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层组织中的合谋:理论发展与应用研究前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前景论文,理论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人类社会活动是在一定的组织结构下进行的。在组织的多个代理人之间可能形成不利于委托人的联盟,即合谋。合谋或合谋威胁在经济和社会中甚为常见,比如经理和员工合谋掠夺所有者、大股东控制董事会剥夺外部股东、公共监察机构被收买而与被监管对象沆瀣一气、审计企业与上市公司合谋进行财务舞弊,甚至警察与小偷亦同流合污①……这些现象都是合谋问题的现实反映。本文拟对最近20年兴起的组织合谋理论进行回顾和评论,并对该理论关于我国经济现实中合谋问题应用研究的前景做简要分析。
一、组织合谋理论的产生和发展
对组织合谋问题的关注,可上溯到早期的政治学家,如孟德斯鸠和马克思等,Tirole(1992)曾提及他们的相关观点。但当代的组织合谋理论则始于Tirole(1986)的经典论文《科层与官僚体系:合谋在组织中的角色》。该文的主要贡献是提出了防范合谋的基本原理——不失一般地,委托人可以通过设计一个防止合谋的总契约使代理人从中得到的利益不少于合谋利益,从而消除代理人进行合谋的利益动机。这一防范合谋的基本原理后来被发展为组织合谋文献4中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防合谋均衡”。
沿着Tirole(1986)的道路,Grémer & Rioedan(1987)、Barron & Besanko(1992)、Melumad,Mookherjee & Reinchelstein(1995)考察了防合谋的集权机制和分权机制的效率,回答了组织应当分权还是集权的问题。他们的基本结论是,当代理人风险中立,分权机制不会劣于防合谋的集权机制。而Faure—Grimaud、Laffont & Martimort(2003)则进一步基于软信息②模型证明了一个十分深刻的制度设计等价原理:考虑一个“委托人—监督者—代理人”(P—S—A)模型,在某种条件下,一个分权机制等价于最优的防合谋集权机制。该原理意味着,某些条件下,当集权体制中合谋问题不容忽视时,委托人可通过授权给监督者(分权),让他设计自己与代理人(生产者)之间的激励合约就可以实现最优配置。
在理论研究中,组织合谋常常会从两个维度加以区分:一个维度是分权和集权,其划分依据是,委托人是否授权给监督者,是否让监督者成为剩余索取者并有权设计对代理人(生产者)的激励合约。若监督者成为剩余索取者有权向代理人提供激励合约,则组织是分权的,否则是集权的。无论集权组织还是分权组织,监督者都可以与代理人合谋。但是,在集权组织中,监督者常常与代理人位于同样的层级。而在分权组织中,监督者通常是代理人的上级;另一个维度是横向合谋与纵向合谋。审计机构(监督者)与上市公司管理层(代理人)合谋蒙骗股东和证监会(委托人)属于横向合谋。横向合谋也可以是两个生产性代理人之间的合谋(他们之间并不存在谁监督谁的问题),比如在有奖劳动竞赛中,两个参赛的队员可以合谋都不努力,然后平分奖金(锦标赛中的合谋)。企业经理(监督者)和员工(代理人)合谋损害股东(委托人)利益属于纵向合谋,其中经理与员工的关系是上下级关系。现有研究文献中,对横向合谋的分析多针对企业内部组织、政府采购与规制,以及审计合谋,主要的分析框架见于Laffont & Martimort(1998)、Faure—Grimaud、Laffont & Martimort(2003)、Baliga & Sjstr
m(1998)。对纵向合谋的分析多用于考察产业组织与规制,主要的分析框架可见于Laffont & Martimort(1997,2000)。经过众多机制设计学派学者的发展,而今组织合谋分析框架已基本成熟。这其中,法国Toulouse University产业经济研究所(IEDI)的Tirole、Laffont做出了根本性的贡献。
二、合谋防范的基本原理
组织合谋理论的核心,是防合谋均衡概念。防合谋激励机制设计的本质,就是要寻找一套存在防合谋均衡的博弈规则。这在技术上相对深奥,但其经济逻辑却很简单:委托人为防止监督者与代理人合谋③,可向监督者提供激励,使得监督者拒绝合谋得到的利益不低于接受合谋的利益,从而令监督者没有动机合谋。我们提供一个简单模型,以更方便理解合谋防范原理和一些重要的防合谋思想。
