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化学武器军控政策研究_化学武器论文

日本化学武器军控政策研究_化学武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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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731.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411(2009)02-0075-(08)

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要求,日本应在2007年4月销毁全部遗弃在华化学武器,但时至今日,日本遗留在华的200余万枚(发)化学武器尚未销毁1枚。这与日本在国际社会热衷军控、积极销毁本国老化学武器形成鲜明对比。系统分析日本的化学武器军控政策,特别是日本制定化学武器军控政策的影响因素,有助于我们理解这一局面并把握其未来走向。

一、日本生产、使用、遗弃化学武器历程

化学武器是以毒剂的毒害作用杀伤有生力量的武器。日本对化学武器的研究始于一战期间,1915年4月22日,德军在伊珀尔法军阵地通过施放氯气弹,轻而易举获得胜利的事实引起日本的极大关注。日本陆军技术审查部对毒气开展综合调查研究,这是日本陆军有组织的化学武器研究的开始。1919年4月,日军设立陆军技术本部和陆军科学研究所,开始研制化学武器。1923年到1925年间,日本陆军省两次大幅度增加化学武器研究经费,使化学武器的研究工作进入新的阶段。为加快对外侵略的步伐,1929年,日军统帅部成立化学战委员会并在广岛附近的大久野岛设立忠海兵器制造所,专门生产化学毒剂和化学武器。到20世纪30年代,日本的化学武器及相关技术已经达到甚至超过世界一流水平。1932年12月日本陆军部发表军备改革修正案,之后日本陆军正式装备芥子气、路易氏气、二苯氰砷、光气、二苯基乙二酮和苯氯乙酮等毒剂,至1933年日军与毒气有关的受训人数已超过4万人。日本海军和航空兵分别于1923年和1931年起独立研究适合自身使用的化学武器。平冢的海军相模工厂、福冈的曾根兵器制造所和一些民间工厂担负了部分化学毒剂和化学武器的生产。据统计,至1945年战败,日军及民间工厂共生产9456吨毒剂,700余万枚(发)化学武器。[1]其中,有400万枚(发)化学武器,日本不能说明其去向,学者认为,日军在侵华战争中大量使用了化学武器。[2]

侵华日军从全面侵华战争一开始,就向中国战场部署化学战部队,下达使用化学武器的命令,全面展开了化学战。至1941年底,日军大本营至少给中国战场的日军补给毒剂炮弹45万发、毒剂炸弹7700枚、毒剂筒约100万枚以及散装毒剂68吨。根据中方资料,侵华战争期间日军使用化学武器有据可查的达2 091次以上,遍及中国19个省市,造成10余万中国军民中毒伤亡。[1]日军在侵华战争期间大量使用化学武器,主要出于以下原因:一是制造化学武器相对成本低廉、工艺简单。二是化学武器较常规武器威力大、震慑力强,例如,芥子气能导致人体染色体变异。三是当时中国军队没有化学武器,也没有健全的防毒机构。日军不担心中国使用化学武器报复,毒气遂成为日军不可缺少的战争手段。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二战末期,美国就日本使用化学武器进行报复性毒气攻击进行讨论,日军才有所收敛。

1945年,日本战败。为掩盖其违背国际公约在战争中使用化学武器的罪行,日军在投降前后将贮存、部署在中国的化学武器就近掩埋或投入江河湖泊,并烧毁相关文件。因此,记录中国军队接受日军投降史实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国战区受降纪实》中没有接收日军化学武器的记载。战后,日本遗弃在华的化学武器的发现有两个渠道:一是战争亲历者和遗弃点当地群众的回忆;二是建设施工或疏浚河道时无意中挖掘得知。截至2007年6月,在中国19个省市近200多个地点发现有日本遗弃的化学武器,随着调查的深入,可能会有更多遗弃点被发现。据历史资料统计分析,侵华日军在我国境内遗弃的毒剂弹约140~170万发、散装毒剂150余吨、毒剂筒200余万枚。[1]吉林省敦化境内的哈尔巴岭地区是已知最大的日本遗弃化武埋藏点,约占总量的90%。中国已有2000余人在战后被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直接伤害。[1]

