年。又据《后汉书》卷七《桓帝纪》:“(延熹)九年春正月,诏公、卿、校尉、郡国举至孝。”这与同书《史弼传》中“被一切诏书当举孝廉”的记载吻合。分析这三条材料,史弼拒绝侯览假盐税之事当发生于桓帝延熹后期。
⑧事分别见《三国志》卷十五《司马朗传》、同书卷十一《袁涣传》。
⑨《三国志》卷一《武帝纪》。
⑩《三国志》卷十六《任峻传》。
(11)《后汉书》卷七十二《董卓列传》。
(12)《后汉书》卷七十五《刘焉列传》。
(13)《三国志》卷八《张绣传》。
(14)《三国志》卷五十六《朱治传》注引《江表传》。
(15)《三国志》卷二十五《辛毗传》。
(16)、(17)《三国志》卷十六《杜畿传附子恕传》。
(18)《三国志》卷二十二《陈矫传》。
(19) (27)《晋书》卷二十六《食货志》。
(20) (21)《三国志》卷十一及注引《魏略》。
(22)《资治通鉴》卷六十四。
(23)均见《三国志》卷十六《杜畿传》。
(24)《通典》卷三十六《职官·魏官品》。
(25)《三国志》卷二十七《徐邈传》。
(26)参见陈连庆《魏晋时期盐铁事业的恢复和发展》,载于《魏晋南北朝史论文集》,齐鲁书社1991年版。
(28)《三国志》卷二十八《邓艾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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