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吏民田家莂》中嘉禾五年的钱、布折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嘉禾论文,田家论文,的钱论文,五年论文,布折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3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142(2007)06—0001—09
嘉禾五年(公元236年),吴国封建政府对租佃零星国有土地者的地租征收方式发生了一些变化。迄今为止,只有走马楼吴简整理组对其中部分变化进行了评价,但是整体考察仍付阙如,因此笔者感到颇有讨论的必要。
一、嘉禾五年地租征收方式的变化是否减轻了租佃者的负担
有关嘉禾五年封建政府对租佃零星国有土地者地租征收方式的变化,走马楼吴简整理组在《嘉禾五年吏民田家莂解题》(《嘉禾吏民田家莂》第160页,文中简称《解题》①)中,结合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作了十分清晰的综合概括。现抄录如下:1.嘉禾四年余力熟田亩征米4.56斗,嘉禾五年减少为亩征4斗;2.嘉禾四年旱田亩征布6.6寸,钱37,嘉禾五年全免;3.嘉禾四年熟田亩征钱70,嘉禾五年改为80;4.嘉禾四年州吏租佃二年常限田熟田只见亩征米5.86斗一种,嘉禾五年有亩征米1.2斛和5.86斗两种;5.嘉禾四年钱、布折米有统一标准,即1斗米=2尺布=160钱,嘉禾五年没有统一标准,改为浮动折纳。因此,“总体而言,由于嘉禾五年免征常限田与余力田之旱田租税米、钱、布,田家的负担较四年为轻”。
诚然,如果单从旱田免收钱、布及余力田熟田每亩少征0.56斗来看,的确如《解题》所言。笔者以前也曾明确赞同此见。嘉禾五年吏民田家莂共计1269枚,排除因残断难以确知的租佃亩积,粗略统计,共计租佃33047亩,其中熟田18749亩,占56.73%强;旱田14298亩,占43.27%弱。若按嘉禾四年标准,租佃者仅旱田即应缴纳9436.68尺布,529026钱;而到嘉禾五年,即使熟田亩增10钱,封建政府实际上也少征了9436.68尺布,341536钱。钱若折布,相当于4269.2尺;若折米,相当于8538.4斗。嘉禾五年余力田仅795亩,全是熟田,由于每亩减征0.56斗,封建政府由此少征米445.2斗,可折成890.4尺布。总之,由于嘉禾五年地租征收方式的变化,封建政府共计少征布14596.28尺,或米7298.14斗。平均分摊到各个租佃者头上,为布11.5尺或米5.75斗。李悝曾算过自耕农口粮帐,即五口之家每月吃粮7.5斛,这是指原粮,折成品粮为4.5斛。那么前述5.75斗米,就相当于自耕农五口之家4天左右的口粮,确实不可小觑。尽管如此,笔者认为,《解题》的前述结论还有两点需要补充或修正。
其一,翻遍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没有任何简牍有旱田缴纳租米或税米的记载,嘉禾五年的变化不应包括这一项。
其二,笔者认为,嘉禾五年地租征收的变化是一个整体,不能只看免征旱田钱、布这一项。其中除州吏二年常限田有两种亩租额外,最重要、对租佃农民负担是否减轻影响甚大的一项是钱、布的浮动折米。《解题》注意到这一变化,指出“钱、布亦可折合为米纳于仓,折合率不一,在一定的幅度范围变动,其中布折米的变动幅度较小,而钱折米的变动幅度则较大。嘉禾五年布折米的比率常见者为一·六尺折米一斗及一·六六尺折米一斗两种,而比率高者达一·八四尺折米一斗,少者仅一·四一尺折米一斗。嘉禾五年钱折米的比率在五十至一百五十钱折米一斗之间浮动,幅度较大”;但是,对于这种浮动会对租佃者的负担产生什么影响,《解题》却没有谈到;这恐怕不妥。因此,在没有弄清浮动折纳对租佃者负担的影响之前,难免让人对“负担较四年为轻”的结论存有疑虑。