日军在战争期间制造的毒剂和化学武器,一部分直到日本战败时仍留在日本本土上,其数量目前有3个数据:英军《化学弹处理报告》统计为各类毒剂共3260吨;而美军《情报报告》统计为3647吨;日本《大久野岛毒气处理》统计为3765吨。[1]统计数量的差别可能是因统计对象有差异所致。留在日本本土的毒剂基本被集中起来,由占领该地区的同盟国军组织力量丢弃在公海。但仍有部分散落在日本各地,这些化学武器后被称为老化学武器。①1973年,日本环境厅、防卫厅联合组织调查发现日本有18处老化学武器遗弃点,2002年和2003年又有新的发现。战后日本本土因老化学武器发生被害事件20余起,死亡4人,受伤129人。[3]

二、日本化学武器军控政策

1925年国际联盟在日内瓦达成《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即《日内瓦议定书》),这是历史上第一个在世界范围内禁止使用化学武器的国际法文书。日本是《日内瓦议定书》的缔约国,允诺不在战争中使用化学武器。事实证明,日本没有遵守约定。②1947年施行的《日本国宪法》第二章第九条明确规定日本放弃战争和武力,禁止国家保有军队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战争权。③实质上剥夺了战后日本生产、发展化学武器,对外侵略的可能性。化学武器是一种大规模毁伤性武器,在近代战争中曾一再被大量使用,给人类和环境带来深重的灾难。1992年国际社会达成《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并于1997年无限期生效。该公约是目前最权威的化学武器军控条约,具有广泛的普遍性和约束力。加入《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意味着向国际社会承诺不生产、发展、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并要销毁此种武器。日本1993年1月签署《禁止化学武器公约》,1995年9月批准公约,是《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原始缔约国。

日本对国际化学武器军控事业态度积极。在批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前,日本国内已制定《禁止化学武器法案》,以法律的形式禁止使用、生产和转移化学武器,对于可以用于制造化学武器的化学制剂的生产,法案要求必须得到经济、工业、贸易部门的批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生效后,日本向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提交了关于其化学工业相关设施的初始宣布,④随后每年向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提交其500余处化学工业设施的年度报告。至2004年底,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已对日本实施了64次“工业视察”。[4]2002年3月日本作为东道主召开了就公约的普遍性为主题的东南亚国家联盟研讨会。2003年4月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第一届回顾大会上,日本就完善公约提出“有效、透明、公正”三原则。

日本外务省下属的化学武器禁止机构,是日本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专门性机构,负责与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及其他缔约国保持联络。

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要求,日本应销毁遗弃在华化学武器,但日本从承认使用过化学武器到承诺销毁遗弃化学武器,经历了较长一段时间。战后,日本政府对在侵华战争期间使用过化学武器的问题避而不谈。日本国内学术界曾对历史上的化学战问题有争议,但原军人多认为日本的化学武器是防御性的且以使用催泪性武器为主。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日本政府官员在国会回答议员的质疑时,还称只使用了催泪剂,没有使用致命性毒剂。1987年,中国首次在日内瓦裁军会议上提出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问题,1990年中国向日本发出照会,通报了中国境内遗弃化学武器的情况。但日本方面矢口否认在中国遗弃过化学武器。从1991年起,中日联合对遗弃化学武器情况进行调查。1993年2月,中日双方进行了3轮谈判和调查,日方发表声明“没有理由说明这些老化学武器不是旧日本军队遗留下来的”。日方措辞保守勉强,但突破口就此打开。1995年3月中日双方正式进行现场调查,在铁证面前日本政府终于承认旧日本军队在中国遗弃化学武器。至1996年,中日双方共进行了5次共同调查。通过调查,遗弃化学武器问题取得重大进展:日本承认大多数遗弃化学武器属于旧日本军队,承认在中国使用了致命性毒剂——芥子气和路易氏气。调查还发现,遗弃的化学武器长期埋藏在地(水)下,受到严重腐蚀和损坏,毒剂泄露的危险性很大。1997年4月《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生效,中日两国均是该公约的缔约国。根据公约要求,日本应提供全部必要的资金、技术、专家、设施及其他资源以销毁遗弃化学武器。1998年11月江泽民主席访问日本,处理日本遗弃化学武器问题是两国高层的会谈议题之一。日方在其后发表的《中日联合新闻公报》中重申:“诚恳对待日本遗弃在中国的化学武器问题,承担责任并尽快采取实际步骤销毁这些遗弃化学武器”。1999年7月30日中日双方就销毁遗弃化学武器的基本框架达成共识,在北京签署了《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处理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的工作正式展开。