考虑一个P—S—A三层次代理模型,其中委托人(P)雇佣代理人(A)生产价值2元的产品,并可雇佣监督者(S)监督A的生产。A的生产成本以概率x为0元,以概率l-x为1元,但该成本是A的私有信息,P不能观察到。如果不雇佣S来监督,那么为了使高成本的A也愿缔约,P就必须对任何类型的A(假设其保留工资为0)都支付工资1元,而P的利润将为2-1=1元;低成本的A因为其成本私有信息而获得了1元的信息租金。这些正是标准的逆向选择模型结果。如果雇佣S来监督A,则:若A为低成本0,则S将以概率y侦察到低成本,以概率1-y得不到任何信息;若A为高成本1,则S什么也侦察不到。设S的外部保留工资水平也为0。那么,P雇佣S,而S总是诚实地向P报告其侦察到的结果,则在xy的概率下,P可通过S的报告获悉A的成本为0,从而对A只支付0工资。于是,P的预期利润将变为xy(2-0)+(1-xy)(2-1)=1+xy,比不雇佣监督者S时多出xy>0;低成本的A获得的信息租金为1-y,比之没有S监督时下降了。于是我们有第一个重要结论:在监督者S能改善信息而且忠诚时,雇佣监督者常常是有利可图的,因为P通过S报告的信息成功地压缩了A的信息租金。
问题是,既然被发现为低成本的A将面临损失信息租金1元,于是他完全有动力收买监督者S,与S达成合谋分享这1元而不是把这1元转移到P手中;而S完全有动机同意合谋,因为他只需要向P谎报什么也没观察到就万事大吉了。此时P怎样防止S与A合谋呢?其基本思路就是为S提供一个激励报酬合同:若S报告A成本为0,则支付S报酬s>0,若什么都不报告则支付s=0。一个严格的防合谋报酬必须使得S如实报告A成本为0所得到的奖励不低于A收买S的贿金;而成本为0的A能够支付给S的最高贿金显然就是其信息租金1元;但由于非法的现金转移支付通常是法律所禁止的(即行贿是有代价的),因此A支付1元给S,而S实际得到的却只能是λ∈(0,1),差额1-λ就是行贿成本或交易费用。这意味着,只要在S报告A成本为0时就对S奖励s=λ元,那么S就不会有动机与A合谋。所以,“若S报告A成本为0,则支付S报酬s=λ,若什么都不报告则支付s=0”,就是一个严格的防合谋激励合同。与不雇佣S比较,不难发现,P将有xy的概率获得1而付出s=λ<1,于是我们有第二个重要结论:雇佣S并支付严格防合谋激励报酬,对P来说常常也是有利可图的。
上述简单模型稍加扩展,还可有更丰富的结果。假如S有两类:忠诚的和不忠诚的,这是S的私有信息。忠诚的坚决拒绝收买,不忠诚的则惟利是图。设S忠诚的概率为z(这与监督者的声誉市场、社会正义和公理等秩序有关系),不忠诚的概率为1-z,此概率为公共信息。若对S实施防合谋激励,则P的预期净利润为xy(1-λ);若不对S实施防合谋激励,则P的预期净利润为xy[z(1-0)+(1-z)(0)]=xyz。易证明,当z≤1-λ(即S忠诚概率较低),则实施防激励报酬是更优的;当z>1-λ(即S忠诚的概率较高),就没有必要实施防合谋激励。于是我们有第三个重要结论:防合谋并非在所有时候都是最佳选择,在防合谋的代价比较高的时候(比如这里S忠诚概率比较高时,也可以解释为忠诚的S比重较大时),允许合谋机会的存在反而更好。
若继续讨论λ还可发现,当λ越大(这意味着A收买S的交易费用越低)则满足z>1-λ的区间越大,P应放弃防合谋激励的区间就越大。于是我们有第四个重要结论:给定监督者较高的忠诚概率,代理人向监督者私下转账代价越低,则委托人越没有必要完全防合谋。若考虑到提高λ本身就需要付出代价,则分析可继续拓展,如Tirole(1992)指出,私下转账技术、私下转账的灵活性(合谋利益极具可分性)、代理人具有私下转账的比较优势以及总契约不完全,都可以导致容许一定的合谋是更好的。
除了设计激励报酬防范合谋外,委托人也可通过改善组织设计来防范合谋。譬如P可以完全授权S与A签约,让S成为剩余索取者(即分权体制)。一个可行的合同是这样的:S给代理人制定的报酬合同为“若观察到0成本给支付0,若观察不到信号则支付1”,A的产出2元为S所有。则S预期赢利为2-1(1-xy)-0xy=1+xy;而P则从S那里收取出售权力的租金1+xy。若S风险中立,该授权合同可以成立(因为S的参与约束可以得到满足)。此时,不会存在A与S的合谋。显然,对P而言,若S风险中立,则分权管理体制是其占优的选择。但若考虑到S风险规避,或财产的有限责任,则情况将有所不同。比如,若S受到有限责任保护,则委托人出售权力的价格就只有1元,此时没有合谋,S将得到部分租金,而这恰好相当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直接签约,还不如雇佣S而实施严格防合谋激励报酬。于是我们有第五个重要结论:有时候,采取集权体制并实施防合谋激励是更有效率的,而有时候以分权体制防范合谋是更有效率的。事实上,Faure—Grimaud、Laffont & Martimort(2003)还曾证明,一定条件下P可以通过分权(或授权)将S变成一个独立的剩余索取者或者部分的剩余索取者以防范横向合谋,或者将监督权以一定价格出售给S而使其成为完全的剩余索取者,从而原来平行的组织就变成了等级结构组织。因此,考虑合谋防范不仅为我们理解集权和分权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也为我们理解组织的金字塔结构或扁平化结构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三、组织合谋理论应用研究前景
