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风险民主治理的基本理念与原则_科技论文

科技风险民主治理的基本理念与原则_科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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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426[2006]02—0039—04

一、引言

“如果我们原来关心的是外因导致的危险(源自神和自然),那么今天风险的新的历史本性则来自内在的决策”[1]。德国社会学家贝克(Ulrich Beck)将现代社会指称为“风险社会”并赋予风险以新的含义,贝克认为现代社会的风险同时依赖于科学和社会的建构[2]。区别于传统社会的风险,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是现代社会风险的重要原因。科学技术在给人类社会发展提供强大动力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它既是产生现代社会风险的源泉,也是定义风险的媒介,甚至更是解决风险的资源。这一切使得科学技术的发展变得矛盾重重。日益暴露于大众媒体和公众日常生活中的科技风险问题使得公众对科学技术原有的信任逐渐丧失,并进而构成了对传统科技风险治理模式的挑战。科技风险的治理也成为现代社会治理所无法回避的重要议题。那么,现代社会科技风险的治理应当采取何种模式,应遵循怎样的根本原则?本文将依据风险社会理论的分析框架,结合西方国家近年来科技风险治理的具体形式,讨论现代社会条件下,科技风险民主治理模式的基本观念和根本原则。

二、科技风险与现代社会

2.1 现代社会风险危机的根源

现代社会对人类生存构成威胁的大多不是来自自然界的各种灾害,而是源于科技发展副作用的,诸如:核动力风险、化学产品风险以及转基因食品和其它生物产品风险等,所谓“科技风险”。这是一种“被制造出来的风险”,它源于人们的重大决策,并且是由现代社会整个专家组织、经济集团或政治派别权衡利弊得失后所做出的决策[3]。现代科学技术的高度复杂性和其本身固有的不确定性,使得没有任何专家能够完全准确地预测、计算和控制科技风险对人类可能的危害。而科技风险对现代社会的巨大影响,又使其成为现代社会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一方面科学技术成为风险的源泉,另一方面人们又寄希望于新的科技作为解决风险的资源,而新的科技又会带来新的、更复杂的风险问题。现代社会似乎注定无法摆脱科技风险的威胁,人们不禁要进一步追问造成这种状况背后的原因。

2.2 科技风险的理性基础

日益严重的科技风险危机本质上是一个现代性的结果,它源于现代社会“科学理性”与“社会理性”的断裂。在现代社会,科学理性宣称自己价值中立的同时,也将其与体现更广泛社会价值的社会理性对立起来,从而造成科学理性与社会理性的断裂。科学理性常常压制社会理性,它不仅垄断了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也垄断着关于风险的解释与判断标准。科技专家作为科学技术的“代议士”,掌握着关于科技风险的社会判断和政策决定,而作为外行的公众则被剥夺了做出评论的机会。但是,科学技术与社会在本质上是一个双向建构的过程。一方面科学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条件和生活方式,另一方面社会制度与结构因素也影响了科技的发展。科学技术虽然给现代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但更应该是社会理性基础上的发展。因此,科学技术的发展更应符合社会理性的要求。科技风险问题深刻影响了现代社会的每一个人,同样每一个受到影响的人也具有参与风险治理如合法性基础。

另一方面,现代科学技术的高度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也常常使得科技专家难以真正解决科技风险问题,甚至专家间的判断也是有争议或相互矛盾的。因此,长期以来专家独享的,对科技风险之存在与否的鉴别权、判断权和解释权日益受到公众的质疑。实际上,由于现代社会科技风险问题的日益严重,使得科技风险问题不可能仅在科技专家内部得到解决,科学理性与社会理性的人为分割也不再可能。

2.3 科技风险治理的危机

科学理性与社会理性的断裂既是现代社会科技风险问题的根源,也同时构成了科技风险治理的危机。

首先,理性的断裂导致了公众对科学技术及其专家的信任危机。人们越来越清楚地意识到,科学技术产生巨大成就的同时,风险也接踵而至。人们在享受科技提供的便利时,也不得不承受日益严重的科技风险问题。而科学技术的高度复杂性和学科的专门化使大家明白,不可能有“所有专家中的专家”,专家对知识所拥有的权力不仅很具体而且常常可能有内部争议[4]。