日本在政府内部设立了相关部门处理遗弃在华化学武器。1997年8月在内阁官房成立“遗弃化学武器处理对策联络调整会议”,议长由内阁官房副长官担任,主要负责协调政府各部门的决策;同年10月在内阁官房成立“遗弃化学武器处理对策室”,负责具体工作。1999年4月在内阁府设立“遗弃化学武器处理担当室”,专门负责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销毁工作,由于遗弃化学武器的处理工作需要化学、炮弹、土木等方面的知识,该室与民间的专业人员签订工作合同,派遣相关人员从事处理工作。外务省主要负责遗弃化学武器挖掘、回收前的现场调查,其下辖的国际问题研究所受政府委托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就销毁技术进行专项研究和考察。

日本战败后,美英盟军直接组织调查和销毁日本本土保留的化学武器及生产设施,主要将之投弃在四国高知县境内海域的土佐冲,日本三原帝人公司和忠海兵器制造所的员工协助处理。对于没有来得及处理而散落在日本各地的老化学武器,日本政府一直在寻求线索,希望早日清除隐患。1996年10月,通过原军人的回忆和现场指认,日本政府在北海道屈斜路湖(Kussharo)中发现并打捞上26枚老化学武器,随后将这些老化学武器用混凝土密封并埋藏在该湖附近。按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规定,1997年5月日本政府向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组织通报了这一情况,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派出专家组进行了现场视察和销毁指导,2000年11月专家组确认该地的老化学武器已全部销毁。近十年间,日本在广岛、福冈、神奈川等地相继发现老化学武器,都依循上例处理,即:向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宣布老化学武器情况,随后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派出专家组现场视察并指导销毁,最后由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确认并公布老化学武器已得到销毁。

三、日本化学武器军控政策的影响因素

日本政府从民众安全、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积极寻找、销毁本国老化学武器的态度不难理解。但在处理遗弃在华化学武器问题上推诿拖沓,与其热衷国际化学武器军控事业相比,态度变化犹如“冰火两重天”,其中原因值得深究。

日本热衷国际化武军控事业,主要有以下因素促成:

一是“联合国外交”积累实绩的需要。战后,日本一直十分重视联合国的作用。1956年加入联合国之后,“联合国中心主义”是日本外交政策的三大支柱之一。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日本将“联合国外交”纳入谋求政治大国的对外战略轨道,争取成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成为其外交活动的重要目标。1994年,日本正式提出“入常”目标,⑤积极支持并参加联合国的军控事业是日本在联合国框架内“积累实绩”的重要活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是联合国大会和日内瓦裁军谈判委员会历经多年谈判的重要成果,因公约而建立的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是国际化学武器军控唯一的执行机构。日本在该组织内表现突出:组织经费方面,日本一直是除美国外的第二大出资国,且不拖欠会费;人员构成方面,自1997年该组织成立至今,日本防卫厅派遣了3名化学防护专家,分别担任核查局局长、核查局运作计划部部长和核查人员,[5]在人员数量与职务等级上均占有优势;官方交流方面,日本在2003年和2007年两次邀请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技术秘书处总干事罗赫略·菲尔特(Rogelio Pfirter)先生访问日本。应日本的盛情邀请,2007年8月27~29日,《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生效10周年会议在日本札幌召开。