目前,组织合谋理论在以下4个领域的应用研究正在展开,并显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
1、合谋与权力滥用下的组织设计
组织合谋理论过去长期关注于设计防范合谋的激励机制。防范合谋对监督者进行防合谋激励可能带来另一个不良后果,那就是刺激监督者过度滥用其监督权。防合谋激励下的监督权滥用由Vafa(2005a)等人提出,其初步结论是不存在既能防范合谋又防止权力滥用的合约安排。不过,Vafa
等人尚未考虑监督者和代理人之间证据的交叉验证,若考虑交叉验证,防合谋和防权力滥用的合约安排很可能是存在的。因此,在未来合谋与组织设计研究中,面临两个重要议题:一是在哪些条件下会存在以及如何设计兼容防合谋和防权力滥用的激励机制;二是某些条件下不存在上述机制时,组织设计应该在防合谋和防权力滥用之间如何进行权衡取舍。
2、公司治理领域的合谋与组织设计
公司治理中有诸多的合谋现象或潜在的合谋威胁。公司治理中控制代理问题的各种手段(如敌意接管、大股东监督、委派监督和大债权人、董事会、高管报酬、多代表参与治理等)都存在策略性的合谋威胁。此领域已有一些初步研究成果,如Dessí(2005)考察了大投资者与企业家潜在的合谋对企业家、金融中介(风险投资者)以及其他投资者之间最优金融合约的影响;董志强(2006a,2006c)研究了公司治理结构应如何对大股东与管理层合谋做出适应性反应。这些研究只能看作是一个起点,因为公司治理中大量的监督力量(比如会计与审计、投资银行、金融分析师、信用评级公司、证监会)都可能与公司的控制者合谋。在我国,国有企业还面临地方政府和国资委的监督,这些监督机构也可能与公司控制者合谋。运用组织合谋理论对这一领域的合谋展开研究,将极大地丰富我们对于上述领域如何进行制度设计的理解。
3、劳动管理领域的合谋与组织设计
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领域,合谋现象尤为普遍,这也是公司政治的重要表现。员工之间常常会拉帮结派,勾心斗角(汤灿晴,董志强,2009)。而组织中的一些制度安排也可能正是出于对合谋防范的反应,比如Ishigro(2004)、陈志俊和邱敬渊(2005)等就发现,组织中的歧视正是为了防范合谋而存在的;Vafa(2005b)发现,合谋的可能性将限制组织的规模。但是,关于这一领域合谋行为和适应性的组织制度设计研究才刚刚开始,尚有广泛的课题值得探讨。比如,很多组织都会对能力较差的员工给予适当照顾,这仅仅是出于公平吗?很可能不是,它很可能也是对员工消极合谋的一种反应(董志强,2009);组织的报酬会如何影响成员的竞争与合作,何时会促进合作而何时会促进合谋;组织如何设计才有利于尽可能刺激我们所希望的合作而回避我们所不希望的合谋;如何通过组织设计限制组织中的权力滥用(或陷害),以使得组织中的竞争更公正等。对于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极具现实意义。
4、公共管理领域的合谋与组织设计
公共管理领域的合谋现象也非常多。这些合谋现象通常与腐败、贿赂等联系在一起,成为政治生活中备受公众关注的话题。利用组织合谋理论,我们可对相关问题展开应用研究以提出有参考价值的对策,如董志强(2006b)初步研究了环境保护公共监察合谋的模型。不但如此,组织合谋理论还有可能帮助我们理解为什么一个社会的贫富差距必须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原因就如同企业常常会帮助能力较差者一样,贫富差距的悬殊极有可能形成消极合谋,带来社会生产的低效率,甚至贫者也可能因为生产的收益低下而聚集起来从事非生产活动(比如盗窃、抢掠等犯罪活动),给社会增加不安定的因素。因此,我们必须认真考虑,存在合谋威胁时,社会组织的制度设计问题。
注释:
①比如新浪网曾专题报道:《成都部分警察勾结小偷》(URL:http:/news.sina.com.cn/z/jcgjxt/)。
②无法由第三方验证或确认的信息称为软信息;反过来,可以被第三方验证或确认的信息称为硬信息。
③Tirole(1986)认为,在p—S—A多层次代理中只需考虑委托人防止监督者与代理人合谋,因为只有监督者(S)和代理人(A)之间的合谋才对委托人是真正有害的。理论上,虽然也可能出现委托人和监督者合谋剥夺代理人的情况,但是代理人的参与约束限制了委托人和监督者合谋剥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