细读嘉禾五年吏民田家莂,可以看到,租佃者将钱、布折成米缴纳的现象相当普遍,尤其是布折米。粗略统计,这年布折米者有964户,为租佃者总数的75.96%弱;钱折米者273户,为总数的21.06%强。租佃者在同一地点但折纳日期不同,或在同一日期但折纳地点不同,折纳的标准就不同;即便在同一地点同一日期,折纳的标准也往往出现不同。关于这一点,无需用租佃者多达数十户的地点来证明,只要同一地点折纳者在十户左右,稍一计算便可看出。这里以嘉禾五年吏民田家莂开篇的三州丘为例,将布折米列表如下:
表一显示,上列十户布折米缴纳日期分别为五年十一月七日、廿日,十二月十日、十二日、十四日、十八日、廿日,这7天折纳结果各不相同;即便十一月廿日同一天折纳的,也有斗米值布1.61尺、1.6尺、1.67尺和1.64尺四种。似乎封建政府或者租佃者对十一月廿日这天特别感兴趣,因此布折米者特别多,粗略统计竟达107户,几乎吏民田家莂所涉及的各丘都有,不同地点的差别就更大;虽然绝大部分在尺布折米0.599—0.667斗之间、斗米值布在1.5—1.67尺之间浮动,但也有差异极大者。如5·388简松田丘的烝尾,其尺布折米0.962斗,斗米只值1.04尺布;5·829简仆丘的孙□,其尺布折米0.486斗,斗米值布2.056尺;更甚者,5·410简杷丘的烝信,尺布只折米0.107斗,斗米值布9.333尺。三者相比,竟有一倍甚至数倍的差距。
粗略统计,符合表一开列条件的折纳者共有835户,占这年布折米者的86.62%。鉴于其一,嘉禾四年封建政府曾规定斗米值布2尺,尺布折米0.5斗;其二,计算各户折米具体数字,发现斗米值布1.6尺和1.67尺的户数居多,介于二者之间的也不少,其次是在1.5尺—1.59尺之间的;因此为了更清晰地展示这835户(下表称此数为总枚数)的折纳状况,看其负担比嘉禾四年究竟是减,轻还是加重了,特分九类列表如下:
嘉禾四年布折米的比价是1斗米等于2尺布,但嘉禾五年折纳时,布的比价上涨了,因此表二显示,租佃者在布折米时,负担等同于或轻于嘉禾四年的只有序列8和9两部分,共计35户,占总枚数的4.19%;而有800户负担加重了,比例高达95.8%。负担增加一倍或一倍以上的有15户,占1.8%弱;负担增加19.8%—32%间的有722户,占总枚数的86.47%弱。也就是说,绝大部分租佃者由于浮动折纳而负担增加了,这可不是一个小数目。当然,无论在序列1或序列9中,都难免有简牍书写错误的现象,但却不能说大部分如此。不妨略举数例:
例一,5·410简:“凡为布一丈四尺,准入米一斗五升,五年十一月廿日付仓吏张曼、周栋。”按:此简尺布折米0.107斗,斗米值布9.333尺。简文中“斗”字,笔者怀疑应为“斛”。
例二,5·762简:“凡为一丈,准入米六斛,五年十二月十日付仓吏张曼、周栋”。按:此简尺布折米6斗,斗米值布0.17尺。整理组指出,简文中“为”下脱“布”字,“斛”乃“斗”之误。笔者赞成。
例三,5·1026简:“凡为布二丈八尺,准入米六斗八升,五年十一月廿日付仓吏张、周栋”。按:此简尺布折米0.243斗,斗米值布4.118尺,很难说此简书写有误。
例四,5·1086简:“凡为布一匹二太二尺,准入米二斛二斗四升,五年十二月六日付三州掾孙仪”。按:此简尺布折米0.36斗,斗米值布2.777尺,简文中除“丈”误写为“太”外,很难说还有其他误写。
例五,5·1094简:“凡布二丈五尺,准入米四斛六斗一升二合,五年十二月廿七日付”。按:此简尺布折米1.845斗,斗米值布0.542尺,亦难断言简中有书写错误。
例六,5·1181简:“凡为布二尺,准入米五斗,六年正月廿日付仓吏番有”。按:此简尺布折米2.5斗,斗米值布0.4尺,找不出书写有误之处。
如果说嘉禾五年租佃者以布折米占绝大多数的话,以钱折米则占少数。有许多丘找不到以钱折米者,有的丘只有一二户,夫丘、平阳丘、旱中丘、里中丘、利丘、於上丘、度丘和桐丘等处钱折米者较集中,但有的户数较多,有的户数较少。里中丘有8户,表三即以里中丘为例:
表三显示,里中丘虽然只有8户,但是除了5·284和5·291两简的折纳日期相同外,其他各简各不相同;折纳结果有5种,只有序列2、3、6、8四户相同,斗米值钱最低的是44.87,最高的是133.33,其间相差将近2倍。由于一者封建政府在嘉禾四年规定斗米值钱160;二者计算中发现斗米值钱100—133.32之间和133.33者较多;故而表四中将符合表三备注开列条件的234户(表四中称为总枚数)折纳者分为五类,以便和嘉禾四年作比较:
表四显示,在嘉禾五年的钱折米中米价下跌了,因此租佃者中只有序列5的负担减轻了,但这一序列只有14户,占总枚数的5.13%弱;然而有220户的负担增加了,占94.87%强。其中负担增加29%左右直至远超20%的177户,占64.83%。当然,与布折米一样,序列1和5中也难免存在简牍书写错误,但也是少数。试举3例:
例一,5·136简:“凡为钱一百廿,准入米九斗,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付吏孙仪毕。”按:此简斗米值钱13.33,对比各简,笔者怀疑简文中“斗”字应为“升”。
例二,5·527简:“凡为钱一千六百八十,准米四斛五斗二升,五年十一月廿日付掾孙仪”。按:此简斗米值钱37.17,照嘉禾四年标准支付10.5斗米即可,可实际缴纳的却多出好几倍。但该简应纳钱无误,折米时斛、斗、升俱全,错在何处,难以回答。
例三,5·1068简:“凡为钱八十,准入米七合,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付吏孙仪毕。”按:此简斗米值钱1142.85,米价如此之高,在已刊布的吴简中找不到第二例,笔者怀疑此简误将“升”字错写成“合”了。
综上所述,在嘉禾五年的浮动折纳中,米价下跌,布和米的比价上涨,一跌一涨之中,农民的负担增加了。究竟增加多少?粗略统计,符合前表开列条件的835户布折米者应纳布共计27368.3尺,按嘉禾四年标准,折米13819.15斗即可;然而嘉禾五年他们却折纳了17296.66斗,增加3477.51斗,平均增加25.16%强。243户钱折米者应纳钱356020,按嘉禾四年标准,折米2225.125斗即可;然而嘉禾五年他们却折纳了4766.32斗,增加2541.195斗,平均增加了114.2%强。两项相加,合计6018.705斗米。前文已经阐明,若按嘉禾四年标准,封建政府在嘉禾五年改变地租征收方式后将减征7298.14斗米;但是比较这两个数字,由于免除旱田钱布等措施而减征的,其实又通过浮动折纳基本上补回来了。还需要指出两点:1.在浮动折纳中租佃农民多支出的6018.705斗米,并没有包括不符合前表开列条件的129户布折米和39户钱折米的增加数;前者占布折米者总数的13.38%,后者占钱折米者总数的14.29%弱;若将他们在浮动折纳中增加的负担也统计进去,恐怕封建政府就不只是把应该减征的“基本上补回来了”。诚然,由于免征旱田布、钱,余力熟田减征0.56斗,确实有些农户受益;但总体上说,受益的仅是少数,而且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其租佃土地全旱或旱多于熟;二是必须是耕织结合的农户;三是其家中已经备好了钱以应付封建政府征纳。第三条较容易办到,第一、二条就很难说。首先,布折米比例那么高,说明耕织结合的农户极少,这种情况短期内不易改变。其次,全旱或旱多于熟已将租佃农民的生存逼上了绝境,理应减征和免征。两汉以来租佃关系中盛行并为曹魏民屯和士家屯田采纳的分成制剥削方式,实质上就是如此。吴国对旱田也征收钱、布,即使数量极少,封建政府对租佃农民的剥削也是过于残酷。2.前文已经提到,在嘉禾五年的租佃土地中,有43.27%是旱田;就年景而言,应处灾年之列,充其量比嘉禾四年略好一点(粗略统计,嘉禾四年旱田多达76.324%);即便如此,秋收后数月中米价还是下跌了,“谷贱伤农”的定律同样得到了充分展示;封建政府不思制止和解决,反而利用这个定律肆意吮吸农民的血汗。如果年景稍好,米价会下跌得更厉害,农民特别是租佃农民遭受的祸害会更甚,负担会更重。如果在青黄不接、米价暴涨之时,封建政府将其控制的米抛向市场,换取其他物资,如布之类,那就不再是将减征的数额“基本上补回来”,而是从中获取极丰厚的暴利(详见下文)。有关这些,也是必须考虑的。