二是日美安保体制下的战略选择。在生存中求安全、在发展中求繁荣是每一个国家的基本目标,日本亦不例外。战后日本为确保安全,做出与美国结盟的选择。今日,以日美安保体制为基准仍是日本国防的基本方针。[5]在大部分外交实践中,“对美协调”始终是日本外交的首要原则。开辟了战后日本发展道路的吉田茂曾说:“日本从明治维新到大正年间国运隆盛,主要采取了日英同盟和对美合作的外交政策,日本外交的根本方针必须放在对美亲善这个大原则之上,今后也不会改变,而且也不应改变。因为这不单是战争结束后的暂时惰性,而且是明治维新以来日本外交的正确路线”。[6]因此,即使美国的外交意图与联合国的主流舆论不相一致,日本往往也会屈从于美国。2001年9月11日,美国遭受举世震惊的恐怖主义袭击,反恐和防扩散成为新世纪美国军控的主要目标。日本在外交上与美国密切配合,战略上同美国一致,认为这将是实现日本大国梦想的主要依靠。在化学武器军控领域追随美国的主要活动有:2001年12月修改国内的《禁止化学武器法案》,目的就是使该法案更加适应反恐的需要;加入由美国总统布什发起的“防扩散安全倡议”联盟,⑥日本是创始国之一并在联盟中起核心作用。

三是通过“接触”和“示范”构建周边安全环境。基于地缘和历史方面的考虑,应对朝鲜半岛和台湾海峡形势变化是日本外交战略中的重要课题。冷战后,日本虽有加快军事大国化步伐的倾向,但碍于宪法第九条,目前还不能以军备扩张谋求安全。日本需要通过其他手段例如军控实现安全。社会发展规律有一条——彼此隔绝的两个行为体有趋异倾向,相互接触的两个行为体有趋同倾向。日本利用这一规律,积极参与构建多边安全机制(如朝核六方会谈),加强与周边国家的接触,努力将周边国家纳入多边安全框架,并力图在框架内发挥主导作用。同时,日本热衷国际化学武器军控事业,也是欲发挥“示范”作用,在与周边国家加强接触的同时,影响周边国家走向,避免发生军备竞赛,建立有利于日本的安全环境。

四是受“和平主义”思潮的影响。日本是迄今唯一遭受原子弹袭击的国家,战争也给日本国民带来巨大创伤。战后,面对倒塌的房屋、呻吟的伤员,对军国主义的厌恶弥漫在日本国民心中。一位经历过战争的日本作家这样描述:“战争不只是军队出征而已,从老人到婴儿所有人都卷入战祸里,不管个人想法如何完全没有选择余地,为了‘国家’,大家全都成了牺牲者,想到这里不禁从心底燃起一股怒火”。[7]“和平主义”思潮在日本已深入人心,《日本国宪法》因放弃战争的第九条被美誉为“和平宪法”。近年来“修宪”呼声趋高,根据共同通讯社2005年4月27日的舆论调查结果显示,则赞成修宪者占61%,但认为“有必要修改第九条”者仅占31.3%,而“反对修改第九条”者占41.3%。[8]可见维持第九条现状者占了上风,放弃军事武装、走“和平建国”的道路仍是多数民众的要求。日本积极参与国际化学武器军控,不得不受这股“和平主义”思潮的影响。

五是阻止邪教组织和恐怖分子获得化学武器。1995年3月18日,日本邪教组织奥姆真理教教主麻原彰晃得知警方要对其据点进行清查,于是策划制造轰动事件,以扰乱警方的搜捕计划。3月20日,麻原指使教徒,在东京的3条地铁线5列电车内同时施放沙林毒气,致使5500人受伤,12人死亡,14人终身残疾。此前,奥姆真理教还在日本松本居民区制造了沙林放毒事件。这两起化学恐怖事件是日本制定《禁止化学武器法案》的导火线,加快了日本批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步伐。1998年12月,袭击东京地铁沙林的生产工厂在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严密监控下被销毁。2007年7月11日,日本与菲律宾、澳大利亚、禁止化学武器组织联合召开“防止化学武器扩散大会”,关注的焦点是工业核查机制,目的是阻止化学武器及其敏感物质、技术的扩散,防止恐怖组织和个人获得化学武器。