其次,理性的断裂排除了科技风险治理的公众参与,从而动摇了科技风险治理模式的合法性基础。科技风险对现代社会的深刻影响使得科技风险问题本质上也成为一个社会政治问题,而不仅仅是一个科学技术的内部问题。作为社会政治问题的科技风险治理问题也必然地包含了更广泛的社会伦理和价值诉求。现代民主政治的合法性前提就是要保证使所有受到决策影响的人,他们都具有有效的、平等的机会来参与这个决策的过程。

简单地说,科技风险的治理面对的是两个方面的危机:公众的信任危机和治理的合法性危机。以下我们将结合西方国家近年来科技风险治理的具体形式,来讨论化解治理危机的途径和应当遵循的原则。

三、传统治理模式的危机

3.1 传统治理模式的默认前提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在英国兴起的公众理解科学(Public Understanding of Science)运动代表了一种传统的科技风险治理模式。 这种模式预设了公众(知识)的不足和专家(知识)的充足,默认了专家知识相对于公众外行知识的优势地位。这种治理模式对科技风险持一种实在论的观点,强调科学技术客观的、价值中立的立场,忽视了科学技术知识的不确定性和科技与社会的价值关联。这种模式认为公众的风险感知是非理性的、荒谬和易变的,公众对风险的恐惧是源自他们对科技知识的无知,解决的办法就是让公众更多地了解科学技术知识。专家们认为如果公众仅知道技术人员知道的东西,他们就会很安逸,否则,便处在无望的非理性中[5]。

传统治理模式实质上是一种专家统治的治理模式。专家通过一套专业的统计数据和“可接受水平”的确立,把持了判断风险存在与否的权力,即只要科学判定是可接受的或没有进入科学认识领域的风险都被认为是不存在的(即使被公众不断的感知)。这种模式沿袭了科学理性与社会理性断裂的立场,将公众的风险感知与科学对风险的判断截然对立起来。这种模式使得,在科技风险问题中科学技术既是“被告”也是“法官”。

3.2 传统治理模式的治理途径与危机

传统治理模式试图通过使公众更多地理解科学来化解公众的信任危机。他们相信,公众对科学了解得越多,就会越喜欢并且支持它,认为提高公众理解科学的水平是促进国家繁荣、提高公众决策和私人决策的质量、丰富个人生活的重要因素[6]。这种模式采取的具体手段就是促进各种形式的公众理解科学活动的开展。当然,这是一个科学技术知识由专家到公众的单向流动过程,公众所需要的仅仅是更多地理解科学,在这里理解被等同于信任。专家所要做的仅仅是用修辞的方法将科学事实和科学方法转化成能被科学知识贫乏和认知能力有限的公众所接受的形式。

至于科技风险治理模式的合法性危机则并不在这种模式的视野之内,因为这种模式基于科学理性与社会理性断裂的立场,并不将科技风险问题看作社会政治问题,而是看作科学技术内部的问题。通过将公众塑造为被动的角色,这种模式将科技风险问题所引发的社会伦理和政治问题边缘化,甚至掩盖了这些问题。

科技风险的传统治理模式并无助于公众信任危机的化解。相反,随着科技风险问题在现代社会的日益增多公众的信任变得更加难以获得。经验研究表明,理解科学和对科学的积极态度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7]。传统治理模式自身的合法性也受到挑战,实际上,近年来一种新的、促进公众参与的、以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规范原则为基础的科技风险民主治理模式在西方国家陆续出现。科技风险民主治理模式有着与传统模式根本不同的基本观念。

四、民主治理模式的基本观念

4.1 民主治理模式的风险观

不同于传统治理模式实在论的风险观,科技风险的民主治理模式所持有的是一种建构论的风险观。建构论的风险观认为,风险不是完全客观存在的,也无法在社会信念体系和道德立场之外理解、认识风险,因为人们总是在预先存有的知识和论述下,评估和管理风险。从建构论的风险观来看,风险不是一个静态的、客观存在的现象,是一个在社会互动网络和意义形成过程中持续被建构的产物。