总之,当超越局部,从整体和发展趋势来考察嘉禾五年地租征收方式的变化时,“租佃农民的负担比嘉禾四年减轻”的结论就显得大有商榷余地了。
二、浮动折纳之目的在于掠取更多的季节差价
嘉禾五年地租征收中的浮动折纳已如前述,其依据是什么?对此,笔者曾大胆作过估计:“极有可能……要求按当时的市场价折纳。”② 既然说到市场价,必然涉及市场。那么,此时长沙郡特别是临湘县的市场如何呢?
孙权在建安二十年(公元215年)占有长沙,二十四年夺取荆州。如果说此前长沙处于战火之中,或是被战乱阴云所笼罩的话,那么自建安二十四年至嘉禾五年,已有20来个年头处于相对安定的环境中。期间虽有武陵蛮夷的骚动和自然灾害的侵袭,但从总体上说对长沙的影响并不太大,农民可以较正常地从事生产,各经济部门获得了正常运转的时机,社会经济处于逐步恢复过程中,这应该没有什么疑义。在此过程中,传统市场也在恢复。《竹简(一)》③ 中若干简牍显示,不但临湘城中有规模较大的传统市场,在沤口、龙□庙等地以及北乡、桑乡和都乡的乡镇中也有相当规模的传统市场,其他乡镇有传统市场的可能性也难以排除;商业税已成为封建政府颇为重要的收入来源(详见另文)。正是传统市场和封建商品经济的恢复,促成了封建政府将地租中的钱、布征收改变为浮动折米。
在竹简(一)中,和钱布浮动折米关系最密切的是下引几枚残简:
上引诸简中,除简372外,大都有“田亩布贾”或“亩布贾”之类词汇。所以引入简372,目的在于对“田亩布贾”或“亩布贾”能有一个较确切的诠释。所谓“田亩布”或“亩布”,笔者认为,是按耕地亩积征收的布,“田亩钱”是按耕地亩积征收的钱。在已刊布的吴简中,按耕地亩积既收布又收钱的现象,只是出现在吏民田家莂中,其确切意思便是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中“旱田亩收布六寸六分”,“旱田亩收钱卅七”,熟田(或定收田)“亩收布二尺”,“亩收钱七十”;嘉禾五年吏民田家莂中“旱败不收钱”,“旱亩不收布”,熟田(或定收田)“亩收布二尺”,“亩收钱八十”;也就是说,是租佃国有土地者按其租佃亩积缴纳的数量不等的布和钱。“贾”“价”同音同义,涵义是价格或价钱,是传统市场商品交易中出现的名词,解释为“市场价”估计不会有多大疑义。有关“田亩布贾”和“亩布贾”的简牍大都标明“嘉禾五年”,这绝非偶然的巧合,因为此前对租佃者将地租中的钱布折成米缴纳有个硬性规定,只是从嘉禾五年起才按租佃者就近市场的市场价折纳,于是价钱和价格便显得重要了。嘉禾五年吏民田家莂中的钱“准”米和布“准”米,这个“准”字的内容就比嘉禾四年要丰富多了:钱“准”米的涵义是按市场价这些钱可以买到多少米;布“准”米的涵义是这些布在市场上可以卖到多少钱,再以这些钱和米进行等价交换。
既然临湘境内存在着大大小小许多传统市场,那么要求各个市场中的商品,特别是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米、布的价格一致并且保持稳定不变就是极不现实的。浮动不定,时升时降,各个市场商品价格或相同或有差异,这些同样都是封建时代传统市场的规律。负责收租的官吏按其就近市场的市场价折纳可谓自然而然。这样,租佃者所在的丘不同、折纳时间不同,其支付米的数量也就必然有所不同或是偶尔相同。至于同一丘、同一时间折纳中也有细微不同,估计和下列原因密不可分:首先,也是最主要的,租佃农民都是个体生产者,其产品的质量,具体而言他们舂出来的米的质量有好有坏,极不一致,那么其价格略有变化和差异也是当然的。