日本对遗弃在华化学武器问题推诿拖沓,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需要作具体分析。

从宏观上看,日本对遗弃在华化学武器的政策隶属于日本外交政策的一部分,受中日关系的影响。

拿破仑曾有句名言“相邻强国无友善”。美苏两极对抗的时代结束后,日本的对华外交战略从联华抗苏变为软硬兼施。这是个中间形态的战略,介于联华与反华之间,具有不确定性。[9]面对中国的迅速崛起,日本国内出现“中国威胁论”和“中国机遇论”两种观点,前者认为中国经济和军事实力的增强会对日本构成威胁,主张遏制中国;后者认为中日经济具有互补性,考虑到两国所处的地理位置,应加强与中国的合作。因此,日本在对华政策上愈来愈呈现出两面性:既想加强与中国的合作,又担心中国强大会威胁到自身;既想将中国拉入国际社会,以多边合作制约中国,又担心中国的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扩大。进入新世纪,中日两国关系逐渐呈现“政冷经热”的特征。中日两国对历史问题的定位是“政冷”的重要原因。在这样的情况下,日本对遗弃在华化学武器的政策态度必然要受到影响,趋于强硬。2006年日本《产经新闻》社的杂志《正论》连续两期发表水间政宪的文章,声称日本在战败时将化学武器移交给了当时的苏联军队或中国军队,没有遗弃化学武器,因此不需要承担处理遗弃化学武器的责任与义务。日本部分媒体借此大做文章,攻击日本政府处理遗弃化学武器是“媚中”,试图颠覆中日达成的《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这一事件后来因缺乏证据不了了之,但值得警惕。为避免“磕头外交”的批评和试图影响中国的军备政策,日本对华政策会有变化:1995年8月,日本以中国进行核试验为由,冻结对华“战略援助”两年。[10]有日本官员在回答国会询问时表示:若确实有资料证明,处理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基本方针会有改变。

从目前看,日本单方面毁约的可能性不大。遗弃在华化学武器问题有其特殊性:一是牵涉到第三方——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受该国际组织的监督和核查,截至2006年,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对日本遗弃化学武器托管库、作业现场进行了25次视察;二是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签订了中日两国处理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受公约的制约,在国际社会普遍认真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大环境影响下,日本毁约将与其“联合国外交”政策相抵触,有损其国际形象。

东京审判初期,日本使用化学武器的罪行被纳入追究范围。美国陆军上校T·H·莫罗(T.H.Morrow)受命领导一个小组对日军使用化学武器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向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提交了报告《关于日本在中国进行毒气战的一般性说明(1937-1945)》。根据东京审判的日程安排,日本使用化学武器的问题应当在1946年8月向法庭陈述,但在8月12日莫罗突然被召回国,在这之前,法庭一直不提日军使用化学武器的罪行,到1948年11月东京审判结束,日本使用化学武器的罪行也没有被追究。⑦东京审判草草收场,导致半个多世纪以来,日本国内有一部分人始终不承认侵略战争的事实,否认旧日本军队反人类的暴行。就侵华战争时期化学战和遗弃化学武器的问题,1952年日本同国民党政权签订《日华条约》没有提;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并签署共同声明,1978年中日签订《和平友好条约》,日本政府绝口不谈遗弃化学武器的问题。日本不愿及时反省的心态,美国人类学家本尼迪克特的研究或许能说明一些问题,她认为:日本是典型的“耻感文化”,表现为道德观念淡薄,对自己的行为缺乏自律;行为观念的是非善恶不是按照内心的道德标准去评价,而是依据周围人对自己行为的反应来判断。[11]在“耻感文化”的指引下,日本人的“罪感”心理比较淡漠,认为忏悔就等于自寻烦恼,内疚及悔过往往是因为受外界刺激而产生。“耻感文化”使日本外交具有敏感性,很大程度上是对外部世界行为的被动反应;同时也使日本外交很少考虑道德问题,具有浓重的功利主义色彩。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在现实证据面前,迫于国内外的舆论压力,日本官方才正式承认遗弃化学武器的事实。⑧导致遗弃在华化学武器的处理、销毁拖延了半个世纪。