专家对于风险的判断和控制与公众的风险感知同样都预设了基本的社会价值前提,并且专家的预设前提并不比公众的更正确。专家对风险的评估,将风险预设为客观的、实在的现象,掩盖了公众所关心的风险的社会价值意涵,从而加剧了专家的风险判断与公众风险感知的对立。科技风险所具有的社会价值意涵决定了关于风险的论述和判断应当是一个开放的、双向沟通、协商的过程,片面地割裂专家风险判断与公众风险感知的结果只会加剧公众对专家的不信任。

4.2 民主治理模式的知识观

科技风险的民主治理模式赋予了专家与公众在面对科技风险问题时同等重要的地位。专家知识相对于公众外行知识的优越地位不再被认可。专家与公众关于风险的知识都受制于各自的社会文化脉络和价值预设,都是有条件的知识。因此,判断哪一方的正确是无意义的,重要的在于体察和认识各自体系背后所隐藏的预设立场和态度,并加以系统地和批判性地评价,以制度性的形式促进两种知识的协商与对话,相互了解各自知识观点的理性价值和合法性。

英国学者布莱恩·温(Brian Wynne)对前苏联切尔诺贝利(Chernobyl)核事故发生后,英国政府在坎布里亚郡(Cumbria )为控制放射性污染而采取的畜牧业限制政策效果的研究表明:导致公众持续不信任态度的原因在于,专家们忽视了牧民们对当地特殊环境所具有的独特知识,以及面对失败时固执、傲慢的态度[8]。实际上,人们判断由专家提供的知识是否值得信赖往往要看它是否与已被他们的经验所验证的知识相矛盾。

社会价值的多元性和科学技术知识本身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在风险治理的过程中,重要的是要使不同的知识体系和论述都能进入和参与到决策的过程中并在这个过程中得以呈现。通过各自的反思与平等的协商、对话,体认到不同知识体系的合法性,达成关于风险治理的共识[9]。

4.3 民主治理模式的治理观

不同于传统治理模式的专家统治观念,民主治理模式强调的是一种民主治理的观念。传统治理模式与代议制民主政治制度相结合,是一种专家统治的一元权力结构下的治理模式。民主治理模式基于协商民主的规范原则,认为参与公共协商的公民是平等的、自由的,他们提出各种相关的理由,说服他人,或者转换自身的偏好,最终达成共识,从而在审视各种相关理由的基础上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10]。民主治理模式打破了科学理性与社会理性的断裂,是一种多元理性共识的治理模式。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治理”(governance)一词逐渐成为政策学者广泛使用的概念,用来表示目前民主政治中决策权力的广泛与不对称地分散。治理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11]。民主治理模式治理科技风险的途径就在于制度化地保证代表更广泛社会利益的公众平等、有效地参与治理的过程。民主治理模式不是要找到一个绝对“正确”(right)的决策结果,鉴于科学技术本身固有的不确定性和社会理性价值的多元性,它甚至不认为会存在一个绝对正确的结果。民主治理模式追求的是一个“共善”(common good)的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在于籍由公众参与达成的共识。公众平等参与的协商、讨论所达成的共识为公众的信任提供了基础,同时公众参与也使治理的过程具备了现代民主政治所要求的合法性前提。

五、民主治理模式的根本原则

科技风险的民主治理模式近年来发展出多种具体的形式(如:Consensus Conferences,Deliberative Polling,Focus Groups,Citizens' Juries等)。虽然各种具体形式间存在多种显著的差异,但他们大都遵循了相同的根本原则,以下我们以较为广泛采用的、起源于丹麦的共识会议(consensus conference)为例,讨论科技风险民主治理模式的根本原则。

共识会议是最早(1987年)由丹麦发展出来,逐渐推行到其它国家的科技风险民主治理形式。据Loka研究中心(美国)的一份不完全的统计显示,截止到2002年,全球共有16个国家(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主)至少举办了46次共识会议,议题包括转基因食品、环境问题等许多方面[12]。共识会议是一个实现公众与专家间对话的公共会议,它向公众和媒体开放。它1)邀请不具备专业知识的公众;2)针对具有争议的议题;3)事先阅读相关资料并坐讨论;4)设定这个议题领域中他们想要探查的问题;5)然后在公开的论坛中,针对这些问题询问专家;6)最后,他们在有一定知识信息的基础上,对争议性的问题相互辩论并作判断;7 )并将他们讨论后的共识观点写成正式报告;8)向社会公布,并供决策参考。