其次,收租的官吏有权在许可范围内按质进行微调。正由于此,若依据嘉禾五年吏民田家莂中钱准米的数值去计算当时当地米的市场价,固然相当正确,但若据此计算同一丘中他人布折米,甚至同一个租佃农民在另一时间布折米时布的市场价,所得结果也只能是近似值。只有这个租佃农民在同一天中将钱、布都折成米缴纳,才能求得该日该地确切的布的市场价。十分幸运,据粗略统计,在嘉禾五年吏民田家莂中共有这类简牍23枚。鉴于我国封建社会前期有关物价的记载十分稀少,史籍中罕见的“粟米三十”、“谷米三钱”、“谷石百钱”和“米斛万钱”之类记载,充其量只能反映太平盛世、物阜年丰或是灾荒战乱、米珠薪桂两种极端时期的粮价,而且都是近似值,不十分确切;至于平常时期粮价如何?人们生活中须臾难离的布帛和粮食的比价如何?则鲜有记录。所以这23枚简牍所显示的米、布价格及米、布折换值就显得十分宝贵,故不厌其烦将其列表如下:
据粗略统计,嘉禾五年吏民田家莂中涉及的租佃农民分布在31个丘中。但表五包括的23名租佃者,除6名因简牍残缺不知其分布地点外,其余17名仅分布在夫丘、平阳丘、石下丘等13个丘中,不到31个丘的半数。嘉禾五年租佃者缴租的时间是9月底至次年2月底3月初,以11、12两月缴纳者居多。但表五中只有11月到次年2月底的,没有9、10两个月的。因此,表五充其量只是显示了这年临湘县局部地区和11月至次年2月若干天的米、布市场价。虽然如此,通过表五仍可看出:1.除简5·532和5·539两枚布、米价格一致外,其余都不相同。应该说,这正是各个市场布、米市场价的真实反映,尽管只是局部的。2.秋收过后,既是租佃农民缴租的时间,也是农民缴纳各种赋税的时间,为完纳赋税,农民被迫将其产品投向市场,换取所需要的钱及其他物资。这样,与嘉禾四年布、米折纳的官价相比,非但米的价格下跌了,布的价格也同样下跌了。在表五所列23户中,只有5·280简一户的米价超过嘉禾四年折纳的官价,其他各户都基本是在比嘉禾四年官价低200—500钱之间,以400—500钱者居多,其中5·929、5·1007和5·1051三简更严重,特别是5·1007简,其斛米只值218.2986钱。价格如此超低很罕见,目前尚难解释其原因。布价也是如此,只有5·553、5·589、5·820、5·959四简比嘉禾四年折纳时的官价高,其余都低于官价,大都在700—800钱之间,其下跌幅度不如米价。由于米价下跌幅度更大,布、米的价格比也因此而进一步拉开,租佃农民布折米时,基本上在匹布等于2.3808—2.5556斛米之间浮动,以2.4—2.5斛米上下居多,有18枚;只有5·589和5·1086两简例外,前者匹布折米3.5斛,后者仅折1.4452斛。这样,大多数租佃农民就要比嘉禾四年多支付25%左右,有的甚至多支付75%。这种状况与表一、表二是完全一致的。
需要指出的是,在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封建时代,粮食和布帛是最重要的两种战略物资,封建政府必须有足够的储备才能稳定其统治并应对不时之需。因此,允许租佃农民将地租中的钱、布折成米缴纳,固然表明政府对粮食的重视,但并不等于说政府不需要增加布的储备或其储备已能够满足所需,实际上封建政府对布的需求量非常大,《竹简(一)》中数以百计有关“调布”和“入布”的简牍便是证明④。封建政府之所以允许租佃农民将地租中的钱、布折成米缴纳,原因在于:1.临湘县农民耕织结合的程度较低。非但临湘,极有可能整个吴国都是这样,至少租佃农民和“吏士之家”中的大多数没有做到耕织结合,农民将地租中布折米缴纳的现状就是有力的证明,至于吏士之家,可参见《三国志·吴书·华覈传》:“今吏士之家,少无子女,多者三四,少者一二,通令户有一女,十万家则十万人,人岁绩一束,则十万束矣。使四疆之内同心戮力,数年之间,布帛必积。”吴国后期尚且如此,前期估计好不到哪里去。