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中国政府放弃对日本的战争索赔,日本据此认为战争赔款问题已得到解决。但是,半个多世纪以来,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伤人甚至致死事件屡有发生。1996年12月和1997年10月,20名受到日本遗弃化学武器伤害的中国公民分两批向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日本政府给予赔偿。2003年9月,东京地方法院判定日本政府对遗弃在华化学武器有“不作为”的责任,判决赔偿受害人共1.9亿日元。日本政府不服从判决,向东京高等法院提出上诉。专家指出,这是因为“日本人担心遗弃化武问题将引发战争赔偿”,[12]如果赔偿,受益的将不只是这20个人。据估计,由于日本入侵,中国在1937-1945年损失5000亿~6000亿美元。[13]目前,对遗弃化学武器伤害事件的索赔仍在进行。经费预算和销毁技术是影响日本制定对遗弃化武政策的客观因素。日本对遗弃在华化学武器政策受经费预算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日本民间企业垂涎经费预算,推动政府尽快启动遗弃在华化学武器处理工程。

日本政府最初决定由日本自卫队的防化部队处理遗弃在华化学武器,考虑到会引起对旧日军的联想,又决定请美军处理。但美军处理,花费庞大。最终决定由日本民间企业承担处理遗弃化学武器的具体事项,主要是探测、挖掘、鉴别、包装等工作。处理遗弃在华化学武器是个大工程,1999年内阁府作预算,计划是6年累计约700亿日元。[14]这引起日本众多民间企业的广泛关注。

早在1995年日本官方承认遗弃化学武器的事实后,日本媒体就已察觉新闻背后隐藏的巨大商业利益,纷纷以“数千亿日元”、“商战”、“大商社蠢蠢欲动”作为标题报道。⑨利益推动日本大财团向政府要求参与处理遗弃在华化学武器,公司间的竞争又推动了遗弃化学武器处理工作的尽早展开。需要关注的是,2007年10月18日,日本众多新闻媒体揭露民间企业PCI涉嫌侵吞处理遗弃在华化学武器工程款达1亿日元。10月19日,《朝日新闻》发表社论《又一桩PCI丑闻》,质疑内阁府和遗弃化学武器处理担当室,为什么不经过公开招标将遗弃化学武器处理工程交给PCI公司,PCI有账目不清的前科,为什么没有监管。[15]日本警方正在对这一事件进行调查。

二是经费预算有限,日本政府不愿投入大量资金处理遗弃在华化学武器。

日本曾有人算过这么一笔账:美国从1996年开始销毁化学武器,到2000年销毁了总量的27%,已耗资达149亿美元。若按照美国模式,日本销毁遗弃在华化学武器仅哈尔巴岭地区前期投入至少要5000亿日元。[16]

据日本内阁府官方数据,日本处理遗弃在华化学武器方面的费用:1999-2005年度实际花费共计389.4亿日元,2006年度预算是177.1亿日元,2007年度预算是211.6亿日元。[17]这和5000亿日元相差甚远。日方不愿投入大量资金还体现在对遗弃化学武器数量的判定上。对遗弃在华化学武器的具体数量,中日双方一直有争议。日方以缺乏资料为由始终没有向中国提供有关遗弃化学武器的地点、数量和种类的信息。中方根据历史资料记载和目击者的回忆推算为200余万枚(发),其中敦化约180万枚(发);日方根据敦化三个日本遗弃化学武器埋藏坑试挖掘后进行估算,认为总量是70万枚(发),其中敦化约67万枚(发),2005年日本宣布将敦化的数据修改为30~40万枚(发)。日本立足于70万的遗弃量,销毁全部遗弃化学武器的总预算是2000亿日元。[18]经费预算会直接影响到下一步销毁工厂和处理能力的建设:若销毁工厂的规模和销毁能力立足于70万,一旦挖掘出的遗弃化学武器超过70万,工作进程会受到影响;若立足于200万,日方又不愿投入相应资金。