5.1 民主治理模式的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民主治理模式的首要原则。与共识会议一样,所有民主治理模式下的治理形式都坚持了公众参与原则,尽管公众参与的方式不尽相同。参与的公众并不是因为具备了特殊的专业知识,而是因为他们同样会受到决策的影响。

在共识会议中作为外行的公众,被提升到显著的地位,是他们,而非专家,来界定什么是重要的议题。然后,在专家提供的知识的协助下,他们在有信息根据的基础上,来评价议题所涉及的利益与价值冲突,并在争议中试图达成共识性的见解。这种决策前公众参与的审议、协商过程至少可实现六个方面的目的:1)显现私人信息;2)减少和克服有限理性;3)鼓励或强迫成员以符合集体利益的理由说明自己的需要或主张;4)赋予最终决策在团体内部的合法性;5)改善参与成员的道德素养和知识品质;6)讨论本身就是一件正确的事[13]。

5.2 民主治理模式的共识原则

共识原则是民主治理模式的一项重要原则。基于共善目标的追求,民主治理模式通过决策前的公众审议、协商达成对争议议题的共识,从而实现民主的决策。参与成员在公开的讨论前就具有对议题的不同偏好,讨论的目的不在于竞争性地选择多数人支持的偏好,而是提出自己的偏好并充分考虑别人的偏好,通过说服和反身性的过程实现偏好转移,从而达成共识。

共识会议创造了一个公众与专家间,以及不同的观点和价值立场间,在公共论坛中相互沟通和辩论的场合。使得各自的偏好或立场得以公开地显现并被公开地审议,并藉由审议的过程调和各自立场合偏好的矛盾,在多元理性的基础上达成共识。

5.3 民主治理模式的民主规范原则

民主治理模式实际体现了协商民主的规范原则。协商民主理论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受到学术界的重视。协商民主是公共协商过程中自由、平等的公民通过对话、讨论、审视各种相关理由而赋予立法和决策合法性的一种治理形式[14]。公共协商是协商民主的核心,而理想的公共协商应遵循以下原则:1)理想的协商是自由的,因为参与者对各种建议的思考不会受到预先规范和要求的权威的抑制,而且参与者将通过协商实现特定决策的事实看成是服从这种决策的充分理由;2 )协商是理性的,因为决定各种建议命运的是理性根据而不是权力。3)在理想的协商中,参与各方在实质和形式上都是平等的。每个具有协商能力的人在协商过程的每个阶段都有平等身份。4)协商的目标是实现理性驱动的共识, 即发现对所有承诺根据平等公民做出的自由、理性选择判断结果而行动的公民具有说服力的理由[15]。

共识会议可以看作是协商民主的一种实验,我们还不能过于乐观地看待这种民主治理形式的实验。但我们应当给予它足够的重视,毕竟这种试验的结果使协商民主的理想部分地变成了现实。

六、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科技风险的治理危机在于公众的信任危机与治理的合法性危机。而危机的根源在于现代社会科学理性与社会理性的断裂。传统治理模式是一种专家统治的治理模式,无助于化解科技风险治理的危机。促进公众参与的、以协商民主规范原则为基础的民主治理模式,是化解科技风险治理危机一种新的尝试。它对风险持建构论的观点,赋予公众在风险治理终于专家同等的地位,并对科技风险治理持有一种民主治理的观念。科技风险民主治理模式坚持公众参与原则和共识原则,并体现了协商民主的规范原则。

当然,民主治理模式还是一种尝试,它的各种具体形式的效果、他与既有模式的关系以及这种模式本身的限制都是值得继续观察和讨论的。但这种模式体现的民主治理理念已带给我们许多的有益的启示和想像的空间了。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05BZX027)项目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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