而封建政府当然不会白白放弃这笔收入。封建政论家们历来都高唱“寓劝于课”,在耕织结合程度极低的情况下,规定地租中要纳布这一项,大概就是这种论调的具体体现。2.随着封建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的逐步恢复,农民的主要产品也即粮食、布和麻必然成为传统市场中最常见、数量最多的大宗商品,在市场上采购麻、布相当容易。而此时传统市场内物物交换盛行的现象,必然会对地租征收及其折纳有所影响。直白地说,封建政府之所以允许农民将地租中的钱、布折成米缴纳,固然和此时的赋税征收有关,更与米、布在一定程度上取代货币成为交换媒介有关。换言之,这类折纳实质上是此时封建商品经济的反映。3.秦汉以来,富商巨贾们攫取高额利润的途径主要有两条,即牟取季节差价和地区差价。仲长统在《昌言·理乱篇》中谈到东汉中后期的大富豪时说:“船车贾贩,周于四方,废居积贮,满于都城。”便是指此而言。葛洪《抱朴子·吴失篇》在谈及朱陆顾张等吴姓士族时也作如是言:“商贩千艘,腐谷万庾。”但是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受到交通和运输工具的限制,季节差价远比地区差价更重要。西汉中期是我国封建社会前期商品货币经济的鼎盛阶段,《史记·货殖列传》虽然说“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但也不得不将“百里不贩樵,千里不贩籴”的民谚收入其中。此时粮食显然不宜长途贩运,布、麻比粮食稍好,但长途贩运也难获厚利(按:此时的布极其粗糙,往往以“均”计量,一“均”为30斤)。富商大贾既然会通过季节差价牟取暴利,在盘剥人民方面无所不用其极的吴国封建政府当然也会仿效。下引封建政府在市场上不断采购布匹的简牍可以说明上述情况:
吏李珠到沤口市嘉禾元年布簿别列出□ (简3686)
四匹一丈六尺,匹直三千六百,布付县库吏殷连领,如解,尽力绞促。
(简3732)
万四千,斛直一千八百,付库吏殷连,当市二年调布(简3733)
□八万二千九百七钱,其□□就留□今年所调布廿三匹□丈一尺,匹直三千六百□□(简4370)
百廿就留付□今年所市布□十四匹一丈六尺,付库吏殷连(简4372)
□□□市得布一百四匹五尺五寸布,匹直三千六百,米百廿斛,悉毕。谨列市得布匹。(简4405)
出具钱三万,为行钱三万一千一百九十四钱,市嘉禾二年调布。嘉禾三年正月卅。(简5379)
出具钱八万一千,为行钱八万五千二百十五钱,市嘉禾二年调布。嘉禾三年正月卅。(简5359)
已入四万三千一百□龙□庙所市绢、绛、布贾(简6386)
丈二尺,匹直三千(简2542)
一尺,匹直三千六百□(简2541)
□一丈一尺,匹直三千(简2584)
□匹直三千五百,布付库(简2617)
最后四简残缺严重,但和前列各简比较,可以看出其性质相同,都是有关封建政府在市场上采购布匹的简牍。颇为遗憾的是,简3686、5359、5379有具体纪年和月日,但没有“匹直”之类词汇,而有“匹直”和“斛直”词汇的简牍又缺少纪年。尽管如此,这些简牍多少还是透露出一些信息:其一,在临湘市场上既可用钱买布,也可用米买布。这证明此时米、布在一定程度上已具备了交换媒介的功能。用钱买布不待多言,布、米的交换却另有特点,即必须标明其“直”,也即价格或价钱,然后进行等价交换。这说明,临湘市场上虽然盛行物物交换,米、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交换媒介的功能,但它们只是商品,并不具有价值尺度的功能;肩负价值尺度功能的只是货币,也就是钱。这也进一步证明了,前引“田亩布价”中的“价”的涵义,完全和“斛直”、“匹直”中“直”字一样,是指市场价。其二,在市场上,布价浮动不定,有“匹直”“三千五百”(简2617)、“三千六百”(简3732、4405)、“三千六百”多(简4370、2541)和“三千”(简2584)多种。