销毁技术和销毁设施的设计长时间不能确定,延缓销毁进程。

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规定,日本政府应在2007年4月销毁全部遗弃在华化学武器,事实是至今未销毁1枚,销毁时限延长至2012年4月。销毁技术和销毁设施的设计长时间不能确定,影响了销毁进程。

2001年1月,中日双方建立了双边专家磋商机制,日本遗弃化学武器销毁技术方案选定工作正式启动。2003年,中日双方就定形弹的销毁技术达成一致;2004年底,确定了定形弹以外其他销毁对象的销毁技术;2007年,日方同意根据中方提议引进移动式处理设备进行作业。至此,就销毁技术中日双方基本达成一致。固定销毁设施的选址在2003年底完成,但是销毁设施风险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设计、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预评价等工作至今还没有全部完成,预计要到2011年才能开始正式的销毁作业。根据中日双方磋商达成一致的销毁计划安排,最大埋藏点敦化哈尔巴岭的弹药量按照40万枚(发)计算,销毁作业需要约2.5年。能否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的最后期限2012年4月全部销毁,对中日双方来说都是一个考验。

四、结语

综合以上影响因素分析,除非日本的外交战略、防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近期内日本的化学武器军控政策不会轻易改变。“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为避免无辜民众被遗弃化武伤害的事件再度发生,安全、彻底地销毁全部遗弃化学武器是中日双方共同面对的课题。

[收稿日期]2008-11-05

注释:

①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老化学武器是指1925年以前生产的化学武器或在1925-1946年间生产,但已老化不能再用的化学武器。

②在《日内瓦议定书》之前,日本已参与缔结和批准了国际社会通过的4个禁止毒气武器的条约。1925年日本签订《日内瓦议定书》,但直到1970年才正式批准。1933年,为加快侵略步伐,日本宣布退出国联,不久,又宣布退出一切已缔结的条约。但日本在二战爆发前多次在国内外公开场合声明使用化学武器是违反国际公约的行为。

③1946年11月3日,日本在美国的帮助下公布了《日本国宪法》并于1947年5月3日施行。宪法第二章“放弃战争”第九条规定:“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④初始宣布,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对一国生效后30天内,该国按照公约组织制订的标准格式提交的初次宣布。公约组织将据此实施对该国有关设施的初始视察。

⑤1994年9月27日,河野洋平外相在联大宣布,日本准备“在得到许多国家赞同的情况下,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负起责任”。这是日本首次在联合国以直接方式正式要求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

⑥2003年5月,美国总统布什在访问波兰时宣布发起“防扩散安全倡议”,后来“防扩散安全倡议”发展为由美国发起、多国参与的多边反扩散“志愿者联盟”。该联盟的主要任务是在海、陆、空拦截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打击各种扩散网络与活动并惩办有关人员。

⑦为什么东京审判免除了日军使用化学武器的战争罪责?日本的两位学者粟屋宪太郎和吉见义明认为:一是当时的美国也在大量生产和储备化学武器,欲独享日本化学武器的研究成果;二是美国在战争中使用原子弹与日本使用化学武器一样,都是反“人道主义”的行为,美国担心起诉日本会引起对原子弹战争责任的关注。

⑧就遗弃化学武器问题,1995年5月日本首相村山富市访华时表示:“日本政府愿以诚实的态度努力解决这一问题”。1996年3月桥本龙太郎首相与李鹏总理会谈时表示;“日本遗弃化学武器问题是历史给日本留下的负面遗产,日方愿意忠实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中规定的有关处理义务”。

⑨日本《经济新闻》1996年1月3日报道“旧日军的化学武器,在中国建设处理工厂”,“政府明年将设立财团法人费用达数千亿日元”;日本《朝日新闻》1996年2月19日报道“处理遗弃在中国的化学武器二千亿元商战”,“日本的大商社蠢蠢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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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化学武器军控政策研究_化学武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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