由于这批简牍是从建筑废土堆中抢救回来的,彼此间的关系极难理清,因此简2584便有两种可能:第一种,它是完整的句子,“匹直三千”便成为布价之一;第二种,它还有后文,但写在另一枚简牍中,这样就可能是“三千”多或“三千”几百。从这类简牍的文字构成来看,第二种可能性更大。米价似乎只有一种,即简3733的“斛直一千八百”;但实际上也有多种,如简4405说用“百廿斛”米换了“一百四匹五尺五寸布”,匹直“三千六百”,由此可知“百廿斛”米的总值是374895钱,斛值3124.125钱,1.15232斛米便可换得一匹布。另外,简6689“其一十四斛四斗四升准钱二万六千……钱……”,“二万六千”后残缺的数字最小为1,最大为999,可见这枚简牍的“斛直”应该是1800—1870钱之间。上述“斛直”和“匹直”都比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中钱、布折米的官价要高,比嘉禾五年吏民田家莂中钱、布折米的价格更高,只有极少数折米的简牍低于这个数字。因此估计这是缴租过后较为正常的市场价。其三,“匹直”和“斛直”回复正常价后,虽有波动,但“匹直”波动的幅度相当小,基本上维持在3500—3600钱上下,相差一二百钱左右;“斛直”波动的幅度远大于“匹直”,从每斛1800钱上下直至3124钱上下,相差1300钱左右,波动幅度达到70%以上。既然如此,布、米价格比的差距势必进一步拉大,较为正常的时候,其价格比大体维持在1∶2,即1匹布换2斛米左右,但也难免像简4055那样,1匹布只能换取1.15232斛米。这类状况正是季节差价在传统市场上的具体反映。尽管嘉禾四年钱、布的固定折米已经使封建政府获取了季节差价中的利润,但和嘉禾五年的浮动折纳相比较,后者获取的季节差价更多,更有利于增加其财政收入。这大概就是封建政府要将固定折纳改为浮动折纳的真正原因。
在我国历史上,封建政府在经济领域中采取的各种措施,改革也罢,变通也罢,虽然难说全部,至少绝大多数都是出于从总体上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缓解其财政危机之目的。枣袛力主曹魏屯田由开始时的定额租转向分成制的剥削方式,理由就是“僦牛输谷,大收不增谷,有水旱灾除,大不便”⑤。一句话,就是分成制能增加封建政府的收入。嘉禾五年,吴国封建政府对租佃国有土地者地租征收方式的变化,虽然没有在已刊布的简牍中见到与枣袛类似的言论,但又何能例外呢?
收稿日期:2007—07—18
注释:
①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文物出版社1999年版。文中简称《嘉禾吏民田家莂》,凡引自此书的简牍,除特殊需要注明页码外,一般只夹注简号,不再出注。
② 参见拙著:《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360页。
③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版。本文中此书简称《竹简(一)》,凡引自此书的简牍,除特殊需要注明页码外,一般只夹注简号,不再出注。为区别引自《嘉禾吏民田家前》的简牍,凡引自此书简牍,均将“简”字写在简号前。
④ 这是封建政府解决布匹需求的主要途径之一。目前学术界对“调布”的性质分歧较大,本文因主要探讨市场、市场价和浮动折纳的关系,故对有关“调布”问题暂不涉及。
⑤ 《三国志·魏书》卷16《任峻传》注引《魏武故事》,参见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4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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